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物业管理条例(精选8篇)
1.宜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一
6月8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南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新车30日内登记上牌
1、新车30日内登记上牌不收任何费用,旧车待《条例》施行后90日内申请登记。2、办理登记上牌、补领或换领登记证、号牌不收费。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和号牌;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需补领登记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当场补发登记证;对需要补领或者换领号牌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
打电话、逆行、闯红灯都会被罚款
1、驾驶未办理登记的电动车的,符合登记条件的,责令补办登记手续,并罚款30元。2、驾驶改装、加装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车辆,责令恢复原状,并罚款50元。3、驾驶的电动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罚款20元。4、驾驶电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罚款30元。5、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人行道内驾驶电动车的,罚款50元。6、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50元。7、醉酒驾驶电动车的,罚款50元。8、驾驶电动车是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的,罚款20元。9、驾驶电动车载物超出规定的,罚款20元。10、不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停放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的,罚款10元。11、拼装电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销售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车最高可处以3倍货值金额罚款。
另外,在南昌生产和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且已纳入省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编制的非机动车上牌登记产品目录(简称省产品目录)。消费者因购置的电动车未纳入省产品目录南昌不予登记的,可以依法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换货。
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停放场地
电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没有规定停放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电动车停放地点,由南昌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乡规划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放场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撤除非机动车停放场地。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等人员流动密集的场所,其管理者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并落实专人管理或者委托非机动车停放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居民住宅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由其管理者组织实施管理。
在南昌骑电动车这些规定你要记牢
电动车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新购电动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证明在购车之日起30日内临时通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登记证,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二)保持电动车的制动器、车铃、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性能良好,制动器失效的,应当下车推行;(三)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交警指挥;(四)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隧道、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五)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行;(六)设有转向灯的,转弯时应当提前开启转向灯;(七)不得牵引动物及其他车辆;不得在人行道、人行地下通道等骑行;(八)不得醉酒驾驶;(九)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得单手扶持行驶;(十)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出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下面是条例的全文:
2.宜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二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新型墙体材料, 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改善建筑功能, 以非粘土原料生产的, 用于建筑物墙体的建材产品。
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表彰和奖励在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科学技术、国土资源、水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 以城市为重点, 逐步向农村推广。
第七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研究开发、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 做好信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工作, 受理和处理有关举报或者投诉。
第八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和工艺。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和自主创新的技术开发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并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补贴;符合循环经济或者建筑节能要求的, 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补贴。
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提供该产品认定证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墙体材料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生产、销售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粘土砖生产企业;现有粘土砖生产企业占用耕地的, 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恢复原种植条件。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砖。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扶持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予以关闭;对转产或者关闭的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县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粘土砖;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需要使用的, 应当将使用情况报市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备案。
