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民爆物品管理

2024-07-15

如何加强民爆物品管理(共7篇)

1.如何加强民爆物品管理 篇一

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防止民爆物品爆炸事故以及被盗、丢失案件的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爆炸材料的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购买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的购买实行许可证制度。民爆物品购买由材料科负责。每年十一月份生产技术科根据下一采掘计划核算出民爆物品需用量报供应科,供应科据此向省、市煤炭部门申请核定需用量和编报需求计划。购买时要按照核定的需用量分期分批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凭公安机关开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同时,还要向公安机关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两证一并送达供货单位。

(二)民爆物品购买必须以煤炭管理部门签定的合同计划为依据,在指定供货单位购买。

二、民爆物品的运输管理制度

(一)地面运输

公司地面运输主要是指从地面火药库向井下火药库的运输。

1、运输民爆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危险物品警示标志。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

2、运输民爆物品时,必须派经过政治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保卫人员负责押运。押运人员需坐在车上警戒。在运输途中不准随意停留。确需停留时,要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严禁在车附近吸烟和用火;严禁车厢内载人和他人搭乘车。

得超过1m/S。民爆物品装车高度不得超过专用车上沿。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民爆物品。

8、民爆物品运到井下火药库后,提运人员将《提运单》或《入库单》交库,由提运人员与火药库保管人员共同清点,核实品种、数量无误后,火药库保管人员签收。提运人员将签收的单据交库管员做帐务(条)处理。

9、由井下火药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民爆物品时,必须由爆破员亲自运送。电雷管和炸药要装在不同的专用容器内分别运送,严禁将民爆物品装在衣袋内。领到民爆物品后,应直接运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火药库储存管理制度

1、地面火药库储存各种民爆物品的数量:炸药不得超过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矿井6个月的计划需要量。各种民爆物品的单一品种都应专库储存。

2、井下火药库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井下火药库的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别储存。

3、库房保管工作要由工作积极、思想可靠、经过政治资格审查、具有一定管理经验、了解民爆物品性能的人员担任。

4、库房内要设臵干、湿温度计,经常检查库内温度与湿度。温度最高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45%。如果超过规定,要采取降温和降湿度措施。

5、火药库要建立收、发、存台帐,库房负责人每日检查、记录库存情况,核实库存数量,做到库存日清月结(井下火药库还应做到班清)。记录数字和编号应工整、清晰、准确,达到帐、卡、物相符。同时,要与公安机关推广使用的手持POS机数量、编号相符。如发现编号、数量不符的,应立即通知保卫科共同查找原因,物品升井者,一律收缴,并扣留私带者,交公司保卫科处理。

6、矿井各回风井行人门实行上锁管理,各级各类人员从回风井口出入,必须办理手续并经公司值班领导批准同意,调度值班员安排风井房主扇司机后方可出入。出入人员必须检身。

7、矿井主皮带井严禁非工作人员出入,确需出入的由外运队负责建立登记表进行登记并检身;各级各类人员从材料副斜井出入,必须办理手续并经公司值班领导批准同意,调度值班员安排方可出入,由安监处和保卫科负责派人进行检身。

8、井下捡到民爆物品,不准携带升井,应立即送到井下火药库,火药库保管员出具证明并做好接收记录,妥善保存。内运队、外运队、碴山、电厂等单位职工有责任将因瞎炮、残炮等原因遗留在煤渣中的雷管捡回,交单位领导。单位领导负责及时上交公司供应科。否则,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以上民爆物品由供应科负责按有关规定集中销毁。

五、民爆物品领取、清退制度

1、井下火药库发放民爆物品前要做好发放准备,备出当班需要量存放在发料室内。火药、雷管要分别存放,库管人员要按发放手续进行发放。

2、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依据当班工作定额由核算员填写、队长签署《领料单》,爆破员需持爆破员卡,凭《领料单》领取民爆物品。井下火药库保管员检查其手续齐全方准发放。发放时,爆破员必须本人在《领料单》上签字。火药库保管员发放时要将队组、爆破员姓名、火药及雷管数量、雷管编号等情况登记入帐并填写《领取、使用、清退三联单》,由爆破员本人签字后将《使用、清退联》沿虚线撕下交给爆破员。同时,库管员还要将爆破员卡插入手持POS机进行发放操作,数量、编号要与《领料单》相一致。

3、爆破员必须使用各自专用火药箱、雷管箱领取、背运民爆

作,做好日常保管爱护工作,以便正常使用。严禁故意损坏。

六、民爆物品爆破管理制度

1、民爆物品爆破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2、炮眼要按爆破说明书安装,并用水炮泥炮土填封。

3、放炮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放炮母线必须具有足够长度,采煤工作面不少于50米、掘进工作面不少于75米、开拓工作面不少于100米。

4、禁止使用其它线代替放炮母线放炮,放炮母线必须完好无破口、无明接头;不放炮时,必须将母线头扭结短路。炮眼装填完毕后,雷管脚线必须扭结,并不得拖在溜子上。

5、井下放炮必须使用专用发爆器,严禁放明炮、糊炮。

6、爆破员必须执行自联、自放、自带发爆器钥匙的制度,放炮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

7、放炮要按规定设臵警戒线,警戒人员要负起责任,严禁有人进入危险区域。

8、瞎炮的处理必须按《规程》要求操作。

9、地面爆破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经有关单位和人员审批后实施,不得无章爆破。

七、民爆物品销毁制度

1、存放超过规定年限或因质量问题经鉴定不能正常使用的、爆破员交回的严重损坏和受潮已不能再用的、爆后检查出来的未爆炸的、其他人拾到后交回库内的民爆物品,要及时进行清理予以销毁。废雷管储存量不得超过500发。

2、销毁前,由供应科写出书面申请报请主管领导、安全副总批准,并经安监处和保卫科审查后交给所在地公安机关统一销毁。

八、奖惩规定

11、对检举、揭发盗窃民爆物品不法分子有功的干部、职工,给予1000元以上奖励。

12、有关民爆物品管理和使用的其它奖惩规定,按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执行。

九、公司所属各矿必须依法依规做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要各自成立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并制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报公司民爆办存档。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DM-GB—57(19)2008《火工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2.民爆物品管理制度 篇二

**矿民爆物品管理领导机构

矿为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民爆物品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民爆物品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督促检查工作。

成立民爆物品管理的工作小组,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储存和使用工作。

长: 成员:

