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管理条例

2024-10-26

储蓄管理条例(精选8篇)

1.储蓄管理条例 篇一

储蓄管理条例

一、填空

1、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

2、储蓄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批准的各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企业依法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

3、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以及(居民个人)不得经办(个人储蓄业务)和类似储蓄的业务。

5、储蓄机构的设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营业场所;第二,熟悉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四人,保证营业时间内双人临柜;(第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

6、储蓄机构的更名、迁址、撤并,应事先报当地(人民银行),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公布。

7、储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营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8、各储蓄机构必须保证储蓄(存款的支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储蓄存款的提取。

9、储蓄机构在为储户开立定期存款账户时,可根据储户意愿,办理定期存款到期(约定或自动转存)业务。

10、储蓄机构可以办理代发工资、代收房租、水电费、电话费等服务性业务,代理服务性业务由(各储蓄机构主管部门与被代理业务部门)自行商定。

11、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拟定,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各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利率)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变动)。

12、《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项(定期储蓄存款),储户如提前支取,其(提前支取)的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

13、《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调整利率,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14、《条例》实施后,新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逾期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5、如定期存款恰逢法定节假日到期,造成储户不能按期取款,储户可在储蓄

机构节假日前一天办理支取存款,对此,手续上视同提前支取,但(利息按到期支取)计算。

16、储户若发现利息支付有误,(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查询,储蓄机

构应及时为储户复核,如核实确认有误,(要如实更正)。

17、储户的存单(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折)

可挂失,(不记名式)的不可以挂失。

18、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

(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到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申明挂失止付。

19、为维护储户的利益,凡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存款者必须按(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储户的存款。

20、储蓄管理条例自(1993年3月1日)起实施。

二、简答题

一、储蓄机构以发展我国的储蓄事业,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不得使用不正当做法吸收存款有那些?

答:

1、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

2、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

3、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

4、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

5、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

二、《储蓄条例》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各种储蓄机构和一切有储蓄存款的个人。

三、《储蓄条例》实施后,活期储蓄存款的存取有何规定?

答:活期储蓄存款是一种储户可以随时存取,存期不受限制的储蓄种类。《条例》实施后,对活期储蓄存款的存取规定如下:

开户起存金额为一元,开户后可以随时存取。储蓄机构每年的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为结息日,以当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算利息4次,并且把所得利息并入存款本金起息。在计算利息时,本金的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如果不到结息日储户全部提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四、《储蓄条例》实施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存取有何规定?

答:《条例》实施后,对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存取规定是本金一次存入,开

户起存金额一般为五十元,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三年、五年,确定存期后,到期提取本息。其计息规定是:

1、《条例》生效日之前存入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高,仍执行分段计算的办法。

2、《条例》生效日之前存入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在原定存期内办理提前支取的,按原规定计付利息。

3、《条例》生效日以后,新存入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如办理提前支取,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条例》生效日以前已到期未取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如在《条例》生效日之后支取,计息要以《条例》生效日为界,之前的逾期部分的利息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之后的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

5、什么叫“个人定期储蓄整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业务”?

答:“个人定期储蓄整存款存单小额抵押贷款”,是以定期储蓄存单作抵押,从储蓄部门取得相应金额的贷款,并履行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存贷结合业务。

三、问答题

一、储户提前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如果您存入的定期存款未到期,需要提前支取,应该带上存单和您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到开立存单的储蓄机构去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没有居名身份证的也可以凭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可凭护照、居住证。储蓄机构验证证件姓名与存单上的姓名一致后,就可以支付存款。如果您因某种原因不能亲自前去支取存款而委托他人代替支取时,代支取人不仅要出示存款人的存单和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证,另外还需要出示代支取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证,在这些手续完备的条件下,储蓄机构可以办理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手续。

二、如何办理挂失?

答:如果您发现自己的存单、存折等遗失,应立即带上您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到该存款开户储蓄机构,以书面形式正式声明挂失,挂失时应提供您的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等有关情况,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属实,并未被支取的前提下,可以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止付有效期为七天。七天后,按照存款人的意愿,储蓄机构可以重新开出新存单、存折,或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如存款人不能及时挂失,可以委托他人前往开户储蓄机构挂失,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打电话或函电挂失,但挂失后五天之内应补办书面申请,否则挂失自动失效。如果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冒领,储蓄机构不负责任。所以您一旦发现遗失,应立即挂失,并且最好在开立存单、存折时记下存单帐号和存人金额及存款日期等,以便挂失时有据可查。需要提醒的是,挂失只限于记名的存单、存折,不记名的存单、存折则不可以挂失。

三、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

答:《条例》第33条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理。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这是一个总的原则,实际上储蓄存款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情况是复杂的,具体说明是: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议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经死亡,但手持存单的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请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当地公正处继承权证明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在无从了解有权问题的情况下,都视为正常的支取或转存,如事后引起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3、在国外的华侨、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为保管的存款,如因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正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4、在我国居民的外国侨民(包括无国籍者)在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当所有权发生争议时,其处理手续与我国公民相同。

5、继承人在外国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建交,应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6、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按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

四、为什么要制定《储蓄管理条例》?

答:现行《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是1980年颁布实施的,迄今已30年。在此期间我国金融体系已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也不再具体经办居民储蓄业务,因此原《章程》已不能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变化的需要,为了发展我国储蓄事业,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储蓄管理,迫切需要储蓄业务规范化,制定一部新的法规。同时,随着对外开放逐步深化,金融业务的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储蓄业务须更多地参照国际通用做法,以适应对外开放和推进金融业务向国际化发展。因此也需要一部按国际惯例办理储蓄业务的新法规。

2.储蓄管理条例 篇二

一、当前邮政储蓄银行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 资金调拨组织不合理, 在途资金占用多。

首先, 邮政储蓄网点由于网点数量多, 且较多分布在偏远的山区, 受押运能力限制, 许多网点只能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临时账户, 用于与县支行相互调拨资金。受当地商业银行的限制, 到账一般需数日, 与县支行缴拨的在途时间很长, 同时当地商业银行为了自身效益也会要求账户内的资金达到一定限额才能上划到县支行, 导致了大量在途及账户结余资金。

其次, 邮政储蓄银行的押钞建设相对起步较晚, 押运能力不能满足网点资金调拨的要求。表现为:部分偏远网点需2-3天才能收送一次款, 超额备付金不能及时上缴;押运车下午收款时间早, 收款后至营业终前收进的现金只能留在网点。

另外, 人员及现金整点、清分等设备配置不足。由于邮政储蓄银行现金整点设备使用起步较晚, 许多地方还依靠人工清分, 效率较低对于资金回笼行, 如不能及时按人行要求整点缴存, 就会有大量资金停留在网点、金库等各环节。

