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4-07-31

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0篇)

1.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政府资金对全省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引导、促进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工业节水及清洁生产等事项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定向使用、择优引导、规范运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以无偿补助为主、贷款贴息为辅的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的投入额度。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研究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对当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或省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第二章 基本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领导班子素质较高,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并富有创新意识;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规定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近年来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

(五)能源管理制度完善,重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能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

(六)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节约能源资源等产业政策要求,在节能降耗或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方面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项目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

(八)其他应具备的相关条件。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企业节能、新能源以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开发、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等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引导企业采用有利于节能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节能:主要用于支持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好的节约能源项目,重点支持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燃煤锅炉和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电机系统改造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的示范项目等。

(二)节水:主要用于支持工业行业直流水改循环水、空冷水、污水、凝结水、矿井水回用及再生水利用等技术推广和改造项目;防腐、防垢、防微生物繁衍、脱盐等节水处理技术推广应用项目。

(三)资源综合利用:重点支持具有示范意义的废渣、废气、废水等资源利用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优先支持余热和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煤泥、工业废渣综合利用工程建设项目。

(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重点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开发利用项目。

(五)清洁生产: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改善生产和管理,减少或避免废弃物的产生,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预防的转变,实现清洁生产。重点扶持开展清洁生产审计的企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为:

(一)每年年初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当年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二)符合条件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向省经委、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级以下项目单位向所在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

(三)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初选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为:

1、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已落实(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无偿资助方式,复印件)或项目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银行贷款凭证及结息单(贷款贴息方式、复印件)等资料。

3、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及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报表及截至项目申报前一月的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省经委纪检监察部门参与评审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对评审的项目,按照择优原则,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有关行业协会进行审核,确定拟扶持的项目。

第十三条 对确定的拟扶持项目,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同意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待公示后,确定最终扶持项目及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联合下发补助或贴息资金的通知。省财政厅对省级以下项目下达预算指标,由市或县财政局根据预算规定,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对省级项目,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五条 节能与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收到的无偿资助专项资金,计入“资本公积”;收到的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省级项目单位和各市或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应在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报告本单位和本地区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具体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其用途必须与申报预算口径一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省财政厅和省经委核准。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或共同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一经发现,省财政厅除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外,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第四条 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第五条 节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对国家和有关部门支持安排过的同一节能项目,节能资金不重复安排。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方式

第六条 节能资金奖励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是指《湖北省“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鄂政发[2008]13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和绿色照明等项目。

第七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实际节能量与规定的奖励标准确定。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根据节能量,即每节 约一吨标准煤奖励50元的标准确定节能资金的分配额。

第九条 对于不易直接核定节能量的项目,通过组织专家审查、计算后核定节能量,按照第八条所列标准进行奖励。

第四章 节能资金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省节能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单纯通过扩大生产能力、产品结构调整而取得节能效果的项目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申请资金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

(二)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

(三)项目承担企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十二条 节能资金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由项目所在企业提出节能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

1、附件2),经法人代表签字后,报所在地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

(二)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对企业的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节能资金的审核与确定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地上报的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节能量进行审核(审核原则和办法见附件3),需要时可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奖励标准和奖励资金总量,按照节能量联合下达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计划确定奖励资金,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省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预算管理级次,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到项目承担企业或单位。

第六章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节能资金必须用于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技术推广项目支出以及对节能量审核支出。

第十七条 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各市(州)、县(市)财政局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实施,确保节能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目标。

第十八条 实行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财政局和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单位节能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九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除将省财政奖励资金全额收缴省财政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

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节能量审核管理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确定节能量审核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节能量审核报告严重失真的审核机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委托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审核经费根据工作量核定(付费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由省财政厅扣回奖励资金,并由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同时将项目单位名单在社会上进行曝光,被曝光企业在五年内不得申报节能资金支持项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3.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淄政办发〔2007〕102号

发布日期:2007-11-30 执行日期:2007-11-30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全市节能降耗工作,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6)82号),市财政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引导和调控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和超标准耗能加价收费等。

第三条 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节能降耗重大工程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节能降耗奖励、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等节能公共管理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的工作合力,促进全市节能降耗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按照管理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扶持方式。具体使用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工作:

(一)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支持推广使用30项节能技术、节能装备和重点实施30项节能示范项目。

2.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30项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3.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节能公共管理

1.节能降耗奖励。

2.节能标准体系建设。

3.企业能源审计。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

5.节能宣传工作。

第六条 上述项目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方能获得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支持:

(一)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

1.节能项目。节能5%以上。

2.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作用。

3.承担项目的重点用能企业必须完成签订的节能责任目标。

(二)节能公共管理

1.节能降耗奖励。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淄政办发(2007)31号)要求,对评选出的市节能降耗突出贡献单位(企业)、节能降耗重大成果、节能降耗优秀成果给予奖励。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淄政办发(2006)81号)要求,对考核合格的前10名市属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2.节能标准。按照节能标准制定(修订)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发布实施。

3.能源审计。按照省经贸委《山东省能源审计暂行办法》和市经贸委《关于开展能源审计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并报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委审核备案。

4.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能满足和服务于我市节能形势发展要求。

5.节能宣传。符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宣传重点要求。

第七条 对节能重大工程项目,每年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要求,联合制定下达《淄博市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以加强对全市节能降耗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区县属及以下企业由区县、高新区经贸、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指南》,联合行文提报拟支持企业及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属及以上企业直接报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重点项目要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报市政府审定后,确定支持的企业及项目名单。

第十条 凡列入当年市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降耗重大工程项目,要按照有关要求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并报市经贸委备案。区县属及以下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下达到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区县、高新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企业;市属及以上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一条 对节能降耗奖励资金,按照《淄博市节能降耗奖励办法》和《淄博市节能降耗目标考核办法》进行确定;对节能标准体系建设、企业能源审计、能源监测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工作等资金扶持,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根据有关工作开展所需资金情况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定。节能降耗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获奖单位;对节能标准体系建设等四项节能公共管理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有关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区县、高新区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区县、高新区有关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业要定期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建设管理规定,落实投资计划,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凡列入当年市财政资金扶持的节能降耗贷款项目,根据企业隶属,由经贸、财政部门对其建立档案,并跟踪监督。市经贸、财政及有关部门负责对竣工投产的项目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五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取消该单位以后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入运营,切实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的竣工验收。

验收对象包括污染治理、环保能力建设、环保科学研究以及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第三条 验收实行属地负责制和项目报备制。补助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项目,经所在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验收;补助资金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由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共同委托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

其他项目验收由项目所在市、县环保、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报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申请验收。不申请验收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申请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予以通报,并与该市、县下环保资金安排挂钩,扣减下环保专项补助资金数额。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及内容

第五条 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类项目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生产状况稳定,环保设施运行正常。

环保科学研究及环保能力建设项目须完成批复要求的内容,符合项目竣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

(二)项目经过试运行,各项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

(三)项目应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取得当地财政或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并提供项目资金财务审计报告。

(四)项目建设、管理及财务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内容:

(一)资金安排计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实施方案等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

(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决算和审计情况,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工程监理、工程合同、招投标管理和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建设与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六)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安徽省环境保护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表》(见附件);

(二)项目建设及试运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述、项目建设情况、工程完成情况、项目投资构成、专项资金使用明细及决算结论、试运行情况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三)具备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验收监测报告;

(四)项目资金拨付凭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审查报告)或审计报告;

(五)项目资金申报书及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项目如有修改或调整的,应附相关资料进行说明;

(六)项目建设过程及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图片;

(七)项目建设有关合同;

(八)其它资料。

第三章 竣工验收方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工程完工后2个月内向当地环保、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环保、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前审查。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在审查工作完成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第十条 竣工验收采取专家审查会议的方式。验收组由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工程监理、招投标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验收组负责听取建设单位工作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财务决算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运转情况,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 验收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提交负责验收的环保、财政部门进行再验收。对超过整改期限,仍不能达到验收标准的,由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追回项目补助资金并上缴省财政。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5.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第八条 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项目,必须纳入省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由省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提出意见。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经省领导审批后下达,其中,由省领导掌握的专项资金,需报请分管省领导审批,并经常务副省长确认后方可下达;属下拨市、县的款项,需报省长审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用款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省级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将款项拨付到省级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下拨到用款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市县单位的,由省财政厅向其所属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收到文件后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定期与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进行资金清算。

