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

2024-11-14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通用8篇)

1.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 篇一

【发布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2006-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新华网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我国房地产领域外商投资增长较快,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购买房地产也比较活跃。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批准设立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一年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凭上述证照到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商务主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四)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权和项目转让,以及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由商务主管等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投资者应提交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的保证函,《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变更备案证明,以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境内进行上述活动。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境外投资者,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得购买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内限购一定面积的自住商品房。

(十一)符合规定的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须采取实名制,并持有效证明(境外机构应持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驻境内机构的证明,境外个人应持其来境内工作、学习,经我方批准的证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房地产产权登记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则办理境外机构和个人的产权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十二)外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的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四、进一步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

(十三)各地区、特别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高度重视当前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可能引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优惠政策,已经出台的要清理整顿并予以纠正。建设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有关操作细则,加强对各地落实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政策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企业注册资本金和项目资本金比例,以及管理不到位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房地产违规跨境交易和汇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四)完善市场监测分析工作机制。建设部、商务部、统计局、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外资进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系统,完善外资房地产信息网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尽快实现外资房地产统计数据的信息共享。

建设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外汇局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2.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 篇二

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57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编制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在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 篇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办〔2009〕135号

(2009年7月17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地积极探索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自主管理的途径和方法,不断促进煤矿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科学理念,有效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安全素质,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方面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但是,从全国范围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屡禁不止,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机制不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承诺不兑现,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等。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煤矿企业广泛开展推进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活动,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推进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是煤矿企业及其干部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自觉执行法律法规、遵守规章制度、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的意识、行为,以及创造安全生产环境、提高处置危害事件能力的综合反映。它体现了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履行承诺、义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企业和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可信程度。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必然要求,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现实需要,也是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效能的重要手段。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为核心,以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为主线,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为抓手,以确保安全投入和提高职工素质为基础,以煤矿安全管理和监察监管为载体,通过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督促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总体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领导下,切实把诚信观念纳入安全生产监察监管范畴,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大力推进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督促企业牢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观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深化安全生产自主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整体水平。

二、坚持原则,分步推进

(四)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诚信守法。推进煤矿企业诚信建设,必须始终把维护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切实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自主管理,自觉遵章指挥和按章作业,坚决杜绝一切非法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二是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律。在地方政府引导下,将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纳入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力引导各类煤矿企业积极开展诚信建设活动,积极营造推进诚信建设的外部环境;煤矿企业要自觉把诚信建设当作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制度,增强自律意识,形成良好的诚信氛围。三是坚持分类指导、循序渐进。各地区在推进诚信建设的工作中,应充分考虑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统筹兼顾,有针对性地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建立起符合当地实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要把重点放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狠抓安全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治职业危害、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方面。

(五)工作步骤。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原则上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在各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指导帮助下,煤矿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与安全生产诚信相关的各项制度,增强安全生产自律意识,在内部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要真实反映自身的安全生产诚信情况,及时披露本企业的安全生产信息,定期报告本企业诚信建设情况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第二步,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煤矿企业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诚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针对不同类型煤矿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和目标,分类指导、示范引领,扎实推进煤矿企业诚信建设工作。第三步,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研究建立诚信评价标准和考核机制,定期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进行评价考核,督促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并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监督、支持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水平。

三、诚信建设的主要制度

(六)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制度。煤矿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其法定代表人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签订《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向地方政府、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开做出安全生产承诺;企业内部,各生产矿井主要负责人与煤矿企业、生产区队与生产矿井、职工个人与生产区队等也分别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应该包括规范的格式、承诺程序、具体的承诺内容以及承诺人亲笔签字。煤矿企业要建立与安全生产承诺制度配套的执行报告、绩效考核、监督检查、公示公告、安全诚信档案以及安全诚信文化创建等相关实施办法和保障措施。

(七)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制度。各类煤矿企业都要定期发布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公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现状、问题和措施,兑现安全生产各项承诺的执行情况,开展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具体情况,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特别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防治职业危害、执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方面情况。同时,及时了解和回应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八)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诚信缺失企业“黑名单”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按照隶属关系,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将其列入“黑名单”:

(1)凡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的;(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得到整治的;(3)屡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4)谎报、瞒报、迟报、漏报事故的;(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6)职业危害严重、职业病患者得不到及时救治的,等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将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定期将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的煤矿企业相关信息向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及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并建议采取相应制裁措施。

(九)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制度。建立完备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对违规违纪、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要将其失信行为记录在诚信档案中,让其承担法律、经济等方面的相应责任。同时,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实现对相关煤矿企业和干部职工安全生产诚信缺失行为记录等诚信信息的共建共享。

(十)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制度。适时制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标准和办法,定期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工作。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督促帮助煤矿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机制的同时,组织开展辖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工作,从企业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安全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安全文化等层面建立综合评价体系。同时,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信用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备案、定期公布,引导和规范煤矿企业扎实推进诚信建设。

(十一)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公告和通报预警制度。通过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网站以及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途径公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评价结果。对安全生产诚信度低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进行提示性警告或限制性警告,督促给予强制性培训或限制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相关行为。对于安全生产诚信度低的煤矿企业提出警告后,限期整改未达标的,实行挂牌警告,并通过主流媒体进行公告。

