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024-09-06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精选5篇)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篇一

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须知

一、办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行政许可审核程序》

二、办证范围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

4、体育馆、游泳场、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书店;

7、候诊室、候车室(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足浴店、棋牌室;

三、需提供的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业主或负责人资格证明;

即工商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证明复印件;

4、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5、承诺书;

6、有效的经营场所房产使用证明(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

7、申请公共浴室需出具环保批文及听证意见书;申请歌厅、舞厅、棋牌室、游艺厅需出具文化经营许可证;

8、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合格的经营场所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注意事项

1、凡出具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

2、平面图需用钢笔或水笔,用尺按比例标准绘制,标明每一房间长宽尺寸,标出设施平面布局、如水池、理发桌椅等;

3、将所交材料复印在16开纸上;

4、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项填写;

5、分支机构须提供总公司出具的任命书;

6、申请书第一页及承诺书须盖章(企业单位盖公章、业主盖私章);咨询电话:52831188-108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篇二

1 存在的问题

1.1 卫生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不配套

卫生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不配套主要表现为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滞后。例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自实施已二十多年,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执法主体仍是卫生防疫站, 造成现行卫生行政许可主体不合法, 同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7类28种卫生许可项目越来越不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导致对一些新型公共场所行业缺乏有效的许可和监管依据。同样《食品卫生法》在卫生许可范围、卫生许可条件等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显现出诸多的困惑与弊端, 给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带来困难。

1.2 卫生行政许可经费不足与许可收费矛盾较突出

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以不收费为原则, 收费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的方式加以规定。但由于财政拨款普遍不足,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所承担的卫生许可及监管工作任务艰巨, 规范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难度极大。卫生行政许可经费的不足一方面导致了许可收费的不规范, 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简化、许可“门槛”的降低, 从而给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安全带来巨大隐患。

1.3 卫生行政许可公示不够充分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 卫生行政部门在卫生行政许可公示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能够依据规定将卫生许可的事项、依据、程序以及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等内容在办公场所和互联网上公示。但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形式较单一、内容不全面。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的示范文本、许可的条件和要求及许可收费的标准等内容未能进行明确公示。公示卫生行政许可的依据不够具体, 只列出了依据法律规范的名称, 没有注明具体的条款和内容。

1.4 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不规范

卫生行政许可未能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行为。行政许可文书使用不规范, 许可文书填写不完整、内容不准确、字迹涂改的现象时有发生,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等许可文书不能得到普遍、正确使用。不能明确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少数卫生行政许可未能在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损害了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5 卫生行政许可审查较被动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 必须经许可资料审查及审查合格后, 才能准予发放卫生许可证。而对那些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许可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只能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同时说明理由。但对申请人来说, 卫生行政许可的“严格执法”往往意味着必须进行重新改造, 甚至需要全盘否定。这种缺乏人性化的卫生许可审查, 不仅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同时也容易使相对人对卫生行政许可产生对立情绪, 给行政许可及监管带来困难。

1.6 卫生行政许可审查把关不严

卫生许可资料的审核把关不严。卫生许可的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象屡禁不止;现场审查把关不严。在行政许可条件的掌握上, 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 常常会出现一些地区紧、一些地区松的现象, 许可审查过程中主观随意性较大。而对于一些政府“招商引资”的大中型单位的行政许可则是一路绿灯, 不能坚持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为。

1.7 重许可、轻监管现象较普遍

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监督制度, 履行监督责任, 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和公示。但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 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并不规范, 依然存在着重许可、轻监管甚至是只许可不监管的现象, 把实施行政许可视为行使权力的手段, 缺乏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公示监管工作方面也并不尽如人意, 导致行政许可工作脱离社会监督。

1.8 农村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基础薄弱

农村食品、公共场所等经营者一般文化水平不高, 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 无证经营现象较为普遍。经营者往往片面追求经济利益, 不注重环境卫生和基础卫生设施投入, 缺乏必备的卫生许可条件。同时受到农村卫生监管力量薄弱、自然环境差、交通不便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农村卫生许可问题尤为突出, 农村食品、公共场所等安全卫生状况令人担忧。

