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收入奖评选办法

2024-08-16

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收入奖评选办法(4篇)

1.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收入奖评选办法 篇一

湖北省专利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自主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推动创新型湖北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参照《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专利奖(以下简称为省专利奖)的评审、奖励和管理。

第三条

省专利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组建省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省专利奖的评审活动。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省专利奖的初评工作。

第五条

省专利奖设湖北省专利金奖及湖北省专利优秀奖。

湖北省专利金奖及湖北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申报省专利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属地原则,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

(二)在评选当年6月30日前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

(三)专利权稳定、技术或设计水平高,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属关系清楚,无法律纠纷;

(五)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湖北产业规划。

第七条

评选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

(三)发明专利技术方案对解决本领域关键性、重要性技术问题的贡献程度较大,对本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重要促进作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革新、产品升级换代的贡献程度较大,对行业技术发展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四)对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六)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了主要作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一)专利权稳定,创新程度高,专利授权文本质量优秀。

(二)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在产品所属领域有突出工业适用性。

(三)对提升相关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专利权人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五)对形成国家或国际标准发挥了主要作用。第八条

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

第九条

省专利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进行推荐:

(一)各市州知识产权局;

(二)省直有关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

推荐单位在推荐候选项目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证明材料,形成排序后,在规定时间内推荐上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条

评审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按行业、领域进行分类、汇总,提交学科评审组进行评初;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评审办公室或推荐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在规定时间内不予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科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业评审,并将初评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进行综合审定,确定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省专利奖接受社会监督,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第十四条

获得省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人事部门应将省专利奖的获奖情况记入发明人、设计人的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或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对推荐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优秀专利项目奖评选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湖北省专利奖评选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湖北省专利奖评选工作,根据《湖北省专利奖评选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省专利奖(以下简称为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专利奖贯彻尊重发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专利奖鼓励和表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主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发明人、设计人)。

第五条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省专利奖的管理,省知识产权局组建省专利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评审委员会)负责省专利奖的评审活动。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不同领域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负责省专利奖的初评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省专利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省专利奖设湖北省专利金奖及湖北省专利优秀奖。

湖北省专利金奖及湖北省专利优秀奖,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获奖数量和奖励级别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申报及评审情况确定。

第八条

省专利奖每年举办一届。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九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2.文本质量。

(二)技术先进性(25%)。评价:1.原创性及重要性; 2.相比当前同类技术的优缺点;3.专利技术的通用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行业影响力;3.政策适应性。

二、外观设计专利

(一)专利质量(25%)。评价:1.创新性和工业适用性; 2.文本质量。

(二)设计要点及理念的表达(25%)。评价:1.设计要点独特性;2.艺术性及象征性;3.功能性。

(三)运用及保护措施和成效(35%)。评价:1.专利运用及保护措施;2.经济效益及市场份额。

(四)社会效益及发展前景(15%)。评价:1.社会效益; 2.发展前景。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条

申报条件:

凡是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参加省专利奖评选:

(一)在评选当年6月30日前(含6月30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二)专利权有效,无法律纠纷;

(三)全体专利权人均同意申报;

(四)一项专利作为一个项目申报;

(五)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规划;

(六)重点申报专利保护和运用成效显著、专利质量优秀的项目。

(七)未获得过省专利奖。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资料采用电子形式,推荐资料包括申报书及附件(如图片、照片、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等,使用PDF格式文件),用U盘或光盘报送。

(二)其他有必要报送的专利产品实物或模型。

(三)申报材料真实性由申报人负责。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人。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照当年评奖通知要求向归口推荐单位递交有关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省直有关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各行业协会等参与省专利奖候选项目的推荐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

(二)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可靠;

(三)对申报项目进行择优排序,出具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上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评审办公室认为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通知申报人补正,申报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提交。

第五章 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相关专家组成,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决定。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认学科评审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

(二)审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省专利奖评选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

