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邮政服务三农工

2024-09-2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邮政服务三农工(精选4篇)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邮政服务三农工 篇一

密政办字„2011‟70号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为老服务

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为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已经第40次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为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目前,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我县老龄事业有了长足发展,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社区为老服务进一步加强,老年人生活质量明显提高。但与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相比,服务与需求的矛盾依然很大。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为老服务工作,加快老龄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工作目标,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大民政理念,积极、主动、科学应对人口老龄化,注重发挥家庭和社区功能,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营造良好养老社会环境,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多层次需求,稳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为实现“三个走在前列”奋斗目标和推进“绿色国际休闲之都”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高度重视全县老龄问题,以有力的措施推进老龄工作,从物质、精神、体制、机制等方面做好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应对,发挥区域优势,推进老龄事业全面发展,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 2 调发展。

(二)以人为本,改善民生。

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老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推进养老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普惠化、均等化、社会化。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逐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养老需求。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加快出台惠老服务政策,优化社会养老资源配置,保障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把老龄事业作为公共服务建设的重点领域;制定优惠措施和扶持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老龄事业;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促进代际和谐;倡导个人自我养老储备,构建政府、社会、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的老龄事业发展格局。

三、总体目标

适应密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积极、主动、科学的应对人口老龄化。“十二五”时期,以完善社会养老保障、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为目标,进一步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加快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努力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格局和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全面推进密云老龄事业科学发展。

(一)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格局。

适应人口老龄化形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完善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金制度,加强城乡制度之间的衔接与整合,增强制度公平性与可持续性。提高城乡老年人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水平,健 3 全老年贫困人口帮扶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慈善力量,开展安老助养慈善项目,推进老年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形成城乡一体的社会养老保障格局。

(二)形成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

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增加养老公共产品供给,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水平,不断完善“9064”(90%居家养老,6%社区养老,4%机构养老)养老服务模式,依托养老(助残)餐桌和托老(残)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就餐配餐、家政服务、医疗康复、长期护理、精神慰藉、安全援助等多样化、个性化服务,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格局。

四、具体措施

按照“9064”养老服务模式,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兴办老龄事业,兴办不同形式、不同类型的老年服务设施和场所。老年福利服务机构要以所有老年人为服务对象,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除集中养老,还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服务提供支持。要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功能,因地制宜地为老年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加强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一)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1.完善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制定扶持政策和资金引导办法,落实有关税收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业。建立居家养老床位补贴制度,健全服务商准入和退出机制,4 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指导性服务标准。

2.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区应当配套建设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托老所等服务设施,建成后产权无偿移交民政部门用于为老年人服务。原有居民区没有或需要扩建老年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和托老所等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资源整合、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改建或扩建。完善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文体娱乐、学习培训、康复保健、精神慰藉服务功能,承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管理、指导监督职能。

3.加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大力推进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员队伍建设,实现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护理员数达到50人,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人员保障。对镇(街)组建的助老敬老志愿服务队伍予以鼓励和支持。鼓励低龄老人为独居、高龄或生活不便的老年人开展结对服务。鼓励各类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专业养老服务队伍,同时加强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服务水平,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4.打牢居家养老基础。完善老年人医疗补助和高龄津贴制度,将享受医疗补助的人群逐步扩展到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将享受高龄津贴的人群扩展至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高龄津贴正常增长机制。制定低保家庭不能完全自理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补助政策。丰富养老(助残)券购买服务项目。继续开展孝星和为老服务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弘扬孝亲敬老氛围。引导鼓励家庭签订赡养协议书。

(二)加快发展社区养老服务。

1.整合社区养老服务功能。规范建设社区(村)托老(残)5 所和养老(助残)餐桌,实现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和就餐服务的全覆盖。发挥社区(村)托老(残)所作用,引导生活自理的老年人参加活动、享受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和高龄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家庭保健、辅具配置、送饭上门、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和援助等服务,解决老年人日间照料问题。以镇(街)敬老院为依托,设置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的设施和床位,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配餐等社会化服务。

2.提升社区养老服务水平。加快实现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服务网络覆盖所有社区(村)。以社区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依托社区服务平台和网络,应用“96156”热线电话、“电子保姆”和“小帮手”电子服务器等技术手段,构建社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生活照料、紧急救助、信息咨询等服务。

