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4-08-06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共11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的通知

庙李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市委连维良书记《在市委九届二十二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就当前重点工作的讲话》中对交通环境治理工作提出的两点要求:第一,没收违章公车的标准降低,从三次违章没收降低为两次违章没收;第二,从现在起,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被没收的公车承担连带责任,有几种连带责任的办法由违章单位任选一条,一是单位主要领导到电视台上向全市人民讲清楚为什么公车违章被没收,二是党政主要领导的公车也一并交了,三是从现在起停止违章单位的一切交通经费供给。

近期,由于个别单位未严格落实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导致公务车辆交通违章行为屡禁不止。各单位要认真落实连书记的要求,进一步学习交通法规,严格加强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与监督,杜绝公务车辆违章行为的发生,维护我区公务用车的良好形象。

中共金水区委办公室

金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一一年九月五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

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

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

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 (略)

焦炭行业: (略)

铁合金行业: (略)

电石行业: (略)

钢铁行业: (略)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 (略)

纺织行业: (略)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一、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

按照中组部、国家经贸委《“十五”期间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纲要》(国家经贸培训 [2001)748号,以下简称《培训纲要》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负责全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实施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指导国家经贸委经理学院、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和企业培训机构的建设;审定工商管理培训资格院校,统一监制工商管理培训证书,指导全国企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经营管理培训工作。各地经贸委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规划、协调、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

确保培训质量是规范市场的根本出发点,也是培训工作的生命所在。根据《培训纲要》要求,凡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机构,心须进行市场准入的资格审定和资质认证。国家经贸委将继续抓好序列内培训中心和经理学院建设,严格工商管理培训院校的审定,凡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应具有工商注册证明、收费物价许可等文件材料,并需到当地经贸委培训机构登记。

同时,从事此类培训业务的机构要有具备资格且业务过硬的师资队伍及符合企业实际的、满足被培训者个性化需求的培训教材。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办学质量评估,以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促进培训机构的改革发展,提高培训机构的力、学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规范化管理

国家经贸委将加强对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培训机构的指导。各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制定的教学计划,开展工商管理培训等培训业务,颁发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的工商管理培训证书。培训教材应尽量使用国家经贸委推荐的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根据统一的教学计划改编的规范性教材。各培训机构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有省级有关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国家经贸委将定期对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令其限期加以纠正,不能按期改正的取消其培训资格。

各类企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参与规范培训市场的建设,依法抵制各种乱收费、低质量、乱发证的行为。对在培训服务中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有维护自身享受优质培训服务的权利。今后,凡出现上述违规行为时,企业有权拒绝参加。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和法规建设

各地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主管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树立服务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市场的监管。同时,要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及社会中介机构的关系,推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法制化和市场化进程。

凡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机构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开展培训。国家经贸委将依据有关政策引导和规范各培训机构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行为,培育培训市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制止和杜绝“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的现象发生。凡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面向企业举办各种培训班,要由同级经贸委统一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的管理办法。

4.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部 发 展 改 革 委 公

部 国 土 资 源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 商 总 局 国 家 林 业 局

文 件

民发[2008]203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建设厅(委)、工商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建设局、工商局、林业局:

公墓建设和管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公布实施了一系列相关小动作政策,对公墓规划、建设和经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近年来,一些地

建设,限期改正。对已经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即擅自经营的公墓,民政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然后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三)清理公墓违规经营行为。

1、禁止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公墓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墓穴用地标准建设、出售(租)墓葬用地。公墓经营单位建设、出售(租)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尚未建成或已经建成、尚未出售(租)的,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已经出售(租)并与丧户签订协议但尚未安葬骨灰的,也要依法拆除或限期改造,公墓经营单位应向丧户说明情况,协商变更或解除安葬协议,依协议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已经安葬骨灰的,要加强管理,待使用期满后依法处理,上述拆除或改造墓穴、墓地所发生的费用或赔偿责任由公墓经营单位承担。

2、禁止非法出售(租)、转让(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对以承诺“回购”、“升值”等虚假宣传手段欺骗群众购买、承租,或向未出具残废证明或火化证明的人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依法吊销公墓建设许可证。对于违反价格管理规定出售(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的,由价格主管部

范发展。

(一)制定和完善公墓建设规划。各省(区、市)民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建设、林业等部门,抓紧制订和本地公墓建设规划。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要依据现有公墓穴位存量、已安葬数量和城镇居民年均死亡人口数量,按照民政部关于墓穴面积、使用周期的规定,对公墓数量、墓穴数量和占地面积实行总量控制,公墓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须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农村公益性墓地要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耕地和林地、便于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严格执行墓葬用地占地面积规定,充分利用历史形成的墓葬点,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进行规划和建设,严禁占用耕地、林地。

(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建设的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公墓建设用地的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运动队得。林业部门要从严审核公墓建设征用占用林地。环保部门要加强公墓建设中的生态保护,严防水源污染。建设部门要加强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公墓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批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已经批准建设的公墓,要严格依据规划和批准的用地范围、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建设,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超