(十二)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考核奖惩制度。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目标体系,从企业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安全责任、安全行为、安全环境、安全保障能力以及安全文化等方面,确定考核内容和标准、评价方法和指标以及诚信度分级办法。适时制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奖惩办法,对于安全生产诚信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给予奖励;对失信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给予应有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重点监察监管;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必要时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暂扣)相关证照。同时,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安全监管监察、国土资源管理、劳动保障、公安、工商、税务及银行、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奖惩办法,对不同安全生产诚信度的煤矿企业在矿产资源配置、建设项目立项、行政许可、税收、贷款额度及企业保险费率等方面实施不同的激励约束政策。

(十三)建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监督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对安全

生产诚信者给予社会褒奖,对安全生产失信者进行舆论谴责。鼓励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对安全生产诚信度差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的失信行为进行举报,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四、诚信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作为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牵头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和人员。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工作。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地方各级政府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的监管工作,纳入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人,要把推进诚信建设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发挥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制度优势,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企业宣传、企管、生产、劳资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共同参加,并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促进煤矿企业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十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信度较低的煤矿企业,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实际控制人)采取措施进行惩治。要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中介机构和矿用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商业信用的监督和考核,为煤矿企业提供可靠的技术检验报告和合格的矿用产品或信息。要积极建议并争取地方各级政府结合当地煤矿企业实际,制定完善促进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相关激励政策,引导煤矿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并为煤矿企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社会环境。

(十六)努力营造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舆论氛围。煤矿企业要把诚信建设作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和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要使企业和职工牢固树立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理念,组织开展各种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树立煤矿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要注重发挥广大煤矿安全群众监督员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督促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教育,加大对诚信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把诚信建设作为全国“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唱响诚信建设的主旋律,在全社会营造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

(十七)积极总结交流煤矿企业诚信建设的经验。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煤矿企业诚信建设之路,积极创造条件搭建诚信建设的交流平台,通过组织现场会、座谈会和研讨会等,及时总结交流煤矿企业诚信建设工作,及时宣传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工作,不断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健康发展。

本指导意见适用各种所有制煤矿企业,包括有关中央企业。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4.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 篇四

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04-06 09:47:04作者:油气新能源处来源:油气新能源处浏览次数:6

各省辖市及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单位:

为优化风电开发布局,促进分散风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37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风电开发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省辖市和直管县发改委会同气象部门和电网企业,开展本地区分散式风电资源调查工作,提出本地区发展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于2012年9月底前上报我委。

二、各风电开发企业应积极开发建设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将企业的开发方案和发展规划纳入当地总体发展规划。

三、请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在编制河南省风电发展规划时将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作为全省风电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统筹考虑传统接入风电场和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优化全省风电开发布局。

四、我委将组织部分企业开展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试点工作,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分散式接入风电的开发规模,并将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纳入全省风电发展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全省风能资源。

五、各级电网企业要大力支持我省分散式风电发展,结合分散式风电项目特点,合理简化接入系统审批手续,将各分散式接入风电机组纳入统一调度管理。

六、请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积极协调各市、县气象局和电网企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七、省内风电装备制造企业要认真研究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积极研发适合省内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建设条件的机组类型和相关设备,推进省内风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八、请各省辖市、直管县发改委和风电开发企业做好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储备,年底前上报我委,争取列入明年国家风电核准计划。

附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新能

[2011]374号)

5.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 篇五

建村[2016]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北京市农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特色小镇、小城镇建设的精神,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特色镇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创新建设理念,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培育特色鲜明、产业发展、绿色生态、美丽宜居的特色小镇,探索小镇建设健康发展之路,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推动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突出特色。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发展特色产业,传承传统文化,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止千镇一面。依据特色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科学确定培育对象,防止一哄而上。

——坚持市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政府重在搭建平台、提供服务,防止大包大揽。以产业发展为重点,依据产业发展确定建设规模,防止盲目造镇。

——坚持深化改革。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创新发展理念,创新发展模式,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创新社会服务管理。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打造创业创新新平台,发展新经济。

(三)目标

到2020年,培育1000个左右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等特色小镇,引领带动全国小城镇建设,不断提高建设水平和发展质量。

二、培育要求

(一)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

产业定位精准,特色鲜明,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现代农业等发展良好、前景可观。产业向做特、做精、做强发展,新兴产业成长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效果明显,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手段,推动产业链向研发、营销延伸。产业发展环境良好,产业、投资、人才、服务等要素集聚度较高。通过产业发展,小镇吸纳周边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的能力明显增强,带动农村发展效果明显。

(二)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

空间布局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整体格局和风貌具有典型特征,路网合理,建设高度和密度适宜。居住区开放融合,提倡街坊式布局,住房舒适美观。建筑彰显传统文化和地域特色。公园绿地贴近生活、贴近工作。店铺布局有管控。镇区环境优美,干净整洁。土地利用集约节约,小镇建设与产业发展同步协调。美丽乡村建设成效突出。

(三)彰显特色的传统文化

传统文化得到充分挖掘、整理、记录,历史文化遗存得到良好保护和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形成独特的文化标识,与产业融合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得到充分弘扬。公共文化传播方式方法丰富有效。居民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较高。

(四)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

基础设施完善,自来水符合卫生标准,生活污水全面收集并达标排放,垃圾无害化处理,道路交通停车设施完善便捷,绿化覆盖率较高,防洪、排涝、消防等各类防灾设施符合标准。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服务质量较高,教育、医疗、文化、商业等服务覆盖农村地区。

