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者法律风险(精选9篇)
1.创业者法律风险 篇一
从公司法律风险控制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顾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中心.txt我不奢望什么,只希望你以后的女人一个不如一个。真怀念小时候啊,天热的时候我也可以像男人一样光膀子!从公司法律风险控制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中顾企业法律风险管控中心
日期:2010-3-18 16:13:30 来源:本站原创 撰稿:佚名 浏览:45 文章挑错 我要投稿近年以来,我国大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
一、大公司的法律风险现状
近年以来,我国大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但是,大部分中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此还没有足够的认识。
根据英国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Lovells International Law Firm)提供的《中国企业100强法律风险报告》,其研究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活动的主要结果如下:大部分中国100强企业的分值都集中在33分到51分这个范围内,平均值为42分。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评分最高的5家企业如下:
1.联想(Lenovo)97
2.TCL 93
3.海尔(Haier)81
4.中海油(CNOOC)71
5.中粮集团(COFCO)68
好像是“树大招风”,企业规模越大并没有像航空母舰一样抗风险能力也大。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通过中外对比,中国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及相关行动上的平均花费仅占总收入的0.02%,相对应折合成法律风险评分仅为2分,而实际的法律风险评分的中间值为42分。这就是我们的现状。
二、大公司较大法律风险的主要体现
高层管理人员的注意力可能主要集中在如何避免个人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负面风险方面。作为公司,根据有关调查报告,较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行业、组织形式、重大决策、重大财务、重要诉讼、知识产权、企业改制和上市方面。
1、行业:例如高科技企业,涉及许多涉外知识产权风险;而海外投资,重大法律风险基本上都是法律文件;许多老国企,可能面临环境污染集体诉讼、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2、组织形式:新《公司法》、《证券法》颁布后,上市公司、公司管理人员和董事将面临巨额罚款、甚至可能有被摘牌的风险,所有这些风险可能会对公司产生毁灭性的消极影响。中航油的失控,就是组织形式缺陷的例子。
3、重大决策与重要采购和销售行为:重大决策忽略海外当地国家的法律环境,又如外国供货商破产、外国供货商违反或终止合同、因货物不符合规定而导致延迟、额外费用等。同样,在中国境外市场销售产品的中国企业也面临着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风险,比如:呆帐、主要客户破产、潜在的反倾销措施、反垄断诉讼、产品责任诉讼、与经销商的争议等。
4、重大财务行为:例如偷漏税和隐瞒收入、虚报利润、账外资金循环等。
5、知识产权:每个企业的战略不同,但核心生产力几乎都和知识产权密不可分,比如有关公司发展战略和客户资料、核心生产技术、品牌战略、网站宣传等等。已经发生的有我国大型企业在美国遭遇的“337条款诉讼”、维生素C的反垄断诉讼、跨国公司在外国对中国企业提出的知识产权诉讼等。
6、重大诉讼:逐渐增多的公益诉讼、群体性诉讼、小股东起诉、劳动争议纠纷包围缠绕公司发展;潜在的刑事诉讼,如反商业贿赂、重大安全事故、决策失误追究制日益出现;新闻曝光、信息披露等监督制度越来越迫使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和管理,行政家长式管理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
7、企业改制和上市:涉及违法买卖国有资产
据2006年4月26日《法制日报》报道,五类中央企业纠纷明显增多。三年来央企报送国资委调处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涉外、金融债权债务、劳资、知识产权,以及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案件明显增加。统计显示,三年来,国资委共收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221件,涉及央企110多家,直接涉案标的额达26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超过500亿元。其中,2004年国资委共受理央企重大法律纠纷案件81件,直接涉案金额114亿元,2005年是75件,直接涉案金额70多亿元,无论是涉案数量和涉案金额,均呈下降趋势。但具体而言,涉外案件、金融债权债务诉讼、企业劳资纠纷、企业知识产权纠纷,以及涉及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案件明显增加,急需企业高度重视。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有的企业经营者对法律决策中的法律风险疏于防范,有的甚至为一己私利放任风险,滥用决策权,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形成大量潜在资产风险,有的法律审核把关不严,还有的资产管理链条长。
继去年发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国资委正研究制定重大资产损失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管理办法,今后没有经过法律审核造成损失的,可能要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失策的典型案例
1、中国人寿在美国被投资者集体诉讼案
2003年12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同时在纽约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募集资金达到34亿美元,成为当年全球最大的股票上市。但是,成功上市的喜悦还未散去,2004年1月30日,中国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公布了2003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披露,中国人寿的前身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涉嫌各类违规资金约54亿元人民币。2004年3月16日,由美国投资者聘请的代理律师事务所Milberg Weiss宣布,其拟代理投资者对中国人寿提起集体诉讼,称中国人寿及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在中国人寿募股期间没有披露不利事实。据中国媒体报道,中国人寿集团已经向中国政府缴纳了税金和罚金总计约6749万元人民币。中国人寿案件集中反映了国内企业在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同时,必须尊重并遵守市场规则和当地监管规定,否则将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2、华为——思科知识产权诉讼案
2003年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庭正式对中国华为公司及华为美国分公司软件和专利侵权提起诉讼,思科提出了巨额的赔偿要求。这是一场全方位考验两家公司资源与能力的战斗,在媒体、客户、合作伙伴、政府资源、技术实力、法律武器组成的数个链条上,战斗全面开始。思科与华为的诉讼案最终以和解告终。在本案中,虽然华为可能没有向思科进行赔偿,但是现在退出整个美国市场对于刚刚开始国际化布局的华为来说不啻于当头一棒。
3、长虹——APEX贸易纠纷案件评述
四川长虹集团(下称长虹)与美国具有华人背景的APEX Digital(下称APEX)的“贸易欺诈案”曝光后,1月7日,长虹发布公告称,目前账面上仍有46750万美元欠款未能收回。长虹第三季季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132.15亿元人民币,这4.6亿美元相当于净资产的近30%。尽管2003年底,长虹总部就专门派出高层去美国与APEX和季龙粉就应收账款问题进行交涉,但在未果的情况下2004年初长虹却又发了3000多万美元的货给APEX。其后长虹又多次邀请APEX董事局主席季龙粉面谈解决但都被季以种种理由推掉。2004年12月14日,长虹被迫在洛杉矶高等法院起诉APEX。从法律角度来看,销售合同最关键的法律风险就是付款。作为销售方可以根据交易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来控制对方不付款的法律风险,如签署信用证、保留货物所有权、寄售、价款担保、保证、现金担保、货物自主回收权、中止履行、强制履行、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等等。针对销售活动所在国或地区的不同,中国企业应当与熟悉当地法律规定和实际做法的法律顾问紧密配合,在合同中做出相应规定,将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于企业与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和管理来说是事半功倍的事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大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成功经验
1、中远的经验
