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2024-08-16

股票质押合同范本(通用7篇)

1.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篇一

股票质押融资股票质押融资是用股票等有价证券提供质押担保获得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进行融资,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证券登记机构(是在中登公司(全称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手续(深圳分公司)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 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3 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上一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

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

1)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

2)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

3)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

信息披露。

3.签署相关合同

3.1信托贷款合同,并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3.2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出质人行使配股权所获得的股份是否质押)

4.股权质押相关手续

4.1股权质押所需材料

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申请中应列明出质人姓名(全称)、出质人证券账户号码、质权人姓名(全称)、质押合同编号、拟质押证券简称、证券代码、证券数量等内容;

2)经公证的质押合同原件(应对质押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公证);

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需提供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外法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授权委托书、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境内自然人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护照或者身份证明,有境外其他国家、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护照,香港和澳门特区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台胞证等,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认证或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5)质押股份为国有股东持有的,出质人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质押备案表。

5.到期融资方不能还款时质权实现方式

如果到期融资方未能如期还款,则质权人将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将质押股票以大宗交易、委托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实现质权。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流程及资料清单:

股权质押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一.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股东出资证明书

7.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8.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9.企业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0.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1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12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供销合同).根据初审业务的真实性,签订临时合作备忘录,出具初审报告.二.第三方担保公司资料及出质人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定的保证合同.1.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名册

5.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担保意向书、担保函。

三.质权评估.根据出质人提供抵押股权进行估价,确定出质人融资额度,以及股权抵押期限。(派专项人员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

五.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

所须材料清单:

1.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原件.2.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3.出质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亲笔签名)原件

4.股权质押合同及公证书.5.出质方的出质证明书.6.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7.双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8.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9.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0.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11.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12.出质方股权登记托管卡原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质押双方持上述文件到托管处,办理质押冻结,出具股权质押冻结证明书.注: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除外.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1〕651号

二、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三、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四、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五、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六、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质押所获贷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买卖股票。

七、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一)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办理国有股质押备案应当向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如下文件:

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证明文件;

2、质押的可行性报告及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3、质押协议副本;

4、资金使用及还款计划;

5、关于国有股质押的法律意见书。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情况上报财政部。具体内容包括:

1、国有股质押总量;

2、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质押情况;

3、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解除质押情况;

4、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国有股因质押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情况。

八、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将其持有的国有股用于银行贷款和发行企业债权质押,应当按照证券市场监管和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九、国有股用于质押后,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应当按时清偿债务。若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国有股变现后清偿,不得将国有股直接过户到债权人名下。

十、国有股变现清偿时,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核准;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质押权人应当同时遵循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略)

财 政 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股票抵押贷款|股票抵押贷款简介

1、股票抵押贷款源性质: 信托公司和银行;

2、股票抵押贷款范围:国内a股,流通股优先,限售股和法人股均可以,要求非st和停牌的绩优型上市公司股票;

3、贷款方式:股票抵押贷款;

4、抵押比例:流通股50%以上,限售股30%-50%,法人股30%左右;

5、股票抵押贷款主体: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或股东单位和关联公司;

6、贷款金额:1000万元-2亿元(特殊情况除外);

7、股票抵押贷款款期限:1-3年,最短3个月;

8、年利率:根据企业和项目而定.一是银行同期正常利息,二是非银行金融机构年利息10%左右,如以月算为

1.%/月左右;

10、还款来源:以项目收益作为还款来源,要求项目收益好;

11、操作流程:先提供公司全套证件包含贷款卡、2年财务报告和拟抵押股票权证,申贷报告和用还款计划,然后审核,通过后邀请企业负责人面谈签署服务协议,再安排机构见面操作,操作时间短,签署合同即可办理股票抵押放款; 操作时间一个工作周左右,无任何前期费用和保证金,方式灵活 ;

2.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篇二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在最后一款中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那么现行公司法做出这样规定的原因,无外乎以下几条。首先因为公司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向公司出质时,可能由于质权的实现而产生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后果,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其次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那么一断主权利无法实现,怎么保障质权的实现,缺乏制度和程序上的保障,比如如何折价拍卖股权,会不会内幕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基于这些考量,所以《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法律规定的极不合理

《公司法》一百四十二条最后一款的规定纯属多余,应该删除。换句话说,公司能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一)立法结构上的赘余性