(三)用款单位属中直驻粤单位或其他与省财政没有正常经费划拨关系的,由省财政厅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属于《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预算下达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将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省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的财务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根据各级财政部门年度决算的工作要求,及时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各级财政部门。

第四章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省级部门(单位)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省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耐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 由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完成后,省级主管部门要按隶属关系分级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预算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自评报告,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延长。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年度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省级主管部门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部门年度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省财政厅,个别特殊行业的报送时间经省财政厅批准可适当延长。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和《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

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项目主管部门邀请中介组织进行。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按规定对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视情况选取有代表性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应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省政府批准暂停、撤销或减少专项资金。省审计厅每年应选择部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省政府和省人大会。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要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

第五章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调整和撤销

第十六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设立期限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专项资金设立审批程序呈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在使用中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或减少资金安排的,由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填报《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4),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变更内容对比及变更后的有关情况,并附送设立时填报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提供包括已安排的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增加专项资金总额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省财政厅认为不需提供的除外)。省财政厅对省级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同期省政府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要求,经征求省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省财政厅将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支出结构和设立期限等调整事项贯彻到年度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中,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规定的程序报送省人大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6.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激励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山东省和我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对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资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3、对年专利申请量过百件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第七条对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机制建设;

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第八条对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2、专利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第九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1、国家、山东省、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项目资助;

3、知识产权宣传,专利人才培训;

4、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5、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

第十条专利创造

1、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下同)受理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申请费收费标准予以资助,专利费用减缓的,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0元。

2、内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量超过100件的单位,实行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专利,每件资助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获奖专利按最高奖项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对于用于专利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等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按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每年用于专利创造资助的资金,一般不低于专利专项资金的70%。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应填写《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1份,提供申请资助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属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年申请量过百件的单位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属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须提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申报专利专项资金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底。对通过审核项目的相关情况通过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网址为http://;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项目的资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公布的获奖项目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将资助资金兑付到相应的单位或个人。资助资金的发放期为半年(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公布获资助项目文件时间为起始日),逾期不补。

第五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包括会同市知识产权局编制专利专项资金预算,按规定审核、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申请的受理及兑现。包括配合市财政局确定专利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受理专利专项资金申请,会同市财政局公布资助项目、兑付专利专项资金,编制专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配合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获得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在收到专利专项资金后,按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九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7.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并形成产业规模,提升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政府设立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市场导向、择优支持、注重效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安排专项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拨付;

(三)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论证;

(二)编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

(三)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及结题验收。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能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显著提升湖北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重大科技项目。

(二)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装备制造业、环境保护、现代农业领域的项目以及支持国家863计划和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两种。

(一)无偿资助:主要用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关键核心技术的攻关。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有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且银行贷款已到位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实际贷款额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四章 申报程序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湖北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建立了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市场营销体系较完备,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盈利能力较强,商业信誉较高;

(三)企业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企业具有优秀的管理和研究开发团队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的能力;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结题情况良好,无不良的科技信用事项;

(五)项目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已经取得居国内同行业领先的、具备产业化开发条件的、重大的中试科技成果。

第九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条省科技厅发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指导项目申报。第十一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六、八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联合行文逐级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同时将项目建议书报省科技厅,纳入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库。

扩权县市的项目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并送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有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四)说明项目技术状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验

收意见、查新报告、专利证书、技术合作协议等。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按规定程序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咨询。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同级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五条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对项目可行性论证的结论,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项目计划后,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正式立项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并委托市、州和直管市科技局及省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执行不力的项目,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采取停拨、缓拨经费的措施。

第十八条各级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相关的项目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如需对计划任务进行重大的调整、改变,应及时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省科技厅委托具有资质的科技中介机构作为监理单位,对

实施项目实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省科技厅主要依据项目计划任务书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未结题验收,承担单位不得申请新的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在财务处理上,对无偿资助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记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其中:形成资产部分,属于国有资产,转入资本公积(国家拨款转入),消耗部分按规定予以核销;对贷款贴息的,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冲减当期财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规章制度,按照项目计划,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确保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实行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科技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是否继续安排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局、科技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报告。

第二十五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截留或挪为他用的资金全部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8.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市直部门、企业,科研院所:

为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及省财政拨付我市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我市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办法。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专利实施等方面的专项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营业场所或者经常居所,且在本市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各区县、高新区应根据本地专利发展情况,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市内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也可结合单位实际,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利的申请和维护(不重复补助)

上传者

知盟网 http://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

2、国内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的维护;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

第七条 专利管理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

2、市确定的专利推进工程;

3、专利发展奖励;

4、在校中小学生优秀专利申请;

第八条 专利保护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

2、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第九条 专利实施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

2、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

3、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园区、专利试点(示范);

4、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试点。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条 专利申请和维护

1、国内发明专利补助,是指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和授权三个阶段的补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最高补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最高补助5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质审查阶段最高补助1000元(主要包括:实质审查费),获授权后最高补助1500元(主要包括:登记费、授权后第一年年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助,每件最高补助200元;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补助,是指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阶段和获授权后的补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最高补助30000元,其中,在进入申请国家(地区)审查程序后最高补助200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审费),获授权后最高补助10000元(主要包括:年费)。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补助五个国家(地区)。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根据专利发展规划,有计划的实施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给予适当补助;

2、专利发展奖励。对经考核符合优秀专利项目单位和在专利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在校中小学生优秀专利发明,给予适当奖励;

3、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给予适当补助;

4、知识产权制度试点。对列入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制度试点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对市级确定建立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促进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6、本条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在优先保证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工作重点,向市财政局提出相应的补助标准和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补助的条件及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

(一)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申请);

2、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已经申请国家或地区受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的;

(二)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申请补助,按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的资格

1、凡在我市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2、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应由第一申请人申请);

3、除申请非职务专利(申请)补助以个人名义申请外,其它补助均以单位名义申请。

第五章 专利补助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供申请补助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发票、省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具有新颖性检索报告;

2、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费缴纳发票、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申请补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发票;

4、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资金补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发票;

5、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国家或地区专利受理通知书、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受理收费发票及简短汉译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申请,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专利补助资金,应当自收到缴纳相关费用发票或获专利授权后两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专利补助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批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专利补助申请本着地域管辖的原则,由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初审后,按照附件2:《淄博市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的要求汇总,将汇总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附汇总表电子文件)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区县、高新区汇总上报时间及方式,每月10日前集中汇总上报一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补助申请,按有关要求集中申报、集中审批。

第十八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和省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按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渠道拨付。属于市知识产权局兑付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知

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兑付;属于支付区县、高新区以下的补助资金,由区县、高新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指标文件拨付,由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兑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及专利发展进度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核批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补助申请,并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将对已补助的资金全数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淄知字[200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省专利申请和维护资助资金申请表(略)

2、淄博市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发明)(略)

9.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九

2011-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建设发展,落实人才强区战略,聚集和培育一大批高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资源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和引领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东委发[2011]10号),结合松山湖高新区实际,设立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人才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在人才聚集、产业发展方面的引导作用,提高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松山湖高新区以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主题,以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紧缺的高层次人才为重点,以企业、科研机构为载体,重点引进和培养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生物技术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产业等四大产业以及云计算、物联网、LED、电动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每年从高新区财政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000万元作为人才专项资金;

(二)人才专项资金运营收益和存款利息;

(三)上人才专项资金的期末结转。第四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人才专项资金重点围绕高新区产业发展需求,鼓励高新区企事业单位引进产业领军人才、科研领军人才以及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三)坚持公平、公开和公正;

(四)严格监督、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五条 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人才专项资金的最高管理机构,具有最终审批权。人才专项资金的所有项目须报请其审批,人才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申报与使用情况

均须报请其审议。

第六条 成立由高新区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由松山湖人才资金办统筹管理人才专项资金。

第七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编制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上报管委会审核;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向管委会报批有关专项资金项目;核拨资金,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书面汇报资金拨付、使用及项目运作情况,提请管委会审

议。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适用范围及额度

第八条 松山湖人才发展专项资金适用于在松山湖高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财政供给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人才专项资金资助类型包括资助(含配套)、补贴和奖励三类。同一企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立项或认定的,人才专项资金对其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人才专项资金与松山湖高新区其他专项资金对同一资助对象获得同类