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土地资源的高度,充分认识殡葬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公墓建设和管理,推动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改革方针,积极推行生态葬法,大力推地骨灰存放、骨灰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要统筹规划,加大地方投入和殡葬设施建设改造力度,加强殡仪服务价格监管,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合理规划建设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并以较低价格向社会公众提供骨灰存放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

(三)大力倡导殡葬新风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倡导殡葬新观念、新风尚,引导群众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自觉进行殡葬习俗改革,不断探索文明的祭奠方式,营造推进殡葬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深入宣传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宣传国家殡葬法规和法规,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遵守殡葬法规和政策的自觉性。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政部办公厅

5.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近期,我局组织专家对部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开展了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关调研,在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卫生院管理松懈,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安全意识淡漠,存在较多医疗安全隐患。为了从源头上控制和防止医疗事故(纠纷)的出现,最大限度地保护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水平,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病历书写规范》等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经研究,现将调研发现的问题、医疗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具体要求下发给你们,请对照各自存在的问题,按照医疗质量管理规范认真加以整改并贯彻执行。

一、存在的问题

1、处方书写不规范,如填写不全,无临床诊断和科别,药房调配人员未签名,未正确书写药物规格,剂型、用法及用量等。

2、病历书写不规范,如住院本人缺“医患沟通书”,入院录无入院诊断或签写入院诊断的医生资质不符,缺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外科手术缺规范的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知情同意书、患者授权委托书、术前小结专用单,少数单位外科手术术后未连续记三天病程纪录,更改治疗方案及护理级别无病程记录等。

3、护理质量管理制度不规范,如抢救车内药品物品摆放混乱、位置不固定、无计数、标签不明、有过期现象,抢救药品、仪器未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消毒器械包包布破损、潮湿、无标签、无消毒时间、无消毒指示胶带、过期现象;紫外线灯消毒无登记或登记不全,灯管无使用累计时间,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混放,一次性皮条无焚烧记录等。

4、护理设施不规范,如:抢救室和护士站、治疗室分开,甚至不在一个楼层,有的卫生院无急救车或急救箱,无开口器、拉舌钳等基本抢救器械,推车、担架陈旧,病床无床栏,抢救仪器维护不佳等。

5、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少数护理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对患者潜在的护理安全隐患缺乏预见性,如“三查七对”、药物配伍禁忌表、输液反应抢救程序、消毒等制度未张贴,输液瓶上无添加药品标签,护理文书书写缺乏规范性,如皮试无签名或一人签名,医嘱无执行时间,无执行、核对者签名,护理记录过于简单化,缺乏连续性,主观判断偏多,内容质量不高,重点不突出,内容不严谨,缺项、涂改等破坏了记录的原始性和真实性等。

二、医疗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一>、处方规范要求

1、处方应由注册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村卫生室(站)可由注册的乡村医生开具。

2、处方格式应按卫生部统一标准印刷,楣栏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疾病诊断,科别。处方分普通处方和麻醉处方两种。(样式附后)

3、开具处方的医师应签全名,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签名。

4、正确书写药品的名称、剂量、规格、用法及用量。

5、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用药,不得超过5种药品。

6、处方如有修改,医师需在修改处签名。

7、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用量,普通门诊处方不得超过7天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延长处方用量应注明理由。<二>、病历规范要求

1、基本要求。(1)、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可以使用蓝色或黑色的圆珠笔。

(2)、病历中各项记录应顶格书写,记录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注明年、月、日。

(3)、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错句时,应当用双横线画在错字、错句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辩,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4)、实习医师及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5)、病历书写一律采用24小时制记录,不能用“Am”或“Pm”代表。(6)、需要在同行适中位置用红墨水笔标明记录名称的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特殊诊疗记录(如胸穿、骨穿、腰穿等)、术前记录、术后记录。

(7)、需要在同行适中位置用蓝墨水笔标明记录名称的有:死亡病例讨论记录、阶段小结、转出记录、转入记录。

2、门诊病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使用门诊病历。门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食物药物过敏史等项目,应逐项填写完整;诊断不明的急危重患者应及时安排会诊,一般患者3次诊断不明应提出会诊;如暂时不能明确诊断,可在病名后加 “?”;门诊输液病人如出现输液反应、药物过敏或病情变化,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及时做出处理并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门诊病历应交由患者保存。村卫生室(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用门诊日志登记簿代替门诊病历,但门诊日志应项目完整,每人必登,处理措施应具体到用药情况。门诊日志全区应统一样式(详见附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使用门诊病历的同时,也要规范登记门诊日志。

3、住院病历。(1)、住院病案首页应有项必填,确实没内容的可画“-”线,有过敏药物的药物名称用红笔填写。具体填写要求我局将另行培训。

(2)、入院记录应于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书写医师签名。入院诊断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在患者入院48小时内作出,用红笔签写,签名并注明日期、时间。

(3)、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并于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书写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初步诊断、诊断依据,列出主要鉴别诊断,制定诊疗计划及措施。

