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施工安全

2024-08-03

电力施工安全(精选8篇)

1.电力施工安全 篇一

电力线路施工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年02月24日18:33 来源:健康安全网(101587)人已经阅读 我要评论0人已参与 导语:

一、施工单位指定一名领导(副所长)兼管农网改造工程的安全工作,现场设施工安全员一人;

二、要有严格的总体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安...一、施工单位指定一名领导(副所长)兼管农网改造工程的安全工作,现场设施工安全员一人;

二、要有严格的总体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对各种危险点要有充分预想,要有具体预防措施,总体方案要报局安保科备案;

三、施工队伍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者允许上岗作业。作业人员要持“安全合格证”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发生问题,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于培训考试情况要详细记入本单位“培训记录”内;

四、对工程录用的力工要签定“安全合同”(单位、本人、家属各一份并做好三方同时签名)。工地现场施工人员在明知是违章、违规的前提下蛮干及盲目作业而导致的事故,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五、不论高低压设备施工一律严格执行《供电所作业票》或《线路第一

(二)种工作票》,凡无票工作,无票操作,发生事故都要追究责任;

六、开好班前班后会,每天的开收工都要开,缺一不可,要有记录,若不开班前班后会,不认真研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的,一经发现不论后果与否,都将严惩不贷。施工中,施工人员要互相关心施工安全;

七、施工期间要加强车辆管理,杜绝发生交通事故,严禁客货混装或用汽车做牵引放紧线、立杆等;

八、凡涉及到其他运行单位的,所开出的作业票必须到该运行单位汇签,工作许可人必须由运行单位担任,施工单位不得善自触动运行单位的任何设备。对于这样的施工,施工和运行单位都要指定—名同志负责联络工作,中途不得换人(极特殊情况例外);

九、施工单位要合理编排停电计划,涉及局掌握的分歧以上线路停电,要及时向局调度提报停电计划,以便做好统筹安排;

十、施工中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或发生冲突时,都要冷静对待,由单位领导出面进行协商或通过当地政府进行解决,且不可冒然行事或大打出手,待妥善处理后再施工;

十一、分管施工作业的领导,每天必须深入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布置和完善,杜绝野蛮施工;

十二、每日开工前,现场列队宣读工作票、作业票,负责人要向作业人员讲明现场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及工艺要求、其它技术要求和施工注意事项等;

十三、严格按局关于《危险点控制和标准化作业措施》及10KV及0.4KV线路检修作业危险点及补充控制措施》要求,有顺序地作业;

十四、每个工作负责人手中,每天只发一份《作业票》,严禁携带多份《作业票》,以免搞错,工作负责人在前一天必须将第二天的工作提前安排好;

十五、严格停电、验电、挂地线程序,拉开低压开关施工的一律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停送电工作要专人负责,操作时要使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

十六、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须系带,无安全帽保护的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其中对于外雇人员: 1.进入现场的技工,在进入工地前,必须由雇用单位进行至少三天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县局考核发证后方能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后由现场安全员及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及教育,经所长、安全员审定批准后,方可参加施工,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的有关规定,否则出现问题按奖惩规定处理。2.进入施工现场的力工,在进入工地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用人单位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工地,进入工地时,应由现场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培训,讲清任务及要求和注意事项。3.雇用人员及聘用人员的现场管理,要必须按第一条五、六项严格执行,严禁任何情况下随意及进行违章作业。4.雇用人员的年龄一般不易超过50周岁,最小不得小于18周岁且身体状况良好,有妨碍工作的病症不得雇用。5.雇用人员要听众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和调动,要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进行施工。

十七、登杆作业时,登杆人员要使用安全带,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严禁将安全带绑在导线上,登杆前要先检查各种工具,如:脚扣子、安全带、手绳等,还要检查电杆埋深情况,角度杆、终端杆、分歧杆要检查拉线情况等,没有安全感的,一律不得登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再登杆;

十八、杆上作业,上下传递物品一律使用绳子,严禁抛投,杆下人员要监督杆上人员的作业情况,要起监护作用;

十九、严禁采用突然剪断导线的方式放旧线,必须用绳索缓慢进行;

二十、架设新线的放线,要有过线滑子,放线中的接头,要严加管理,拽不动的绝不能硬拽,以免刮坏其它设备或建筑物等。紧线时,要有统一指挥和信号,道口要设专人看守,以免刮人。紧线时严禁“过牵引”,以免造成倒杆断线伤人事故; 二

十一、换立新杆工作必须统筹安排好,若利用旧杆起新杆,新杆坑与旧杆坑要至少有50公分的保护距离;各种起重工器具要做到充分检查,包括绞磨、钢丝绳、抱杆、大绳、各种滑车、缓冲器等,不合格的绝不准用。立放杆应使用专用工具,要有专人指挥,统一信号、统一口令、统一指挥,要采用角度滑子,电杆起立到一定高度时应检查各部受力情况,杜绝放野杆; 二

十二、涉及到交叉跨越电力线、通讯线路的,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对于同杆架的,必须停电进行,严禁带电进行; 二

十三、线路施工,要严格核对线路名称、杆号和色标,防止误登杆; 二

十四、施工中要加强用户自备电源的安全管理,防止由于反送电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在具有自备电源的分歧线上,必须加挂地线予以封闭; 二

十五、施工中遇有高低压电容器补偿点的,必须进行检查,在充分放电接地后方可施工; 二

十六、低压线路施工,必须将零线做好标志(记号),防止380V电压进户,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

十七、施工在雇用车辆前,首先应由所长、安全员、承包人对车辆的车况、驾驶人员情况(驾驶证、行驶证、保险、驾驶人中年龄)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详细检查记录,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雇用,否则出现事故,要追究检查人和雇用人责任。局不定期对雇用车辆进行检查。其中: 1.车主在每天出车前必须对车况进行一次严格检查,特别是载人车辆除每天出车一次检查外,还要随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2.严禁客货混装,载人车辆要有防护装置。3.险路、险段乘车人员要下车步行。4.在施工中个人使用的摩托车,在进入工地前由安全员、所长对车辆状况及个人的驾驶证件、头盔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有问题时严禁继续应付使用,不听劝阻的要予以辞退。5.车辆载件时,应驾驶人员交待安全事项,驾驶员蛮干的,出现问题由驾驶员本人负责。6.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速行驶,严禁无证驾车。电力企业的生产班组有些人认为,班前会和班后会是形式主义,起不到多大作用。其实,这些人只是把班前会和班后会当作“会”来认识,而不是作为落实班组安全管理的工作方法来看待。

班前会绝不是“要注意安全”、“做事要小心”之类口号式的交待所能替代的,它需要在布置工作的同时,进行危险点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有很多班组的作业内容每天都相似,于是布置安全工作时,班组长就一味地强调同样的内容,不仅枯燥,而且没有必要。其实,只要班组长留心观察,就会发现绝对没有哪两天的情况完全相同。作业现场每天不尽相同,如同样是主变定检,设备厂家不同,参数也会有差别,需要提醒班员注意。员工的思想状态每天也不同,如某员工家中有喜事,其心情会比较激动。不同时期,企业也会对安全生产有不同的要求,如在节日期间,企业会要求班组长注意酗酒上班的员工。如果班组长能对当天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班前会就会开得比较成功。

很多班组长只注意班前会,而忽视班中检查,导致班前会和班后会不能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班前会上,班组长应要求班员在班中及时报告其所在岗位存在的隐患,并对工友进行监护。班组长也要在班中查处违章作业行为。班中检查是联系班前会和班后会的中间环节,没有这个环节,班前会和班后会就会徒有其名。班后会开得不好,就像一个人有灵活的头脑,有健康的心脏,却有一双残废的脚。班后会对一个班次的安全工作进行小结,表扬遵章守纪的,批评违章作业的,对违章作业行为是一个有力的打击,同时,也对班前会和班中检查起到了促进作用。如果班后会天天都说“无违章现象”、“无大小隐患”,就真的成了形式。只有把班前会、班中检查、班后会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才能使班前会和班后会真正发挥作用。

2.电力施工安全 篇二

1.1 电力施工中所存在的安全问题

1.1.1 制度不完善。

在我国的电力企业中, 大多都没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而且相应的安全制度也并不完善, 这就给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带来了麻烦。由于缺乏有效的权利以及制度依据, 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往往很难进行。即便是有些企业设立有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 他们的权利过小往往也不能够顺利地执行安全管理任务, 不健全的制度使得安全管理不能够切实地发挥出它应有的作用。