中远集团经营着600余艘现代化商船,远洋航线覆盖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多个港口。其麾下有600多家分支机构,经营网络遍布全球5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中远集团总资产已近1400亿元。在中远集团跨越式的发展中风险控制机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集团高层的经营委员会每年都要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风险控制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及时化解风险;其中,法律风险首当其冲。公司制定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合同管理办法》,实行合同分级管理;在预防纠纷上,中远集团要求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严把合同审查关。集团法律部门搞了一个法律信息披露制度,跟踪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应该关注的一些特别的法律问题,并给予一定的法律指导;适时公布一些大的案件,以便各企业借鉴,避免纠纷。
2、中国铝业公司的经验
“中国铝业”股票目前在纽约证券市场同行业股票中股价最高,被投资者誉为“世界铝业第一股”。要想抵御国际风险,必须实现与国际公司的法律对接。中铝公司形成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资源共享的联动机制,通过不断加强法律事务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切实降低和消除经营风险;制定了中铝《合同管理办法》、《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严格规范了公司内部合同签订审核程序和法律纠纷报告、处理及监控程序等内部控制流程。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过重大诉讼。
五、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参照国际经验,结合律师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加强大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总顾问制度是非常有效的对策。总法律顾问作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的总设计师和协调人,至少可以发挥以下几点作用:
1、和公司有关部门一起确定和评估公司法律风险的具体范围和事项;
2、起草制定和实施法律风险管理文件;
3、建立执行防范和化解的职能人员和做法;
4、进行有效培训,使部门和员工理解并实施上述制度;
5、建立评估和审查考评制度。
自从2002年7月国家颁布《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法律总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国家又在2004年、2005年先后发布《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来推动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据《法制日报》报道,去年39户央企法律顾问挽回或避免损失500多亿。截至2006年3月底,53户大型企业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达29户,占54.7%,设立法律事务机构的有44户,目前167家央企中有120家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去年国资委的一项调查显示,法律顾问保障作用凸显。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39户央企中,法律事务机构累计出具法律意见书3.9万件,审查合同120多万份,合同总标的额达4.7万亿元,为企业挽回或避免损失547亿元。
虽然三年来不少企业将法律顾问的审核作为经营决策前的必经环节,目前央企的二级子企业中也有近200家实行了总法律顾问制度,但与国资委2004年提出三年53户大型央企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目标相比,仍有明显差距。
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关键还是要提高总法律顾问的水平。总法律顾问对于企业重大决策涉及的法律事项,要敢于并善于提出正确的法律论证意见;对企业在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改制上市、自主创新以及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对公司负责。大公司要重视和加强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2.创业者法律风险 篇二
很多项目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失败。比如利用APP帮助用户进行信用卡套现等。在实践中, 创业团队最应注意的是该项目是否合法, 是否得到法律保护。
团队成员是否“受限”
创业最重要的是人才。很多创业团队组建时是在各自任职期间, 瞒着用人单位偷偷干活。但如有成员与用人单位签署了劳动竞业限制协议, 则必须妥当解除与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否则, 有可能被用人单位盯上而遭遇诉讼, 对团队创业非常不利。
合伙协议是否详尽
有的创业团队自认为都是朋友、同学、兄弟, 先做项目再说, 根本没有签署合伙协议的概念, 这极可能为日后的矛盾埋下隐患。合伙协议必须得签, 并且要尽可能详尽到方方面面的权利和义务。
创业团队组织形式选择
目前法定的公司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
对于移动互联网创业项目, 律师都会建议直接注册股份有限公司, 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因为, 国内上市的主体条件为股份公司,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 准备IPO时还需要股改, 费时费力;并且股份公司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 比较直观和高效。
注意保护好项目名称
有的创业团队直接把非常好的项目或APP的名字作为公司字号, 提交申请企业名称网上预核。这里要提示的是, 千万别这样做。因为, 有一帮人专门窥视好的名字, 迅速抢注商标、域名和微信公众号。
股份安排是否合理
创业初期在股份安排时, 灵魂合伙人应占多数股份;对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在进行股权安排时, 应适当预留考虑未来股权激励和融资的份额和大致方案。
融资时关注公司控制权
3.为创业者解决法律问题 篇三
怎么想到这个生意的?
据法律管家联合创始人马强介绍,上述案例正反映了中国中小企业法律应用的普遍现状:大家在日常管理中存在法律漏洞,法律意识淡薄,出现问题时不知道如何找律师配合;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一方服务水平良莠不齐,成本高昂。“其实很多律师的业务量严重不饱和。”马强说。
2011年8月,马强联合在法律界有着近10年工作经验的律师周雪爽,创办了专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和推荐律师的网站——法律管家。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劳动人事合同、债权债务、知识产权、投融资,甚至婚姻财产等问题,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和咨询。
怎样发展商业模式?
法律管家跟美国的Legal Zoom和Rocket Lawyer的业务模式有点相似。马强并未照搬照抄它们的模式。据他了解,它们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做线上法律文档,针对企业和个人,而法律管家只针对中小型企业。除了做劳动人事、债权债务等针对企业的在线文档外,法律管家还涉及律师的推广和形象包装等服务。此外,他们每月会请律师免费做数场线下法律公开课,一为提高品牌知名度,二是做市场教育工作。
马强有超过10年的互联网和品牌互动营销经验,周雪爽曾在金融、房地产、互联网等法律领域有多年的累积。他们既懂互联网又懂律师这个特殊群体。
如何盈利?
虽然设置了黄金、白金、钻石三个等级会员制,但法律管家的有些服务费用依然低至300元/月。“如果律师原来收费为2万元,到我们这里收费有可能会变成三五千元。”低价的前提是靠量取胜。法律管家会筛选部分优质的“核心律师”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接到的案子全部推荐给这些律师;他们还选择了约30名精选律师进行外围合作。事后,法律管家会向律师收取业务介绍费。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法律管家目前只接受律师所合作人级别的律师。
此外,他们还卖模块化的法律服务包,共分为创业启动、劳动人事、标准业务文档等模块。
未来的挑战是什么?
马强简单算了一笔账:光上海就有超过50万家中小型企业,即使法律管家服务1万家企业,也不过只有2%的市场占有率。他们的服务也是孵化器、投融资机构等组织的有益补充。
不过,在国内做在线服务并不容易。最大的问题是客户在线使用服务的习惯不成熟,并存有信任问题。“要把资料传给你,凭什么信任你?”所以马强决定,坚决做好在线法律秘书,让客户服务有真实感。
点评:
上海中汇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总监焦克
通过提供一系列标准化法律服务,积累到一定客户量之后,法律管家不妨提供更多个性化的增值服务。最大的挑战在于,中小企业对法律服务的接受度有待提高,能否形成大规模的业务量会形成考验。此外,跟手机结合,做移动法律服务也是不错的切入点。
4.法律职业者的信仰论文 篇四
文章从信仰的概念入手,洞察信仰背后的法律信仰缺失的原因,探讨法律信仰的概念及其一般意义。
关键词:法律信仰;伦理道德;起源;培养
现今,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正在从传统的人治型的规范体系过渡到法治型的规范体系,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制度的地位转换就显得十分重要。
但遗憾的是,法律工具主义思维依然无处不在,国人仍然不能把法律当作信仰来看待。
那么,什么是信仰?
