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突预警处置制度

2024-07-23

防突预警处置制度(共9篇)

1.防突预警处置制度 篇一

皋兰县药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与处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药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正确引导舆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指导各部门、各镇食药所的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及处置工作。

药品安全舆情,指媒体报道或反映的、可能或已经引起公众普遍关注的药品安全相关信息。

第三条皋兰县药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安委办)统一领导全县药品安全舆情监测、预警及处置工作。药品安全舆情仅涉及一个食药所的,由该镇食药所及相关监管部门处置,县安委办予以督促指导。

第二章 舆情监测制度

第四条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县安委办不定期登录本地有影响的网站论坛,及时捕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药品安全舆情动向,对收集到的重要敏感信息,认真分析研判、梳理汇总。

第五条药品安全舆情报告:认真整理网民反映的药品安全信息论坛,及时上报,保证涉及的部门在第一时间得到网络言论情况,争取工作主动。

第六条 舆情引导:发现情况后,在上报的同时,积极引导舆情向正确、健康方向发展;对群众有疑惑、有怨言的药品安全舆情多做解疑释惑、化解矛盾工作,防止以讹传讹,影响扩大。

第七条 舆情协作:按照“政府负总责、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及时通报情况,通过部门间的快速协作,使舆情得到及时的正面疏导和解决。

第三章 舆情分析制度

第八条来源分析。在第一时间监控和药品论坛等主流网站上的所有舆论信息,对这些新闻或帖文进行分析与判断。确定其在舆情事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价值。

第九条真伪分析。由于信息来源复杂,舆情分析与研判人员必须剔除虚假舆情,排除其对真实舆情的干扰,防止出现虚报、瞒报现象,达到透过现象看本质的目的。

第十条指向分析。通过进行定性与定量的分析与统计,进行舆情的基本研判,提供处置措施和咨询参考意见。

第四章 舆情处置制度

第十一条药品安全舆情反映的问题涉及两个以上食药所,或虽然发生在一个食药所,但带有普遍性、问题严重,需要在全县层面处置的,由县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处置。其中,对于仅涉及单个环节或部门业务的,由县农牧、工商、等部门按职责归属归口处理;对于涉及多个环节、重大的综合性药品安全舆情,由县安委办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第十二条各镇食药所应当建立药品安全舆情监测制度,主动、密切监测舆情。有关镇食药所获知药品安全舆情后,应及时按照第三条分工原则积极主动处置,并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对于重大药品安全舆情及其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县安委办。第十三条处置药品安全舆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置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一般情况下,应当在重大药品安全舆情出现后24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应在48小时内发布首次信息,迅速回应社会关切,有关具体处置情况可根据工作进展动态发布。

第十四条牵头镇食药所应与相关方面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及时沟通情况,统筹协调信息发布。有关镇食药所发布舆情处置信息,涉及其他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反馈意见应当在12小时内回复,需要部门协商或专家论证的,可在24小时内反馈。

第十五条各食药所要积极配合新闻媒体的采访工作。对职责不清或职责交叉的,避免以职责归属为由拒绝采访或简单地推给其他部门,应先妥善回应媒体,并及时根据情况通报移交有关部门或提请食安办协调处理,同时说明已采取的具体措施。第十六条县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镇食药所、各部门舆情处置工作。有关镇食药所未及时处置、或处置不当的,县安委办发出督办通知。

第十七条各镇食药所、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舆情处置专家咨询组织。在舆情发生后,科学分析研判舆情,及时对信息发布的时机、形式、主体、内容口径,以及正确引导舆情的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各镇食药所在处置药品安全舆情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未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的。

(二)相互推诿、延误舆情处置的。(三)发现重大药品安全舆情未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置的。(四)未执行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各镇食药所、各有关部门药品安全舆情处置工作,由县安委办会同县监察部门考核,并通报结果。

第十九条舆情处置中涉及药品安全信息公布时,按照《皋兰县药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七年一月

2.廉政风险预警处置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规范廉政风险预警处置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预警处置(以下简称预警处置),是指依托党风廉政建设信息管理和运用,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以实施黄色、橙色和红色三色预警的方式给予警示,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化解廉政风险,防止廉政风险演变为腐败问题。

第三条 实施预警处置,应当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预警处置工作由县文广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廉政风险信息管理信息收集

第五条 建立廉政风险预警信息网络,实行预警信息二级管理结构。确立1名廉政风险预警信息员,负责收集并向文广局党组上报廉政风险信息。

第六条 廉政风险预警信息收集的重点内容是:

(一)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执纪执法、便民服务情况;

(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三)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情况;

(四)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开展业务、社会交往、处理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五)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党员干部落实《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七)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及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情况;

(八)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情况;

(九)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其它情况。

第六条 廉政风险预警信息收集途径:

(一)信访举报和投诉、案件检查、专项检查、执法和效能监察、政风行风评议、政风行风信箱(热线)、电子监察等;

(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

(三)问卷调查、实地调查,访问相关单位服务对象和业务工作对象;

(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五)选人用人满意度测评结果;

(六)其它途径。

第七条 建立廉政风险信息库。各股室各下属单位要及时向县文广局党组上报廉政风险相关信息。县文广局党组将收集到的廉政风险信息和相关分析材料及时汇总、收编入库,进行规范化、动态化、实时化管理,充分发挥风险信息的综合效用。

第八条对廉政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按照风险信息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程度,对有关单位或党员干部由低到高分别实行黄色、橙色、红色三个等级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等级、黄色预警为最低等级,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九条 县文广局党组及时召开预警处置工作专题会议,根据廉政风险信息管理员提交的风险信息及有关建议,评定预警等级,确定处置措施,根据情节轻重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黄色预警:

(一)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

(二)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

(三)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四)其他需要启动黄色预警的问题。

第十一条 实施黄色预警,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发出预警通知书,要求预警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分析原因,写出剖析材料;

(二)对单位责任领导或涉及的党员干部进行预警谈话;

(三)责成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橙色预警:

(一)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群众反映问题比较集中和突出的;

(二)群众不断越级、重复信访,需要引起有关单位和领导重视并做好群众工作的;

(三)黄色预警后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一年内被两次实施黄色预警的,第二次直接给予橙色预警;

(五)其他需要启动橙色预警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实施橙色预警,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发出预警通知书,要求预警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写出剖析材料;

(二)对单位主要领导或涉及的党员干部进行预警谈话;

(三)督促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并视情况开展询问与质询;

(四)对预警对象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红色预警:

(一)橙色预警后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一年内被两次实施橙色预警的,第二次直接给予红色预警;

(三)具有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可以免予纪律处分的;

(四)其他需要启动红色预警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实施红色预警,应采取下列处置措施:

(一)发出预警通知书,要求预警对象在规定时限内就有关问题深刻分析原因,写出剖析材料,落实整改措施;

(二)对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涉及的党员干部进行预警谈话;

(三)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督促整改;

(四)对预警的党员干部视情况可给予离岗学习、停职检查直至免职的处理。

第三章 预警处置实施

第十六条实行预警处置,根据预警对象的级别与职务,按照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对涉及同级党组织管理的单位或者单位正职实行预警处置,报经县文广局党组书记批准;

(二)对涉及同级党组织管理的单位副职和其他一般党员干部实行预警处置,报经县文广局党组副书记批准;

第十七条预警通知书,应当告知预警对象群众反映或存在的问题,要求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认真剖析原因,限期整改到位。预警通知书的起草、签发、送达等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第十八条实施预警谈话,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拟定谈话提纲。就预警对象需要警示的有关事项、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错误事实以及整改要求等列出谈话提纲,交主谈人。

(二)确定谈话人员。对预警对象实施谈话,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主谈人一般为县文广局党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

(三)实施预警谈话。对黄色预警对象,要告知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和整改承诺;对橙色预警对象,要就有关问题及时予以诫勉,提出整改要求;对红色预警对象,要指出错误事实,严肃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纠正。预警谈话要做好记录,经预警对象核实签字后,统一归档。

第十九条 采取询问与质询、内部通报批评、发出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离岗学习、停职检查、免职等其他处置措施,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和实施。第二十条 限期反馈整改情况。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对象,在接到预警通知或接受预警谈话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说明的情况、剖析材料、整改措施及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回告县文广局党组。特殊情况下,经主要领导批准,红色预警对象整改期限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督查整改落实情况。对预警对象整改落实情况,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暗访等形式进行检查督办,填写《预警处置督查情况反馈表》,提出督查意见。达到整改要求的,按审批权限解除预警;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程序转高一个等级进行预警,红色预警转为立案查处。

第二十二条 县文广局党组认真做好预警处置结果通报及综合分析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实行预警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县文广局党组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事监察室按照《预警处置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整理相关工作资料,建立完善预警处置工作台账。同时,建立预警处置个案卷宗,由纪工委存档备查。

第四章 预警处置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实施预警处置,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第二十六条 在实行预警处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应预警的廉政风险问题压瞒不报、隐瞒不办的;

(二)对应当予以预警处置,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的;

(三)对反映问题严重应当立案查处,而实行预警处置的;

(四)对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而代之以预警处置的;

(五)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县文广局党组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加强对预警处置工作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重视、研究预警处置工作及有关领导履行职责情况;

(二)单位廉政风险信息员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具体承办预警处置工作情况;

(三)预警处置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县文广局党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廉政风险信息管理制度

1、明确廉政风险信息管理机构。县文广局党组为廉政风险信息的管理机构。

2、畅通廉政风险信息收集渠道。确定廉政风险信息收集重点,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各类风险信息,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

3、落实廉政风险信息管理员职责。廉政风险信息管理员负责做好风险信息收集、整理、日常登记工作,并对风险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评估,提出预警等级和处置措施建议。

4、实行廉政风险信息举报受理保密原则。县文广局党组、人事监察室及廉政风险信息管理员等相关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风险信息未实施预警处置之前不得随意泄露有关情况。

预警等级评定制度

1、县文广局党组负责开发区廉政风险预警等级评定工作。

2、县文广局党组将不定期召开预警处置工作专题会议,对廉政风险信息管理员提交的风险问题,进行集体审核研究,评定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明确相应的处置措施,并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

3.防突预警处置制度 篇三

预警前置 过程监控 实时处置

 税务总局进一步深化内控机制建设规范权力运行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风险防控,关乎税务事业的健康发展,责任重于泰山。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为加强各级税务机关权力制约和风险防控开出“药方”。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内控机制建设,推进内控机制建设覆盖至各级税务机关、覆盖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两权”运行的全过程,着力完善制度防线、流程防线、信息防线、监督防线,确保权力运行不出轨,党员干部不出事、少出事。各地税务机关迅速行动,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要求,积极部署和推进内控机制建设工作。

强化监督 扎紧制度的笼子

税务总局高度重视通过制度建设来保障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风险控制的规范,在税收业务、人事制度、财经规定执行和内部督察审计等方面先后制发了一系列文件,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确保行政权力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