1.1.2 意识薄弱。

有些电力公司过分追求效益, 而对电力的施工安全缺乏相应的重视。主要体现在:安全防护机械缺乏或者是不合格, 在平时不注重安全防护机械的检查和维护;施工人员专业素质较低, 企业并没有经常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导致大多数员工的施工安全意识较低;企业不注重对施工安全技术的研究以及新科技成果的应用。

1.1.3 监督不力。

我国电力企业的施工监管部门对电力施工监管不力是导致电力施工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电力监管部门对电力施工项目并没有形成长效监管机制, 在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能时消极懈怠, 没有切实对电力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这给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1.2 强化电力施工安全对策

1.2.1 加强电力企业安全意识的培养。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举办讲座培养电力施工企业以及电力施工人员的电力安全意识, 让他们能够充分意识到电力施工安全的重要性。尤其是对电力企业管理者施工安全意识的培养, 可以采用电力施工安全事故事例对电力企业管理者进行教育, 通过生动形象的例子让他们充分意识到发生电力事故的严重性。

1.2.2 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企业需要加强对施工安全技术的研究, 制定出一套安全的施工技术, 用以保障员工的施工安全。企业必须根据电力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环境以及工作条件来进行安全施工技术的研究。在电力工程施工中, 主要需要提防触电、高空坠落、火灾等事故。企业在进行安全施工技术制定时, 要把这些常见的安全事故因素全部考虑在内。因为电力施工较为复杂, 影响施工安全的因素较多, 所以即便是在一些临时工程中, 施工方仍要做好防触电和防火保护, 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施工安全。

1.2.3 完善安全制度。

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电力施工安全的重要前提, 企业应当建立自身的施工安全管理部门, 严格执行有关电力施工安全规定对电力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电力安全管理部门需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有关规定制定出一份详细的电力安全管理表, 根据工程不同的施工进度对电力施工安全防护的各项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电力施工的每一个步骤都符合有关安全施工要求, 加强对安全事故的预防, 对于那些不符合安全施工条件的项目坚决不予执行, 严格遵循四不原则: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允许开工、不具备上岗条件的人员不准许上岗、不合格的防护用品和机具设备禁止使用、不落实安全措施责令停止施工。

1.2.4 加强监督。

为了保障电力企业严格按照有关条例进行安全生产, 电力监督部门应当切实负起自身的责任, 加强对电力企业施工情况的监督, 采取责任落实制度, 把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监督人员的身上, 把电力企业的安全施工分片交由不同的监督人员进行管理, 让每位监督人员真正肩负起自身的责任, 对电力企业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监督的方面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审查电力企业在开工之前是否制定有详细的安全施工计划、电力企业的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备、企业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电力施工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资质等。对于这几项重要的内容监督人员要进行详细的检查, 排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确保在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安全问题。

2 电力检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

2.1 电力检修中的主要问题

由于电力设备大部分是处于24小时运转状态, 长时间的工作很容易发生事故。我国现阶段各种电力事故频发, 电力检修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它不仅关系着居民和企业的正常用电, 而且也关系着电力企业自身的利益。导致我国目前电力事故频发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电器设备长时间处于运转状态, 超负荷工作容易导致电器出现故障;另一个方面是我国电力企业的工作人员在日常电器的检查维护中, 没有尽到自身的职责, 对电器运行情况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做到彻底检查。

2.2 解决电力检修问题的具体方法

对于电力检修所存在的问题, 最重要的是电力工作人员要做好电器设备的检查工作。企业需要制定一套电力检修责任制度, 把电力检修工作分片分时交由不同的电力人员负责, 把电力事故的责任落实到每位基层电力检修人员以及管理人员身上, 让他们能够切实负起电力检修的责任, 认真地按照有关要求对电力设备进行检查。对于电力设备的具体检查流程, 应该按照电力作业指导书中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在进行电力设备检查的时候, 电力人员尤其要注意对二次保险地线以及围栏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在电力检查之前确认设备已断电, 地线已经牢靠, 在做好有关安全工作之后, 对电力设备是否存在线路老化或者临时短路等情况进行检查。

3 结论

3.谈电力施工的安全隐患 篇三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对电力需求大幅增长,电力施工活动逐渐增多,一方面满足了人们生产生活对电力能源的基本需求,另一方面电力施工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大。本文就现阶段电力施工中的主要安全隱患进行分析,针对相应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期促进电力施工的安全管理。

关键词:电力;施工;隐患;对策

电力能源是维持我国生产生活正常运转的基础资源,随着电力施工的日趋增多,其安全隐患也日益凸显,各种电力施工事故屡见不鲜,给电力工程、电力行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1]。在此背景下,需要我们对电力安全施工引起高度的重视,在电力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从管理、施工、人员等各个环节强化安全意识,从而确保电力施工安全平稳进行。

一、现阶段电力工程施工中常见的安全隐患

(一)电力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环节

1.建设单位对项目安全管理缺乏足够重视

(1)作为项目投资方的建设单位在电力工程施工的过程中过多关注工程进度,对施工过程中的一些不确定或不利因素缺乏足够的安全性和合理性认识。(2)建设单位往往出现拖欠工程款项的问题。在电力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无论工程主体是谁,拖欠工程款项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得承包商为了缓解资金紧张问题而大力压缩成本,在很大程度上缩减了电力工程的安全生产投入。(3)承包商预期的建设工期缺乏保障。如电力工程的建设主体是政府相关部门,在上级或政绩因素的作用下,建设单位经常会要求建设项目提前竣工;如电力工程的建设主体是私人业主,业主为了缩短工期减少投入或早日产生效益,也会要求提前竣工。在这样的情况下,承包商不得不赶进度,电力工程施工的合理工期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施工人员疲劳作业,安全隐患必然增加。

2.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

电力施工企业将精力过多地放在施工项目的争取、经济利益的创收上,并未认识到自身是电力安全施工的第一道保险,存在着电力施工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现象,表现在以下几点:一、低价投标,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还存在分包转包,层层收取管理费的情况,使得一线施工人员的利润被大大缩减。这些必然导致工程承包商考虑成本因素而减少安全防护措施投入。二、电力施工企业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在电力施工安全监管制度及机构设置上落实不力,存在依托建设单位和监理安全监管的现象,电力施工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三、电力施工企业未建立自身的培训体系,在施工人员和临时聘用劳务工培训上跟进落实不够及时,培训方式单一低效,针对性不足,多数是走过场,流于形式,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观念及质量控制意识不强。

(二)电力施工组织实施环节

1.安全施工资金及设备投入不足

电力施工项目市场竞争压力大,如管理不够精细化,施工项目经济效益微乎其微。纵观现阶段电力施工实际状况,存在安全施工资金及设备投入不足的问题,一方面保障安全施工的经费跟进不及时,较易出现经费挪用现象;另一方面相关安全防护设备及用具更新速度较慢,增大了电力施工安全隐患发生的可能性[2]。

2.施工过程中按经验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电力施工人员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施工中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现象,如常见的不按施工图纸施工按经验、施工中更换导线规格及其它材料,甚至替换设备等。由此容易导致施工设备材料质量不合格,无法满足原有的设计负荷要求,引发工程安全质量事故或留下极大安全隐患。

3.电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电力施工具有作业类型多样,施工环节众多,室内外作业并进,高空作业风险较大的特征,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也相对较多。但在电力施工现场管理上,存在安全管理缺位及管理力度不足的现象,相当一部分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无法及时发现并清除现场安全隐患,有的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明知是违章,但为了赶工期,保可靠性,默许不安全行为的延续,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导致电力施工事故时有发生。

(三)电力施工人员环节

通过研究大量的事故发现:≥80%的事故发生都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因此,在电力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可以说电力施工人员是最大的安全隐患,其表现是有章不循,以身试险,明知不可违而违之。究其原因如下:(1)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人员在急于求成心理的驱使下,违规作业或者自发的省略某些施工环节。(2)思想麻痹。在电力施工的过程中,个别施工人员出现一两次违规行为,没有事故发生,若不及时制止,就会导致施工人员产生“违规没关系”的心理,导致施工人员对违章行为习以为常,最终导致施工危害的发生。(3)过于自信,骄傲自大。施工人员在施工的过程中盲目自信、过分依赖经验,常常在不经意间发生一些违章行为。(4)受思想情绪的影响,过度的激动或气愤,使一些动作过大、过快,甚至产生一种冒险心理,造成一种违章行为。另外,情绪郁闷、烦燥、压抑、过度的低落,会使作业者思想不集中,工作消极,动作缓慢,反应迟钝,有时会产生一种逆反心理。(5)侥幸心理,这是违章者较为普遍的一种心理。别人都这么搞,以前也这样做,这么多人怎么会就查到我,种种侥幸心理,会使作业者对自己的违章行为找到很多借口,以致违章行为时有发生。(6)部分施工人员业务生疏,不具备完善的安全常识,在施工之前没有对作业环境和作业对象进行充分的了解。同时在自尊心的影响下不愿请教,蛮干、瞎干、凑合干,对违规行为毫无警觉。(7)电力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较为松散,工程监管人员监督不力,不能严格执法,导致施工现象管理混乱,在某种程度上滋长了违章之风。

