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

2024-09-03

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精选9篇)

1.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 篇一

三个以上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因涉及的国家较多,涉及的范围较广、协调起来较为困难,因而签订的较少。世界上已签署的多边税收协定有北欧五国签订的北欧税收公约;欧盟与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签订的洛美协定等。其中北欧税收公约是由北欧五国,即瑞典、挪威、芬兰、丹麦、冰岛于1972年所签订的关于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和防范国际避税、逃税的多边税收协定,这也是世界上关于这方面内容所签订的惟一的一个有效而且对缔约国有约束力的多边协定。它为多边国际合作树立了典范。除此以外的多边税收协定其内容多涉及关税和税务行政协作。

2.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 篇二

一国政府确定涉外纳税人税收负担所遵循的指导思想。涉外税收负担原则具有重要的财政意义和经济意义。其财政意义体现在它通过影响一国的近期税基大小与长期的税源发展状况,最终会影响到有关国家的税收收入水平。其经济意义体现在,它不仅会引起国际投资流向、规范与结构的变动,还会影响国际贸易的规模和结构,也会影响国际先进技术的转移,甚至影响有关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它广泛地涉及了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信贷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和国际技术合作关系在内的国际经济关系的一切方面。因此,一国政府往往从本国实际出发,结合本国的政治经济状况和涉外政策的要求,慎重地确定涉外税收负担原则。目前,世界各国所制定的涉外税收负担原则按涉外税负的国内税负的水平来衡量,可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优惠原则。即赋予外国纳税人低于本国纳税人税负的特殊优惠权利。二是平等原则,即指对同一种收入征税,涉外税收负担等同于国内税收负担。三是最大负担原则,即指对同一收入征税,涉外税收负担要高于国内税收负担。

3.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 篇三

工业产品的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生产加工该项产品的直接成本加间接成本÷(1-合理毛利率)

工业产品的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生产加工该项产品的直接成本加间接成本÷合理生产费用率

对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应以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该项技术的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来组成市场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无形资产的组成市场价格=转出企业研究和生产的成本费用÷(1-合理毛利率)

如果某项无形资产转让给一个以上的企业,计算公式则为:

4.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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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 篇五

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某一纳税年度由于超限额未予抵免的已缴非居住国税款,允许在一定年限内,与其他纳税年度的不足限额相互冲抵。这是对跨国纳税人发生在非居住国的不同纳税年度之间的不足限额与超限额进行的互相抵充,是对原属不予直接抵免税款的一种照顾。抵免限额的年度结转可有前转和后转两种形式。其允许结转年限各国规定不同。如美国对跨国纳税人发生的超限额允许结转的年限,规定为前转2年,后转5年,日本规定为后转5年。采用抵免限额年度结转的做法,对跨国纳税人是有利的。一般说来,国内拥有大量剩余资本,需要鼓励对外投资的国家往往选择这种做法。

6.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 篇六

纳税人因国家征税而在商品抉择、劳动投入和储蓄方面作出的反应。税收效应旨在考察税收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影响。这种经济影响一般又可分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税收对纳税人在商品抉择方面的收入效应,表现为国家征税会使纳税人收入下降,从而使其减少商品购买量而居于较低的消费水平。税收对纳税人在商品抉择方面的替代效应,则表现为国家对商品征税,会使被征税的商品价格上涨,造成纳税人减少课税商品购买量,而增加非课税商品或低税商品购买量,即以无税(或低税)商品替代课税(或高税)商品。税收对纳税人在劳动投入方面的收入效应,表现为国家征税会直接压低纳税人的收入,从而促使其减少闲暇而倾向更勤奋地工作,以维持以往的收入或消费水平,即征税会促使劳动投入增加。收入效应的大小,由纳税人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税金之比例即平均税率决定的。税收对纳税人在劳动投入方面的替代效应,则表现为国家征税会降低闲暇相对于劳动的价格,使工作,闲暇或两者的边际收益发生变化,从而引起纳税人以闲暇代替劳动。即征税会造成劳动投入下降。替代效应的大小,在所得税情况下,由其边际税率决定。收入效应与替代效应反方向运动,在收入效应下,税收对纳税人的劳动投入是一种激励。在具体过程中,则要取决于纳税人对税收收入的需求弹性。若需求弹性小,则征税会增加其劳动投入的愿望,即是一种激励;若需求弹性大,则征税会消弱其劳动投入的愿望,即是一种反激励。税收对纳税人在储蓄方面的影响,亦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在边际储蓄倾向不变的情况下,国家对个人所得征税或增税会减少纳税人可支配收入,从而压低其储蓄水平,是税收对纳税人储蓄的收入效应。国家对纳税人的利息所得征税或增税,会减少纳税人利息收入,降低储蓄的吸引力,导致纳税人以目前消费替代将来消费,从而不愿增加储蓄,是税收对纳税人储蓄的替代效应。