(三)加强养老机构建设管理。

1.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建设。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场、高端有控制”思路,统筹城乡养老设施发展,满足养老服务需求。合理规划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探索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养老模式。“十二五”时期,建设一所400张床位的县级养老服务机构,每个镇(街)应至少设置1所养老机构。根据区域特点,发展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合理配置养老资源。重点发展护养型养老机构,护养型养老床位达到50%。

2.加大养老服务机构扶持力度。加大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助和扶持力度,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运营阶段每收住1名老人给予每月200元至300元补贴;提高乡镇、6 街道敬老院建设资助标准,最高资助额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镇街养老服务机构每新增一张床位资助额从5千元提高到1万元;出台星级评定以奖代补政策,对获评1至5星级的养老机构分别给予2至32万元奖励。探索社会福利机构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支持养老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研究制定5—29张床位托老(残)机构的运营补贴方案。

3.加强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修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加快政府办养老机构运营体制改革,完善养老机构分类标准和服务标准,推进养老机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康复、文化娱乐、劳动拓展、亲情关爱”四进院活动。

(四)提高老年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1.完善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县级医院和镇(街)卫生院资源,以社区(村)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更好地为老年人群提供医疗服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对老年常见病与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和慢性病防控等功能,引导和鼓励老年人进行社区首诊。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建设由家庭医生、社区护士、预防保健人员组成的社区卫生服务团队,推行家庭医生式服务、山区巡诊服务等新型模式,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2.加强老年人健康促进。实施健康促进战略,开展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合理膳食行动、保护牙齿行动、知己健康行动、恶性肿瘤防治行动、预防老年跌倒行动、老年期痴呆患者照护管理等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健康干预对策,帮助老年人形成健康文明的 7 生活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普及老年心理健康知识,实施临终关怀教育。

(五)优化老年人生活环境。

1.提高社会敬老优待服务水平。全力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针对优待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现行政策,适时扩大优待人群、拓展优待内容、提高优待服务水平。建立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财政投入、服务评价、监督检查、奖励扶助等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旅游景区、文化娱乐及活动设施向老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

2.改善老年人生活环境。加强镇(街)、社区(村)老年人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为老年人居住、出行、就餐、就医、学习、健身、购物、休闲娱乐提供安全、便利的环境。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开辟老年人文化和运动健身场所。继续加强对居住小区、园林绿地、既有道路、建筑物等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老年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

(六)做好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

按照关爱老人、服务优质、共建和谐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老年群体的主体作用和首创精神,做好基层老年人协会建设。按照组织机构健全、活动设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保障活动经费、活动内容丰富、发挥作用明显、登记备案手续完备的要求,2011年各镇(街)和50%的社区(村)都要建立老年人协会,2012年实现全县城乡社区(村)老年人协会组织的全覆盖,在创新服务机制上取得新突破,在拓展服务内容上取得新进展,在提高服务质量上取得新成效,切实维护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七)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1.推进老年文化活动。充分开发利用现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文化娱乐场所和活动设施。坚持文化馆、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做好社区(村)文化中心(站)为老年人免费放映电影工作;鼓励社会电影放映单位为老年人提供全天半价优惠服务。支持特色老年文化活动开展,继续打造更多的老年人品牌文艺团队。

2.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加强老年人思想政治教育,推进“老有所教”工作。进一步理顺老年教育管理体制,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建立县、镇(街)、社区(村)三级老年教育网络,开展多层次、多内容、多形式的老年教育活动。

3.开展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坚持老年人体育以居家为重点、以社区为依托的服务长效机制,将开展社区老年人体育工作纳入社区服务整体工作范畴。统筹城乡老年人体育协调发展,加强农村体育宣传和交流活动。“十二五”期间组织一届全县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继续完善、更新全民健身设施,提高公共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开放的政策优惠力度。

4.加强老年精神关怀服务。加强老年人身心健康关爱服务工作,依托镇(街)养老机构和卫生资源在镇(街)建立心理服务站,在有条件的社区(村)设立心理咨询室,逐步实现老年人精神关怀服务城乡社区(村)需求人群全覆盖。开展单身老年人婚姻咨询服务,为老年人重获婚姻和家庭幸福创造平台。鼓励邻里交往和互助,动员和组织城乡社区(村)志愿者,特别是社会工作者、大中小学生,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读书看报和亲情陪伴等 9 志愿服务。