立项或认定不予以重复资助。第九条 人才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与额度

(一)配套资助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东莞市各类人才资助的人才或机构进行配套资助,根据市财政给予配套或资助的经费额度,按照最高1:1的比例给予经费配套资助。

(二)“千人计划”资助

对通过在高新区的工作单位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创新创业人才,或在高新区创业、或与高新区企业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给予250万元的人才配套资助。

(三)博士后工作站资助

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60万元的资助;对开展博士后工作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

5万元的资助。

(四)人才平台资助

人才专项资金对管委会引进或合作建立的重要人才平台或项目可给予资助,具体实施办法采取一事一

议,报由管委会审定。

(五)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资助项目。

第十条 人才专项资金补贴对象与额度

(一)安家补贴。

1、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两院院士,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200万元。

2、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50万元安家补贴。

3、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50万元。

4、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人才专项资金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安家补贴20万元。

5、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以上留学人员,人才专项资金

给予安家补贴10万元。

6、对于户口迁移到松山湖或连续3年在高新区企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人才专项资金给予

安家补贴10万元。

人才专项资金对人才的安家补贴从批准之日起,分五年等额发放。本办法所涉及安家补贴适用就高不

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二)租房补贴

1、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生活的两院院士,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与在高新区工作时间相同。

2、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补

贴期限不超过5年。

3、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生活的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职称技术人员,租住在由管委会安排的专家公寓的,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租房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平方

米,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本办法所涉及租房补贴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且与市财政提供的租房补贴不同时享受。在园区其他地方租住住房的,参照同期专家公寓租金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具体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享受管委会优惠价购房的人员,自购房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

对于在高新区工作的两院院士、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博士,教授、留学人员等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定额度购房补贴,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会另行制

定。

(四)技术补贴

1、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全日制硕士或博士,按照其工资薪酬个人所得税在高新区留成部分额度,专项资金给予技术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的高技能人才,自本办法颁布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一年,按以下标准给予技术补贴:初级技工500元/人/年,中级技工1000元/人/年、高级技工1500/人/年、技师2000元/人/年、高级技师2500元/人/年,初级职称1000元/人/年、中级职称2000元/人/年、高级职称2500元/人/

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五)场地租金补贴

1、对于在园区创业的广东省创新和科研团队和广东省领军人才,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20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

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2、对于在园区创业的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8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15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补贴期限不超过

3年。

3、对于经东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在园区创业,使用管委会提供的场地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由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平方米办公、研发场地补贴,或给予不超过200平方米生产场地补贴。使用其他场地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场地租金补贴,额度由人才资金办报管委会审定。补贴期

限不超过3年。

(六)培训补贴

1、对于在园区企业工作,获得国际或国内权威行业认证的高技能人才,经审批,按不超过认证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

2、对于在园区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参加由东莞市人力资源部门公布的培训项目,考试合格,取得由人力资源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的,由专项资金给予培训费用的全额补贴。每名员工每年可享受1次技能培训补贴,最多享受3次培训补贴。

(七)人才招聘补贴

高新区内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参加国内外人才招聘活动,按照活动开支的场地及设备租赁费、宣传费、交通费、住宿费、资料费等实际发生额的50%补助参与单位,国内招聘活动一次最高补助5万元,国外招

聘活动一次最高补助10万元。

(八)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补贴项目。第十一条 人才专项资金奖励对象与额度

(一)对获奖人才的奖励。

对在高新区工作,在某一科技领域拥有先进技术、专利或对园区的经济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优秀人才,人才专项资金设立以下奖励办法。

1、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万元;

2、设立“松山湖优秀人才创业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万元;

3、设立“松山湖高技能人才成就奖”,每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万元;

4、新引进或新评为国家、部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等重大奖项获得者的人员,经管委会审批,人才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

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引进人才的单位的奖励

设立“松山湖引进人才工作奖”,每年评选一次,对评出的引才先进单位给予表彰;

(三)对人才引进促进机构的奖励

对利用自身优势资源,成功引进海内外优秀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来园区工作或创业的企事业单位或海内外社会团体,根据引进人才(团队)情况,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管委

会另行制定。

(四)对于成功创业企业的奖励

对于在高新区创业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广东省领军人才、东莞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以及经东莞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及留学人员,所创办企业自注册成立一年内主营业务销售达到1000万元以上人民币,自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起3年内,按照产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