(五)充满活力的体制机制

发展理念有创新,经济发展模式有创新。规划建设管理有创新,鼓励多规协调,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合一,社会管理服务有创新。省、市、县支持政策有创新。镇村融合发展有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促进小镇健康发展,激发内生动力。

三、组织领导和支持政策

三部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明确培育要求,制定政策措施,开展指导检查,公布特色小镇名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制定本地区指导意见和支持政策,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推荐。县级人民政府是培育特色小镇的责任主体,制定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整合落实资金,完善体制机制,统筹项目安排并组织推进。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实施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给予适当奖励。

三部委依据各省小城镇建设和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情况,逐年确定各省推荐数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推荐数量,于每年8月底前将达到培育要求的镇向三部委推荐。特色小镇原则上为建制镇(县城关镇除外),优先选择全国重点镇。

2016年各省(区、市)特色小镇推荐数量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联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

联 系 人: 林岚岚、贾一石

话: 010-58934432、58934431

真: 010-58933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6.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 篇六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发〔2008〕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和发展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自2006年6月原国家环保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不断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随着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与完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现对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生物质发电项目主要为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生活垃圾(含污泥)焚烧发电和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

二、根据《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必须有保证。

现阶段,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其他新建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不得掺烧常规燃料。国家鼓励对常规火电项目进行掺烧生物质的技术改造,当生物质掺烧量按照质量换算低于80%时,应按照常规火电项目进行管理。

三、建设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充分结合当地特点和优势,合理规划和布局,防止盲目布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要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布局及建设规模;秸秆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布置在农作物相对集中地区,要充分考虑秸秆产量和合理的运输范围;林木生物质发电项目原则上布置在重点林区;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沼气发电项目要与大型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企业的废水处理工程配套建设。在采暖地区县级城镇周围建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应尽量结合城镇集中供热,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工程。

四、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除生活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外,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批完成后三个月内,将审批文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工作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具体技术要点详见附件):

(一)切实做好生物质发电项目的选址和论证工作。根据区域总体规划、有关专项规划及生物质资源分布特点,深入论证生物质发电项目选址的可行性。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新建生物质发电项目。

(二)做好污染预防、厂址周边环境保护和规划控制工作,应根据污染物排放情况,明确合理的防护距离要求,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防止对周围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三)结合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发展现状,明确严格的污染物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引进国外设备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应不低于引进国同类设备的排放限值。

(四)采用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作为原燃料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原燃料收集、运输、贮存环节的环境影响。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必须考虑风险事故情况下的环境影响,督促企业落实风险防范应急预案,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六)依法做好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二○○八年九月四日

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

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1、厂址选择

按照原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建城〔2000〕120号)的要求,垃圾焚烧发电适用于进炉垃圾平均低位热值高于5000千焦/千克、卫生填埋场地缺乏和经济发达的地区。

选址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规划等);应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对选址的要求。

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外,以下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1)城市建成区;

(2)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

(3)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

2、技术和装备

焚烧设备应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修订)关于固体废物焚烧设备的主要指标及技术要求。

(1)除采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的发电项目,其掺烧常规燃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量的20%以下外,采用其他焚烧炉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不得掺烧煤炭。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给料记录装置。

(2)采用国外先进成熟技术和装备的,要同步引进配套的环保技术,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3)有工业热负荷及采暖热负荷的城市或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优先选用供热机组,以提高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3、污染物控制

(1)燃烧设备须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规定的“焚烧炉技术要求”;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确保烟气中的SO2、NOX、HCl等酸性气体及其它常规烟气污染物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表3“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对二

7.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 篇七

新闻发布会实录

孟玮: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国家发改委专题新闻发布会。绿色发展是大家都很关心的一个话题,近年来通过价格杠杆促进绿色发展,在这个方面国家发改委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是在新的形势下,距离老百姓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来讲,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为了贯彻落实好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近日,我委出台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意见》中提出了两个时间节点的目标:一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和价格政策体系;二是到202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围绕上述目标要求,《意见》明确了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方向,也提出了一揽子的政策措施。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意见》的有关情况,今天非常高兴的邀请到我的同事,价格司司长岳修虎先生;价格司副司长牛育斌女士、周伴学先生,请他们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请岳司长就《意见》的背景情况向大家作介绍。2018-07-02 09:55:54 •

岳修虎: 各位媒体的朋友,上午好。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先给大家 介绍一下《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出台的总体情况。

第一,《意见》的出台,是我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动绿色发展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措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运用市场化手段和价格机制促进绿色发展。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明确指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的窗口期;强调要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场化进程,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李克强总理也强调要健全多元环保投入机制,加快制定有利于推动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迅速行动,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这个《意见》。

2018-07-02 10:01:09 •

岳修虎: 第二,《意见》提出的政策措施,既是对现有绿色价格政策的补充完善,更是对相关领域价格机制的改革创新。

近年来,我委在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绿色发展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受到社会各方面好评。比如环保电价政策、工商业差别化用水用电价格政策、居民阶梯价格制度、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等,指导 各地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政策,在减少污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促进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次在文件起草中,我们一方面,根据形势的变化和发展的需要,对在实践中证明有效的措施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吸收到《意见》之中;另一方面,针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总结各地探索创新的基础上,又提出了一些新的政策措施。《意见》提出的措施中,一半以上都属于政策创新。比如,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以及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电价支持政策等等。