5.精研法律求实效,巾帼创业立新功 篇五
-------法律援助律师赵明月事迹材料
赵明月,女,年月日生,松山区司法局职工,历任松山区公证处公证员、向阳街道司法所长。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1年起进入松山区法律援助中心,任专职援助律师。赵明月同志作为一名优秀的女律师,她一贯拥护党的领导,坚定奉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执业四年来始终以身作则、严以律己,把服务于社会、忠诚于援助事业做为人生的首要目标,兢兢业业、发奋图强,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中国梦思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服务和改善民生,做出了一名法律援助律师应有的贡献!
一、巾帼不让须眉,严于律己,勤勉尽责,以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女律师,赵明月律师把对正义、公正的追求沉淀成不变的职业信念,这就是:遵循于法律的引导,听命于职责的要求,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敬畏于良知的警醒。执业4年来,她始终用正直、诚信赢得当事人,用服务和专业赢得受援人的钦佩,用自己的智慧和汗水为当事人奉献了高水平的法律服务,受到当事人、法官的广泛赞誉,在松山区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她对自己要求很高。她常说:“当事人不是这辈子打一次官司,可能几辈子才打这一次官司。律师
每天都在接触案件,是自己的一份工作,但对当事人而言,他们认为自己的官司比天都大,所以每个案子都要认真看卷,多方取证,为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作为一名援助律师,虽然不收一分钱的代理费,但她总是以勤勉尽责的敬业精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学功底深厚,具有很强的处理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
赵明月律师代理了许多疑难、复杂民事案件。赤峰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南平房村村民与伊斯尔公司土地合同纠纷案。该村村民上访六年多,赵明月律师引导村民诉讼,最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村民的诉讼请求,将伊斯尔公司无偿占用的60多顷土地收回。村民收到终审判决后,带着大秧歌队到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2014年赵明月律师为一位87岁的老人索要回林地200亩。在对方持有效林权证的情况下,赵明月律师排除重重阻碍,多方取证,先后开庭十一次,法院最终采集了赵明月律师的代理意见,将涉案的200亩林地判给了老人。老人拿到判决书后哇哇大哭,特意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表示感谢。徐桂云工伤认定案,经过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撤销松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维持了赤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徐桂云的工伤认定。松山区五名农民被骗到俄罗斯的一农场打工,回国后无人支付劳动报酬。赵明月律师以介绍五名农民出国打工的人为被告索要在俄
罗斯期间的劳动报酬,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不断学习、完善自我,在全系统女职工中第一个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赵明月律师始终认为,做为一名从事专业服务的律师,专业水平的提高,理论素养积淀和知识的更新是责任心的最直接体现。在繁忙的工作中,她用3年时间潜心深造,取得了法律本科学历。用2年时间复习,参加司法考试,成为松山区司法行政系统第一个拿到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女职工。
四、积极为松山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建言献策,立功出力
除做好接待咨询和办案工作以外,她还主动积极协助中心领导抓好援助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工作和基层援助站点的规范化工作。从规划的制定、办公设施设备的采购、到基层站点建设,她都积极向中心领导建言献策,并抽查时间赴基层调研、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为中心获得规范化建设先进单位作出了自己的贡献。2014年松山区“两会”期间,向区政协提交提案2条,其中《关于保障进城务工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建议》,受到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
五、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尽职尽责办好法律援助案件
赵明月做法律援助律师四年来,共为受援人代理民事案件近300件,刑事辩护约20件,受援群众400余人,为农民工索要工资近500万元,为工伤职工索要工伤赔偿款约400
万元,接待法律咨询1.6万人次,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6.创业公司常见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篇六
答:《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法人代表必须是同一人吗?》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执行董事,可以是不同的人担任。
2、执行董事跟董事长又有什么区别?
答:《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简单的说,一般有限公司都要设立董事会,董事会要设立董事长,而人数少规模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只设一个董事,就是执行董事。同一家公司是不可能同时存在董事长和执行董事的。
3、同一个自然人是否只能担任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
答:我国《公司法》并未限制同一个自然人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同一个人 100% 持股的法人身份是否可以存在于多家公司?
答:个人100%持股即一人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由此可见,一个自然人不能以100%持股法人的身份存在于多家公司。
5、公司一般用到哪些印章?它们的作用与法律效力如何?
答: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私章这集中,需根据相关规定到工商、公安、开户银行备案或预留印鉴。
公司公章,是功能较全面的印章,税务登记,各种行政文书,证明与合同都可用此章用印。
财务专用章,用于银行的各种凭据、汇款单、支票等的用印,及财务相关文书材料中。
合同专用章,用于合同签订。
法人私章(非公司印章),通常用在注册公司、企业基本户开户、支票背书的用印。
在效力方面,公司各印章的效力都是一样的,都代表公司意志,但是如果某种专用印章出现在不属于其使用用途中,如合同专用章用于支票用印,则效力会产生瑕疵。
6、开办一个电子商务网站需要什么样的牌照?
答:如果是B2C网站的话只要是普通网站的备案号就可以,不是强制性要ICP的,按照国家的法规解读,网上卖东西属于线下交易,所谓经营性是指网站本身是否有收费服务,B2C网站本身是免费的。如果本身具有收费服务的经营性网站,则需要办理ICP,否则属于非法经营。申请ICP经营许可证需注册资本达到100万以上。
7、几个朋友合伙创业,如何分配股权?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
答:法律上并没有强制性规定,可自由协商确定,这种情况下的共同创始人之间的股份分配,大多数时候并不是按照出资额、技术和智慧成果来进行权衡的。这些技术性因素不是全部,甚至是次要的。
有的团队非常注意这些分配股权要素,事后依然出现了分崩离析;有的团队是拍脑袋决定的股权分配,但是一直团结到胜利的最后一刻。由此可见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团队分配股权,根本上讲是要让创始人在分配和讨论的过程中,从心眼里感觉到合理、公平,从而事后甚至是忘掉这个分配而集中精力做公司。这是最核心的,也是创始人容易忽略的。因此提一个醒,再复杂、全面的股权分配分析框架和模型显然有助于各方达成共识,但是绝对无法替代信任的建立。希望创始人能够开诚布公的谈论自己的想法和期望,任何想法都是合理的,只要赢得你创业伙伴的由衷认可。
8、有限责任公司多人出资建立,股东之一与其他股东发生分歧,希望退出,其余股东应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因此一般情况下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9、天使投资、VC、PE 介入企业的节点是什么样的?分别起什么作用?
