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2024-07-09

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共19篇)

1.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一

公司如何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书

单位与员工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确。

1、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

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跟其他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确保密范围。

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在约定保密内容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的编程、数据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

3、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期限。

除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这两种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员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履行同等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

4、采取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方式操作时应当规范。

竞业限制一般表现为,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原企业竞争对手处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服务等。参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3.约定脱密期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6个月。

5、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

违约金数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职工违反保密协议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以上规定仅适用于保密协议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情况。若其他用人单位与员工共同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同时要求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份额一般不低于赔偿总额的70%.此外,我国民法、刑法也规定了相关的救济途径,在此不再赘述。

2.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二

2013年底, 九强生物与雅培中国在北京正式签署生化试剂中国项目战略合作协议, 经过2年多的合作, 双方加深了解和信任, 从而为此次进一步更紧密的合作奠定了基础。此次合作开创了中国IVD企业技术输出的先河, 具有开创性的历史意义;同时也契合了雅培在生化诊断做到全球领先的战略规划, 强化了雅培在生化试剂领域的竞争优势。通过这一合作, 雅培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生化试剂品种, 从而为其用户提供更加完善和灵活多样的生化检测菜单, 使雅培公司不仅成为免疫诊断领域全球的领头羊, 更通过此次合作, 占据生化诊断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 对增强其在全球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雅培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质量的诊断产品, 从而帮助世界各地的人们获得健康, ”雅培诊断业务运营副总裁Keith Cienkus表示, “我们期待和九强生物紧密合作, 九强生物在生化试剂领域的领先技术, 在中国良好的声誉以及发展前景, 使其成为雅培强有力的合作方。此次合作也契合中国的医疗改革进程, 借助雅培的全球平台和经验, 帮助中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更快地走向国际。”

九强生物董事长邹左军表示, “雅培公司是九强尊敬的, 也是国际公认的IVD行业领先企业, 本次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双方在已有良好合作的基础上, 今后将逐步开展更深入的合作。通过此次合作, 九强生物提供的技术将有助于丰富雅培的生化诊断产品线, 同时, 九强生物亦将获得由此产生的销售提成, 这将是一次令人愉快的双赢合作。”

3.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三

按照协议,中国太平将依托自身在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等领域的业务优势,为东风公司提供在企业财产安全运营、员工福利计划改善、汽车服务业发展、海外市场开拓、保险经纪业务提升等方面的服务。

徐平发言说,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合作,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夯实国民经济基础的重要举措,也是做强做优中央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东风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直管的中国汽车行业骨干央企之一。中国太平是四大国有保险集团之一,是历史悠久的民族保险品牌,也是由中组部直接管理、财政部全资控股的中央金融保险集团。本次东风公司与中国太平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是中央企业抱团合作、携手共进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标志着双方合作进入新阶段。希望双方在友好合作基础上,手牵手、心连心,充分利用好各类资源,加强沟通交流,开创双赢合作的良好局面,实现共同发展。

王滨表示,多年来,中国太平一直致力于打造世界金融服务业的杰出中国品牌,并且已经成为具有鲜明特色的跨国综合金融保险集团。中国太平十分重视与东风公司的战略合作。近年来,双方的主营业务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为双方战略合作、相互支持、携手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双方在坚持科学发展、打造民族自主品牌等方面肩负着相同的历史责任。本次签约将促进双方在企业年金、汽车后市场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员工福利保障、保险经纪业务等多个领域开展更广泛的战略合作,也将为双方携手共进、和谐双赢提供重要平台。

4.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四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工程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进行安全检查与指导。

2、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3、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6、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7、向乙方提供电源时,应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8、按照有关临时用电标准对乙方的临时用电设备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乙方在临时用电中存在隐患必须责成乙方以整改。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9、对乙方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单、操作证复印件及培训记录进行存档备案。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机械设备使用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临时用电负全面管理责任。

2、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

3、乙方必须为施工作业人员参加人身意外保险。

4、乙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5、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用电

1、向甲方提供书面的临时用电申请。设备设施需要增容时,必须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2、保证B级配电箱以下管辖区域内各种用电设备、设施完好,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严禁各种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保证临时用电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

3、执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施工区域内自行管辖的操作人员进行临时用电安全技术交底,避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误操作,确保安全用电。

4、在使用甲方提供临时电源时,对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向甲方提出整改意见。有权拒绝在不符合临时用电标准的电源的上拉接电源。对甲方在安全检查中提出的关于临时用电方面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必须按要求认真落实整改。

5、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培训不合格和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持上岗。向甲方提供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操作证复印件和培训记录。

 机电设备使用

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机械设备相关的技术文件和出厂说明书,还必须提供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出具的安全技术检测证明,否则,不得投入使用。

2、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拆卸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并应有专人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对达不到安全要求又不能修复的机械设备,必须即停用,撤离施工现场。 人员安全

1、参加施工作业的一切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必须佩带工作证(卡)并戴好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中严格遵守本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安全上岗,不违章作业,不擅离工作岗位,不乱串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并按规定穿衣着鞋,正确使用、保管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必须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

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1、对严重违规操作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能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处予罚款500元,造成损失或影响的,除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责任外,处予罚款1000元~5000元。

2、进入施工现场乙方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及胸卡,未佩带安全帽及胸卡者进入现场各罚款50元。

