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感染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2024-09-26

输血感染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共10篇)

1.输血感染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一

文件类型: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JCXRMYY-JY-006-2009 文件名称:输血后感染的追踪处理和登记报告制度

输血后感染的追踪处理和登记报告制度

1、输血科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精神开展工作,严

格遵守《输血管理制度》、《输血管理委员会信息反馈制度》等规章制度。

2、、输血科在每次发血后必须将受血者和献血者的血标本密封或将试管盖

紧,在 1-6℃至少保留 7 天,不能马上丢弃。若病人对输血产生不良反应,则可 以用保留的受血者和献血者的血标本进行重复配血试验或其他试验。

3、输血治疗时,临床医师向家属或病人说明输血目的及可能会产生输血不

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的疾病,征得家属或病人同意并签订输血同意书,输血同意书 必须与病历同时存档。

4、输血过程中,临床医师必须严密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如有异常反应,严重者要立即停止输血,迅速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所有输血不良反应几处理 经过均应在病历中作详细记录,严重输血不良反应要及时向输血科及医务科报

告。

5、输血结束后若有输血不良反应,护士应作记录反映情况,并将原袋余血

妥善保管,直至查明原因。护士还应将输血有关化验单存入病历中永久保存。如 发现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感染疾病经确认后上报至医务科,医务科应及时与采供 血机构的业务科室联系,必要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便查找献血者的检查资 料并追踪献血者。

6、经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如未发现采供血机构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则由

医务科或卫生行政部门向病人家属作必要的解释。属责任事故则按《医疗事故处 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编制人/修改人: 校核人:审核人:批准人:

批准日期:年月日实施日期:年月日

2.输血感染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二

文件编号:JCXRMYY-JY-004-2009 文件名称:输血前病人血液标本采集

.送检和接收登记制度

病人血液标本采集由两名护士共同配合采集静脉采血5ml,血清和血浆都可以用于交叉实验和抗体检测,最好是血清标本,标本使用限

制在 3 天内含有肝素等抗凝标本可以用凝血酶或硫酸鱼精蛋白处理使其凝集析 出血清。允许通过静脉输液口采集标本,但必须丢弃受残留静脉输液影响的5ml 标本。一般不允许使用溶血标本,对急性溶血性贫血和烧伤病人的溶血标本,在 实验前后必须做溶血程度的比较。标本和输血申请单上的所有资料必须填写清楚

1、确定输血后,护士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同时采血样。

2、由护士及时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输血科,双方进行逐项核对。输血科标本接受制度

1、初检和复检标本送到实验室后,要有转入交接和登记手续;

2、检查留样试管、标签、标号、姓名、血型是否齐全,如有遗漏应拒收。检查 合格,双方签字,做好登记,注明标本份数、来源、日期等;

3、查血标本留样是否有 3-4ml,并观察是否溶血、乳糜血,如有此现象应在留

标本并做好记录;

O

4、将血标本试管放37C水浴10分钟,以利血清的析出;

5、孵育后的标本,经离心后以次分发进行各项检测

-------------------------编制人/修改人: 校核人:

审核人: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年**月**日

实施日期:

3.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篇三

为加强经理部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范围及类别。

1、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严重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1、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报送质量检验部门,不得隐瞒。质量检验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单位负责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2、质量事故调查

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的三天内,需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原因。一般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技术、质量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严重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4、质量事故处理

(1)质量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一般质量事故由经理部组织评审,技术负责人提出处置方案,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并组织实施备案。

(3)对工程中发生的严重质量事故,项目部质检员按规定上报上级部门,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分析、评审、提出处置方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当发生1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5)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5、质量事故处罚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部门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上报主管部门,对于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罚。

(1)凡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政府监督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对工程质量进行投诉或曝光的,每发生一起,罚责任人(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各500~3000元。

(2)质检员对玩忽职守、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和违章作业的有权制止,并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质检员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对责任部门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处500~1000元罚款,并填写《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通知单》,递交经理部有关部门处理。

(4)应填写工程检查证的工程没填写或填写不全者;工程未检查填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者;

原材料、成品无产品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单及现场原材料不做标识或标识不全者;涂改、伪造试验报告单者;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未建台帐或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者,对责任人均处以500~2000元罚款。

4.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四

张畈中心小学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轻伤是指负伤后需要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未构成重伤的伤害

2、重伤事故:经医诊断为残废,或者可能成为残废,或虽不至于成为残废,但伤势严重的伤害

3、死亡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告校长。

2、学校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汇报。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拍照等方式)。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1)轻伤事故:由部门人负责调查。

(2)重伤事故:由校长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3)发生死亡事故,由学校组织人员调查。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

(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

⑴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

⑵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

⑶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⑷事故原因分析;

