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2024-10-09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精选2篇)

1.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篇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辽政发[2004]27号

2004-8-1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征用土地行为,保证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用地需求。但在征地工作中,一些地方存在补偿标准低、经费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等问题,损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长远生计,关系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全面贯彻《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协调解决征地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处理好保障各类建设 用地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规范征用土地行为,加快推进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征地范围。除能源、交通、水利、环保等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国防建设项目等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用外,一般建设用地应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对各类经营性项目用地,主要实行购买、土地入股和租赁使用办法,不得强行征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集体土地登记发证进度,理顺集体土地产权关系。扩大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土地收益。在明晰产权、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统一管理。

三、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各地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从本地区实际出发,以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为原则,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适当提高征用土地的年产值标准。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征用耕地年产值标准,并随着 经济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年产值的确定不得以单一的粮食产量计算,要以当地乡镇的综合“粮经比”计算。根据我省当前实际,耕地每亩年产值省辖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得低于2000元,县级城镇规划区内不得低于1500元,其他地区不得低于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还可适当提高。征用林地、草地等其他土地时,应参照调整后的征用耕地年产值标准做适当调整。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市政府制定。适当提高征地补偿倍数。继续以年产值乘补偿倍数方法确定补偿安置费用的,一律按《实施办法》规定的征地补偿倍数的上限掌握。积极推行征地“区片综合价”。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物价、财政、农业、建设等部门,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农民人均收入、基础设施条件、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组织对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经公示后严格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作必要的调整。“区片综合价”制定前以及在城镇规划区外征用土地的,可继续实行以年产值乘补偿倍数的方法确定补偿费用,但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失去土地而下降。

四、依法公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对征地补偿标准的知情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征地方案时,要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充分协商。今后,凡没有征求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的征地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审核报批。认真执 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自接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有关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组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权利人持土地证书等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各地拟定或者修改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时,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公开听证,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确保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切实可行,符合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市、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

五、强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规范分配使用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发放、使用要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土地征用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不能从机动地中调整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应当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全部支付给其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处理:进行统一安置的,支付给 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全部发放给被安置人。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征地补偿安置费主要用于原村、组人员生产和生活安置;确需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按规定应当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用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医疗等商业保险或社会统筹保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土地补偿费收支状况,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及时支付征地费用,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市、县在申请征地前,必须落实征地资金,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存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设立的征地专项资金专户。其余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1个月内全部到位。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统一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征地机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直接发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和挪作他用。要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有 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补偿安置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按征地协议及时交付土地。

七、探索多种安置方式,拓宽失地农民就业门路在进一步落实货币安置、农业安置措施的基础上,各地要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要利用国家有关财政、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把适合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民。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鼓励被征地农民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各地要支持那些一时找不到就业门路的被征地农民发挥其农业生产技能,承包经营农业园区、种植养殖基地等。被征地农民经商办厂、自主就业和自我组织起来就业,各有关部门要在法律、政策允许范围内为其提供方便,在办理小额贷款及税费等方面给予照顾。积极推行留地安置。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对列入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近年可能征用土地较多的村,及早根据该村农业人口、人均耕地等情况核定安置留地规模,做好安置留地选址与控制性修建规划。要严格控制留地安置的规模,留地比例为所征用土地的6%至10%。规划安置留地在实际使用时,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划定的安置留地由农民自建自用的,按农村集体用地性质处置,免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的,收益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市、县政府给予减、免出让金和配套费用等政策扶持。安置留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用土地或者征补偿费入股等形式,参与盈利性项目开发建设。鼓励企业以这种形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使农民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

八、积极探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地要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户籍制度改革以及城镇化的要求,积极探索适应城乡一体化要求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采取市场主导和政府主导相结合的方式,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政府、集体、农民共同负担的原则解决。市、县政府可按不低于所需保障资金总额30%的原则从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其余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从依法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拿出一部分。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范围、保障标准和操作办法,提出指导性意见,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领取的养老、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九、创造条件,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各市、县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途:垫付国家重点 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费;补充国家重点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的不足部分;补贴经评估生产生活水平确有下降的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补助。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市、县政府土地出让收入;用地单位预缴;其他可用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收支平衡。征地调节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严肃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规范征地程序和批准手续,保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职能,加强动态监测,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检查相结合,确保在征地工作中不损害农民利益。对未批先用、越权批地、违规登记发证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是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纠正;凡是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补偿到位。对弄虚作假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的,一律撤销原批准文件。对未经法定程序、私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征地协议,一律废止。对征而不用的闲置土地,能够恢复耕种的要交给农民继续耕种。对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要从严惩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对上报的征用土 地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全面负责。征用土地方案上报后,省、市两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职责,严格依法审查。对因补偿安置不到位引发农民上访的市,暂停受理其新的用地申请,直至做出妥善处理。

十一、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坚持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农业、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搞好指导服务,加强监督检查。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妥善处理好发展与稳定、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的关系,确保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平稳进行。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对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予以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2.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篇二