7.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 篇七

约翰·斯图亚特••穆勒(1806~1873)是19世纪中期英国哲学家和经济学家。其主要著作有《论政治经济学中若干未解决的问题》(1844 年)、《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1848年)、《功利主义》(1863年)等。他的税收思想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上的应用》一书中。主要内容可概括如下:(1)课税依据。穆勒认为,过去经济学家用“交换说”和“保险说”来解释征税的依据是错误的见解。因为,“保护人身和保护财产,不是政府的唯一目的。政府的存在,是直接地或间接地为谋取一切福利,排除一切灾害而成立的……不能说,被保护的财产10倍于人,所受的保护亦10倍于人”(《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若干对社会哲学的应用》世界书局,1936年版,第744页)。在他看来应当用“国家职能说”来解释课税依据。他从经济自由主义出发,发展了亚当·斯密的国家职能论,提出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行使职能不是对立的。他列举了教育事业、保护劳动者、公共事业、殖民地开发事业以及救济事业等领域,应当列入国家的“选择职能”。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必要职能”和“选择职能”,就必须课税。“政府没有税收是不能存在的”(同上,第 740页)。(2)税收原则。穆勒在论述税收原则时,引用了亚当·斯密的四原则,即平等原则、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小征收费用原则。但他提出的平等原则与斯密的原有含义有些出入。他认为,平等原则“还必须有更充分的考察。人们对它的了解不完全。且在民众心中,尚缺乏确定的判断原理,他的基准有许多错误的概念,在一定程度内,为人民所信任”(同上,第743页)。他主张按平等牺牲理论求得保税公平与最小牺牲。他指出:“关于课税问题,必须按公平原则,其理由是,一切政府的业务,必须采用公平原则。政府是广大人民和阶级的政府,强烈要求对人民和阶级无差别地同等看待,政府则对彼等要求牺牲,该项牺牲必须对一切人尽量用同等的力负担。同时,必须注意用对全体人民均等而牺牲最小的方法。假如某人负担较其公平负担应得的份额小,则他以外的其他人的负担必然要大于他所应负担的份额。这样对某些人的减轻,在其他事情相同情况下,对另一方人民的压迫增大成为灾害,比他所得的福利不是同样的大。课税的公平作为政治格言,意味着牺牲的公平。因而,各人对所支付的赋税感到痛苦,其他一切人对他那一份的体验是不大也不小,意味着对政府的经费按各自名分的成数筹集”(同上,第 223页)。(3)税率制度的选择。穆勒把按照每个人的纳税能力负担税收的理论,即所谓的“能力说”,引入均等牺牲的税收原则中,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的选择问题。他不赞同累进税率,而主张采用比例税率。他批评累进税率说:“对较高的所得额比对较低的所得额,按较高的税率课税,这是对勤勉与节约课税,有人比其邻人更多地劳动,更多地储蓄,这是对他课以罚金”(同上,第747页)。穆勒之所以反对累进税率,在于他认为私有财产制度,即私有财产是靠劳动与节欲形成的,赋税侵犯这种私有权虽是不得已的事,但某些人多,某此人少,就不合理了。穆勒虽然赞同比例税率,但他附有如下条件:第一,“由于供应生活必需品的必要,要把不课税的一定最”低限所得除外”(同上,第746页)。他认为从所得中扣除这种最低生活费所剩的余额征收比例税,仍符合均等牺牲。第二,“保留对贫民消费的奢侈品课税”(同上,第746~747页)。其理由是课税最低限度是要保证支付生活必需品的能力,贫民要购买必需品以外的奢侈品,也应当负担奢侈品税。第三,“限制大财产在不劳而获者手中的积蓄,那就是限制各个人”(同上,第748页)。他在这里区分了劳动所得与不劳动所得,承认对不劳而获的所得——遗产、赠与财产——征收累进税。(4)关于税收的作用。穆勒修正了古典学派认为国家是强加于经济之上的额外负担、国家和税收是经济不可逃避的祸害的观点,认为国家的“必要职能”和“选择职能”是经济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维持国家存在的税收是一种经济必然。同时,他认为,税收具有调节作用。他提出国家可以利用税收重新分配社会的财富和收入,以克服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不公,实现社会正义原则;并提出对最低生活费实行免税,对劳动所得课以轻税,对非劳动所得课以重视。(5)税种的选择。穆勒明确地把税收划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他给直接税下的定义是:“课加在这个人身上,原意由其支付,确实由这个人支付的赋税是直接税”(同上,第761页)。他给间接税下的定义是:“课加在这个人身上,但原意要使这个人牺牲别人来补偿自己的赋税,是间接税”(同上,第761页)。他说,一般以所得为对象的课税是直接税,由地租税、利润税和工资税组成;以支出为课税对象的税收是间接税,如国产税和关税等。但有些直接课自消费者的,如房屋税、马车税等,属于直接税。穆勒关于地租税理论、利润税理论以及工资税理论,基本上与李嘉图的论述相同。他认为,地租税由地主负担,应课以重税,地主因投资改良土地而增加的地租,属于平均利润,不应课税;对某一生产部门课征的利润税,因其成为生产成本的一部分,会提高商品的价格,由消费者负担,而一般的利润税,则由企业家来负担;工资税暂时由劳动者负担,长期地缴纳工资税,将使劳动人口减少,工资上涨,最终资本家要负担工资税。穆勒认为,对必需品征收的间接税,最终将由资本家负担。“以劳动阶级的消费品为对象的课税,一般说,会全部或最大部分由利润负担”(同上,第780 页)。关于关税,穆勒从自由贸易理论出发,认为无论是入口税还是出口税,都将使商品价格提高,增加消费者负担,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利。在他看来,间接税中的奢侈品税是最佳税种,其理由是:“第一,以全部所得消费在必需品上的人,丝毫不受侵犯,转移其必需品所需的钱来购买享乐品的人,却不能避免它;第二,在若干场合,成为一种有力的奢侈禁止法,这是一种唯一有用的作用”(同上,第805页)。通过对直接税和间接税之间的比较,穆勒提出了他的税种选择主张:直接税(除房屋税、地租税、赠与税和遗产税等)由于得不到纳税者的诚心合作,因而不是完美的税种,倘若不是国家遇到紧急情况,就不要开征这种税;间接税中的关税、对必需品和生产资料课征的消费税等不宜开征,主要对奢侈品征税。穆勒最后提出,征收间接税要遵循如下几条原则:第一,应尽可能对奢侈品征收巨额赋税;第二,应向消费者直接课征奢侈品税,因为如果向生产者课征,物价提高的程度会多于课税额;第三,应按所得多少的比例以及物品本身所提供的一般享乐程度课税,如向低所得者课征有逆进作用,应只向高级品课税;第四,应集中于少数商品课征间接税,这样可以减少征收费用;第五,应从重课征酒税,以此来抑制饮酒的弊害;第六,对任何商品不应课税过重,以免养成一种以犯法为职业的人。