3、不允许施工人员酒后作业 酒后进入现场罚款100元。

4、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罚款500元。

5、非专业操作人员严禁使用各种机械设备,违反罚款100元~1000元。

6、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违反罚款100元。

7、罚款发生后,在下一次拨付工程款时,全额扣除。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施工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 乙方负责人:

5.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 篇五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双方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一致同意签订安全协议,此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管理目标

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重伤、无死亡、无火灾等。

2、发包方权利和义务

2.1权利

1)、监督检查承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止违章作业,遇有危险紧急情况可令其停止作业施工。

2)、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承包方必须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

3)、检查承包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违章作业。

4)、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章、违纪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5)、工程结算前应确认双发无遗留劳动安全纠纷,方可进行财务结算。

2.2义务

1)、协助承包人做好施工前的职工安全教育。

2)、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协助承包人监督检查作业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介绍施工作业环境,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施工有关安全手续。

4)、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3、承包方义务

1)、承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发包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同时填写书面记录;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监督检查管理。

3)、根据工程项目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并上报发包方安全管理部门。

4)、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5)、严格履行发包方动火作业审批制度,落实动火作业各项安全措施,指派专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监护。

6)、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7)、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用品。

8)、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车辆、机具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附件齐全可靠。

9)、各施工单位在危险作业区域作业时,应划定作业区域,设安全警示标志。

10)、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1)、施工作业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按国家规定程序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报告发包方,并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保护好现场。

12)、承包方对施工工地的安全负责有全面责任,在施工中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13)、承包方由于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导致各类事故发生。承包方要赔偿由于事故原因,给发包方造成各类经济损失。

4、安全措施

1)、施工环境

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严格管理各项施工设施。设立防护栏,设置警示牌。

2)、设备安全

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查,安装就位后进行安全调试,并建立设备卡及时记录使用过程情况,以保障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转。

3)、消防管理

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点要重点监控,消防设施健全。

4)、安全用电

严格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48—88)的要求,坚持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电箱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照明、动力分别设置,采用接零保护。

5)、综合防尘保护措施

承包方必须保证施工过程中,劳动防护用品及时发放到位,保证职工劳动保护合法权益。

5、事故处理

发生伤亡事故后,及时向安监局等相关部门报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6、协议文本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签订后各持两份。

甲方单位: 肃北县博伦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月日

(盖章)

乙方单位:

乙方负责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月日

6.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六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安 全 管 理 目标:无重伤、死亡事故发生; 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达到市级以上“安全文明工地”

建筑施工属于高危行业,在施工中不可预见性的危险因素过多,在现场施工中需要每一未作业人员恪尽职守、严格律己,在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去完成每一步工作,严谨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在施工各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筑施工扣件试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162—201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JGJ146—2013)等规范标准去作业。

为保证本工程施工有个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作业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施工安全,避免各类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明确双方在施工中的安全责任,以约束和规范双方行为,使总包、与分包在工作中都能认真执行落实上级及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提高安全意识,为有效的避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一.共同责任 1.总包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劳务分包单位现场负责人是各自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全责。时刻严格要求本部门下属管理层、作业层人员,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大安全培训力度等安全工作。

2.人员进场后必须经安全教育经过考核通过后方可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上岗。现场作业人员要求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不得扰乱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秩序,不得有违法前科。

3.总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配设各自专职安全员,共同对工地的安全措施情况和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检查,及时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每日对现场临电、临边、高空作业、基坑、现场作业人员行为等巡视检查,每日据实做好安全施工日志。

4.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由双方共同进行并认真落实,针对现场作业人员逐一交底,将作业中的危险因素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让作业人员明白注意事项。

5.完善应急救援方案,发生事故后,应积极抢救受伤者,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6.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7.双方不得隐瞒事故细节,均应如实对待,冷静积极地为妥善处理好事故做好各自工作。

二.总包单位责任

1.为了施工安全,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消防器材必须安全可靠有效,险要点、段、部位必须悬挂醒目安全警示标志,必须为作业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安全施工作业环境。

严格要求项目部各管理人员,按照岗位责任制度认真负责的对生产、办公、住宿现场进行逐一检查。对不符合现规范要求的情况必须落实整改。

2.第一时间对进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在安排施工任务前必须由工长或施工员对作业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施工中监督实施。

3.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作业人员的各类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依据项目安全规定进行处罚。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积极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整改到位,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放过。

5.凡由总包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劳务分包单位人员作业的,劳务分包单位有权拒绝执行。

三.分包单位责任

1.提供有关营业执照、质资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必须齐全有效(复印件加盖其单位公章)。依据国家相关安全法规规定其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配设到位。

严格要求劳务班组各管理人员恪尽职守,熟读岗位责任制度和相关规章要求,对自身工作负起责任。

2.劳务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有劳务单位出具委托证明并由其法人签字确认。

3.分包单位人员进场后向总包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将进场人员名单等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身份证号)造册上报项目安全部门,及时进行安全教育,其发放劳动报酬时必须实人实名签字。

4.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安全规范,遵守项目部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不得私自违反以上安全内容作业。

5.作业时严格按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作业,正确使用“三宝”,穿戴好自身劳动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自觉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在工作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作业中严禁私自拆除、破坏劳动防护用品、设施,对发现有缺陷的劳动防护用品、设施有权向上级反应并要求相关专业人员恢复、修理、更换安全防护用品、设,保证在安全可靠的条件下施工。