(二) 库存现金管理不到位, 库存现金占用多。

长期以来, 备付金管理部门普遍采用按照网点存款余额固定比例的方法核定网点库存限额。网点存款余额高, 日终就可以留存较多备付金, 反之则低。这一方法有一定合理性, 理论上网点的储蓄余额越多, 用户支取存款的可能性就越大, 应留存用于满足流动性需求的现金就越多。但在实际工作中影响用户现金需求的因素很多, 单纯以存款余额比例核定的备付金与网点的实际现金需求差距较大。例如:活期存款比率高的网点用户取款需求相对较多, 山区网点现金支取多于存入, 经济发达地区现金收付活跃, 总体现金收入大于支付;邮政为传统的汇款渠道, 汇往外地的资金量很大, 尤以工业区附近最为明显, 且季节性明显。

再加上由于备付金管理较为粗放, 考核指标一般为日库存限额由于指标设计单一, 网点只是被动按照库存限额留存现金, 缺乏主动管理。另一方面, 由于考核指标本身设定即与网点实际情况有差距, 且受押运能力影响, 网点往往不能主动控制日终库存现金, 考核者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 长期以往, 使考核流于形式, 没有实际成效。

二、完善邮政储蓄银行现金管理的措施

(一) 优化资金调拨组织, 减少在途资金。

对于银行而言, 资金在途是不必要的资金占用, 不产生任何效益, 应最大限度进行压缩, 理论值为零。在途资金管理的重点和首要工作是构建好当地的资金调拨组织, 减少调拨环节, 加快调拨速度, 保证资金高效运转, 最大限度地压缩各类在途资金。

1. 理想的资金调拨组织。

根据目前邮政储蓄银行的机构层级设置, 在实际工作中, 较理想的资金调拨组织是:网点收进现金 (T日) →县金库整理 (T日晚) →市分行 (T+1日上午) →人行账户 (T+1日上午) →总行账户 (T+1日下午) 。

按以上的调拨组织, 一笔资金从网点收进到进入总行账户运用, 总在途时间为一天 (节假日按人行工作时间顺延) 。

2. 完善邮政储蓄银行现金调拨的组织。

第一、撤销冗余银行账户, 减少在途环节。加强押钞建设, 实现押运收送款, 撤销各级机构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资金调拨的银行账户减少在途环节、加快调拨速度。

第二、加强押钞建设, 部分地区押运公司运作成熟的可采取外包的模式, 充分满足网点的资金调拨要求。

第三、改变原由县金库统一整点现金的模式, 实现网点整钞, 为网点配备捆钞机、轧把机、小型清分机等出纳机具, 实现网点上缴的资金达到人行入库标准。缩短在途时间。

(二) 加强库存现金管理, 合理控制库存现金。

1. 合理核定网点的库存限额。

现金库存限额既是网点日常执行的依据, 又是考核和评价资金运行效果的依据, 是库存现金控制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根据管理层级的设置, 一般由省分行分负责制定市分行的库存限额, 市分行负责制定网点和自助设备的库存限额。根据管理层级越往下, 控制程度越强的原则, 省分行对市分行应按年核定限额, 给予市分行较大的自主性;市分行对网点则应按月按日动态核定限额, 利于网点日常参照执行。

因此需要改变传统的按存款余额比例核定的方法, 按网点现金收付规律核定网点的库存现金, 有条件的地方, 可以建立数学模型, 科学测算核定值;其次在核定限额的基础上, 给予一定的浮动区间, 允许网点根据实际需求主动调整, 充分发挥网点能动性。

2. 加强网点考核。

库存现金的直接执行单位是网点, 因此需要调动网点的积极能动性, 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 动态调整每日的实际库存并及时将执行中的情况反馈到管理部门, 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限额。

邮储银行可以制定库存现金适量的经济考核办法, 对于当月考核达标的网点负责人及业务主管给予适当经济奖励;不考核网点每日的限额执行情况, 而是对网点每月的平均库存现金进行考核;对网点的考核应剔除押运因素等的影响, 对押运因素影响网点不能上缴的超额备付金改为对押运管理部门进行考核;要求网点严格执行现金支取的各项规定, 大额支取必须提前一天预约, 网点根据预约量在库存限额之外进行必要的协款, 减少取款的波动幅度, 进而减少日常留存库存现金加强网点现金整点的考核, 对网点整点不合格, 达不到人行入库标准的上缴款计入其留存现金考核, 从而提高资金归行率。

现金管理是一项持续、长期的基础工作, 邮政储蓄银行应从长远规划, 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 加强各类配套投入, 形成管理制度贯彻始终, 获得长期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董福林, 王银和, 胡俊峰.商业银行备付金的变动分析及存量测定[J].中国城市金融, 2002 (5) :48-49.

3.储蓄管理条例 篇三

关键词: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9-63-2

0 引言

作为一家以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为宗旨的银行,近年来,邮储银行在原有小额贷款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再就业贷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贷款、合作社贷款、烟草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贷款等新产品,并对原有小额贷款产品进行了优化,产品更能适应市场需求。

1 邮政储蓄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介绍

由于农业生产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农产品生产和交易过程中容易遭受气候等自然因素和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因此,农户收入的不稳定也随之带来小额贷款还款风险的加大。因为我国银行业经营模式、以及对风险的管控模式造成农户小额贷款申请审查较严格,相对于普通贷款无任何优势,而且农户还款意识薄弱和可用于抵押物价值低,邮政储蓄银行对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管控流程较严格。因此,制定严格合理的农户小额贷款业务流程银行是降低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风险的前提。

2 邮政储蓄银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管理存在问题

2.1 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管理不独立

邮政储蓄银行是由邮政系统中独立出来,其管理体制仍受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影响,日常管理由行长作为主要领导,负责全行内所有业务管理,尤其在农村网点中,行长作为全行业务管理、个人信贷审查、风险评估等日常工作。而农村邮政储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险审查不严格,出现信贷风险一般只处理第一责任人,而行长负责制则很难保证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农户小额贷款易受行长个人因素影响,这就造成邮政储蓄银行风险管理的不独立。

2.2 农户小额贷款行业过于集中

农户小额贷款主要面向农业生产,由于受限于各地农业生产的特色,农户贷款主要面向当地特色农业,往往集中在某一些集中行业中,农业生产风险的集中性决定了小额贷款风险的集中性。

2.3 贷款审查不严格

邮政储蓄银行农村网点工作人员部分是由过去邮政系统转换过来,人员年龄结构偏大,素质偏低等现象普遍存在,导致邮政储蓄银行现行一些管理规章制度难以有效的执行,员工还是以过去工作习惯来工作,新的规章制度被老员工无视,造成农户小额贷款贷前审查走形式,现场调查凭个人感情,贷后管理被忽视,不能全面深入的调查担保人和抵押物情况,而风险管理人员全凭业务人员书面文件来审核和评估农户风险等级和个人信誉等情况,不能真实有效全面反映农户基本情况,易造成农户后期还款压力和贷款无法偿还的风险,给邮政储蓄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2.4 农户信用评级制度不完善

由于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收集、整理、加工、管理、使用和建设农村信用体系,使得构建农村征信体系处于无法可循、无法按章操作,造成了农户信息采集困难,难以顺利的推进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在广大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受教育程度低,造成农户对个人信用意识淡薄,也阻碍了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且农户由于个人流动性强、注重隐私、收入不确定等因素,难以准确把握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大了信用评级的难度,造成了信用评级结果难以反映被评对象真实的偿债能力和信用情况。

