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校门须知

2024-06-21

进出校门须知(精选7篇)

1.进出校门须知 篇一

学生进出校门管理规定

一、下午放学后无特殊事情的,1 小时内必须离校,不得在学校逗留。

二、上课迟到的学生,必须服从值周教师和门卫室管理,如实进行登记,不得欺瞒。

三、不到放学时间,任何学生不得私自离开学校。

四、上课期间,因特殊原因必须离校的,需持班主任或政教处开具的正规请假条交门卫室登记并收存后,方可离校。

五、紧急情况,必须有人签字担保方可放行,并立即电话告知班主任或值班领导。

六、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棍棒等危险品进入校园,也不等将猫、狗等饲养物带进校园。

七、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如实记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与班级考核挂钩。其离校期间一切责任自负。

2.送货车辆进出校门管理制度 篇二

一、关于送货车辆进出学校的规定

1、送货车辆进校必须向辅警出示学校统一制作的送货卡,在校门警卫室登记后方可进校。

2、超过2吨以上车辆禁止进校。

3、司机酒后禁止入校。

4、送货车辆在学校规定时段即每天上午:8:55——9:40、下午:2:35——3:20允许进校。

5、课间学生在校园活动时间禁止出校。

6、送货车辆在校园内必须缓速行驶,禁止鸣笛。

7、食堂泔水车进校时间为学生就餐半小时后,等待学生就餐结束方可收集残食。

8、送货车卸货完毕须经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人员准许方可出校,下课时间不准出校。

二、关于工作人员进出学校的规定

1、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员进出校门必须向辅警出示工作牌。

2、工作人员晚上外出时必须于当晚学生就寝熄灯前(21:40)返校。

3、食堂制作早餐工作人员早晨入校时间为:4:00——4:30。

4、食堂、商店、浴池工作人员骑自行车到校门必须下车推行,骑摩托车和电动车的在校园要缓速行驶,停放在摩托车棚。

三、违章处理办法

1、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员对送货车负有安全管理全部(文章转贴自实用工作文档栏目)责任。凡是送货车在校园肇事的未经学校准许一律不准出校,根据肇事情节追究车主和购货食堂、商店、浴池管理员责任。

2、凡是顶撞辅警,无理取闹的车主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校,违章强行进入者,辅警有权代表学校扣车、报警。

3.进出校门须知 篇三

我校为了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有效预防违法犯罪,保护学校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将我校进出校门管理制度制订如下:

一、家长进出学校制度

1、穿戴整洁大方,穿拖鞋、背心不能进出校门。

2、家长来校确须进校者,向保安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再开始办理登记手续。

3、学生学习期间各种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入内。若经允许入内,自行车、摩托车进出校门要下车推行,并停放在指定车棚内。

4、当家长给子女送雨具、钥匙等物件,可写纸条交给保安代送。

5、家长若将校内学生接出校外,须得班主任批准,经核实后才能出校门。

6、每个月的第一个学习日为家长开放日欢迎家长来校了解情况。下雨天家长也可进入,但只能在楼下等候,不能上楼。

二、来访人员进出学校制度

1、来访人员来校确须进校者,保安用电话向被访部门或被访人员取得联系,经同意后再开始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请出示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认真填写(来客来访单)。

3、当来访人员离开学校时,应及时将签有被访者姓名的回执联交于保安。

4、制止校区内吸烟。

三、学生进出学校制度

1、每周一至周五上午到校:7:10 —7:40;下午到校:(10月—次年4月):12:30—1:00,(5月—9月):1:30—1:50。每周六为上午7:30,下午为1:30;周日为上午7:50。一般不能提早来校。佩戴学生卡进入校门。

2、不准带与学习无关的书籍、玩具、管制刀具及危险品进校门。

3、不准将零食带进学校,校内不准吃零食。

4、课间不得随意出校门,学生出校大门必须有班主任批条。

5、去校外跑步或集体活动时,必须有老师领队,排队出校门。

6、午休期间,在校午休的学生一律不准出校门。

7、不准翻越校门、围墙进出校。

4.进出校门须知 篇四

海关服务提示:

一、旅客通关时应选择正确通道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 “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

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图),可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有不明规定的旅客应主动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并到海关申报柜台进行书面申报,其它任何形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报形式海关均不视为有效申报。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遇。

二、旅客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范围♦ 基本原则:个人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此范围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 进境需向海关申报物品:

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 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 出境需向海关申报物品: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货物、货样、广告品;

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 若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进出境,予以没收或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

责任。

♦ 禁止进境物品: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各种烈性毒药;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新鲜水果、茄科蔬菜、活动物(犬、猫除外)、动物产品、动植物病原体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应检物;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 禁止出境物品: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四、旅客接受海关查验注意事项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配合接受海关查验。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物品的搬移、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查验时,请旅客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便海关确定旅客身份和物品验放标准。

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五、其他规定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经海关核准登记准予暂时进出境的物品,须由本人在本次复带出境或进境。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

5.进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篇五

为了更好地为进出口企业服务,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领证,保证进出口许可证的顺利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特制订进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第一章 申 请

第一条 企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应进入商务部许可证局网站的出口或自动进口申领系统,在线填写、修改、上报申领单。

第二条 企业在申请配额管理商品出口许可证时,应在附加说明信息栏目里注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配额分配文件号,每份文件只需标注一次。

第三条 企业在申请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时,应在附加说明信息栏目里注明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转受让证明书发证序号,每个序号只需标注一次。如有转受让配额需加注“转受让”字样。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许可证时,如贸易方式为加工贸易,应在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加工贸易”字样。

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商品,应在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

第五条 企业网上填写申请表后,发现错误的,应在网上提出撤销申请,由我办审核后予以撤销。如申请已经我办复核通过,企业必须按照第三章规定办理许可证的删除。

第二章 领 证

第六条 企业领证时提供的全套领证证明文件应当清晰、完整,合同各项内容与申请表内容应当一致。

第七条 领取出口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复印件仅限公历内初次申领时提交);

(二)加盖出口商公章的在线打印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一份申请表附一份货物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同一合同项下申请的许可证联号时,提供一份合同即可);

(四)领证人员的介绍信和身份证;

(五)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正本配额文件;

(六)实行配额招标商品应提供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第二联)、转受让证明书(第二联);

(七)蚕丝等实行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应提供正本《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八)企业的贸易方式如为加工贸易,应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九)出口商和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第八条 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复印件仅限公历内初次申领时提交);

(二)加盖进口商公章的在线打印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一份申请表附一份已备案的货物进口合同(同一合同项下申请的许可证联号时,提供一份合同即可。);

(四)领证人员的介绍信和身份证;

(五)进口商与收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第九条 大连市本地企业应指定本企业人员来我办领取许可证。非大连市本地企业应指定本企业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企业人员到我办领取许可证。

进出口企业应将1-2名领证人员名单报我办备案,领证人员要求熟悉申领许可证业务,并相对固定。我办将对领证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领证程序,方便企业申领许可证。

第十条 我办自领证企业通过网上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请各进出口企业及时领取许可证。

第十一条 领证应提交的文件不齐时,领证企业应补充提交后方能办理。

第十二条 进出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对逾期不领的许可证,将按有关规定作删证处理。

第三章 许可证的删除、核销

第十三条 进出口许可证的核销、删除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核销、删除后的配额余量将退回给企业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许可证将自行失效,相应配额视为自动放弃。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删除许可证,须提交: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退证申请表(表格可在我办网站发证服务栏目下载);

(二)许可证原件三联。

(三)申请人员的介绍信和身份证。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核销许可证,须提交: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退证申请表(表格可在我办网站发证服务栏目下载);

(二)许可证原件第一联。

(三)申请人员的介绍信和身份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如遗失进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应立即书面报告我办和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

