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额法官面试试题解析(3篇)
1.员额法官面试试题解析 篇一
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研究
2014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也就是我们所简称的四五改革纲要。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介绍了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围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四五改革纲要”针对八个重点领域,提出了45项改革举措。其中在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方面,正式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
建立法官员额制度在前几年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改革的内容之一,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2001修订的《法官法》第五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法字的法官在人员编制员额的办法。”这一规定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的法官管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编制限额的合理制定
具体实践中,编制限额在一些试点地区已经确定了具体数字。按照最近公布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上海法院拟设臵3至5年的过渡期,逐步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比例控制到33%、52%和15%。上海作为试 1 点,是改革的“排头兵”,上海的一举一动,起着很强的示范作用。对于上海所提出的33%这一数字,是根据三级法院的审级职能,以及不同区域法院的案件变化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所得出的数字。3至5年的过渡期,足以在人员不断层、工作不脱节的情况下完成这一调整。
为了因地制宜,“四五改革纲要”中提出要根据法院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含暂住人口)、案件数量等基础数据,结合法院审级职能、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臵、办案保障条件等因素,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其中确定法官员额的三个关键定位点分别为辖区案件数量、法官工作量与审判辅助人员配臵状况。
在具体操作上,我国幅员辽阔,南北地区经济状况以及人口数量都有很大的差距,加之不同的民族以及不同的生活方式导致不同的辖区案件的数量有着很大的区别。不同的辖区案件数量、类型可以根据既往收案情况估算,但法官工作量、审判辅助人员配臵状况却较难计算。一方面,配备多少审判辅助人员,会直接影响到法官工作量的测算。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尚未形成以办案法官为中心的法院人员配臵模式,甚至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是多名法官或多个合议庭共用一个书记员,牵扯了法官的大量精力。因此,对于法官工作量、审判人员的配臵状况的确定还是要着眼于未来。
从这三个关键定位点来确定一个地区的法官员额:首先 明确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比例关系,建立审判辅助人员正常增补机制,其次根据明确的比例关系,科学测算法官的工作量,再结合本辖区的案件数量,最终确定该地区合理的法官员额。
二、法官员额管理
员额管理是指为加强员额管理队伍建设,科学调配人力资源,实行员额制考核管理,即:该院对各业务量和工作量进行汇总分析,确定每个业务需要的人数,对现有的进行考评,把最优秀和最称职的人员充实到一线。
对法官实行员额管理,考核按照不同的审判部类、不同的工作指标、不同的岗位职责进行,主要以一线的工作业绩来确定考核结果,并辅之以必要的定性考核。考核中坚持以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考核为主,同时对德、能、勤、进行综合评价。考核标准公开,考核过程公开,考核结果向被考核对象反馈。考核采取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首先,进行基础考核。由各业务部自行组织本部门的内部考核,采取个人述职、内部测评、个别谈话、组织认定的程序进行。对内部的考核,主要采取个人述职、自我评价、内部测评、领导谈话、组织认定的方式进行。其次,进行全面考核。质量评、结合基础考核,通过有效的考核方法,有重点、分方向地对一线进行全面考核,逐人填写考核登记表,分别确定考核等次和提出考评意见。最后,确定综合评定结果。根据基础考核和全面考核的结果,由考核领导小组最终确定考核对象的 等次,提出调配意见。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后,由考核领导小组将结果向一线进行反馈,由所在考核对象本人通报。
三、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意义
此次“四五改革纲要”中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意义重大,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使审判工作更趋专业化。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审判活动都是一项专业技术要求相当高的工作,因此法官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很大。而我国法制建设时间较短,加上受历史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因素的影响,审判活动没有按其应有的规律去进行,许多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也可以当法官。因此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可以通过严格法官遴选,缩减法官数量,使少数具备丰富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从而提高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审判活动的公信度,使审判活动更加趋向于专业化。
第二、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更好的促进司法公正。首先,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行使审判权的法官均是经过严格选拔脱颖而出的,其自身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其二,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以后,分工更为精细,大量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处理,使法官更能集中精力和时间放在审判决策上,有利于作出正确决策;其三,推行法官员额制度后,庭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由法官助理来做,开庭时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更有利于法官中 立地行使审判权,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第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推行法官员额制度之后,分工更加精细,审判资源配臵更加合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之间职责清晰,这使得审判流程更加科学、更加规范,审判运作更加有序,更加有效地利用审判资源,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第四、有利于促进法官素质的提高。法官的严格选拔会迫使法官不断去钻研业务,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同时,法官助理也可以通过自身努力,被选任为法官,这就使得法官助理也能够不断地钻研业务,力争达到法官的条件。这就有利于在法院内部形成良性循环,推动法院系统整体素质的提高。