(四)研究、协调、解决省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评审组。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办公室按照当年省专利奖候选项目的申报情况,从专家库遴选相关领域的专家,报评审委员会确认后组成。

第十九条

学科评审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各学科领域候选项目的初评工作;

(二)向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省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省专利奖评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项目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

符合评选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提交各学科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二十三条

学科评审组对专利文本、技术先进性和专利运用、保护和发展前景两方面分别进行评审,形成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对获奖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利项目进行答辩或现场复核。审定结果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正式确定获奖项目名单,报省知识产权局审定,审定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省专利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由学科评审组以书面形式进行,采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进行评审。评审办公室制定定量评价标准供学科评审组进行评价。

初评为金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初评为优秀奖的项目必须由参评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二)评审委员会以评审会议方式对学科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由评审委员会评定金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多数通过,评定为优秀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省专利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被推荐为省专利奖参评项目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或学科评审组成员参与本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专利奖接受社会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

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省专利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评审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九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对异议者的身份及有关异议信息实行保密。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评审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

第三十二条

异议应自省专利奖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完成处理的异议项目,若在下一推荐前已处理完成,可按上中止的节点进入后续评审程序;若在下一推荐前仍未处理完成或异议属实,则该项目直接撤销。

第七章 授奖及撤奖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公示情况进行审定,确定省专利奖获奖项目名单,报送省知识产权局审定。

第三十四条

获得省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由省知识产权局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五条

获得省专利奖的项目,将择优推荐参与中国专利奖的评选。

第三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专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谋求获取省专利奖的,一经查实,由省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其奖励,追缴证书和奖金,三年内不得申报省专利奖的评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篇二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4﹞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已经2014年5月19日民政部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2014年6月3日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

(2014年5月19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鼓励更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事业,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由民政部负责实施,每两年举办1届,旨在表彰我国慈善领域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

第三条 每届“中华慈善奖”具体奖项设臵根据慈善事业发展情况和特点确定,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个;同时设立提名奖,原则上不超过100名。

第四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库由党政军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媒体、企事业等机构的代表和热心慈善事业的个人组成,共设100个席位,其中机构席位70个,个人席位3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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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每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启动前,民政部自评委库中选取25名评委组成当届“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其中包含8名指定评委,由民政部领导和相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其余为随机抽取。

担任评委的机构,应选派其负责人作为代表履行评委职责。

评委个人或其所代表的机构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成立后,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可选择有资质的行业性、联合性慈善组织以及富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开展合作。

第七条 “中华慈善奖”候选对象由推荐和自荐两种方式产生。推荐和自荐的候选对象申报“中华慈善奖”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或影音材料。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接受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完成初选工作,确定拟推荐候选对象,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第九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同时受理来自中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全国性社会组织,港澳台地区等关于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的推荐或自荐。对于自荐材料,评委会办公室将向自荐者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统筹研究候选对象在慈善领域的贡献程度、社会影响、区域和行业布局等因素提出当届“中华慈善奖”建议提名名单,报评委会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提名名单在民政部门户网站等网络媒体公示,接受公众网络投票。

第十二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独立对提名名单进行甄选、投票。评委所投选票需附个人签字方有效。

第十三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综合评委投票情况并参考网络投票情况提出拟表彰名单。

第十四条 “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在相关媒体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征求意见。

公示和征求意见后,报民政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确定表彰名单。

—2—

第十五条 未入选表彰名单但入选提名名单且公示无异议的个人、企业、机构和项目获提名奖。

第十六条 民政部采取适当形式对获奖者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累计10年或今后连续5届获得“中华慈善奖”的个人,可授予“中华慈善家”荣誉称号,作为终身荣誉,此后可不再参评“中华慈善奖”。

参评企业、机构和项目不受时间和届次的限制。

第十八条 被推荐或自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填报评审材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获奖者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修订《“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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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修订《“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说明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要求,切实做好“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确保评选表彰活动公平公正、严谨细致地进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参与度、认可度,更广泛地传播慈善理念和慈善文化,在总结《“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八年来有关情况以及历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拟对《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动因