我办凭经营者遗失报告、声明作废报样等材料,与海关电子清关数据核实无误后,删除或核销原证并换发新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须知由商务部驻大连特派员办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须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6.进出校门须知 篇六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注册资本、技术能力、人员资格等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获得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接受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五十七条 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扰乱检验鉴定秩序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暂停其6个月以内检验鉴定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吊销其检验鉴定资格证书。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质检总局、商务部、工商总局第58号令)。

二、申请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2、注册资本不少于相当于35万美元的人民币;

3、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相应规模;

4、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管理体系;

5、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是在本国独立注册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合法机构;

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或投资一方应当是以第三方身份,在国内专门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独立机构;

3、注册资本不少于35万美元;

4、具有与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技术资源;具有固定的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和跨国经营的能力;

5、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管理体系;

6、从事检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且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不少于机构总人数的2/3;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03年12月11日前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暂不允许外资控股。2005年12月11日前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设立。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设立中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浙江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的材料

质量管理文件

以第三方身份依法在国内从事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的证明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向浙江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下列材料:

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检测条件、技术能力的材料

质量管理文件

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投资各方在本国提供检验鉴定业务3年以上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证明

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从事检验鉴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

1、申请设立中资检验鉴定机构应向浙江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的中资检验鉴定机构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2、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检验鉴定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向浙江检验检疫局和浙江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方投资者为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的大型企业的,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商务部提出申请

3、申请设立外商独资检验鉴定机构,应向浙江检验检疫局和浙江省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委托的其代理人提出设立申请,委托代理人需提供申请人的申请委托书)

(二)提交材料

1、《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分别装订。

申请表应使用中文填写,申报材料为其他文字的应附有中文译文,并以中文为准,并声明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三)受理申请

浙江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提出的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需补正材料的,应在三十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补的视作自动放弃;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属浙江检验检疫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浙江检验检疫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四)初审

浙江检验检疫局受理申请的,由浙江检验检疫局负责初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最终审核。初审应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

(五)上报

浙江检验检疫局初审符合的,应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最终审核,初审不符合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符合或不符合的决定(现场审核时间不包括在内)。

六、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7.进出口变更流程及须知 篇七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一份

2、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全部加盖公章

一般三个工作日领证

二、海关变更:

1、报关单位变更申请表一份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一份

3、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4、股东会决议一份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海关证书复印件一份

复印件全部盖公章

高清海关马上就可以领

三、电子口岸变更:

申请基本信息变更的企业,必须备齐以下证件原件、复印件,填写相关表格。其中证件复印件和相关表格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确保字迹清晰可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完成本年审)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国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反面)

(五)《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六)《电子口岸IC卡变更申请表》

(七)《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1号表)

(八)《中国电子口岸企业IC卡登记表》(2号表),变更法人必须填写 企业法人卡、所有操作员卡都要带

复印件全部盖公章

企业可在递交申请一个工作日后访问“福建省电子口岸企业入网备案/变更办理进度查询系统”(网址:http://icapprove.fjeport.gov.cn/),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查询入网审批进度。如有疑问,可拨打福建电子口岸客户服务热线0592-5329958咨询。

四、商检变更:

报检单位的登记备案内容有变动或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在网上登录(网址:)点击

界面,报检企业管理系统注册,要选择已注册&已备案,注册登记号是: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的备案登记号,密码是:组织机构 代码证号

提出变更申请,并在一周内到发证机构办理变更及换证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成功后打印的《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变更申请表》,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2、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登记备案证明书;

3、变更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对外贸易备案证明等)。

全部加盖公章

五、外汇管理局:

出口核销

带上电子口岸审批资料和IC卡和核销单申领卡找专管员

进口付费

企业档案信息变更需提供以下相关文件或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1、地址变更提供: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变更提供:(1)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名称变更提供:(1)工商局颁发的“准予变更通知书”复印件;(2)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资金变更提供:

(1)外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和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中资企业: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范围变更提供: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海关证变更提供:新海关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截止有效期变更提供:新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退税登记变更: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应提供的资料:

①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②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③ 贸发局、工商、国税、海关、银行等部门变更资格的复印件;

④ 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或登记证)原件;

⑤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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