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2024-11-04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精选8篇)

1.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篇一

【发布单位】80402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1]1号 【发布日期】2001-01-04 【生效日期】2001-01-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1〕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一月四日

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了维护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政,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抓紧清理、修订和完善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和省委七届十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抓紧做好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清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原则,以保护、发展先进社会生产力,促进全省经济、文化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根本目的,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培育、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出发点,把清理工作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与深化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政府机构改革结合起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二、二、清理工作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其对象是建国后到2000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重点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2000年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

(一)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太原市和大同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四)太原市、大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五)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六)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及其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三、清理工作的分工

这次清理分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和发文机关与草拟机关双向负责的原则。此外,下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可以对上级人民政府对口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也可以对相关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相关部门主要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

省人民政府领导并负责全省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领导并负责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并负责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代人民政府草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由省人民政府原起草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双向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经协商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对地方性法规提出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清理意见的,按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原草拟部门双向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经协商后,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在这次省级机关机构改革过程中,原草拟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被撤销、合并或进行职能调整的,由现在承担此项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清理分工,参照省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的清理分工进行。

欢迎各级人大、人民政协、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主党派以及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欢迎并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对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订或废止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广大人民群众或企事业单位可以针对实际工作和生活中体会和感受最深的规范性文件,署名或不署名向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提出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应认真研究广大人民群众或企事业单位的清理意见,及时上报审定。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可举行听证后。对积极参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提出有价值清理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予以适当的表彰鼓励。新闻媒体应关注并及时报道人民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参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四、四、清理工作的标准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各地、各部门必须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严格地审查,明确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三种意见或建议。

(一)继续有效的标准是:

1.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一致的;

2.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一致的;

3.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能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实践证明是可行的。

(二)应予修订的标准是:

1.个别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

2.个别内容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3.个别内容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以及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

4.原执法主体需改变的;

5.其他情形应予修订的。

(三)应予废止的标准是:

1.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前制定的;

2.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不相适应的;

3.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和行政强制措施的;

4.主要内容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不符合WTO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5.执法主体已取消的;

6.适用期已过或调整对象已不存在的;

7.规章已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

8.规范性文件已上升为规章的;

9.其他情形应予废止的。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和报送拟修订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时,应简要注明修订或废止的理由,提出具体的修订条款及内容。

建国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内容还不能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的,有关执行或草拟部门应在提出废止意见时,同时提出新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程序通过后执行。

五、五、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从2001年1月至4月15日共用三个半月时间进行集中清理工作。集中清理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是:

(一)组织动员阶段(1月5日至1月31日)。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省人民政府召开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电视电话会议的基础上,各地区行政公署,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都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确立清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召开清理工作领导组会议,制定清理工作计划并责任到人。

(二)落实任务阶段(2月1日至2月10日)。各地(市)、各部门在确定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定工作人员,落实工作条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的基础上,落实任务,摸清应清理对象的底数,做到不打埋伏、不留死角。摸清底数的标准是,有准确的件数、有详细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正规的规范性文件文本。

(三)实质审查阶段(2月11日至3月1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分级分部门展开清理工作。逐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本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需修订或废止的,由本部门研究后重新修订发布或明令废止,并将修订或废止的情况和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起草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负责提出初步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文秘机构审核,经协商后,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验收总结阶段(4月1日至4月15日)。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清理工作进行自检和总结,写出清理工作总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总结报告报县级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的清理总结报告报地区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设区市的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清理总结报告报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自查和总结的基础上,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工作验收。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各地区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清理工作的验收;省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验收。省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结报告,写出全省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总结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全部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这次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六、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统筹安排,保证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成立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清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杨季春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赵命柱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郭国太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27个)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厅 省林业厅

省文化厅 省卫生厅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省环境保护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物价局 省煤炭工业局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郭国太(兼),副主任:牛支元。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确定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七、七、几点要求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清理的文件时间跨度长,数量多,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务必十分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要制定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方案,具体落实清理工作任务,及时分析、研究,解决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这次清理工作实行工作责任制。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保证本单位按时保证质量地完成清理工作任务。凡是发现哪级、哪个单位承担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该修订的未修订,该废止的未废止,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清理工作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行解决。省人民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日常费用由省财政解决。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篇二

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促进首都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

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二、对于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鼓励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聘用合同未到期、不符合解除条件、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正式在编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建设资金等支持。

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有关部门对于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

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提供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八、落实社会办医价格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税收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资捐赠办医的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平台确定引进的人选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调京手续。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领先技术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以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并享受相关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政府办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符合条件的非京籍户口人员可以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十一、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方面的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等评审委员会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承担领导职务的机会。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十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先进(适宜)的诊疗技术及产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化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统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具有先进技术或产品(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政府在相关基本建设、关键设备购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向药品转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首都重大疾病科技攻关。

十三、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应急医疗保障与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努力培育国内和国际服务品牌,发展连锁化运营和大型医疗集团。支持政府办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协作与交流,发挥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品牌、管理及科研优势,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科、教、研水平,提高防病治病能力。

十四、加强与改进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等级评审标准和审批程序;医保部门应公开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和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利益。

十五、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

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各级各类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和制剂的监管。

十七、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原则上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十八、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篇三

为贯彻落实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推动各地变革乡村教师培训模式,提升乡村教师培训实效,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送教下乡培训指南》《乡村教师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指南》《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指南》《乡村教师培训团队置换脱产研修指南》等乡村教师培训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国培计划”和乡村教师全员培训组织实施工作中参照执行。