**矿民爆物品管理监督机构

矿为加强民爆物品按法律、法规从事购买、储存和使用,成立监督领导小组,对民爆物品进行监督。

长:党委副书记

成员:保卫科科长

供应科书记矿成立使用现场监督小组

长:各头面的班(队)长 成员:安监员

瓦检员

业务副科长

药库队长岗位责任制

一、药库队长是本队安全、火工品入库、运输、保管、发放、清退工作的管理责任者。

二、带头并督促本队人员执行国发(1984)5号和公安部发(1984)24号,关于《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三、认真检查、核实火工品的入库、储存、发放及清退工作,做到手续齐全,帐、卡、物相符。

四、火工品的发放,核实专人专号的规定情况,核实是否按生产单位的计划单发放和清退手续的齐全。

五、搞好平峒药库到斜井药库的炸药、雷管运输工作,做到沿途有跟踪,到位及时入库,按措施操作。

六、做好药库各项帐务和各项记录工作,对过时帐务及记录,整理及时入帐保管。

七、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放炮员岗位责任制

一、遵守民爆物品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严格按区出具的当日有效支领单和本人爆破员(IC卡)到指定药库领取民爆物品,领取时认真核对其数量和编号,发现有误和未编号的雷管,拒绝使用。

三、严格执行雷管、炸药分装分运的人力运输规定,且在途中互相监督和照看,严防携带的火工品丢失和被抢。

四、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装药和连线,严格执行“四人”(班队长、安检员、瓦检员、放炮员)连锁放炮制度。

五、放炮结束要清理放炮现场,发现有未爆的雷管和炸药要收集在专用箱中,退回药库。

六、当班未使用完的雷管、炸药要当班退回药库,其数量要有班长和安检员的签字认可。

七、发现本人领用火工品有丢失,必须立即汇报班队长及区管理人员,且积极参予追查火工品的下落。

药库工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上不交、下不接。上岗人员须携带上岗证和要害证。

二、严格执行进出库人员的检查和登记制度,并指定专人跟随进库人员巡视库区。

三、火工品的发放,严格按生产单位支领单发放,并检查核实支领单的两章两证。

四、雷管的发放必须做到专人专号发放,雷管的编号不许少编、漏编,不编号的雷管禁止发放。

五、在库内搬运炸药、雷管必须做到轻拿轻放。

六、发放点的炸药、雷管做到当班需要多少,从库中取多少,当班未发出的炸药、雷管不许存放在发放点,要放回取放处保存。

七、当班发放的火工品,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并做好记录,使用手持机要操作准确,及时操作。

八、当班的发放及清退原始单据当班整理,并妥善保管,不能丢失,清退的雷管必须及时放入炮工的专人柜中。

九、积极参加火工品的相关知识学习,自觉遵守《民爆物品的管理条例》和矿、科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及时清扫库中责任区的卫生,保持库内清洁。

十一、当班库工对进、出库的通道至少检查三次,查看锁及设备是否完好。

药库交接班制度

一、药库工必须在库内交接班,并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二、交接班时,应将本班药、管支领、退还情况向下一班详细交待清楚。

三、认真清理帐、卡、物,做到三对口。帐、卡、物不符时,必须及时向队、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并作好记录。

四、交接班前,应将库内的管、药和所用工具清点一遍,并码放整洁。

五、交接班前必须把库内卫生清扫一次,做到整洁卫生。

六、若当班存在的工作问题,应向下一班交待清楚,并留有文字记录。

七、凡交接班人员未按上述六条规定执行,接班人有权不予接班,并视情况对交接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爆破器材物品库出入安全检查登记制度

一、药库值班员是本班库出入人员安全检查登记的直接责任者。

二、凡需进入药库的非本库人员,首先检查其“要害证”,检查内容有:像片相符、内容齐全无涂改、有公安或保卫部门的公章。无“要害证”者,一律不许进入库内。

三、非本库人员进库后,在临时发放点要进行登记,登记内容有:进、出库时间、姓名、职务、证件名称、证件编号、进库的原因、登记日期、需要注明的事项等。

四、非本库人员进库后,值班人员在临时发放点要检查来者的着装是否符合要求(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检查是否带有烟火等。

五、来者随身携带的物件(如矿灯、自救器及其它物品)要取下,存放在临时发放点,不许带入炸药、雷管存放区。

六、入库人员巡视时,值班人员要派一人跟随,提醒来者不得随意翻动药库的物品。

七、严禁在库内进行参观、拍照和录像等活动。

电雷管的导通、搓码编号

一、电雷管的导通、搓码编号工作必须由责任心强,经过政审合格和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否则不能从事上述工作。

二、导通和编号工作要分开,不得在同室进行;发放的雷管必须搓码编号,编号必须清楚,并做好记录,(雷管编号必须与每个炮工的放炮证编号相符)。否则不准发放。

三、使用搓码机搓码编号时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了解工作原理,掌握调试要求及日常维护,并持证上岗。

2、搓码机工作前应调试、验证码平面是否低于滑块平面0.02——0.03MM,否则必须进行字码平面的修整。

3、采用同批号或同厂家的空雷管调试,首先应将压力调节器上的螺杆旋进顶至死点,然后均匀地将螺杆向外旋松,三次即可。

4、工作室应设有防静电设施,搓码机及防护板应安装在导静电胶板上。

5、操作人员应穿戴棉制工作服和手套操作。工作室内不允许贮存无关物品,并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6、工作室内最多定员为两人;存放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7、一个工作台配备存放50发雷管的安全箱一个。操作前应将雷管抽成单发,并将脚线末端短接。

8、操作前必须调节好防爆定位器,以便使字码搓在要求位置;字码位置必须控制在雷管塑料塞裸露端8——30MM处,严禁搓在其它部位。

9、在搓码过程中,严禁雷管未取出,就进行复位操作。

10、不按上述要求操作,罚款100元。

四、雷管导通与编号工作地点,要远离炸药贮存地点。雷管脚线不能与四周墙或其它电气设备相接触,导通雷管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被导通的雷管必须放置在安全箱内。

五、导通雷管数据,必须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技术要求,发现不合格产品,不能乱丢乱扔,要交药库值班人员造册登记,统一集中管理,以便销毁。违者罚款100元。

六、导通仪器要按国家计量部门规定,定期进行检查检定,仪器发现故障要停止使用,仪器检修工作必须送国家计量部门,严禁私自修理,更换电池必须到地面值班室进行。否则罚款50元。