这一条规定在股权回购条款中,决定了其服务于股权回购的具体规定。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限制股权回购,害怕公司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之后,进行变相的股权回购。而整个一百四十二条对股权回购进行了严格限制,即便是公司接受了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进行变相的股权回购,也会受到这些条款的限制,从而阻却了股权回购的相关行为。那么鉴于这一条款所指向的目的具有唯一性,作此一刀切式立法初衷即为消除一切可能诱发股权回购的因素,使诱发股权回购的行为消弭于无形,从而充分的杜绝不合法的股权回购发生。

这样在立法结构上就相当于针对一个法律行为进行前后两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制,第一个层次是规制诱导因素,第二个层次是规制有违本体之行为,我认为这是没有必要的,看似精细化的立法却是徒增司法困扰、浪费司法资源。譬如刑法规定不得盗窃,并没有对诱发盗窃的因素进行事无巨细的规定,比如规定一个禁止游手好闲,那将是十分荒谬的。又比如民法规定禁止流押,那么是不是诱发流押之因素,我们都需要禁止,质押权的存在本身就有可能导致流押,是流押产生的诱导性因素,是不是要禁止动产之质押。

(二)立法逻辑上的混乱性

股权出质的目的并非转让股权,而在于设立担保物权,保证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其结果并不必然导致股权的转让,况且股权转让有诸多限制,那么,股权转让过程中的特殊转让股权回购,就和股权出质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股权出质并不必然导致股权回购的发生。所以通过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来限制股权回购存在立法逻辑上的混乱性。

(三)立法目的不合时宜性

这一条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股权回购,坚持资本三原则,从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本三原则的合理性受到了怀疑。现实中,公司债权人更多关注公司的实质资本、经营状况、经营绩效,更详细的说就是可以变现的那部分净资产,很少关关注公司过去的注册资本。资本三原则动摇后,股权回购也逐渐放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下,扩大股权回购的适用范围,有诸多好处,比如分配公司的超额现金,作为公司合并重组的股票来源,作为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稳定公司股价等等。同时着力于公司的良性经营,做好公司实质资本和经营状况的信息披露,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资本三原则受到怀疑,禁止股权回购已经松动,那么通过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来限制股权回购就不合时宜了,况且股权回购有很多好处。

当公司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公司就会折价拍卖自己所持有的股票,以实现其质权,这种竞价拍卖有股权回购条款的限制,可以以合理条件和程序进行股权的竞价拍卖,在遵循股权转让限制条件的情况下,保证质权的实现,促进公司的股权转让,以保护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而法律却笼统的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毫无疑问这是典型的一刀切立法。不准进行这类质押,虽然可以避免股权回购的发生,但是有些时候却使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债权担保无法设立,从而不利于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同时,虽然拍卖股权实现主债权的过程复杂而又充满矛盾,但是不是这种股权质押被禁止的理由,不能因为一项好制度实施有诸多困难,我们就唯恐避之不及,进行粗糙的一刀切的立法,应该在程序上和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进行立法规制,以保障这种好制度为我们所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丁玲,张爱玲.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研究[J].企业导报,2012.

[2]刘迎霜.公司资本三原则内在矛盾之探究[J].社会科学,2008(3).

[3]施天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J].清华法学,2014.

[4]林建伟.股权质押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现代法学,2005.09.

3.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篇三

1融得的标的物不同

融资融券顾名思义,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融得证券,融得的资金再买股票就增强了多方力量,融券则增强了“空方”力量。因此融资融券是一种既可做多也可以做空的双刃剑。股票质押融资只能融得资金,无法做空。

2融得资金的用途不同

这点可能是两者最大的区别。融资融券中的融资,获得的资金通常必须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一定条件下加快了证券市场价值发现功能。股票质押融资则不同,融得的资金可以不用来购买上市证券,当然,针对具体的融资主体,国家对其融得资金的用途会有一定的要求。例如。证券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只能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不可移作他用。由此可见,融资融券与资本市场联系更紧密,股票质押融资可能既涉及资本市场,也直接涉及实体经济。

3担保物不同

融资融券和股票质押融资都是对融入方的授信,故都需要担保物。融资融券中,担保物既可以是股票,也可以是现金。股票质押融资的主要担保物是有价证券,例如上市公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公司债券等。

4资金融出主体不同

融资融券在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运作模式。例如。在美国市场化分散授信模式和日本专业化模式下,融出资金的中介有证券公司和证券金融公司,但最终的资金融出方通常是银行。我国目前采取的运作模式则规定资金融出的直接主体是证券公司。即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证券向客户融资融券:同时,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提供转融通的制度。股票质押融资一般由银行、典当行等机构办理,资金融出主体与融资融券有明显区别。

