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用地承包框架协议

2024-09-30

林业用地承包框架协议(精选2篇)

1.林业用地承包框架协议 篇一

福建省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管理办法(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88.12.26颁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加强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管理,根据《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是指集体(含乡、村)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包括森林、林木(含竹类)和林地,其权属以林业“三定”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山林权证书为依据。凡承包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是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责任制形式。山林权所有单位或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发包方,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包括专业队、联合体和家庭(个人)为承包方。

承包关系应签订合同予以确定。承包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要求。

第四条 集体所有集中成片的用材林,凡没有分到户的不得再分林到户,也不得再分户承包,应由集体(村林业合作经济组织,乡、村集体林场)统一经营,专业队、联合体或家庭(个人)可承包生产作业或管护任务;已经分林到户的,要以乡、村为单位组织专人统一护林,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采伐,及时完成更新造林,已经分户承包的,集体要根据林木生长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标准和生产定额,定期检查现有林的管理情况。

第五条 经济林、竹林、薪炭林应根据经营效益确定由集体统一经营或分户经营,允许采取联产、联责或大包干等多种形式承包。

第六条 以森林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由集体统一经营,联合体或家庭(个人)可以按生产阶段承包生产作业或管护项目。防风固沙林和农田防护林可以由承包耕地的社员承包管理。

第七条 集体宜林荒山荒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由集体统一开发经营,允许专业队、联合体或家庭(个人)以多种形式承包开发经营,承包者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第八条 集体林业用地由国营林场、伐木场长期使用的,其使用单位应按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付给山权单位一定比例的林价款。

第九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的承包应以当地村民为主,确因当地劳力不足或村民不愿承包的生产项目,经村民集体讨论后可以承包给外来劳力。跨地承包的人员必须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联合体或家庭(个人)承包荒山造林、迹地更新的面积按劳力一般在五十至一百亩以内,专项作业承包的面积必须根据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确定。

第十一条 荒山造林和迹地更新的承包期根据承包经营的内容和需要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商定。第十二条 集体林业用地承包后,要限期植树造林;划定的自留山,也要限期造林种果。凡逾期未开发经营的,均应缴纳山地抛荒费直至开发经营或由集体收回。

第十三条 责任山种植的林木按“谁造谁有”的原则确定林木所有权,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天然更新的林木归集体所有;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的林木归属按承包投工者和集体双方协议(合同)认定。

家庭(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可以折价转让。

第十四条 对具备培育种子条件的母树林实行采种承包,严禁掠夺经营;对具备培育苗木出售的圃地实行育苗承包。承包应规定质量要求,再按量计酬或确定包干上交数。

第十五条 承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作业面积、四至,承包内容和项目,生产技术要求和作业方式,起止期限,经济报酬,奖惩办法,违约责任等。

合同由双方签章后生数。

第十六条 已签订承包合同的,应保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尚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补签合同,以稳定承包关系。

第十七条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是合同的管理机关。

第十八条 一方认为合同条款不完善或认为承包条件有明显不合理要求改变的,应报告合同管理机关,经同意后,由双方协商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林地和林木的承包,无论采取投标、协商或其它形式,都要经村民民主讨论通过,并应公布承包方案。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入权力股、暗股或搞低标承包。

凡以非法手段承包的,经确认即应废止承包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发包方必须加强承包管理,统一组织本地林业生产活动,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按合同规定提供生产资金、技术等生产性服务。

发包方应建立有效的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承包方履行合同,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期满的山地作统一调整。发包方不得发包有权属争议的林地和林木,应将其上报当地县(市)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明确其所有权后方可发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必须按林业生产技术规程经营森林,必须依法使用林地,不得在承包山、自留山上擅自盖房、修坟、取土、采石等,不得出租、买卖。

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承包方能全面履行合同的,在承包期满后有优先承包权。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集体林业用地和林木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可参照《福建省农业承包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解释权由福建省林业厅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的有关条款:

第十九条第二款中“并追缴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并追究法律责任”。

2.林业用地承包框架协议 篇二

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总承包框架协议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签约双方经协商一致,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xx铁路xx段(约xx公里)项目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总承包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是xx铁路xx段(约xx公里)项目的唯一合法业主。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该项目基础设施(包括土木材料、路轨及材料)、机车车辆、铁路铺架设备、铁路通讯和信号系统、车站等建设设备和材料唯一的采购供应承包商。

二、本协议所涵盖的材料、设备、设施范围,合同期限和供货时间,技术和质量标准,数量、价格、付款条件和方式等,根据正式批准的项目规划和施工计划、图纸等,双方确立材料、设备、设施采购供应清单,并根据清单订立各分项合同。

三、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初步确定合同总价格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项合同具体价格由分项合同正式确定。

四、本框架协议签署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应向乙方提供经正式批准的项目规划和施工计划、图纸,以及与施工进度配套所需货物的季度、施工生产及总体供应计划,及时签订相关分项合同,并保证乙方是本协议“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承包范围”内货物的唯一供应商。

2、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

3、按期拨付委托组织采购、供应材料、设备的合同价款,按约定办理货物的验收手续。

4、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有关指令,乙方必须受其约束。

5、承担因设计、施工变更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退货、重新供货、增加供货等新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本框架协议签署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所有供货及服务必须满足“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应保证合同货物及部件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是用优质材料和工艺生产

制造的。

2、严格按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要求供应所需材料和设备,确保合同材料、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按甲方要求编制项目“执行计划表”,并按规定时间组织供货,按合同约定时间如期交付使用。

4、按期向甲方报送执行计划和季度执行计划,并向甲方及时提供合同执行情况。

5、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采购款项后,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独自承担与材料、设备生产、供应有关的一切债务。

六、合同定金和预付款约定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合同总价款的5%,共计_______________,向乙方支付履约定金。分项合同签订后,该定金转为合同预付款。

甲方如未与乙方签订分项合同,或未将乙方作为本协议“工程建设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承包范围”内货物的唯一供应商,所付定金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违约赔偿金。乙方仍可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鉴于本协议所涉项目工期紧、要求高,双方同意分项合同的合同价款支付采取分期支付原则,即:分项合同签订时,甲方按该分项合同总价50%支付预付款;交货验收合格时,甲方付清该分项合同总价余款。

八、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

方可以向昆明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九、本协议及相关分项合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框架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框架协议项下的所有补充协议、分项合同,以及双方因本协议履行所形成的书面文字、传真、电子邮件等文件材料,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共同遵守。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日期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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