送教下乡培训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5〕10号)相关要求,推进各地做好送教下乡培训,切实推动培训团队深入课堂、现场指导,着力提升乡村教师课堂教学能力,特制定本指南。

一、目标任务

省市统筹,区县组织,依托本地培训团队,整合区域外专家资源,采取任务驱动方式,定期开展送教下乡培训,以送教下乡培训带动校本研修,创新乡村教师培训模式,提升乡村教师培训实效。主要任务如下:

1.分学科组建结构合理的高水平送培团队。

2.分阶段开展主题鲜明的送教下乡培训。

3.现场指导乡村学校开展校本研修。

4.提升乡村教师课堂教学能力。

5.加工生成一批本土化培训课程资源。

6.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二、实施流程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送教下乡培训纳入乡村教师全员培训规划,制订送教下乡培训周期计划与年度计划。原则上同一乡镇同一学科每年送培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2天,确保送教下乡培训实效。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培训教研机构)会同高等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做好培训需求调研,确定培训主题,研制实施方案,按照以下主要环节实施送培:

1.诊断示范

培训团队深入乡村学校现场,通过课堂观察、师生访谈、工具测评等方式进行诊断,找准乡村教师课堂教学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选择契合主题的课例,采取说课、上课、评课等多种方式提供示范教学,提出教师研修任务。

2.研课磨课

学校组织教师围绕研修主题,按照研修任务,结合校本研修,开展研课磨课。研课环节着力开展课例研讨,进行对照反思,突出经验学习。磨课环节突出课堂教学问题解决,围绕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评价等进行打磨,不断改进教学设计。送培团队针对学校研课磨课的难题,通过示范教学、同课异构、专题研讨等方式进行现场指导,生成合格课、优质课、精品课。

3.成果展示

送培团队会同乡村学校或研修片区开展阶段性研修成果展示,采取说课、上课、评课等方式展示教学改进成效,通过微课例、微案例、微故事等展示研修成果。

4.总结提升

送培团队指导乡村学校和教师对年度送教下乡培训工作进行系统总结,梳理经验、反思问题、明确改进方向,生成代表性成果,制订下一年度校本研修计划和个人发展计划。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培训教研机构)对各个送培团队课程及学校研修的代表性成果进行加工,形成本土化培训资源包,支持学校校本研修和乡村教师专业自主发展。

三、职责分工

1.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统筹规划,完善制度,建立机制,大力推动区县开展送教下乡培训。

(2)有效利用国培、省培、市培经费对区县进行支持。

(3)依据培训质量标准,做好区县开展送教下乡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管评估。

(4)发掘区县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2.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根据省市要求,制订区县送教下乡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

(2)积极引进高等学校资源,有效整合本地培训、教研、电教等部门资源,建立高等学校、县级教师发展中心、片区研修中心和乡村学校四位一体的送教下乡培训支持服务体系。

(3)按照培训者与本地乡村教师比不低于1∶30建立县级培训团队,整合区域外专家资源,分学科(领域)组建结构合理的高水平送培团队。制订相关激励政策,支持县级培训团队开展送培工作。

(4)根据培训规划和职责分工,落实培训经费。

(5)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

(6)有效加工送教下乡培训生成性资源,并纳入本地培训资源库,进行推广利用。

(7)依据培训质量标准,做好对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培训教研机构)、送培团队和乡村学校的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

(8)发掘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及时宣传推广。

3.送培团队职责

(1)积极参加培训学习,切实提升送教下乡培训能力。

(2)按照培训实施方案,高质量完成送教下乡培训任务。

(3)梳理、研究乡村教师课堂教学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方法策略。

(4)创新培训方式方法,提升送教下乡培训实效。

(5)及时总结送培经验,有效推广送培成果。

4.乡村学校职责

(1)将送教下乡培训纳入校本研修规划,制订本校实施方案,实现送教下乡培训和校本研修有机整合。

(2)会同送培团队做好诊断示范、成果展示和总结提升等环节的实施工作。

(3)负责研课磨课环节的实施工作。

(4)做好培训生成性资源的汇聚整理工作,向区县推荐代表性成果。将区县培训资源包和本校资源纳入校本研修课程。

(5)做好本校学科组和教师研修的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

(6)做好本校实施工作总结,督促指导乡村教师做好总结提升。

5.教师职责

(1)认真参加诊断示范,找准自身课堂教学突出问题,明确研修目标任务,制定个人研修计划。

(2)认真参加研课磨课,借鉴示范课例,优化教学设计,及时将培训所学用于课堂实践,切实提升课堂教学实效。

(3)积极参与“说课、上课、评课”和“微课例、微案例、微故事”展示活动,提炼生成个人代表性成果。

(4)认真进行个人总结,梳理经验、反思问题、明确改进方向,制订下一步个人发展计划。

乡村教师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 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5〕10号)相关要求,推进各地开展乡村教师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形成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良性运行机制,切实提升乡村学校校本研修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目标任务

针对当前乡村教师培训中存在的校本研修质量不高,网络研修与教育教学实践结合不紧密,教师专业发展缺乏持续支持等问题,大力推行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有效利用教师网络研修社区,为乡村学校持续提供专家指导和优质课程,建立校本研修常态化运行机制,推进乡村教师边学习、边实践,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二、实施流程

1.做好规划设计。省市统筹指导,区县与学校将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纳入乡村教师全员培训规划和校本研修规划,会同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分别制定区县实施方案和学校校本研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细化措施,明晰责任,操作性强,体现区域和学校特色。