四、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进
“四五改革纲要”中推进法官员额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推进法官员额制度必须深化法院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具体来说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改进法官的遴选程序。2001年修正后的《法官法》对法官人选做出了硬性规定,提高了法官担任的门槛。将学历由法律大专改为法律本科,并且确立了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这在法律方面为法官的遴选提供了保障,也为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及法官员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基础和源泉。在此基础上,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臵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确保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 线。
第二、逐步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作为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协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虽然不具有审判权,不能参与审判案件,但是也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工作人员。实践证明,给法官配备法官助理,更有利于使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审判,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三、深化法院人事改革,创造有利于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的法院环境。推行法官员额制度是此次“四五改革纲要”中深化法院人事管理改革的一项措施,与其他几项措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以及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等改革措施也很重要,只有深化法院其他各项人事改革,才能为法官员额制度提供保障。
总之,建立法官员额制应当立足我国各地法院人员的结构现状,并且要依托科学、严谨、准确、充分的数据分析,同时还要考虑到这一制度的建立所需要的过渡期,保证法院的正常工作不脱节。虽然法官员额制度实施起来有难度、有阻力,并且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但其更有利于优化法院人员结构、更有利于稳定一线办案法官,也为人民法院未来的科学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注入了更为新鲜的血液。
2.员额法官三年总结述职报告 篇二
本人*年*月出生,*县人,本科学历,党员。*年考入*县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任职于*法庭、立案庭、审管办,民三庭,现又回到*法庭,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工作。
十四年来,恪尽职守,勤恳工作,认真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多次获得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审判员,办案标兵等荣誉称号。*年*月入额首批员额法官。现将本人三年来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请评议。
一、主要成绩。
(一)认真学习,提高素质。自*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县人民法院工作以来,我始终秉持着努力上进、孜孜不倦的精神,一边认真细致地从事着书记员工作,一边努力向身边的法官前辈学习讨教,同时认真学习法律理论知识,不断提升自我。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终于成为了一名梦寐以求的法官,从此为我热爱的事业奉献着我的一生。本人自办案以来,努力做到案件速审速结,不拖拉,同时审理每一个案件都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每一案件庭前、庭后都会耐心主持调解。*年*月,荣获县法院“办案标兵”称号。*年元月,我被组织安排到湖南大学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学习。通过专业的学习培训,业务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
(二)努力工作,担当责任。
近三年来,本人所办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年结案*件,*年*件,*年结案*件。特别是*年本人被安排至*法庭主持速裁庭的工作后,至今已结案*余件。速裁庭的特色是以简便、快捷的方式保障公民的诉权,要求做到快审快结,本人迅速进入角色,又好又快办结一批案件。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系第三次起诉离婚,双方诉争的有子女抚养权,共同财产有宅基地、公司股权、房产等,债务也争议极大,双方当事人矛盾尖锐、情绪难控。本人通过阅读案卷,仔细分析,认为该案仍有速裁的空间,于是迅速组织双方到庭调解,双方到庭后仍争执不下,最后我便多次分开做工作。虽已到达下班时间,但我仍没放弃,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了解矛盾焦点。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案情合理规劝,打开双方的心结,最终使得该案调解结案,快速化解了多年的矛盾积案。
(三)实践操守,砥砺德行。
我对自己要求是,要“持续地”以“同样的态度”来面对工作。从小事做起,重视细节,用心工作,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与精神。本人在工作中始终保持清正廉洁,所办每一案件做到公开审理,接受群众监督,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庭审。所有裁判文书均进行网上公示。办案过程中从未收受过任何请吃请喝,未收过任何礼金礼品,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自*年开始办案以来,未办过一起错案,所办案件无一投诉上访。二、存在问题。