二、消除电力施工安全隐患的相关对策

(一)完善对地方政府部门及业主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政府各级人员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另外,大部分的承包商所处的市场环境都较为恶劣,业主缺乏监管和约束,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给承包商,导致承包商一味的缩减开支,最终使得安全隐患凸显、安全事故频发。因此,为了消除电力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就要在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严格要求的同时,对业主的违规行为也要进行监管和处罚,保证工程款项及时落实,促使合理工期得到有效保证,确保承包商拥有一个较为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自觉自愿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二)明确电力施工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首先,电力施工业主及项目发包人要认识到自身是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做好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查,优选施工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单位。在确定施工单位后,与其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对双方的责任义务加以明确,督促施工单位保障电力施工安全管理资金及设备的投入,严禁资金挪用。在电力施工企业施工管理中,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避免出现工程违法违规转、分包。

此外,电力建设单位要发挥自身的协调作用,联合电力施工项目参建方,定期举行项目分析会,对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加以集中分析,找出安全漏洞并采取措施及时弥补。

其次,作为电力工程设计人员及监理人员,要将电力施工安全管理融入到自身的设计及监理工作中。电力工程设计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标准设计,避免设计中出现不合理现象引发安全事故,着重对工程重点及安全隐患易发部位加以标注,为施工提供技术指导。电力工程监理人员,要严格执行电力工程监督管理标准,做好对施工现场的实时监督,及时发现、整改施工不规范的现象,并做好记录,在安全管理会议中提出,避免类似行为再次发生[3]。

再次,做好电力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实时及集中排查工作,完善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一方面,要通过施工监理方及施工建设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意识;另一方面,电力施工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隐患集中排查工作,重点对易发安全事故的部位,如高空作业部位,易发生坠落、触电及物体打击部位,进行集中排查及治理,在不断排查治理中做好电力施工全过程安全管理。

(三)因势利导,打非治违

4.电力施工安全协议书 篇四

甲方:xxxxx

乙方:xxxxx

根据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及乌鲁木齐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乌铁总〔2010〕174号)文件要求,切实搞好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保证施工期间行车安全,经甲乙方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施工项目:xxx

作业内容:电力自闭、贯通线自闭线迁改

施工时间: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施工地点:详见后附施工计划

影响范围:详见后附施工计划

二、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工程期限:

责任地段:详见后附施工计划

工程期限: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三: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

甲方:

1.执行《技规》、《行规》和乌鲁木齐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乌铁总【2010】174号)文件等有关规定。

乙方:

1.执行《技规》、《行规》和乌铁总【2010】174号等文件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铁道部、路局有关本项施工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质量标准及施工工艺。

四、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

1.及时转交有关施工的调度命令,封锁时间结束前提前预告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的驻站防护员。

2.督促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的驻站防护员,正确及时的填写运统-46,并做好确认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有车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单位的驻站防护员。

4.工程开工前一天,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单位,由设备管理单位派出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无设备管理单位施工安全监督人 1

员到场工程不得开工。

五、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共同责任、权利和义务:

确保施工安全是施工、行车组织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二)甲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

2.为使运输设备终始处于良好状态,保证运输、施工两不误,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申请和办理已批复的施工计划,并如期兑现。

3.根据施工单位和维修单位的施工计划申请,及时安排施工和维修作业时间。

4.施工计划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须变更时,应提前通知施工单位。

5.对没有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及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一律不予批复和安排。

6.对有特殊要求的施工,必须按规定给予安排。

(三)乙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2.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达不到资质的严禁施工。

3.施工期间须把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

4.施工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方案及安全措施,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5.施工前须将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施工计划提供给设备管理部门及行车组织部门各1份。

6.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施工程序进行作业,保证施工质量达到有关技术标

准。

7.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法制教育,特殊工种必须持双证上岗(上岗证、职工技能鉴定合格证)。

8.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未经电务段许可不得擅自扰动电务设备和影响电务设备安全,施工单位施工前必须提前与电务段办理手续。

9.施工安全协议签定后72小时,送达设备管理单位的相关信号、通信车间。施工开工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电务段调度和相关的信号、通信车间,并向设备管理车间提报施工配合通知单,双方签认后,按照签认要求落实施工和配合工作。

10.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每日收工前将次日的施工内容通报相关的信号、通信车间及电务配合、安全监护人员,电务配合、安全监护人员未到现场禁止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落实防护工作,确保行车和作业人员的安全。

11.施工项目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恢复设备,并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2.因需要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取土、采空、堆放物品等或拆移影响行车安全的设备(如各种标志、牌、桩等),必须经路局有关部门同意签认,并与电务设备管理单位签定相关的安全责任协议,制定落实确保电务设备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撤除或移设,否则视为严重违章施工。

13.凡在线路两侧动土施工,必须与电务设备管理单位现场确定光、电缆位置及走向,必要时画图签认。施工前以书面提前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到现场监控,设备管理单位配合、安全监护人员未到现场,禁止进行动土施工作业。

14.施工单位项目主管有义务参加设备管理单位组织的每月召开的施工例会,如接到通知后施工单位项目主管没有参加施工例会,设备管理单位有权拒绝配合施工单位施工。

15.防护人员资质不够或没有持证上岗,严禁施工。

16.施工时与作业内容和作业范围不符严禁施工。

17.违反施工安全协议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违反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六、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

严格执行《乌鲁木齐铁路局施工安全抵押金管理办法》(乌铁安〔2011〕126号)文件有关规定。

七、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

八、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遵照《技规》、《行规》、乌铁总【2010】174号等文

件有关规定。

九、本协议有效期至2011年6月 30日

十、说明事项:

1.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建设管理单位调解,调解无效时,按司法程序办理。

2.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时,按铁道部、铁路局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不得擅自更改。

4.本协议一式 6 份,甲方

甲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甲方经办人(签字):

电话:

5.电力施工安全责任书 篇五

甲方:乙方;

1、甲方安全职责:

1.1审查由乙方提供的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及税务登记证书进行审查及备案。

1.2审查由乙方填写的外包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包括施工人员概况、特种作业人员及“上岗证”复印件,审查由乙方提供须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证明原件。甲方按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施工证。

1.3甲方应对乙方事先提交的该工程的“三措”计划进行审查和指导,合格后监督乙方严格执行,必要时或根据乙方请求及《安规》要求增设甲方专人监护。

1.4开工前甲方负责向乙方负责人和现场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全面交待现场工作条件及工作环境,对有关安全注意事项进行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1.5施工期间甲方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安全监督,发现违章作业及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可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乙方提出整改要求。

2、乙方安全职责

2.1必须具有国家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的“三证”: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全套复印件、建设部门颁发的《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2.2提供企业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同时应提供受法人委托签订经济合同、签订安全责任书的证明书原件及“进(出)城承包工程许可证”。

2.3开工前乙方应填写《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查表》、《施工(工作)人员概况》,提供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提供经主管部门确认的工程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名单的证明原件。

2.4开工前组织对全体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工作任务,使全体施工现场各级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安全注意事项。对施工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活动和总结,并有记录,必要时请甲方派员参加。

2.5开工前提供维护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作业计划、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复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必须订立单项措施。

2.6禁止使用未成年人及老弱、残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新入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与参加劳动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及交待现场安全注意事项,相关记录、资料正确齐全,方可进场作业。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禁止使用临时工、民工或劳务协作工,临时招用的民工进行适合现场作业的安全教育后方可进行地面辅助作业工作,民工、临时工的安全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2.7施工期间,各种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工程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防护设施的必须有安全检查记录。交通工具、设备和工具的维修与保养,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伤亡事故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2.8施工时,乙方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明确安全员。对在正在使用的设备上施工的,应与甲方一起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才能施工。施工中一旦发现有安全隐患的,乙方应立即停工,并报告甲方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整治后确保万无一失再施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切实保证施工中的人身、设备安全。

2.9乙方施工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证方可参加施工。对从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爆破等特种作业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全体施工人员(包括民工)必须按甲方规定佩证上岗。

2.10乙方应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乙方对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电力、通信线路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如没有防护,或防护不当而导致既有设施损坏,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2.11及时详细地对沿线交叉跨越、高低压线路等进行实地踏勘,提供书面资料,便于甲方协调配合。