七、非导通人员严禁进行导通工作,队长要根据生产需要安排导通雷管计划,并保证库存有全矿三天以上需用量的合格产品备用。否则罚队长50元。

八、导通工作要作好原始记录,标明出厂时间、编号、厂家、导通时间、导通数量、导通人员姓名备查。对不合格的产品要进行登记,要经常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九、搓码编号工作必须由专门人员进行,并按生产单位计划单进行编号。

爆破材料的储存、保管制度

一、凡新进炸药、雷管,只准存放在药库内,并清点、入帐,其它地点严禁储存;否则对分管科研部长、药库队长各罚款100元。

二、药库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炸药、雷管储存、保管过程中要加强通风管理,严格检查,防止受潮、变质、自燃、自爆或被盗。并应按爆破器材生产日期及进库秩序先后发放,坚持先入后出的原则。若发生自燃、自爆时,必须立即向公安科汇报,并协助调查。

三、各库房储存的炸药,雷管数量不得超过规定数量;炸药、雷管必须分别储存在指定地点,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箱与墙、箱与箱之间的距离要符合规定,码放整齐。

四、药库要严格门卫制度,严格进门登记手续,严禁在库区周围吸烟,严禁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违者罚款50元;库内照明设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五、药库必须建立完善的领、退手续,建立入库验收检查和登记制度,进库储存量与发放量要做到手续齐全,帐物相符,帐目清楚。否则,追究药库队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药库必须备足合格的消防器材,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更换。库内要注意防潮、防水工作,水沟要经常清理,确保畅通,雨季加强平峒药库的防洪工作,值班人员要随时观察水情,发现洪水危及药库安全时,要及时上挡水墙板,并及时向科里边汇报情况。

七、库内要严防鼠类活动,要积极采取防范措施进行灭鼠。

八、爆破器材进出库,要严格手续,详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严格按照有关要求验收,发现问题要采取积极措施并汇报有关领导。否则,有关人员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按有关规定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予以销毁,严禁私拿私分,擅自处理,违者开除矿籍,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爆破材料的发放、清退制度

一、放炮员支领和清退爆破器材时,必须凭公安机关批准审核发放的《爆破员作业证》及采区盖章审批的计划单办理领退手续,并按放炮员雷管编号进行雷管发放,严禁未编号雷管出库。未按上述要求领、退爆破器材的,一经查出,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爆破员作业证》及《爆破员临时作业证》上必须贴有本人的照片,否则药库工作人员有权不予发放爆破材料。

三、放炮员在领、退爆破材料时,必须是本人亲自领、退,严禁其他人员代领;若使用单位领导安排其他人员代领,则该单位正职撤职,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药库工作人员在发放、清退爆破材料时,必须仔细核对,严禁错发,否则该工作人员开除矿籍,造成严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放炮员领取炸药、雷管的数量,必须按采区审批的计划量进行领取,药库不得超发审批数量。放炮员及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涂改计划单,一经查出,开除矿籍。

五、放炮员在领取爆破材料后,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雷管、炸药分开运送、存放),不得监守自盗,其他任何人员不得私拿、偷盗爆破材料,一以查出,开除矿籍,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在使用过程中,严禁将破损的爆破材料丢弃,一经查出,开除矿籍。当班使用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在本班末退库,办理退交手续,若有做成引药的雷管,必须在远离药库或没有人员的安全地点拆除方能退交。超过规定退交时间(一般为16小时)的,罚款100——500元。

六、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数量,必须以当班班(队)长严格审核签字,否则药库值班人员不予办理手续,严禁其它人员代签,否则,罚款100元。

七、药库工作人员在办理清退时,必须对清楚当班未用完的炸药、雷管,并做好记录,签字备查。

爆破材料的装卸、运输制度

一、派往提运爆破器材的采购员、武装押运员、驾驶员,必须是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规程,并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严禁未经培训的人员接触爆破物品,否则对有关人员罚款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二、运输爆破器材的汽车由分管矿长负责安排;必须是性能良好的专用车辆,车箱底必须垫橡胶板,对排气管要进行改造,杜绝火星进入车箱内;车箱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标着“危险”字样的红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标志危险的信号灯;长途运输时,必须用封闭式后开门专用棚车。否则严禁装运爆破器材,违者开除矿籍。

三、炸药、雷管严禁同车装载,炸药包箱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小于四层;雷管箱不得侧放、倒放和堆码二层以上,并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装车完毕后,应用帆布覆盖并捆紧后方准行车。

四、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翻斗车、三轮车、自行车、拖车运输爆破器材,严禁超载运输。

五、运输爆破器材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公路上运输,时速不能超过30公里;通过集镇村寨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运输雷管、炸药的车辆与其它车辆不能尾随而行,至少要有30米以上的距离。

六、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不得装载其它任何货物,严禁乘坐其它人员,严禁在车箱内吸烟;违者开除矿籍。

七、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在途中停歇时,要在远离集市、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车辆附近吸烟和用火。违者罚款100——500元。

八、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行驶时,押运人员要带上袖标,持枪坐在车箱内,随时注意周围的情况,严禁在车箱内抽烟、睡觉,违反上述规定者,罚款200元。

九、爆破器材到达矿药库后,必须立即组织卸车,卸车工作必须在白天进行,卸车只能由药库工作人员进行,押运人员负责警戒,严禁其它人员进行卸车现场。雷管、炸药不能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当天运送的雷管、炸药必须当天装卸完毕。

十、炸药运输装卸过程中,严禁猛烈碰撞、抛掷、翻倒或坠落,必须做到轻拿轻放。

十一、由平峒药库向斜井药库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次向斜井药库运送爆破材料时,必须由平峒药库向矿调度汇报,否

则,有关单位有权拒绝运送爆破材料。

2、由矿调度负责与井运和机电调度联系往下运送爆破材料的时间,然后通知供应科什么时间内在平峒装爆破材料,供应科装好后汇报矿调度;再由矿调度通知平峒药库爆破材料出库时间。

3、必须由药库装卸工将爆破材料搬到专用矿车内(矿车内垫有木板、胶皮,上加盖),运到工业广场的指定位置,押运人员要负责警戒,严禁其他人员进入现场。炸药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高度的2/3;电雷管只准堆放一层。爆破威特材料箱必须用纸壳等固定住,运送时不得滑动、挤压、碰撞;否则不准运送爆破材料。