⑸提出防范措施;

⑹责任分析;

⑺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⑻填写调查报告书;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五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报

1、发生工伤事故后。负伤者或最先发现的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立即报至矿部和主管矿长。

2、主管矿长接到报告后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三、事故的调查

1、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情况和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2、发生事故后首先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或有详细记录。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必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安监等部门同意方可进行。

3、按照事故类型分级进行处理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长指定人员进行调查。(2)重伤 事故:由厂长组织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3)发生死亡事故,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4、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审查、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有效防范措施和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

(1)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领域的技术而引起的事故;(3)破坏性事故;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6、事故调查的程序:组织调查组、明确任务与分工;调查事故现场、调查事故前生产情况和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范措施;责任分析;提出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填写调查报告书;结案存档。

7、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班次、时、分)和具体地点;(2)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如建筑物、构筑物、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物质、材料、货物、环境、气象等),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4)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5)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操作参数(如压力、温度)、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生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6)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级别、工龄、本工种工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情况;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8)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8、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必须做到:

(1)尽一切可能抢救人员和财产,制止事故发展和扩大;(2)重伤及以上事故要认真保护事故现场,不得人为的破坏和随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级有关部门许可前,不得恢复现场。

四、分析事故原因

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涉及面广,总的来说是由于人为的、技术的、物质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产 常识,不懂操作技术知识和缺乏识别事故隐患征兆的能力;

3、身体上、精神上的缺陷或处于过度疲劳、思想不集中的状态下工作;

4、工作环境恶劣、劳动条件差(如边坡不稳、未处理浮石撬棒问顶不够、巷道缺乏有效支护、通风不良等);

5、作业方法不安全、劳动组织不合理;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护、保险、信号等安全装臵缺乏或失灵;

8、设备及其附件陈旧、破损、处于不安全状态运转;

9、个体防卫用品缺乏和使用不当;

10、安全检查制度不严,对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问题整改不力;

11、其他原因:如由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检测手段所限,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然灾害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五、事故责任分析

在查清工伤事故情况,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对事故发生的责任人在以教育为主的同时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处分意见确定后,向上级部门呈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1、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计者负责;(2)因施工、制造、安装和检修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装、检 修、检验者负责;(3)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或缺陷而发生的事故或形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和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4)因施工、检修大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针对性、可靠性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施工组织者负责;(5)因官僚主义错误决定、瞎指挥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6)已发生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的,由有关领导负责;(7)因缺少安全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项工作的人员和生产组织者负责;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未经学习,不懂操作安全知识而发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8)指派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负责;(9)因缺少安全防护装臵而造成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和设备管理者负责;因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臵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决定拆除者负责;缺少安全防护设施而发生的事故由生产组织者负责;(10)对已发生的重大事故隐患,班组能够解决但未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组长负责;班组无力解决但已呈报有关部门,仍未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误部门负责。

3、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 成工伤事故的;(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6)对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7)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8)由于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1)由于违章指挥或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不执行操作证、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5)违反已制定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臵的。

六、事故的建档与统计

1、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发生事故的部门制定并落实了改进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2、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全部归入安全科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10)受处分人员的检查资料;(11)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12)有关本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6.输血感染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六

为了避免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按照建筑法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以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上报事故。

1、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生事故的人员应立即逐级

1)

报告领导。2)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逐级上报,企业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3)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的同时,要做好保护现场工作,及时抢救人员和财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事故调查制度

组织调查组,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单位领导人应及时赶赴1)

现场帮助组织抢救,并迅速组织调查开展调查工作。2)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人员及工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3、事故处理制度

企业在处理事故时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1)2)3)4)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

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教育不放过 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4、伤亡事故统计制度

7.输血感染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七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情况。研究事故

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

考艮告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并由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在当日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

2·发生重伤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

事故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后(即四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

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在24

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即一、二、三级事故)也照此办理。

二、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的单位要积极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破坏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刷擦拭。

3·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3—5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过”原则,一是

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落实情况。

在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山东省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

三、工伤事故统计

1.工伤事故的年报、月报必须准确、及时上报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8.输血感染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八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和分院领导进行报告。

2.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主管部门。

3.发生事故先兆、设备安全隐患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向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和领导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单位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对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三、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事故处理结案后,安全管理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9.输血感染登记、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九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部。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点,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进行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

1)一般质量事故指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或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或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指工程倒塌或报废;或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情况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在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

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验,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混凝土拌合物产生离析现象仍浇筑入模等。

(3)按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作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地质情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理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进料检验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引起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导致出现质量事故。例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随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依靠违法的手段或修改方案追加工程款,或偷工减料等等.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予以重视。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在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

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五)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人员脱离险境,其次是保护现场,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复工;