3 邮政储蓄银行农户小额贷款风险成因分析

3.1 管理体制制约

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是由计划经济体制下转换而来,我国邮政储蓄银行也是由过去邮政系统独立出来,很多地方邮政储蓄银行经营活动深受地方政府影响,许多贷款以政府名义发放,但后期回收则很难执行,直接导致银行不良贷款直线上升。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直接干预贷款活动相对减少,但我国政治体制下,政府介绍或者政府以各种名义干预农业生产贷款事宜,或者存在政府指令贷款现场重生。

3.2 贷款操作不规范

小额贷款业务人员是贷款发放的第一审核人,很多业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造成农户小额贷款审核随意性很强。农村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主要面向于农村、农民、农业经济发展的微小贷款模式,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范围和审查制度上有很大的自主性,很多业务员为了多争取业务量,在贷款额度和范围上没有严格执行公司制度,造成许多小额贷款超出限额和业务范围,为金融机构贷款收回埋下隐患,很多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在贷款审核和发放过程中严重偏离企业规章制度。

3.3 员工素质低

由于农村邮政储蓄银行都是以当地人员为主,很多工作人员都是邮政系统调整过来,员工年龄结构层次较大,业务水平低下,专业水平不跟紧跟时代步伐。由于农村金融机构所处工作环境,其招募的员工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业务人员没有会计、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工作员工没有经过正规培训上岗,在贷款的审查和发放过程中全凭主观意识来决定,由此造成贷款催缴不及时和坏账率较高,为金融机构造成较大损失。很多网点不重视员工业务能力培训,员工专业素质不能跟上时代变化,员工业务水平不跟根据时代变化而变化。

3.4 监管制度不健全

在农村金融机构日常管理过程中,上级机构对其管理监督不够重视,农村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自主性和随意性较大,易造成农村金融机构对小额贷款用途不规范,很多资金并未用到服务三农上,未发挥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的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还是以行长负责制为主,很多信贷审核还是以行长最后审核为准,管理者地位超越调查事实,导致个人情感因素在小额贷款中起到决定性因素。

4 农户小额贷款风险管理策略

4.1 科学合理设计农户小额贷款产品

邮政储蓄银行农户小额贷款主要面向农村农业生产,由于农户生产收益能力、贷款偿还能力和个人信用记录不同,因此,邮政储蓄银行应根据每个农户不同情况,分析出每个农户风险大小,科学合理地制定动态利率政策,根据风险大小,适当地进行利率动态浮动,实行差别利率。另外,再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获利能力,合理确定贷款偿还周期和贷款额度,保证贷款能够满足一个周期内农业生产,充分发挥农户小额贷款支持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效用。

4.2 完善监管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完备的公司管理制度有利于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公司管理井井有条,有利于邮政储蓄银行规避各种经营风险,创造和谐的经营环境,不断进步和壮大。在农户小额贷款流程中,将贷款的审查和贷款发放相互独立,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将贷款申请农户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整理和收集出来,提交给贷款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将根据信贷业务部门提交的相关书面资料来评估农户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4.3 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体系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风险预警管理制度和方法,明确每一个人员在预警体系的职责,确保体系内部沟通顺畅,信息及时传达。每一个员工对客户进行实时全面的风险监控,及时汇报客户风险变动情况,一线信贷业务人员及时收集客户各种资料,不定时走访和调查客户基本信息和情况,并汇总后报给风险管理人员,再有专业人员对客户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确保每一个客户的风险都是可控的,减少贷款逾期和违约的情况。

5 结束语

农户小额贷款作为国家支持新农村建设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支撑手段,建立规范化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使农村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参 考 文 献

[1] 陈时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风险、成因与防范[J].浙江经济,2011(12):48-49.

[2] 何光辉,杨咸月.印度小额信贷危机的深层原因及教训[J].经济科学,2011(4):107-118.

[3] 王宁兰,张峭,李筠.基于协变理论的小额信贷风险管理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0(35):20363-20364+20372.

4.完善邮政储蓄的内控管理体制 篇四

我市的邮政储蓄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储蓄余额33亿元,全国联网网点35个的规模。但是在大发展的背后,资金案件也时有发生,给邮政局集体和个人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邮政储蓄内控机制的研究,尽快建立合理、有效的内控机制,对增强邮政企业内部的风险防范有着显著的现实意义。

一、对内部风险的防范: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把好用人关。要从治本入手,掌握职工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开展政治、法纪教育,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素质,筑起防范经济犯罪的思想大堤。对关键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个人道德素质、人际交往情况、有无不良生活习惯(黄、赌、毒)等。坚决执行岗位轮换制度,以防患于未然。

2、强化企业内控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

(1)完善业务制度,使各工序相对独立,通过严格的授权,消除防范盲区。

(2)加强内部缴拨款和空白凭证的管理。对缴拨款实行责任人管理、限额管理;对缴拨单实行编号管理;对空白凭证把好请领关,执行销号管理制度。

(3)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指定储蓄会计、汇兑会计、事后监督、汇检等日常监控岗位的工作人员为异常情况报告人,力求对异常情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分析、及时处理。

(4)完善储汇各岗位的岗位责任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风险防范责任制,严格考核,以增强储汇各岗位人员的责任心,对那些给国家、企业造成损失的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建立独立的稽查再监督部门,完善稽查方法和手段。

建立邮政金融内部监控系统,还要有一个独立的、权威的稽核检查机构。把那些原则性强,工作作风扎实的同志充实到检查岗位。要把检查--隐患--整改--案件同检查人员工作业绩进行挂勾考核。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案件并及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的,该奖励的一定要奖。对于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未及时发现隐患而酿成重大案件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该处罚的一定要处罚,该追究责任的,一定要追究责任。使其真正把监督职能体现在确保资金安全上来,发挥出监督职能的作用。对分支机构的稽查人员,采取派驻制并定期轮换,这是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和经营管理全面监督及综合评价达到有效控制的保证。独立的稽查机构,可保证对问题的如实反映和公正处理,同时可形成对邮政金融内部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各环节进行再监督,促使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和经营行为,有效地避免资金风险。此外,独立的稽查机构还可承担系统地研究管理手段和风险防范措施的职责,不断改革完善稽查方法和手段,变事后监督为事前分析预防和控制。

4、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技术防范。

针对当前高科技犯罪逐渐增多的特点,邮政金融系统应尽快完善计算机安全管理体制,加强对动态操作和权限密码的检查管理力度,严格划分权限,禁止职责交叉,混岗作业;加强对数据信息、软硬件程序盘、打印资料的管理;加强对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研究,使技术防范切实做到可靠、安全,并适度超前。