4、药库人员装好爆破材料后向平峒药库汇报情况——装多少药、多少管及装卸人员姓名,之后待命。若出现爆破材料运到工业广场30分钟后,仍不能往井下运送的情况时,必须由平峒药库向矿调度汇报,由矿调度通知公安科派人员看守,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5、运到斜井药库后,由斜井药库的接收人员向队长汇报接收情况。若数目不符时,必须及时将装卸人员留住,并向矿调度汇报,仔细检查;查出责任者后,开除矿籍,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6、运送爆破材料的车辆,必须写有“危险”字样的标记,押运人员要带上袖标。

7、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运送。运送前,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下把钩工,另外还要有一名押运人员提前下到斜井车场的安全地点等候;放车时,运送炸药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运送电雷管车辆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车辆发生震动。

8、装有爆破材料的矿车到达下车场后,再由机车运往斜井炸药库。机车运送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威特

①、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送;如果用同一列车运送时,装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装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

②、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大于2M/S。③、除跟车、护送和装卸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乘车或运送其它物品、工具等。跟车、护送、装卸人员都必须坐在尾车内。违者罚款100元。

9、机车将装有爆破材料的矿车运送到炸药库外的指定位置后,由装卸工将炸药运进炸药库放好,交炸药库管理人员管理。

10、在运送的整个过程中,必须由经专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担任。否则对有关人员罚款100元。

药库队长巡回检查制度

一、药库队长必须严格管理,切实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二、对所属药库每周不少于2次的巡回检查,重点药库相应增加巡回检查次数,并认真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进行整改。

三、认真检查日、旬、月报表,帐、卡、物对口情况,管、药分装情况,交接班情况。

四、巡回检查时间,班次应合理搭配,灵活掌握,三班巡回检查,次数尽可能相等,切实加强四点班、零点班的检查工作。

五、重点加强节日巡回检查,也可以同公安部门一起进行,凡发现有违反规定者,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队长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带领全队职工搞好火工品管理工作,积极配合矿井安全生产,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火工品管理责任状

我对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不到位和不遵守火工品管理的规章制度,愿意承担下列责任。

一、因自身审查两章两证(爆破作业证、炮工上岗证、单位公章、行政正职的行政章)不严、不细,造成火工品未按规定发放,承担经济处罚责任,如有流失到社会上,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二、因自己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给任何单位或个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三、在自己当班的时间,因自己疏于巡查和看守,造成火工品被盗或丢失,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四、因自身业务不熟悉,审核不细,造成当班帐、卡、物不符,记录不齐、不完整、有涂改现象,造成科管理混乱的,自愿承担经济处罚责任。

五、对违反火工品管理制度,我愿承担经济处罚和法律责任。

六、涉爆单位的区科长、采掘队长及药库队长,因管理不善,出现履职不到位或不遵守火工品管理的规章制度,我愿承担自此带来的经济处罚责任和法律责任。

爆破器材库防火制度

一、库内不设置电器设备,库内的照明设施要有防爆性能,照明线路出现老化要及时更换。

二、库管员严格遵循药库内禁烟、禁火规定。

三、库管员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的《出入安全检查登记制度》,凡不符合进库标准的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四、库内按要求配备齐全灭火器、砂箱、且保持完好,按期进行检验。

五、库内的爆破器材按《储存保管制度》要求进行放置。

六、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制度》要求,消除防火隐患。

爆破器材销毁处理制度

一、爆破器材的销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

二、销毁前要编写销毁报告,报告中要说明被销毁器材的名称,数量和销毁原因。

三、销毁爆破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四、销毁爆破器材要送主管部门审批,并向盘县公安局备案,得到批复后,按批复意见组织实施。

五、销毁工作必须在有经验的主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员)亲自指挥和组织下,有懂爆破器材性能的工人参加的情况下进行。

六、销毁的爆破 要做到手续齐全,逐一清点,建立台帐,做好出库的帐务处理。

药库工、放炮员岗位责任追究制度

一、当班库工未按交接班制度进行交接班的责任者,每次处罚100元。

二、对进出药库人员,库工未按要求进行检查和登记的当班责任者,每次处罚100元。

三、当班的库工,若班中脱岗视为一级“三违”,处罚1000元。

四、对火工品的领用、发放,未认真核实支领单和炮工证件,造成未对号领用、发放的责任者,处罚500元。

五、雷管领用、发放:出现雷管漏编号或未编号的放的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

六、当班领用、发放的帐、卡、物不相符、记录不齐、不完整的责任者罚款200元。

七、当班的发放单据,清退单据不整理,有丢失的责任者,罚款100元。

八、班前喝酒入井,班中睡觉的责任者,处罚50元。

九、因操作手持机不当,因自身原因造成手持机损坏的责任者,罚50元。

十、矿安排的工作,有能力、时间处理而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50元。

十一、无故不参加班前会和职工培训的责任者,处罚50元。

使用手持机入库发放清退爆破物品管理制度(暂行)

一、库管员必须使用本人的库管员卡进行操作,不得使用他人的卡进行操作(科、队管理人员另有安排除外),违者负激励50元。

二、库管员卡密码不得随意修改,如需修改卡密码,必须由科统一安排进行,违者负激励50元。

三、手持机在不进行入库、发放、清退等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将手持机电源关闭。

四、平峒值班库管员负责对备用电池进行充电和管理,并实行备用电池交接班手续;当班电池未充电,影响下班手持机正常使用的,当班值班保管员各负激励100元;造成备用电池丢失,照价赔偿,由当班值班库管员共同承担责任。

五、严禁在手持机上进行“设置”操作,若因在手持机上进行“设置”操作而造成手持机无法使用或影响生产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负激励500元。

六、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库管员不得在手持机上进行“出库”操作,若进行“出库”操作,将追究责任的责任,并负激励100元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科、队管理人员安排除外)。

七、使用手持机操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手持机操作流程图进行操作。

八、在手持机操作过程中。若操作人员发现操作错误,不能正确纠正错误,不得再进行操作,必须及时向平峒药库汇报,在科、队管理人员安排有关人员后,再做处理。为不影响正常发放、清退爆破物品,值班库管员应立即采用手工记录的方式进行发放、清退,记录时必须将爆破物品的数量、编号、爆破员姓名、爆破员卡号等记录清楚,保存好所发爆破物品的条码。同时将支领爆破物品的爆破员卡留下,并保管好,待手持机处理好后,再将已发放的清退的爆破物品信息输入手持机,将爆破员卡发还给爆破员。

九、本班使用手持机不能正常使用时,当班库管员必须向下一班库管员交待清楚,因操作错误造成手持机不能正常使用的,在手持机未处理好前或没有得到科、队管理人员同意,当班库管员不得下班,必须协助相关人员,待手持机处理好后方可下班,违者负激励100元。