2.12乙方必须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施工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甲方。乙方负责人(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甲方提出的有效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2.13负责合同中规定由乙方承担有关职责。

3、安全考核:

3.1若因乙方人员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3.2若因合同期内乙方维护不力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并且可以作出取消其代维资格,合同终止的处理。

3.2 若因乙方人员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无违反本责任书或违反《安规》及安全规章制度,并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甲方应对乙方在安全工作上给于适当奖励。

4、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责任书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责任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6.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

第七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安全施工职责

第八条 电力集团公司(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总经理(局长)职责:

1.总经理是本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本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施工)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

4.必须将安全工作列入本电力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审定电力公司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电力公司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安全生产(施工)工作。

6.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反事故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确保电力公司和所属企业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对安全工作做到重奖重罚。8.深入施工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9.组织并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第九条 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副局长)职责:

1.协助总经理分管基建施工安全工作,并对基建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在本电力公司基建系统中组织贯彻落实。

3.审定基建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施工工作。4.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参加电力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主管基建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会同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

7.经常深入施工企业,专门检查、指导安全工作。

8.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9.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 “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10.主持或参加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施工企业的“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条 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局长)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应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处室认真履行安全施工职责。第十一条 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

2.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 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施工的重大问题。3.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

4.协助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指导与帮助施工企业的技术系统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5.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务以及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

6.必须按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措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

7.在组织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及确定工程主要施工单位时,必须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

8.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参加基建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参加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划和经济制约措施,并认真执行。3.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应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领导责任。负责组建由各施工承包单位领导参加的安全施工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4.建设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5.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选用施工承包单位时,必须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并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

6.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7.负责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8.负责按照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将概算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合理分配到各电建施工单位,但分配方案必须先报请主管上级(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9.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10.负责组织有各施工承包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11.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

12.组织现场施工单位之间开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表彰奖励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先进单位。

13.负责做好自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确保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达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责任。

14.参加施工单位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了解现场各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情况印发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15.负责向主管电力公司上报“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第十三条 电建公司(指电建施工企业,下同)经理、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

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施工副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必须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列入本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

4.经理主持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直接领导本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并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

5.审定公司安全施工目标计划。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部署公司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

6.审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7.确保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办法,做到对安全工作重奖重罚。

8.组织并主持公司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9.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十四条 电建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3.组织编制并审核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4.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 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5.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组织编制各工

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批的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6.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7.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8.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 全技术问题。

9.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第十五条 电建公司副经理及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应对其分管业务范围 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科室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第十六条 分公司(工程处)经理(主任)职责:

1.经理(主任)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办法。

3.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并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职业危害中存在的问题。

4.审定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

5.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安排下达,并列为计划完成的考核指标。

6.确保本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7.确保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的规定,并严格按合同执行。8.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大检查。

9.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分公司(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主任)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3.负责组织安全施工的教育工作。

4.负责组织对跨工地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5.组织并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

8.负责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

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分公司(工程处)副经理(副主任)应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第十九条 分公司(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与取证工作。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

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对重大施工项目和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的施工,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5.督促施工管理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6.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7.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9.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

10.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第二十条 工地主任(副主任)职责:

1.工地主任是本工地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

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5.负责组织对跨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

6.按时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7.指导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8.负责本工地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

9.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检查与整改。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规定,确保在本 工地施工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

10.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11.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

12.组织并主持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工地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 1.负责本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

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工作。

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

4.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技术员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5.从技术方面指导和支持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

6.组织编制本工地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7.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和推行工作。

8.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9.参加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

10.参加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措施。第二十二条 班(组)长职责:

1.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负责组织实施班(组)安全施工管理目标。3.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

4.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

5.认真进行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

6.经常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施工场所的安全情况,确保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7.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

8.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

9.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

10.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整理作业场所。11.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

12.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第二十三条 班(组)技术员职责: 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工作。

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4.协助班(组)长进行本班(组)施工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

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 “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第二十四条 工人安全施工责任: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

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

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

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指电建公司、分公司、工程处,下同): 1.在组织、管理施工及进行施工调度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

3.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管理及验评工作。4.在施工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审查。负责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6.参加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

7.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对公司自身基建中的新建、扩建、改建、挖潜及革新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第二十六条 计划、预算管理部门职责: 1.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

2.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并做到专款专用。

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不得结算。

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确要 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约。

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其安全资质。不合格者,严禁录用。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必须预留其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

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第二十七条 施工机械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作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考试及取证工作。

3.负责大、中型施工机械新装、拆装、改装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和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组织施工机械的定期技术检验和性能试验。参加大、中型起重机械的负荷试验工作。

4.参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中施工机械项目的审查,并负责项目完成后的检查、验收工作。5.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组织制定施工机械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6.定期进行施工机械安全大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7.负责施工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工作。第二十八条 人事、劳资部门职责: 1.经常深入现场调查了解工人劳动条件,负责解决劳动保护制度和职工保健中存在的问题。2.负责组织新入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凡未经公司(分公司、工程处)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者,不得分配上岗工作。3.负责组织职工及新入厂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工种人员的职业病普查工作。

4.负责安排调换工种职工进行新岗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考试工作。5.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提取和建立。6.在职工晋级、评奖时,应把安全施工情况作为考评重要内容之一。

7.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在签订计划外用工合同时,应明确有关安全条款的要求。

8.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工作。第二十九条 保卫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防火防爆安全责任制及管理实施细则。负责做好本单位和现场防火防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消防器材的合理配置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设施随时处于完好状态。3.负责剧毒、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4.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利用各种形式开展防火、防爆安全宣传教育;负责专业消防人员和义务消防人员的训练;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网络;明确现场消防紧急联络体制。

5.负责对爆破物资的采购、运输、储存、领退等工作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爆破工的培训、取证工作。6.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

7.负责组织节日前后和定期的防火、防爆专业性安全检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8.组织制定防火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并督促执行。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负责组织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火灾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第三十条 材料、设备供应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仓储物资及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负责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2.负责现场施工所需安全工器具的供应、保管工作,并确保采购的物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3.负责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物资和安全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工作,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4.组织仓库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危险品保管的专业安全知识;严格执行危险品发放、领用签字手续;负责做好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5.严格执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负责做好物资仓库的防火安全工作。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职责: 1.确保劳动保护专项费用的开支。负责按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劳动保护用品购置计划的需求,及时提供资金。

2.负责建立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及时承付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安全奖励用款计划。第三十二条 教育培训部门职责: 1.应将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纳入全员技术培训计划,并在进行职工技术考核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2.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试。第三十三条 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新入厂人员的体检和职工的定期体检以及高处作业人员的体检。对有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者,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2.及时做好工伤人员的抢救和医护,并负责组织鉴定伤情。

3.参加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工作。负责对工伤致残人员提出鉴定性意见。4.负责宣传普及心肺复苏等各种急救知识,并协助工地设置急救设备。5.负责夏季防暑降温药物的供应。

第三十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部门职责: 1.确保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不合格产品,严禁采购入库。2.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定期对劳动保护用品进行试验和鉴定。第三章 安全监察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五条 健全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强化安监工作: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不得少于3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基建安全工作。2.电力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专职的安监机构。3.工地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管理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不得少于5人。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应按公司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安监机构的人员中应有半数以上为工程技术人员。

5.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的人员,应按现场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安监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

6.各级安监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应充分兼顾土建、热机、电气、起重、送电、变电等专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7.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8.专职安监人员应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评定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含工人技师)。

9.安监人员属生产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应享受基建、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人员的同等待遇。工地专职安全员应享受工地班长以上的待遇。

10.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安监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安监部门的同意。

11.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必备的监察工具。如安监车辆、照像、录像、摄像、传真、通信、录音、计算机、有毒有害气体测试、风力测定等设备及工具。第三十六条 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基建)及其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基建施工安全工作。

2.制订电力公司基建安全工作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3.按部关于安全管理标准化和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要求,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及现场安全施工状况,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进行安全考核、评比和奖惩。

5.监督、检查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的安技措施补助费的及时提取、合理分配与正确使用。6.协助领导组织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

7.协助电力公司领导组织召开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总结、交流、布置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取证工作。9.参加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审查。

10.参加施工企业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全电力公司基建施工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1.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帐(见附录D),实行微机管理。第三十七条 电建公司安监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订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经审定后监督执行。3.制订公司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

4.监督、检查分公司(工程处)安全施工管理和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执行情况。5.督促分公司(工程处)按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6.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