2 对策

2.1 加强卫生行政许可的宣传与培训

切实加强对许可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作风的培训, 积极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进修及对外交流的机会, 定期开展严格的考核, 不断提高卫生行政许可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大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宣传教育力度, 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卫生行政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加强对卫生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广大民众的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2.2 加快卫生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修订

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应迫切抓紧对《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 (修) 订工作, 卫生部门应积极参加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制 (修) 订工作的讨论。尽快制定并出台《食品安全法》、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 明确执法主体和《食品安全法》新型行业监管职能。各级人大和政府应积极做好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及许可依据清理工作, 及时修改、废止相关的卫生行政许可依据。

2.3 加大对卫生行政许可投入、规范许可收费行为

(1) 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 加大对卫生行政许可经费投入。 (2) 加强卫生许可收费的清理工作, 坚持卫生行政许可不收费的原则, 法律法规确有规定的许可收费项目, 应当严格按规定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卫生许可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加强对行政许可收费的监督, 杜绝乱收费现象。 (3) 逐步理顺卫生行政许可队伍建设, 卫生行政许可经费必须由国家财政提供全额保障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性。

2.4 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 努力实现“阳光”许可。必须严格按规定把卫生行政许可相关内容以及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作全面、具体公示。充分利用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新闻媒体、政务公示栏、电子触摸屏多种方式公示卫生行政许可信息。建立卫生许可信息公告系统, 及时将卫生行政许可决定、变更、注销及卫生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全方位公示, 方便公众查阅, 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2.5 规范卫生行政许可程序

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卫生行政许可行为, 规范行政许可文书的使用, 确保许可文书格式规范、内容准确。明确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权利和救济途径, 不能在规定许可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定要及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积极开展卫生行政许可卷宗的评查活动, 通过提高行政许可文书的质量, 保障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化, 维护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6 改变卫生行政许可的被动局面

加强预防性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改变卫生行政许可的被动局面。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要提高人性化服务的意识, 积极创新“卫生行政许可工作模式”。在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工作开始前就要提前介入, 主动上门指导, 全面推广“卫生许可指导服务联系单制度”, 使行政许可申请人少走弯路, 被许可单位的卫生条件和基础设施更加符合卫生要求。从而避免社会财富的浪费, 有效提高卫生行政许可效率。

2.7 严格卫生行政许可审查

严格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就是要严格按照食品、公共场所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查。 (1) 加强行政许可资料的审查, 重点加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间布局图等许可资料的审查, 只有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方可受理。 (2) 重点加强卫生许可现场审查, 根据卫生许可项目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形成统一、具体的卫生行政许可标准, 避免许可审查过程中的随意性。针对卫生行政许可关键环节, 重点加强对申请单位的布局、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等硬件设施的审核力度, 严把准入关。同时要坚持卫生行政许可的标准, 防止其他因素的干扰, 树立卫生行政许可威信。

2.8 强化卫生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全面实施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和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 (1) 建立和完善卫生行政许可监督稽查制度、卫生行政许可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卫生行政许可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对卫生行政许可行为要进行经常的、具体的监督检查。对以权谋私的违法许可、越权许可、许可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及时予以查处并依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2) 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行政许可不只是简单的许可证审查与发放, 而且要包括对被许可事项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及时实施依法需要中止、变更或者撤销等事项以及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 建立和完善卫生行政许可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

2.9 加强农村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加强农村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公布咨询、投诉电话, 随时解答群众对卫生行政许可的咨询, 认真受理消费者举报投诉案件, 提高人民群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行政许可技术指导, 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 逐步引导并规范农村卫生行政许可行为。加强部门协作, 切实做好农村卫生行政许可专项整治,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加强农村卫生监督队伍建设, 积极探索建立农村长效安全卫生监管机制, 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参考文献

[1]李建科, 陈海霞.试论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卫生许可的深化工作[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2006, 15 (1) , 32-33.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篇三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协议),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意见;