自2005年开始实施原《办法》至今,我部已经连续举办八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近年来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迅速发展,原《办法》逐步显现出一些不适应,主要表现为:

(一)奖项的含金量有所下降。

“中华慈善奖”在举办之初,每届只设臵10个奖项,“少、精、金”的特点十分突出,很快形成了知名度很高的品牌。近几年,“中华慈善奖”的奖项增加到每届100个,在降低门槛、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由于获奖名额大幅扩大,也使得一部分公众乃至个别获奖者,对奖项不再像以前那样重视,其表现之一就是近年来的评奖活动中,许多获奖的企业家本人已不再出席颁奖仪式,奖项的号召力、吸引力有所下降。

(二)奖项设臵过于局限。

原《办法》在设臵奖项时,主要立足于表彰在救灾捐赠方面做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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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只设臵了三类奖项,即爱心捐赠、志愿服务和慈善项目。近年来慈善活动已由传统的扶危济困拓展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体育等社会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相比之下,原《办法》的表彰范围受到奖项设臵的局限,难以将这些新领域的慈善主体和慈善行为囊括在内,更不利于树立“中华慈善奖”作为我国政府最高规格慈善奖项的公平性、代表性和感召力、公信力。

(三)评选程序不够严密。

原《办法》规定的评选工作程序较为简单,只设臵了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四道程序,并将评选权限全部囿于评选委员会内部,缺乏来自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同时,对于申报者弄虚作假或获奖者日后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原《办法》没有设臵惩罚和追缴机制。评选程序不完善,会直接影响到评选表彰活动的公平公正和社会公众的认知认可。

(四)地方参与不够充分。

原《办法》没有要求地方民政部门参与“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但就目前慈善工作的整体形势看,让地方参与进来十分必要。一方面,当前各地民政部门虽然普遍成立了负责慈善工作的处室或科室,但仍有很多地方不知该如何开展工作;参与“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可以帮助这些地方开启工作思路、提供工作抓手。另一方面,地方民政部门如能按照属地原则协助核实申报对象有关情况的真实性,也将大大提高评选表彰活动的效率和材料审核的可靠性。

(五)执行部门有所变动。

原《办法》规定,民政部设立“中华慈善奖”评选委员会,负责“中华慈善奖”的组织领导工作,并在部救灾救济司设立办公室负责评选日常工作。2008年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时,慈善事业促进职能已转移到社会福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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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促进司,办法中的规定也须作相应调整。

二、修订内容

针对原《办法》存在的不足,结合当前慈善事业发展和“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开展的实际需要,我们做了如下修订:

(一)调整了评奖的周期、名额和奖项设臵。

为了让“中华慈善奖”显得更为珍贵,同时,也为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有关精神,新《办法》将评奖周期改为两年一次,同时将名额由近年的每届100个减少到每届不超过50个,这等于将表彰名额减少了75%。这样,获奖的难度会大幅度上升,奖项的含金量也随之提高,会对社会各界更具吸引力。此外,新《办法》不设臵固定的奖项,而是规定每届评选活动举办时,结合当时的政府宏观工作部署、社会各界具体需求及慈善事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来确定,以充分体现灵活性和创新性。

(二)吸收地方民政部门参与。

新《办法》将省级民政部门纳入评选表彰工作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按照属地原则开展初选工作,负责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推荐或自荐,并向“中华慈善奖”评委会办公室进行推荐。

(三)突出了社会参与。

设立“中华慈善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传播慈善理念、吸引公众更踊跃的参与慈善事业,因此,新《办法》设计了多项突出社会参与的条款。如在媒体参与方面,新《办法》提出我们可以选择富有广泛影响力的新闻媒体作为合作单位,充分利用其宣传资源来扩大声势。再比如,近年来,我们在评选中增加了公众网络投票的环节,也大大提升了奖项的影响力,新《办法》正式将这一做法作为条款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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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设臵惩罚机制和奖项追缴与撤销机制。