“在税务系统各项改革持续发力推进之际,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这样一个重要文件,有利于从体制、机制、制度层面解决作风建设中的一些普遍性、长期性、顽固性问题。”据税务总局督察内审司负责人介绍,该文件对形成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失职追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新格局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监督是执法风险、行政风险和廉政风险的安全阀。风险如同一架天平,一边是权力,那么另一边一定得放上等量的制约和监督砝码。”陕西省国税局局长席七万说,通知为各级税务机关在中央纪委驻国税局纪检组职能“三转”之后,如何做好内控机制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了。

税务总局特别强调,内控机制建设要与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考评相结合,要与绩效管理相结合,正向激励与监督问责相结合,促进内控机制建设有效落实。为此,通知紧紧围绕如何解决权力运行“内部控制”这一核心问题,从基本制度、专项办法、操作规程多个层面入手明确提出要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善、有效管用的内控制度体系。

借助科技 织好内控信息网

税务系统点多面广,涉及的执法权力和行政管理事项较多,要着力把这些制度和规范落实到位,以防范和控制执法风险与行政风险。税务系统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依托信息化手段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进行控制监督,是做好内控工作的有力支撑。

通知明确指出大力推进内控信息化,充分发挥信息技术支撑保障作用。将内控制度、操作流程、防控措施等固化到各类业务软件中,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税务系统内部控制监督平台,并根据政策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完善,丰富内控节点和指标,实现对每一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行为全流程动态监控,织细织密内控信息网,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内控系统,实现对“两权”监督的全覆盖。

宁波市国税局纪检组长支勇认为,管理痕迹化、责任可追溯的内控信息化特点,可以有效防止人为因素对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的干扰,有效克服人为监督控制不够客观、不够公正、不够公平的弊端,为远程监督提供了便利和可能,为防范风险提供了手段,为税务系统的风险控制构筑了防火墙。

明确责任 牵住内控“牛鼻子”

谁检查的谁负责,谁主管的谁负责。明确责任、落实责任,是内部风险控制的“牛鼻子”。税务总局把落实工作责任作为首要措施,明确各级税务机关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督察内审部门承担牵头组织落实责任;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承担具体业务事项风险点的梳理和制度的完善,做好内控工作。

“过去,部分省以下税务机关在内部机制建设方面主要是完成上级机关布置的任务,主动性发挥不够。”青岛市国税局督察内审处董於青处长告诉记者,内控机制建设需充分考虑各地风险防控的实际,形成权责对应,共性和个性相统一,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的整体防控格局。

对此,通知突出压实责任、以查促管、以查促控。积极整合督察、审计、巡视等各方面的监督资源,定期不定期开展内控机制建设的监督检查。遵循“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内部控制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切实将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各级税务机关,推动内控理念深入人心,引导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实现“要我内控”到“我要内控”的思想转变,促进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主动作为、精准发力、持续改进,确保内控机制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4.廉政风险防控信息预警与处置办法 篇四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4-09 14:45:15 录入:襄汾县 浏览次数:270

第一条 为保障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各项措施的有效执行,建立健全廉政风险动态防控机制,依据县纪委、监察局《关于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委、局、办、中心应在查找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的基础上,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动态监控,建立信息预警机制。

第三条 信息预警机制,是指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过程中,通过日常管、随机查、定期议、群众评、严格考等方式,对干部职工行为、制度机制运转、权力运行过程实施预警监测,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着重解决廉政风险防控管理长效机制问题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信息预警机制的建立,主要运用信息监测、定期自查、随机抽查等手段。

第五条 信息监测。各单位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实施信息监测,及时掌握干部职工在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及岗位职责风险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信息监测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利用述职述廉述险,掌握干部职工自我批评中暴露的缺点与不足;

(二)利用民主生活会、民主测评、群众评议等方式,发现干部职工存在的问题;

(三)利用信访举报、行政投诉、政风行风热线等手段及舆论监督的方式,了解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的问题;

(四)各单位纪检监察负责人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五)根据网络监控信息,掌握干部职工的不良行为;

第六条 定期自查。各单位每半年开展一次自查,并撰写自查报告上报襄汾县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县纪委宣教室)。

自查重点突出以下内容:风险点查找是否进行了动态管理;风险防控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措施的落实是否取得积极效果;实际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如何解决等。

第七条 随机抽查。县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有选择地开展抽查工作,抽查的内容主要是各单位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抽查通过明查暗访、单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监控结果的运用。通过信息预警机制发现的问题与不足,按照“各单位副科以上干部的三级风险点县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处置,其他风险点本单位处置”的原则,及时采取后期处置措施,避免问题的扩大化、严重化。同时,要认真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对防控措施不具有针对性、有效性的,要及时修正防控措施;对防控措施未落实的,要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各单位在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中,针对通过信息预警发现的问题与不足,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按照我县制定的处置原则,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及时纠正工作中失误和偏差,堵塞漏洞,避免问题演化发展成违纪违法行为。第十条 处置办法主要有警示提醒、诫勉纠错、责令整改三种方式。

第十一条 警示提醒。各单位对于在信息预警监测中发现干部职工在一、二级风险中存在下列情况时,进行警示提醒:

(一)群众有个别举报、社会上有个别反映;

(二)不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情节轻微的;

(三)在廉洁自律民主测评中满意率较低的;

(四)在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单位认为有必要提醒的。第十二条 警示提醒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信访约谈。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对思想、政治、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干部职工,进行约谈,要求其对组织需要了解、核实的问题如实做出回答或说明,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函询。针对未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的干部职工发出函询,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说明或提出整改措施;

(三)重点提醒。针对干部职工民主测评反映出的问题,或者可能出现腐败风险的重要关口,以提醒书或面谈的形式进行重点提醒。第十三条 诫勉纠错。县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对于在信息预警监测中发现各单位干部职工在一、二级风险中存在下列情况时,进行诫勉纠错:

(一)警示提醒后仍未改正的;

(二)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有失职渎职、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行为,尚未造成损失的; 第十四条 诫勉纠错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告诫劝勉。对警示提醒后仍未改正的,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的干部职工,进行告诫,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纠正偏差。对在执行方针、政策、决定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职工通过书面或面谈等方式,告知其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纠正错误倾向,终止错误行为。

第十五条 诫勉纠错的期限根据诫勉纠错对象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诫勉纠错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责任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其纠错落实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县廉政风险防控办公室。

第十六条 责令整改。对于在信息预警监测中发现各单位干部职工在三级风险中存在下列情况时,进行责令整改:

(一)诫勉纠错后仍未改正的;

(二)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或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纪律处分的;

(三)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轻微,可不予处分的。

第十七条 责令整改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限期整改。对已实施错误行为,构成轻微违规违纪,但可不予处分的干部职工,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二)强制履行。对诫勉纠错仍未改正的,或对管辖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负有责任,但可不予处分的干部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剖析其错误根源,强制其认真履行职责,并进行跟踪督导。

第十八条 责令整改的期限根据责令整改对象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责令整改对象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纠正错误行为。

第十九条 处置结果的运用。

(一)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

(二)警示提醒、诫勉纠错和责令整改相关情况应及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5.突发医疗纠纷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 篇五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正确处理各类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文所称医疗纠纷是指一切医疗活动中或与医疗有联系的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为加强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的组织领导,成立本院医疗纠纷及事故防范和处理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业务副院长任副组长、医务处长及各科室上任为成员。主要负责对医院医务人员进行防纠纷、防事故教育,研究制定预防医疗纠纷和事故的措施,并对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进行协调和处理。(名单附后)

第四条:对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应采取积极预防的原则。具体预防措施为:

(一)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防范实行在院长领导下的科土任负责制,应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律、法规意识。

(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认真履行岗位责任,严格执行核~制度,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三)严格医务人员的准入、资格、资质审查

(四)严格掌握新技术、新项目的审批。

(五)对重点高风险科室进行监控,特别是手术科室要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围手术期管理制度等。

(六)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解答其咨询,切实做好医患沟通并A时、准确、完整地记入病历。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应先完善知情告知等签字手续。

(七)医务人员应按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八>医务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对解决的纠纷和死亡病案应认真讨论、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防范意识。

(九)建立危重病人的管理、诊疗,抢救流程和预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十)加强医疗环节质量管理和监督,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纣正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十一>对违反医疗护理操作规程的人员,除批评教育外,严格执行医院有关奖惩规定,以资防微杜渐。

第五条: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主动、热情、及时地进行协商解决,尽量避免事态扩大,一旦发现或发生”医闹”或暴力冲突,及时通知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到场。

第六条: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程序

(一)医疗纠纷协商处理程序:

l、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纠纷、医疗过失行为和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应及时了解和协调处理本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并尽量缩小影响面.

3、发生重点大医疗纠纷或科室负责人难以协商处理的事件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积极配合科室协商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报告。

4、对发生的重大医疗纠纷,经科室和医务处协调解决难以达成共识的,医务科应及时报告院领导,由上报医疗行政主管部门。

5、对不能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进入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程序。

6、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对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在院病人投诉,应立即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发生。

(二)医疗事故鉴定处理程序:

1、医患双方协商困难,不能解决纠纷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双方应申请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将全部病历资料及药物、液体等实物、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资料由医务处保管。

3、患者死亡,患方对死因有异议时,医方应依法向患方阐明由第三方进行尸解的必要性,并由死者近亲属签字同意后,在48小时内进行尸解,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保持温度在零下20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单位由医患双方在有资质承担尸解任务的机构中共同指定,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局指定,逾期不处理的,经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辖区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备案后,由医院按规定进行处理,患方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拒绝签字的,医院应如实记载,并由在场的其他非医院人员签字作证,条件许可的,可请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

4、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医患双方再次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调解协议书。

5、对医疗鉴定结果的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即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决。

6、若发生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三)医患发生争议并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1、在医院内寻衅滋事。

2、故意损坏或抢夺公私财物。

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

4、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5、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医疗活动。

6、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诊疗秩序。

7、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

8、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物证(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阻无效。

9、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四)发生患者不明原因死亡且对死因有较大异议,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患者及家属10人以上到医院要求解决争议的,扰乱医院医疗秩序,出现暴力倾向或者估计出现不可控制情形的,应当在3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向所在地政法委、公安机关、综治办、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报告。

(五)医院对患者及亲属不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程序进行争议处理的,应当向患者及亲属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疏导工作,患者或者家属应确定1—3名代表,在医院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解决争议,不得借机扰乱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和其它患者的合法权益。对在争议处理中可能引发治安事件或出现不稳定因素情况时,医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争议后,经医院专家会诊后认为可以出院者,患方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患者滞留或遗弃在医院内,发生上述情况经院方与患方沟通无果的,医院应报告当地卫生行政土管部门,经同意后由医患双方所在地公安机关配合医院护送病人回家。对无医疗争议,患者滞留或遗弃在医院内,院方与患方沟通无果的,院方应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由医患双方所在地公安机关配合医疗机构护送病人回家。

第七条医疗纠纷补偿

(一)发生医疗纠纷,医方无过错应坚持原则,合理解释。

(二)医方无重大过错,但对患方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三)经医疗事故鉴定明确为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6.防突预警处置制度 篇六

为加快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县纪委下发的《全县“十个全覆盖”源头治腐工作示范点创建活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现就建立腐败风险预警处置机制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建立腐败风险预警信息收集、分析、整理、处置四个系统,及时发现、主动防范、有效处置各类廉政风险,形成预防更超前、监督更有力、制度更完善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体系。