五、工作要求

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和涉老职能部门要积极发挥作用,根据所担负的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将为老服务工作进一步深化,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部署、抓检查、抓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县人力社保、卫生、文化、体育、教育、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深入社区(村),深入家庭,结合各自的行业特点加强对为老服务的宣传与指导,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关爱服务活动。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大胆实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管理服务规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为老服务新格局。

主题词:民政

为老服务△

意见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人大办公室、政协办公室、纪委办公室,法院、检察院。

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日印发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邮政服务三农工 篇二

【发布文号】赣府厅发[1998]1号 【发布日期】1998-03-11 【生效日期】1998-03-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1998年3月11日赣府厅发〔1998〕1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省地税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个体私营经济已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市场经济、缓解城乡就业压力、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为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各地必须认真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各地、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和税收征管工作。个体私营经济是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增长点,也是地方税收一个新的增长点。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同时要切实解决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及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中的矛盾和问题,全力支持税务部门抓好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

二、二、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适当增加征管经费投入。要积极稳妥地搞好建帐建制工作,对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体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实行查帐征收,并逐步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全面推行,实现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对经税务部门批准暂不建帐、采用“双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应经过业户申报、典型调查、定额核定、集体评议、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等程序后,下达定额核定通知书,由个体工商户主动到税务机关缴税。征管人员要按照调查、评税、征收、稽查相分离的原则开展工作,实现专管员职能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

三、三、个体私营业户要自觉、依法、如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积极、主动、认真地按照要求建帐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监督,支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查帐征收工作。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法宣传教育工作,协助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

四、四、切实解决个体私营业户税外负担过重的问题。对涉及个体私营业户的收费、摊派、罚款要逐户逐项进行登记、清理,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禁止乱收费、乱罚款,切实减轻个体私营业户负担。

五、五、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要每月对纳税人办证情况互相通报,认真核查,从源泉上控制漏征漏管户。金融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要防止纳税人多头开户,对有偷、逃税行为的业户,各金融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帐户,提供有关情况,并依法及时采取税务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围攻、冲击税务机关或殴打、谩骂税务人员的案件,对拒绝或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故意扰乱税收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六、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工作的力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个体私营税收征管第一线工作需要。要尽快提高个体私营税收征管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勤政廉政,做到依法收税、文明收税。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邮政服务三农工 篇三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7〕103号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2007-09-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意见的通

(黔府办发〔2007〕10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

省扶贫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结合我省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自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扶贫工作特别是新阶段扶贫开发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不断加大扶贫投入和帮扶力度,全省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我省个别地方和部门在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上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有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的违规违纪现象,有的甚至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违法行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和纠正,必将严重影响扶贫资金的使用效果,造成重大损失和浪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扶贫资金是用于支持农村贫困群众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专项资金,其管理使用的好坏,关系到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关系到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打造诚信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反腐败的具体措施。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扶贫资金的管理,把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确保扶贫资金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认真执行政策,加强建章立制

多年来,国家及省有关部门就扶贫资金管理、项目实施等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各级切实做好扶贫工作提供了基本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各地要在严格执行的同时,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堵塞各种“漏洞”,使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更加规范、完善、有效。

(一)认真学习贯彻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从实际工作中暴露出的各类问题看,有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已有的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抓好落实。一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杜绝挤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的行为。二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扶贫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贵州省小额扶贫到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扶贫资金的专户管理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和专账核算,杜绝专户不专、以拨作支、骗取、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行为。三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信贷扶贫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严格扶贫资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在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报账决算方面严格把关,确保项目完成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杜绝弄虚作假和豆腐渣工程。四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加大上审下和交叉审的力度,严格审计监督。五是要继续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试行办法》、《贵州省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实施办法》,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黔开办〔2006〕199号)要求,切实加强扶贫统计监测、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及时准确掌握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和实施动态,客观评价扶贫工作成效,认真落实奖惩措施,杜绝干好干坏一个样。