南昌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所辖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市人民政府可以适时扩大禁止使用粘土砖的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使用或者使用粘土砖。
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工程时, 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用设计规程以及本条例规定, 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审查, 不符合规定的, 不得通过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对工程施工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进行监理。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监督管理, 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第十四条财政投资、财政投资为主和财政补贴的建设工程, 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提倡和鼓励在农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 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 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 不需缴纳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 可以在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 持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 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返还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返还专项基金的申请之日起, 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 并在核验完毕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总量返还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未返还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
(一)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三)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 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培训;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者经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其他开支。
符合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规定的,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使用专项基金的申请, 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专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并应当使用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除国家和省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的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生产粘土砖的, 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的, 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未取得营业执照生产的, 依法予以查处取缔。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或者使用粘土砖的, 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照已使用粘土砖的数量处以每块 (折标准砖) 零点五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不缴纳专项基金开工建设的, 由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并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销售和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 违反规定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 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或者侵占、截留、挪用专项基金的;
(三) 不按照规定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四)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宜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三
(一)体现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增加对出版单位分类管理的规定。一是在相关条款中增加关于出版产业的表述;二是按照事业单位法人和企业法人类别对出版单位进行分类,在设立、变更、注销等程序方面分别作出不同规定。
(二)适应信息时代新技术发展的需要,反映新技术、新业态的管理要求。随着新业态的发展,网络出版已成为出版业的重要力量。如何在条例中体现网络出版管理的内容,是本次修改中的重点问题之一。经反复研究,考虑到设立网络出版单位的具体审批条件和其管理要求与传统出版单位有所不同,新条例在附则中作了授权规定,授权由新闻出版总署按照新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除此以外,近年来实体出版物的网上销售异军突起,网上书店的管理也亟待加强,为此,新条例增加专门条款,明确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同时强化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身份验证义务和监督责任。
(三) 完善准入制度及监管措施,增加有关监督管理的专章规定。出版单位的法人准入、产品准入、人员准入、岗位准入这四大准入制度是出版管理的基本制度。由于现行《出版管理条例》的体例限制,除法人准入制度外,其他监管制度在行政法规中并无体现。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新闻出版系统已经全面完成了政企分开,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职能发生根本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迫切需要完善行业监管制度。新条例总结了长期以来新闻出版行政管理的经验,增加了监督管理专章,强化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明确了质量检查制度、综合评估制度和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在法规层面完善了四大准入制度。
(四)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取消部分审批项目,缩短审批时限。一是依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决定,删除现行条例中关于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由公安机关按照特殊行业进行审批的规定。二是提高审批效率,将出版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批时限由90日调整为60日。三是依据国务院有关决定,明确规定出版单位变更资本结构、设立分支机构等事项须经审批。新条例还根据有关情况,调整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审批条件,增加了进口经营单位变更有关事项须经审批的要求。