7.协助公司经理组织召开公司安全工作会议;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管理专业会议。8.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和重大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9.深入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施工情况,协助解决问题。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10.协助公司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11.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施工竞赛活动。12.负责组织专职安监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取证工作。13.制订安全奖惩办法,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14.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5.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

16.对公司所属多种经营企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归口管理。第三十八条 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协助领导组织和推动施工中的安全工作。

2.制订分公司(工程处)安全工作目标计划,经审定后组织贯彻落实。3.汇总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批准后督促实施。

4.组织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 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一级安全教育。

5.协助分公司经理(工程处主任)组织召开分公司(工程处)安全工作会议。总 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

6.参加现场生产调度会,及时检查、布置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业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重大施工项目、危险性作业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并监督措施的执行。

8.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审查施工防尘防毒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安全施工动态,协助解决问题。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行为;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10.协助领导定期组织并参加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11.负责组织安全网络活动;定期召开安全员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工地和有关部门安全工作。指导班组进行安全建设。

12.组织编制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使用计划。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保健、防暑降温和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采购、发放以及定期试验、鉴定工作。负责审批劳保制度规定外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13.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负责制订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细则。严肃查处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对安全工作实行重奖重罚。

14.负责审查工程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贯彻落实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承发包项目有关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规定的实施。

15.制订和实施安监人员业务培训计划。对工地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人选提出调整意见,并负责组织培训。16.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重大施工机械、火灾、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17.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8.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保护工作。第三十九条 工地专职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在工地主任和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2.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班(组)整改。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送变电公司的工地(工区)专职安全员应同时参与审查安全施工措施。

5.协助工地领导布置与检查每周的安全日活动;监督、检查班组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督促班(组)加强安全建设。

6.参加工地安全会议和生产调度会,协助工地领导布置、检查、总结安全工作。7.参加工地安全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按 ”三定” 原则督促整改。

8.参加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专业检查;参加安全员工作例会。

9.督促并协助工地有关人员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重要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鉴定工作。10.开展安全施工的宣传教育;负责对新入厂人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

11.总结和推广安全施工经验,提出对安全施工优秀班(组)和个人的奖励意见。12.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13.按“三不放过”原则,协助工地领导组织轻伤事故、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贯彻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与要求。

2.协助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建设,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3.协助班(组)长组织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行为。送变电公司的班(组)兼职安全员应协助班(组)长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

4.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施工情况;检查和督促本班(组)人员做好安全施工措施及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协助班(组)长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工作。

6.协助班(组)长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做好安全活动记录,保管好有关安全资料。7.发生伤亡事故应及时报告,积极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8.参加本班(组)事故的调查分析。第四章 安 全 教 育

第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必须参加每年年初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与考试。对新聘任的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必须进行岗前安全教育与考试。

第四十二条 施工企业每年应组织一次有本单位施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和施工班(组)长参加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此项工作应由经理或主管施工副经理、总工程师负责,教育部门主办,安监部门配合。

第四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动保护教育室。应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安全施工宣传教育活动。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初和新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及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五条 对新入厂的人员(包括合同工、临时工、代训工、实习人员及参加劳动的学生等)必须进行时间不少于三天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1.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1)公司级(分公司、工程处):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电力工业部有关电力建设的规程、规定;本企业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本企业安全施工情况、施工特点,主要危险及要害部位;一般安全施工防护知识和电气、起重及机械方面安全知识;本企业伤亡事故典型案例等。

(2)工地级:本工地施工特点、性质和安全施工概况;主要工种及作业中的专业安全要求;本工地施工区域内主要危险作业场所、特种作业场所及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安全注意事项等。

(3)班(组)级:本班(组)安全施工概况、工作性质及施工范围;本岗位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器具的性能,防护装置的作用和使用方法;本班(组)施工环境、事故多发场所及危险场所;讲解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和保管方法。

2.送电施工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四十六条 对从事电气、起重、司炉、焊接、爆破、爆压、特殊高处作业的人员和架子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机械操作工以及接触易燃、易爆、有害气体、射线、剧毒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对上述人员应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者,收回证件,停止作业,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七条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型机具,工人调换工种等,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的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必要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并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四十八条 对严重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人员,应由安监部门组织重新进行安全学习,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五章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 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1.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技术计划的同时,必须按照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和本规定附录F的项目,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和辅助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科研试验所需器材、设备、书刊、声像带等。

3.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国家现行规定和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由安监部门掌握,专款专用。所需设备、材料,应列入企业物资、技术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供应。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企业主管领导审批后,应与施工计划同等下达,同等考核。各有关工地、部门,必须在所管辖的施工、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按期完成负责。第五十条 安全施工措施: 1.一切施工活动必须有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2.一般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工地专责工程师审查批准,由班(组)技术员交底后执行。

3.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工种交叉等施工项目(见附录A)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技术员或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4.重大的起重、运输作业,特殊高处作业及带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项目(见附录B)的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须经施工技术和安监等部门审查,并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总工程师批准,由工地专责工程师交底后执行。

5.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2)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3)针对所采用的有害人体健康或有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工业卫生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

(4)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以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6.经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后的安全施工措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未经措施审批人同意,任何人无权更改。

7.对无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8.对相同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技术人员应重新报批安全施工措施,重新进行安全交底。第六章 安 全 检 查

第五十一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1.电力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省际间的互查。

2.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每年不少于两次。3.施工企业(公司)、建设单位每季度一次。送变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可会同施工企业共同组织检查。

4.分公司(工程处)每季度至少一次。5.工地每月一次;班(组)每周一次。

6.检查包括: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这几种检查可以结合进行,也可以分别进行。

第五十二条 电力公司和电建公司、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应使用“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检查表”和“安全施工专业检查表”,并予以评分。电力公司组织的安全检查,其总结评价报告应及时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第五十三条 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和参加,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1.查领导——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否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付诸实施;是否做到“五同时”,以及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查管理——查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帐表册卡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名称见附录C、D、E);查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效能;查安全网络的组织和活动情况;查工地和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3.查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4.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五十五条 实行工序作业安全检查标准化,加强日常性安全检查。班(组)必须严格做好作业环境、工器具和安全设施的自检、互检和交接班的检查。

第五十六条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填写“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分送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对重大的或涉及施工现场全局的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安全施工问题通知书” 应由存在事故隐患单位的领导负责接收和组织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报上级备案。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检查、销案制度及管理台帐。第七章 安全工作例行会议

第五十八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制度。

第五十九条 电力公司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基建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本地区、本省电力建设安全施工工作,布置安全工作要求。第六十条 电力建设局(总公司)、管理性电力建设公司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讨论贯彻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解决本单位重大的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问题;开展总结评比、表彰先进活动。

第六十一条 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及分公司、工程处和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安全施工和工业卫生的具体问题;检查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提出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要求。

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及分公司、工程处在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原则,同时讨论研究安全施工问题;安全施工措施应与施工计划同时贯彻落实。

第六十二条 工地应每月召开一次有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员和班(组)长参加的安全会议,检查、了解本工地各施工项目和各工种、工序作业的安全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布置、指导班(组)安全工作。

第六十三条 火电施工现场的安监部门应每周召开一次有各工地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业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布置日常性安全管理工作。送变电施工现场的安监部门应每月召开一次有专、兼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专业会议。

第六十四条 各级召开的安全工作会议,应由各级行政正职组织和主持,并邀请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五条 安全工作会议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第八章 分包单位与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六十六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对承建项目或自营项目的分包单位(含包工队,下同)的安全施工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必须将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六十七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宜与分包单位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利于加强安全管理。

第六十八条 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由本单位安监部门严格审 查其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严禁录用。

第六十九条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及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

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通过资质审查、招标,择优选用分包队伍。对不符合安全资质的队伍,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

第七十条 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内容: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3.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办法。

第七十一条 发包单位应监督分包单位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童工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第七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第七十三条 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的全部手续审查合格后,发包单位应给分包单位职工办理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证”并在上岗时佩戴。“胸卡证” 严禁转借他人。

第七十四条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单位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单位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第七十五条 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遵守发包单位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工作。

第七十六条 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应佩戴明显标志。分包单位按工作需要和安全施工需要划分的班(组),其班(组)名单应报安监部门备案。班(组)长即是班(组)兼职安全员。第七十七条 发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 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七十八条 对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发包单位施工技术部门应监督分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在施工时派员监督。

第七十九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单位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的事故必须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八十条 对分包单位必须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发包单位预扣分包单位施工管理费的30%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

第八十一条 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发包单位安监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第八十二条 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集体和个人,发包单位应给予奖励。对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或个人应予以重奖。对负责人不服从安监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并严禁重新录用。