5杠杆比例与风险控制不同

一般而言,融资融券相比股票质押融资而言,风险可控程度更高。由于融资融券所获得的资金或证券都有专门的账户记录,因此监控其市值变化、测算风险程度和要求追加保证金相对都是比较容易的。并且,融资融券的杠杆比例可以根据情况调整。在市场整体风险不大时可适当放大杠杆比例,反之则可收紧。股票质押融资实质是质押贷款,其资金用途虽然可能会有限制,但监控难度显然大得多,当股票市值下跌时,借款债权的风险就随之增加。

6产品属性不同

4.于股票质押和贷款的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的贷款业务的开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的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的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押物的法定登记机构。

第五条股票质押的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经济学论文《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的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的贷款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第六条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后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贷款人、借款人

第七条申请开办股票质押的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二)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的贷款业务;

(三)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

第九条股票质押的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的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第十条股票质押后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

第十一条用于质押后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5.仓单质押合同范本 篇五

合同编号:年 字第号 贷款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保管人(丙方):

保管人储存出质人交付的仓储物,出具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给出质人,出质人以仓单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担保,三方同意在本协议框架下就上述业务进行合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出质人以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向贷款人出质时,贷款人应对仓单的真实性以及仓单上记载事项是否与仓储物实际情形相符向保管人核实,保管人确认出质人用于出质的仓单为真实和具备完整权利的,应当在出质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出质人用于出质的仓单为提取该仓单项下仓储物的唯一合法凭证,并将出质的仓单交贷款人保管。

第二条 乙方提供为甲方所认可的质押财产,作为甲方所提供融资的质押担保,由丙方代理甲方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条 丙方监管期间从丙方接到甲方指令实际控制质物即乙方质押物运输进入丙方仓库货场内起,至所有质押物按甲方指令全部解除质押时止。

第四条 质押财产为乙方合法所有的货物,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乙方应当向丙方提供足以证明质押财产所有权及数量、质量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因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瑕疵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质押财产质量隐蔽瑕疵给丙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保管人自在出质仓单上签章起,至出质人与贷款人质押担保关系解除前,应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进行止付,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接受出质人对质押仓单进行的挂失、变更、转让等处分行为。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 在仓单质押期间,贷款人有权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条 仓单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保管人必须当天电话通知贷款人,并于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仓储物或仓储设施发生事故;

2、没有贷款人书面通知,出质人要求提货或对质押仓单进行挂失、变更、转让等处分行为;

3、他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

4、司法机关对仓储物采取保全、执行等强制措施;

5、出现影响贷款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保管人对仓储物负有监管责任。在仓单质押期间,保管人对协议中确定名称及规格的质押物的品种、件数和标重负保管责任,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损失、缺漏、毁损等情况,保管人应直接向贷款人赔偿。如因质押物自身的缺陷或质量问题造成贷款人的损失,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贷款人在出质人提供相应保证金等条件下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下部分仓储物时,应出具书面通知给保管人,保管人凭贷款人书面通知内容办理相应仓储物的出库手续;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项下全部仓储物或者剩余的全部仓储物的,贷款人应将质押仓单返还给出质人,并通知保管人仓单质押关系解除。

第七条 质押期间,保管人依法或依照仓储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仓储合同前,应书面通知贷款人。仓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仓单质押的效力。

第八条 贷款人实现质权时,有权直接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无需取得出质人同意。保管人应予积极协助办理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出质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其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约定。出质人以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出质给贷款人时,出质人与贷款人须另行签订质押合同,本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的,出质人与贷款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质押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十条 授信期内如果质押物价格跌到基准价格的80%以下或者质押物损失、缺漏、毁损达到10%以上时,贷款人向借款人(出质人)发出《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出质人)以保证金的方式补足价格变动的差额款(基准价格与现货市场价格的差额),或追加新的标的物作为质押担保。如借款人(出质人)在3个工作日内未能达到银行的要求,银行有权直接处置质押仓单下仓储物或者要求借款人(出质人)提前偿还贷款。

第十一条 出质人必须按贷款人要求办理质押物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保单必须注明“桂林市商业银行是唯一受益人”;保险金额以申请贷款的抵押物全价作为投保价值;贷款本息未还清以前,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