(五)深化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体制改革,修改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的管理规定。现行条例规定,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出版、教育、价格主管部门以招标或者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义务教育阶段的绝大部分学生可以享受到国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免费提供的教科书。2008年9月,有关部门经报请国务院批准,不再推行中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招投标工作。为继续深化教科书出版发行体制改革,确保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新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教科书出版、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出版、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教科书出版、发行资质;其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学小学教科书,其发行单位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六)鼓励出版物“走出去”和文化创新、服务三农,完善国家支持鼓励的规定。新条例充实了支持、鼓励的出版物范围,增加了对推进文化创新、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以及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出版物的支持和鼓励。
(七)加强行政执法,完善法律责任。随着新闻出版改革的深入,出版单位结构调整增多,新条例完善了出版单位中止及终止出版活动的退出机制,避免出版单位多年来“只生不死”的局面;此外,根据多年执行实践反映的问题,新条例在违法行为处罚数额、出版物质量处罚、吊销人员资格等方面完善了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同时颁布了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此次修改该条例调整了音像制品进口、发行制度和监管部门,明确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简化了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程序要求。此外,考虑到电子出版物与音像制品管理基本相同,新条例规定除个别条款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适用《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4.南昌市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篇四
市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赣江饮用水水源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林业、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建供饮用水设施的单位应当逐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赣江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监督和检举污染赣江饮用水水源行为的权利。
因赣江饮用水水源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八条 对在保护赣江饮用水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分和保护
第九条 赣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并按照下列范围实施保护:
(一)一级保护区的范围:自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的范围: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和取水点一侧的滩地以及迎水面堤脚向背水面延伸100米的陆域。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区划定明确的地理界线,并设置标志。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损坏保护区标志。
第十一条 保护区的水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二)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不得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以及其他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二)禁止新建、扩建向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设置装卸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禁止超过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六)原有排污口必须按照市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削减污水排放量;
(七)向水域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八)船舶或者车辆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九)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十)禁止炸鱼、毒鱼。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除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和(九)、(十)项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或者改道;
(三)禁止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四)禁止堆置或者排放、倾倒废渣、垃圾、粪便、废油、残油及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设置油库;
(六)禁止种植农作物、放养禽畜、网箱养殖活动;
(七)禁止利用船、趸等物体经营餐饮娱乐业;
(八)禁止旅游、游泳、挖沙、捕鱼、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赣江南昌段水域的管理,防止上游对下游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对造成赣江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企业进行整顿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污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六条 市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事故。
第十七条 在保护区及其上游地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营造水源涵养林,增加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第十八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水源保护工作,配备专人监测水质变化情况,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水源污染情况和污染隐患。
第十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第二十条 在保护区内航行的船舶,其防污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规定,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
港口或者码头应当配备含油污水、垃圾和粪便的接收与处理设施。
船舶的废油、残油、垃圾和粪便应当排入接收设施,不得排入水域。
第二十一条 因突发性事故对赣江饮用水水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并报告环境保护、交通、卫生、水利等部门和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
因水源性疾病病原体,对饮用水水体造成污染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消除污染。
第二十二条 对保护区内已设置的属已建成的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项目和设施,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区别情况,提出搬迁、转产、关闭或者拆除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按照水源保护的要求,对保护区内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处罚:
(一)擅自改变或者损坏保护区标志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一级保护区内堆置或者排放、倾倒废渣、垃圾、粪便、废油、残油及其他废弃物,或者向一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水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二级保护区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存贮固体废弃物的,给予警告,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不免除其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内利用船、趸等物体经营餐饮娱乐业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迁移;拒不迁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装卸废渣、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国家或者省、市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采取有效的处理和补救措施,并按照直接损失的2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
造成水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市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管理、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治安管理处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5.宜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控制吸烟和减少二手烟危害,保护公民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的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控烟工作实行疏导、教育、监督、惩罚的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设立控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综合协调辖区公共场所和室内工作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为控烟工作提供所需经费。
卫生、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交通、工商、商贸、房管、公安等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禁止吸烟场所业主(管理者)负责场所禁烟措施的落实。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保育院、幼儿园等幼儿集中场所;
(二)中、小学校;
(三)大专院校的室内场所;
(四)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五)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护理机构、其他医事机构及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六)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航空器、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售票厅、等候室及室内站台;
(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楼、餐厅以及其他共用的工作场所;
(八)体育场馆、健身馆及其它供室内体育、运动或健身的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九)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美术馆、文化馆(宫)、青少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场所;
(十)商场(店)、超市、书店等商业营业场所及其室内办公场所;
(十一)金融机构、邮局及电信事业之营业场所;
(十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人群密集场所;
(十三)卡拉OK厅、录像厅(室)、歌(舞)厅、酒吧、游艺厅(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中心等公众休闲娱乐之室内场所;
(十四)旅馆的室内场所;
(十五)餐饮店的室内场所;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鼓励其它场所开展禁烟工作。
第六条 禁烟场所的管理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禁烟管理制度,落实禁烟措施,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
(三)在禁止吸烟区域内不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从劝阻者,劝其离开该场所。
(五)对于不听劝阻者,或劝说不离开者,场所管理人应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请求依法处理。
第七条 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场所管理人履行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职责。
公民有权向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
第八条 宣传、卫生、教育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劝阻吸烟和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媒体有义务开展并支持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控烟意识。
第九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利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网络等刊播烟草广告和开展烟草促销活动,禁止在户外设立烟草广告。第十条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及管辖范围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文化、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文化场馆、娱乐场所、体育场
/ 4 馆、旅游景点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其有关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商贸行政部门负责商场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
(七)金融、邮电、民航、铁路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负责本行业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罚则: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相应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按期改进者,处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不进行禁烟宣传,发现吸烟者不进行劝阻者,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不听从警告者处以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屡次出现责任人不履行职责者,视情节给予责令整改、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发布,并依照《广告法》、《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于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处罚。
(四)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处以5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吸烟或离开禁烟场所。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拒绝、阻碍场所禁止吸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 4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条例中涉及的定义
吸烟:指已经点燃的烟草制品,不论持有者是否实际吸入或呼出烟雾。被动吸烟:指不吸烟者吸入吸烟者呼出的烟雾及卷烟燃烧时产生的烟雾,也称为“非自愿吸烟”,或“吸二手烟”。公共场所: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