2018-07-02 10:02:31 •

岳修虎: 第三,《意见》明确了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的方向、原则和主要措施。

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和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相比,资源环境价格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资源环境价格还不能充分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价格机制还不健全等。为此,《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完善有利于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促进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这是推动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改革的基本取向,其中,将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经济运行成本是其核心要义。

同时,《意见》明确了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意见》很多措施都是针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等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聚焦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二是坚持污染者付费。就是要通过完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成本内部化,让污染者、使用者付出应付的成本,让保护者、节约者得到合理的收益。三是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通过价格机制调节利益分配,符合绿色发展要求的就有激励、违背绿色发展要求的就受约束,进一步激发全社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四是坚持因地分类施策。大家都知道,全国各地的实际差别比较大,在坚持国家提出的方向和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政策。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涉及面很广,《意见》主要从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了16条措施。

2018-07-02 10:06:37 •

岳修虎: 下一步,我委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以落实《意见》为重要抓手,督促各地加快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方面,努力为促进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我简要介绍到这里。2018-07-02 10:10:07 •

孟玮: 下面欢迎记者朋友提问。2018-07-02 10:11:12 •

中央电视台记者: 您的发布中提到关于绿色发展已经有了好的做法、好的例子,能不能在这方面多介绍一下?

2018-07-02 10:11:29 •

岳修虎: 谢谢你的提问。我围绕大家比较关心的大气污染治理和节水给大家举几个例子。

第一,用价格政策来促进绿色清洁发展的经典案例。就是燃煤发电机组的环保电价政策。大家都知道,在我国的发电量当中有70%是燃煤发电,降低燃煤机组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等污染物排放,是促进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途径。2004年以来,我委先后出台了支持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改造等环保电价政策。具体来说就是对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机组电价,每度电加价2.7分。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新机组加了5厘钱,老机组加了1分钱。这个政策有力的支持了燃煤机组的改造。据环保部门统计,燃煤机组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带来了非常好的效果,在全国主要污染物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的排放总量分别降低了22%、25%和11%。二氧化硫的排放从2005年的每度电6.36克降低到0.39克,氮氧化物的排放从2005年的每度 电3.62克/度,下降到0.36克/度,这个幅度非常大,所以政策效果十分显著,各方面非常认可。

2018-07-02 10:18:33 •

岳修虎: 第二,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这个政策是从去年开始实施的。大家都知道散煤取暖是造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因素之一,去年制定政策的时候按照企业可持续、居民可承受的原则,打出了政策组合拳,包括上网侧峰谷电价的政策,也包括输配电价改革,还包括可再生能源的直接交易,还包括“煤改气”、“煤改电”的价格政策,还有供热的价格政策,实际上是为了降低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的成本,帮助广大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用更低的成本实现了清洁的取暖,有力的支撑了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改造。比如“煤改电”方面,各地普遍设置了一个1万度优惠电量额度,这1万度用于整个采暖季的取暖。每度电0.35元,不执行阶梯电价政策,和现在实行的阶梯电价一档电价比,1万度电可以节约2千块钱。

第三个例子,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大家可能对这件事情比较熟悉,因为已经推行了好几年。农业用水占我国总用水量的60%以上,农业的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是0.542,相比发达国家0.7、0.8的水平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的农业用水节水空间还是很大的。按照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在指导地方推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主要综合运用工程的配套、管理的创新、价格的调整、财政的奖补、结构的优化等一系列措施推进工作。从实践效果看,改革区域每亩节水110立方米,灌溉的周期 缩短了20%,也就是说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目前,此项工作已经在全国推开,到去年年底全国已经有5200万亩实施这项改革。

在整个价格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还是有很多好的经验。时间关系我简单给大家介绍几个案例,如果需要更多的材料,会后可以和我们联系。谢谢。

2018-07-02 10:19:47 •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污水处理是大家关注的话题,现在很多城市都在推进污水处理的提标改造,污水处理也在向农村、乡镇进行推广,《意见》在支持污水处理方面有哪些政策?

2018-07-02 10:26:06 •

孟玮: 请牛司长回答。2018-07-02 10:29:43 •

牛育斌: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城镇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的费用。应当讲,近年来我国的污水处理行业发展是比较快的。总体上看,现在城市已经全面建立起污水处理收费制度,而且绝大多数城市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已经基本能够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的成本。但确实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随着环保标准的提高,各地都在提高环保的标准,企业污水处理的成本在上升,污水处理费难以满足更高标准的需求。

二是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还相对滞后,污水处理收 集率不高,污水处理的收费制度没有全面建立,不利于农村人居环境的治理。

三是按照现行的政策,同一地区不同企业排放的污水中污染物的浓度不同,但是执行的是同样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这样第一个是不利于促进企业在排污前进行污水预处理,第二个是不利于公平竞争。这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针对上述问题,《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政策举措:

2018-07-02 10:29:55 •

牛育斌: 一是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绝大多数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原则是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行成本,并合理盈利。但是不包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的运营成本,清晰的界定了价格和财政对成本的分担机制。明确了建立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污水处理企业正常的运营和良性发展。明确了具体时限要求,要求到2020年底前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与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大体相当。