答:天使投资:公司初创、起步期,还没有成熟的商业计划、团队、经营模式,很多事情都在摸索,所以,很多天使投资都是熟人、朋友,基于对人的信任而投资。熟人、朋友做天使投资人,他的作用往往只是帮助创业者获得启动资金;而成熟的天使投资人或者天使投资机构的投资,则除了上面的作用外,还会帮助创业者寻找方向、提供指导(包括管理、市场、产品各个方面)、提供资源和渠道。
VC:公司发展中早期,有了比较成熟的商业计划、经营模式,已经初见盈利的端倪,有的VC还会要求已经有了盈利或者收入达到什么规模。VC在这个时候进入非常关键,可以起到为公司提升价值的作用,包括能帮助其获得资本市场的认可,为后续融资奠定基础;使公司获得资金进一步开拓市场,尤其是最需要烧钱的时候;提供一定的渠道,帮助公司拓展市场。
PE:一般是Pre-IPO时期,公司发展成熟期,公司已经有了上市的基础,达到了PE要求的收入或者盈利。通常提供必要的资金和经验帮助完成IPO所需要的重组架构,提供上市融资前所需要的资金,按照上市公司的要求帮助公司梳理治理结构、盈利模式、募集项目,以便能使得至少在1-3年内上市。这个时候选择PE需要谨慎,没有特别声望或者手段可以帮助公司解决上市问题的PE或者不能提供大量资金解决上市前的资金需求的PE,就不是特别必要了。
10、天使投资人一般占创业公司多少股权?
7.创业者法律风险 篇七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各项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 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都将发生深刻变化, 企业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需求将越来越多, 要求也越来越严, 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做好法律风险的规避和防范, 解决好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的问题, 满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 是当前企业亟待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法律风险存在于生产经营过程, 严重影响着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 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 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凡是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就有相应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 其最主要和最直接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四个方面:
1. 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指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 出现的法律合同风险。当前企业经营比较突出的问题表现为: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知识, 在签订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的诸多问题, 规范化程度不高;在合同标的、文本格式、履行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少法律漏洞。有的是合同审查论证失严, 违约责任条款欠缺。有的是违规操作, 草率签约,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设定失误, 特别是造成违约责任条款残缺不全。这样一旦对方违约或者钻合同漏洞, 就会使己方陷入被动, 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2. 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蕴涵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 是企业重要的经营资源。有的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 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 重研发轻备案、重运用轻保护, 不能够遵守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加强对专利信息的检索, 出现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以及自身知识产权被侵权的现象。
3. 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 从招聘开始, 面试、录用、使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的待遇问题直至员工离职这一系列流程中, 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规范, 任何不遵守劳动法规的行为都有可能给公司带来劳动纠纷, 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当前有的企业局限于旧的劳动用人观, 口头用工, 不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动合同;忽视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 出现了滥用试用期, 模糊加班报酬、滥加违约金等问题。
4. 企业财务法律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在各项财务活动中, 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无法控制的因素作用, 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 从而产生法律风险。诸如, 企业的涉税行为因为不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或不利的法律后果, 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依法维护权益积极性不高, 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 形成呆账、坏账等较大数额不良资产。
企业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主要的原因在于:
1.管理机构不健全, 职能相对弱化。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 未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部分企业法律事务由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多头管理;规章、制度不够健全, 尚未形成规范性和经常性长效工作机制。法律服务机构职能总体不强, 对依法维护企业权益重视不够, 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法律工作与其他事务性工作混同, 无专门法务部门统一把关, 预测不到企业行为的法律风险, 解决经济纠纷及法律问题的力度不大, 效率不高, 常使企业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
2.专职法律工作人员较少, 专业素养有待提高。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 多为兼职, 业务能力相对较弱。在当前民事、经济纠纷日益增多的形势下, 专职法律工作人员不足, 服务质量不高, 已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由于人员配置不到位, 专业素质不强, 在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具体操作上存在不少问题, 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
3.法律没有成为一种经营手段, 缺乏“法律是一种管理资源”的意识。企业重大经营事项决策草率, 法律审核把关不严, 缺乏法律论证和保障。有的企业重大决策和经济活动没有严格和明确的法律审核把关程序, 缺乏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要求和运作机制。外聘律师不懂企业经营, 提供的法律意见不完全适应企业实际, 很难在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规避和化解法律风险。。
企业若发生法律风险, 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 可能出现经营性损失, 行政或经济处罚或制裁, 企业资产、商业信誉受损, 从而使企业的业务陷入恶性循环, 使投资者丧失信心, 阻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建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已经成为企业最紧迫最重要的法律建设任务
1.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迫切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外的扩大开放, 企业将直接面对着在全球范围内的资源、人才、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面对竞争和机遇, 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将越来越大, 特别是“走出去”参与境外竞争与合作, 对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走出去”的过程中, 企业遇到了许多困难, 一方面是对当地的法律规定不十分清楚, 对有关国际条约、协议不十分了解, 时常引发涉外法律诉讼, 造成工作被动;另一方面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 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既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又给国家形象带来不良影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增强的新形势下, 能否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是对企业决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的重要检验。
2.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实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
当前企业许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与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 组织结构不合理, 资产配置链条过长, 对下属子企业管理失控有直接的关系。纠纷案值往往很大, 案件一旦败诉, 企业多年的经营积累毁于一案, 给企业造成灾难性的损失。企业要保障资产安全、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不仅需要一支高素质的经营者队伍, 更需要科学的治理结构和严格的内控制度作保障。这是依法治企的客观要求, 也是依法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维护企业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
3.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企业竞争的实质, 已不仅仅是竞争双方技术、资金、人才方面的较量, 而且还是法律、规则和标准上的较量, 而这种较量依靠的主要手段就是知识产权。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仅仅拥有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还不能自动形成企业的财产权, 也无法自动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企业只有在技术创新的同时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这一有效的法律手段, 通过知识产权查询, 使企业创新活动少走弯路, 尽可能处在较高起点;通过申请并取得专利权, 保护和鼓励技术进步;通过注册商标, 有效保护投向市场的新产品, 才能使创新成果真正转变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 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企业要做大做强, 需要进一步加快企业改革步伐,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加快企业战略性改组。落实这些改革任务, 必然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 《公司法》、《证券法》的修改, 对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和董事会试点提出了新的要求;企业重组上市, 涉及大量的权利义务继承和上市地监管规则的遵守;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 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 依法妥善处理分离人员的劳动关系等等。深化企业的改革, 同样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企业改革发展和资产保值增值过程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可以说,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是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 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 是当前企业法制建设和依法治企的一项十分重要、十分紧迫的工作任务。