2.建立研修支持体系。省市统筹协调,区县会同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建立“个人空间—工作坊—学校社区—区域社区”一体化的县域网络研修社区。建立“县域—片区—学校”三位一体的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推进本地教师培训、教研、电教等部门资源有效整合,完善县域教师培训支持服务体系。遴选专职培训者、教研员和骨干教师,建立县级培训者队伍。加强乡村学校校长培训,重点提升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组织管理能力。学校要完善校本研修制度,建设好学校网络研修社区,建立校级培训者队伍。乡镇中心学校要将所辐射的村小和教学点纳入本校研修体系。

3.开发建设优质资源。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要做好预设性课程资源开发建设工作,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建设、购买引进等方式,提供覆盖全学科(领域)、满足乡村教师跨年度、长周期研修需要的培训课程资源,为每个乡村教师提供充足的选学课程。重点建设乡村教师急需的师德修养、学科教学、班级管理、心理健康和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资源。着力开发、提供网络协同研修工具和学科教学工具,做好通用教育教学数字资源的整理与推荐。区县和学校要会同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重点围绕培训生成性成果和学员结业成果,采取定向征集、择优遴选、加工升级等方式,建立本土化的区域和学校资源库,有针对性地推送给每个乡村教师,满足个性化学习需求,并为后续研修提供支持。区县要明确培训生成性成果和学员结业成果的质量标准,将成果质量与培训评价挂钩,为开发高质量课程资源奠定基础,提升培训综合效益。

4.组织实施研修。区县会同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落实区县实施方案,组织乡村学校开展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乡村学校落实校本研修实施方案,紧密结合教育教学工作,有效组织教师开展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区县与学校要切实做好以下两项研修:

一是常规研修。结合备课、上课、评课和班级管理等日常教育教学工作,采取技能训练、课例研究、专题研讨、同课异构、同行评价、专家与培训者指导等方式,着力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技能。网络研修要为常规研修提供工具支持、资源支持、专家指导和大数据分析支持等。工具支持主要包括提供学情诊断工具、教学设计工具、协同备课工具、观课评课工具、音视频互动工具和网络社交工具等。资源支持主要包括提供备课资源库、学科案例库、通识和学科教学课程库等。专家与培训者指导主要通过网上诊断、课例点评、组织研讨、解答问题等,引领带动常规研修。大数据分析主要通过记录并反馈教师日常教育教学和学习研修的行为轨迹、关键内容及学习成效,支持教师日常反思改进,有效反映教师专业成长历程,激励教师自主发展。

二是专题研修。主要采取诊断示范、专题讲座、主题研讨、行动研究和成果展示等方式,定期开展主题鲜明的递进式系列研修活动,着力帮助教师解决教育教学的突出问题,持续提升教育教学能力。网络研修要为专题研修提供工具支持、资源支持和专家与培训者指导。工具支持主要包括提供问题收集与整理工具、观课评课工具、音视频互动工具和网络社交工具等。资源支持主要包括提供与研修主题直接相关的典型案例、专题课程和方法课程等。专家与培训者指导主要通过网上诊断、课例示范、专题讲座、主题研讨、课题研究指导、成果总结与推送等,引领带动专题研修。

5.抓好监管评估。省市和区县要做好校本研修实施的过程监管工作,建立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方法,对关键环节和重点工作进行有效管理。省市要着力做好对区县培训方案落实、县域网络研修社区建设、县级培训者队伍建设、县域研修活动开展、县级培训资源库建设、校本研修管理评价等方面的过程监管。区县要着力做好对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的网络研修社区建设、培训课程落实、培训团队建设、常规研修与专题研修活动支持、学员管理与评价支持等方面的过程监管;做好对学校的校本研修方案落实、校级培训者队伍建设、学校网络研修社区应用、常规研修与专题研修活动开展、学员管理与评价等方面的过程监管。

省市和区县要依据培训质量标准,采取大数据评估、参训教师匿名评估、抽查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校本研修绩效进行评估。要强调应用导向,重点评估教师的学习应用实效和培训成果,网络研修社区建设的成效与特色等。建立培训绩效通报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区县、学校、教师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职责分工

1.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将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纳入省市教师培训规划,完善制度,建立机制。

(2)有效利用国培、省培、市培经费对区县进行支持。

(3)做好对区县的指导和监管评估工作。

(4)发掘区县和学校的先进做法、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2.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根据省市要求,制订培训规划与实施方案。

(2)完善校本研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参与各方职责,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3)加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建立县级教师发展中心与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

(4)建立县域教师网络研修社区,指导学校建立网络研修社区。

(5)建立县级培训者队伍,加强校长培训,提升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指导与管理能力。

(6)根据培训规划和职责分工,落实培训经费。

(7)组织学校开展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组织开展跨校区域研修活动。

(8)做好本土化区域资源库建设与使用工作。

(9)做好对学校和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的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

(10)及时发掘“好学校、好教师、好成果”,做好典型经验、先进做法的总结与宣传推广。

3.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职责

(1)根据区县培训规划与实施方案,制订网络研修支持服务计划,协助学校研制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方案。

(2)提供满足培训需要的功能完善的网络研修平台。

(3)支持区县和学校建立网络研修社区。

(4)做好预设性课程资源开发建设工作,支持区县和学校做好本土化资源的遴选、加工与应用。

(5)组建结构合理的高水平专家团队,做好培训指导工作。支持区县做好县级培训者及校长培训工作。

(6)支持区县和学校组织实施常规研修和专题研修。

(7)做好线上与线下研修数据的记录、分析和反馈,利用大数据分析,支持教师反思改进与自主发展。

(8)支持区县做好学校校本研修的监管评估工作,支持学校做好教师研修的监管评估工作。

(9)及时发掘“好学校、好教师、好成果”,做好典型经验、先进做法的总结与宣传推广。

4.学校职责

(1)校长为校本研修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根据区县要求,制定校本研修规划与实施方案。