(4)、日常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由实习医师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经治医师修改签名。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每天至少记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病重患者每2天记录1次;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每3天记录1次病程记录。

(5)、上级医师查房录;①患者入院后48小时内由上级医师(主治医师或科主任)完成,经治医师书写,内容包括查房医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②住院时间较长的患者科主任应每周查房一次。

(6)、对住院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患者应由经治医师书写“阶段小结”,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

(7)、抢救记录应当于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内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8)、手术病历中应有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小结专用单、麻醉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单、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清点记录单。

(9)、术前小结专用单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审签或书写。

(10)、手术病人应书写术前记录、术后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记录是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做的总结性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一般资料、简要病情、术前诊断及依据、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麻醉的选择、术前准备情况(病人的准备、手术医师的安排及特殊器械的准备)、病人对手术耐受能力的估 计、对术中术后可能出现问题的估计以及防止这些问题的措施等。术前记录必须由主治以上人员审签或书写。术后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应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于术后即刻完成。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手术名称、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11)、手术记录应由手术者于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书写,手术者必须审签。

(12)、凡手术患者术后应连续记三天病程记录,术后三天手术者必须要有查看患者的记录。

(13)、院感调查表应当于患者入院当天及时填写好楣栏项目:科别、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入院日期、入院诊断。

(14)、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在患者出院后由科主任完成。

4、医嘱书写基本要求。(1)、医嘱单应分长期医嘱单和临时医嘱单。(2)、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只能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具体到分钟。

(3)、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用红墨水笔在医嘱内容第三个字上重叠书写“取消”字样,并在停止日期栏内用红墨水笔注明取消日期、时间并签名。(4)、医嘱应顶格书写,一行未写完的内容于第二行后移一格书写。

(5)、若有数条医嘱时间相同,只需第一行及最后一行写明日期、时间及签名。(6)、凡转科、手术、分娩或整理医嘱时,在最后一项医嘱的下面画一红横线,表示停止以上医嘱。转科、手术、分娩以后医嘱应紧接红横线下书写,不另起一页;重整医嘱时,应保留最后空行用蓝黑墨水笔书写“整理医嘱”,并在日期、时间栏内写明当天日期、时间。长期医嘱单只要超过两张应及时整理。

<三>、护理管理规范

1、行政管理:(1)结合科室特点制定切实可行计划,要求工作计划落实率>90%,护士长手册书写符合要求。

(2)认真贯彻岗位职责,上班时间不扎堆聊天,人员安排科学合理.。(3)掌握本病区工作重点,重点制度落实到位。有针对科室特点的安全管理,有紧急情况下应急预案。24小时内让新病人认识护士长。

(4)病区整洁安静,走廊无垃圾,物品放置有序,护办室、治疗室整齐,治疗室、换药室限制人员进入,督促检查卫生员清洁卫生工作,有陪客管理,禁止在 4 病区内抽烟及使用电炉、酒精炉等。病区无长明灯,冰箱内无私人物品。(5)护士仪表符合规定(头发、裙子、手表、鞋等),做到四轻(走路轻、说话轻、关门轻、操作轻)。

(6)科内有差错事故防范措施,护理缺陷每月在护士长手册上登记上报,并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一般差错24小时内上报(节假日除外),严重差错立即上报,并填写护理缺陷分析表,不得隐瞒,科内发生的护理不良事件及时上报。(7)每季度清点固定资产账物相符,每月清点易消耗品,无过多积压,够1个月使用。

(8)库房、更衣室、值班室、工友室保持清洁、整洁。(9)每月召开护士会,有问题记录及处理结果。

(10)每月进行小型满意度调查及征求意见,有反馈,有记录或每月召开一次工休座谈会。

2、业务技术管理:(1)每日有医嘱核对,每周有医嘱总核对;每日参加床头交接班,督促检查治疗护理工作完成情况。(2)每周参加科主任查房一次,有记录。

(3)每月业务学习、护理查房一次有记录,学习内容有指导意义。可建立早会提问制度。

(4)每月考核护士有记录,对新护士按计划培训。<四>、急救药械管理

1、治疗室:“三查七对”、药物配伍禁忌、输液反应抢救程序、消毒等制度张贴上墙并严格执行。

2、抢救车:(1)有急救物品、药品登记本,做到班班交接,每周清点;有急救药品、物品使用说明,护士需熟练掌握。

(2)抢救车内抢救药品和物品按要求统一配备,设基数,数目正确,完好无损,无过期,需配备专科抢救药物时应登记在基数本上。

(3)抢救车保持清洁、整齐有序。车内配备注射用物、开口器、舌钳、压舌板、手电筒、吸氧管、吸痰管、简易呼吸器、心脏按压板、接线板等,并保持性能良好,抢救完毕,及时整理补充各种物品。