第八十三条 必须严格控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范围。下列项目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 火电建设的热控,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中压管道,主厂房及其基础,水塔,烟囱,升压站等。

送电工程的杆塔组立,放紧线,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第八十四条 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承建的项目只能实行到“二包”,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第八十五条 施工企业因工程施工需要可招用少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2.体检及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3.分到施工班组,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第九章 班(组)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八十六条 班(组)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杜绝违章作业,在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施工。

第八十七条 班(组)安全施工应有明确的管理目标,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减少记录事故,杜绝轻伤事故,努力实现各类灾害事故为零的目标。

第八十八条 班(组)应建立健全以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制度。做到安 全工作事事有分工、人人有职责。

第八十九条 班(组)应开展经常性、多样化的安全学习、宣传教育和岗位练兵活动,使职工熟练地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术及安全作业标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十条 班(组)应组织好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每天应坚持进行班前列队安全讲话(站班会),做到“三查”(查衣着、查“三宝”、查精神状态),“三交”(交任务、交安全、交技术)。班后应开好安全小结会。

第九十一条 班(组)长每周应会同技术员、兼职安全员按“工序安全检查表”或专业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对施工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解决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第九十二条 班(组)应做到凡是施工项目,必须先交底,并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后再开工。

第九十三条 班(组)使用的机具和工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查、保修,并有专人建帐建卡,挂牌(管理人、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工器具的摆放应做到整洁有序。

第九十四条 班(组)对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周期试验鉴定。个人防护用品应做到使用标准化。

第九十五条 班(组)应做到文明施工。现场进设备、材料应有计划地加以控制并堆放整齐。施工场所每天应整理整顿,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九十六条 班(组)工作间应做到精心布置,物品摆放整洁有序。工作间内外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九十七条 班(组)对每个职工的安全施工和遵章守纪情况应认真考核,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做到有奖有罚,奖罚严明,树立起良好的遵章守纪风气。第九十八条 班(组)发生各类事故(包括记录事故),应及时报告、分析、登记吸取教训,改进安全工作。

第九十九条 班(组)应结合施工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新成果,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第一百条 班(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应认真做好记录。安全资料应妥善保存,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第十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施工企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及急性中毒事故和建设单位管辖的电力建设工程在施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含急性中毒),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第一百零二条 事故分类: 1.记录事故

(1)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3)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2.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3.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4.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死亡和重伤合计达10人及以上的事故。

5.特别重大死亡事故

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达50人及以上的事故。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间和调查处理权限: 1.记录事故(不含严重未遂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主持调查、处理并登记后向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报告。

2.轻伤事故,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向班(组)长报告,由班(组)长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应在当日报告分公司(工程处)安监部门。

轻伤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于事故发生后3日内报送至安监部门。

3.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工地主任或工地专职安全员,由工地主任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分公司(工程处)领导和安监部门。严重未遂事故由工地主任主持,安监部门参加,进行调查、处理并填写“严重未遂真故报表”报送安监部门。

4.重伤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给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快速办法(最迟不超过24小时)报告给公司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

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工程处)经理主持调查、处理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一个月以内报送公司或当地劳动部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同时报送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5.死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

(1)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和安监部门。分公司(工程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查清基本情况,并立即报告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负责人,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当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

主管电力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概况转报给电力集团公司负责人或安监部门以及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

(2)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经理参加或组织,会同主管电力公司安监部门、工会组织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

(3)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主管电力公司总经理或基建副总经理负责组织,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必要时,电力工业部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送主管电力公司或省级劳动部门批复。同时应报送电力工业部和电力集团公司,并抄送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单位及部门。6.发生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应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7.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就近施工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8.企业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第一百零四条 事故责任的一般认定: 1.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1)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承担事故的直接责任。(2)在直接责任中起主要作用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3)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承担事故的领导责任。

(4)对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有责任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确定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

(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行政正职负主要责任: a.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b.无视安监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c.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d.未认真吸取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2)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有关领导者负主要责任: a.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b.施工中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c.施工技术措施有错误,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d.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又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e.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机械管理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f.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g.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派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由工作安排者负主要责任;

h.违反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招用部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i.由于安监部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安监部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j.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3)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a.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 b.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c.未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d.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第一百零五条 事故统计范围

1.统计在“本企业职工栏内”的伤亡事故:(1)由企业直接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含企业招用的临时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企业职工);

(2)企业职工在施工区域内(包括修配场、设备材料场、库房、车库等)从事与施工有关的工作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3)借调外单位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4)聘用停薪留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以及病、事假、公休假职工到本企业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5)企业职工或雇用外单位人员利用业余时间,采取承包形式,完成本企业临时任务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6)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伤亡的事故;

(7)职工乘坐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参加集体活动或乘坐本企业通勤车辆、船只上下班途中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事故;

(8)本企业领导的多种经营企业,承包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2.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

(1)”非本企业人员”系指本企业以外的人员,包括代训工、实习生、民工(指送电工程施工现场就近使用的农村劳动力,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的人员);参加本企业劳动的学生、现役军人;到企业进行参观、检查工作或进行其他公务的人员;劳改、劳教中的人员;外来救护人员以及由于事故而造成伤亡的居民、行人等。

(2)企业外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的伤亡事故。

(3)因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的非本企业人员伤亡。(4)非本企业人员乘坐企业交通工具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亡;

(5)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3.统计在“电建安A表”(见附表1)、“分包单位人员栏内”的伤亡事故:(1)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分包给其他非电力国营或集体单位施工,在工程承包上构成承发包关系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不论其承包形式和施工资质如何,均应统计在“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合计”栏内;属考核指标的伤亡事故,应统计在“属考核范围”栏内。

(2)分包单位人员的伤亡事故,在事故统计中应计入“伤亡人数总计”和“伤亡合计”。4.统计在“电建安C表”(见附表3)的伤亡事故:(l)工程现场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

(2)工程建设单位自营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第一百零六条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程序

1.施工企业报送当地劳动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劳安1-1表”及“劳安1-2表”,并按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填报。2.施工企业报送主管电力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3.施工企业的主管电力公司汇总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的“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A表”及“电建安B表”(见附表2)。月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4.工程建设单位报送主管电力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C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5.工程建设单位的主管电力公司汇总报送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和电力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电建安D表”(见附表4)。月报表应在次月10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20日前报出。

6.施工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的各级领导必须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安全考核的项目

1.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基建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及每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本电力公司所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2.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及每次重大伤亡事故中的死亡人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重伤率(千人死亡率和千人重伤率按本企业职工平均人数计算);

3.工程建设单位:重大伤亡事故次数,合计死亡人数和千人死亡率(千人死亡率按整个工程平均职工人数计算);

4.安全考核项目中的合计死亡人数是指本企业职工死亡人数与本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分包单位死亡事故中死亡人数之和。

凡违反本规定中有关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分包单位的死亡事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由施工单位(发包单位)统计、上报,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1)招用的分包单位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

(2)安全资质审查未按规定内容进行,简化审查手续,降低审查标准,在审查工作中弄虚作假;

(3)放松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管理不到位或以“包”代管;(4)分包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违反了分包单位承包工程项目范围的规定;

(5)发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无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与奖罚规定,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

(6)分包单位违反规定将承包的项目再次转包。

5.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中有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人员死亡的,按事故的主要责任方进行考核。

6.对各单位的安全考核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具体考核办法由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另行制订。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在改善劳动条件及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2.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的;

3.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在安全技术、工业卫生方面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提出重要建议,有发明创造或科 研成果,成绩显著的;

5.坚守岗位,忠于职守,在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一百零九条 工程建设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承包的工程全年因工死亡率小于0.3‰,主管电力公司应给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奖励;全年未发生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一十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主管电力公司应给企业及其行政正职一定的奖励;连续二年及以上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应给予重奖。

第一百一十一条 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开展安全施工管理工作并接受发包单位在安全施工方面的监督和指导,全年未发生因工死亡事故,发包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单位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授予荣誉称号;对个人的奖励可发放一次性奖金或奖品,记功、晋级,授予荣誉称号。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单位的奖励应实行累进制,以体现重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奖励应拉开档距,重奖在施工一线的安全第一责任者、主管施工的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和工人,以及为安全施工做出贡献的有关科室人员,严禁平均分配。第一百一十五条 奖金来源与使用

1.施工企业应从工资总额中预留1%~2%作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安全奖励专用基金是指安监部门用于日常性安全奖励的基金,不包括月、季、考核中属安全考核的奖金)。2.电力公司应建立基建安全奖励基金,与对所属施工企业及工程建设单位的事故罚金一并作为基建安全奖励专用基金。