2018-07-02 10:30:13 •

牛育斌: 二是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针对企业污水排放浓度不同但执行同样收费标准的情况,我们推广了一些地方的做法,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环保信用评级等情况进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就是实行高污染、高收费,低污染、低收费,促进企业能够进行预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有一个明确要求,工业园区要率先推行这一政策。2018-07-02 10:36:53 •

牛育斌: 三是建立与污水处理标准相协调的收费机制。随着环保形势的严峻,各地陆续出台了更严格的环保标准,这次《意见》明确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已经提高到国家一级A排放标准,或者有些地方实行了更严格的地方标准,支持这些地区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并且强调,长江经济带沿线的有关省份,水源地保护区、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特别,特别是劣V类水体以及城市黑臭水体的污染源所在地,要提出更严的要求、更高的标准。

2018-07-02 10:37:07 •

牛育斌: 四是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在已经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地区,要探索建立农户付费制度,重在强化农民环保的意识,助力农村人居环境的改善和治理。

2018-07-02 10:37:18 •

牛育斌: 五是健全城镇污水处理服务费市场化形成机制。刚才讲到污水处理费,现在又有污水处理服务费,现在污水处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全额上交财政,财政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污水处理企业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推动各地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形成公开、透明、合理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鼓励城乡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盈利水平的污水处理项目打包招投标,通过抽肥补瘦的 方式,促进城市、建制镇和农村污水处理均衡发展,破解当前城市项目打破头、农村项目少人问津的困局。

2018-07-02 10:37:40 •

牛育斌: 上述措施一方面通过市场化的方法形成污水处理服务费标准;另一方面,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覆盖服务费,从而形成能够支撑污水处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价格形成机制。

2018-07-02 10:37:52 •

中国经济导报记者: 接着刚才的提问问一下,刚才说到的五项措施第二条是建立企业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机制,提到了高污染、高收费,低污染、低收费,想请您介绍一下具体的差别化收费机制。另外如何设置差别化收费机制,能够通过价格杠杆来促进企业的污水减排,谢谢。

2018-07-02 10:38:02 •

牛育斌: 对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实行差别化政策,应该讲是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并进一步完善的。主要针对的就是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精准施策,实行高污染、高收费,低污染、低收费,关键是要促进企业污水排放的预处理,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排放。具体来说,鼓励地方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比如污染物排放可能有COD(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一些指标,根据污染物的种类和浓度,或环保信用评级,分类分 档的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意见》要求各地可以因地制宜,这没有统一的要求,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定哪一类污染源,设定不同的标准,实行不同的分类政策。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探索,多个污染物因子共同施策的加价标准。

对企业污水排放实行差别化政策,我前面讲了,有些地方已经做了有益探索,有利于促进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有利于改善污水处理水质,关键还能促进中水的利用。浙江嘉兴在2003年开始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以嘉兴的例子和取得的成效给大家介绍。嘉兴为破解经济社会发展导致水环境遭到破坏的困境,2003年下半年开始,先对COD进行了差别化收费政策。2012年10月份开始又选择了PH值、悬浮物、总磷、氨氮四个污染物的因子进行了差别化政策。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

2018-07-02 10:42:01 •

牛育斌: 一是工业企业向管网排放的污水浓度明显下降。实行COD分档收费之后,工业企业排放污水的COD含量由最高时每升水900毫克降到2008年的400毫克,并稳定在这一水平。实行总磷分档的加价政策之后,2015年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总磷浓度比2014年下降将近20%,而且呈现逐年下降态势。

二是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这项政策实施以后,倒逼企业加大环保的投入力度,实现达标排放,推动落后产能的淘汰和企业转型升级。嘉兴原来有一家比较有名的农药厂,农业企业当年肯定是不达标排放的。实施了这项政策之后,倒逼企业进 行整改,目前全面实现了清洁生产、达标排放。

三是污水处理的水质改善明显。这项政策实施以后,嘉兴污水处理后的水质完全达到国家标准,对当地水环境改善和水污染的治理起到明显作用。污水处理后的水质改善,有力的促进了中水的利用,水质达标了,可以提高中水的利用率,而且提高了整个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是污水处理企业正常运营得到保障。从2012年10月份这项政策实施以来,嘉兴累计收费5200多万元,有效的补偿了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污水处理企业的正常运营成本,保证了这项事业有资金的保障。

2018-07-02 10:42:17 •

封面新闻记者: 最近经常看到有关垃圾围城的报道,大家也对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政策比较关心,想请问新出台的政策在这方面有哪些亮点或者创新?