3、急救仪器与物品:(1)做到“五定”:定数量品种、定放置地点、定人员保 5 管、定期消毒灭菌、定期检查维修。

(2)各种抢救仪器有使用说明、注意事项、故障排除方法等专人负责,保持清洁,定期检查保养(要有记录),配件齐全,功能良好,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4、急救技能:抢救时应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做到三清(听清、问清、看清),有护理记录。在岗人员熟练掌握护理急救技术,熟悉护理抢救程序,抢救药品的情况,能独立进行心肺复苏术,并了解各种仪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各专科护理人员应了解和掌握所在科室配备的急救器械如简易呼吸器、输液泵、推注泵、呼吸机、心电监护仪、电除颤器等。

5、氧气与吸引器: 病区备氧气筒,放置安全,挂“有氧”或“无氧”标志,盖上罩子,使用中的氧气筒有支架,氧气装置各部分完好。氧气湿化瓶液体量为1/3-1/2,瓶内液体和导管每日更换,吸氧病员有输氧登记,PRN吸氧停氧后鼻塞清洁处理后包裹,保持备用状态。吸引器表面清洁,引流瓶用后清洗消毒备用,备用时玻璃接管插入消毒液瓶内,连续使用,应每日清洗。

6、护理操作盘:清洁、整齐、放置有序,标识明显。物品齐全完好,无过期。

7、药品管理:剧限药品、科内备用药品分类放置、保持清洁,特殊药品(如氯化钾等)有醒目标识。药盒标签齐全、字迹清楚,标签统一, 每月清点备用药品,无过期、专本登记。毒麻药品定量存放,专人专柜上锁,专本登记,班班交接。使用时,毒麻药品残余量销毁,要在登记本的备注栏双人签名。生物制剂等按规定存放管理和使用。< 五>、抗生素使用规范

1、确定为病毒性疾病或以为病毒性疾病的病人,不使用抗生素。

2、发热原因不明者在弄清病原学诊断前,不宜使用抗生素,以免影响临床症状的得出和病原体的检出。

3、对于细菌感染的患者,应用抗生素前,有条件的应做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根据结果指导合理使用抗生素,对于特别严重的细菌感染者,可按临床表现估计的病原菌选择抗生素。

4、尽量避免皮肤、粘膜等局部应用抗生素,特别是注意避免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甙类抗生素的局部应用。

5、尽量避免抗生素联合应用药,使用必须有严格指征,抗生素应用的指征是指在单用一种抗生素不能控制的严重感染、混合感染、顽固性感染等,以二联为宜。

6、抗生素的使用应注意配伍禁忌及合理用药。

7、严格控制抗生素的预防使用,禁止无针对性的以广谱抗生素作为预防感染的手段,外科手术的预防用药应有严格的针对性。

8、为预防抗生素发生过敏反应,在使用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前,要询问有无过敏史,并做皮内过敏试验,氨基糖甙类除有特殊指征,一般使用前不做过 6 敏试验。

<六>、医师值班及交接班要求

1、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均要安排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保证诊疗工作不间断地进行。

2、每日下班前,值班医师接受各级医师交班的医疗工作,交接班时应巡视病室,了解危重病员情况,做好床前交接班。

3、医师在下班前应将危重病员的病情和处理事项记入交班簿并交班。值班医生对危重病员所采取的检查、治疗措施,应做好病程记录并扼要记入交班本。

4、值班医师负责各项临时性医疗工作和病员病情变化时的临时处理,对急诊入院患者及时进行检查、填写病历并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置。

5、值班医生遇有疑难问题应逐级请示上级医师处理。

6、夜间值班医师必须在值班室留宿,不得擅自离岗,护理人员要求其诊视病人时,应立即前往视诊,如有事暂时离开,必须向值班护士说明去向。

7、值班医生在晨会上报告病员情况,危重病员须在床旁交班。<七>、消毒隔离管理

1、病区管理:(1)有消毒隔离制度,专人负责,定期检查。保持治疗室、换药室、检查室、处置室清洁整齐。拖把标识明确,分区使用,分开清洗,悬挂晾干。(2)操作台、操作盘、治疗车每次操作后用“84”消毒液擦拭,保持整洁。(3)床单位:一床一套湿扫,刷子擦拭消毒,换洗被服每周1-2次,遇污染随时更换。

(4)终末处理:出院、转科病人的床单位用消毒液擦拭床头柜、椅、床架。死亡病人床单位先用紫外线消毒,再用消毒液擦拭,传染病人则按传染病人的处理原则处理。

(5)医疗废弃物:定位放置,分类正确,黑色袋装生活垃圾,黄色袋装感染性废弃物,损伤性废物放入专用容器内,各类废物不得混放,用后及时回放,防止泄漏及丢失,做好交接登记,并签名。患者使用后的一次性用品按感染性废弃物处理。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行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及时填埋。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员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2、导管护理:(1)各种导管、氧气湿化瓶、负压吸引瓶等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长期使用应定时更换消毒。连续使用的氧气湿化瓶、雾化器、呼吸机管道、早产儿暖箱的湿化器等应每日消毒,用毕终末消毒,干燥保存,湿化液每日更换。(2)引流管、瓶、呼吸气囊、舌钳、牙垫、开口器、雾化器导管及面罩用后初 7 步清洗后送供应室消毒或灭菌,干性保存。