第十二条各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或者因不当履行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质物的提货与出库,凭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办理,《提货通知书》为甲方许可质押物提货与出库的唯一有效手续,《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为甲方预留印章(签章样式见附件)。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当事人各一份,效力相同。第十七条 贷款人已提请保管人和出质人注意对本协议各方就条款做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管人和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贷款人(签章)出质人(签章)保管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月 月 月

查询及出质通知书

编号:致:

贵公司同意为以下简称出质人)存放于贵公司监管仓的下列货物按照《合同法》以及行业惯例提供仓储服务,并出具了以下仓单。根据有关质押合同的规定,出质人持有的仓单(明细见下表)已质押我行,请贵单位核实下列仓单是否由贵单位签发,如确认无误,请贵单位严格按照签订的《仓单质押合作协议》履行监管职责。此致!质押清单

篇二:仓单质押合同 业务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仓单质押授信业务)编号: 甲方(质权人): 兴业银行 分行 住所: 负责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传真: 丙方(监管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愿为乙方提供短期融资,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仓单(格式见附件1)质押给甲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存放于丙方监管的仓库,甲方委托丙方占有、监管质押仓单项下货物。为加强三方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确保乙方如期归还甲方融资,经三方自愿平等协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业务合作的基本条件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按甲方信贷业务管理要求,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短期融资,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仓单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单笔信用业务,甲方均有权独立、自主地按照本身业务管理要求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资申请。

2、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质押担保,并签订相应的单笔信用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

3、甲方发放融资之前,乙方应将质押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理的仓库存放,仓库地址为:。

4、在甲方融资到期之前,保证金悉数存在保证金账户中,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动用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此类申请。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在相应的保证金帐户内存入足够兑付到期甲方融资的保证金。第二条 查询和出质通知及确认

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2),将仓单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甲方有权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实地查询,查询时,丙方凭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在核实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后,填写一式三份的《查复及出质确认书》(附件3),承诺对《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所列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保管和监管职责。《查复及出质确认书》加盖丙方公章后各退还一份给甲方、乙方人员,一份自存备查。

查询后,丙方出具以乙方作为货物存放人的仓单,由乙方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加盖公章后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兴业银行仓单质押合同》的重要附件。第三条 仓单质押解除与提货

(一)全额一次性提货

乙方可申请全额一次性提货,并须提前三天全额偿还甲方融资或全额补足保证金;甲方在仓单上注明“已于 年月日解除质押”的字样后将仓单交还给乙方,乙方凭此向丙方提取货物。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附件7),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二)分次提货

1、乙方每次提货须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提供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 %的保证金或还款金额,甲方才予开具《解除质押通知书》(附件5)并加盖预留印鉴送达丙方。

2、丙方核对收到的《解除质押通知书》(或其传真件)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等,并与甲方进行电话核实。审核无误后,丙方应先将未解除质押的货物重新出具仓单,乙方应在新的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3、丙方向乙方放货后应向甲方发送《质物出库通知书》(附件6),列明乙方提取的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等要素,由甲方核对后存档。

4、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丙方了解和核对监管货物的情况,丙方应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并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乙方全额偿还甲方融资后,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上述《解除质押通知书》、《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可由甲方直接将原件送达丙方,也可采用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甲方、丙方均应使用本协议第十条约定的联系传真。第四条 甲方融资的到期清偿和逾期处理

1、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及时地将足额的款项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以备清偿。

2、甲方融资到期时,若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构成乙方的违约事项,甲方可依法处臵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五条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与主合同到期日冲突协调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先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乙方与丙方续签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本协议书自动延期;

2、乙方提货,但乙方应先偿清甲方融资;

3、经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仓单作质押,代替原质物;

4、甲方有权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后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若甲方融资到期时,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甲方有权提前提取质物,并将提取的质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六条 甲方的职责

1、甲方应在符合银行业务管理要求的条件下,对乙方申请的融资业务予以受理和审批。

2、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或定期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情况或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或核对,乙、丙双方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及协助。