三、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全面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1. 强化企业普法教育, 增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 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要注重加强对全体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尤其是企业高管人员的培训, 注重提高企业的管理人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制观念。
2. 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 配置高素质的法律事务人才。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为企业建立和完善法律工作机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企业要以此为依据, 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 重视发挥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作用, 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 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 (下转第92页) (上接第89页) 模式和工作机制。要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 深入分析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源, 强化企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 建立法律事务部门与各业务部门的联动机制。要根据企业现实需要, 引进企业法律专业人才, 切实建立一支既熟悉法律, 又熟悉企业的专门人才队伍。积极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以及定期进修培训制度, 提高企业法律人才的待遇, 形成积极性高、素质强的法律人才体系。
3. 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 加强法律内控体系建设。
要依据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完善工作程序, 细化涉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合同管理、商标专利管理、企业招投标管理、诉讼项目管理等企业法律规章制度, 完善操作流程, 确保各流程控制点的全面到位, 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突出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规避事前法律风险。根据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 对各类法律风险进行评分和排序, 划分风险高中低等级, 提出化解和规避法律风险管理的有效措施, 实现法律风险的最小化。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 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 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管理制度, 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 注重信息化管理, 积极运用法律风险控制系统, 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资、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 积极推进重大经营法律意见书制度, 吸收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法律论证, 提供书面的法律意见, 为企业科学决策提供法律保障。
8.供电企业的法律风险及法律指引 篇八
关键词:供电企业;行政部门;停电;法律风险;指引
前言
2014年,某供电企业发生了一起因协助行政执法局执法对用户实施停电而引发的供用电合同纠纷,从该纠纷案件的发生、处理及结果来看,供电企业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协助单位,实施协助停电行为存在一定法律风险,为了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有必要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总结梳理,并提出法律指引。
一、案件简介
2014年初,行政执法局向供电企业发函,要求协助对用户A实施停供施工用电,供电企业收到函件后按该函件的要求对该用户实施了停电措施,但未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用户。该用户起诉供电企业,要求恢复供电并赔偿停电期间的损失。供电企业在收到应诉材料后当即对该用户恢复了供电。
法院经审理,认定供电企业实施的停电措施只是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实施行为,其性质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部分,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不存在违约之说。如果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辅助的停电措施终被认为存在瑕疵或违法而导致原告产生损失,原告寻求救济的对象也应是作出该决定或提出辅助措施要求的行政机关,而非依法提供辅助义务的供电企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供电企业应行政部门要求协助停电存在的法律风险
经案件分析可知,供电企业按照行政部门要求对用户实施停电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和相关问题,主要有:
1.配合停电行为涉嫌违法的风险
《电力法》对停电的条件和程序做了相关规定,而且《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但是当行政部门要求供电企业协助对用户实施停电措施时,供电企业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既无审查的权利,也无拒绝执行的权利,若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电力法》及《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则供电企业作出的配合停电行为就会构成违法。并且,如供电企业在执行停电措施时,如果没有按国家有前规定事先规定通知用户,也存在违反有关电力法规的风险。
2.配合停电行为存在违约的风险
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存在独立的供用电合同关系。根据《电力法》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除法定情形外,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用电方停电。因此,合同约定供电企业有持续供电的义务,但未约定协助行政部门停电时的免责条款,在用户对供电企业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情况下,供电企业配合行政部门实施的停电行为也可能会构成违约。
3.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在履行协助停电时存在的问题
在上述案件中,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按照法律规定及《供用电合同》的约定,供电企业在对用户实施停电前应按规定的期限提前向用户发出停电通知,但供电企业并未履行通知义务;第二(此处省略)。上述问题表明供电企业在协助停电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可能因此导致用户的停电损失进一步扩大,因而需对用户的扩大损失承担责任。
三、供电企业协助停电法律指引
1.对《供用电合同》进行补充约定
在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中明确约定,对政府部门要求供电企业停电的,在供电企业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后,可按政府指令停电,不因此向用户承担任何责任。该部分内容应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如采用加大加黑字体等。
2.请求行政部门向供电企业出具正式协助执行文件
供电企业并非行政机关,但法律法规规定了供电企业有协助执法的义务,属于有责无权,因此,为了避免因履行法定义务而产生责任,当行政部门要求供电企业履行协助停电义务时,供电企业应请求行政部门出具书面协助执行文件,文件内容应包括协助执行停电的法律依据、明确行为对象、具体停电的时间及地点等。供电企业接到通知后,应充分了解现场情况,明确协助停电的法律依据是否充足,对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可能导致法律风险的,供电企业应拒绝配合执行并解释原因。供电企业同时还应对协助执行文件等全部依据材料做妥善保存。
3.采取停电措施前必须履行相关程序
《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供电企业在实施停电时应按规定履行停电手续,《供用电合同》也约定了供电企业在停电前的停电通知义务。供电企业在协助有关部门执行停电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全部程序,并向用户说明停电理由及依据。并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书面通知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4.当行政部门对协助停电的要求有所变更时应及时处理
供电企业按行政部门要求协助停电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辅助行为,当行政部门对具体行政行为有所变更时,若供電企业未及时按照行政部门要求执行,则供电企业可能因此成为责任主体。所以,当行政部门对供电企业作出新的要求时,供电企业应及时按照要求及程序履行义务,避免因工作拖延导致用户损失扩大及引发被诉的法律风险。
四、可依政府指令停电的类型
(1)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电力法》的规定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情节严重或拒绝改正的,作出中止供电处罚,由供电企业执行该处罚决定的,这种情况停电必须执行。
(2)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的通知,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具有相应执法权的政府部门对淘汰企业、关停企业或者环境违法企业作出的停电决定,供电企业应予执行。
(3)其他具有明确执法权的政府部门要求停电的。经梳理,以下政府机构有权要求供电企业中止向客户供电:
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及各地市经贸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采取错峰用电措施。
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采取中止供电的措施。(相关法条:《电力监管条例》第二十七条、《电力安全事务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
③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有权对特定区域的电力供应进行控制,包括中止供电。(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相关法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
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法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9.银行法律风险分析 篇九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
1、相对于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来说,法律风险不是一线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发生,大都集中在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具体的业务处理或管理行为违反法律的相应规定并不都是即时产生法律风险,大都是在交易行为的后续管理阶段或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所以,发生的时候往往已错过弥补问题的最佳时间。