新《办法》设立了惩罚机制和奖项追缴与撤销机制,规定被推荐或自荐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的个人、企业、机构或项目等,填报评审资料或者在网络投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6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获奖者在接受表彰后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三、修改过程

2013年,我司将《“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的修订工作列为当年重点工作之一。在2013年4月举办第八届“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后,即着手修订工作。在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大量的资料收集以及多次开会研讨等工作的基础上,于 9月中旬完成修订稿初稿。2013年底至2014年初,我们又在五个层面征求了意见:一是征求了部机关各司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的意见;二是邀请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相关部委进行专题讨论;三是邀请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社会福利等中央主流媒体和部属媒体的跑口记者进行讨论;四是两次邀请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总会、红十字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二十余家慈善组织进行讨论;五是通过民政部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征求了意见。最终,我们共收到各方意见与建议三百余条,主要集中在评奖的周期、表彰名额、奖项设臵等方面。在对这些意见与建议进行梳理和吸收的基础上,我们形成了修订稿第二稿,并于2014年3月再次通过部网站发布,公示一个月,请社会各界批评指正;但这一轮只收到了一条意见。我们在第二稿的基础上又进行了认真研究,最终形成现稿。

3.吉安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收入奖评选办法 篇三

北京市中小学生金帆奖、银帆奖评选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北京市中小学校的在校学生

(二)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三)思想品德行为表现突出或在国际、国内的学科、科技、体育、艺术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二、申报项目

(一)思想品德类:

全面发展,思想品德行为表现突出,受过教育部、团中央或市委、市政府及区县委、政府的表彰。

(二)学科类:

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奥林匹克竞赛和全国中学生(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联合竞赛(不包括省级分区赛);中国数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三)体育类:

1.由教育部(中国中学生体协)举办或与国家体育总局联合举办的各类体育项目比赛(如: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乒乓球、武术、健美操、艺术体操、体操、羽毛球、网球、棒球、垒球、跆拳道、射击、定向越野等项目)。

2.由教育部、中国学生体协派遣参加的相关国际比赛。

(四)科技类:

1.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优秀项目成果竞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

2.全国青少年航空、航天、航海模型锦标赛(传统项目)

3.全国青少年无线电测向锦标赛(全能、2M、80M波段;不含测向机制作)

4.全国青少年业余电台锦标赛(知识竞赛除外)

5.天文奥林匹克竞赛

6.由教育部及市教委派遣参加的相关国际比赛

(五)艺术类:

1.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

2.由教育部、文化部举办的艺术比赛

3.由教育部、文化部、市教委推荐派遣参加的国际艺术类比赛

三、申报标准

1.在申报项目

(一)中,当年9月至次年8月“全国十佳少先队员”、“全国十佳中学生”获得者可申报金帆奖。受到市及区县委、政府表彰的学生可申报银帆奖。

2.在申报项目

(二)至

(五)中,当年9月至次年8月期间,获得国际竞赛金牌、第一名的可申报金帆奖;获得国内竞赛中金牌、第一名,国际竞赛银牌、第二名的可申报银帆奖。

3.体育比赛中足、篮、排等集体项目限报主力队员(足球3人,篮、排球2人,乒乓球、羽毛球、射击等团体项目、田径、游泳接力不参加申报),艺术比赛集体项目中合唱项目申报主要演员3人,器乐项目申报主要演员4人,舞蹈和戏剧申报主要演员2人。个人项目按实际获奖情况申报。

4.同一项目曾被评为金、银帆奖,三年内如获得更高

奖项可继续申报,如获同等奖项则不再申报。

5.过期未报,不再补报。

四、申报办法

(一)报送材料:

1.《北京市中小学生金帆奖、银帆奖申报表》

2.上一学成绩单复印件

3.主要事迹材料(1000字左右)