2018-07-02 10:52:24 •

周伴学: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及相关部门制定了以城市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为重点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政策,各地积极推行,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在总结现有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固体废物处理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国建立健全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激励约束收费机制,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主要有两个创新点,也就是你说的亮点: 2018-07-02 11:04:01 •

周伴学: 一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决策部署,《意见》提出了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收费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配套设施完备、已经具备条件的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具体来说,就是对分类投放垃圾的,可以适当实行低一些的收费标准,对不分类投放垃圾的,实行高一些的收费标准。这样的收费制度设计,对推进垃圾分类,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鼓励地方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鼓励探索市场化运营方式,降低垃圾处理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二是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危险废物是指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险特征的废物,通常包括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置事关重大,处置不当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因此,《意见》明确提出,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各环节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其中,对医疗废物可以按照定额收费和定量收费方式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具体的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这样一方面可以推动医疗废物应收尽收,避免医疗废物混入普通垃圾,扩大污染;另一方面,避免普通垃圾混入医疗废物,浪费医疗废物的处置资源。对于工 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还特别强调要加强处置成本调查,主动适应形势变化,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推动危险废物的妥善处置。谢谢。

2018-07-02 11:04:15 •

人民日报记者: 绿色发展大家都支持,但是这次《意见》涉及的水费、电费、垃圾费、污水费都和生活相关,在统筹兼顾绿色发展和民生保障之间,《意见》怎么做安排?

2018-07-02 11:04:28 •

岳修虎: 谢谢你提了一个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我谈谈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总书记讲过一句话,“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发展经济是为了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同样也是为了民生”。我理解这有两个方面,一是我们要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尤其是文件当中提到要把生态环境的成本纳入经济运行的成本,这必然需要付出一定成本和费用。但是我们不能只算经济账,还得算生态账,算综合账和长远账。也就是说推动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不仅是满足当代人更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子孙后代永续发展的需要。保护良好的环境,既是大家的一种期盼,同时也是大家的责任。

2018-07-02 11:12:33 •

岳修虎: 二是价格政策非常敏感,关系到千家万户,涉及到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在价格政策制定和价格改革过程中,不影响民生,充 分的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特别是要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受影响,是我们坚持的一条原则。这次《意见》当中提出了很多措施,在政策设计上我们强调的是排放污染者付出应付的成本,同步做出特殊政策安排,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不受影响。

2018-07-02 11:13:07 •

岳修虎: 具体一点讲,在政策当中明确提出要处理好促进绿色发展和保障群众生活的关系,要求各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进改革中把握好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在政策出台时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充分考虑当地的资源环境状况、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要进行非常详细的测算,要充分的估量评价政策措施对居民生活可能的影响。第二个问题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主要是完善和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发放补贴,并且配套采取其他的有效措施,切实兜住民生底线。同时《意见》提出做好政策宣传解读,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强化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促进绿色发展的共同责任,保障价格政策的平稳出台,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谢谢。

2018-07-02 11:13:20 •

央广记者: 我国水资源非常短缺,之前出台的阶梯水价一定程度上培育了大家节水意识。这次出台新的政策,不知道在节水方面有哪些创新的举措?

2018-07-02 11:13:34 •

周伴学: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节水非常重要,水资源也非常宝贵,大家知道,以色列利用冷凝技术,耗费一定的能源将空气中的水分转化成液态水。我还看到一个报道,日本设计一种产品,把蓄水池搁在水箱上,洗过脸、洗过手、刷过牙的水,可以循环利用冲马桶。这些很小的方面都很有必要,现在一方面需要调整政策体系,另一方面是形成全民节水的意识。

如你所说,我国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就是三分之一不到。1998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陆续印发了《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章、规范性文件,督促指导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价格改革。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这些改革措施出台后,对保障城镇供水和农业用水、树立全民的节水意识、提高用水效率,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必须看到,当前城镇供水价格和农业用水价格总体依然偏低,且调整周期长,价格与成本普遍倒挂,多用水、多付费的累进价格机制尚未全面建立,既不利于城镇供水行业健康发展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也难以调动用户节水积极性。此外,促进再生水利用,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的价格机制尚不健全。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提出了四项政策措施:

2018-07-02 11:21:30 •

周伴学: 一是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明确2020年底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省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以及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

二是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动态调价机制。明确居民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调价的原则和目标,强调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

三是全面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标先进企业,科学制定用水定额,并动态调整。特别是提出对“两高一剩”(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实行更高的价格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四是建立有利于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促进再生水利用。通过上述措施,建立健全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证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促进节水减排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谢谢。

2018-07-02 11:21:56 •

光明网记者: 农业是用水大户,但是农业的用水效率一直不高,如何通过价格机制来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谢谢。

2018-07-02 11:22:08 •

牛育斌: 感谢对农业用水方面的关注。刚才岳司长在前面回答问题的时候已经提到,农业用水占全国用水总量的60%以上,确实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的潜力所在。大家都知道,因为受农民承受能力的制约,我国农业用水价格长期偏低,远远低于供水成本。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节水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高度重视,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2016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就是我们通常说的2号文件,明确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任务举措和保障措施,要求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这次绿色发展的文件,在总结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2号文件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加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力度的具体举措:

2018-07-02 11:26:51 •

牛育斌: 一是要求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地区将农业水价一步或者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同时,全面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并且要求各地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二是每年国家在农田水利设施、节水设施建设上投入大量的资金,这次《意见》明确要求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提高农业水价。一方面可以促进水资源节约,另一方面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

三是明确提出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重点地区,要求2020年 底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这些省份,以及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缺水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还有新增的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要率先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任务,以点带面,形成成熟的经验,带动全国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2018-07-02 11:27:11 •

中国环境报记者: 我国各地的资源禀赋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有很大的差异,污染防治的任务包括绿色发展的任务也有不同,面对这些差异和不同,《意见》对各地有什么不同的要求?谢谢。