3、各室要求:(1)室内布局合理,清洁卫生。治疗室应通风良好、光线充足,能做到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相对分开。治疗台、盘、冰箱内物品(不可存放私人用品)按要求摆放,并保持整洁、有序、规范。

(2)室内消毒:病房定时通风换气,治疗室、换药室紫外线每日消毒1次(每次2小时),每半年紫外线强度检测一次。保持紫外线灯管清洁。如使用消毒机,按要求使用,并做好登记。每季度一次空气细菌培养一次,如有超标应进行追踪。(3)无菌物品的存放:专柜放置,灭菌包内外有灭菌指示标识,并注明灭菌起止日期及责任人,每日检查清点并按灭菌日期依次排放。一次性无菌物品的包装完好无破损,无过期。

(4)消毒液:应注明浓度、名称、消毒时间、字迹清晰。

(5)开启后的无菌物品(棉球、纱布、治疗巾等)应注明开启日期、时间、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开启无菌溶液应注明日期、时间。溶媒开启后超过24小时、静脉输入用的无菌液体开启后超过2小时、无菌溶液开启后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无菌盘有效期为4小时。

(6)无菌钳、镊应定期消毒、使用无菌干燥镊子每4-8小时更换一次。(7)治疗车:集中输液时铺消毒巾,车上备有快速手消毒液,车上层是清洁区,下层是污染区。

(8)无菌操作:无菌物品一人一用一灭菌,各种注射一人一针一筒一带一消毒,各种治疗、护理等操作,应按清洁伤口、感染伤口,隔离伤口依次进行,砂轮有消毒液浸泡。

(9)血压计、听诊器、手电筒等诊疗器械保持清洁,血压计袖带每周进行清洁消毒。体温计每次用后,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用清水冲净擦干备用,每天更换浸泡消毒液,贮存盒每周消毒一次。各种抢救仪器表面清洁,电动吸引器、瓶、管道等使用后均须消毒处理。

(10)、村卫生室(站)的治疗室(处置室)应有急救药品柜、供氧设施、消毒盛器、治疗盘、紫外线消毒灯(车)等。

4、技能考核:护理人员应掌握消毒灭菌知识,消毒隔离原则,无菌技术基本操作(持物钳、镊使用,无菌容器打开法,灭菌包的包扎与打开法,无菌盘的铺法,戴无菌手套,取无菌溶液法等)。熟悉并掌握常用消毒液的名称、原液浓度、使用浓度、配制方法、器具的使用操作;洗手技术,无菌技术操作;预防职业暴露的相关常识和规定。

三、几点要求

1、要组织医护人员和辖区内乡村医生认真学习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并熟练掌握。可将本文发至各科室、村卫生室(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2、要统一使用本文附件规范的医疗护理文书。附件文书样式到局医政医教科领取,由各单位印制。

3、要按照医疗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医疗护理等相关制度,人员分工明确,落实责任。

6.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市场秩序,严格物业服务市场准入清出,根据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0]8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凡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请资质。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向我局申请,注册地在各县(市)的向属地县(市)建设局申请。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县(市)建设局在监督、指导物业服务工作的职能,有效发挥县(市)建设局在监督指导、协调物业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我局将企业注册地在我市各县(市)

1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等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县(市)建设局负责,对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等审批权限仍由我局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申报一级、二级资质核定及变更的,由我局负责初审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批。

三、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准暂定三级和三级资质需提供的要件

申请暂定三级资质需提供以下材料:

1、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表(提交原件一份,并提供资质申报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3、企业章程(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4、验资证明(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5、法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需提供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7、中级以上职称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需提供职称证书、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8、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需提供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原单位离职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并提交一份复印件);

9、物业服务企业对申报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承诺,签署《承诺书》。

申请暂定三级资质转三级资质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除提供以上1、2、3、5、6、7、8、9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物业服务企业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管理项目物业服务合同及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核原件),企业注册地和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出具的评定意见表原件以及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四、注册地在我市各县(市)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变更办理流程

1、注册地在各县(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核定、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变更的,由各县(市)建设局负责受理、核定。

2、注册地在各县(市)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转三级资质核定的,要经物业服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站办理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站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企业是否存在“十三种”行为进行审查后,报物业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审核,最后

报企业注册地县(市)建设局核定资质。

3、各县(市)建设局受理暂定三级资质、暂定三级资质转三级资质核定的,要严格按照窗口收件、业务科室初审、复核、建设局领导审批、窗口发证的工作流程和6个工作日审批时限进行审批。

五、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请、变更办理流程

1、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核定、三级(含定三级)资质变更的,由我局负责受理、核定。

2、注册地在我市五城区的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暂定三级资质转三级资质核定的,要经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及企业注册地的区建设局(房管局)办理初审,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企业是否存在“十三种”行为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后,报我局审批。