4.获奖证书复印件

5.由教育部、市教委派遣参加国际比赛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6.活动照片2张和免冠彩照1张(电子版)

(二)报送时间方式:

1.《北京市中小学生金帆奖、银帆奖申报表》,经各区县初评盖章,连同有关材料,于每年9月15日前报市教委体育美育处。

2.主要事迹材料和照片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bjxwjy@163.com。

五、表彰奖励

(一)召开表彰大会,对获得北京市中小学生金帆奖、银帆奖的同学颁发证书、奖牌。

(二)编印“北京市中小学生金帆奖、银帆奖”获奖同学事迹汇编,宣传先进事迹。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4.广东省广播影视奖评选办法 篇四

(2015年版)

广东省广播影视奖是常设的全省广播电影电视优秀作品最高奖,由省委宣传部纳入广东文艺成就奖统筹管理,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实施,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协会(以下简称“省广电协会”)承办,每年评选一次。

一、评奖宗旨

广东省广播影视奖评选,旨在检阅我省广播影视节目生产的年度业绩,总结我省广播影视节目改革探索与队伍思想业务建设的经验,发挥优秀广播影视作品在节目生产中的示范作用,引导广播影视工作者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继承党的广播影视宣传工作的优良传统,遵从广播影视传播的客观规律,发扬专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促进广播影视媒体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建设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队伍,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二、评选范围

(一)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制作播出机构自主创作,并于本年度在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包括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的省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首次播出的各类广播电视作品;

(二)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制作播出机构自主创作,并于本年度在国内各地市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首次播出的电视剧、动画片和电视纪录片作品;

(三)非会员机构创作制作,并于本年度在广东省的播出机构播出的作品;

(四)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含原版权局、原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立项并已获得国家电影管理局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于本年度在国内影院公开放映、在电视播出或在网络播放的电影故事片(含电影动画片);

(五)广东省广播电视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人员于本年度在有国内统一书刊号的报刊、出版社首次刊发的广播电视论文和论著。

三、评选项目

广东广播影视奖的评选共分6大类别,共61个项目。

(一)6大类别

新闻作品、专题作品、文艺作品、播音主持作品、电影作品,以及论文。

(二)61个项目

1.广播新闻作品(10项):

广播短消息、广播长消息、广播新闻评论、广播新闻专题、广播系列(连续)报道与组合报道、广播新闻节目编排、广播新闻访谈节目、广播新闻现场直播、广播对外新闻和对港澳台节目、广播新闻栏目。

2、广播专题作品(6项):

广播对象性节目、广播公众性节目、广播知识性节目、广播公益广告节目、广播少儿节目、广播社教栏目。

3、广播文艺作品(9项):

广播音乐节目、广播文学节目、广播戏曲节目、广播综艺节目、广播娱乐节目、广播小品和长篇连播节目、广播原创歌曲、广播剧、广播文艺栏目。

4、广播新形态作品(1项):

广播新形态节目。

5、广播播音主持作品(2项):

广播播音作品、广播主持作品。

6、电视新闻作品(10项):

电视短消息、电视长消息、电视新闻评论、电视新闻专题、电视系列(连续)报道与组合报道、电视新闻节目编排、电视新闻访谈节目、电视新闻现场直播、电视对外新闻、电视新闻栏目。

7、电视专题作品(6项): 电视纪录片、电视专题片、电视动画节目、电视公益广告节目、电视少儿节目、电视社教栏目。

8、电视文艺作品(9项):

电视音乐节目、电视文学节目、电视戏曲节目、电视综艺节目、电视娱乐节目、电视文艺专题节目、电视原创歌曲、电视剧、电视文艺栏目。

9、电视新形态作品(1项):

10、电视播音主持作品(2项): 电视播音作品、电视主持作品。

11、电影作品(2项):

优秀电影故事片、优秀电影动画片。

12、论文(3项):