(二)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制度。把加强监管贯穿于扶贫资金分配、拨付、使用,扶贫项目立项、审批、实施、检查、验收的全过程,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全程监控管理制度。一是继续坚持扶贫资金分配“三公开”原则,公开资金总量、公开分配因素法、公开各地县所分资金数量。完善分配扶贫资金的方式,提高绩效考评分配资金权重。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和报账制管理。财政部门设立本级扶贫资金专户,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准设立扶贫资金“过渡专户”或“报账专户”,项目实施单位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并严格按照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加强和完善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凡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县,必须实行县级报账制。在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认真核实的基础上,严格报账凭证的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按进度拨付资金和报账。对迟迟不启动项目、建设进度迟缓和报账不及时的财政不予拨款。三是健全和完善扶贫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在完善扶贫规划的基础上,建好扶贫项目库。坚持扶贫资金项目到村到户的原则,发挥群众的扶贫工作主体作用,充分尊重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管理权,项目的选择、立项、实施、监督、管理必须有群众参与,大力推行重大扶贫项目专家评审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和跟踪管理力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和落实由各级监察、审计和财政监督机构等多部门参加的协查制度,经查实凡未经批准自行调整的项目、超过12个月未启动实施的项目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建设期限(12个月)未完工的项目,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由项目主管部门重新安排项目。通过横向监督与纵向监督相结合,切实推动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和落实。四是要健全和完善社会监管制度。要加强党和政府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扶贫资金项目审批管理实行阳光作业,避免暗箱操作。严格执行扶贫资金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建立扶贫资金项目标志牌,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等,并在辖区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栏等载体上公示公告所有扶贫资金项目。吸收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村民代表参与扶贫项目的监督管理,广泛接受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评估及后续管护制度。针对当前项目立项质量不高和后期验收评估及管护工作不到位的状况,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的勘察、设计、投资概算及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评估工作,提高项目立项审批质量。对大额扶贫资金项目不搞地县平均分配,实行竞争立项。在加强项目实施跟踪监管的同时,完善和落实项目后期评估验收制度,所有扶贫项目均要对照立项审批内容严格评估验收,所有完工扶贫项目均要建立和落实后续管护制度,并作为后期评估验收的重要内容,通过强化后期评估工作,确保扶贫资金项目发挥应有的效益,并把评估验收结果作为次年安排各级扶贫资金项目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项目激励约束制度。健全以结果为导向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制度,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核办法,并把考核结果作为扶贫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及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激励约束并重、奖励处罚分明的工作机制,在认真开展督促检查、绩效考评、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的基础上,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效果好的部门、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在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对出现违规违纪违法的地县要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调减其扶贫资金额度,并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突出监管重点,完善协作机制

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达到安全、规范、有效运行,必须坚持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并重,预防和奖惩并举,尤其要通过抓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加大对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增强各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一)突出重点,明确职责,强化部门监管责任。一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力度,对扶贫资金的拨付、使用、报账和管理实行全程监控,通过强化财务监督,杜绝以拨作支、大额现金支付、虚假报账,对稽查和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转移、截留、挪用、挤占以及贪污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行政监察机关和司法部门调查处理。二是各级扶贫、发展改革委、民宗等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要提高项目立项审批质量,加大对项目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切实负起扶贫项目实施的监管责任,继续坚持管办分离,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一律不准直接实施项目,重申扶贫项目主管部门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三是各级审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围绕扶贫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用途、专款专用,是否有损失浪费问题,是否有转移、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依法审计,加大上审下和交叉审计的力度,对重大扶贫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依法纠正,严肃处理,对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立案查处。四是各级行政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扶贫资金,截留、挤占、挪用扶贫资金,因工作造成严重损失浪费,以及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要认真纠正和查处。对各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要按照案件管辖原则认真办理,对涉及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行政监察情况通报。各级派驻行政监察机构应及时向行政监察机关报送相关信息,省监察厅适时用简报形式通报各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检查情况,向各地区各部门通报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情况。

(三)加强监管部门内部情况通报。各地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扶贫资金项目监管协调会议,由行政监察、审计、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参加,协商扶贫资金项目监管中的有关问题。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委、民宗、金融等扶贫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审计、监察部门提供扶贫资金项目文件资料,向监察、审计部门通报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实施情况。监察、审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扶贫项目主管部门通报扶贫资金项目审计和查处情况。

(四)加强监管部门协查联动机制。各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共同组织对重点扶贫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从各自的职责和重点出发,共同加强对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要通过加大跨级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的力度,切实提高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使用和实施效果。

(五)加强扶贫资金项目法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项目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的投向和管理要求使用好资金,实施好项目;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切实负起扶贫项目大宗物资采购及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责任;杜绝擅自调项、截留、挪用、骗取、贪污扶贫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针对当前扶贫资金项目法人责任制不够健全、出现问题未追究责任的状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为项目法人的责任制,通过强化对项目法人的合理有效约束,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项目实施一旦出现违纪违规违法和质量问题,将严肃追究项目法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邮政服务三农工 篇四