6.班前做好安全自查、安全喊话等安全活动工作,并认真做好安全活动记录,加强班组(队)内部人员安全管理。落实到每一个作业人员对安全的重视程度,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7.针对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加强安全检查,将不符合现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设施必须整改到位,加大防火、防盗、食物中毒等事项的巡视检查工作,配备合格且数量充足的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其使用情况。现场饮水、食堂、洗浴、卫生间等生活设施要制定专人定期打扫清洗。8.班组(队)自备的各类施工机具要有合格证及出厂检验报告,并且使用人员应熟悉使用方法。经常性检查施工机具的情况,定期上清理、上油保证工具的正常使用。

9.严格按项目安全技术交底规定要求作业,接到项目下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制定整改方案、制定整改人、确定落实整改时间。

10.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杜绝隐瞒危险源的情况。

11.严格用工管理,严禁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和身体有缺陷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严禁将小孩带入施工现场。

12.教育好本班组(队)人员,不得有违法治安行为发生,严禁酒后作业、违章作业。服从公司合理的安排以及整改要求。

13.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按规范、标准规定防护到位,现场临时用电、高空作业、临边防护、机械使用等由具有相应特种作业证件人员执行。现场所有安全防护工具、材料要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部分需要做复检的物品及时送达玉泉区实验室,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用于安全防护事项。

14.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严禁私自拆、损毁、破坏除安全防护设施。在作业时发现安全防护设施有缺陷应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或项目部管理人员。

15.项目下发的事故隐患通知未落实,隐患未整改,又置安全人员劝阻不理仍违章作业情况,将严厉处罚。16.若发生安全事故,分包方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安抚受害者家属。

17.严禁超合同承接施工任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上岗。

此安全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总包负责人;

劳务分包负责人:

项目部(章)

间:

间:

7.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七

2012年12月9日,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与东营市人民政府在山东省东营市共同签署了推进东营市安全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王浩水司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杨占科专员、山东省安监局罗新军副局长、中国安科院吴宗之院长等出席签约仪式。安科院副院长魏利军和东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豪志代表双方签约。

通过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双方重点从实施东营市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全面服务和保障东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东营市安全生产产业发展三个方面加强沟通合作, 共同研究解决东营市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合力推进东营市安全发展, 实现安全与质量、效益、速度相统一, 力争把东营建设成为“安全之城”、“宜居之城”、“生态之城”。

8.阿里与云南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篇八

“互联网+”理念自今年“两会”提出之后,日益成为全国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指导思想。作为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云南省,也加快了发展信息经济的步伐,这一次云南省选择了阿里巴巴集团。在云南省人民政府与阿里巴巴集团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之际,双方共同主办了这次“互联网+”云南论坛,希望藉此为西部经济腾飞插上新的翅膀。

共同力推“智慧云南”

在论坛举办前夕,云南省人民政府与阿里巴巴集团正式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双方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共同推动“互联网+”战略在云南的落地,在云计算和大数据、互联网旅游、城市服务、电子商务、智能物流等多个领域开展深入合作,促进云南的“智慧旅游”发展,提升城市服务水平,开创“互联网+云南”的新局面。云南省委副书记、省长陈豪,阿里巴巴集团总裁金建杭出席签约仪式。云南省副省长刘慧晏与阿里巴巴集团副总裁胡晓明分别代表双方签约。

金建杭表示,阿里巴巴与云南的合作,恰逢其时,互联网已经从IT(信息科技)时代发展到DT(数据科技)时代,阿里巴巴愿意用自己的技术、平台和各类应用场景帮助云南更快实现“智慧云南”。

云南是中国西部的重要战略省份,也是互联网经济的新兴蓝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截至2014年12月底,云南省网民规模达1643万人,网民普及率35.1%,相比全国平均水平的47.9%,云南省的互联网应用水平还有很大提升空间。

农业和旅游成最大亮点

云南地大物博,具有非常丰富的农业资源和旅游资源,在本次论坛上,农业和旅游也成为云南电子商务经济最大的亮点。

据阿里旅行总经理李少华介绍,云南旅游在阿里旅行平台上优势十分明显,从目的地旅游商品销售额来看,云南在国内度假目的地中排名第一,份额达20%,在所有目的地中排名第三,仅次于马尔代夫和泰国。目前,阿里旅行平台已经汇集了近2000家云南旅游商家,在线商品数近8万,可售卖酒店数量超过1万家。2014年,超过220万名消费者通过阿里旅行平台来到云南旅游,其中80后占比54%,90后占比20%。据悉,4月28日,阿里旅行将与当地旅行社合作,首推“去啊专线”云南团,以推动云南旅游O2O化,提升云南旅游品质和溢价能力。

在“互联网+农业”领域,云南也毫不逊色,据阿里研究院统计,2014年云南省农产品卖家总数近2万家,在全国排名第10位,普洱、三七、鲜花等产品在全国排名都比较靠前,其中普洱一年销售额达10亿元。目前,淘宝特色中国已经在云南开通了云南馆、香格里拉馆、丽江馆等地方馆,成为地方农产品原产地直销的重要平台。云南省政府和阿里巴巴集团代表均表示,要携手努力,让云南成为全国人民的“菜篮子、果篮子”。