工作场所:公众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包括有偿工作及志愿工作)使用的任何场所。工作场所不仅包括进行工作的场所,还包括工作人员在就业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例如包括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以及附属建筑,例如工棚和临时建筑。工作期间使用的车辆也属于工作场所。
公共交通:用于运载公众以换取报酬或商业利益的任何车辆(包括出租汽车)。
烟草广告和促销: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
6.宜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六
摘要:结合了宜昌空气质量控制所面临的问题,分别对完善宜昌市空气质量评估模式和解决宜昌市工业废气带来的污染问题提出将满意度评估应用于宜昌市空气质量评估模式和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环保积分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宜昌;空气质量;管理;整改措施
空气污染问题是我国城市长期未彻底解决的问题之一。要解决宜昌市空气污染问题,首先要对宜昌当前空气质量现状找好一个准确的定位,其次要针对宜昌市主要空气质量污染源提出有效措施。为对宜昌市空气质量进行更准确、全面、系统的评估,处理好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关系,现就宜昌当前空气质量管理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将满意度评估应用于空气质量评估模式
(一)现有空气质量评估模式存在问题
对空气质量进行评估是为了全面完整及时地向大众反映空气环境的质量,包括了不同时刻不同地域的空气质量,及时地揭露出存在的问题,找出空气管理的不足,对症下药,从而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宜昌当前的空气质量评估模式,是通过测定空气中的污染物质的含量,来判断空气质量的状况。然而受限于空气质量检测点有限,可能导致所得数据的代表性不够充分。而且,仅仅通过数据来评判一个城市的空气质量,缺乏市民的回应性,没有考虑到市民的直观感受。
(二)满意度评估利于空气质量的管理
在此之前,以宋国君教授为代表的数位学者已经提出过将基于问卷的空气质量满意度应用于空气质量评估的概念。把公众对空气质量满意度的调查作为公众对政府空气质量管理的一种回应手段,将调查的结果与检测数据相结合,做到人们感知与科学的相互应证,这样得出来的空气质量的评估结果才更具有权威性。因此,将空气质量满意度应用于宜昌市空气质量评估模式,是对宜昌空气质量评估模式的一个较好的补充,有力于宜昌市空气质量的管理。
(三)利用满意度对空气质量进行评估的实施过程
1.设计空气质量满意度调查问卷。满意度的调查对象是市民,采用抽样调查,调查不同地区不同年龄层的群众(样本的基数越大越好),通过调查他们的直观感受,了解他们眼中的空气质量状况及改善效果、民众对政府空气质量管理力度的满意程度。满意度的评估对象应该包括市民对宜昌总体空气质量的满意度、对居住环境空气质量的满意度、近几年空气质量的改善程度、对空气能见度的满意度、空气质量的季节性差异等指标。问卷采用标准李克特亮表,将每个指标的答案设置为类似“非常满意、满意、说不清楚、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选项,并分别赋值5、4、3、2、1,每个被调查者的态度总分就是他对各道题的回答所得分数的加总,这一总分可说明他的态度强弱或他在这一量表上的不同状态。
2.空气质量满意度调查问卷的发放。调查方法采用抽样调查,调查方式为入户调查。根据宜昌市总人口选取一定比例,分不同区域实施。环保部门安排各社区街道办、村民委员会、小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亲自主持调查问卷的收发工作,保证整个过程的流畅度以及调查问卷的质量。
3.分析问卷调查结果。回收调查问卷之后,结合不同调查对象的背景因素,包括年龄、性别、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分析汇总数据,把最终结果与仪器监测数据综合比较,分析出得出宜昌市空气质量状况。
二、建立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环保积分制度
(一)当前宜昌市空气环境形势
2015年上半年宜昌市纳入国家考核的5个空气质量监测点(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夷陵区、宜昌高新区)的6项空气质量指标均值与2014年同期相比均有所下降,但仅SO2、NO2、O3、CO达标,PM10、PM2.5未达到标准。湖北省环保厅发布的《湖北省环境状况(2014)》文件上,宜昌市的空气质量排名湖北省17个重点城市的后列。宜昌市的空气质量形势不容乐观。
(二)企业发展和环境污染的矛盾
导致宜昌市目前空气环境现状的原因有地形因素、气象因素、交通运输废弃、工程建筑扬尘、生活废弃、工业废气等多个因素。工业化加速发展带来的排污问题,无疑是宜昌市空气污染来源的主要原因之一。2014年,全市共有规模工业企业1405家,年内新增规模工业企业230家,比2013年底净增181家,2014年宜昌市国控重点污染源共65家企业,2015年宜昌市重点监控企业上升为147家。这些企业的排污效果,直接影响着整个宜昌市的生态环境。企业发展和环境污染是个世界性的难题。随着大城梦计划的实行,宜昌各种大中小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环境资源之间产生了尖锐的矛盾。
(三)企业环境安全风险评估和环保积分制度
为了控制污染,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使用的方法,许多国家就实现总量控制的环境管理手段进行了多方面探索。因此,我们建议参照国内外现有的成功经验和方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建立一整套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环保积分等制度,走出一条具有宜昌特色的路。具体介绍如下:
(1)建立企业环保积分制度(类似于交通违规积分制度)若企业发生污染事件(如排放超标、工人中毒、有毒气体泄漏、民众的举报等),根据其案情严重程度扣除相应的积分,制定详细可行的规程,对低于安全线的企业坚决予以停业整改和关闭。
(2)结合经济激励型政策。对损害环境、排放污水,无节制浪费资源的高污染企业实行高额补偿制度,提高排污者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控制好污染物排放量,提高环境资源的利用率。对采用不影响环境的生产技术、清洁生产或从事环境科技研究、开发,建设污染处理设施等的企业,则采取补贴和优惠措施,如减免税收,发放低息、无息甚至减免部分本金贷款等。
(3)采用排污权交易制度,把排放一定污染物的权利像股票一样由政府出卖给出最高竞标的企业。企业可以从政府手中购买这种权利,也可以向拥有排污权的企业购买,企业相互之间可以出手或转让排污权。这样的制度,有助于提高企业对自身环保生产技术发展重视,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助于形成污染水平低、生产效率高的合理经济格局,相信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目前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三、结论与建议
(一)空气质量满意度评估具有低成本、成效高、可行性足的有点,评估的结果也相当具有可信度。与数据监测的有效结合,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宜昌市空气质量状况、宜昌市政府空气质量管理状况、宜昌市企业排污状况。因此,建议将空气质量满意度评估应用于宜昌市空气质量评估模式。
(二)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和环保积分制度,提倡清洁生产,结合经济激励型政策,可以大大减少污染物处理后的压力及所付出的代价,而且这样的制度在美国、德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相继进行了实践,可行性得到了证实。宜昌市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环保积分等制度。(作者单位:三峡大学机械与动力学院)
参考文献:
[1]周胜男.宋国君.张冰.美国加州空气质量管理模式对中国的启示.环境污染与防治[J].2013.(08)
[2]宋国君.郭美瑜.尹贵斌.城市空气质量管理满意度评估方法及案例研究.环境污染与防治.2011.(09)
[3]宋国君.肖翠翠.基于问卷的空气质量满意度调查方法及应用研究.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7)
[4]宋国君.宋书灵.论城市空气环境质量评估模式的完善.环境污染与防治.2008.(02)
7.宜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七
关键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层次分析法,管理有效性
0引言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党和国家为全面解决广大农民饮水不安全问题而展开的科技惠民项目。由于我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点多面广、条件复杂等特点导致其运营管理难度大,致使部分供水工程无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达不到兴建饮水工程的初衷,造成国家财政资金的浪费。因此,必须深入研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制,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实现工程 “建得好、用得久”,真正做到为人民谋福利[1]。笔者深入宜昌市点军山区走访农户,调研水务管理部门,收集一手资料和数据,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开展农村饮用安全工程管理机制调查研究。