2018-07-02 11:27:25 •

周伴学: 正如你所说,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很大。这次出台《意见》,整个政策制定的一个原则就是要强调各地因地制宜、创新探索,允许各地区探索新的做法。《意见》只是制定原则性的办法,具体的政策很多都是由各地自己制定和实施的。

2018-07-02 11:52:31 •

周伴学: 《意见》主要涉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约用水、节能环保等4个领域的价格或收费政策,很多媒体朋友都知道,这些领域的价格管理事权大部分在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我们在制定《意见》过程中多次深入各地开展调查研究,并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座谈会,广泛听取各地的意见和建议。因此,《意见》把重点放在明确改革方向、建立和完善机制上。具体的政策措施则由各地 根据《意见》确定的原则方向和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来制定,为地方探索创新预留了足够空间。比如在污水处理费标准方面,《意见》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根据企业排放污水中的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等因素,分类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支持各地根据污水处理标准的提高,相应提高污水处理费的标准。《意见》还提出,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电价政策,这些都对地方进行了授权。《意见》还提出,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2018-07-02 11:52:55 •

周伴学: 我们在调研时发现,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手段多种多样,需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来选

择,鼓励企业参与就需要配套的政策手段。比如,垃圾焚烧发电电价支持政策,对垃圾焚烧发电的推广就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为了引导其他行业的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也需要建立起配套支持政策,运用好价格等政策支持相关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

在制定《意见》时我们也深刻体会到,一个文件很难把促进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写全,特别是目前还有很多绿色价格政策处于探索阶段。所以《意见》专门强调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碳排放权交易、可再生能源强制配额和绿证交易制度等绿色价格政策。

总之,《意见》充分考虑了各地的资源禀赋条件、污染防治 形势、产业结构特点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不搞“一刀切”。各地可以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制定出台具有本地特色的绿色发展价格政策,引导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做好绿色发展的大文章。谢谢。

2018-07-02 11:54:01 •

中电传媒记者: 刚才岳司长向我们介绍了通过电价机制、电价杠杆促进绿色发展已经取得了成功经验,鉴于电价的确是很多企业最为敏感的生产要素之一,未来电价政策将如何促进绿色发展?谢谢。

2018-07-02 11:55:20 •

岳修虎: 谢谢你的提问。正如你所说,电费是企业生产经营里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电价对促进企业技术升级、资源配置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杠杆。在这次《意见》中又创新完善一些政策,涉及到电价的有3条措施,这3条措施总的目的是让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对绿色环保的企业降价,这样电价的一升一降就形成了激励和约束机制,就可以促进他们节约用能,提高能效,也包括支持环保行业本身的发展,发挥它的作用。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2018-07-02 11:55:51 •

岳修虎: 一是对高耗能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差别化电价政策。大家都知道,近几年国家发改委对铁合金、电石、烧碱等七个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用电实行加价,对电 解铝、水泥、钢铁三个行业实行阶梯电价,能耗越高、电价越高。从这些政策的实施效果来看,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清洁发展发挥了比较积极的作用。比如水泥行业,在阶梯电价政策实施之前,有20%左右的产能,相关的生产线能耗标准达不到国家标准,实行这项政策之后,有关部门统计达不到要求的生产线一半淘汰了,另外一半通过改造升级达到了国家标准,效果非常明显。为进一步鼓励节约能源资源,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绿色发展、清洁化改造,我们在各地调研的基础上,《意见》授权地方在落实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扩大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的行业范围,因为各地的产业结构不一样,究竟什么产业对污染影响大、减排压力大,就可以自己选择这样的行业实行这样的政策。另外,可以提高加价标准,在过去的政策中国家根据不同行业有一个加价水平,现在授权地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己来设定加价标准。这样就会让资源的浪费,包括高污染的排放行为付出更高的成本。那些主动节约、积极减排的行为,可以收到更多的收益。这样把节约能源资源和减排变成企业自觉的行为。

2018-07-02 11:56:25 •

岳修虎: 二是加大峰谷电价的实施力度。峰谷电价就是根据每天需求量的变化,分成了高峰、平段和低谷三个时段,不同时段用电价格不一样,也就是说高峰时段的电价高一些,低谷时段就会低一些。这个政策实施之后,也引导了用户更多的错峰用电,更多的时候使用低谷时候的低价电,减少高峰时段的高价电。对于提高电力资源的利用效率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意见》中也进一步 加大了峰谷电价政策执行力度,让地方结合自己的实际,可以扩大峰谷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另一方面,可以自己确定和动态调整时段,究竟什么时候是峰,什么时候是谷,可以由各地根据自己情况来确定。而且还可以允许他们拉大高峰和低谷时段电价的价差,这样政策执行力度会进一步的加大。峰谷电价的政策给储能行业和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储能企业可以通过买低谷时的低价电,出售高价电,这样就可以实现盈利,实现良性发展。储能行业的发展不仅仅是涉及到几个企业的事情,实际上对提高整个电网系统运行效率、降低电力系统的运行成本,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018-07-02 11:57:08 •

岳修虎: 三是提出一些新措施和补充。降低用电成本,支持环保产业发展,也就是说我们对环保产业这些企业本身用电降低费用。目前,污水处理和港口岸电运营、海水淡化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现在平

均价格0.65元/度左右,其中容量电费折合有9分钱。为了支持这类企业发展,降低他们用能成本,我们提出来2025年底前免收相关企业的容量电费,降低这些企业的用电成本14%左右,也是不小的力度。