二、实施主体和对象:局党风办组织实施,实施对象为全交通运输系统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及工作人员。

三、主要内容和方法

对未严格执行防范措施,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已经出现了错误苗头、错误倾向的单位和个人,采取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的预警处理措施。预警控制由预警防控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1、设立预警处置工作机构。为保证预警控制工作常抓不懈,局设立了预警防控办公室,负责对廉政风险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处置等工作。

2、收集廉政风险预警信息。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和投诉,开展专项检查、行风评议、问卷调查、访问服务对象等方式,开展廉政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作为廉政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及时发现苗头

性、倾向性问题。

3、实施廉政风险预警处置。根据廉政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及时化解廉政风险。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

(1)谈话提醒。对预警信息涉及的议论性、现象性性问题的科室和个人,及时予以谈话提醒。(2)发放廉政风险预警通知书。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群众议论、反映较多但未经查实的单位和个人,发放预警通知书,予以警示提醒。

(3)发放廉政风险预警整改通知书。对发现存在轻微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及防范措施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4)内部通报。对一段时间内全局带有集中性、普遍性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问题,以内部通报形式进行警示。

4、建立完善预警处置制度。一是建立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接到预警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二是建立廉政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时督导,对高风险岗位的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三是建立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将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5、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对违反廉政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坚持实事实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不严格落实防范措施,不顾大局、开展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实施问责,并责令整改。

四、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开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把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风险点,带头制订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

2、要确定重点部门、重要领域和重要环节,突出抓好拥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权和人、财、物管理权等重要岗位,努力把腐败风险预警防控融入到各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

3、腐败风险预警防控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单位、各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积极解决问题,增强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实效性。

4、要加强领导,建立腐败风险预警处置工作机构,确保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落到实处,成立以局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腐败风险预警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党风办,具体负责腐败风险预警处置工作的落实。

7.医疗废物处置制度 篇七

一、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二、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贮存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洗。

三、暂存间墙面、废物回收车、盛装桶,每日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喷洒、擦洗消毒;地面每日清洗后用2000mg/L含氯消毒液消毒;每次使用后的拖把、抹布用1000mg/L含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后清洗晾干备用。

四、消毒后应进行消毒登记。

五、工作人员在做清洗消毒工作时必须穿好防渗工作服,戴口罩、帽子、橡胶手套、防护眼罩、穿防渗胶鞋,做好个人防护后进行工作。

六、工作结束后进行手和皮肤消毒,消毒方法:使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mg/L)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

七、医疗废物暂存处发生环境污染,应立即进行消毒、清洁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为加强我院的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切断病原性的传播途径,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精神,特制定我院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1、有关科室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强化医疗废物管理。

2、各类医疗废物应分类收集,用有警示标识的黄色包装物或容器物盛装,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不得混放。

3、锐器使用后必须按规定置于锐器容器中,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血)器应分离针头后放入黄色包装物内。

4、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前,应当就地消毒处理后按感染性废物处理。

5、盛装医疗废物前,认真检查医疗废物包装物或容器有无破损、渗漏。盛装医疗垃圾达到包装袋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的封口紧密、严密,以防在运送过程中遗撒。

6、感染性和病理性废物装在黄色的防渗漏的专用朔料袋中,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袋,并及时密封。

7、医疗废物运送时,必须由专职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点,避免穿越医疗区,人员活动区,食品加工区等,防止造成医疗废物盛装容器破损或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扩散。

8、收集运送医疗垃圾的专职人员要按要求做好自身保护,避免与医疗废物直接接触。

9、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医疗废物暂存点,暂存点应张贴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及禁止吸烟、饮食等标识,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等安全措施,暂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10、对收集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三年以上。

11、医疗废物统一由贵港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站回收,任何科室、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分别用有警示标识的黄色包装物或容器物盛装封闭,病理性废物必须防腐处理后用黄色包装物盛装封闭。

2、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得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在标签上注明。

3、在盛医疗废物装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4、放入包装物或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5、盛装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容器的3/4时,必须进行紧实严密的封口。

6、必须使用有警示标识的包装物或容器,如果其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或增加一层包装。

7、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或生活垃圾。

8、使用后的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袋)、注射器应将针头剪掉,针头按损伤性废物收集,一次性输液器、输血器(袋)、注射器按感染性废物收集。

医疗废物运送制度

1、医院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锐器内。

2、转运人员收集医疗废物时要与废物产生地点负责人进行废物交接登记并签名,登记的内容有:医疗废物产生地点、日期、废物类别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登记材料存档三年。

3、转运人员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4、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5、转运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必须防止造成医疗废物盛装容器破损或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一律实施袋装封闭运送。

6、本单位内部一般采取每天运送,运送时避免穿越医疗区,人员活动区,食品加工区等。

7、医疗废物转交出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容器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8、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及时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制度

1、我院建立的暂时贮存室在1楼左侧的一小平房。

2、袋装的医疗废物必须装入暂时贮存室内的集箱内,不得露天存放。

3、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4、贮存室有严密的封闭措施,有工人专人管理,不准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5、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6、室内集装箱必须防渗漏和防雨水冲刷。

7、集装箱避免阳光直射。

8、室外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室内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9、病理性废物暂时贮存时要由病理科进行防腐处理。

10、室内要每日进行清洁和消毒,可用0、2%过氧乙酸或含氯消毒剂喷雾、擦拭。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制度

1、感染性医疗废物、损伤性医疗废物、病理性医疗废物等需要焚烧的医疗废物必须交由贵港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站集中处理。

2、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相关的废物管理,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3、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交贵港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站集中处理。