3、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申请二级、一级资质核定的,应到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和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办理初审,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企业是否存在“十三种”行为进行审查,出具物业服务项目和物业服务企业评定意见表,报送我局转报省住建厅审核。

六、外地进榕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企业资质管理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房函[2010]83号)的精神,省外一、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含顾问项目)的,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资质备案。

注册地不在我市的省内一、二级及我市以外的三级(含暂定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五城区承接物业管理项目的,必须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我局申请资质备案。物业管理项目在我市各县(市)的应向属地县(市)建设局申请资质备案。

七、强化动态监管,建立巡查惩处机制

实行三级(含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下放审批后,我局将加强对各县(市)建设局履职情况的动态监管和工作考核,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动态监管。

1、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要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动态监管,暂定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三级资质证书实行每两年定期审验换证制度。要结合资质审验换证,与工商部门建立联合动态监管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约谈、黄牌警告等方式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整

改,对整改不力的予以资质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依法责令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或依法注销营业执照。

2、物业服务企业因违法违规被吊销资质证书或暂定三级资质期满后无物业管理项目被注销资质证书的,从吊销、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受理物业资质申报。我局将吊销、注销情况抄送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工商部门和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局(房管局)应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做好物业管理服务的清盘移交工作,并召开业主大会通过业主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小区管理模式。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房地产 物业管理 资质 通知

抄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工商局,存档。

7.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的部署要求, 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激发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活力, 经国务院批准, 现就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 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不断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 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 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 一律不得执行。

二、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但按照国际惯例或对等原则确需设立的,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各级财政、价格等部门要不断完善对涉企收费的管理, 加强收费管理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 完善收费票据和许可证管理制度, 建立多层次监督体系, 进一步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

三、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一律取消。各地区、各部门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的同时, 要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公开, 并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个别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目录管理。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要严格核定服务成本, 制定服务价格。规范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涉企收费行为。

四、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 坚决制止各类针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等行为, 对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经营服务收费项目, 一律取消。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 严禁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取费用等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曝光,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负担调查信息平台, 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加大查处力度。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费制度改革

按照“正税清费”原则, 进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规范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逐步减少项目数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结合部门职能调整, 合并在不同部门分别设立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政策效应不明显、不适应公共财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依法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项目并入相应的税种。建立支持小微企业的长效机制, 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收费减免措施, 将暂免小微企业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长期措施。加强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评估, 推动建立和实施第三方评估机制, 切实增强收费政策的针对性、时效性。研究完善保护企业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 充分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的作用, 加强组织领导, 抓好工作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工作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有关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落实情况, 要及时报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 。

8.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八

【关键词】乡镇统计;规范建设

为全面落实滨州市统计局年初制定的统计工作“八项行动”总体方案要求,切实推进全市乡镇基层统计工作上水平、上台阶。乡镇一级政府统计人员不辞辛苦,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及县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从服务党委政府服务基层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乡镇统计站建设迈出了新的步伐。

一、新形势下抓好乡镇基层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1.统计工作根在基层统计数据实在基础。乡镇基层统计是统计工作的前沿统计信息的根源各类统计数据的起报点,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第一道“防线”;乡镇统计基础工作是统计的“基石”,是统计发展根本保证。都是统计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奋力推进“三个提高”的有力抓手,在统计工作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地位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统计工作基础关键在于基层统计基础工作。正如马建堂局长所说:“如果把统计事业比喻成一座大厦,那么这座大厦的稳固首先取决于基础的牢固;如果把统计事业比喻成一条长河,那么这条长河的清澈源自于汇成长河的一溪一水的洁净”。如果基层统计网络不健全统计工作不扎实,基层统计工作不规范就会影响统计工作的高效运转就会影响统计系统的执行力,就无从谈及统计能力提高就无从谈起统计的科学发展无法确保基础数据质量。但从现实情况看它们又是最薄弱的环节是必须完善和加强的关键所在。

2.统计执行力的重心在基层,把统计能力转化为执行力关键在基层。政府统计能力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基层统计部门的执行力上。如果基层统计部门执行力不强就会影响整个统计系统的执行力。只有基层统计部门有了较好的执行力才能确保整个统计系统的执行力。

3.要求统计科学规范、调查高效快捷就必须从统计源头抓起,从基层统计基础工作入手统计工作的基础关键在基层,投入重点、建设、培训、工作落实在基层,只有基层统计网络化,基础工作规范化,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手段科学化,从基层提高了数据采集能力、数据质量控制能力、统计服务能力、依法统计能力,才能保证上上下下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高效化,从而才能提高整个系统的统计能力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4.统计数据的源头质量的关键在基层,现实表明基层统计最容易受行政干预或目标管理考核困扰。只有基层的基础工作扎实切实从基层抵制住了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把源头数据质量关把牢了才能保证宏观数据的质量。

5.统计普法的关键。企业和基层生产管理者、各类调查户忙于生产经营对统计法规无瑕顾及。专(兼)职统计人员限于条件也难以进行统计法规的经常性学习,统计法规的普及在基层整体显得欠缺因而对基层调查对象进行统计法规的宣传和深入很有必要,是依法统计的关键点和深入处关系着统计数据质量,关系到统计的公信力。