3、甲方应向丙方提交预留印鉴的签字样本,若有权签字人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

4、若甲方融资出现逾期,则甲方可依法处臵质物,所得价款可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因该笔质物拖欠丙方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第七条 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于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到达仓库前至少24小时传真通知甲方和丙方预计入库的信息,包括货物数量、型号、运输公司及预计到达时间等。同时,乙方应对货物验收入库前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并保证货物包装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存储期内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足额投保综合财产险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投保的附加险种,按时缴纳保费,并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篇三:仓单质押相关协议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静态)仓储监管协议(动态)业务合作协议书——动产质押授 业务合作协议书——仓单质押授 协议编号: 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文本)(适用静态质押)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 签署了《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甲方与乙方签署了或即将签署一个或多个《商品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融资合同”),为保障融资合同的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存储监管,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按照甲方的指示监管质物。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第一条 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甲方的代理人,代理甲方监管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代理甲方占有质物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保管、监控质物的责任。

第二条 质物

第2.1条 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融资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交由丙方存储监管的货物,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重量、存储地点等以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规定向甲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为准。第2.2条 乙方保证质物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2.3条 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的权属和品质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

第2.4条 乙方保证所提供质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融资额度的使用,并要求乙方以及担保人(如有第三方担保)立即偿还已使用的融资额度。第2.5条 质物在转移过程中,甲乙双方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出质通知书》(见附件),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如经核对,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及《出质通知书(回执)》(见附件);如乙方交予的货物或实际库存与《出质通知书》记载不符,丙方应及时向甲方签发《出质通知书(回执)》说明情况。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应收回乙方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第2.6条 三方若无其他书面约定,丙方核查乙方交付的货物及现有的库存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主要依据表面审查、外观检查和单据审查的方法。对于由外包装的质物,如丙方承担从厂商发货至监管仓库的运输,甲方可要求丙方对质物进行开包抽检,抽检率——%。第2.7条 丙方同意且有能力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可选项): 2.7.1 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质物的市场价格; 2.7.2 根据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质物的实质性检验。第三条 监管期间 第3.1条 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质物并对甲方承担质物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第3.2条 丙方根据本协议第2.5条的规定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时,即质物转移占有完成时,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的质物的监管期开始。第3.3条 丙方收到甲方出具的《提货通知书(适用解除全部质押监管)》(见附件)后,其监管责任解除。第3.4条 质物根据协议被全部提取后,丙方不再承担相应职务的监管责任。第四条 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4.1条 本协议项下甲方出具的《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是依附于本协议,由丙方根据质物实际情况出具的,表明质物已由丙方代表甲方实际占有和控制的凭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不得转让。

第4.2条 丙方在签发《动产质押专用道仓单》前应对质物的情况进行查核,并根据结果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丙方保证《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记载与质物相符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的真实性和唯一性。

第4.3条 如果丙方事前已为乙方保管该批货物的,乙方应向交还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并注销作废后,丙方方可向甲方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

第4.4条 如果《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遗失或毁损,甲方应向丙方出具书面说明,丙方可据此重新签发《动产质押专用仓单》,原《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自动注销。

第4.5条 甲方应在相应《动产质押专用仓单》项下质物全部被提取后向丙方归还该《动产质押专用仓单》正本。第五条 质物监管

第5.1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妥善、谨慎处理监管的质物。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质物的属性和特点,选择适宜的保管场所,提供适宜的保管条件,妥善、谨慎的保管质物,保证质物的安全,防止质物毁损或灭失。第5.2条 如果对质物的保管有特殊的要求,以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丙方。

第5.3条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第5.4条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臵质物或解除本协议三方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当即通知甲方。

第5.5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第5.6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职务等级统计制度,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庆典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职务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去向以及质物的现状进行记录。第5.7条 丙方应当在甲方享有职权的质物上明显表示甲方的标签或指示(见附件)。如甲乙双方协议增加质物的,丙方应保证增加的质物与同一融资合同项下的原质物同存一处。第5.8条 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质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条 查询查验

第6.1条 甲方有权就《动产质押专用仓单》以及《动产质押专用仓单》记载事项的真实性向丙方进行查询,丙方应当及时查核并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第6.2条 甲、丙双方中任何一方在质物转移占有前可以要求有自制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6.3条 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或丙方查验质物

第6.4条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定期向甲方提交质物状况报告,提交频率为每————次。第6.5条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质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书面如实恢复查询。第6.6条 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验质物,丙方应当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但丙方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提取质物

第7.3条 《提货通知书》是提取质物的唯一有效凭证。未有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丙方无权将质物放予任何他人。《提货通知书》未加盖甲方居留的印章且经甲方指定人员亲笔签字(见附件),并经本协议第7.1和7.2条规定的审核确认程序,质物不得提取。丙方必须按照《提货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提货。