2、发生事故后,轻伤24小时内,必须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伤必须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派专人来项目,并报县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团公司派人与指挥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处理事故,责任事故要追查和处罚;

3、事故苗头和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4、事故一旦确定为工伤,必须填写《事故报告》表,项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档,为今后受伤者及其家属享受劳保待遇提供原始资料。

(七)质量报表

项目部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质量评定项目明细表》,统计季年质量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于季末当月25日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项目部对每季及年质量报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策,制定预防措施。

(八)质量总结

项目部在上半年和年终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上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九)质量专报

项目部及时将重大质量信息,包括质量问题、质量动态、工程获奖情况、工程项目验收评定结果等,形成质量专报,上报公司安质部。

(十)工程质量快报制度。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司和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

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十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十二)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批复。

(十三)发生情节严重的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生产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主管领导在事故发生一日内将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详细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安质部。

(十四)对事故的分析,要首先从事故的源头抓起,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落实到责任人,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确定事故的原因后,认真吸取教训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六)把事故分析及处理的全过程打印成文,做好记录。

(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提供伪证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分公司利益,减少财产损失,保证人员生产安全,坚持“以人为本、常抓不懈、重在预防”的安全观,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上报、调查、处理作出相关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 按国家规定的事故等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在一般事故范围内,宏声集团公司又细划为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四级事故四个等级:

(一)一级事故,是指死亡1至2人,重伤(含职工中毒)7至9人,或者2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二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4至6人,或者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者一次10人以上受轻伤的事故;

(三)三级事故,是指重伤(含职工中毒)1至3人,或者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上

10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四)四级事故,是指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或一次3人以下受轻伤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的上报

第四条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指集团公司划分的一、二级事故)发生后,按集团相关规定上报。

第五条 三、四级事故发生后,事故部门应立即上报安保科、分公司领导。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 发生以下事故之一必须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一)火灾事故;

(二)因公伤亡事故;

(三)生产经营中发生中毒事故;

(四)设备设施损失损坏1万元及其以上;

(五)交通事故,损失1万元及其以上;

(六)被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七)被骗案件,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八)原辅材料等各类物资损坏事故,价值1万元及其以上;

(九)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应在48小时内提交事故书面报告。

第四章 事故的调查分析

第八条 事故的调查、分析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原则,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

第九条 事故调查

(一)依法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的,分公司各部门应当主动配合、积极协助事故调查。

(二)发生一级事故、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由集团公司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完成事故调查报告。分公司各部门要主动配合、积极协助事故调查。

(三)发生四级事故,由分公司经理担任组长,安全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会同各职能部门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要履行职责,通过事故调查,须查明下列事项,得出事故原因,并按规定完成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二)受伤害的人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三)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或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造成伤害的危险物;

(四)事故的后果和事故的经济损失;

(五)受伤害人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具体情况,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六)发生事故时,受伤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工作内容,作

业时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

(七)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是否正常开展;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办法等;

(八)施工、检修有无安全注意事项;工程项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设计方案中有无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针对性;检修是否有计划安排,有无技术交底等。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应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种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做好与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以便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 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认定

(一)凡是发生下述工伤事故的应追究部门负责人或有关领导的责任:

1.工人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就上岗操作,而发生工伤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造成工伤的; 3.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不全、不齐、不洁造成工伤事故的;

4.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造成工伤事故的; 5.在施工、检修项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情况下

就下令开工造成工伤事故的;

6.对以往事故掉以轻心,不认真采取措施重复发生同类伤亡事故的;

7.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未按期进行整改,造成事故的; 8.违章指挥,强令或亲自冒险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 9.由于挪用安全项目经费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负有连带责任:

1.由于违章、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的;

3.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不立即报告或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减轻工伤事故的;

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启动机器设备造成的工伤事故的;

5.超越各种警示标志造成工伤事故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1.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他人的;

3.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

4.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违反分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6.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或改动现场物品位置的。第十三条 事故责任处理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以及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一、二、三级事故的处理,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部门、责任人根据集团、分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有关领导组织审核后,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安保科负责监督,预防同类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事故伤亡人员处理

(一)对事故死亡人员,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劳资科做好善后工作。

(二)受伤人员由医院(具有工伤认定资质)出具诊断证明,到安保科开具工伤休假证明和工伤治疗证明,并报劳资科备案。

(三)工伤人员的伤残评定,由本人提出申请,安保科按国家规定报请伤残鉴定。

第六章 事故建档与统计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已将事故调查清楚,对事

故责任者进行了处理,事故单位按要求落实了整改、防范措施,经过批准后事故可以结案。

第十六条 结案后,对事故的调查记录、分析记录、报告书、处理决定、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要由安保科进行归档,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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