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备案所需资料(精选4篇)
1.申请备案所需资料 篇一
(二)申请单位(建设单位)办理改建工程消防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4、原建筑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消防设计文件(包括相关的原始建筑、消防设备等图纸);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既有建筑由于历史原因或者土地性质等问题,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建筑房地产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政府出具的同意该建筑使用的证明文件。
(三)按照11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消防设计需经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除提供上述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2.塔吊使用备案所需资料 篇二
1、使用登记申请表;
2、贵阳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3、建筑起重起械,租赁合同,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
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特检所);
5、使用单位特种人员资格证书;
6、特种人员健康证明及设备维保责任人资格证书;
7、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8、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防坠器生产及检验日期;
10、建筑起重机械各种限位装置证明资料;
11、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定期检验合格报告;
1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1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5基础验收资料;
16、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17、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业资格证;
18、使用登记表一份,使用登记铁牌标识(样本);
3.办理备案证所需资料清单 篇三
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要录(要求:总监签字盖
项目部公章)
1、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湖北省建筑工程施
工统一用表G5)
2、屋面、有水房间楼地面灌水试验记录
3、钢材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4、水泥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5、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6、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核查要录
7、砖石(砌块)合格证、试验报告
8、其它材料、构件核查要录(防水材料、预制板、焊条合格证、焊
接试验报告等)
二、其它材料(以下各项如未涉及的内容,如人防、电梯甩项验收等
可不提供):
1、建设单位出具的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竣工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可提供复印件,但应加
盖建设单位红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3、工程施工许可证(可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建设单位红章,并注
明原件存放处)
4、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可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建设单位红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5、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单(可提供复印件,但应加盖建设单位红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
6、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法人签字
及盖单位公章,提供原件一份);
7、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提供原件
各一份)
8、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表、市站综合科出具的人防验收监督意见单(提
供原件各一份)
9、市综合科出具的电梯验收监督意见单(提供原件各一份)
10、单位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单(提供原件各一份)
11、水、电、通风空调工程检测反馈单(市监督检测中心出具,开发
区内不申报优质工程的可由东方检测中心出具水、电检测反馈单,提供原件);
12、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反馈通知单(市监督检测中心出具,开
发区内工程可由东方检测中心出具的,提供原件一份);
13、需初装饰、甩项验收工程的审批手续(报市站批,提供原件一份);
14、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提供原件六份,参建各方应有明
确的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15、档案馆出具的档案验收意见单(提供原件一份)
4.建筑工程消防备案所需资料 篇四
《改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确认单》我公司提供甲方与物业方盖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附2(我公司提供甲方盖章)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我公司提供甲方盖章)附3
(二)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我公司提供)
(三)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装潢公司提供)
(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我公司提供)
(五)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装潢公司与我公司提供)
(六)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我公司提供甲方盖章)附4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甲方公司提供甲方盖章)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我公司提供)附5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我公司提供甲方盖章)附6
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复印件。(甲方公司与物业方签订提供)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甲方公司提供)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实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验收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