一是对审判业务学习不够深入,凭经验办案,尤其是对于理论前沿的问题,研究不深,掌握不透,知识更新不够,碰到疑难复杂问题有时存在畏难情绪;有时也会存在感情偏向,自己作为一名女性,更倾向于偏向妇女和儿童权益的保护。二是对政治理论的学习还不够系统和全面,在自己平时办案任务重的时候,只顾一股脑投入办案当中,追求办案数,忽视了对政治理论方面的学习;
三、今后努力方向。
一是加强学习,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利用业余时间,通过专业书籍、法律公众号等渠道主动学习最新法律规定,做到在每一起案件审理前均能熟悉相关规定,以确保案件高质高效审结。二是转变心态,耐心做好群众工作。
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提升群众工作积极性,多换位思考,耐心、细致做好每一位来访群众的工作。3.员额法官面试试题解析 篇三
原创 2015-10-26 魏尚伟 作者岳阳云溪区法院 魏尚伟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描绘了法治国家的美好蓝图。在这一精神之下,司法改革便是万众瞩目,该会议通过的决定,也对司法改革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和目标。紧接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年)》,法院系统将在8个重点领域推行45项具体改革措施,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而法官员额制度备受关注。至此司法改革的路径也越加明晰,在员额制下,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成了社会的期待,法官队伍的精英化为法治中国的建立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对于法官自身来讲,在面对员额制的遴选的压力时,法官的薪酬又会走向怎样的境地。法官薪酬制改革是司法从业者所殷切期望的,也是司法改革者所要重视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法官职业状况的基本分析,提出法官薪酬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议,为员额制下的法官待遇提出些许思路。1法官薪酬制度概述
(一)我国法官薪酬制度的现状2012年,在十八大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袁志敏提出“建议律师费分50%给法官”的提案引起社会的热议,但这一提案也揭示出当前我国的法官工资待遇普遍偏低,再次引发了对法官工资待遇的讨论。从法官职业的性质上看,法官属于公务员,而其薪资待遇则是与公务员相对应。根据目前我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工资制度有三种职能:一是保障功能,即确保公务员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吸引功能,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公务员队伍中来;三是激励功能,好的工资制度可以激励公务员更加积极地投身到工作中去,发挥更大的作用。而法官薪酬制度,也同样具有这样的职能。《法官法》第36条规定:法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审判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也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法官工资福利和任职保障制度。但《法官法》颁布十多年来,这一规定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重新厘定和构建法官薪酬制度,对司法改革的影响深远。2014年,新一轮的司法改革率先在上海等6个省份开展试点工作,根据上海日前召开的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公布,上海将稳步推进法官、检察官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将法院、检察院人员分类(分成审案人员、辅助审案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即员额制),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审案人员收入水平暂按高于普通公务员43%的比例安排。而深圳盐田区人民法院在司改启动后,法官可以增加1600元左右。这一次的司法改革虽然在薪资方面有一些进步,但是未来全国的法官薪酬的改革,还需要各方的努力。
(二)现行法官薪酬制度的不足
1、法官薪酬制度与行政公务员薪酬混同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是严格区分的,但从我们现行的法院人事、经费均是按行政体制进行管理。2006年《公务员法》将法官纳入到公务员范畴,有人认为这实际上是将司法体制与行政体制混为一谈。随后的公务员工资改革并未将法官薪酬特殊对待,这就混淆了法官与一般公务员的差别,将法官列入公务员序列,无法建立起独立的法官薪酬体系。
2、法官工资普遍偏低,人才流失严重因法官工资与普通公务员一样,都实行工资与职务与行政级别挂钩,而对于大部分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来说,其职务与行政级别相对较低,因此注定了其工资待遇也是较低的。随着经济水平与物价水平的不断高飞,加上公务员工资多年未涨,法官们的薪酬待遇越发显得拮据。2014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高院院长慕平透露,近5年,已有500多人离开法院,北京的“法官流失”现象十分严重,流失法官主要集中在基层法院,骨干比例增加,流失速度加剧。在法官出走的分析中,工作压力大、待遇相对低、晋升空间小、职业荣誉感下降等是主因。如此“水土流失”的司法窘境,在全国众多法院不同程度地普遍存在。虽然说法官的工资待遇与法官“离职潮”并不一定是其决定因素,但可惜肯定地说,法官工资待遇水平低是法官人才流失的一个重要因素。而现在有的律所公开叫板法院高薪招聘离职法官,更加衬托出法官待遇的窘境。
3、基层法官工作压力大,与其薪酬不对等在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虽然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务员,不说要引入市场化机制,但是,在法官薪酬制度设计时必须合理考虑法官的现实情况与司法行业的特殊性。当前我国司法领域存在着“案多人少”的矛盾,特别是本着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这样一种现实情形下,基层法官所要解决的纠纷是不可想象的。他们面对浩如烟海的卷宗与形形色色的群众,而他们却每月领取着微薄的薪水,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将如何会体现?司法原本就是为维护正义而存在的,而当法官们自己日以继夜的工作,而给他们的待遇却比不上公司一般的小职员后,他们的不公正待遇又该如何保障呢?在他们身上都体现不了公平正义,那如何奢求他们去为正义而献身呢?
4、工资调整机制僵硬,没有与经济同步增长公务员工资遵循物价补偿原则,国家根据物价指数的变动适时调整公务员工资。虽然该原则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中并没有很好的落实这一规定。物价是随市场经济不断变化的,而工资却要经法定程序调整,这一机制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现有的工资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制定的,而2015年公务员工资调整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 3号],这两个文件的出台相隔9年,可见公务员工资调整机制的滞后与僵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