第7.4条 植物提取后,病房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提货通知书(回执)》(见附件)。第八条 追加质物

第8.1条 监管期间,根据融资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质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发出《出质通知书》。追加植物转移占有的方式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第2.5条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对于追加的职务,应与原质物存放于一处,并由丙方另行出具《动产质押专用仓单》。第九条 质权行使

6.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转让质押) 篇六

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

住址:地址:

鉴于:

为确保出质人全面、及时履行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各项义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质物提供质押担保。

质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物权法》及《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定义:主合同为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编号:)

第一条 质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甲方在公司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

3、出质股权应包括该股权所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质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

4、质物项下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足额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受甲方监督,作为本质押项下或有债务偿还的一项保证。

第二条 主债权和质押担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为:

2、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为实现

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3、优先受偿权,乙方对质物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4、主合同变更

主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转让质押项下合同规定相一致。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三条 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1、出质登记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甲方同意全权委托乙方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2、质物的保管

甲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外,还应同时将质物权利凭证,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证移交乙方保管。

第四条 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甲方构成主合同项下违约的;

(2)甲方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乙方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所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担保的主债权。

3、乙方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五条 约定事项

1、当乙方在支付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第一期价款后内,双方签署本合同。甲方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支付完第一期转让款后内签订本合同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同时乙方应当将此股权出质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由双方共同负责办理。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作日内办理完出质登记手续,并及时通知甲方,同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办理股权登记事项。

2、本股权质押合同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组成部分,本股权质押合同的质押期限为签订质押合同之日起至止,或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后乙方应当将剩余质押股权部分返还甲方。

3、甲方保证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未曾将本质押股权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股权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

4、乙方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股权,给甲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除本合同外,甲方不得在质物或其任何部分上设定任何质押或其他类型的优先权。

5、甲乙双方保证出质人的质押行为已经双方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

第六条 本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或被撤销而无效或被撤销;本合同部分条款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处理

1、甲乙双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双方约定的情形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甲方有其他违反本合同的足以妨碍本合同正常履行或者损及乙方正当权益的行为即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对质押股权进行处分,用以清偿甲方的或有债务或者弥

补所造成的损失。

3、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享有司法管辖权。争议期间,各方应继续履行未涉及争议的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转让方与受让方各执一份,其余用于报送有关机构。甲方(出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质权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地址:

7.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范本 篇七

质权人(出借人):(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借款条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1、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个月,自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实际借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利率

借款综合费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月%计算,服务费用按月计算。在本合同签订后纳利息和服务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条借款

借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还款

借款到期后甲方应一次性清偿所借款项。

还款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质押条款:

本合同项下借款由乙方提供质押担保,并承诺如下条款:

第五条质物

1、甲方自愿为本合同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自由车辆作为质押担保,车辆情况如下:

(1)车辆厂牌型号:

(2)车辆车牌号:

(3)发动机号:

(4)车架号码:

(5)封存车辆实际行驶里程公里。详细情况参考本合同所附的《质物清单》。

2、《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乙方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乙方行驶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3、质权的权利及物质所生的孳息,以及因物质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代替物。

4、质物的价值发生了不利于乙方的变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质物价值,甲方应在要求时间内补足。

5、乙方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赔偿;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提供的相关证据灭失或毁损的,乙方应承担补办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或相关证据灭失或毁损的,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6、乙方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罚质物所得收益,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

(2)存入乙方指定账户,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3)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

(4)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时,甲方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六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用、罚息、违约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甲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七条交付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将质物及相关物品(详见《质物清单》)交付乙方,乙方验收无误后应向甲方出具收押凭据。

第八条质物的行驶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行驶质权:

(1)借款到期甲方未予清偿的;

(2)发生第四条第四款的情形时,甲方未按照乙方的要求补足质物的价值的;

(3)甲方和乙方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前偿还到期债务的;

(4)乙方依法可以行驶质权的其他情形。

2、乙方在行驶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处置方式,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乙方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后仍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处分质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或丙方继续追偿;其他条款

第九条担保约定

1、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服务费用、罚息、违约金、补偿金、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甲方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甲方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丙方在借到乙方通知的个工作日内垫付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款项。

3、丙方履行担保责任代偿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十条合同各方承诺或确认

1、乙方保证自己所借出款项的来源符合法律规定。

2、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乙方与保人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甲方交付借款。