(2)完善校本研修制度,明确校内各方职责,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3)依托县域教师网络研修社区,建立学校网络研修社区。

(4)建立校级培训者队伍,提升培训者组织实施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的能力。

(5)根据培训规划和职责分工,落实培训经费。

(6)组织开展网络支持下的校本研修,参加跨校区域研修活动。

(7)做好学校资源库的建设与使用工作。

(8)做好对教师研修的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

5.教师职责

(1)根据校本研修规划与实施方案,制订个人研修计划。

(2)认真参加常规研修,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技能。

(3)认真参加专题研修,切实解决教育教学的突出问题。

(4)有效利用网络研修社区,建好“个人空间”,养成网络学习习惯。

(5)学以致用,完成培训实践任务,提交实践成果。

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改革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2015〕10号)相关要求,推动各地组建乡村教师工作坊,开展工作坊研修,建立“用得好、辐射广、共成长”骨干引领全员的常态化研修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指南。

一、目标任务

针对当前乡村教师发展专家指导不够、骨干教师引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依托骨干教师组建工作坊,带动乡村教师开展工作坊研修,打造信息技术环境下的教师学习共同体,推进骨干引领全员的常态化研修。主要目标任务如下:

1.遴选骨干教师并培养成为工作坊主持人。

2.依托工作坊主持人建立一批乡村教师工作坊。

3.工作坊主持人带动一定数量的乡村教师进行工作坊研修。

4.持续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

5.推动工作坊主持人从优秀迈向卓越。

6.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二、实施流程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教师工作坊研修纳入乡村教师全员培训规划,科学制定教师工作坊研修实施方案,遴选网络研修平台功能完善、网络研修成效突出的高等学校或教师培训专业机构作为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依托本地培训教研机构,按照“建坊、用坊、评坊”的流程,组织实施教师工作坊研修。

1.建坊

(1)示范性教师工作坊组建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建示范性教师工作坊,综合考虑学段、学科(领域)覆盖面,择优遴选区县骨干教师教研员,采取集中面授与网络研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坊主持人专项培训。

(2)乡村教师工作坊组建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托教师工作坊主持人,分学段、学科(领域)组建乡村教师工作坊,将具备网络学习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工作坊。工作坊内可设立若干研修小组,选拔优秀学员担任组长,明确研修分工,建立研修小组间的合作竞争机制。

2.用坊

(1)示范性教师工作坊研修

省市组织开展示范性教师工作坊研修。示范性工作坊研修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培训能力培训和工作坊主持能力培训两个方面,以工作坊主持能力培训为重点。基础培训能力培训应包括培训需求诊断分析、培训方案设计、培训课程资源开发、教师学习共同体构建、课堂教学指导和培训绩效评价等。教师工作坊主持能力培训应包括网络研修指导、线上与线下研修活动设计、课堂教学诊断与指导、生成性培训资源开发、教师协同研修指导等。

优化示范性教师工作坊研修流程,将集中面授、网络研修与工作坊研修实践相结合。先行开展工作坊主持人集中面授,然后采取网络研修对工作坊主持人进行跟进指导,同时工作坊主持人进行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实践。要适时对工作坊主持人进行再次集中面授,重在分享工作坊主持经验与成果,解决主持工作坊的突出问题,优化下一步研修方案。

(2)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

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要将主题研修与常规研修相结合,以主题研修为主,确保研修针对性;将网络研修、集中培训与现场实践相结合,实现教师学用结合,确保研修实效性。

主题研修要针对乡村教师教育教学中的突出问题,预设研修主题,主要采取诊断示范、课例研修、专题研讨、微型讲座、课题研究指导和成果总结展示等方式,由工作坊主持人组织全坊乡村教师进行主题鲜明的研修活动。要根据研修主题,设置递进式研修内容,持续提升乡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主题研修要将网络研修、集中培训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网络研修重在支持主题研修的常态化开展;集中培训重在现场诊断示范、研修成果展示和经验分享等,营造研修氛围,巩固研修成效;现场实践重在推动乡村教师及时将网络研修与集中培训所学应用于实践,切实解决教育教学中的突出问题。

常规研修要结合乡村教师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主要采取网上诊断、课例点评、问题解答、资源推送等方式,由工作坊主持人对乡村教师进行个性化指导。常规研修主要采取网络研修与现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动教师即学即用。

区县要将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纳入区县日常培训教研工作,建立本地培训教研机构与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的协同机制,为工作坊研修提供充足的经费支持和有力的条件保障,确保研修的常态化。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要为工作坊研修提供平台支持、课程资源支持、工具支持与专家指导等服务,确保研修高效开展。省市要从区县乡村教师工作坊中遴选一批成效突出、受教师欢迎的工作坊,给予重点支持。