1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现存问题
1.1点军区供水工程现状
点军区位于宜昌城区长江南岸,总面积550km2,下辖两乡、两镇和一个街办,是一个以传统农业为主的城区,基础设施建设十分薄弱。加之辖区地质类型复杂,石灰岩地区分布较广,地面起伏大,农村居住大多较为分散,造成农村饮水和供水条件十分简陋,仍有部分村民直接饮用河流水、雨水、天河水窖水,其水质、水量、供水保证率及取水方便程度均达不到国家安全饮水的标准。从2006年开始,点军区启动“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先后完成了 “引楠入福”等安全饮水工程14处,解决了2.42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但仍有4.86万人饮水安全不达标, 且各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存在多种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1.2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问题
点军区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尚处于建设及试运营阶段, 随着工程的不断投入使用,其工作的重心将从建设转移到运营管理。由于点军区地形地质条件的特殊性,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多为单村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为使新建的供水工程能够持久地发挥效益,长久地为人民谋福利,从土城乡、联棚乡、艾家镇、桥边镇选取多个代表性工程,对各供水的运营管理现状展开深入调研,调研结果表明点军区大部分供水工程运营管理状况不容乐观,部分供水工程长期亏本运营,甚至个别供水工程因建后管理不善而无法持续运行,致使农民群众再次出现饮水困难。其现有供水工程的运营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水价标准低、水费收缴困难。农村饮水工程的服务对象是农民,其收入水平普遍较低,特别是类似点军区这种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对水价的承受能力有限,一般只能执行成本水价,甚至低于成本价运行,仅象征性地征收低价水费,无法保证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营。加之辖区内多数农村居民沿用计划时期的老观念和思想,长期以来习惯于无偿用水,缺乏对水资源价值的认识,认为水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是一种福利,可以无限、无偿使用,从而导致水费征收困难、收缴率低。
(2)计价模式单一。点军区前期修建的供水工程均采用单一计量水价模式,即单价固定,村民按照用水量缴纳水费。传统的单一计量模式简单易于统计计算,但其仅从用水量的角度考虑,以量定价,忽视了点军区夏季水源充沛,冬季水源不足的特点,致使价格无法反应水资源价值的变化。同时,水价的计价方式还将影响工程的运营维护,单一计量水价模式无法保证供水工程的基本收益,可能造成供水工程前期运营困难等问题。
(3)维修养护基金不足。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后期运营维护资金基本来源于其收取水费。然而目前点军区各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只能维持工程的基本运行,无法满足工程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使得工程在运行过程中难以依靠收取的水费进行维修改造。由于没有稳定的维修养护经费来源,当工程或设备需要维修,特别是大修时,缺乏资金的保障,从而造成工程带病运行或提前报废,不仅影响了工程的经济效益,也制约了工程供水条件的改善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4)管理模式传统落后。点军区供水工程多为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工程建设完成后,工程所有权一般都移交给村集体,由村集体行使管理权,决定供水工程的具体管理方式、管理人员、管理机制、工程维修养护等工作,致使供水工程出现管理不到位、“有人建、无人管”的现象。同时,调研过程中发现辖区内用水户基本不参与工程的运营管理,普遍缺乏对工程自主管理的认识和热情,丧失了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权利。
(5)水源地水质难以保证。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单村集中供水为主,一般无消毒措施,同时随着农业生产、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大量化肥农药、畜禽养殖业废水、废气和废渣任意排放,导致农村面源污染加剧,加之水源量小且分散,水体缓冲和自净能力差,水体水质退化严重。致使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调研结果显示点军区饮水不安全4.86万人中有2.24万人缺水喝、1.81万人喝脏水、0.81万人直饮坑塘水,水源地水质难以保证。
2管理机制完善建议
针对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基于点军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地居民承载力,并结合各供水工程的工程实际,针对性地提出管理机制完善建议。
(1)制定科学合理的水价。制定科学合理的水价,以水价来指导农民用水,是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关键,更是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的重要措施[2]。通过对点军区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展开实地调研,测算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成本水价。同时,针对点军区供水方式及供水特点,遵循“补偿成本、居民可承受”的原则,以“人均供水成本”、 “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成本水价分类的依据,确定点军区分类指导水价。通过实施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制定科学合理的供水价格,确保供水工程良性发展。
(2)实施两部制计价模式。两部制水价将供水价格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用水户用完低价位基本水量后,按照较高的水价缴纳计量水费。不论用水户用水与否,都缴纳基本水费,保证了供水工程的基本运营费[3];同时,对不注意节水且承受能力强的用水户收取更高价,使供水工程在正常运转的基础上加快设备更新。以《点军统计年鉴》、各乡镇农村基本情况统计表等资料为基础,运用ELES模型对点军区各乡镇水价承载力展开分析并测算人均基本水费支出,以测定的基本水费支出作为两部制水价的基本水费,实现调整价格水平与改革计价方式的有机结合,充分体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供水特点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
(3)实施季节性水价。点军区大部分为山区丘陵地带,水源地质条件复杂,其建设的各供水工程情况不尽相同。部分地区供水水源存在着明显的丰、枯两季,夏季水资源充裕,村民用水有保障;冬季水资源缺少,无法保证日常用水。因此,对于水资源不足、季节性明显的供水工程宜采用季节性水价的实施方式,即丰水期实施低价位水价、枯水期实施高价位水价,灵活地反映供求和水资源价值的变化,以调节水资源的季节使用量, 缓解季节性水资源短缺问题,使价格能够更好地反映水资源价值。
(4)用水户协会管理。农民用水户协会是经过民主协商选出,其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特点[4,5]。近年来,我国许多农村试点并推广用水户参与供水工程管理的模式,取得了理想的效果。点军区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90%以上为集中供水工程, 鉴于其用水户居住相对分散、供水范围小、供水面广等特点,宜加大用水户参与管理的力度,大力推行用水协会管理模式。以村为单位成立用水户协会,从各生产组投票选举协会成员,由用水户协会展开供水工程的水费收缴、工程维护、协调用水户矛盾等工作,实现协会内互助合作、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真正做到“农民的工程农民管”。
(5)设立水费财政专户。水费是工程运营维护的资金来源,供水工程运行过程中的大修理费、日常维护费等费用都是从水费列支,因此充足的水费是农村饮水工程长效运行的重要资金保障。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起步较晚,尚处于探索阶段,缺乏供水工程的管理经验,想要实现工程的长效运行,必须设立水费财政专户,统一收取水费,专人管理水费,合理使用水费,实现“以水养水”的目的。集中供水工程由管理者负责水费收缴、入账工作,依据“先统一入账、后分配使用”的原则,按照留存收益∶计提大修理费∶管理员工资为1∶4∶5的比例分配水费。预留大修理费统一用于供水工程的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等方面,以保证供水工程有足够的维修养护基金。