2014阿里农产品白皮书发布,无线化和O2O成未来趋势

本次论坛上,阿里研究院正式发布了《2014年度阿里农产品电子商务研究报告》。阿里农产品电子商务研究报告自两年前首次发布以来,已经成为国内农产品电子商务领域的风向标。

报告显示,2014年农产品网商群体迅速扩大。截止到2014年年底,阿里零售平台上经营农产品的卖家数量为75万个,相较2013年增长61%。同时,阿里零售平台上注册地址在乡镇的农村卖家达66万个。

与此对应,农产品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也再创新高。2014年,阿里平台上完成农产品销售483亿元(有效GMV),同口径相比,较2013年增长70%。

从具体类目来看,阿里零售平台上,零食/坚果/特产为最大农产品类目,占比32.21%,但占比有所下降。从增长趋势来看,鲜花绿植类目增速最高,达到165%。从单品来看,阿里零售平台上枣类为销量最大单品,销售额超过18亿元,乌龙茶、普洱等也排名前列。增幅最快的单品为牛油果,增幅达到676%,紧随其后的是桑葚、鱿鱼、柠檬、榴莲等。

无线化和O2O正在成为农产品电子商务的重要发展趋势。2014年,在阿里零售平台上,农产品在无线渠道的交易占比从2013年的14.23%提升到38.60%。2014年,随着O2O生活服务的崛起,相关农产品O2O交易迅速飙升,较2013年增幅达到1548.32%。

9.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九

甲方:山东诚祥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使用方)乙方: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安装方)

甲方有塔机一台,现委托乙方安装,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保证道路情况良好,有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人员监护。

2、乙方组织好人员,并对其进行方案技术质量,安全交底,做到心中有数。

3、乙方组织好指挥人员熟悉安装方案,监督其遵守安装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并保证持证上岗。

4、乙方负责使用的质量可靠,安全的吊具和用具。

5、乙方负责使用的必须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帽、安全带、扶梯、护栏等)。

6、乙方自行了解安装现场情况,检查基础地质情况。

7、乙方应仔细检查塔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主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钢丝绳、吊钩、电器设备、线路均应处于良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乙方对作业人员所用的工具附件等仔细检查,不合格者立即自行更换,确保正常使用。

9、乙方应做好检查监督,平衡臂上未按规定配重时,严禁吊装。

10、顶升油缸动作前,乙方应检查顶升横梁是否处于正确位置,否则应纠正。

11、乙方应检查顶升作业前检查顶升上部是否处于平衡位置,否则应加以调整,使塔身前后平衡。

12、顶升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装拆螺栓,非作业人员严禁上塔。

13、顶升时确认每项工作的准确性,上一动作程序准确完成后,方可进行下动作程序。

14、作业期间严禁饮酒、打闹。

15、高温、雷雨、大风、大雾天气严禁作业。

16、安装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试运转及验收,监测工作,并作好记录和存档工作。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10.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十

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贯彻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切实保障全体职工的生命安全,促进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社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工作,必须切实抓紧抓好。

为明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责任落实,现经确定,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施工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万豪国际商业广场 工程地点:伊旗新可汗路北 建筑面积:169937平米

结构类型及层次:框架结构,地下2层,地上13层

安全管理目标:(1)、无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中毒事故、无倒塌事故。

(2)、减少一般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5‰以内。

二、甲方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法律法规,指导乙方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和各项安全管理达标活动。

2、组织乙方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新标准的贯标学习和有关安全管理的培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指导乙方建立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3、组织乙方及所属各项目部参观学习,吸收好的管理经验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提出安全生工作的整改意见,协助解决有关安全施工技术问题。

4、掌握安全管理信息,及时了解上级有关部门的管理动态,预先通知工地,做好学习贯彻迎检工作。

5、参与重大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的编制,并审核审批工作。

三、乙方职责

1、认真学习并执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建筑安全主管部门的各项文件、政策、法规,对照公司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落实好各项管理责任制,并上墙公布。

2、制定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制订安全施工组织专项方案,确保安全设施投入,设置好施工现场的各类标牌,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人员,明确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积极争创文明标化工地。

3、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定期、不定期组织各级安全员、机操工、特种作业工等进行安全检查标准和法规的学习,安全施工技术的培训,提高安全管理的业务水平和技术水平。

4、加强安全管理宣传,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制定安全管理

教育制度,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卡,确保每位员工安全教育的累积时数,并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5、实施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建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积极参加“百日安全活动”,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和设施的配备,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经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施工用电、“三宝”、“四口”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安全整改记录。

6、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制止事故扩大,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四不放过”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及事故报告。

7、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义务消防队和消防制度、人口管理制度,建立与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的联系,签订内部综合责任合同,齐抓共管,确保安定团结,确保一方平安。

以上各条双方共同研究制订,必须共同配合,切实抓好。其奖惩标准按公司本安全管理的文件执行。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为工程开工至工程竣工验收。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

11.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十一

双方合作内容包括:围绕海南省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继续做好服务海南省重大项目和优势产业的引智工作。重点支持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药谷”、洋浦保税港区、文昌航天发射中心、昌江核电站、东环铁路、汽车制造、油气化工等重大工业项目的引智工程。优先支持发展热带特色的现代农业,重点抓好农业标准化生产、精致农业和农产品安全检测等领域的引智项目。重点支持发展海洋经济,主要抓好科技含量高污染少的海水养殖、水产加工、海洋生物制药等领域的引智工作。重点支持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以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为抓手,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外旅游资源开发与规划、旅游产业链设计、旅游管理与营销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重点支持海南省贫困市县的引智扶贫工作,充分发挥“千村引智示范项目”的示范带动效应。