十、当班库管员随时注意手持机电池电量,并将电池容量告之下一班库管员;当电池容量不足需要更换电池时,必须向平峒药库汇报,由平峒值班库管员准备好电池,由斜井库管员带到斜井进行交接班手续,交班库管员负责将容量不足的电池带到平峒药库交与平峒库管员进行充电。因没有汇报、没有告之、没有询问电池容量或没有携带电池等原因,影响手持机正常使用的,负激励责任者50元。

十一、手持机和电池实行现场交接班管理,接班库管员在接班时要对手持机完好和电池容量进行检查,发现手持机不能正常使用或电池容量不足,应及时向平峒药库汇报;交班库管员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或没有得到科、队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得下班。倒换手持机使用也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十二、值班库管员发现爆破员使用的爆破卡不是本人的卡,不得发放和清退,同时将该卡扣留,并及时向科和平峒药库汇报,违者负激励500元。

十三、使用手持机发放雷管时,必须将雷管编号在记录本上记录清楚,违者负激励50元。

火工品管理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为加强火工品的管理,确保安全,特编制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一、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的各种原始记录,按时填写、更换各种报表,数字要准确、整齐,做好统计工作。

二、按规定设置双岗,确保药库每班都是两人同时上岗,严格交接班制度。

三、矿、科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井下,调查实际、熟悉掌握现场情况,搞好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次上岗检查后,要在“进出登记管理记录本”上记录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并签名。

四、药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火工品管理的支领、清退、运送、导通、储存、保管及销毁等各项管理。

五、对报废的火工品加强管理,无乱扔乱放,做到统一收存,按规定报销毁措施。

六、加强对火工品的支领、使用及清退工作,严格把关,对于生产单位当班未用完的火工品,支领人员要当班进行清退。所有药、管的帐、卡、物都必须做到“三对口”和有记录可查,无遗漏。

七、对“进出登记管理记录本”、药库警铃、电话随时与公安科保持联络完好,遇有异常情况立即报警,对无“要害证”的人员,坚决不让进入库区。

八、对生产单位的支领人员凭本单位用料计划支领火工品,支领计划单要“两证两章”(炮工合格证、上岗证、单位公章、区长章)齐全,否则不予发放。严格监督把关,杜绝多发、错发火工品。

九、加强对雷管的搓码编号管理工作,做到“发发有号、对号发放”,对于无号不导通的或报废的药、管严禁发放。

十、加强对药库内电缆吊挂、电气设备的检修管理,杜绝失爆。

十一、药库工作人员必须每班对上述情况认真检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的工作,对领导指示及时贯彻执行,对安全上出现的重大问题,如实迅速的向领导和上级汇报。

十二、为防止火工品的流失,对出现火工品的丢失或帐目不清的责任者,实行重罚300—500元。

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火工品的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确保安全,特编制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如下:

一、矿成立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小组 组长:矿行政正职负责人

成员:矿党委书记、安全副矿长、火工品分管副矿长、矿总工程师、各副总工程师、公安科、通风区、各采煤区、开拓区、机电科、井运区、供应科、安检科、救护队、生产技术科、矿调度室、矿医院等各单位行政正职及支部书记,药库队队长等人员。

二、火工品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办公室主任由矿调度室主任担任。

三、火工品事故的监控措施

1、公安科、供应科对报废的火工品加强管理,无乱扔乱放,做到统一收存,按规定报销毁措施。药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落实火工品管理的支领、清退、运送、导通、储存、保管及销毁等各项管理。严禁烟草、汽油、沾油绵纱、明火等进入药库内。

2、矿、科、队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井下,调查实际、熟悉掌握现场情况,搞好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次上岗检查后,要在“进出登记管理记录本”上记录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并签名。

3、药库警铃、电话随时保持完好,做到随时保持与公安科保持联络完好,遇有异常情况立即报警,对无“要害证”的人员,坚决不让进入库区。

4、按规定设置双岗,确保药库每班都是两人同时上岗,严格交接班制度。加强对药库内电缆吊挂、电气设备的检修管理,杜绝失爆。

5、药库内消防设备、装置必须齐备、完好,发现火灾隐患等问题要及时整改。

6、加强对火工品的支领、清退工作,严格把关,所有药、管的帐、卡、物都必须做到“三对口”和有记录可查,无遗漏。一但核实火工品丢失不在,公安科必须迅速展开追查工作,直到火工品有明显下落为止,防止火工品流失

到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四、火工品事故应急预案

1、一但出现火灾时,若火势较小,工作人员必须一人负责灭火,另一人负责立即汇报科、矿调度及公安科;若火势较大,工作人员必须分别从药库的两边撤出,将防火门关闭,立即汇报科、矿调度及公安科。

2、矿调度接到药库着火汇报后,必须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和其他火工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成员,同时立即通知井下可能受到影响的采区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相关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疏散药库周围环境的所有人员及物质。此外,公安科负责警戒工作,防备坏人趁此机会偷盗火工品。

3、由救护队、公安科组织抢救人员的同时,由火工品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组织熟悉掌握火工品性能、特点知识的救护队人员抢救药库内的火工品,以防止灾害范围扩大和减轻损失。

预防爆破材料丢失管理办法

为预防矿爆破材料丢失,给社会造成危害,切实加强爆破员及库管员的有效管理,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预防措施

一、涉及民爆物品的保管、使用单位要成立管理领导小组,加强领导,成立民爆物品管理监督人员,加强现场监督,确保民爆物品的不丢失。

二、库管员接收购进的民爆物品,严格按送货单组织验收,发现不符应立即汇报。

三、库管员严格执行进、出库检查登记制度,按岗位责任制要求自己和卜先知同事。

四、从平峒药库往斜井药库送民爆物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五、民爆物品的发放和清退必须符合发放、清退制度的要求。

六、各使用单位要加强放炮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同时加强对现场民爆物品的使用量清查,禁止私拿和流失。

第二部分

发现丢失的处理程序

一、经核实,确认有民爆物品丢失,库管员应立即向矿保卫科或地方派出所、公安局汇报,同时向科和矿调度汇报并作好记录。

二、汇报时要说清民爆物品丢失的名称、数量和大致经过原因。

三、矿保卫科或地方派出所得到民爆物品丢失的汇报后,应立即组织对丢失物品的追查,至追查到该丢失的民爆物品为止。

四、民爆物品丢失单位要积极组织自查和协同安全部门的追查。

第三部分

对责任者的处理

一、因药库工和放炮员履行岗位责任制不到位,未造成丢失的结果,按其岗位追究责任制的规定进行处理。

3.民爆物品管理责任书 篇三

为了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维护企业内部和社会治安稳定,充分发挥民爆物品在煤炭行业的特殊作用,认真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把民爆物品管好、用好、使民爆物品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特签订此责任书:

一、单位要成立民爆物品管理领导机构,必须有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做到“五同时”。

二、要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双标工程”进行建设,列人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管理工作一开始就要达到“特级”标准。

三、层层签订民爆物品管理责任书,责任到人,签订率要达100%。

四、强化对“三员”的业务培训教育,进一步整顿管理队伍,规范管理行为,培训工作要保证人员,保证时间,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新怎人员先政审,后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背药工也必须经保卫部门政审培训后,持证上岗,未经保卫部门政审培训的人员不得担任背药工。

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装订上墙,对进人要害部位的人员进行验证登记,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要害部位。

六、库管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储存、依法管理,地面库实行双人双岗,要有报警设施,围墙、刺网符合要害部位管理规定要求,防范严密。储存保管达到阳煤集团保卫部和昔阳县下发的《关于矿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做到帐、物、卡相符,日清月结,库管要达到“一平、二净、三醒目、四齐全、五不入、六不要、七必须、两坚持、两不超、两清楚、一登记”领取、实发、实耗、清退等环节必须按规定签字。

七、强化现场管理,严格执行一个“条例”、一个“办法”、两个“规

程”、三个“规定”的有关条款,使用环节做到人员责任性强、自觉负责,可靠放心,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的放炮制度,保证不发生民爆物品乱存乱放,确保不丢失一枚雷管和一块炸药,不发生放炮崩人事故和涉爆事故及恶性案件。

八、运送爆炸物品必须使用专用车辆或工具并符合《民爆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九、严格执行内部民爆物品处罚规定。

十、加强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整改率达100%,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不准漏报,确保公司不发生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案件、民爆管理达到“特级”标准。

十一、年终凡从事民爆物品的管理人员和“三大员”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对不达标和事故单位进行通报和经济处罚。年终验收总评达90分以上的为达标单位,奖励单位5000~7000元;达95分以上的为优胜单位,奖励单位7000~10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1000元。

十二、本责任书自签字之日施行。

公司民爆物品管理领导组负责人:

4.民爆物品使用管理制度 篇四

1、购买或配送民爆物品必须在公安机关指定的储存库及时入库。由保管员、押运员当场验明品种,数量和质量,核对无误后填入《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保管员、押运员双方签字完成交接。

2、对过期失效或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民爆物品,保管员不得入库。对库内过期失效的民爆物品不得出库,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储存库必须落实双人双锁规定。

3、领取使用民爆物品,保管员必须凭《爆破器材领料单》主管领导批准的品种和数量发放。爆破员持“IC”卡,依据“谁爆破,谁持卡,谁领取”的原则,领取爆炸物品,领取人、上岗证、IC卡必须一致。雷管按实际用量领取,单卡当日不得超过200发,不得分发他人使用。出库后爆破员、安全员清点核对,并在《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本》、《工业雷管编码登记本》、《爆炸物品领取清退登记本》上与保管员共同签字。无领料单保管员不得出库。未经POS机电子扫描不得出库,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

4、爆破员、安全员在值班室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进入库房。炸药、雷管必须分开携带。过期失效或质量不合格的爆炸物品,爆破员、安全员有权拒绝领取。

5.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避免事故发生,根据《民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民用民爆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区队。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民爆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二章 奖励

第四条在认真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通报表彰或物资奖励。

第五条揭发隐藏、盗窃、转卖、转借民爆物品的,经查证属实,按照雷管每发50元、炸药每节5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拾得丢失雷管炸药交回库房的,雷管每发奖励50元,炸药每节奖励50元,并通报表彰。

第七条在处理突发事件、制止盗抢行为、挽救事故损失等方面有功或成绩显著的,视功绩大小给予500~5000元物

2.将运输车辆开进库区的,考核保安员100元每次。3.严禁在雷雨、暴风等恶劣天气下办理入库装卸作业,否则考核库管员200元。

第十二条 民爆物品必须严格领取手续,出现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领料单未经分管领导审核的不予发放,否则考核库管员200元。

2.民爆物品必须本人领取,否则分别考核库管员、爆破员和代领人200元。

3.库管员发放前必须坚持领料单审核和民爆物品查验,如出现发放品种、数量不符以及过期失效的,考核库管员200元。

4.无爆破安全员不予发放,否则考核库管员200元。第十三条 民爆物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使用,出现下列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领取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当班用剩的的民爆物品必须当班退回库房,否则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一次。

2.其他考核情况见《贵州林华矿业有限公司“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第八部分“火工品管理及爆破”相关规定。

6.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篇六

负责人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把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做好本单位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不安全隐患。

二、搞好对从业人员的遵规守法教育,订出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经常督促检查爆炸物品情况和操作规程的执行、实施情况。

三、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做到心中有数。工作安排无漏洞,保证爆炸物品不私购、私借或转送、转借、转卖、不丢失、被盗、外流。

四、发生事故或案件要及时报告,保证不隐瞒。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一、遵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严格遵守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细则,确保安全爆破。

三、按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在指定地点进行爆破。

四、严格执行领取清退制度,剩余的爆破器材,当班清退。严防丢失、被盗,严禁乱存乱放,赠送他人。

五、爆破后要检查工作面,发现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遵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按照本单位的各种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爆破器材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储存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在一起。

三、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四、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对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进行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清退回来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严格登记手续。

五、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失效和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要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部,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六、经常保持库外,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的齐备,性能良好,拒绝发给非爆破员爆破器材,做好防盗、防潮、防爆、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储存安全。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各项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标准,加强对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当好领导的安全参谋。

二、对本管辖区内的爆炸物品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不失控、不失管,并能随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

三、督促爆破员按规程装药、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确保安全。

四、爆破时,要按规定设好警戒,确保安全,爆破后要核对炮数,并协助爆破员处理瞎炮,按规定时间和安全情况解除警戒。

五、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要查明原因,遇有特殊情况,有权制止爆破。

六、对领取的爆炸物品的使用情况,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七、接受公司安全生产部和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看库员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库内饮酒、会客和留宿他人,对因公入库的人员,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填写入库登记簿。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三、坚持昼夜值班,白天注意观察周围动向,晚上不准睡觉。在库内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切实做好检查、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坚决制止在库房周围动用明火,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四、对进入库区的送货车辆进行警戒,直至车辆出库,库区严禁烟火。