3.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由各单位财务部门设立并建帐,由安监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一百一十六条 施工企业必须建立违章罚款制度。对凡属施工中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者,应百分之百地进行登记、罚款,并将罚款纳入其安全奖励专用基金不得挪作它用。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必须给予以下的惩处: 1.工程建设单位

(1)承包的工程年因工死亡率超过0.3‰,多死亡1人,应对建设单位及其行政正职给予通报批评和一定的经济处罚;

(2)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必须给予建设单位一定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3)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除必须给建设单位较重的经济处罚外,其行政正职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和电力工业部,并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2.施工企业

(1)对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应予公开曝光,并由其主管电力公司给以“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2)死亡1人罚企业1~3万元,公司经理写出书面检查报主管电力公司,并给予经济处罚。(3)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罚企业3~10万元,降低企业施工资质一级一年,并给予公司经理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4)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大死亡事故,给予企业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撤销公司经理职务;企业全体职工下浮一级工资一年(资金全部留在主管电力公司内),降低企业施工资质一级一年并进行整顿,一年后由主管电力公司组织复查并报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施工资质。

(5)分包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除扣罚全部安全施工保证金外,同时解除合同,予以清退。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单位的事故罚款不得摊入成本,并纳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奖励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1.对轻伤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2.对记录事故中的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较重的经济处罚,情节恶劣者,应给予行政处分;

3.对重伤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4.对死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警告及以上的处分;

5.对重大伤亡事故负主要和直接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或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负次要和领导贡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6.对造成特别重大死亡事故的责任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电力公司和电力建设局(总公司)以及施工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安全奖惩的实施细则,确保安全奖惩规定的贯彻执行。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 电力建设局、电力建设总公司有关安全施工职责及职能应参照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有关安全施工职责及职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百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安监机构或人员,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出相应的职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下列用语是指: 1.电力建设公司,指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直管的,具有法人地位、经济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包括火电建设(工程)公司、送变电建设(工程)公司。

2.分公司、工程处,指具有法人代表地位、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属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派出机构,一般单独承建一项或多项工程。

3.工地,指分公司(工程处)或现场性公司领导下的,具有某项专业施工性质的二级机构,有些单位称工区或队。4.班(组),指工地领导下的最基层施工组织,送变电公司一般称为施工队。

5.分包单位,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并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或工程建设单位构成承发包关系的施工单位。

6.工程建设单位,指电力建设工程的甲方,如建设处、筹建处、扩建处、工程指挥部等。第一百二十五条 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电建施工企业(现场性公司),其行政、技术领导和安监部门的职责,应参照分公司(工程处)行政、技术领导和安监部门职责,与本身职责一并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规定与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附录A 必须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项目范围

1.重要临时设施:包括施工供用电、用水、氧气、乙炔、压缩空气及其管线,交通运输道路,作业棚,加工间,资料档案库,油库,雷管、炸药、剧毒品库及其它危险品库,射源存放库和锅炉房等。

2.重要施工工序:包括大型起重机械拆装、移位及负荷试验,特殊杆塔及大型构件吊装,杆塔组立,预应力砼张拉,汽机扣大盖,发电机穿转子,大型变压器运输、吊罩、抽芯检查、干燥及耐压试验,大型电机干燥及耐压试验,燃油区进油,锅炉大件吊装及高压管道水压试验,高压线路及厂用设备带电,主要电气设备耐压试验,临时供电设备安装与检修,汽水管道冲洗及过渡,重要转动机械试运,主汽管吹洗,锅炉升压定安全门,油循环,汽轮发电机试运及投氢等。

3.特殊作业:包括大型起吊运输(包括超载、超高、超宽、超长运输),高空、爆破、爆压、水上及在金属容器内作业,高压带电线路交叉作业,临近超高压线路施工,跨越铁路、公路、河道作业,进入高压带电区、电厂运行区、电缆沟、氢气站、乙炔姑及带电线路作业,接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剂、有害气体或液体及粉尘、射线作业等。

4.季节性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防煤气中毒等。

5.多工种立体交叉作业及与运行交叉的作业。附录B 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3.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4.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5.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作业。

6.杆塔组立,架线作业,重要越线架的搭设和拆除。7.土石方爆破,导地线爆压。8.其它危险作业。附录C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建立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1.安全施工责任制度;

2.安全施工教育培训制度; 3.安全施工检查制度;

4.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制度; 5.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9.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10.安全防护装备管理制度; 1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 12.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4.小型机械、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6.安全施工作业票实施细则; 17.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8.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附录D 电力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安监机构(基建)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台帐名称表 1.安全工作计划、总结; 2.专职安监人员建挡登记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记录;

4.安全文件管理明细台帐; 5.安全管理日常工作记录台帐;

6.安全检查及整改意见登记台帐(含安全检查表、总结评价报告); 7.安全奖励、事故惩处登记台帐;

8.施工企业、建设单位月(年)安全情况考核评价台帐; 9.事故调查、统计、报告管理台帐。附录E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建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帐表册卡及应保存的资料名称表 1.公司、分公司、工程处有关职能部门:(1)安全文件发放登记台帐;(2)专、兼职安监人员建档台帐;(3)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4)安全考试登记及合格证发放登记台帐;(5)安全考试统计台帐;

(6)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隐患整改反馈单);(9)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含罚款通知单);(10)安全施工作业票;(11)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12)工伤事故及惩处登记台帐;(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15)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16)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17)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登记台帐;(18)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表;(1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登记台帐;

(20)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含购买申报、领用登记表);(21)职工体检表(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22)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2.工地:

(1)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工器具、安全装备周期检查试验记录;(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4)安全奖励登记台帐;(5)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6)事故处罚登记台帐;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8)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9)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3.班(组):

(1)安全日活动记录;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3)安全会及事故分析记录(含事故登记台帐);(4)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5)安全奖惩记录(含违章、事故罚款);

(6)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附录F 火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名称表

1.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1)安全自锁器(含配套缆绳);(2)速差自控器;

(3)废料垃圾通道(含附属设施);(4)安全围栏;(5)活动支架;

(6)高空摘钩走台托架;

(7)高处水冲式厕所(含附属管道、设备);(8)滑线安全网(含钢丝绳、滑环等);(9)手扶水平安全绳;

(10)电焊机集装箱及二次线通道(含快速接头、通风设备,但不包括电气设施);(11)孔洞盖板及临时防护栏杆;(12)安全隔离电源;

(13)施工配电盘集装箱(不包括电气设备);(14)漏电保安器;(15)安全标志。

2.非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开支的项目:(1)施工电梯;

(2)主厂房施工消防水系统;(3)低压配电盘;(4)便携式配电盘;

(5)安全通道(高处作业场所);(6)集中广式照明设施。

(送变电施工安全设施标准待补充)附录G 职工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1)伤亡者的医疗费;

(2)伤亡者的歇工损失(包括工资及歇工值损失);(3)伤残补助、困难补助、丧葬费、抚恤费等缮后处理费用;(4)其他与受伤者有直接关系的福利费用。2.计算经济损失的原则

(1)上述各项中凡已支出的费用,不论发生在什么单位(医院、工会、银行),属于什么科目,均应如实统计计算。

(2)死亡事故按歇工6000个工作日计算(歇工产值以事故前一个月的劳动生产率计算)。附加注明: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提出。

7.保障电力施工安全的“三要素” 篇七

一、“看”即施工前的现场勘察

在配网工程施工中, 施工前的现场勘查是必不可少的第一步。当配网一周停电检修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下发后开始执行, 生产班组负责人依据公布的周停电检修计划安排相关人员会同设备运行管理单位人员一同到现场进行勘查, 勘查人员通过对现场装置情况、电气接线方式、交通道路、各类交跨、周围工作环境等的了解, 填写勘察单。通过勘察单及现场勘察所掌握的信息, 工作负责人可初步制定施工当天应设置的安全措施, 材料、工器具的堆放点, 工程车辆的行走路线, 施工方案等内容。

施工前的现场勘查是非常重要的, 施工单位和设备运行单位人员缺一不可。原因是施工单位着重的是施工方案的确定, 即人员配置及施工技术措施, 如现场勘查不到位, 容易出现施工人员力量不足, 起吊车辆无法到达指定施工位置等情况, 从而就无法保证当天的施工进度, 也会影响施工工艺, 甚至会给施工带来不安全因素;设备运行单位则着重的是现场的安全措施、网架的联络情况, 如现场勘查不到位, 容易出现停电范围较大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情况, 从而会给施工当天埋下很大的安全隐患。只有施工前的现场勘查到位了, 制定了较好的“三措一案”, 才能保证后续施工工作的安全性。

