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2024-09-05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精选2篇)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篇一

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人加盖公章并签名,2.全体投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资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投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投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投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投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盖公章确认与原件一致);

3.特殊的名称申请,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内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分公司、非公司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等。

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提交的文件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授权委托证明及被委托人的代理证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篇二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需持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复证书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并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 担保证明。

◆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 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经营范围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 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 变更公司类型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6.其他有关文件。7.营业执照原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名称、住所、投资者名称等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

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4.如申请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核准后,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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