2、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或然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如贷款担保手续虽不完善,但借款人按时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则法律隐患就归于消灭,不会成为法律风险;又如劳动关系中,银行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应享的权利,但劳动者不进行主张,也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几乎覆盖了商业银行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开展各种业务、进行各类交易、采购物品、建设基础设施、劳动用工等等都受相应的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
4、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具有专业性。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只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并且熟悉银行业务的人,才能较好地揭示、防范和化解银行法律风险。
(二)目前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形势
商业银行过去面对的法律风险主要还是由内部的操作风险转化而来,但是,近几年随着各商业银行对有限的优质客户竞争的加剧和客户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客户也在开始着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过去历史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风险还在继续释放,这就使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形势越来越严峻,为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目前各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建设相对还比较滞后。主要表现在(1)法律事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信息不对称,法律审查程序上滞后,造成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常常力不从心。(2)被诉案件多,牵涉到较大的人力、物力、时间投入。(3)在银行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败诉案件也时有发生。(4)案件执行效果不甚理想,不少时候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情况。
二、经营中法律风险的防控
(一)完善机制性防控
1、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内部控制机制也是法律风险监控的重要工作之一,银行内部的每一个岗位都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办法,并将之以内部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防范犯罪和违规行为的产生,在制度上给潜在对象以滴水不漏的感觉,令其没有可乘之机。
2、严格执行授权制度。银行的法律防控体系首先应做到对内部的每一个岗位特别是对领导岗位、敏感岗位及重要业务、管理岗位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授权与控制办法,并将之以内部规定的方式确定下来,逐步改变授权多、控权少,监督机制薄弱、权责制约失衡的局面。其次,应当建立通畅的内部违规报告制度,作为防控类似风险再次出现的依据,并对经常出现风险的岗位、人员考虑道德风险的防控。最后,对于各个部门制定的内部操作规范、业务规程尤其是授权性规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以保障岗位监督、岗位制衡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过程性防控
1、事前防范:法律专职人员应当以事前防范为主要职责。立足银行业务及法律知识,研究业务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及时提出防控方案;加强对新产品、新业务、新客户的了解、跟踪,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全行上下的法律风险意识,接受法律咨询,对业务及管理中有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尽到及时告知的义务。
2、事中控制:、法律合规工作人员以控制法律风险为前提推动业务发展,在动态的过程中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包括对与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同协议文本法律风险的全程管理,以及整合外部法律资源、发挥外聘律师优势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3、事后化解:法律专职人员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法律风险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为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方式。主要包括利用诉讼、仲裁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的利益,或者用和解等方式化解法律冲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披露要求,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披露,避免造成信誉及合法性危机。
三、构建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建议
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光涉及到人员的配备、机构的设置、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等等方面,更需要银行诸多业务部门的理解和相互协作。
(一)人是保证一切法律风险控制工作正常和高效开展的基础。要有与本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法律事务人员,主要业务部门、风险相对集中的部门或者县级支行应当有兼职法律事务人员,让他们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识别法律风险的基本技能,充分发挥其精通业务的优势,从业务最开始环节抓好法律风险的防范。
(二)组织机构的建设是保证法律事务工作相对独立于业务部门,从而顺利进行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的重要条件。从目前来看, 我行在总行和一级分行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在二级分行设立专职法律人员,保持了在机构、职责、人员上的相对独立性,对于法律工作人员参与重大业务决策、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强化制度要求,加强与行内相关业务部门的联络和沟通。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工作极强的专业性和将银行法律工作仅仅定位在“打官司”上的误区,使商业银行的部分管理者和其他业务部门对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的认知存在片面性,以致对法律风险视而不见,对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漠不关心。这一方面需要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来证明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的巨大作用;另一方面也需要自上而下地强化制度要求,对凡应纳入法律风险控制系统管理的事项,要从制度上首先进行保障,以强化管理。
总之,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是可以防范和控制的,相对于市场风险的不确定性来说,前者是可预测、可防范、可控制的,关键是我们要重视它,落实好法律风险的监控工作。(何金钊)
行法律风险及防控(6)
B.法律尽职调查
在银行发展新业务、新产品、新客户时,法律合规部门应集中优势力量全面跟踪参与,对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同时提供法律咨询、谈判、协议起草等多方面的法律服务。为此,应建立与相关业务部门的勾连机制,明确程序、职责,发挥尽职调查的事前防范作用,保证资产安全与创新发展并进。法律尽职调查应涵盖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投入市场的前期风险观察;新业务的签约、履约和争议处理阶段;新客户的资质说明文件、商业信誉和资金实力;对遭遇或可能遭遇的突发事件或变化进行谨慎地评估,作出合理的判断,使法律风险降至最低。上述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必须经首席法律顾问签字确认并提交给业务、管理部门乃至董事会,作为决策的依据。
C.法律合规咨询
首席法律顾问作为董事会的法律顾问,可以对董事会提出的法律合规问题给出咨询意见,并作为董事会的决策依据。在业务部门、管理部门面临法律合规问题时,应当咨询法律合规部门的意见,尤其对于某些重大事项,应当取得法律合规部门的书面咨询意见,这对于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将很有帮助。银行员工在业务操作工程中遇到法律合规问题的,应当通过“法律咨询热线”随时咨询法律合规部门的意见。此外,有必要对于特定岗位的特定事项建立强制性咨询制度,对应当咨询没有咨询的予以戒勉,对因没有咨询导致损失的予以处罚。
(2)事中控制
事中控制。即指法律合规工作人员以控制法律风险为前提推动业务发展,在动态的过程中对法律风险进行防控。包括对与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合同协议文本法律风险的全程管理,以及整合外部法律资源、发挥外聘律师优势对银行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A.合同全程管理
在西方大公司中,企业的合同文本未有法律部门的附署不能发出。而在银行,虽然法律合规部门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合同的审查过程,但这个审查仅停留在签约前的文本审查阶段,而法律风险存在于整个合同磋商、订立、履行的的各个阶段;对于已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业务部门在制定合同过程中,同样存在许多问题,如客户经理擅自更改合同,可能使银行处于不利地位;有的签署保证合同时,保证合同中援引的主合同的序号、金额、等描述与主合同不一致,可能导致保证合同无效。这些风险严格意义上讲属于操作风险,但引起争议、涉及诉讼后,则实际上转化为法律风险,这就需要建立对合同法律风险的全程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及防范
【摘 要】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包括商业银行违法、不规范行为、外部法律环境和法律事件等,法律风险与市场、信用、操作风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具有专业性、复杂性、系统性,其特性决定建立防范机制必须专业且系统,具体防范体系包括:专业性法律风险防范、内控体系建设、商业银行监管、外部法律环境完善。
【关键词】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防范
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商业银行面临着信用、市场、法律等多项风险。风险意味着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对其进行识别、评估、监控及预防,以防止不利后果的产生。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均有较系统的认识和研究,如在定量分析、内控模型设计、具体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已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相比之下,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理论认识则比较散乱,实践中的防范体系构建也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分布范围广,具体原因复杂,系统性认识和防范存在一定的难度。但不置可否的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产生后往往带来一定损失甚至引发法律危机,因此了解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并进行专门性的防范颇为重要。