双方合作内容还包括:重点支持海南省双百工程培训项目(“百名村官赴国外培训项目”和“百名旅游管理与营销、城市规划与管理干部赴境外培训项目”),重点支持海南省党政优秀干部赴国外公共管理培训项目(中长期培训项目),重点选派科技领军创新人才、重大项目和科技计划急需的高技能人才赴国(境)外培训。

12.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十二

新全球经销协议的签署是RS Components携手关键战略供应商致力于满足客户需求并着眼于客户未来发展的最佳例证。新协议签署后, RS Components在全球范围内分销的产品将更加全面, 而这正是其实施整体维护战略、保持高水准产品供应的关键所在。同时, 此举也使得RS Components能够以最优惠的价格和最佳的服务为客户供应SMC的系列产品, 包括气动工具传动器、连接器、控制阀以及调压器等。

Electrocomponents集团维护产品部总经理Kevin Thompson表示:“新协议不仅凸显了RS Components和SMC在欧洲范围内合作的重要性, 也凸显了双方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合作的重要性。我们拥有雄厚的高端服务全球分销实力, 而SMC则拥有领先的技术, 因此, 与SMC合作有助于我们为客户提供最先进的气动控制技术, 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此次合作加强了我们在自动化与控制市场的地位, 该市场是我们在维护产品领域重点关注的技术市场。”

13.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十三

买卖合同还是代理协议

在商品社会中,生产企业生产出产品,销售商负责销售,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关系无外乎两种:代理和买卖。在代理关系中,由生产商委托代理商即销售商进行销售;在买卖关系中,生产商作为出卖人将产品卖给销售商,销售商作为买受人支付价款,但销售商买入后不是为了自用而是再卖出赚取利润。现在很多生产商和销售商签订了一种合同名为“经销协议”,该协议是代理还是买卖,对此定性不同直接涉及到适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发生纠纷后定性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因此大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代理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在现代分工的经济社会,从事交易活动,事必躬亲,殆不可能,假手他人,实有必要。无论个人或公司企业,均可藉助代理人为其做各种法律行为,以满足社会活动的需要。代理制度的发达与近代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财产归属与管理的分化,具有密切关系。此外,为补充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亦有设法定代理制度的必要,使其亦得享受权利,负担义务,从事社会生活。代理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代理关系中有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与第3人;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之,但在特殊情况即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之。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所从事行为的结果归属本人承担。

对于代理的本质,即在解释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系时,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本人行为说,这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提出的主张,根据这种理论,代理行为被看作是被代理本人的法律行为。第二种观点是代理人行为说,该学说认为,代理的意思表示完全由代理人来决定,代理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只不过代理人表达了这一行为的结果归属被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结果归属被代理人是基于行为人的意思自治,即代理人表示将行为的结果归属被代理人。第三种观点是共同行为说,该学说认为,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未必不可分割开来,共同地加以实施。在代理中,本人通过授权行为实施了一部分意思表示,代理人则通过代理行为实施了另一部分意思表示。代理不过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共同行为而已。第四种观点是同一要件说,此观点是德国学者穆伦提出的,该学说认为,代理由授权行为与代理行为共同构成。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以上观点难以用对或错来评价,代理制度是一个独立的制度,且该制 1

度与民法体系并没有不协调之处,其关键在于:一个人在他人的授权范围内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而该他人取得意思表示的归属,这其实就是代理的本质。(1)

二、买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买卖源于互易”。(2)买卖为关于交易之基本的契约,自古有之。所谓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转移财产权与他方,他方支付价金之契约。约定为财产转移者,称为出卖人。约定支付价金者为买受人。(3)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分则第九章共计46条规定了买卖合同,将其列在合同分则首位,且条文之多是其他有名合同无法相比的,原因就在于买卖合同是最古老的合同,是其它有名合同的鼻祖。买卖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有偿合同

买卖以标的物与货币互为对价,买卖的一般形式就是以物换钱,或者以钱换物,买卖的标的物的价值必须通过货币来衡量。(4)买卖合同的这一特征使得其成为最典型的有偿合同,其他有偿合同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合同

买受人支付对价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目的,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在标的物转移占有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5)

至于买卖合同的性质,台湾学者认为是债权性和有偿性。“买卖契约的债权性,乃指买卖契约之订立,仅是出卖人负担交付买卖标的物及转移所有权之义务,并不是买受人因契约之作为,立即取得该所有权。”所谓有偿性是指取得向对方之给付需付出相应代价。(6)笔者持相同观点。

三、经销协议法律性质分析

我国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将法人之间或一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买卖合同称之为购销合同,如其我国原来的《经济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均把买卖合同称为购销合同。(7)实践中仍有些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任何人没有异议。对于近几年出现的生产企业和销售商签订的经销协议是否是买卖合同则需要进行研究。