二、进一步提高实践能力,努力强化服务意识

由于乡镇统计处于统计工作的基层,对统计方法制度的感受显然最直接、最深刻,自然对统计改革的利弊最有发言权,也最容易生发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再者基层信息渠道多尤其是微观方面的信息广泛,同时基层统计过程中接触的“活”情况多,最容易捕捉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可以说基层是各种矛盾、现实问题的聚焦点,是大量直观、真实信息的“多发地带”,占有信息广、原始资源全、掌握的“活东西”多的绝对优势。谁的统计基础抓出水平、成效,谁就瞄准了统计的“重心”,谁就把握住了统计工作的关键,谁就有了统计发展的优先条件,谁就会在统计工作中“独领风骚”,统计的地位就会不断提升。为此,作为乡镇统计站工作人员必须做到。

1.坚持调查研究。调研就是调查研究就是深入基层深入第一线,了解掌握具体的情况实践才能出真知,作为统计人就是要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事物发展的第一手资料,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供领导决策参谋。

2.坚持开拓创新。创新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经久不衰的源泉,是统计部门前进的长远动力。作为统计人要不断地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策应新的形势新的要求,变“等待式”统计为“主动出击式”统计,摈弃简单汇总上报为综合分析预测充分发挥统计调查职能,综合运用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综合分析等统计调查方法,力争把统计数据搞准、搞全、搞实。基层统计工作有创新、有突破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就会得到所在地领导的关注、重视和支持,从而可为稳定统计队伍改善统计基础条件,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为从基层提高统计地位提供组织领导保证。

3.强化服务意识,当好人民的公仆。统计部门是一个服务机构服务于公众利益、服务于长远发展。我们想问题、办事情都要摒弃个人利益、短期利益,用发展的眼光、遵循有利于全局的原则看待具体事务。乡镇统计工作人员理所当然要强化服务意识,为政府为公众服好务当好人民的公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成份多元化统计对象复杂化信息需求社会化,加强乡镇统计基础工作不免会受到内外环境的影响和制约,这就要因地制宜创造条件打破常规、锐意创新,探索提高统计能力强化统计基础工作的有效途径,重点抓乡镇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基层统计抓出特色两者聚合成推动力就会推进统计能力提高,就会使统计工作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与挑战最终整体推动统计工作上台阶。

参考文献:

9.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九

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教委

【颁布日期】 19911206

【实施日期】 19911206

【章名】 通知

1986年以来,国家教委和国家语委在推动全国教育系统语言文字 规范化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尤其是在小学和中等师范学 校推广普通话方面,收到了比较明显的效果。但由于有些单位的同志,包 括教育行政部门的部分同志,对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意义认识不足,对国家 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贯彻不力,语言文字应用中的混乱现象仍然相当 严重,特别是滥用繁体字的倾向未能得到有效的制止和纠正。为进一步贯 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教育 工作者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切实纠正语言文字应用中不规范、不标准的 现象,特作如下通知:

一、学校推广普通话,是培养未来“四有”人才文化素质的基本内容 之一,必须列入学校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建立必要的规章 制度。到本世纪末,普通话应当成为城市幼儿园和乡中心小学以上各级各 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多数地区还应要求成为校园语言。各级各类师范学校(包括承担师资培养任务的普通高校、民族院校)和职业高中幼师类、文 秘类、公共服务类(旅游、商业、服务等)专业都要开设普通话课程,普 通话不合格的毕业生,应进行补课和补考,待补考合格后,再发给毕业证 书。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 量的一个内容。对语文教师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水平应有更高的要求。

二、《汉语拼音方案》是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法定方案,也是拼写中国人名、地名、专名的国际标准。汉语拼音已经成为学生识 字和学习普通话的有效工具,成为阅读和写作的辅助工具。各地小学要加 强汉语拼音教学,并把它和推广普通话结合起来。“注音识字、提前读写 ”的试验应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广。

三、各地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社会用字的 有关规定。凡机关公文用字、图书报刊用字、信息处理用字、影视屏幕用 字以及各单位、各学校的招牌、标语牌、商标、广告、证书、校徽、奖状 等面向广大师生和社会公众的文字必须合乎规范。组织各类文化体育活动 和各种会议(运动会、文艺演出、展览会、纪念会、庆祝会、商品交易会 及各种竞赛等)的用字必须合乎规范和标准。各地教育部门所属的图书进 出口公司,凡出口国内编印的图书、画报等,均需使用规范汉字,已经被 简化了的繁体字,只能用在古籍整理出版、文物古迹、书法艺术方面。其 他方面确需使用繁体字的,须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交报省市语委备案。