另外一个补充,2014年的时候我委出台过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价格政策,也就是对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用电免收容量电费。为了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意见》把这项政策延长到2025年。总体来看,在利用电价这个杠杆来促进能源 节约、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方面提出了不少政策措施。谢谢。

2018-07-02 11:57:45 •

孟玮: 时间关系,不再安排提问。感谢三位司长对《意见》的解读,后续如果各位记者朋友对《意见》有具体问题,可以和我们联系。有关《意见》的后续具体措施,我们也会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媒体朋友。

2018-07-02 11:58:12 •

8.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 篇八

【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6]373号 【发布日期】2006-07-15 【生效日期】2006-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交通部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373号)

2005年以来,各地交通、公安、纠风、农业、商务、发展改革、价格、经贸、财政等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以下简称《方案》),按期建成了全国“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今年1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2006年要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的重要意义

在全国建立顺畅、便捷、低成本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实现省际互通,对于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和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实现省际互通,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地交通、公安、纠风、农业、商务、发展改革、价格、经贸、财政部门要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建立和完善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网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组织好、实施好、落实好。

二、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绿色通道”线路建设,提高网络运行效率

高速公路作为公路运输的主通道,在运输能力、通行速度和安全性方面具有突出优势。为提高“绿色通道”网络的运行效率,各地交通、公安、纠风、农业、商务、发展改革、价格、经贸、财政部门,要在确保“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正常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将与“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线路平行的已建成高速公路纳入网络。线路的具体走向见附件。

三、加强维护管理,保证网络畅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现有通道网络的日常养护管理,及时修复路面病害,做到路况良好、路容整齐、标志明显、绿化美化、安全畅通。要加强通道网络的交通管理,特别是对施工、易堵路段,要加大疏导力度,方便车辆通行,减少交通延误。要通过完善“绿色通道”建设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把“绿色通道”建设成为路况良好、通行有序、安全高效、依法运输的安全路、文明路。对超限违法行为车辆和驾驶人,要将有关信息及时转递给有关部门,对于属于本省(区、市)的车辆和驾驶人,转递时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属于外省(区、市)的车辆和驾驶人,转递时限不得超过40日。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员,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一周的货运法规、货物装载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并给予考核。

四、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通行安全

各地要把维护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作为“绿色通道”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完善“五纵二横”绿色通道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确保交通安全。各地交通、公安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通道”恶劣天气的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完善恶劣天气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天气、公路通行条件等情况。要按照雾天能见度和冰雪路面的实际通行条件,规范工作程序,实行限速、限车型通行、间断放行、封闭道路等分级交通管制办法,提高恶劣天气下公路的疏堵保畅能力,确保“绿色通道”交通安全。

各级公安部门要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规定,规范民警执法行为,严格查处超速、客车超员等严重危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依法记分。要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绿色通道”良好的交通秩序。

五、确保线路连续,消除政策差别,实现省际互通

各地要加强与相邻省份的沟通和协调,保证省际间通道线路互通,不得出现断续现象。在通道沿线的省际交界和公路名称发生变化处以及沿线主要出入口或交叉口处,要设置样式统一的“绿色通道”标识标志,以方便驾驶人员识认。

同时,要切实消除对过境车辆的政策差别。在国家规定的“五纵二横”全国绿色通道网络线路上,对不同省(市、区)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当坚持同等对待,享受同样的通行费政策优惠,不得实行省内外差别政策。目前省内外政策差别尚未消除的省份,今年年底前必须调整到位,实现省际互通。

六、严厉打击伪造和假冒“绿色通道”通行证的行为

近年来,使用伪造“绿色通道”通行证或假冒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现象十分严重,给绿色通道政策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为此,各地要严格按照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方案》的要求,统一政策,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全国从未发放统一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各地目前制发的“绿色通道”通行证要取消。凡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货运车辆,不以“绿色通道”通行证作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证明,必须凭装载货物或货单享受优惠政策,并按指定车道通过收费站,同时积极配合公路收费站(点)做好运输产品的核验工作。凡明显违法装载、拒绝通过指定车道,或拒不接受查验的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于使用伪造“绿色通道”通行证的,执法人员要当场收缴。

七、广泛宣传教育,加强源头管理

广泛开展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地要通过电视、电台、报刊、杂志,或发放宣传单、设置公告牌等方式,加强对广大群众和驾驶人员进行政策法规方面的宣传和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努力营造良好的“绿色通道”建设氛围。特别是要让驾驶人员知道,只有合法运输业户才能享受“绿色通道”的便利畅通和优良服务,超限超载等违法运输业户不仅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且将受到严厉处罚。

各级公安、交通、农业、商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源头管理。在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货运集散地,要主动与货主单位、承运单位和批发市场建立联系,向承运单位和人员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使他们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依法装载、合法运营。同时,要加强路面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进一步提高上路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他们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保证“绿色通道”有关政策落到实处。

八、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公安、交通和纠风部门,要坚持组织明察暗访活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有条件的省份可从社会上聘请义务监督员,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对司机、车主的投诉和社会反映的“三乱”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对不执行“绿色通道”政策,妨碍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畅通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依法查处,并要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附件:全国“五纵二横”绿色通道网络路线走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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