(五)公共场所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本年度内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六)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所设立的卫生管理部门的名称或所配备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的姓名,卫生管理档案的建立方式,公共场所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以及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情况的书面材料;

(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使用的公用物品委托洗涤消毒的,应当提供委托协议以及被委托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卫生学评价报告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竣工图纸;

(十一)配备的公共卫生用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制度 篇四

一、旅店业、游泳场子所、浴沐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等经营单位必

须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等,办齐后方可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禁止涂改、伪造、转让、倒卖。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场所醒目处,经营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许可经营项目应与实际情况和营业执照相符。

三、专人负责管理单位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按相关法规规定按时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变更、复核手续,避免持过期失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旅店业、游泳场所、浴沐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按规定程序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从业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上

岗;经营单位按要求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复检、复训,不得无证上岗或持过期失效证件上岗。

五、供顾客使用的沐浴、洗发用品等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

规范》,并能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等复印件。

六、所使用的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消毒

产品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并提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有效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的复印件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车站、候车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住宿业:宾馆客房、酒店客房、旅店。

(二)游泳场所:游泳场、游泳馆、温泉游泳场、温泉游泳馆。

(三)沐浴场所:浴室、浴场、温泉浴室、温泉浴场、桑拿、足浴、婴幼儿沐浴。

(四)美容美发场所:美容店、理发店。

(五)就餐场所:餐厅、快餐厅、饭馆、火锅馆。

(六)娱乐场所: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游戏厅、舞厅、歌厅、健身房、台球室、棋牌室、网吧、俱乐部。

(七)运动场馆:运动场、体育馆。

(八)交际场所:茶座、咖啡馆、酒吧。

(九)文化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十)购物场所:商店、超市、证券交易厅。

(十一)就诊场所:候诊室。

(十二)交通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飞机、轮船、火车、轻轨客运舱)。

第五条 《卫生许可证》发放实行告知承诺、现场审核两种方式。

实行告知承诺的有:营业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就餐场所、娱乐场所、交际场所、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购物场所、就诊场所、交通场所。

实行现场审核的有:住宿业、游泳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运动场馆、文化场所、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购物场所。

第六条 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审查类别分为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以后进行申请。

第七条 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设计审查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选址及环境情况;

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立面图、透视图、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图);

4、公共卫生设施专篇(包括消毒间或区、公共用品保洁间或区、洗衣房、布草存放间、游泳池水循环消毒设施等);

5、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申请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

2、申请竣工验收的,需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3、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八条 卫生监督门在收到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进行申请登记、受理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 “受理”、“补正申请” 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九条 受理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后,卫生监督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提出书面预防性卫生审核意见,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在20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在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卫生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办理《卫生许可证》,在申请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核名资料;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五)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六)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八)实行告知承诺的,提交《重庆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于10日内送达《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实行现场审核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第十条规定的材料5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补正申请”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需要补正申请的申请单位,应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所有资料。

第十三条 受理卫生许可申请以后,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卫生行政部门在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于10日内送达《卫生许可证》。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两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测报告;

(二)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提交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及《卫生许可证》原件。

第十六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工商行政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卫生许可证》原件。

第十七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遗失、损毁《卫生许可证》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

第十八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并注销原《卫生许可证》。

第十九条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并加贴有效凭证。逾期未通过复核的,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期届满前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复核申请书;

(二)《卫生许可证》原件;

(三)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检测报告;

(四)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五)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许可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并注明“每两年复核一次,逾期未通过复核者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字样。

第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号的格式为:渝卫+公+证字+(4位年份数)+第+(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发证顺序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二十三条 新发的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填写签发日期;延续、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证发证日期填写相应的签发日期,并在签发日期后相应注明“延续”、“变更”、“补发”字样。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逾期未通过复核的;

(二)逾期未延续的;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四)公共场所经营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卫生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宾馆客房是指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客房是指星级以下酒店,旅店是指单独设置住宿业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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