(一)经销的词源词义考证

所谓经销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汉语词典中经销与经售为同一意义词,经

售(经销)是指经手出卖。经手出卖是指经过亲手(处理)。(8)从词义考证可见经销是经过亲手出卖,生产商和销售商签订经销协议,肯定不是生产商亲手(亲自)出卖产品,而是销售商去出卖产品,即生产商委托授权销售商去销售产品,这种委托授权销售是一种买卖合同还是代理关系,单从词义上是无法得出结论的。正如有位美国法官所指出的:“词的灵活性和和多样性在语言的解释中是产生困难的主要因素。词就是思想交流的管道,但是几乎没有任何一个词语可拥有唯一固定的意思以至于他们只能表示一种想法。此外,除了字典里所提到的词语意思的多样性,还有被贸易惯例、地方使用、方言、电报代码等等所赋予的意思。只有一种意思的词语是很重要的,而另外一种确实没有任何重要性的表达。上述的各类群体正在持续的扩大我们的语言,事实上,他们在发展也许被叫做他们自己的语言。”(9)从合同本身名称不能得出结论,需要对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进行详细考察,然后才能将其类型化。因为在法律上,合同本身(一定要记住)并非仅仅是一纸文件,而是一系列的权利和义务。(10)

(二)、经销协议内容分析

从经销协议的内容上看,生产商委托授权销售商在特定区域销售产品,对产品价格、销售区域、销售任务及奖励、生产商承担广告宣传及进超市上架各种费用进行了约定,似乎双方是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双方又约定由销售商负责结算支付货款,而不是代理中的第三人,货款由销售商支付的约定似乎又符合买卖合同古老的法则:“当事人就价金取得协议时,即使价金尚未支付,亦未给付定金,买卖契约即告成立。”从表面上看,经销协议具有买卖和代理的特征,经销协议是买卖还是代理,仅凭经销协议内容的表面也是无法得出结论的。这就需要比较经销协议中双方约定权利与义务符合买卖或代理的性质,从而得出正确结论。

买卖的本质属性是转移所有权,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买受人取得了对物的完全的法律权利,换句话说,是在物上面行使的完全的处分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第6条对所有权基本内容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相同的,“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经销协议是买卖协议,销售商作为买受人取得产品的所有权,其享有收益和处分权能。销售商以销售产品赚取利润为目的,对产品能卖出最高价才能取得更好的收益(经济效益),但在经销协议中对产品销售价格不是由销售商制定,而是由生产商制定,即使产品畅销能卖出高价,销售商也不能高于或低于定价销售。销售商如果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其有权对产品进行处分,即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11)销售商对产品销往何处,哪里畅销去哪里销售拥有完全的自主权,但实际上对销售区域是由生产商规定。如果是产品所有权发生了转移,销售商只须支付价款即可,是否能够销售,销售多少与生产商无关,但在经销协议中生产商规定了销售任务及奖励、处罚。由此可见经销协议不符合买卖合同的主要特征和基本属性。

生产商委托授权销售商为特约经销商在特定区域销售产品的法律行为是否是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之授予,应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对之为代理行为之第3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其向代理人为之者,谓之内部授权。其对为代理行为相对人之第3人为之者,谓之外部授权。(12)生产商委托授权销售商销售产品,似符合内部授权的表象,但在一般情况下代理行为是“显名主义”,即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意思表示,销售商与生产商签订经销协议后,不是以生产商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其它销售商(零售商)签订供货协议。显然生产商和销售商签订的经销协议如果是代理也不是直接代理,即以本人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经销协议是否是隐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显名代理是英美法系以代理人是否公开代理人身份为标准对代理的分类,显名代理是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隐名代理是不公开本人姓名的代理。销售商在签订经销协议后,与其他销售商(零售商)签订供货协议时,往往出示经销协议,向零售商表明自己的合法授权,但签订的供货协议是以销售商的名义。零售商表明生产商,也不符合隐名代理的特征。

笔者认为经销协议是间接代理,在大陆法系中,理论上将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代理人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间接地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大陆法系中的间接代理,就是民法中的行纪制度。(13)我国《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的规定,学者认为这是对间接代理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销售商是以自己的名义在生产商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与零售商订立合同,且零售商在订立时知道经销协议,因此经销协议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全部法律特征。

在法律适用上,经销协议的合同性质的认定质关重要。

在合同的研究中最易被遗忘的事实是社会自始至终都是源头,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需要对不断产生的合同定性分析研究。仅有当事人认为他们已订

14.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十四

甲方:祁县宏力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祁县鼎鑫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为甲方产品寻找海外客商,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海外客商为甲方推销其产品:

第二条:委托事项的具体要求:

(1)甲方应保证所生产产品的合法性及保证产品质量。

(2)乙方与海外客商交易的具体价格、交货方式、支付方式等由乙方与海外客商双方协商约定。

(3)甲方不对乙方与海外客商的交易提供任何信用担保,以及乙方在以后的合同履约时和海外客户发生的一切纠纷,甲方概不承担连带和赔偿责任。乙方应严格按国家的“FOB C&F或 CIF条款”执行与海外客商所签定的合同。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佣金比例为交易价格的10%。

第三条:佣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1)甲方同意按乙方提供的报价付佣金给乙方。

(2)给付方式及时间:

在乙方执行完合同后7天内一次性付给乙方。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若不按本合同第三条的(2)执行,逾期一天应支付乙方滞纳金,滞纳金系数为:总佣金的5‰/天。

(2)甲方同意凡乙方所介绍的海外客商,其将来与乙方发生的每笔业务,甲方都将按本合同的第三条支付佣金给乙方,否则,甲方愿接受合同成交额的30%罚款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对违约行为若双方协商不成,可凭此合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用。本合同有效期二年,若合同到期,双方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每次顺延期限二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即为有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15.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十五