3、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丙方的相关资料证件真实、合法。

4、甲方保证该车辆属于本人合法所有,在抵押前未将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或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因非法所有或其他纠纷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由甲方或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为善意即不承担责任任何相关责任。

5、甲方保证在质押期间不对质物进行转让、抵押等权属转移的行为。

6、甲方保证所借款项用于正当合法的活动,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的检查及监督。

7、甲方承担本项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

8、丙方保证对甲方向乙方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五年。

9、甲方与丙方保证,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方。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约定交付出借款项的,各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为该合同已经支付的评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全额弥补。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甲方应支付利息作为提前还款的违约金。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借款的,除应按约定继续支付利息外,还应按每日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在甲方或丙方偿还全部借款、利息、服务费用等相关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质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3、本合同生效后,除合同已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由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补充协议与正文条款不一致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若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由本合同的签订地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其他

1、本合同下的借据、《质物清单》、催还款通知书或其他债权债务凭证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份,三方各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声明条款

甲方和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和丙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和乙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

第十六条补充条款

如发生任何纠纷,均以本合同书面文字为准,所有口头协议无效。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丙方:

住址:

法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年月日:

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范本2

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利人:(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以自有车辆(厂牌型号):

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作抵押物在乙方抵押,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甲方保证该车辆属本人所有,在抵押前未将该质物转让、抵押、质押、担保及依法保全等,无任何经济纠纷,如有纠纷甲方愿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条:借款履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日。

第三条:抵押借款综合费率(包含借款利率)按月计算。在乙方发放借款时预扣个月综合费率共计元。其它各月均按月提前预交,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违约金。超五日甲方未交综合费率,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抵押物。

第四条:甲方将抵押物相关品(详见抵押物清单)交由乙方占管,在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将抵押物及占管品挂失或转让、抵押等权属转移行为。否则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五条:质押期间质物交由乙方占管。因乙方原因造成质物丢失或损坏,乙方按评估值赔偿。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质物损坏及殃及部分,乙方不负赔偿。

第六条:甲方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甲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甲方同意乙方处置抵押物或委托当地拍卖行拍卖。乙方处置抵押物所得款项,除收回借款本金、综合费和可能发生的孳息、违约金以及扣除处置抵押物所需费用外,剩余部分退还甲方,不足部分有权向甲方继续追偿。

第七条:甲方承诺声明: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乙方处分,甲方无条件、无偿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第八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否则补办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在甲方还清借款、综合费用后,乙方将甲方提供的抵押物和证件等返还甲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条:本合同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关登记部门一份。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范本3

甲方(借款人、质押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贷款人、质押权人):

身份证号:

地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机动车辆质押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一、质押车辆品牌:

型号:

数量:台

车架号码分别是:发动机号码分别是: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辆照号码分别是:,实际行驶里程公里,外观内置情况: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万元整。质押车辆评估价值:人民币万元整。

三、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四、借款费用:月利率:%。月综合费率:%。合计:%。

五、本合同约定:

甲方按月交纳和综合费用,即每月日前支付上月利息和当月综合费用。如甲方未能履行此约定,乙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向甲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行使质押权。

六、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书》项下的借款本息与综合服务费;实现债权和质押权的费用(包括质押登记费、律师费、诉讼费、申请执行费、拍卖或变卖费等)、罚息、以及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七、甲方保证对质押机动车辆依法享有所有权。

八、双方责任:

1、质押车辆在乙方封存。在借款期限内,乙方负责该车的安全并不得转让、出租、出售、拆动、损坏。

2、质押车辆的保险,由甲方到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保险费用由甲方负担。

3、在质押期间,乙方须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抵押车辆和票证资料。若是由于车辆自身原因或自然损坏、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车辆损失,免除乙方赔偿责任。

4、机动车质押期间,如果价值有所减少,乙方认为有必要对机动车重新估计,甲方必须予以合作。重新估计后,乙方认为机动车价值不足以担保其债权时,甲方必须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5、本合同项下借款,自贷款人放款之日起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

6、本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用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限制,借款人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借款人清偿债务为止。

7、超期付息费还本金,每日按借款金额的15‰增收违约金。

8、随车手续,由乙方保存。

9、乙方行驶质押权处理车辆所得价款,不足清偿债务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债务的剩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十、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不接受书面形式之外的任何变更。

十一、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捺印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提示条款: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因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上一篇:我学会了负责任小学作文下一篇:夜观妓,夜观妓储光羲,夜观妓的意思,夜观妓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