5、加强法制教育,依法合规经营。

坚持对职工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多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凡是易发案件的单位和部门,大多都是管理松懈;职工思想麻痹,法制观念淡薄而发生案件。这就要求我们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应高度引起重视,加大职工教育力度。把抓职工教育真正落实到企业管理之中,要定时、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坚持雷打不动,要像抓经营一样,把安全工作纳入计划之中。要真正把职工应知应会贯穿到工作上的事前、事中、事后各程序中去,并持之一恒。要建立健全各种学习制度,规范学习教育标准,积极推行达标活动,坚持不达标者不上岗制度,并在全体员工中普遍应用。因此,只要我们各级干部职工人人重学习、讲安全、抓防范、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我们的邮储金融安全才有保证,我们的邮储业务才会得到更大的发展。

二、完善邮政储蓄的内控机制

1、牢固树立稳健经营意识。邮政储蓄收入是邮政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了使邮政扭亏为盈,各级领导都把邮储发展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上,邮储余额快速增长,但同时资金风险也在不断增加,资金案件的金额也在大幅上升。在这种形势下,为保证邮储稳定、安全、高效地发展,一是要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到完善的内控机制是储蓄机构安全、有序运作的前提和基础,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关键。转变观念,摒弃思想上存在的内控太严、发展受制的偏颇认识。二是要全面理解内控机制的含义、特点,纠正那种“内控机制就是规章制度”的片面认识,建立起既规范可行又顺应邮储发展规律的邮政储蓄内控机制。三是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实行集约化经营,优化资金

结构,积极发展中间业务,向管理要效益,在稳定中求发展。

2、进一步加强邮政储蓄内控制度建设。制度不全或存在漏洞是管理效率低下以及不法分子作案得逞的重要原因。为此,邮储机构一是要对现有的各种规章制度进行认真研究整理。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统一制定若干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从

根本上解决制度过多而流于形式的问题。二是要坚持“内控制度先行”的原则,在开发推广新业务新产品过程中,明确各单位各部门的责任,制定相互制衡的业务管理办法和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当前,要着重加强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对计算机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调试、运行、维修等全部过程实施严格管理。另外,邮政储蓄在制定内控制度时,既不能脱离客观条件,过分强调“严密、制约”,也不能过于粗糙、简单,忽视科学性、严密性、制约性和有效性。二是要狠抓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贯彻落实各项内控制度,关键在于建立一套执行制度的监督机制。为此,要大胆管理,秉公执法,奖惩分明,不为私情,大力营造执行规章制度光荣,违反规章制度可耻的良好氛围。加大对资金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发现的资金案件要一查到底,分清责任,该处罚的要严肃处理,不能只讲人情不讲原则,领导要首先承担领导责任。

3、完善邮政储蓄内控运行机制。一是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内部控制监管部门,加强对邮储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控。这不仅是稳健经营的保证,也是减少和防止案件发生的根本措施。二是要加快内部组织机构改革,建立科学、严密、有效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组织控制体系,使邮政局内部各部门形成权责明确、相互牵制的统一体,改变过去因相互制衡机制欠缺而造成内控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在业务操作层实行重点岗位重点管理。营业人员、支局长、财务会计等要建立人员轮换及强制休假制度。三是必须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要把现代计算机技术应用到内部控制,建立起涵盖邮储各项业务前、后台全过程的计算机辅助操作系统,通过程序编制,设定权限指令,控制违规操作,实现内部控制有效和“实时”监控。

4、完善权力使用制约机制。要完善内部等级管理、分别授权的制度,营业员,综合柜员,支局长分别授予不同的操作管理权限,以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的职能,对营业网点不能只依靠支局长管理而放任自流。

5、强化稽核监督。稽核监督是内控机制中不和缺少又无法替代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说,没有健全完备的稽核监督体制,要办好邮政储蓄是不可能的。因此,邮政储蓄要确立稽核工作的权威性地位,尽快构造一个具有独立性、超脱性和超前性的现代化稽核监督体系。同时,强化稽核重点,不断改进稽核方法,对内控问题较多的储蓄机构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增加现场检查深度和力度。变目前存在的偏重于临时性、特殊性、应付性稽核为经常性、制度性、规范性稽核,以补救为主的事后检查为以预防为上的事前防范,争取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6、完善用人机制。要选择业务素质较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储蓄岗位,加强人员的在岗培训,使之能不断适应业务发展变化的需要。

面对金融业此起彼伏的风险和邮储创收的压力,我们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内控机制建设好并贯穿于业务经营的全过程,认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实现邮政储蓄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只有各环节都树立起自我监督意识、依法经营意识,将各环节的监督防范措施有机地结合起来,消灭监督失控的盲点,真正形成一道坚固的防线,才能有效地抵御资金安全风险,推动邮政金融的稳步健康发展。

5.储蓄管理条例 篇五

第一条乙方自愿选择在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甲方同意为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甲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甲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甲方的审核。乙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 乙方开户后,身份证件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甲方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甲方根据系统记录的乙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第五条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不得利用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乙方违法或违规使用个人存款账户,甲方有权采取措施停止乙方使用个人存款账户。

▲第六条 乙方应妥善保管账户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因乙方泄露密码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丢失存款凭证或遗忘密码,应立即向甲方申请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最短为5天,乙方在挂失手续办妥前及挂失有效期满后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应主动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果乙方从交易发生日起2年内未对账务信息向甲方提出疑问,则视为对交易记录无异议。如乙方查询的交易超过甲方可提供查询的时限,甲方不再提供对该交易的账务核对服务。

第八条 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服务,按甲方制定和公布的服务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

第九条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十条 甲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须对外公告,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乙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如乙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一条若乙方账户因甲方征收账户管理费或绿卡年费等原因余额不足扣款,甲方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将乙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凭证作废,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控制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甲方应协助乙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协助,但甲方不成当相关责任。

6.储蓄管理条例 篇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员设臵.........................4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7 第四章 授信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10 第五章 贷款担保..................................13 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21 第七章 附则......................................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参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 个人商务贷款可采取额度授信方式(即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额度商务贷款”),也可采取单笔授信方式(即非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非额度商务贷款”)。

额度商务贷款分成可循环授信额度与不可循环授信额度两类。

第四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实行“授权开办、审慎经营、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种类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均需在总行授权或批复后方能开办。各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借款申请人:指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的自然人,即在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行业的微型或

小型私营企业主(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生产经营者。

(二)贷款行:指经总行授权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

(三)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式,授予借款人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在额度范围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的授信业务。

(四)非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的非循环使用的单笔授信业务。

(五)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若借款人未偿还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低于授信额度金额,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六)不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七)额度支用期:是指额度商务贷款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年。

(八)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申请借款的最长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年。

(九)额度存续期:是指额度商务贷款从额度生效日起至额度内贷款最后到期日止的最长期限,即额度存续期等于“额度支用期”与“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之和,该期限最长为10年,额度内贷款的到期日必须在额度存续期内,但可以超过额度支用期。

(十)额度年检: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存续期内,贷款行每年定期对借款人已生效的授信业务开展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借款人的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相应调整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确保借款人的授信额度金额与其资信状况和担保状况相匹配。