4、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如细胞毒药物,必须由科主任批准,交贵港市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站集中处理。

5、放射性废物必须按有关规定专人负责处理并有记录。

6、隔离的传染病人或疑似转染病人产生的传染性的呕吐物、分泌物等排泄物,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7、禁止任何科室及其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违者罚款5000元,因科室管理不当造成医疗废物流失罚款2000元。

医疗废物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1、在收集转运医疗废物当中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溢出、散落时,转运人员立即向医院急救事故小组报告,感染管理人员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2、确定流失、渗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程序。

3、感染管理人员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4、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要尽量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及现场其他人员和环境的影响。

5、运转人员对泄漏、溢出、散落的医疗废物的医疗废物迅速进行收集,清理和消毒处理,对于液体溢出物采用木屑等吸附材料吸收处理,并对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必要时封锁污染区,以防扩大污染。

6、清理人员在进行清理时必须穿防护服,戴手套和口罩,穿靴子等防护用品,清理工作结束后,用具和防护用品均须进行消毒处理。

7、如果在操作中清理人员的身体(皮肤)不慎受到伤害,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更换防护用品,受污染皮肤部位用0.25%过氧乙酸擦拭,3分钟后洗澡,必要时接受医护技术的救治。

8、清洁人员必须对污染的现场地面用0.1~0.2%的含氯消毒液进行喷洒、擦地消毒和清洁处理,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9、感染管理科必须向院应急事故小组、卫生局、环保局报告事故发生情况,事故处理完毕后,要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院应急事故小组、卫生局、环保局,报告内容包括: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其简要经过;②泄漏散落医疗废物的类别和数量,受污染的原因及医疗废物产生科室;③医疗废物泄漏、散落已造成的危害和潜在影响;④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10、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万一被医疗废物污染或刺伤时,立即向感染管理科报告,根据不同的处理方法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必要时接受医护技术救治,进行体格检查,防治传染疾病。

医疗废物卫生安全防护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熟悉本机构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各项工作要求及安全防护知识。

2、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的正确方法和操作程序执行。

收集、运送、暂时的贮存医疗废物的人员要有严格的防护措施,要穿工作服,戴手套、工作帽、口罩。

3、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每次运送或贮存结束后立即进行手消毒和消毒。

4、要掌握在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处理过程中预防被医疗废物刺伤,擦伤等伤害的措施及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5、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禁止吸烟及饮食,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6、在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过程中,要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情况的紧急处理措施。

7、定期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8、感染管理科经常对卫生安全防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医疗废物相关消毒制度

1、严格执行医院消毒隔离制度。

2、暂时贮存室及区域用0.1—0.2%的含氯消毒剂对墙壁、地面或物体表面喷洒或拖地消毒,每周一次。

3、防护用品在每天工作结束后要用0.25%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消毒。

4、医疗废物转移出去后对其区域及用品用0.1%的含氯消毒剂进行擦拭拖地消毒。

5、医疗废物转运推车及容器每日用0.1%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擦洗消毒。

6、对医疗废物包装物表面被污染时要立即采用0.2%的含氯消毒剂喷洒消毒。

7、每次收集或转运医疗废物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并洗澡。手消毒用0.5%碘伏消毒液或75%的酒精擦拭1—3分钟。

8、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前必须就地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用0.2%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钟。

9、对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排泄物用0.2%的含氯消毒剂或漂白粉消毒,静置一小时后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制度 篇八

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制订本制度。

一、医疗废物的界定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〇〇三年十月十日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二、各科室在处理医疗废物时要遵循以下分类处理的原则:

1、感染性和病理性废物装在黄色的防渗漏的专用塑料袋中,隔离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使用双层包装袋,并及时密封。

2、损伤性废物如手术利器和使用过的针头装进专用的利器盒中。以上1、2类医疗废物由产生科室的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程序进行消毁处理。

三、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感染病人排出的体液脓液,先加1/5量的漂白粉(粪便加2倍量20%的漂白粉溶液)搅匀后加盖放置4小时,再倒入厕所。

四、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移交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穿工作服、带工作帽和口罩以及防护手套,工作中必须防止被刺伤或擦伤。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事故时按《医院固体医疗废物处理应急方案》处理。

万安卫生院

9.防突管理制度[范文模版] 篇九

1、矿井防突队每天对各防突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注意事项。

2、矿总工每周组织防突工召开一次防突工作分析会,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3、矿每月必须召开一次防突工作会,对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进行分析,针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布置和落实重点采掘面的防突工作和措施。

4、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等原因,区域或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发生变化,必须请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共同分析,研究制定或修改防突措施。

防突专项检查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总工程师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分管安全的副矿长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分管生产、通风瓦斯的业务部门领导对重点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检查不得少于两次,对一般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不得少于一次。

2、安监科要把防突管理作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和安全检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并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严肃进行追查处理。

3、防突工要经常到防突工作面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和落实情况。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回采(掘进)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如发现某项问题出现问题,必须进行核实,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与其它巷道贯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贯通前,根据生产及地测部门的通知,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绘制巷道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图,标明通风设施、风流方向、瓦斯涌出量等报批。贯通时通风区必须派通风主管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贯通后要组织人员立即进行风量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检查风流和瓦斯变化,符合《规程》有关规定时方可恢复工作。

3、贯通前必须保持两个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无瓦斯积聚。两个工作面贯通相距20米(综采工作面50米)时只准由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如放炮作业,每次装药前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风流和瓦斯情况。如瓦斯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作业然后处理瓦斯,只有两个工作面瓦斯浓度在1%以下方可进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置栅栏或设置专人警戒。