五、值班时不准擅离职守,做到安全设施齐备,性能有效,如有损坏失修,及时报告解决。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二、购运爆破器材,必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进行运输。不准在市内繁华街道、人员密集和主要建筑附近停留,严防丢失和发生意外。

三、押运爆炸物品时,要跟车押运,严禁携带火种和动用明火。

四、押运爆炸物品时,装车要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民爆器材不准同车拉运,同时,不准载运人员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五、运回入库时,保管员要严格清点数量,杜绝丢失事故的发生。

六、装卸民爆器材要轻拿轻放,并在白天进行,运输时不准在阴雨天进行。

汽车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和交通规则,做好民爆器材的运输工作。

二、拉运爆炸物品时保证头脑清醒,精力充沛,不酗酒。

三、拉运爆炸物品时须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按指定时间、线路安全拉运。

四、运输爆炸物品时,车辆必须安装灭火器材,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准同载,途中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

7.民爆物品流向信息采集管理规定 篇七

DB DB11/T 530—2008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采集管理规程

The rules of the whole process of civil explosives information collecting 2008-03-28 发布 2008-04-28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T 530—2008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信息采集的内容......................................................................................................................................................2 5 信息采集的流程......................................................................................................................................................2 6 信息采集的保障......................................................................................................................................................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监管业务信息项...........................................................................................................4 DB11/T 530—2008 II 前 言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北京安丹灵民爆系统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权、张新宁、谷宝峰、周卫东、郭惠溪、王志、舒为群、刘琮。本标准于2008年3月首次发布。DB11/T 530—2008 III 引 言

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爆炸物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牵头组织开

展了“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采集管理规程”的编写工作。编写组由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和北京

安丹灵民爆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组成。

本标准为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精确掌握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信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而制定。

DB11/T 530—2008 1 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采集管理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在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中的信息采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采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A 688—2007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数据项 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6 年 第1 号公告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民用爆炸物品 civil explosives 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点火、起爆器材,简称民爆物品。3.2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 unit of civil explosives 指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相关的组织,简称涉爆单位。3.3 爆破作业人员 operater of exploding 指与民爆物品作业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等人员的总称,简称

涉爆人员。3.4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 civil explosives information system 指利用物品标识、计算机、网络、信息交换等技术,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流

向、流量信息进行采集,并实现对涉爆单位、涉爆人员管理和对民用爆炸物品全程跟踪和管理的系统,简称民爆信息系统。3.5 流向信息采集 collect the whole process information 指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信息,涉爆单位、涉爆人员信息,民爆物品

运输证、购买证(简称两证)信息及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的录入、传输、汇总的过程。3.6 信息采集器collecter of information 指适用于爆炸物品生产线、储存仓库的防爆型识别码信息采集设备。DB11/T 530—2008 2 3.7 信息储存卡 information card 指具有存储、传送民爆物品流向信息功能的载体。依据其使用主体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人员卡。3.8 加锁lock 指管理部门停止涉爆单位民爆物品电子购买证、运输证开具权限的活动。3.9 被锁locked 指涉爆单位被民爆信息系统自动停止民爆物品电子购买证、运输证开具权限的状态。3.10 解锁unlock 指管理部门恢复涉爆单位民爆物品电子购买证、运输证开具权限的活动。4 信息采集的内容

依据采集信息的主体不同,将信息分为管理部门采集的信息、涉爆单位采集的信息。4.1 管理部门采集的信息

管理部门采集涉爆单位信息、涉爆人员信息、民爆物品两证信息、安全监管业务信息。涉爆单位

信息、涉爆人员信息、民爆物品两证信息内容详见GA 688—2007 中的数据项名称,安全监管业务信息

内容详见附录A 中的信息项。4.2 涉爆单位采集的信息

涉爆单位依据业务不同,分别采集民爆物品在生产、生产入库、销售出库、购买入库、领取发放

中的识别码信息。5 信息采集的流程

5.1 管理部门信息采集流程

按照GA 688—2007 中数据项名称和附录A 中的信息项逐一进行录入。5.2 生产单位的生产信息采集流程

5.2.1 生产单位根据生产民爆物品的类别、包装规格、数量打印盒、箱、袋识别码,并将相应识别码

等信息下载至生产线的信息采集器中。

5.2.2 生产单位应将当天待粘贴的雷管盒识别码送至打号工位;将当天待粘贴的炸药、起爆器材箱

(袋)识别码送至装箱工位。

5.2.3 雷管打号工位根据盒识别码打印雷管发编号,将盒识别码放进对应雷管盒,在生产线各工位传

递中,雷管的盒识别码不得与对应的雷管盒分离。

5.2.4 雷管包装工位在雷管盒上牢固、平整粘贴对应的盒识别码;如封蜡包装雷管盒,雷管盒包装纸

要适量均匀涂蜡,粘贴识别码不浸蜡。雷管装箱前,用生产线信息采集器逐盒录入盒识别码信息,每

录入一盒识别码信息后将该盒放入雷管箱中。

5.2.5 装箱(袋)工位在箱体上相对两面、平整、牢固粘贴雷管、炸药等箱识别码;或在袋外牢固悬

挂袋识别码,同时在袋内再放同一袋识别码。雷管、炸药等箱(袋)识别码统称民爆物品箱(袋)识 别码。

5.2.6 生产单位要将生产线信息采集器采集到的当天生产信息上报至生产单位的民爆信息系统,并上

报至市级管理部门。

5.3 储存单位的入库信息采集流程 5.3.1 生产入库信息采集流程

5.3.1.1 保管员用仓库信息采集器逐一录入需入库民爆物品的箱(袋)识别码信息。DB11/T 530—2008 3 5.3.1.2 保管员在完成民爆物品入库录入后,要对录入品种、箱(袋)数与实际物品进行核对,无误

后进行入库结束操作。核对不符,保管员要立即向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和管理部门如实汇报后方可按操