8.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 篇八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退还或抵缴税款的审批确认文书。申请退税(抵缴)审批确认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超缴税款退还或抵缴其他税款的申请,经审核并报上级税务机关确认批准后的实施文书。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也可以按照当事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纳税人申请退税或抵缴税款,应详细填列申请退还税款的理由,证明多缴税款的凭证内容、退还税款的方式。有欠税的应先抵缴欠税。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施。申请退税(抵缴)审批确认书对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应纳税税额计算、缴纳的准确能起到保障作用。

9.注册税务师考试综合指导所得税:国际税收筹划 篇九

亦称“从重原则”。涉外税收负担原则之一。指一国政府规定的外国纳税人要承担高于本国纳税人的税负的原则。最大负担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限制国外资本进人本国和增加本国财政收入。最大负担原则可以分为全面最大负担原则和特定最大负担原则两种。前者指对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分别制定两套完全不同的税法,对外国纳税人贯彻从重课税精神,使其整个税收负担全面地高于本国纳税人。后者则是指在制定一套同时适用于外国纳税人和本国纳税人的税法基础上,选择某些特定项目或在某些特定地区,对外国纳税人按较高的税率征税。目前世界上实行最大负担原则的国家多是有得天独厚自然资源条件的国家,其中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而它们大多采用的是特定最大负担原则。全面最大负担原则的采用主要是出于某种经济或政治目的的考虑,即限制外资涌入国内、保护本国资源、实行进口替代的外贸战略以及为防止外国跨国公司操纵本国经济命脉等。但全面最大负担原则因带有明显的不平等性质,在国际上易被看作是税收上的一种歧视待遇,且会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并招致外国政府采取报复性的抵制措施。因此,采用全面最大负担原则的国家较为少见。某些国家采用特定最大负担原则主要是出于保护其某种特定资源的目的,且多半限于法人所得税。如世界上石油储量最丰富的沙特阿拉伯,为保护本国石油资源的经济利益,对外国石油公司的利润按特高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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