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

和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6]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和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和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非税收入管理,提高非税收支管理质量,体现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突出重点,集中财力办大事,促进常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常政发[2004]84号)、市政府《常熟市市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常政发[2005]55号)精神,结合非税收入的特点,对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和支出的预算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收入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1、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坚持依法征收、依率(标准)计征,应收尽收,不得随意减征、缓征和免征应征收的非税收入。

2、严格减、缓、免政策。对非税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必须按原收费管理文件规定执行;原收费管理文件未明确的,原则上不得进行“减、缓、免”征,遇特殊情况必须实行“减、缓、免”的,由缴费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执收单位提出申请,执收单位审核、财政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重要的基金、附加等收入项目的减征、缓征和免征,由缴费单位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出具“减、缓、免”交凭证后,执收单位负责实施。对经批准缓征的收入项目,到期后,执收单位要及时恢复征收。

3、规范委托代收业务。对部份基金、资金、附加、收费项目,为提高征管质量、征收部门需要委托相关部门代征的,则由收费部门与相关部门签订代征协议,经财政部门签证以后执行。并明确代征业务费的计算比率,代征业务费通过财政专户直接结算。

二、增强预算约束,维护预算严肃。

非税收入的收支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门,必须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严格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的编制,要根据市政府部门预算的编制政策和市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实施办法,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经法定程序批准以后,由市财政批复下达执行。执行中,必须增强预算约束,严格控制支出追加,除政策性调 整等因素外,一般不予追加支出。特别是项目支出,更要从严控制,尽可能列入下预算安排。要按照“收支挂钩、指标控制”的原则,控制资金拨付。对必须追加支出预算的,要符合下列原则:

1、因政策原因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因加强收入征管增加了收入,相应必须增加的成本性支出。

2、因批准增加人员或国家调整工资、奖金、补贴标准,而增加的支出。

3、因弥补预算内经费不足为确保单位的正常运行而需要预算外安排的支出;

4、经市政府批准,调整事业计划,必须相应追加的支出。

5、经市政府批准已经立项,根据工程进度必须追加的基本建设支出。

6、非税收入超收已经实现或有把握实现。

7、从严控制使用上年财政专户结余。

三、规范预算调整,严格调整程序。

根据非税收入不确定性大,组织收入刚性差、季节性强的特点,要适度适时进行预算调整。对因非税收入减收而影响支出的,则由财政部门等额调减部门单位的支出预算;对因超收经政府集中统筹后,符合上述追加支出原则,在当年增加的净收入中考虑追加支出预算;无特别原因,原则上一般不动用上年财政专户结余。

(一)、调整预算程序:

1、对人员经费的追加,由市财政局预算科或综合科统一设 计表式进行布置追加。

2、对增加的成本性支出和保运转的正常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等由部门或单位向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经财政局长签署办理意见后,由财政扎口部门(职能科)审核后,办理报批。

3、对购置汽车和信息化建设支出,由部门和单位先按前置审批规定批准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扎口部门(职能科室)办理审核、报批。

4、对单位50万元以上的大修项目和基本建设支出,由部门或单位向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提出申请,经财政局长签署办理意见后,由财政部门经建科统一扎口办理审核报批。

(二)相应要求:

1、部门或单位提出追加预算报告时,必须说明相关的政策依据及理由及支出测算依据,并附报相关资料。

2、财政扎口部门(职能科)按照局党组的批示要求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并填制《非税收入预算调整情况表》、《预算外资金支出预算调整情况表》送综合科。

3、综合科(或会同预算科)按规定进行审核后,报局党组审批。

4、重要的大修及基本建设项目应报市政府审批。

四、加强指标管理,规范收支运行。

1、财政局综合科要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调整预算及时录入指标,下达预算。

2、要按“双控”要求,加强预算执行。

3、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项目,也 要按收支挂钩的要求,由综合科会同预算科抓好“双控”管理。

4、加强非税收入的支出指标结余的管理。终了一个月内,各业务科对户管单位的支出指标结余进行全面疏理,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当年非税收支资金结余情况,提出收回支出指标、结转支出指标的处理意见报综合科,经综合科审核报局长审定后执行。

五、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管理水平。

财政局各业务科、稽查大队,要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对部门非税收入的收支预算及其执行的监督检查,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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