4、瓦斯检查员必须坚持放炮前后的洒水灭尘和通风的检查监督工作,如有异常情况立即处理。

5、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数据汇总记录备用。

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制度

1、防突措施的编制

(1)对突出危险区域的采煤(掘进)工作面和非突出危险区域的突出危险工作面,在编制回采(掘进)作业规程和施工技术安全措施的同时,必须编制防突措施。

(2)编制防突措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规定,结合本矿井及该工作面的特点进行编制。

2、防突措施的审批

(1)编制好的防突措施必须报矿分管生产、通风瓦斯、安全等部门负责人审查、修改和完善,然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如部门意见与总工程师的意见不相吻合,以总工程师意见为准。

(2)严重突出危险掘进(采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必须报县级以上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3)如现场因地质构造等原因发生变化,已审批的防突措施不能满足生产实际时,必须重新研究和修订防突措施,并按以上编制、报批程序进行。

3、防突措施的贯彻

(1)经审查批准后的防突措施必须由施工队队长组织所有施工人员、防突工、进行学习,技术员认真进行讲解,学习后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安排上岗作业。

(2)在每班的班前安全会上,值班领导要组织实施防突措施的人员学习防突措施,并针对现场存在的问题对特别注意的事项进行重点讲解。

放炮请示汇报制度

防突采掘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坚持爆破前汇报请示、爆破后汇报、炮后检查前请示和检查后汇报制度。

1、爆破前汇报请示:工作面在装好药并在所有禁区搜索完毕及所有岗哨到位后,由爆破工向调度室值班领导汇报工作面瓦斯情况和装药情况;生产班长向调度室请示爆破,调度室在确认禁区无人且通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确认爆破区域的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同意爆破。

2、爆破后汇报:生产班长在得到调度室同意爆破的指示后,方可向爆破工下达爆破命令,爆破工在接到爆破指令后,方可进行爆破工作。在炮响后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炮响时间。

3、炮后检查前请示:炮响后,作业人员在爆破地点等足够时间,等候时间在该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和《防突措施》中有明确规定:一般突出工作面为不少于30min,严重突出危险工作面为不少于45min。然后由生产班长请示进行炮后检查。调度室在接到检查请示后,通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确认爆破区域的瓦斯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同意进行检查。

4、检查后汇报:在接到调度室同意检查的指示后,由生产班长、爆破工、瓦斯检查工三人一同进入工作面检查。在检查后必须将检查情况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领导根据汇报情况决定是否恢复作业,并下达命令。

防突资料收集、整理制度

1、防突资料的收集

(1)防突工在实施防突措施过程中,必须认真收集现场地质资料、瓦斯资料和防突措施的参数等资料。

(2)在矿井每次发生突出、压出和喷出等煤与瓦斯突出动力现象后,必须收集突出的煤(岩)量、涌出的瓦斯量、突出孔洞的形状、突出地点的煤层情况及地质构造等资料。(3)收集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并且作一些必要的现场素描示意图。

2、防突资料的整理

(1)收集资料出井后,在地面要将收集的资料整理成台帐或卡片。

(2)按区域或工作面建立防突措施实施的资料台帐或突出台帐和卡片,并进行归档。

防突通知单审批制度

防突工在井下现场实施防突措施结束并填写好《防突通知单》后,要及时亲自将《防突通知单》送矿分管防突的业务部门技术员审查,然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如果是夜间不能及时找到矿分管通风瓦斯的业务部门技术负责人和矿总工程师,必须用电话汇报实施防突措施的情况(及钻孔个数,每个钻孔的深度、在钻孔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实施钻孔过程中瓦斯变化情况、预测或检验的指标等),得到其审查或审批意见后,将审批意见告诉矿调度室或施工队。但必须在第二天将《防突通知单》报矿分管瓦斯的通风业务部门技术负责人和矿总工程师签署审查、审批意见。

防突现场跟班制度

1、在石门揭煤实施前探钻孔、金属骨架、打震动性爆破的炮眼时和实施密集性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瓦斯抽放钻孔以及采煤(掘进)工作面实施防突措施规定预测孔、措施孔、和检验孔的防突钻孔施工作业时,必须有防突工和辅助救护队员在现场跟班。

2、在严重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有生产、通风瓦斯或安全科的人员和辅助救护队员现场跟班。

3、现场跟班人员的职责

1)防突工必须自始至终指导和监督检查钻工的打孔工作,并按《防突措施》的要求,亲自确定钻孔位置、方位和数量,测定钻屑解吸指标、钻屑量等有关参数,仔细观察收集打钻过程中的瓦斯变化、喷孔、顶钻、卡钻等情况,并将收集的资料情况及时向有关人员汇报。在实施钻孔的整个过程中,要仔细观察和认真分析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发现突出预兆时,要及时指挥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

2)生产、通风、防突、安监现场跟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并督促施工作业现场的隐患整改保证撤退路线的畅通;自始自终在现场督促作业人员按《作业规程》和《防突措施》进行作业,发现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停止作业,并向调度室和有关领导汇报,待异常情况消除或得到领导的指令后恢复作业;发现危及安全的异常情况或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要及时指挥现场人员撤离的安全地点。

3)辅助救护队员现场跟班,主要负责指挥作业人员的撤离和救护等工作。

防突工作保障制度

1、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要求设置防突机构和配齐防突工作人员,并按要求进行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后持证上岗。

2、矿每月在安排资金、材料计划时,必须下达防突方面的资金、材料计划。

3、突出矿井应根据实际需要配齐防突所需的钻机和防突仪器仪表及装置。

4、供应部门必须按防突工作计划和每月防重工作分析会的要求,对防突所需的设备、器材、材料和零配件必须按要求的时间及时保证供给。

抽采泵站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应按规定的交接班时间提前半小时达到作业现场,因故不能上班的要提前办理请假手续。