(十一)额度调整: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变化,且该变化已对或将对我行债权产生较大影响,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下调、冻结、解冻结及终止等措施。

(十二)额度冻结: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冻结处理,冻结后暂停额度内贷款发放。

(十三)额度解冻结:是指对于已经被冻结的额度商务贷款业务,被冻结的风险因素解除后,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解冻结处理,解冻结后则重新允许额度内贷款发放。

(十四)额度终止:是指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终止处理。

(十五)额度注销:是指额度商务贷款额度存续期自然到期,且借款人结清额度内所有贷款或借款人在额度存续期内提前结清

额度内所有贷款时,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行的注销处理。

第六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同时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业务处理流程中与借款申请人为关系人(包括有亲属关系或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员工,应主动提出回避,回避人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他业务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须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与借款人之间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含表/堂兄弟姐妹)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关系。

须回避的利益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及其须回避的亲属,在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中存在投资关系或与借款申请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员设置

第八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中相关部门及主要职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和经营机构层级分为五级,即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个人贷款中心,下同)、一级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及总行。

(一)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将个人商务贷款的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和部分日常贷后管理职责由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承担。

(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组织辖区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工作及具体授信流程工作(审查审批工作除外)。

一级支行会计部门或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负

责贷款出账复核及贷款出账等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负责贯彻、执行、细化上级规章制度,负责辖区个人商务贷款的推广、监督管理及授信审查审批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区域信贷产品的开发。一级分行、二级分行须在信贷业务部内设相对独立的审批中心,专职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总行信贷业务部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产品研发、推广及业务准入等总体性事务,并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第九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主要岗位设臵。

(一)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在小额贷款营业机构设臵受理岗、信贷员岗。

(二)一级支行设臵信贷业务主管岗、受理岗、信贷员岗、合作岗、记账岗、贷后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

(三)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设臵审批中心主任岗、审查岗、审批岗、综合岗、档案管理岗、风险经理岗、产品经理岗等岗位。

(四)总行设立个人商务贷款管理团队及相应管理岗位。第十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各岗位主要职责。(一)一级支行。

1.信贷业务主管岗:负责贷款行日常信贷工作的管理,包括组织个人商务贷款业务营销,履行对贷款调查、担保条件落实及日常贷后管理等工作的监督职责;承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流程中的相应工作,包括业务上报审批前复核、贷款发放(支用)的审

核等工作,可根据授权与借款人签署相关合同。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2.受理岗:负责受理贷款的咨询与申请,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接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岗位可由信贷员兼任。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3.信贷员岗: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综合资信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流程、内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负责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信息变动情况和贷款的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尚未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4.合作岗:负责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如办理担保物抵押登记手续等,对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作岗可由其他岗位合理兼职,但信贷员不得兼任合作岗。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5.贷后管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贷款质量抽查,日常监控,逾期提醒及协助信贷员催收等工作。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6.档案管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岗不得由信贷员兼职。

7.记账岗:负责核对放款信息,发放贷款。人员隶属一级支行会计部或为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

(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

1.审批中心主任岗:对审批中心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负责

制定、落实审批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与检查,根据审批人员(审批岗)风险鉴别能力、审批经验等因素,对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进行差别化转授权,对审批中心负管理责任。审批中心主任岗在授权范围内对超审批岗权限的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2.审查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审查工作,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信贷员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查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3.审批岗:负责受权范围内的个人商务贷款审批工作,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4.综合岗:负责审批中心内部及一级支行业务资料交接与沟通。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5.档案管理岗:负责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档案及本级分行信贷部审批中心档案的保管工作。

6.风险经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的日常监测、检查,作业质量监督,风险预警。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

7.产品经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新产品研发,对当地重点行业进行分析;负责个人商务贷款制度本级范围内完善、修订、补充;负责辖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之间(以业务

申请时,申请材料签署日期为准),在贷款行所在地(指二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下同)内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在贷款行所在地内拥有合法的经营实体(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或以上,或借款申请人实际控制该经营实体,下同);经营实体原则上须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下同);借款申请人在设立本经营实体前有本行业从业经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贷款担保足值可靠的,经营实体经营期限可放宽至6个月(含)以上。

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指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以下或非企业股东、合伙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该经营实体最大股东(合伙企业应为普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亲属(仅包括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借款申请人的相应直系亲属占该经营实体二分之一(含)以上股份或投资份额;

3.借款申请人实际经营该经营实体,且对经营实体全部资产和收入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主要表现为:对经营实体的资产具有使用、支配、处臵的权力;对经营实体主要购销渠道具有控制力;对于该经营实体人事安排具有决定权;

对于该经营实体的收益具有所有权与支配权。

(三)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稳定、持续,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手续,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需取得特殊行业经营许可凭证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和不良社会记录,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所经营的经营实体在我行、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相关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符合我行的准入标准。

(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七)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该账户在贷款发放前开立即可,下同);

(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进行授信: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出资额在30%以上的主要出资人、其他重要关系人有恶意不良记录,或足以影响我行资产安全的债务纠纷或诉讼纠纷;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三)贷款用途为国家或我行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

个人商务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流动资

金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贷款用途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

贷款不得用于以下项目:军事武器或军事设备的制造或贸易;有关濒危物种的产业或贸易;赌博或其他赌博设施;房地产项目开发;民间借贷及博彩;期货、股票、基金等任何形式的证券投资;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贷款投向的领域。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邮政企业或邮政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及股东发放贷款。

第四章 授信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授信金额。

对于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金额为授信额度金额;对于非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金额为单笔贷款金额。贷款行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经营收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资产负债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单一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金额上限。

一个家庭只能由夫妻双方一方申请一个授信额度,以下情况除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分别拥有不同经营实体或为不同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两个经营实体各自存在资金需求,且借款人、配偶及各自的经营实体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授信金额上限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且不得超过上级行转授权或批复的授信金额上限。

(一)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额度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及经营实体,下同)有

效净资产值的50%。

2.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年均有效净收入的2.5倍。3.对于申请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半年(含)以上的企业账户或个人(含配偶)账户现金流水,且授信额度金额不得超过近一年现金流入合计。

4.授信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担保方式计算的担保物(人)的担保上限。

(二)非额度商务贷款单笔贷款金额的确定,须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经营项目获利能力、资金周转情况、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确定。具体授信方法见相关产品的操作规程。

(三)我行投向单一经营实体的个人商务贷款授信金额(授信额度金额与单笔贷款金额合计值)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原则上一个经营实体只能由一个对该经营实体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或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一个授信额度(非额度商务贷款为一笔贷款)。

第十五条 授信期限。

对个人商务贷款授信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所处行业平均资金周转速度、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在规定范围内可允许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贷款期限。

(一)额度商务贷款

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最长为5年,且“借款申请人年龄”与“额度存续期”(以年为单位)之和最长不超过65(含)。

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二)非额度商务贷款

非额度商务贷款授信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总行特批除外),且“借款申请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之和不得超过65(含)。