广播电视社科论文、广播电视技术理论论文、广播电视播音主持论文。

四、作品推荐单位和作品参评指标

(一)参评作品的报送分单位推荐与个人自荐两种方式。

1、省直属广电媒体和协会单位会员参评作品的推荐单位为广东广播电视台;广州广电媒体和协会单位会员参评作品的推荐单位为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深圳广电媒体和协会单位会员的推荐单位为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各地市广电媒体和协会单位会员参评作品的推荐单位为各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新华社广东分社的参评作品、广东省公安厅的参评作品以省广电协会为推荐单位。

3、电影部分参评作品以省广电协会为推荐单位。

4、社会影视制作机构参评作品以省广电协会为推荐单位。

5、省广播电视机构会员的个人自荐作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在职人员和其他单位会员的参评作品统由省广电协会秘书处受理,并按作品质量和一定比例推荐参评。

(二)作品参评指标由省广电协会根据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意见按 不同类别与项目分别制定,并分解下达各推荐单位执行(详见《广东省广播影视奖评选细则》,以下简称《评选细则》)。

五、作品评选标准

作为优秀作品,应该具有“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质量和水平。

(一)体现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与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宣传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方针,贯彻落实“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等纪律与要求。

(二)新闻与新闻类作品符合新闻传播学理论的规范要求,具有广播电视新闻传播的优势与特点,体现广播电视新闻传播改革探索的成功经验,作品播发以后取得积极的影响与效果。

(三)文艺作品符合相应文艺形式传播的艺术规律,具有广播电视艺术传播的特点与风格,体现作品所蕴含的认知价值与欣赏价值。

(四)播音主持作品符合播音学理论的规范要求,体现我国“节目主持人”改革探索的成功经验,具有广播电视语言传播的风格、魅力与实际效果。

(五)电影作品符合国家电影生产的政策规定,体现电影生产的艺术规律与对市场的积极探索,具有较高的认知价值、审美价值与市场价值。

(六)论文紧密结合广播电视改革发展的需求,从社会科学或现代技术两个领域对广播影视的现象或问题作出阐释和论证,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指导意义。

(七)多媒体作品指广播影视使用多媒体技术、与多媒体技术融合创作的作品。既体现广播影视作为主流媒体的使命与任务,又具有多媒体传播的特点与风格,反映广播电视在多媒体时代改革探索的成功经验。

六、奖项与奖等设置

(一)广东省广播影视奖获奖作品总数为参评作品总数的60%

(二)每个项目只设一等奖1个(广播、电视短消息一等奖各2个,广播、电视长消息一等奖各2个),共67个。空缺不递补,不调剂。

(三)同一播出机构在同一个类别获得一等奖的作品不得超过2件;获得二等奖的作品不得超过该奖数额的1/2;

(四)同一播出机构同一内容的作品不能以不同体裁在不同类别同时获得一等奖。

(五)广东广播电视台仍按原3个播出机构的资格参评。

七、评委管理及组成

(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成立广东省广播影视奖评选委员会,负责奖项评选的管理、统筹工作。评选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其他具体成员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按照《广东省广播影视奖评委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评委管理细则》)采用专家库随机抽取和委派指定相结合的方式拟定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查批准。

(二)评选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和候选获奖作品审查小组三个机构。秘书处设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宣传管理处,负责评选业务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执行委员会由省广电协会领导及各复评小组组长担任,根据评选委员会具体指导意见开展奖项评选的各项具体工作;候选获奖作品审查小组由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专家组成,负责对经复评确定的各奖项候选作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广东省广播影视奖评委分为复评评委和终评评委。为保障奖项评选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委需符合《评委管理细则》明确的任职条件,并确保主管部门领导、业界代表和学界专家保持合理比例。