浙委办[2009]37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关于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08〕105号)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指农户家庭承包的耕地,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是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对于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业创新,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省大部分农村劳动力已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农民收入中来自农业第一产业的比重较低,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已具备;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高效生态农业蓬勃发展,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对土地流转需求加大;特别是近年来我省农村许多地方对土地流转进行了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重要意义,认真总结实践经验,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因势利导,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和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培育土地流转市场,规范流转行为,完善制度保障、政策扶持和组织领导体系,引导农户把土地流转给现代农业主体发展规模经营。力争到2012年,全省土地流转率达35%以上,其中经济发达县(市、区)达50%以上,土地集约程度和经营者的规模效益明显提高。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行为合法合规。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鼓励种粮大户、粮食生产经营组织优先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粮食生产;引导现代农业主体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不断提高流转土地产出率。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加强对土地流出和受让农户的引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引导。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非农产业发展程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劳动保障等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健康有序流转。

三、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引导形式多样的土地流转。积极引导鼓励离乡和兼业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提倡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承包土地。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向合作社增资,并通过集约化经营、实行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等途径获取收益。对土地流转给种粮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且期限较长的农户,各地可给予一定奖励。

(二)促进抛荒耕地流转。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耕地抛荒而不流转经营权。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且不愿流转的,发包方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耕地;承包方无正当理由弃耕抛荒两年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不得享受政府有关支农补贴;对弃耕抛荒的耕地,发包方可依法组织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代为耕作,耕作收益归代耕者。代耕期间,承包方要求耕种承包土地的,应当提前半年通知发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作物生长周期适时终止代耕,将承包地交还承包方经营。

(三)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土地受让方要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的剩余劳动力继续从事现代农业生产。重点加强对土地长期流出户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转移就业能力。对吸纳流出全部土地且合同年限在10年以上的农民就业、并与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享受当地使用被征地农民同等的促进就业政策。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救助)标准。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08〕36号)要求,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以农民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助、有一定社会统筹性质的养老保险制度试点,解除土地流出户的后顾之忧。对承包土地全部委托乡镇(包括街道,下同)、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户,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激励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将土地长期流出的农民纳入合适的养老保障体系。

四、加强对土地流转的服务和管理

(一)优化土地流转服务。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增强其履行职责能力。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要明确机构、落实人员具体承担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村级要落实土地流转信息员,充分利用“农民信箱”等平台,做好土地流转的信息搜集发布、法规政策咨询、合同审查备案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完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发挥市场在土地流转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倡采用协商、投标等方式或按稻谷实物折价、粮食成本收益、物价指数调节流转价格、承包年限逐年递增、农用地定级估价的基准地价等办法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制度,由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定期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

(三)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按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推进土地有序、健康流转,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得买卖承包地。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的,应出具包括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内容且有承包方签名或盖章的土地流转委托协议书;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将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引导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双方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和委托流转协议示范文本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工商局制定并发布。乡镇政府、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应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示范文本并指导签订。

(四)加强对承包地和流转土地的管理。抓紧完成二轮土地承包的扫尾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尽快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认真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确保土地承包合同、权证、地块、面积四到户。承包方提出流转承包地的,村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应及时备案,并报乡镇政府。乡镇政府要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登记以及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土地流转期限和用地性质管理,防止流转土地转为非农用途,防止流转期限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加快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及时登记、变更农户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逐步建立完整的土地承包和流转档案,力争到2012年,2/3以上的县(市、区)实现县、乡、村三级联网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五)切实做好土地流转信访和纠纷仲裁工作。认真做好土地流转信访调处和复查、复核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抓紧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组织,开展纠纷仲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大力支持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一)培育壮大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各级政府相关支农资金和项目要向欠发达地区和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鼓励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生产规模。积极鼓励支持农村人才和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帮助他们成为现代农业主体。省财政要整合现有财政支农政策,加大对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参保。建立涉农部门、责任农技员联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探索农技人员和大学毕业生到农业规模经营单位工作的政府补贴制度。

(二)大力支持发展粮食等规模经营。大力支持发展粮食、农机、植保等专业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粮食生产全程或作业环节服务,提高规模经营水平。逐步增加对种粮大户、粮食专业合作社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的补贴,支持引导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单产和种粮效益。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受让周边的流转土地,发展农牧结合的生态畜牧业,优先安排畜牧业建设项目。对经营面积1000亩(经济欠发达县和海岛县500亩)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符合立项条件的优先安排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三)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政策。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场和农业企业等,因生产需要建造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的,要尽量不占用耕地、多用非耕地及未利用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左右比例使用,作为设施农用地,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各市、县(市、区)在安排省切块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工项目用地。

(四)加大流转土地农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流转土地,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发展规模经营奠定基础。

(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其他金融机构要主动拓宽信贷支农范围,加大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对信贷支农力度大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和优先给予支农再贷款支持。鼓励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农业贷款。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以农业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要服务对象。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和股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推动开展农房、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拓宽农村融资渠道。政府投资设立的农业担保公司要以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主要担保对象,切实解决担保难问题。

六、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组织领导

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级特别是基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地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落实有关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必要的经费,积极引导农民群众流转土地、发展规模经营。将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内容。农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服务和规范工作,财政部门要协调落实支持土地流转的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指导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落实配套用地,农办、劳动保障、金融、工商、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共同推进土地流转工作,促进农业规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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