第十六条 利率。个人商务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由总行根据资金成本、经营成本和贷款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率下限。各贷款行可依据同业竞争、借款申请人资质等情况,在总行规定的利率下限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十七条 利率调整。新支用或新申请贷款适用的利率为对应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并按照规定比率浮动确定贷款利率。对已发放的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的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即合同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则采用浮动利率,随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调整日为次年的1月1日。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个人商务贷款可采用以下几种还款方式: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贷款。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不含)的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借款人为在我行贷款(所有贷款)超过1年以上老客户,且各单笔贷款最长逾期天数不超过5天。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如贷款期内利率不发生变化,每月/

每季度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总行批准,特殊行业宽限期最长可为24个月。

(四)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贷款。

其他还款方式以总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资金周转状况,选择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原则上每次提前还本额不低于1万元。对于借款人提前还款情形,可以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自行制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也可将多种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一)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可受理的抵押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不动产类、动产类及其他类。

1.不动产类主要包括房产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2.动产类主要包括船舶、车辆、机械设备等; 3.其他类主要包括林权、商铺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

(二)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大体分为两类:动产质押担保与权利质押担保。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受理的质押物范围以总行相关产品操作规程规定为准。

1.动产质押担保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行占有,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

2.权利质押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质押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

(三)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承诺,当借款人不履行我行债务时,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四)组合担保

组合担保是综合利用抵押、质押及保证等多种方式,为贷款提供共同担保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年龄应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额度存续期(额度商务贷款)到期日或贷款(非额度商务贷款)到期日,抵押人及抵押共有人(若有)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含)。

第二十二条 用于抵押的房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于抵押的房产为自然人或企业(在已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分行取消个人商务贷款企业名下房产业务,未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分行经一级分行授权可办理企业名下房产业务)名下,且已取得完全处臵权利(在额度生效或贷款发放前取得即可)的住房和商用房,其中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别墅、能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商用房包括商住两用房、写字楼、临街商铺、住宅配套底商、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具备单独经营及单独变现能力的非临街商铺、商品住房配套的拥有独立产权的车库及拥有独立产权与住房一并抵押的车位。

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可为国有出让、划拨或租赁方式。1.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的,须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明确规定允许划拨用地房产可以抵押,或抵押行为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意,抵押人须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租赁的,须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明确规定允许抵押,或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允许抵押,且额度存续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日。

3.划拨和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价格评估时须剔除未来处臵相关的费用。

(二)用于抵押房产的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且要求产权清晰,有较好的保值、变现能力;对于区域位臵良好、房屋结构优良、变现能力稳定的房产,经一级分行认可批复可放宽到20年(含)。

(三)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的,则抵押房产必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所有或共有。

(四)禁止接受以下类型的房产用于抵押:

1.已存在拆迁风险的房产;

2.所有人或共有人为“低保户”的房产;

3.地方政府规定不能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 4.所有人或共有人为未成年人或年龄超过65周岁的房产; 5.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以同一处抵押物为多笔贷款提供担保的房产;

6.未经总行授权批准的房屋实际用途与设计用途为工业厂房、工厂配套办公用房及配套宿舍的房产;

7.未经总行授权批准的物业管理方统一经营、承诺给付投资收益的房产(例如:酒店式公寓、市场方统一经营的产权式商铺);

8.未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具备单独经营、单独变现能力的非临街商铺;

9.未经总行批复,我行抵押权顺位为第二顺位的房产; 10.其他价格波动较大、受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影响转让交易受到限制的房产。

第二十三条 房产抵押率:

(一)以普通商品住房抵押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

(二)以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含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房改房、商用房、别墅等房产抵押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60%。

一级分行可以视当地情况,调低上述抵押率。总行特别授权的,以总行在授权中明确的最高抵押率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为自然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且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使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土地因闲臵被收回的风险。

(三)对于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且该建筑物已取得房产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作为抵押物,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对土地上存在尚未建造完毕的厂房、办公楼或虽建造完毕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应要求抵押人书面承诺建造完成或取得房产证后将其一并抵押给我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须晚于抵押权到期日三年(含)以上。

(五)禁止接受以下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押: 1.存在国家收回风险或闲臵满2年未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实际用途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共有人)为未成年人或年龄超过65周岁。

5.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以同一处抵押物为多笔贷款提供担保的。

6.地方政府规定转让受到限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率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60%。

第二十六条 用于抵押的渔船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渔船为自然人所有,具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捕捞证书、船舶安全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合法有效齐备,船舶不存在出租出借情况,不存在“套牌”行为,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相关政策。抵押船舶为远洋渔船还须具备公海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抵押渔船设备先进,应装备导航、避碰、海事卫星电话等设备,船舶功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83千瓦(总行特批的除外)或该功率对应的同等吨位,船龄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三)抵押渔船须购买商业保险或政策性保险,且保险金额高于授信金额,船上作业人员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须预收贷款期限内保险费或安排其他控制手段。

(四)渔船所有人海洋捕捞经验丰富,且不存在赌博等不良嗜好,渔船不存在修理费、救援费等欠费纠纷。

第二十七条 用于抵押的运输船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运输船具有合法营运手续,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相关手续合法有效齐备,船舶不存在出租出借情况,不存在“套牌”行为。

(二)抵押运输船建造工艺先进,优先选择具有自航动力的单

机干货船、审慎选择舶船、拖船等。

(三)抵押运输船须购买商业保险,船上作业人员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须预收贷款期限内保险费或安排其他控制手段。

(四)抵押运输船船籍港及附近区域存在大宗产品市场或集散地,水运物流前景稳定向好。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运输船舶抵押率不得超过船舶评估价值的60%。

第二十九条 用于抵押的林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林地地区集体林权改革到位,林权分割到户到人、林地四至清晰、未存在产权纠纷。

(二)抵押林木为用材林的,林龄原则上应为中龄林至过熟林;抵押林木为经济林,林龄原则上应为初产期至盛产期。

(三)抵押林地价值稳定、林木抗自然风险能力强,林地流转规范。

第三十条 林权抵押率不得超过林权评估价值的60%。第三十一条

用于抵押的商铺租赁权(或称商位租赁权、使用权等)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铺所在市场须经营前景良好,具有跨地市范围的辐射能力,未来一段时间具有拥有较强竞争优势,商铺租赁权具有较强流通能力。

(二)市场管理方须拥有市场内商铺的所有权或长期租赁权。(三)市场管理方管理规范,对商户具有较强的约束与管理能

力。

(四)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我行认可商铺租赁权价值的50%,贷款到期后剩余租赁权价值要高于贷款本息及处臵成本。

(五)与贷款行开展合作的市场管理方须经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准入。

第三十二条 市场管理方提供保证担保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市场管理方须拥有市场内商铺的所有权或长期租赁权。(二)市场经营前景良好,具有跨地市范围的辐射能力,未来一段时间具有拥有较强竞争优势,商铺具有较强流通能力。

(三)市场管理方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裕,市场管理方上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倍。