八、评审程序

(一)评选工作分为初评、复评、作品审查和终评四个环节。

初评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指定的推荐单位按评审要求对经相应渠道上报的参评作品进行初步筛选,报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进行复评(其中,自荐作品由省广电协会按全部作品20%的比例组织选送作品进入复评环节)。报送参评作品时,推荐单位应将所有参评作品的 标题、播出频率频道、播出时间、主创人员、参评项目等在本单位公示5天,核准参评作品无伪造、抄袭、修改等行为。公示时必须同时公布本单位负责人和省广电协会秘书处的联系电话,以方便群众监督。

复评采用评委分组评审制,由评选委员会设立十三个专业评审小组经评委先期分散审阅和集中评议两个阶段,对相应类别的参评作品进行分组评审(电影、论文两大项目的参评作品单独开展复评),确定广东省广播影视奖的一等奖候选作品和二、三等奖作品。在评委先期分散审阅阶段,评委须认真审听、审看参评作品,拟出个人对作品的初步评价意见。在集中评议阶段,评委按类别分组集中,在逐项审听、审看参评作品后,以票选方式确定各奖项候选作品的奖等,并对一等奖作品写出评价意见。其中,时长在10分钟以内的作品须审听、审看全部内容;时长超过10分钟的作品须审听、审看10分钟以上。

作品审查由候选获奖作品审查小组对经复评确定的各奖项候选作品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终评采用评委集体评审制,由评选委员会召开定评会议,组织终评评委集中听取各评选小组工作情况汇报以及候选获奖作品审查小组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候选一等奖作品,并对复评环节评选的全部结果予以认定,同意进入公示和上报程序。

(二)无论在复评环节或终评环节,一等奖作品均需获得评委2/3以上的票数,并按票数的多少确定排列顺序;

二、三等奖作品均需获得评委1/2以上的票数,并按票数多少确定排列顺序。票数相同的作品,由评选小组议定排列顺序。

(三)每个奖等最多进行三轮投票。经三轮投票仍未达到规定票数的作品只能进入下一奖等,其缺额不补。

(四)评选过程出现的问题与争议由评选委员会或获其授权的执行委员会领导主持协商解决。

(五)终评结束后,评委名单与评选结果均在广东广播影视网和省广电协会官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省广电协会负责 受理公示期间有关举报,并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核查举报事实,报评选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

(六)公示结束后,评选委员会把评选结果报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省广电协会正式公布获奖作品名录。

九、评选纪律

(一)参评作品不得弄虚作假。

参评作品(含相关申报材料)凡有抄袭、伪造、篡改等造假行为,一经查实,即撤销该作品参评资格,并对作品的创作人员、报送单位和推荐单位予以通报批评,作品的创作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广东广播影视奖评选。

获奖作品被举报有造假、违规现象的,除取消作品获奖资格、责成相关报送单位、推荐单位追回奖杯、获奖证书和奖金外,作品创作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广东广播影视奖评选。

严肃对待参评、获奖作品造假的各类举报。不实举报要及时予以澄清;恶意举报除公开澄清外,涉及诬告等犯罪情节的,还要报请有关机构审理。

(二)参评人员不得营私舞弊。

参加评选活动的人员(含作品作者、评委、以及报送与推荐机构人员)不得有吃请送礼、索贿受贿等贿选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公开批评、取消资格、直至报告纪律检查部门等处理。

十、附则

(一)广东广播影视奖获奖作品具有示范意义,无论是作品本身或是作品文本都必须具有较高的质量和水平。凡作品文本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下列错误的,该作品不能被评为一等奖,视严重程度降低获奖等次:

1、错别字;

2、标点符号错误,字句多余、重复、缺漏;

3、词序错乱、成分缺失、指代不明、语句杂糅;

4、使用成语不规范、缩略词语不当、生造词语、指代不统一、词语搭配不当、数字单位缺失、前后表述不一致。

(二)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省广电协会作为评选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均拥有参评作品和获奖作品的使用权,包括用于节目展播、出版书籍、录制音像资料等。使用时不需征得原作者同意,也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原作者如无特别申明,即被视为认同本条款;不认同者,应先期向评选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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