作规范要求完成入库。

5.3.1.3 生产单位要定期将入库信息上报至本单位的民爆信息系统,并上报至区县级管理部门。

5.3.2 购买单位入库信息采集流程

5.3.2.1 购买单位将民爆物品运至仓库后,保管员要将载有本次购买信息的信息存储卡(单位卡)插

入仓库信息采集器上读取数据。

5.3.2.2 完成5.3.1.1、5.3.1.2 操作步骤。

5.3.2.3 购买单位要定期将入库信息上报至区县级管理部门。5.4 购买单位的购买信息采集流程

5.4.1 购买单位填写购买(运输)民爆物品申请表,并经有关部门签署同意意见。5.4.2 购买单位持信息储存卡(单位卡)和申请表到管理部门开具纸质和电子两证。5.4.3 购买单位持纸质两证和已载有电子两证信息的信息储存卡(单位卡)到供货单位。5.4.4 供货单位在其民爆信息系统上读取购买单位的信息储存卡(单位卡)电子两证信息,并与纸质

两证进行审验、核对。

5.4.5 核对不符,供货单位要上报开证管理部门处理。

5.4.6 核对无误,供货单位开具纸质出库传票,实际购买数≤购买证上准购数,并在购买单位的信息

储存卡(单位卡)中载入电子出库传票。

5.4.7 购买单位持供货单位开具的纸质出库传票和载有电子出库传票的信息储存卡(单位卡)到仓库 提货。

5.5 储存单位的出库信息采集流程

5.5.1 保管员用仓库信息采集器读取购买单位信息储存卡(单位卡)的电子出库传票,并与纸质出库

传票进行审验、核对。

5.5.2 核对不符,保管员要上报开票部门处理。

5.5.3 核对无误,保管员用仓库信息采集器录入出库民爆物品箱(袋)识别码信息。5.5.4 保管员在录入结束后,要将本次出库信息载入购买单位的信息储存卡(单位卡)。5.5.5 储存单位定期将出库信息上报至区县级管理部门。5.6 储存单位的发放信息采集流程

5.6.1 保管员核对爆破员本人与信息储存卡(人员卡)内信息,核对无误后进行发放操作。5.6.2 保管员用仓库信息采集器录入需发放民爆物品的箱(袋)识别码信息。雷管发放还需用仓库信

息采集器逐一录入雷管箱内的所有盒识别码信息。

5.6.3 保管员现场监督爆破员将已领取或当天剩余退回的雷管和信息储存卡(人员卡)存入个人单独 使用存放箱。存放箱有锁闭功能、木质、≤1.6 米、内装小帐本、允许存常用雷管段别数×100 发雷管。

5.6.4 保管员将爆破员每天取用和退回的雷管数量、编号、时间记入储存箱内的小帐本。5.6.5 保管员定期将信息采集器的信息载入信息储存卡(单位卡)上报区县级管理部门。6 信息采集的保障 6.1 采集职责保障

6.1.1 区县级管理部门应采集辖区内涉爆单位(除爆破公司)和涉爆人员(除爆破公司所属的涉爆人

员)的静动态信息,并为其核发相应的涉爆单位信息储存卡(单位卡)、保管员、爆破员信息储存卡(人员卡)。

6.1.2 市级管理部门应采集本市爆破公司及其所属涉爆人员的静动态信息,并为其核发相应的涉爆单

位信息储存卡(单位卡)、保管员、爆破员信息储存卡(人员卡)。DB11/T 530—2008 4 6.1.3 运达地区县级管理部门应分别采集在本市跨区县购买(运输)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信息,并将采集的信息下载至购买(运输)单位的信息储存卡(单位卡),同时打印纸质两证信息。启运地

管理部门按时读取信息储存卡(单位卡)中运输证信息。6.1.4 各级管理部门应采集加锁、被锁涉爆单位的民爆物品信息,经属地区县级管理部门处理后,市

级管理部门视情况予以解锁。

6.1.5 各级管理部门应采集捡拾上交、涉爆案件、爆炸事故、日常检查、违章、责令限期整改、停产

停业的人、单位、物、事件、经过、结果等安全监管业务信息。6.1.6 涉报单位应采集民爆物品在本单位各环节的识别码信息。6.2 民爆信息系统保障 6.2.1 运行管理保障

6.2.1.1 市级管理部门应保证数据库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24 小时正常运行。

6.2.1.2 管理部门应保证连入管理部门专网的计算机8 小时(工作日)正常运行。同时,定期对数据

库进行增量备份,有条件的地方要考虑冗灾备份。

6.2.1.3 管理部门应保障专线拨号联网计算机,每天≥15 分钟与上级管理部门通信。6.2.1.4 管理部门、涉爆单位要保证信息采集器按流程录入民爆物品识别码信息,并使其处于正常状 态。

6.2.2 系统设备保障

6.2.2.1 信息采集器的维护

6.2.2.1.1 使用要配戴皮套,轻拿轻放,规范操作。6.2.2.1.2 电池更换要先关机,充电要在安全场所。6.2.2.1.3 设备严禁放置在潮湿环境,严禁自行拆卸。6.2.2.2 信息储存卡的维护 6.2.2.2.1 使用后要套上卡套,避免芯片和卡上打印信息磨损。6.2.2.2.2 妥善保管,并定期到管理部门接受使用权限审核。6.3 采集人员保障

6.3.1 管理部门、涉爆单位民爆信息系统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市级管理部门考核。考核合格的,市级

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部门系统使用人员信息储存卡(人员卡)的核发,区县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涉爆

单位系统使用人员信息储存卡(人员卡)的核发。储存卡要专卡专人专用。6.3.2 管理部门民爆信息系统使用人员中,至少有1 名精通计算机的人员,其他系统使用人员须是各

单位负责民爆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并具有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的管理干部。6.3.3 生产、销售单位民爆信息系统使用人员中,至少有1 名具备计算机操作基本技能的管理干部。

6.3.4 生产线信息采集器使用人员中,至少有1 名50 岁以下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

6.3.5 仓库信息采集器使用人员中,至少有1 名50 岁以下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保管员。

6.4 报送信息保障

6.4.1 区县级管理部门应将民爆信息系统中的更新信息,于当天16 时前上传市级管理部门。6.4.2 区县级管理部门应将本区县涉爆单位、涉爆人员、安全监管业务的更新信息,于24 小时内(如

遇节假日顺延)上传市级管理部门。

6.4.3 区县级管理部门应将安全监管业务的进展信息,于24 小时内(如遇节假日顺延)上传市级管 理部门。

6.4.4 生产单位应于生产、销售民爆物品当天16 时前,向市级管理部门上报新增的生产、销售信息。

6.4.5 涉爆单位应于运输证使用完毕后的3 天内或运输证开具之日起15 天内将运输证,及《购买(领

上一篇:幼儿园小班班务优秀总结下一篇:九年级800字作文厉害了我的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