(四)承担保证职责的市场管理方须经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准入。

第三十三条 对于非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贷款行须每年开展一次核保工作,以确保担保持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做特殊说明的担保方式,如抵(质)押物或权利为出租车经营权、车辆、生产设备、海域使用权等,应选择价值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易处臵且能有效设定抵(质)押手续的作为抵(质)押对象,且授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权利价值的50%。

第三十五条 抵质押物与借款人经营场所处于不同二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的,应由一级分行批复后方可受理。抵质押物与借款

人经营场所处于不同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的,应由总行批复后方可受理。

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三十六条 贷款申请受理。借款申请人向贷款行提出申请,根据贷款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在受理过程中,受理人员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几类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相关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借款申请人、配偶(若有)、保证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能反映婚姻关系状况的户口簿)、居住证明材料等。

(二)借款申请人资产证明及家庭收入支出材料。

(三)经营项目证明材料。如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许可证明、公司章程等。

(四)经营状况材料。如经营实体资产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出入库单据、运输物流凭证、纳税凭证、水电费单据、职工工资表、最近季度及近三财务报表、企业账户个人账户银行流水等。

(五)担保相关材料。如抵押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材料、抵押物权属证书、提供担保的企业的公司章程、提供担保的企业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等。

(六)其他贷款材料。如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受托支付账户、贷款用途材料等。

第三十七条 受理审核。受理人员在接到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

后,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对借款申请人的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应关注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规性、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受理人员对借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授信调查。经受理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信贷业务主管复核确认后,应指派两名信贷员对借款申请人、抵押物(若有)及经营实体进行实地调查,同时指定其中一人为该借款申请人的主调查人(管户信贷员),另一人为辅助调查人,主调查人与辅助调查人对贷款资料及调查的真实性负同等责任。

授信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及非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包括:实地调查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场地,了解核实借款申请人从业经历、经营业务内容、行业状况、经营前景、内部管理、经营收入与支出、近期的现金流状况等生产经营信息,并留存影像资料;实地调查担保信息,重点关注担保的合法性、有效、足值性。如采取抵押担保方式,须留存抵押物影像信息。

非现场调查包括:综合利用网络及查询工具,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信用信息、法律诉讼信息,经营实体生产经营等信息。

信贷员可利用现场调查及非现场调查核验借款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授信建议及风险评价

管户信贷员应根据调查搜集的各类信息,编制调查报告并进行信用评级。调查报告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实体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和抵(质)押物的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等进行重点阐述。信贷员在调查报告中应就

是否授信,授信金额、期限、当前执行利率和适合的还款方式等给出明确的调查建议。信贷员应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授信建议复核。经调查满足相应条件的贷款申请,管户信贷员应当将收集的申请资料及调查报告提交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进行复核。信贷业务主管应对申请的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调查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信贷业务主管应对申请资料和调查建议的合规性及贷款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贷款行合作岗将申请资料上报上级分行审批中心进行审查审批。

第四十一条 贷款审查。审批中心综合岗在收到贷款行上报的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完整的,应提交相关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资料不完整视情况应暂收并要求贷款行补齐或退还贷款行。

审查人员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信贷员调查建议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通过电话逐笔向借款申请人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审查人员在完成相应的审查工作后,填写贷款审查意见表,并就是否授信、授信金额、期限以及需要落实的担保条件等给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查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贷款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提交专职审批岗进行审批。审批人员应在各自权限内进行独立审批,个人商务贷款采用单人审批方式。审批人要对是否同意授信、授信金额、期限、适合还款的方式等内容形成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

果及时反馈给贷款申报支行。审批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批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采取审批授权及逐级审批的方式。审查人、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贷款审查、审批工作,如借款申请人授信金额(对于借款申请人配偶也在贷款行获得授信的,则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授信金额合计)超出终审权限,应完成相应流程,出具审查、审批意见后,转交上级有权审查审批人完成终审。

第四十四条 合同签订。符合签约条件的授信业务,贷款行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要求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与贷款行签定相应合同,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签约的,贷款流程终止。

贷款行有权签批人对审批通过至贷款发放期间借款申请人资信、经营及担保等方面的变化负有监督义务。贷款行合同有权签批人对审批通过的贷款,有权提出否决意见并终止贷款流程。

第四十五条 担保条件落实。贷款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后,应由合作岗落实担保条件后方可生效授信。如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后,方可生效额度。合作岗对贷款担保条件落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贷款支用调查。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持有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贷款行提出借款支用申请。管户信贷员应对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借款

人经营、家庭变动情况,还款能力变动情况、担保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同时重点对贷款支付方式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支付方式真实、合理,必要时可采取现场调查。非额度商务贷款的贷款支用调查环节可与授信调查环节合并开展,可不再进行单独调查。

第四十七条 放款(支用)审核。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承担放款审核职责,确保贷款发放流程合法、合规、完整、有效。对于符合条件的支用申请,经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相应借据及支用单(额度商务贷款,下同)。

第四十八条 贷款发放。

贷款行会计部门设臵专职的记账岗或上级机构会计人员指定专职人员作为记账岗。贷款发放前,记账岗应认真核对借据及支用单是否填写正确、完整,与会计系统中的信息是否一致,确保无误后发放贷款。

第四十九条 额度管理。额度管理包括额度年检,额度调整、冻结及终止等工作,具体规定以相关产品操作规程为准。

第五十条 贷后检查。(一)一级支行。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尽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借款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监控。信贷员应定期回访借款人,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日常经营状况情况,如有必要可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对贷款实时进行手工风险分类调整。同时,还应加强对担保方、抵(质)押物的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合法性、足值性和有效性。

每次贷后检查过程中,信贷员应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在报告中对是否调整授信金额或采取其他措施给出明确意见,提交贷款行信贷主管复核。

(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总行。

贷款发放后,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及总行贷后管理人员,对相关业务进行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风险监测与预警

(一)贷款行需对如下风险信号给予重点关注: 1.借款人出现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借款人逾期超过1个月或多次出现逾期; 3.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4.借款人所属行业或经营实体受到国家或当地政策不利影响;

5.借款人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6.当地或特定区域内的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的,或保证人担保能力明显下降;

7.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

8.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9.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10.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出现。

(二)出现上述风险信号,贷款行应采取包括调整、冻结、终止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手段确保我行贷款资产安全。风险信号

消失后,额度商务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可将额度恢复正常状态。

第五十二条 贷款展期。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一)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借款人经营实体能够正常经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借款人还款意愿好,积极配合贷款行收回贷款本息,无逃废债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能及时向贷款行提供准确、完整的经营记录,配合贷款行的支用调查和贷后检查工作。

4.能提供符合贷款行要求的足值、有效的贷款担保; 5.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6.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贷款展期基本条件的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贷款行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1.原定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经营实体生产周期不匹配,早于借款人资金回流日期。

2.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款困难。3.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项目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

4.经贷款行确认借款人已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但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

5.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6.由于季节性因素或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使产品推迟收获、出售,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7.其他符合总行制度规定需要办理展期的情形。(三)以下贷款不得展期:

1.借款人本次贷款已累计逾期十天以上; 2.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的贷款;