3.评坊

省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工作坊研修的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估工作,建立制度,落实责任,改进方法,对工作坊研修的关键环节、重点工作和实施绩效进行有效管理。要创新评估方式方法,依据培训质量标准,采取大数据评估、参训教师匿名评估、抽查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工作坊研修绩效进行有效评估。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做好示范性工作坊和区县工作坊研修工作的监管评估。对示范性工作坊的评估应以参训学员的工作坊主持能力提升程度、工作坊研修创新和引领等为重点。对区县开展工作坊研修工作的评估应以重视程度、经费保障和实施成效等为重点。评估结果应作为省市对区县进行支持的重要依据。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乡村教师工作坊和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监管评估工作。对乡村教师工作坊的评估应以工作坊主持人的引领带动作用、学习共同体组建、研修活动开展、资源生成和乡村教师学习与实践成效等为重点。要根据评价结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主持人给予奖励支持,对工作不力的主持人及时进行调整。对本地培训教研机构的评估应以工作坊研修与日常培训教研工作的结合成效为重点。对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的评估应以平台支持、课程资源支持、工具支持和专家指导成效为重点。

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要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有效记录并反馈工作坊主持人和乡村教师的研修行为及成效,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工作坊、工作坊主持人管理坊内学习小组与学员提供有力支持。

工作坊主持人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本坊学员的监管评估工作,通过小组评价和个体评价,对参与研修、支持同伴、完成任务和生成成果等进行有效评价。要完善坊内管理评价机制,激励学员认真参与、乐于展示、积极分享。要发掘推荐优秀小组与优秀成员,并对学习不力的学员进行有效督促。

三、职责分工

1.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将工作坊研修纳入省市教师培训规划,完善制度,建立机制。

(2)有效利用国培、省培、市培经费对区县进行支持。

(3)组建示范性工作坊,做好乡村教师工作坊主持人培养工作。

(4)做好对示范性工作坊、区县开展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工作的指导和监管评估。

(5)发掘先进做法、典型经验,及时总结推广。

2.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1)根据省市要求,制定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规划与实施方案。

(2)完善工作坊研修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3)加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建设,建立区县培训教研机构与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的协同机制。

(4)遴选工作坊主持人,将具备网络学习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工作坊,组建乡村教师工作坊。

(5)根据培训规划和职责分工,落实培训经费。

(6)组织开展乡村教师工作坊研修。

(7)做好工作坊研修本地资源的建设与使用工作。

(8)做好本地乡村教师工作坊和培训任务承担机构的监管评估工作。

(9)及时发掘“好工作坊、好教师、好成果”,做好典型经验、先进做法的总结宣传推广。

3.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机构职责

(1)根据工作坊研修实施方案,制订网络研修支持服务方案。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篇四

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2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时期。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十二五”规划关系我省长远发展,对全面提高我省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和2009年全国发展和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编制“十二五”规划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分析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发展的影响,准确把握省情和发展阶段特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着重解决关系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明确“十二五”时期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使其成为指导全省未来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加强重大问题研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充分吸收2008年以来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大决策和研究成果,重点加强对“十二五”时期发展环境、思路目标、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城乡区域、科教文化、改革开放、人民生活和资源环境等重大问题开展前瞻研究,理清长远发展思路。重大问题目录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确定,以公开招标、直接委托等形式组织开展研究。

(二)编制总体规划。总体规划要突出地方特色,明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发展战略目标、战略任务、战略布局,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的发展方向和目标,重大建设工程和重点项目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等。总体规划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三)编制专项规划。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点,以及“十二五”总体规划架构要求,组织编制重点产业、特定领域的专项发展规划,使之成为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专项规划领域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确定,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起草。

(四)编制区域规划。进一步完善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区、东部煤电化基地建设区和大小兴安岭生态功能保护区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东北亚经济贸易开发区、两大平原农业综合开发试验区、北国风光特色旅游开发区、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和高新科技产业集中开发区等发展规划,由省直有关部门负责修编和起草。

(五)编制市县级规划。要强化空间布局和约束功能,突出公共服务、环境保护、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等重点内容,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市县级总体规划由当地政府负责编制。

(六)推进规划体制改革。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研究制定规划管理暂行办法,改革规划管理体制,创新规划编制方式,规范规划编制程序,使规划编制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由省发改委负责组织推进。

三、进度安排

主要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和前期研究阶段):2009年4月至6月底。向省政府汇报编制“十二五”规划工作安排,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研究确定重大调研课题,通过公开招标、直接委托等形式开展研究工作;研究确定编制专项规划领域,初步确定各领域重大建设项目;做好“十一五”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分析评估工作。

第二阶段(基本思路研究阶段):2009年7月至12月底。研究确定全省“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组织召开市地、部门及企业家座谈会,征求对规划基本思路的意见和建议;委托省科顾委组织专家对基本思路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报告;听取省人大财经委和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

第三阶段(纲要框架研究阶段):2010年1月至6月底。根据国家“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和省委关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建议,起草形成全省“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基本框架;完成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研究起草工作,做好相应的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广泛开展咨询论证、加强各方面的协调和衔接等工作。

第四阶段(纲要起草完善阶段):2010年7月至12月底。认真起草全省“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纲要草案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工作;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对纲要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报省政府审定,提交省人大审议。市县级“十二五”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进度由当地政府自行安排,原则上要与全省“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基本一致并略有超前。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规划重点。科学界定规划编制领域,规划重点要突出政府履行公共职责的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服务等领域。对一般的竞争性领域,规划内容主要是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政策导向,促进形成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加强对重大工程的研究和论证。要研究确定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特别是需要国家审批、平衡和协调的重大项目,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需要

国家审批、平衡和协调的重大项目,要搞好与国家总体规划的衔接,力争纳入国家总体规划中。

(三)增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提高编制工作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在编制程序上,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民主制度、衔接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和评估制度等。加强规划评估论证工作,除本部门、本系统的专家参与评估论证外,还要吸收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评估论证。