于有德在致辞中指出, 中国重汽始终坚持技术领先战略, 引领着中国重型汽车行业的发展方向, 特别是在天然气发动机领域, 是国内最早研制生产天然气发动机的企业, 与美国EControls公司联合开发的天然气发动机, 技术先进, 市场成熟, 是国内技术最先进、质量最稳定的天然气发动机之一。

大同北宇公司作为大同市乃至山西省成功的专用车制造企业, 具有国家级的专用车制造资质, 近几年来致力于物流专用车领域的精耕细作, 紧抓机遇, 快速发展, 培养了良好的市场营销能力、产品研发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 在短短几年内做到国内物流专用车行业的前十, 成为行业佼佼者。

于有德强调, 这次“油改气”项目的签约是双方强强联合, 优势资源整合的重要举措, 对于应对山西省作为资源大省、重卡保有量大的实际情况具有重要意义。项目从合作意向到正式签约, 前后不到三个月, 时间紧, 效率高, 落实快, 一方面是基于双方对于国家“新能源战略”和“节能减排”要求的共识;另一方面, 也依托山西省、大同市各级党委政府在合作过程中给予的关心和支持。中国重汽与大同北宇公司重卡“油改气”合作项目, 由中国重汽提供相关技术和部件, 由北宇公司负责车辆的改装。与此同时, 双方还互通有无, 各自设立专门的服务站, 为“油改气”重卡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确保车辆安全稳定运行。

于有德指出, 碧水蓝天是我们共同的心愿。为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和山西省“气化山西”的要求, 中国重汽将一如继往地秉承“用人品打造精品、用精品奉献社会”的企业理念, 与北宇公司通力合作, 积极推进“油改气”项目, 为广大用户创造利润, 为社会创造经济效益。我们有信心、有决心, 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 继续坚持自主创新, 充分发挥产品技术领先优势, 全力打造民族汽车品牌, 为建设一个更加美丽的山西省、大同市做出积极的贡献。

王克建在致辞中说, 此次中国重汽集团与大同北宇新能源公司的合作, 对大同市在重卡“油改气”项目改造后的车辆运营成本, 节能环保, 运行平稳等方面都将作出巨大贡献, 每年可节约大量资金, 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同市委、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关心与支持中国重汽在大同的发展, 同时也希望中国重汽集团能够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给予更大的支持, 通过技术创新, 推动产品升级换代, 进而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

16.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十六

在得力与京东战略合作的发布会上,双方签署了2015年度拟10亿元的战略协议。得力自2011年与京东合作以来,销售额逐年攀升。2014年,得力品牌全年销售额突破5亿元,较2011年增长近百倍。此次签订的2015年拟销售10亿元的战略协议,不仅延续了100%的年均增长速度,更将得力与京东的合作提升到更高的战略高度,同时得力也将是京东办公文仪类目首个年销售额突破10亿的品牌。

得力集团总经理娄甫安表示:“我们是行业中第一个和京东深度合作的品牌,同时也是在京东平台办公文仪粪目销售额最大和连续四年增长最快的品牌。京东是得力极具战略意义且承载得力未来发展最重要的战略合作伙伴。我们期望,在未来,能够在京东的平台上给予中国更多的企业级用户,提供更具价值的产品和服务”。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办公人群的消费由单一的品粪零散采购,开始寻求综合供应,由低品牌关注到品牌的指名购买,从单一的传统门店到多元渠道共存,从关系营销主导的销售方式,开始向合约销售、招投标业务、网购等更加市场化的采购方式转变。

17.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十七

引言:目前,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环境科学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公司)的委托,指派笔者代理李某诉环境公司河北分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案件看似简单又似不简单,一般情况下,在律师与法官眼里,被告环境公司几乎没有胜诉的可能性,原因是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随着案件审理程序的进展,此案件开始显得扑朔迷离。无论案件审判结果如何,此案一波三折的过程及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采取的解决方案值得公司高管借鉴与思考。笔者希望借此案件给即将设立分公司或者已经设立了分公司但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法律知识没有跟上的总公司提供一些帮助。

案情:环境公司河北分公司为挂靠形式的分公司,公司负责人张某与总公司签订有挂靠合同,挂靠合同约定河北分公司不能独立对外签订合同。张某同时是河北另外一家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公司)的股东兼法人。河北分公司经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在当地工商局注册,有营业执照与公章。2007年3月,河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在没有得到环境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李某签订了一份200万元的借款协议。200万元先是打到张某为法人的污水处理公司帐上,几天后该款通过污水处理公司转到分公司帐上,而后据说,此款项中180万元由张某支付到河北分公司在江苏的一个工程上使用,其余用于张某个人消费与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2008年3月,环境公司注销了河北分公司,不久,张某为法人代表的污水处理公司也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2008年12月,李某因环境公司河北分公司一直没有还款且已经注销把环境公司起诉到北京市朝阳法院。经笔者查证,李某提交的借款协议上环境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印章为私刻,第二次开庭时,李某提交了另外一份借款协议,此借款协议上环境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印章是真实的,但贷方是一个已经被注销了的煤矿。因为煤矿性质及煤矿与李某的法律关系不明及200万元款项的去向不清,法院决定择日再审。

问题

一、负责人签字但分公司公章为私刻的借款协议有效吗?