3.预计展期后借款人仍然不能归还的贷款; 4.贷款行规定的其他不得展期的贷款。

(四)确定贷款展期期限要结合借款人还款能力以及贷款担保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同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1-5年(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贷款展期需要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贷款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额度商务贷款展期到期日不得超过原额度存续期;非额度商务贷款为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展期后贷款期限不得超过重新登记的抵(质)押期限;保证担保方式的须经得保证人同意,并重新签定保证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五十三条 贷款缩期。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可以提前30天提出缩期申请,贷款行经确认借款人还款能力符合规定后,予以执行缩期。

第五十四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借款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提前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行,须征得贷款行同意。

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五十五条 贷款回收。借款人应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按期将应当偿还的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由系统自动扣收。信贷员应向借款人做好还款提示工作。

若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时,须向贷款行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经信贷业务主管复核后,由记账岗完成提前还款操作。

第五十六条 个人商务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资产保全。个人商务贷款的资产保全工作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良贷款资产保全工作实施方案》(邮银发„2010‟57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贷款的核销。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核销工作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邮银发„2010‟978号)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个人商务贷款档案管理按照总行另行下发的个

人贷款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信贷业务部备案。如有超出总行规定的须报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7.中国巨额储蓄寻出口 篇七

据香港《南华早报》网站6月26日报道, 随着中国领导人致力于降低投资对经济的驱动作用, 中国将越来越有必要为其当前高达21万亿美元的巨额储蓄寻找海外出口, 而伴随资本流动管制的日益放松, 海外配资的难度也将不断下降。

报道说, 最终的结果可能足以媲美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融入全球贸易体系所带来的巨大变化。

有些变化很容易想象:随着人民币影响力的扩大, 印有毛泽东头像的人民币将遍及世界更多角落。和美国、欧洲以及日本的银行一样, 中国大型银行的醒目标识也将出现在纽约、伦敦和东京的天际线。从加州到悉尼再到东南亚, 这些地方的房地产价格已经见证了中国投资的影响力。

8.储蓄管理条例 篇八

许多年以前,中国畸高的储蓄率还是政府的心腹大患,被当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一个顽疾。现在这个情况发生了反转,在目前债务压力大的情况下,储蓄率高又成为债务不会爆发的一个屏障,并由此与西方国家相比,由于中国储蓄率高,所以债务高也属正常,政府宽松政策的余地和空间还很大,所以不会爆发债务危机。

有人近期撰文认为,我国的债务GDP比率在去年年底已经达到250%左右,这一数字是在储蓄率高企的背景下产生的,我国的储蓄率连续二十年维持在40%以上。并且,储蓄并不是均匀地分布在经济体各部门。该文认为,我国高债务率的原因是高储蓄率。

中国的储蓄率高到底是怎么回事,到底是不是如该文所讲的,居民是净储蓄者,企业是净借贷者,从而形成了高储蓄率呢?

笔者手头没有很详细的官方数据,企业储蓄和政府储蓄包括居民储蓄占比也难有官方信息。引用2014年4月经济学家吴敬琏在一次论坛讲话中的内容发现,事实上,中国高储蓄率并非是居民储蓄过高,而是企业和政府的储蓄过高。

吴敬琏指出,中国最近几年的储蓄率在50%左右,居民储蓄率只是20%左右。中国储蓄主要是政府储蓄和企业储蓄,而不是居民储蓄,政府和企业的储蓄增速非常快,从1992年到2012年这20年时间,中国储蓄率从35%升到了59%,居民储蓄没有变,占GDP比例大概1992年是20%,2012年还是20%,而政府储蓄翻了一番,从4.4%升到了9%左右,企业储蓄也翻了一番。

国务院研究中心证券研究室范建军在其文章《我国储蓄率偏高的原因分析》中的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数据,我国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在最近20年总体呈下降趋势——由1997年的最高68.6%下降至2007年的最低58.2%。这说明,政府部门和国有经济部门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重在此期间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因此“政府部门和国有经济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高是导致我国储蓄率总体偏高的重要原因”的结论是正确的。

如果将储蓄率的历史数据与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的历史数据进一步比较后会发现,两者的变动趋势正好相反:在过去20年,我国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总体呈下降趋势,而国内储蓄率则总体呈上升趋势。

尽管我国国内储蓄率从纵向看总体呈上升状态,但若分阶段看,上升过程并非一帆风顺:1978—1994年,为温和上升阶段;1995—2000年,为温和回落阶段;2001—2008年,为快速上升阶段;2009年至今,又转而呈温和回落状态。国内储蓄率之所以在过去30多年,在上升趋势中呈现出上下起伏的变化特点,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政府部门和国有经济部门可支配收入占比在此期间也大致经历了一个和储蓄率相同的变化过程。

截至2015年9月底,政府机关团体存款接近21万亿元,较2011年底增加10万亿,其增速比名义GDP增速高了10个百分点。以调整后的机关团体存款(扣除社保结余等)的变动值来衡量政府储蓄的增加值,我们发现,2012至2014年每年增加的政府储蓄占GDP的3.2~3.8%。政府储蓄大量增加,而不是将收入更多地用于开支。政府一边收取大量税费,一边大量存钱,此种现象在各国财政历史上极为少见。政府储蓄意味着大量资金闲置,造成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和资源浪费。增加的政府储蓄是财政支出的漏损,进入实体经济的支出远低于账面支出,在当前经济低迷的情况下,致使积极财政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

对于中国企业和政府一边高储蓄,赚很低的活期利率,同时又以高利率去借债,这是什么原因,目前没人能够解释。笔者认为其中一个原因,可能是企业的盈利状况分化很大,有些效益好的企业就去存款,比如房地产企业等,而有些效益差的企业就只能高息借贷了,比如钢铁煤炭过剩企业,仅仅山西一个省的煤炭国企负债竟然超过万亿。

如果说中国的高负债,并非居民高储蓄,而是企业和政府高储蓄的话,那就意味着目前的高负债更加不必担心,因为中国目前的高负债,只是存在于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只要用他们的储蓄去还他们的负债就可以了。

但是笔者认为可能没这么简单,一个是企业的效益不同,一个是在政府之间,也存在负债不平衡的问题,比如东部省份经济发达地区,负债就可能较轻,西部省份经济欠发达,前期投资过快,负债较重。这就不能简单的把东部的储蓄调过来去归还西部的负债,或者把效益好的企业的负债调过来去归还效益差的企业的负债。

另外,我们发现,这些储蓄过剩的部门基本都是国有部门,比如政府和国企,包括其他团体,这些储蓄怎么来的呢,显然是最近十多年经济发展较快,财政收入加上以前一些不合理收费,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增速远远高于GDP增速。而新一届政府上任后,厉行节俭,反腐倡廉,加上经济再次下行,国有部门的庞大收入就沉积下来了。

未来随着经济的进一步下行,国有部门获取收入的能力在下降,他们的储蓄必将逐渐减少,中国的储蓄率很可能进入一个下降期,因此不能因为储蓄率高就可以放松对债务风险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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