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再认识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是较宽泛的一个概念,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目前并不一致,人们往往将违法、被诉等情形视为其主要内容,认识比较单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贯穿于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运作以及退出市场等各个环节,并时常与信用、操作等风险交织,因此较难进行精确概括。部分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将法律风险与其他种类的银行风险截然分开,非要给出一个关于法律风险的标准定义”。[1]目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也只是对法律风险作一个尝试性的规定:“法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监管措施和解决民商事争议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或者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风险敞口。”实践中各国监管当局对商业法律风险的理解也存在差别,如英国金融服务局(FSA)侧重于从制度层面上来理解法律风险,美国监管当局则侧重于从交易层面上来认识法律风险,我国银行监管管理委员会将法律风险归类于操作风险之中。①当然不同的经济社会环境、法律制度等会影响对问题的认识,但法律风险的基本要素应该是基本明确和稳定的,如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实现的过程中,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有可能遭受法律制度的否定评价并产生不利后果等。因此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主要立足于两个基本面,一是商业银行自身行为的合法合规以及规范性问题,二是外部法律制度、法律运作等问题。在此笔者也将注意力集中在以上所列举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上,以进一步增进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认识。
(一)行为违法
法律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等功能,商业银行必须在法律认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否则会遭受否定性评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最直接最常见的原因就是其自身行为的违法性。②
商业银行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范围较为宽泛,在其成立、运营和退出过程中,商业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可能违反民事、行政、刑事等各项立法,进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违法风险产生于违法行为之中,商业银行违法行为主要由以下几方面要素构成:
一是具体行为主体。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最终承担者是商业银行本身,但产生这一后果的具体行为主体却并不单一。现代商业银行往往组织机构庞大、人员众多,在对外开展业务、对内管理的活动中,代表商业银行活动的行为主体包括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人等。二是主体实施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对外宣传、合同签订、业务经营、人事管理、内部规范制定、对外协助行为等。三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行为活动违反了民事、行政或刑事具体立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不规范行为
依法行为是商业银行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要求,但实践中其诸多行为并不明显的体现为违反具体的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同样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笔者将此类行为统称为不规范行为。商业银行在对内管理或对外签定业务合同时,因人员、机制等问题使合同条款不规范、权利义务配置失衡,一旦发生纠纷对商业银行不利,该类不规范行为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也是产生法律风险的另一原因。法律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等特点,人们据此可预测自身行为的法律后果。但对已制定的法律规范,其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并不绝对,法律规范并不像人们所期待的那样精确和完整。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原因很多,其中之一就是语言的不确定性。如正义、公平等高度概括和抽象的法律用语有时并不精确。商业银行因经营的特殊性,其开展的行为多样、涉及面广,且经常选择市场性投机行为以提高经营效益,对此法律并不都有精确的规定,这些不规范行为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外部法律环境和法律事件
商业银行外部法律环境包括立法、司法、法律意识及法律传统等,也许外部条件并不直接体现为商业银行的实际法律风险,但其完善与否与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紧密相关。有法可依是商业银行运作的前提,当前我国立法总体上适应了社会转型时期的银行业发展要求,但在立法形式、内容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与商业银行经营联系紧密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银行监管、银行业务以及民商事基本法律,在立法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存在法律法规缺失现象,无法可依情况时有发生。如商业银行新业务开展缺少法律依据,存款保险制度、市场退出细则不明确等等。二是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不系统问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这三个立法层次中,商业银行立法更多的采取规章制度形式,“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其体现为„部门规章为主、法律规则为辅‟之格局”,[2]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规章制度在内容论证、系统协调等方面并不完善,商业银行运作因此会遭受一定的法律风险。三是银行业监管规章制度的制定方面,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信息沟通和职责分工需进一步明确。四是与国际金融立法的衔接面临着诸多问题。《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国际会计准则39号》的实施,美国萨班斯法案的出台以及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修订等,要求我国必须制定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标准的银行监管规则
在银行业司法环境方面,主要存在行政干预、司法腐败等问题。具体表现在法院立案难、执行难,审结案件周期延长、审判不公、案件执结率低以及回收率低等问题。另外部法律事件、社会法律意识、法律传统等也时刻影响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产生。
(四)与信用、市场、操作等风险的关系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有其特殊的诱发原因和表现形式,与商业银行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相比存在明显区别。然而商业银行各风险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相互间联系紧密并有可能互相转换。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影响金融产品价值,从而给债权人或金融产品持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信用风险与法律风险往往相伴产生,如商业银行的违规放贷表现为一定的违法风险,而违规放贷又很可能造成银行的不能按时收回借款,体现为信用风险。当银行起诉借款人时又必然面临新的法律风险。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也同样存在这样紧密联系。
商业银行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将法律风险定义在操作风险中,有学者也认为法律风险是操作风险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操作风险与法律风险确实存在共性的地方,但也有一定的区别,如商业银行内部技术流程不规范,可能存在操作风险,但未必引发法律风险。而法律理论、法律制度的变化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不利后果,但其并不一定体现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存在分布广、原因复杂、专业强等特点,全面认识其特性才能更好的建立起有效的防范机制。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专业性、隐蔽性决定了在防范风险时法律专业知识的不可或缺,而法律风险分布的广泛性以及复杂性又要求防范机制的全面和系统。纵观国外部分发达国家的法律事务工作状况可以看出,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具有的特点包括:具有健全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商业银行决策者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法律顾问全面参与业务;具有健康完备法制工作环境等等。因此,根据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本文提出主要从专业部门建设、内控体系完善、外部监管以及法律环境等四个方面进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
(一)专业性法律风险防范
国际上著名的大型商业银行,如汇丰银行、德意志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及花旗集团等,都有一支很强的法律专业队伍。[3]法律部门在商业银行公司架构中居于重要地位。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也要求商业银行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部门或岗位,③目前各商业银行一般在总行和分行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参与法律文件起草和谈判签约以及管理法律诉讼等。虽然这些职责都与法律风险管理有关,但并未全面覆盖法律风险管理程序的各个方面,法律事务部门开展工作还缺乏应有的保障,系统化、整体化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缺乏,风险评估和防范手段很是单一。
1.法律专业人员和组织建设。商业银行业务的多样性和创新性为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法律事务人员不仅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需要对金融知识和具体业务流程及管理的了解。法律与金融、经济、管理知识的结合是法律人才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应加强对法律工作人员业务知识、管理知识的培训,同时为其掌握新业务、新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了解途径。对法律专业部门应保障其运行的独立性,为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提供客观的评价和合适的法律建议。