方留成部分额度给予等额奖励。

(五)对于获奖创业企业的奖励

对于在国家级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奖的创业人员或创业企业,其项目在松山湖高新区内实施的,按照所获奖项等次和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创业企业10-50万元创业资金资助。

(六)管委会批准的其他奖励项目。第十二条 人才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

(一)由管委会或其下属机构组织的,有利于人才引进、交流、发展等活动或项目支出;

(二)专项资金管理产生的相关费用;

(三)管委会确定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评审与审批

第十三条 人才专项资金申报,采用申报与专项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申报程序由松山湖人才

资金办制定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在接收到申报材料之后对申报材料、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并报管委会审

批。

第十五条 所有获批项目都必须经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人才资金办组织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松山湖人才资金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拨付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由管委会审计机构对上人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管委会。

第十七条 人才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等处理,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10.安徽省全社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珠海市文艺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财政资金使用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层次文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宣通〔2016〕44号)和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文艺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于文艺人才的发现、培养、引进、培训、重大贡献人才奖励以及文艺名家工作室扶持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正透明、奖补结合、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建立文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研究专项资金分配及管理有关重要事项。

第五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单位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制定、发布申报指

展的项目研究、创作生产、成果推广、团队建设、本土人才培养等方面。在工作室补贴中,可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工作室领衔人(团队)的成果奖励或绩效奖励,支出经费比例最高不超过补贴经费总额的40%。

第十四条

各类资助经费结合项目情况,依据引进(或培养)协议分期拨付。首期拨付比例不低于资助经费总额的50%。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工作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用人单位(或珠海合作方)根据岗位需求或项目需求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必须在珠海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申报人才应符合《关于加强高层次文艺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的相应等次高层次文艺人才的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高层次文艺人才引进计划 1.《珠海市引进高层次文艺人才申报表》。

2.引进人才的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反映引进人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所获奖项荣誉

证书、曾担任相关职务的任职证明、主持和参与的项目或课题证明等。

3.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4.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暂未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的,可提供引进(或合作)意向书。合同(或意向书)应明确双方基本权利和义务、工资福利待遇、合作项目、任务目标、资金用途等事项。以项目方式引进的人才,须提供所从事项目的立项证明及项目情况说明。

5.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我市相关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海外专家须提供我市或其他城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或台港澳人员工作证,有海外工作经历的须提供海外任职证明材料。

(二)申报高层次文艺人才培养计划 1.《珠海市培养高层次文艺人才申报表》。

2.培养人才的身份证、毕业证、学历证、职称证书复印件,以及反映培养人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如所获奖项荣誉证书、曾担任相关职务的任职证明、主持和参与的项目或课题证明等。

3.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4.提供在创作生产、课题研究、成果推广、团队建设、本土人才培养等方面所从事项目的情况说明。

(三)申报文艺名家工作室扶持计划 1.《珠海市文艺名家工作室申报表》。

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文艺人才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服务,全职引进的高层次文艺人才管理服务期为5年,其余类别高层次文艺人才依据协议明确管理服务期。高层次文艺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和培养期内享受有关政策待遇。

第二十条

以项目合作(或签约)等方式引进的人才(团队),其项目的文艺作品(或产品)由珠海合作方(或用人单位)享有相关知识产权,对珠海文艺发展具有实际推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高层次文艺人才依据协议进行管理,协议应明确资助资金额度、双方权利义务、人才资助(或项目实施)计划及资助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的拨付要求、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及绩效目标、相关违约责任等事项,高层次文艺人才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终止引进或培养人才享受的相关政策待遇,并视情况追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和宣传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用款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资助协议;对相关资助资金专款专用,规范使用资助资金,不得超范围支出;及时上报入选人才(单

位)重大变动和项目进展等重要情况;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致使获得资助的项目不能按约定完成,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履行调整报批手续。文艺名家工作室在资助期间的工作室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终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第二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制度,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定期组织对专项资金的到位、财务管理及使用绩效等情况进行评价与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用款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宣传、财政等部门和审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用款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委宣传部报送当工作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用款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二十六条

用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节,可采取通报、责令改正、停止拨款、追回已拨款项、列入信用黑名单、追究违约责任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假申报,骗取、套取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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