(四)加强规划间的衔接协调。要搞好全省“十二五”总体规划纲要与国家、相邻省区各类规划的衔接,衔接内容包括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支柱优势产业发展,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重大项目布局和重大政策等。加强部门间分工合作,增强规划在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作用。各市(地)总体规划草案在送本级政府审定前,报省发改委与全省“十二五”总体规划进行衔接并达成一致意见,经本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省发改委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以分管副省长为组长的全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规划编制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地要加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规划编制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组建专家队伍。依托省科顾委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全省“十二五”规划咨询委员会,负责对全省“十二五”总体规划基本思路、草案及相关专项规划进行咨询论证,出具论证报告。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篇五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0〕122号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2010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2010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10〕3号)要求,为持续推进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制定2010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着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监管体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整顿,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目标

继续坚持“标本兼治、源头治理、预防为主”的方针,重点围绕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五类产品、一个行业”即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主要食品污染开展全面治理,强化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全程监管,持续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标准认证、检测预警、企业信用、法制保障、宣传教育“七大”体系建设,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食品行业自律,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水平,有效遏制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三、主要措施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承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指标:全省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生猪定点屠宰率达96%以上,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90%以上;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生鲜乳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达100%。主要措施:

1.省农业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按照从源头抓质量的工作要求,创建2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区,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加强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产品检测管理,推进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省农业厅负责,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畜禽养殖环节销售病死病害和染疫动物的违法行为。

2.省农业厅负责,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严格查验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防止染疫动物从产地外调销售。100%落实定点屠宰厂(场、点)动物卫生监督人员驻场检疫,严把牲畜入场检疫关,做到产地检疫合格、按规定佩戴耳标的动物入场屠宰和同步检疫。省经贸委负责,督促屠宰场生猪完善和落实进场检疫交接登记、肉品检疫品质检验、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肉品销售台帐等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省农业厅负责,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建立质量管理追溯体系,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是否非法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汞、砷等违禁添加物的检查,严厉打击、查处违法行为,100%销毁查获的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产品。

4.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环节禁用药品及化合物专项执法检查,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专项抽检,并对万头以上规模生猪养殖场和23个城市屠宰场100%实施监管。严厉打击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兽药和使用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

5.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奶牛养殖场(户)、奶站专项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投入品使用和登记管理,严格实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做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抽检,依法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查处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6.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春秋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强制免疫及免疫效果的监测,从源头上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做好省际间动物及其产品流通检疫监督,对与外省接壤的18个县(市)所有入闽通道实行全方位流动监管,消除省际动物防疫监管盲区,防止外来畜禽疫病传入。

7.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组织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及其产品专项行动,重点开展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执法检查,依法取缔非法屠宰窝点和经营网络,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省农业厅负责加强饲养场(户)监管,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交易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

8.省农业厅负责,先行在福州、厦门市组织开展猪、牛、羊可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并逐步在全省推开。进一步强化猪、牛、羊等动物标识佩戴的管理,要求全省猪、牛、羊等动物佩戴二维码标识不得低于90%,对未佩戴耳标的畜牲不得进入屠宰加工流通环节。

9.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及各有关市、县(区)政府配合,督促并落实有关市、县加快县以上城区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达标建设,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项目验收和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10.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配合,开展全省“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重点建设全省屠宰监管技术支撑系统,开展福州、南平、龙岩市“放心肉”追溯系统和冷链项目建设,提升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11.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省农业厅、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和肉品冷藏企业的监管,开展肉制品加工企业和肉品冷藏企业检查,督促健全完善台帐管理制度,查处生产加工企业、肉品冷藏企业使用和储藏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由省农业厅承办,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供销社协办。治理指标:全省设区市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蔬菜农残和重金属、主要水果和主产区茶叶农残超标率均控制在5%以内。主要措施:

1.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控,继续对全省已建立的18个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点开展灌溉水质、土壤以及农产品重金属的监测。

2.省农业厅负责,抓好10个县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创建,新(续)建15个省级种植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开展蔬菜、水果、茶叶农残检测,推进标准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建设和GAP认证及推广工作,更好地从源头控制,提高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省农业厅负责,开展食用菌生产和初加工专项检查,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及未登记农药生产食用菌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蔬菜、茶叶、水果等农残及蘑菇中荧光物质等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抽检,对发现的问题产品由各设区跟踪处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开展新农药示范推广工作,建立新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示范区,开展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科学用药水平,减少农药用量和环境污染。

5.省供销社负责,组织开展茶园禁用农药监测普查,分析全省分地区茶叶质量安全动态,及时掌握茶园病虫害发生和防治、茶园农药使用种类和使用等情况,开展相关农残检测。同时,做好茶叶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指导茶农科学施药,建立茶园种植管理可追溯制度。

6.省工商局负责,开展流通环节蔬菜、主要水果(时令鲜果)农残及重金属残留抽检。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由省海洋与渔业厅承办,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指标:主要水产品养殖环节药残抽检超标率控制在3%以内,设区市城区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水产品及水发水产品甲醛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1.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深化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以水产品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原料备案基地、无公害水产品生产企业和水产苗种生产企业等单位为重点,开展渔药、饲料等投入品使用监管,严厉打击水产育苗、养殖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

2.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水产品批发市场例行监测,完善全省水产养殖单位数据库,将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7个设区市城区水产品批发市场全部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开展全年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3.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继续开展海水贝类有毒有害物质监测,抓好东山湾、诏安湾和连江县贝类生产划型区监控工作,确保上市贝类产品质量安全。