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看一个判决生效的案例:2005年5月,陕西某建筑公司在苏州设立了一家分公司。2006年8月,苏州分公司委托江阴某彩钢公司为其承接的工程加工制作并安装钢结构件,总计价款为84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对付款方式与违约责任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彩钢公司按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安装任务,然而苏州分公司在仅支付了65万元价款后便不再支付,并且于2007年12月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江阴彩钢公司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8年6月,将苏州分公司及其总公司告上了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总公司辩称,分公司的公章一直由总公司保管,从未使用,原告提供的合同上的印章是分公司负责人王某私刻的公章,该合同也是王某个人行为,一切法律责任由王某负责,与总公司及分公司无关。法院认为,王某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应视为履行职务的行为。当初签订合同时,被告分公司向原告提供了总公司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且均盖有分公司的印章,虽然印章属王某私刻,但原告并不知晓,王某在合同上签名足以使原告相信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为陕西某建筑公司苏州分公司,因此由该合同产生的义务应当由分公司承担。然而,由于分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已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陕西某建筑公司对分公司所负债务应承担清偿责任。

正如上述案例呈现的一样,司法实践中,负责人签字的合同即使公章是虚假私刻的,总公司也没有授权分公司签订,总公司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负责人签字被视为履行公司职务的一种行为。除非分公司签订的是保证合同,最高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7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为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因此,总公司的风险之一:负责人签字但分公司公章为私刻的借款协议有效,总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题

二、私刻公章的行为应被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私刻公章用于合同的,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诈骗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为了具体执法操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年4月18日)六

十九、合同诈骗案(刑法第224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案情分析,笔者认为环境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笔者先后向环境公司与朝阳法院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建议环境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建议法院中止这个民事案件的审理并转请有关刑侦部门。

总公司的风险之二:如果分公司负责人利用分公司进行诈骗,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之规定,总公司就会因此受牵连而被判处罚金。

问题

三、分公司负责人诈骗罪罪名成立,总公司还需承担借款协议的民事责任吗?

第一个问题中,我们分析了分公司负责人签字但用的是私刻的公章,而分公司负责人并没有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其签订的借款协议有效,总公司要承担民事责任。若分公司负责人诈骗罪罪名成立,分公司负责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拟了分公司主体,隐瞒了事实真相,实施了诈骗犯罪行为,那么其签订的借款协议对总公司无效,总公司不再承担民事责任。而由分公司负责人个人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若分公司负责人诈骗罪不成立,他的行为是挪用资金罪或者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罪,那么总公司依然要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

四、分公司负责人与贷方恶意串通签订借款协议,总公司还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吗?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坏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只要有证据证明分公司负责人与贷方恶意串通签订了借款协议,此借款协议无效,总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18.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十八

仪式上,周洪源感谢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对该行的信任和支持,表示在双方“总对总”《全面合作协议》的框架下,双方为加大对云南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实现优势互补。

洪正华表示,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始终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并表示双方有着良好的合作基础和深厚的友谊,面对当前云南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机遇期,双方在战略眼光、社会责任和发展愿景上高度契合,都有着真诚服务于云南全方位发展的强烈愿望和坚定意志。双方将通过发展长期、稳定、互惠的合作关系,实现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的融合。

签署《全面合作协议》

19.安全生产协议书(与公司签订) 篇十九

在签约仪式,工行云南省分行邵苏江副行长表示工行将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为宗旨,为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昆明市延安医院量身定做安全、便捷、全方位、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以现代金融服务解决各大医院在发展中遇到的资金、结算等问题,并承诺在今后两年内为昆明主城区医疗设施建设、医院改扩建项目建设、医疗设备采购等项目意向性提供80亿元的融资服务,促进云南省医疗卫生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加快云南省医疗卫生事业的现代化进程,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增进双方的合作。

签约仪式上,云南省卫生厅周天让纪检组长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他说,医疗卫生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老病死,是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云南省医疗卫生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特别是2009年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在以工商银行为代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下,云南省医疗卫生事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必将开启银医合作崭新的篇章,各院也将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与工商银行在各个领域的紧密合作,继续加快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为全省人民安居樂业、为云南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医疗卫生保障,在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努力做出积极的贡献。

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王天朝谈到,该院在“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已经开工和即将开工的3300床位新昆华医院、1000床位世纪金源医院及老院区改造,约需资金40亿,金融服务需求量大,仅靠政府投入远远不能解决医院建设项目基金问题。目前,医院基本建设、设备采购等重大经济项目,大部分要靠医院自筹资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院和建设和发展。在此次银医战略合作协议框架之下,主城区四大医院将全面加强与工行在各领域的紧密合作,对加快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仪式现场,工行云南省分行合杰副行长和上述四家医院院长分别代表双方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省人民政府高峰副省长及相关领导见证了签约仪式。

工商银行作为全球市值第一、存款第一、盈利第一、品牌价值第一的商业银行,而此次签约的四家医院是云南省规模最大的四家医院,同时也是云南省著名的三级甲等医院,医疗和科研处于全省尖端水平,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实现强强合作,开云南省先河。这次签约仪式作为一个新的起点,对全面加强工行云南省分行与四家知名医院在各个领域的合作,促进云南省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实现该行与四家医院互利共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更进一步表明工行云南分行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加快产品创新,提高服务水平,为云南省实施“两强一堡”战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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