(6)展开水价试运行机制。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较长,在投入使用前的成本核算中,建筑工程、机电设备、管道设施等均按照合理的使用年限计提折旧,计入供水成本,并以水价的形式体现。供水工程投入使用的年限越长, 其维修养护的费用也越多,致使供水成本在不断变化;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用水户的对水价的承受能力随收入和生产水平的提高而变化。因此,点军区必须结合具体工程的工程实际,展开水价试运行机制,以两年为一个调整周期,及时核算各供水工程的供水成本、分析用水户的承载能力,在此基础上合理调整水价,使制定的水价既能维持供水工程的运营,又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7)完善水质监测体系。水源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饮用水的安全问题,优质的水源是饮用水安全最根本的保障。按照点军区科技惠民计划要求,根据项目实施区饮用水保障民生需求,依靠科技进步与机制创新,通过展开河流水质净化和塘堰生态保护的实施与推广等工作,突破点军区农村饮用水源保护技术的适用性、高效性和经济性问题。针对水坝、集水区农村生活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农业面源拦截工作;针对河流上游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开展养殖废水处理和农业面源治理工作;针对塘堰污染,展开生态护坡、生态净水、微污染水深入净化技术,以使饮用水源稳定达标。
3管理有效性评价
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其管理成效难以预计。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AHP对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有效性展开评价。通过构建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量化各相关建议对策的重要程度,为后期供水工程运营管理提供指导,推动供水工程的快速、稳定发展。
3.1建立AHP评价模型
本文构建AHP模型对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政策进行排序与组合[6,7]。以供水工程“管理有效性”为目标层;通过对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地调研及相关文献研究,为保证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健康可持续运行,综合选取“合理回收工程成本”、“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水资源高效配置”、“调动管理积极性”为准则层;根据调研结果,以“制定科学合理水价”、“实施两部制水价”、“实施季节性水价”、“用水户协会管理”、“设立水费财政专户”、“展开水价试运行”、“完善水质检测体系”为方案层,构造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递阶层次结构模型, 如图1所示。
3.2准则层权重的确定
在构建递阶层次结构模型的基础上,采用德尔菲法利用1 ~9比率标度技术对各指标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判断,构造一个判断矩阵,数据由8位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相关管理人员根据供水工程管理现状评分得出。比率标度法根据两个因素重要程度相比结果(同样重要、稍微重要、明显重要、非常重要和极端重要),分别赋予相应的标度。通过比率标度法得到判断矩阵,对判断矩阵求最大正特征根,归一化后用方根法求解得到各指标权重,并进行一致性检验,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随机一致性比例CR=0.03≤0.10,可认为层次分析法的排序结果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即权重系数的分配是合理的,进而计算各方案的权重得分,结果如表2所示。
最终评价结果表明:制定科学合理水价的权重远高于其他管理措施,故制定科学合理的水价是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有效管理的基础和保证,对管理有效性影响程度最高;用水者协会管理、实施季节性浮动水价、设定财政专户及实施两部制水价的权重相差不大,且相对高于展开水价试运行和完善水质检测体系的权重,表明这些管理措施对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有效性影响程度较大;而展开水价试运行和完善水质检测体系权重较小,对管理有效性影响程度较小。
4结论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是基础,管理是关键,为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长效运行,必须加强供水工程建后管理。本文通过深入分析目前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管理建议,进而采用层次分析法对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价,得出完善管理机制的重点对策。 对于宜昌市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工作首要的重点应该是水价管理,管理者应在科学定价、合理计价的基础上同时实施两部制计价模式和季节性水价机制。其次,对单村供水工程应该以村为单位,形成用水者协会,实施用水者协会管理模式。再次,应设立水费财政专户,统一收取水费,专人管理水费,实现“以水养水”的目的。通过对点军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调查研究,为点军区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提供支持, 并为我国类似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提供参考和借鉴。
参考文献
[1]魏向辉,单军,刘海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浅析[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12,(6):104-109.
[2]董秋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的思考[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8,(9):25-30.
[3]张晨,任君君.以“引滦入津”工程为例研究两部制水价模型[J].中国给水排水,2008,(4):72-75.
[4]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文件[Z].水农[2005]502号.
[5]李娇燕.章丘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模式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0.
[6]岳意定,刘莉君.基于网络层次分析法的农村土地流转经济绩效评价[J].中国农村经济,2010.
8.宜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篇八
关键词:义务教育 教学常规 问题 思考 南昌市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2)02-078-02
为贯彻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常规管理调研的通知》(洪教研字[2011]29号)的文件精神,调研组对南昌市部分义务教育学校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调研。调研组采用听取介绍、听课、参加学科教研活动、访谈、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现场察看等方式,对学校制度建设、课程建设、校园文化建设、教育教学常规、校本教研、校本培训、集体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与批阅、考试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调研组在总结调研样本校的办学特色或经验的同时,也指出了学校在常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并对学校今后的发展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一、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一)规章制度的制定与落实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有的学校过程管理不够细致,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虽然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在不断的完善和规范,各功能教室的管理职责也比较清楚明确,但是制度的落实、执行、检查力度还不够,功能教室使用率不高,有的成摆设,造成资源浪费。“三分决策,七分落实”,怎样把所制定的计划、措施、制度付诸行动,进一步落到实处,这是每一个教育管理者更应重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二)教科研意识不强,教科研工作力度有待加强