4.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在沿海各设区市开展加强织纹螺食用宣传,以莆田、宁德两市为重点,开展织纹螺毒素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进一步推进全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积极做好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县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建设项目,加强设区市水产品质检站和5个县级水产品质检站建设的指导,确保按时投入使用。

6.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加强渔业标准制定工作,全年完成制(修)订渔业地方标准10项以上,做好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加大对获证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检。省质监局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厅配合,做好第六批国家级渔业标准化示范区和第五批省级渔业标准示范区建设。

7.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水产品及水发水产品使用甲醛浸泡、染色等有毒有害物的监督抽检,严厉打击查处流通环节违法经营行为。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承办。治理指标:市、县(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分别达95%和90%以上,市、县城区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水质抽检合格率达95%以上,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抽检合格率达96%以上,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产品及市场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分别达98%和97%以上。主要措施:

1.省环保厅负责,继续推进闽江、九龙江等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管,组织开展县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整治和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破坏饮用水源地的违法行为,牵头组织实施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重点开展饮用水一、二级水源保护的检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

2.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加强城市供水企业管理,对全省城市供水企业开展安全运行评估,加快推进自来水厂技改工程,提高供水企业安全供水能力,开展城市供水水质检查,确保市政供水安全卫生。

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组织开展县城以上城区二次供水设施卫生状况的检查,督促街道、社区、物业等管理单位定期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

4.省质监局负责,加强瓶(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监管,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提高瓶(桶)装饮用水质量。省工商局负责,开展流通环节瓶(桶)饮用水卫生指标抽检。

5.省卫生厅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配合,进一步完善全省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继续开展城乡管网末梢水、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抽检。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省质监局承办,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指标:调味品(酱油、食醋、鱼露)、豆腐及豆制品、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大米、食用油黄曲霉毒素B1及食用油过氧化值、酸价市场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小麦粉增白剂、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8%以上;罐头、糕点、饮料、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96%以上。主要措施:

1.省质监局负责,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开展生产加工环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建立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违法企业黑名单,严厉打击查处生产、销售、滥用非法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省食品工业协会负责组织开发食品添加剂预警系统软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在线查询平台。

2.省质监局负责,制定《2010年度福建省加工食品风险监测指导目录》,组织开展加工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做到风险监测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消除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和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保障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3.省质监局负责,组织实施《福建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通用规范》,指导和监督企业建立从厂区卫生、采购管理、添加剂使用管理、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管理和可追溯制度,加大培训力度,强化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4.省质监局负责,健全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机构、检验机构和审查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和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5.省质监局负责,开展获证加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健全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省级食品安全监管检查制度,开展监督检查和辖区监管状况等级评定活动,建立辖区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考评体系,落实加工食品安全层级监管责任。

6.省质监局负责,制定《五类经营单位“后厂”食品加工部分卫生条件开业审查规范(试行)》,加强面包、面制品、糕饼、豆制品、肉制品等加工店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加工“后厂”的开业审查和日常监管,组织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活动。

7.省质监局负责,省工商局配合,组织开展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落实整改,召回不合格产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8.省粮食局负责,定期开展粮食质量状况、原粮卫生监测与抽查;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执行粮油卫生质量检验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卫生质量监管。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省卫生厅承办,省教育厅、省工商局、福州铁路办事处协办。治理指标:餐馆(酒楼、饭店)、小吃店、快餐店、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条件符合《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县以上城区餐饮单位、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继续完善县以上城区餐饮经营单位和集体食堂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查验制度,对餐饮业使用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查处率达100%;餐具抽检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主要措施:

1.省卫生厅负责,重点开展餐馆、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等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检查,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来历不明的禽畜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不合格乳制品等违法行为,预防食物中毒等疾病发生。

2.省卫生厅负责,全面实施县以上城区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健全餐饮业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重点开展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农村餐饮单位的食品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及违法经营行为。

3.省卫生厅负责,开展餐饮单位食品添加剂专项监督抽检,加强熟食卤味、盒饭、冷菜、冷饮食用冰的卫生监督抽检;加强集中式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监管,充分发挥餐饮具消毒行业协会作用,强化餐饮具消毒企业的自律行为,保障餐饮具卫生安全。

4.省卫生厅负责,加强餐饮加工配送单位监管,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省卫生厅、省工商局负责,加强超市自制自售熟食部和卤味店、奶茶店、包子店、馒头店、饺子店、豆浆店、鱼丸店等前店后厂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

5.省教育厅、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联合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职业技术学校、高职院校食堂卫生条件,督促加强管理,完善餐饮设施,预防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6.福州铁路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落实旅客列车食品和餐料的采购、保管、加工、销售环节管理,加大重大节日及春运、假期列车食品卫生专项检查,提高铁路站区、列车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七)加强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省工商局承办,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总体工作目标:县以上城区商场、超市全面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全面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取缔县以上城区及乡镇政府所在地无照经营小食杂店、食品小摊点。主要措施:

1.省工商局负责,健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

2.省工商局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巡查,强化日常规范监管,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建立质量诚信分级制度,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3.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抓好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检查,打击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4.省工商局负责,继续推进商场、超市、企业、行业协会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站)建设,做好“一会两站”(消协分会、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五进”(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学校)规范化建设,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省工商局负责,健全完善食品安全电子监管系统,实施在线电子监管,规范食品批发企业经营行为,督促食品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进一步健全进货查验、经营台帐、索证索票、检验检测、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6.省工商局负责,全面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加大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抽检,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7.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流通环节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商场、超市和餐饮店进口食品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进口食品CIQ标志、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中文食品标签,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