2、交接班应按规定的时间在泵房值班室或泵房内进行,交班人员要详细交代上班抽放瓦斯情况、抽采设备运转状况及安全状况,接班人员要按规定程序认真检查设备运转及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发现问题记入交接班记录,经双方签字后,交接班才算完毕。

3、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接班人员可以拒绝接班: 1)按规定对设备检查发现异常时; 2)设备、配件及材料不清洁、整齐时; 3)工具及所有公物数目不清时; 4)各种记录没有认真、准确填写时;

4、交班人员应提前作好交班准备,交接双方在签字前,交班人员不能离开作业现场或托人交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能交班:

1)发现接班人员班前喝酒或神志不清时; 2)本班职责范围内的事没有处理完毕时。

抽采泵站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1、在进行机电设备维修时,应按操作规程进行,不得违章作业;

2、易损坏零配件在维修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撞击;

3、在维修过程中,应按照图纸和有关技术参数进行。

4、泵站内所有机电设备都应定期进行保养,对正在运行的机电设备应每天检查一次,一周保养一次,及时更换轴承润滑油,轴承温度不高于周围温度150;

5、每周对所有抽采设备及机具进行一次巡检,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防突科及矿调度室,进行处理;

6、机电设备的外壳必须保持清洁、完好;

7、对防爆电器设备的防爆性能要随时检查,发现失爆现象必须立即处理;

8、随时检查标准紧固件是否松动,如有松动,应立即紧固。

瓦斯抽采泵站安全制度

1、瓦斯抽采泵站50米内禁止有明火,不准用火取暖,站内严禁吸烟;

2、泵房内电器设备和照明设备都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应严格按防爆规定进行安装、维修及检查,确保防爆设备的性能正常发挥;

3、抽采管路系统必须设防雷电、防爆炸、防回火等安全装置,并经常检查,保证性能完好;

4、禁止在站内和抽采管道附近进行气割、电焊等作业,若必须进行时,需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5、站内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站内要存放足够的消防器材(灭火器及消防沙),每周进行一次消防检查;

6、抽采泵司机必须穿戴整齐,长发者必须将头发盘起,并戴帽操作。

抽采泵站管理制度

1、瓦斯抽采泵站为重要的安全场所,除抽采泵司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入内;

2、上级检查和其他需进站人员一律凭进站许可证进站,并在站内签字登记,一切进站人员必须自觉将手机、烟火等交值班室暂为保管,离站时退还,严禁在站内抽烟、使用手机或使用明火;

3、值班人员应认真到岗履职,不迟到、早退,严禁在当班中打牌、下棋、脱离岗位等;

4、值班人员要按规定做好抽采参数的检测记录、出入泵站人员登记等工作,做到不漏记、不缺失;

5、值班人员对站内电器设备、照明、机械设备、仪器、仪表负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6、抽采泵站必须进行周检、月检,并有检查记录和隐患排查、整改记录。

防突措施督促检查制度

1、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突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检查的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的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总工程师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次,分管“一通三防”的副总工程师每周对重点防突工作面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次;分管生产、通风瓦斯的业务部门领导对重点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次,对一般防突工作面每周到现场检查不得少于1次。

2、通安科要把防突管理作为重要的安全监察和安全检查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突出危险掘进(采煤)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掘进(回采)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如发现某项出现问题,必须查明原因,并按照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严肃追查责任。

3、防突工要经常到防突工作面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内容包括:现场操作人员是否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突控牌板是否按规定填写,防突基点有无破坏、移动现象,掘进(回采)的距离和位置是否与突控牌板吻合等。如发现某项出现问题,必须进行核实,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

防突管理制度

1、进入突出危险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2、在突出危险区域严格按照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进行施工。

3、加强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地质部门及时进行瓦斯地质预报,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通风科和防突科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采掘工作面发生突出预兆时,瓦检员或班、组长应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撤至进风安全地点。突出后,及时准确地向调度室汇报突出现场情况。

5、防突科技术人员对突出要亲临现场或亲自接受瓦检员关于突出情况汇报,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6、瓦斯突(喷)出的掘进工作面要在局扇与通风联络巷间安设坚固的反向风门两道。

7、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必须坚持设备下井前经机电部门防爆检查。不防爆的设备不准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及电气设备隐患,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8、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放炮的制度,禁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炮时要做到“一炮三检”。

9、突出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放炮时要切断巷道和回风巷一切电气设备电源,人员撤至避难硐室或防突门以外的进风地点。

10、加强掘进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局扇指定专人管理,不准随意停风,突出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行“三专两闭锁”,任何情况下,不得甩掉闭锁,强行送电作业。

11、坚持突出工作面“十不准生产制度”即:工作面不按规定预测(效检)不准生产;突出参数超标,未执行技术措施不准生产;出现喷孔、顶钻及明显突出预兆不准生产;没有允许进尺标记不准生产;躲炮距离、位置、时间不符合要求不准生产;责令停产、停工未经有关科室复查不准生产;防突牌板未按规定填写不准生产;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没有断电撤人、安全出口不畅通不准生产;空帮、空顶、支护不到位或无前探支护不准生产;无压风自救系统或压风自救系统无风、压风自救距工作面大于40米不准生产。

12、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装置,否则不准开采。监测队按规定每周进行维修和调试,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移动或停用。

13、突出工作面,回风道要钉栅栏门,设警示标志,放炮期间,禁止任何人员工作。只有在工作面检修期间,经瓦检工同意后,方可解除警标进行其它工作。

贵州勇能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纳雍县后寨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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