有的学校鼓励教师参与教科研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培养计划基本没有制定,示范辐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有的教师对“科研兴教”、“科研促专业发展”认识不够,只埋头教书,缺少理论的学习与研究,缺少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创新,很少思考如何将经验上升为理论,如何用理论来指导教学实践。因此,驾驭课堂的能力、参与教科研的能力、自我反思的能力还不强,敬业精神还有待增强。有的学校卡在集体备课、评议课活动不够深入扎实。部分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对教学过程的跟踪管理还不够重视,深入课堂还较少,对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及学生的学习状况与习惯养成情况了解不够。“校长是课程建设和校本研训第一责任人” 的理念还没有为所有学校的行政人员所接受,还不能身体力行地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
(三)教师的新课程理念有待进一步提升
课堂教学中,有的教师忽视学生“主体”作用,还在运用传统单一的接受式课堂教学模式,重讲解,轻学生主动建构学习,不敢放手,教师讲得多,学生读书思考和技能训练的时间太少,缺乏学生课堂参与性。有的教师课堂上未能做到关注全体学生,缺乏学习方法指导和思想渗透,分层教学、分层训练、分层指导和差异评价理念缺失,激励评价的功能未能充分运用在课堂教学中,导致两极分化现象较为突出,尤其是八、九年级部分学科的课堂,学生参与热情不尽人意。
(四)教学常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一是计划的内容及项目过于简单,目标不明确,教学计划或进度不完整,个别教师书写不认真,有应付之嫌;二是教案或学案不规范,项目不完整,备课中“过程与方法”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有的教师在教案中过于重视“知识与能力”目标,忽视“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教学过程过于简单,条目式的备课无法体现师生课堂活动的内容与要求。部分教师教案无教后反思或教后反思缺乏针对性,教案书写不认真;三是集体备课未落到实处,备课不充分,对教材的整合和挖掘不到位,设计的教学情景不是太简单,就是太复杂,不利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迁移和生成;四是有的学校学生作业批改不及时,有的教师在批改学生作业时仅仅给学生一个日期或打一个分数,无法体现教师对学生学习的引导和对学生能力形成的有效指导。
二、思考或建议
教学常规是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范和要求,是学校最主要的、最根本的制度,它关系到学校教学秩序的正常运行,规定和制约着教师的教学行为,是深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前提,是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证。在学校变革课堂教学,由外延发展走向内涵发展,提升教学效能,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今天,我们必须提高认识,狠抓落实教学常规,办出人民满意的教育。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教学管理制度是为学校、教师和学生整体发展服务的。从横向来说,它是教学思想、课程计划、教学常规、教学行政、质量监控和教育科研等方面的内容的有机结合;从纵向来说,它关系到上级教育主管、教科研指导部门、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之间的衔接、执行和配合的问题。因此,在课程改革向纵深开展的今天,学校的常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而且要求越来越高。校长作为课程实施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前瞻性地提出学校的管理目标和各环节、各阶段的管理计划,重建符合现代课程理念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要加强教学实践,投身于教学第一线,才能对教学质量实行有效监控,对教师的专业成长实施有效指导;要时时跟踪,狠抓落实,让每一项制度、措施都得以贯彻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新课程理念学习,增强教育教学水平
根据建构主义认识论,教师和学生都是意义的建构者,都可以凭借自己的知识经验对课程进行建构。课程具有动态性和生成性等特征。学校要引领教师在学习、更新教学理念的同时,改变“填鸭式”和“一言堂”的传统教学方式,要贴近学生,找准教学的起点。教学设计要有思维深度,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大胆质疑、主动参与、动手实践,鼓励合作、自主和探究学习方式。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比如:设置情景、巧妙设疑,利用学生已有知识激发学生兴趣,从而营造轻松愉快的教学氛围。要充分挖掘课程资源,紧密联系熟悉的学习生活实际,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使学生乐学,好学。另外,教师还可以从书写格式、字体要求、审题答卷、错题订正等各方面强化对学生的规范要求,促使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注入学生终身发展、可持续发展的活力。
(三)建设和运用好档案材料,向科学管理要质量
学校厚重的办学文化和办学特点来自学校平时办学思想的提炼、升华和积淀。因此,在日常管理中,学校要注意提炼、升华和积淀自己办学思想,注重材料的建设和积累,对材料要进行科学分类归档,如每学期的课程建设、教学计划、教学总结、教学常规管理制度、教学常规管理的检查记录、教研活动安排与记录、教改情况、基础研究课题、校本教研、校本培训、研究性学习、优秀教案、教学反思、试卷及试卷分析等等,每一项内容均应分类整理入档,规范教学管理,向科学管理要质量。同时,学校应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功能和作用,让存放的档案材料鲜活起来,将档案资料作为不可或缺的校本培训资源,向教师查阅开放,帮助教师尤其青年教师快速成长。
(四)强化教科研活动内涵与形式建设,促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教育科研是教师专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学校应以教研组活动为载体,以课堂教学反思为突破口,在建立科学有效的教研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教研活动形式和内容,既可以开展对学科疑难问题、教材处理、学业考试命题能力以及教学方法的研究,也可以结合学校师生比失调、外来务工子女入学多的特点,进行小班化教育实验的研究。学校要加强对教研组活动的检查和考评,促进学科教研活动质量的提高。教研组和备课组的计划和活动记录不能只进行简单的罗列记载,要侧重于研讨和记载活动后的心得与反思,在活动的质量上下功夫,力求教研的实效性,提升教师的教科研意识和能力。
(五)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育人环境
在认真落实课程方案,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同时,学校应注重国家课程的二次开发,重视发挥学科课程资源的整体合力,着力培养学生的良好学习习惯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培养良好的兴趣和爱好,张扬个性,发挥特长。在学生的成长过程中,学生良好的习惯培养最为重要,因为良好的习惯是一生享用不尽的利息。所以,学校要着力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凸显校园建设的教育性、文化性,要提升管理品位,以身作则,潜移默化,持之以恒,使学校处处有德育、处处有文化,使学生时时受浸润、时时受熏陶,让每一个学生、每一个教师、每一个空间都承载教育的意义,从而达到育人无痕的境界。
【宜昌市物业管理条例】推荐阅读:
宜昌市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管理办法07-25
宜昌市九年级09-21
宜昌市城区孩子上学需要准备哪些材料?09-28
2024年湖北省宜昌市中考各科试题分析07-17
《风格宜昌》的阅读练习题及答案10-12
第四届中国宜昌长江钢琴音乐节闭幕式暨颁奖音乐会隆重举行06-23
许昌市城乡规划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08-13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贸委关于南昌市酒类市场整顿方案的07-30
南昌市湾里区发展现状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