8.省工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配合,严格实施城区集贸市场、生鲜超市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肉品销售监管,打击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其他相关工作

(一)省食安办负责,省食安委有关委员单位配合,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安排学习、宣传和培训,提升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二)省法制办负责加快清理和修订食品安全有关规章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起草《福建省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省法制办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省农业厅牵头制定《福建省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省质监局负责制订出台《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的通知》,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

(三)省卫生厅负责,省食安办、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制定年度食品污染物监测计划,开展我省食品污染物预警监测和风险评估研究,健全省级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

(四)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重点加强高风险肉类、水产品、奶制品等进出口食品监控,严格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进出口食品,组织开展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和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进出口行为。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配合,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新增认定认证一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和品种,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引导鼓励认证企业使用认证农产品防伪标志,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六)省农业厅负责,省供销社配合,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开展宣传咨询培训,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省供销社负责,建立健全农药质量管理责任制,加强农资连锁店经营诚信体系建设。

(七)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工商局配合,组织开展保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保健食品研制、生产、流通秩序,打击查处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添加违法药物、伪造冒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违法行为。

(八)省公安厅负责,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受理、立案侦办有关部门移送涉嫌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大案要案,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的行为。

(九)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开展饮品中色素添加剂便携快速检测仪器研制工作,实现饮品中多种类色素添加剂的检测和应用,为开展饮品中色素添加剂的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十)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福州铁路办事处配合,继续组织开展“三绿工程”(绿色市场、绿色通道、绿色消费)活动,推动工作有效开展。

(十一)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重点治理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禽畜屠宰、食品流通、餐饮消费、保健食品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的监管。

(十二)省食安办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做好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选择一批大型养殖场、食品加工企业、超市、农贸市场,整合有关部门现有已开展的可追溯体系资源,形成产销一体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三)省财政厅负责,监督省直有关部门落实和使用省级预算安排的有关食品安全经费,重点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检验和监测体系、执法监督、诚信体系、事故预防和处置应急机制等基础建设。省有关部门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落实食品安全经费。省食安办负责提出年度治理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省级专项经费。市、县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安排本级食品安全经费。

(十四)省食安办负责,组织对省食安委委员单位及各市、县政府开展年度治理工作情况的专项督查评价,重点督查评价各地、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视程度、环节监管、专项治理、案件办理、宣传报道及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并向省政府报告和各市、县(区)政府通报。

(十五)省食安办负责,建立全省重大食品案件督办制度,开展相关重大案件重点督查、督办和查处,促进形成部门联动机制,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能力和执法效率。

(十六)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对媒体管理和新闻职业道德教育,掌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正面宣传引导,重点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食品企业诚信建设和品牌形象,正面报道政府保障食品安全采取的有力措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强化社会监督作用。

(十七)省监察厅负责,进一步完善和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开展对食品安全制度不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等问题的监察,对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和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八)省食安办负责,省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配合,组织开展对各市、县(区)本年度治理工作和“十一”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规划完成情况的检查。同时要做好全省“十二五” 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规划的起草编制工作,各市、县应编制本地区“十二五”规划,并报省食安办备案。

(十九)各市、县(区)政府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方案要求,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调配力量,加大经费投入,加强队伍建设,落实监管责任,定期评估分析本地食品安全状况,研究制订相应措施,杜绝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各市、县(区)政府年度工作方案报省食安办备案。各市、县(区)食安办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支持食安办开展工作。

编辑出版: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室

6.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篇六

2005-8-5 辽地税函[2005]18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大连分局:

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通知》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免征契税、土地使用税”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对《通知》规定的减免地方各税,各市要按照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审核、审批。

二、《通知》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符合城市棚户区改造条件,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方案和计划,报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审定后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三、对《通知》所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下列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政策: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二)对政府组织并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对由开发企业实施的拆迁补偿应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四)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纳税人申请免税的,应向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机关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列入省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补偿免征契税的,纳税人应持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办理契税免税手续。

(二)列入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棚户区改造项目批件、占用土地批件,办理房地产开发期间土地使用税免税手续。

(三)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户,凭政府有关部门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免征契税。

7.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篇七

《指导意见》明确,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 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 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 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指导意见》从加强规划引领、统筹有序建设、完善支持政策、抓好组织落实等四个方面, 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一是科学编制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 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二是严格实施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 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三是完善标准规范。抓紧修订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四是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5年起, 城市新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 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 推进区域整体治理, 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建立工程项目储备制度, 避免大拆大建。五是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 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易涝点改造, 实施雨污分流, 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六是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 消纳自身雨水, 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保护与生态修复。七是创新建设运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技术企业与金融资本结合, 采用总承包方式承接相关建设项目, 发挥整体效益。八是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九是完善融资支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等。十是抓好组织落实。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 篇八

《意见》明确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等基本原则,强调要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具体目标、重点、方法和标准,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防止大拆大建,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

《意见》提出了三方面的工作任务。一是规划先行,分类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编制和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与建设标准,明确人居环境改善的重点和时序。加快编制建设活动较多以及需要加强保护村庄的规划,提出加强村民建房质量和风貌管控要求。

二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力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危房改造任务,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完善防灾减灾设施。大力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加强村庄公共空间整治。稳步推进宜居乡村建设,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和田园景观,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和监管机制,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

三是完善机制,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建立村庄公用设施的长效管护制度,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推行村内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实施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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