二、“想”即危险点的分析与预想

要控制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 一方面要做好现场各类安全措施, 另一方面要做好危险点预想和分析。现场各类安全措施应按工作票安全措施内容认真设置, 不得漏点、漏项操作。各类安全措施是否齐全主要取决于工作前的危险点预想和分析, 危险点预想和分析不但是工作负责人的事, 也是每个工作班成员的事。

作为工作负责人要想做好危险点预想和分析, 就得对这个施工工作进行全面模拟实施, 也就是按工序流程, 在脑海中排练一边, 逐一梳理出技术难点、交通安全隐患、人员搭配等存在的危险因素, 并认真分析每个危险点, 补充防范措施。

作为班组成员同样要做好危险点预想和分析, 其主要侧重于自己工作任务范围内的危险点预想和分析, 需考虑在自己技术能力内完成工作任务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 临近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是否对自己产生伤害等。

只要充分做好工作前的危险点预想和分析, 做好现场各项安全措施, 才能更好的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

三、“分配”即班组人员的任务分配

要保证施工现场生产安全, 除做好施工前的现场勘查工作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想外, 工作任务的分配也至关重要。作为工作负责人不但要掌握过硬的业务技能, 还要熟悉所有工作班成员的业务能力及性格特点, 这样才能做到量才适用, 将工作任务合理的分配到班组每个人员身上。对于一个工作点需多个人协作的工作, 要分配给经常一起协作工作的人员, 特别是工艺要求较高的点位, 切忌搭配新人, 以避免配合不默契或性格不合而影响施工进度、施工工艺, 甚至出现安全意外。合理的分工能促进施工进度, 也能提升班组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更能保证现场施工的安全性。

四、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 在电力施工过程中做好了“三要素”, 从前期的现场勘察、危险点分析到后期的任务分配, 就能大大地提高电力施工的安全性, 为电力施工打下良好的准备。

摘要:电力施工发展到今天, 施工的模式已经从单一班组、单一工作任务、小范围的停电, 改变为多班组、多任务、大范围停电的集中检修模式。由于参与施工的班组多、停电范围大, 给施工的安全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如何保障安全施工, 是电力施工行业永远不变的主体。本文单从保障施工安全的“三要素”来谈谈电力施工如何加强安全管理。

8.关于电力施工安全问题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电力;施工;安全;管理

电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是社会进步的动力,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对电力需求的日益增长,国家的电力工业迎来了快速发展期。特高压输电线工程的建设不断提速,电网改造规模远超以往。电力建设一方面工程量持续增加,另一方面涉及面越来越广,新机具和新工艺的使用越来越多,这就导致了施工难度越来越大,电力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随之增加,事故偶有发生,给人们带来惨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因此,如何提高电力施工安全的管理水平,避免、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施工单位开展工作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1.电力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1.1工程安全的基础不够牢固

虽然在全面推行电力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的过程当中,电力施工现场的安全生意识和产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升,施工安全也在受控范围内,但是还是有一部分施工企业没有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给予足够重视。存在着责任、认识、管理不到位等缺点。同时违章作业行为在部分工地上还时有发生,特别是在地下工程、高空作业、大型机械施工和脚手架施工等存在危险性的关键行业当中,缺乏安全设施。忽视劳动保护的问题时有发生。

1.2安全教育不到位

提高电力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可以通过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相关的培训。只有通过不断的教育,使人员对安全工作有一个全面的认识,才能够提高施工的安全性。培养对隐患和危险源的识别,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相应的措施,及时杜绝事故的发生。然而现实中大部分的企业对电力安全教育的培训还是十分薄弱,特别是一线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更是有待提高。有的则是培训课时不够,内容和形式过于简单化和形式化,缺乏针对性和没有达到相应的教育效果等问题。

1.3施工工期紧、难度大,施工安全隐患不断增加

伴随着工建设的发展,特别是特高压工程建设的不断提速。电力建设行业迎来新的高峰期。当前电力施工企业所承建的具体项目包括了:电缆桥、地下变电站、越江大塔、大截面电缆施工、同塔多回路等新程。相对于传统工程而言,上述新工程施工难度大,安全隐患也随之增加。

1.4施工企业的能力显得相对不足

当前电力基建市场已经逐步开放,但是与开放局面所适应的管理规却没能够及时修订出,这就导致当前基建市场出现了很多不和谐的因素,恶性竞价现象,施工设施落后,在安全方面的投入不足,工程层层分包,雇佣劳务工大量使用。导致一线施工人员的文化技术素质水平不高,给安全管理控制带来了很大难度。

2.电力施工的安全管理措施

2.1落实安全责任制

在生产过程中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管理责任到位,是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关键所在。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电力施工企业除了要认真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以及《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外,还需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企业自已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分层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职责具体落实到部门、班组以及个人,将安全生产的职责,权限进一步规范化、明晰化,确保施工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2.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于电力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非常重要。安全生产监督系统应当设立专人负责,并分层分片的实行管理责任制,并明确各自的责任,分工负责,使电力施工过程的每一环节得到有效监督。具体实施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电力施工中制定周密严谨的技术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确保其没有安全隐患;安全监督实事求是,不走过场,把安全措施落实到位。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完善技术措施和设备,做好事前防御,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对全面保障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具有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2.3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现场施工技术,要丰富工作的培训任务。除了要增加员工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水平以外,还要使员工的自身素质提升上去。为了达到上述目标,必须要做到三个突出:对现场急需的突出,对棘手的课题进行选择,并进行深入的探索研究;对现场设备的突出,对设备的培训资料进行熟悉和掌握;对理论知识的突出,根据当前设备以及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要通过对理论知识的重点培训来弥补工作中出现的各个薄弱环节。我们可以通过各种形式,例如现场讲解、导师带徒、学习班的举办、技术回答、处理应急现象等。将良好的安全意识深入到广大的施工建设者的心目中去,始终保持处处讲安全的工作态度以及严谨的科学态度。

2.4规范现场安全措施,确保文明施工

(1)集控站操作监护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要明确工作内容、停电范围以及作业现场的危险点,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和组织技术措施书认真执行标准化作业,坚决杜绝临时变更未经批准的作业任务,认真开展文明施工作业。

(2)做到一次设备作业区域各方面电源完全断开,避免发生电源倒送或感应电伤及作业人员,保证运行设备区域与施工作业区域清晰完善。确保不发生在一次设备区域内作业人员在正常的工作活动过程中的误碰带电设备的人身设备伤害事故,以及二次设备作业中的误动、误碰事故。这就要加强监护,做到严盯严防,时刻处在“班员自警、班长监管、专责人监护、管理人员监督”的安全监管网之下。

(4)施工作业区域要有完善的隔离和醒目的标志,例如:在一次设备区域采用醒目的红白相间的围栏对运行设备进行有效的封闭隔离,并在围栏上适当距离挂上“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标志牌要面朝施工区域;若在区域上方有带电导线跨域,还应在施工区域导线下方设置“上方导线有点,注意安全距离”提示牌;在二次设备区域,要使用红布或围栏对施工区域临近的运行屏柜进行隔离。

(5)做到现场文明施工,物品摆放有序、工具设备完备齐全、劳动保护用品完善(统一着装、劳保合格充分)、特种作业设备符合规定规范(吊车检查、司机证照齐全、外部厂家人员培训技术交底、雇佣合同完备)、统一指挥等等。

(6)在工程施工之前必须要健全完善的环境保护制度,同时还要保证施工的文明进行,此外还要保证管理组织的文明化。良好的施工秩序和环境是由文明施工创造的,提高施工进度,加强安全生产,工程成本的降低以及质量的保证,这些都有益企业经济的提高,此外,保护环境也是政府和国家的一项要求,所以工程施工时一定要根据地方的法规以及有关的施工标准进行环境的保护和治理。我们要切实做到保护环境的同时还要保障经济上的效益,做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2.5加强对电力施工安全设备的投入

电力施工企业不仅要注重利益,而且还要在安全第一的理念下去创造利润,达到安全和利益的共赢。电力施工企业要加大对电力施工安全设备的投入,从而保证施工人员以及周围人员的生命安全,为电力施工工作者创建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以及降低员工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3.结束语

总之,保障电力建设施工的安全,是电力建设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安全问题,应该及时了解并把握情况,及时探讨相关的解决对策,努力排查电力施工安全问题,以保证电力工程的安全施工。 [科]

【参考文献】

[1]柯有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问题探究[J].科协论坛:下半月,2012(8).

[2]张允.浅析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J].科技致富向导,2012(35).

上一篇:幼儿教师演讲稿:与孩子相处的日子下一篇:大自然300字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