四、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教育,中等学校语 文学科和大专院校中文系的有关课程要讲授新时期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 针、政策、任务以及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要配合语文教学,净化校内用 字,适当组织城市中学生和小学高年级学生利用假日和课余时间开展社会 用字规范化的宣传和公共场所用字情况的调查活动。使学生在接触社会实 践中,受到教育,增强用字规范意识。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重视和支持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工作计划,切实把这项工作抓起来,要做到有领导同志分管,有机 构和人员专管或兼管。同时定期对语言文字应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表 彰先进,推动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讲普通话,带头写规 范字。

10.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

批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文件

水建管〔2001〕61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

11月1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湖北省武汉市在长江干流防洪堤内的长江江滩上填滩建设“外滩花园”住宅小区进行了曝光。近些年来,各地加强了对河道的管理,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河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开发建设的事件仍时有发生。这些行为违反了《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影响了河道的防洪安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河道管理行为,依法行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就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河道保护的意识。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认识到,城市建设和开发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要使广大群众了解河道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河道的自觉性,防止一切破坏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强化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各地要认真学习《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河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跨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在进行审查时,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部、国家计委发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及水利部对七大江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划分规定,实施项目审批,坚决制止违反程序审批,越级越权审批。各地要认真负起责任,对凡未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已开工的违章建设项目,要立即责令停工,并限期拆除。

三、严格进行防洪与河势影响论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建设项目必须提出对防洪与河势影响评估报告,其报告编写须由具有水利(水电)行业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审批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工作必须认真进行,严禁走过场,专家组不能全部由本地和本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申请书附件一并上报。凡未进行防洪影响评估工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

四、全面清查,严格执法。近期各单位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审批权限内所辖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逐一检查,登记造册。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重点检查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是否有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是否有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要坚决拆除;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越权审批的建设项目,首先要责令停工,按程序申报,并进行论证,符合行洪要求、满足规定条件的要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的一律拆除。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堤防安全保护区)划定工作,明晰水行政河道管理范围的界限。各地要根据《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以及《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局、水利部[1992]国土(籍)字第11号)的要求,尽快确定江河治导线,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明确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围,并向社会公告,以保证行政管辖范围清晰与公开。

六、加强培训。各地要加强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河道管理人员和水政监察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能力,以适应水行政管理的需要,真正做到规范管理行为,依法行政。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根据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及《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9]1号)要求,为切实加强中小学特别是农村学校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做好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施“特岗计划”,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计划”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和有效政策举措,计划的实施有力地缓解了农村地区教师紧缺和结构性矛盾,促进了农村学校面貌的变化,受到各地普遍欢迎。

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加大;同时,部分农村学校特别是中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教师仍然紧缺,毕业生下不去,合格教师难以补充的问题仍然突出。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师资力量,并有效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四部门决定扩大实施“特岗计划”,并将实施范围由“两基”攻坚县为主扩大至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的有利时机,全面推进“特岗计划”。中西部地区在认真贯彻教师[2009]1号文件精神,深入细致地抓好国家“特岗计划”实施工作的同时,要积极实施地方“特岗计划”。国家计划的名额将根据各地落实国家“特岗计划”的情况以及实施地方“特岗计划”的情况进行分配。东部地区要根据国家“特岗计划”的原则精神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总体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地方“特岗计划”,鼓励吸引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特岗计划要形成规模,教师基数大、缺额较多的省(区、市),每年设岗不少于1万人,要经过努力,争取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达到20万人。今后城市、县镇中小学校教师自然减员空岗优先聘用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以及其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下基层项目的服务期满人员。

二、深化教师队伍补充机制改革,确保教师聘用质量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教师补充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教师编制需求情况,及时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实行编制动态管理,按照总量调控、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调整和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断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及时满足教师补充需求。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规定的增编因素,切实保障编制紧张学校特别是农村寄宿制学校、教学点分散的地区、民族地区双语教学配备教职工的基本需求。可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及时调整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较多学校的编制数。同一区域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

全面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从2009年开始,各地中小学新任教师补充应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要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招聘程序,严把选人标准和质量,吸引有志于从事基础教育事业的优秀人才到中小学任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或地方“特岗计划”的实施,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合理安排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的补充,统一组织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

要及时为中小学补充合格教师,严禁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重点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要着力解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重视英语、信息技术、艺术、体育、科学等紧缺学科教师的补充,以满足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开设课程的需要。

要确保特岗教师在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等方面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要采取切实措施,鼓励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从教。

三、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确保持证上岗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人口关,保证新增教师质量。各地要切实落实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将持有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作为教师招聘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专任教师。

教师资格认定中要进一步强化教育教学能力要求。所有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通过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學能力测试(包括综合笔试和实践能力测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研制测试大纲、建设试题库、组织命题和考务等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教育部审定的测试标准和测试大纲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要将申请人修学教师资格课程、通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进行教育实习和具备现代教育技术水平等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前提条件。申报“特岗教师”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可与招聘考试结合进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开办师范类专业和教师资格课程的院校进行评估和资质认定,并报教育部备案。

四、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教师补充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教师补充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中小学教师补充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要全面清理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情况,将清查出来的编制,优先调整到急需编制的学校用于新教师补充。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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