2.职责范围的明晰和拓展。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部门定位于发挥对主体业务的辅助保障功能,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对诉讼事务的管理;行内规章制度建设;内部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和风险化解;业务决策和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把关;法律问题咨询和提示;法制宣传和教育等内容。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仅注重对个别法律问题和具体法律风险的分析,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的关注。因此,应拓展思维方式,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系统性的识别、评估、计量、防范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认识与防范是项复杂而动态的工程,一方面我们必须考虑主要法律风险点、发生概率、损失程度、相关度等问题,同时还要追问商业银行能够接受怎样的法律风险波动,能够容忍多大的法律损失,接受怎样的让步等与业务发展有关的问题。因此,仅仅针对个别具体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十分片面单一,应着眼于商业银行整体的市场运作、内部管理进行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范,并对商业银行法律法律风险进行分级,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例如尝试对信贷业务进行全面法律风险管理,识别、评估信贷过程中主要法律风险点,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明确法律工作人员的介入时机和程序、运用定性定量评估方法以及具体化解法律风险的手段等。
对创新的金融业务法律风险防范也是法律事务工作重点。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升级换代必然产生风险,商业银行要避免片面强调业务创新中技术的成熟性、稳定性而忽视防范法律风险,需要及时全面的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论证。
3.创新和发展法律风险评估和防范手段。法律风险管理人员应掌握识别、评估、监测以及控制缓释法律风险的方法和技术,而这正是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工作者普遍欠缺的技能。[4]目前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风险管理已形成一整套机制和体系,数据模型等定量分析工具等得到广泛运用。法律风险识别和防范也应逐步尝试新的分析手段和体系。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识别过程主要运用法律风险列表、法律风险分布图、风险事故树法等;法律风险分析方法则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分析方法具体包括准德尔法、风险价值法、风险收益法等;法律风险关联分析方法包括场景分析法、共性归纳法。因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定性分析方法在法律风险评估中具有较其他风险评估活动有更广阔的空间。[5]然而定量分析具有直观、科学等特点,因此有效结合二者的优势进行识别和评估颇为重要。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解决方案主要包括风险规避、风险转移或降低、风险分散、风险补偿。在法律风险识别和评估过程中,如发现法律风险水平较高或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法律风险,应主动放弃该业务或行为以规避法律风险。例如商业银行对违法行为的防范就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典型代表。风险转移或降低的手段包括完善合同条款、及时解决法律纠纷等方式。例如商业银行众多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自身义务的加重,必须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对权利义务的均衡配置。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分散的措施包括办理商业和社会保险等,而风险补偿主要是对无法避免或分散的风险事前进行一定的价格补偿。
(二)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法律风险渗透于银行经营管理各领域和各环节,因此,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能单独由法律事务部门完成,商业银行各机构各部门均负有相应的职责。要将商业银行整体纳入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是指商业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主要包括:组织体系,岗责划分,业务流程、管理流程设计,内部控制工具以及内控考评体系等内容。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7月出台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商业银行建立内控体系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内控体系涉及商业银行运营的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对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多数尚处于转型期,产权不清,内控机制不健全,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已势在必行。首先是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产权改革、股份制改造,建立和完善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使各项权力得以合理配置;通过建立制衡与问责机制,改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中仍存在的所有权单一及虚置、组织结构行政性、激励机制不健全、内部人控制所引发的道德风险等一系列问题,达到分权制衡和对经营者多层控制约束的目的。其次是明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和职责体系,具体规定管理层、各部门、分支机构在内部控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要研究整合各业务流程、管理流程,利用风险度量和管理工具对流程中的风险进行管理防范。要建立好内部控制考评体系(包括道德建设和管理层评价、人力资源管理评价、信贷内控评价、房贷管理内控评价、个人银行业务内控评价等)。[6]最后是搞好内控配套体系建设,培育企业内控文化、完善信息系统建设等。
(三)完善银行监管
完善银行监管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之一。因商业银行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以及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等特性,加强商业银行外部监管有利于限制消极因素,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运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几个方面,广义上的商业银行监管还包括市场约束等内容。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6月公布的《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中,首次将法律风险纳入了银行资本监管框架。加强外部监管能有效降低商业银行违法违规行为可能,提高经营效益,增强金融安全和稳定。
当前我国在银行监管方面主要存在监管立法相对落后,监管方式单一,国内外协调不够等问题,因此应完善的银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健全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明晰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的分工合作职责;加强有效银行监管的经济学、法学研究,利用成本效益、公平正义等理念分析政府监管的重点和边界;明确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建立商业银行危机预警和危机救助法律机制,抑制商业银行被迫退出市场情形的发生;严格商业银行监管执法;提高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水平,保证重要信息的公开透明,利用市场机制约束商业银行各项行为;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监管经验。
(四)金融法治环境的改善
我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建立法制的,传统体制所遗下来的计划权力运作痕迹,再加上历史上人治传统影响,商业银行外部法律环境存在较多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立法执法建设,如出台新物权法、破产法,修改公司法等,商业银行外部法律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目前需重点开展的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有效转变基本理念,平等保护市场主体,限制行政权的随意干预;二是加快诚信法制建设,尽快出台征信管理、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信用征集与评价体系,强化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责任追究及惩罚制度;三是完善金融立法,明晰商业银行产权机制,规范商业银行市场运营,注重与国际规则的衔接,可考虑的立法包括宏观调控法、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机构破产条例等;四是加大执行执法力度和对失信、违法行为的打击,强化司法公正,解决执行难问题;五是有效打击金融犯罪活动,防范金融诈骗,遏止逃废债风气蔓延。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面临分析
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特殊的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法律风险的特性。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特殊的风险。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相对于商业银行面临的其他风险来说,法律风险不是一线风险,其发生具有隐蔽性。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即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和应为模式。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发生,大都集中在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方面。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具体的业务处理或管理行为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不都是即时产生法律风险,大都是在交易行为的后续管理阶段或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的时候才发生,所以,发生的时候往往已错过弥补问题的最佳时间。二是法律风险的产生具有或然性。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违反了勿为模式的禁止性规定和应为模式的强制性规定会造成很大的法律风险隐患,但并非所有的法律隐患都会转化成法律风险。如贷款担保手续虽不完善,但借款人按时偿还了本金和利息,则法律隐患就归于消灭,不会成为法律风险;又如劳动关系中,商业银行解除和员工的劳动关系,但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劳动者不进行主张,也就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三是法律风险涉及范围广,几乎覆盖了商业银行所有的经营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开展各种业务、进行各类交易、采购物品、建设基础设施、劳动用工等都要受相关的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律部门的调整,这一点是由商业银行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和法律的特性所决定的。四是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具有专业性。法律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社会科学,只有接受过系统专业的法律学习、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并且熟悉商业银行业务的人,才能较好地揭示、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
(二)法律风险的类型。在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当中,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最常见的就是资产类、负债类和中间业务类法律纠纷。二是商业银行因自身经营的需要,为保障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而进行的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如采购、基建等法律纠纷。三是商业银行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