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规章制度

2024-06-29

土壤污染防治规章制度(精选10篇)

1.土壤污染防治规章制度 篇一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做到生产建设和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总经理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领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公司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止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污水站全体工作人员、谢伦标、马苏红

四、污水处理站负责全公司的环境污染防止工作,并在组长的领导

下,落实各项环境污染防止与保护工作。

五、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中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转移或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容器、转移工具等要有明显的标示。

六、公司制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 演练。

七、建立健全公司的环境保护网,专人负责各项环境保护的统计工作。

××××××有限公司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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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壤污染防治规章制度 篇二

(一) 命令—控制制度执行无保障

命令—控制手段是世界公认的、比较有效的、且应用最广泛的污染控制手段。这种模式强化行政监管机构的权力和执行手段, 赋予行政机构强有力的执行权和处罚权, 主要通过设定综合性或单行的环境标准、制定环境规划、高效的行政处罚、多样化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限期治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等方法实施。

中国在采用命令—控制手段防治大气污染时, 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但在该制度的执行上存在不少问题, 突出表现在:一是环保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不够。中国环保机关在财政和人事安排上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而各地空气污染大户往往也是地方政府的利税大户, 有些本身就是国有企业, 实施处罚的主体和被处罚的对象都归属于政府, 这使得环保行政机关在严格执行空气质量标准上处于两难境地;二是环保行政机关处罚所依据的环境标准不能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与国际标准相比, 中国目前有不少环境质量标准比较滞后。以空气质量标准为例, 中国在新制定的空气环境质量标准中增加了PM2.5的数据, 但是与其配套的监测方法标准、规范却无法满足需要, 由于缺乏仪器适用性检测技术要求, 中国在规范PM2.5的监测工作方面存在很大的纰漏。目前中国还没有针对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的相关标准[1];三是缺乏对环境行政机关的监督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涉及到企业、政府和公众的利益博弈, 作为监管者同样具有“经济人”的特性, 同样会“权力寻租”或为“机构俘获”, 需要建立广泛的环境行政监督制约制度, 在环境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时, 由监督机关督促其履行职责。中国的环境行政机关一方面权力配置不够, 影响了其职责的发挥, 另一方面, 也有行政不作为。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例, 中国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里并没有明确将政府机关列为监督的对象[2]。

(二) 市场诱导制度不够健全

命令控制手段作为一种最早和应用最广泛的防治手段, 在长期的适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弊端。最典型的是由于其强制性, 无法激发出被监管者的积极性, 不考虑污染防治成本的个体差异, 实行统一的环境标准, 造成防治成本高的污染者尽量逃避监管, 与监管者“躲猫猫”, 而对防治成本低的污染者也缺乏激励。尤其是在中国以GDP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模式中, 对环境与经济的博弈, 政府倾向于经济优先, 但环境污染又不得不治理, 折中的结果是实行较低的环境标准, 污染成本要远远小于预防成本, 造成企事业单位宁可缴纳排污费和罚款, 也不进行环境预防治理。

(三) 公众无法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相关制度严重不足

在环境治理领域中, 既可能出现政府失灵, 也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市场经济人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会造成监管者为被监管者“俘获”, 出现权力寻租, 而环境污染的形成本身就是市场失灵造成的, 因此, 对污染治理, 需要独立于政府、市场的第三方参与。第三方主体因其公益性、独立性、草根性而避免了政府的权力寻租, 因其特定的维护环境公益的宗旨和目标、成员的专业性和敬业精神避免了市场的盲目性和自利性。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公众参与的典型规定是“任何人和单位”都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但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制检举和控告的对象、程序等实施条款, 导致该条规定成为无法实施的空中楼阁。比如, 公众参与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获得充分的环境信息, 但在实践中, 政府不公布甚至拒绝公布环境信息很常见。2012年11月, 北京市志愿者由于无法获得广州市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环境信息而起诉广州市环保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3]。

二、欧美发达国家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一) 实行严刑峻法

欧美大气污染防治法最典型的特征是对大气污染防治实行严格的管制措施。以PM2.5为例, 中国的是年均35μg/m3, 美国原执行的是年均15μg/m3, 但美国联邦环保局在2012年12月, 进一步降低该标准为12μg/m3。美国还不断修订工业锅炉、焚化炉和水泥窑等污染设施需要达到的清洁空气标准, 以及工业锅炉最大可行控制技术标准等, 以切实实现空气质量标准。在执法上, 欧美对大气污染实行刑事处罚、禁令、高额罚金等制度, 处罚对象极其广泛, 被惩罚的对象小到个人, 大到巨型跨国公司, 乃至市县、州政府甚至联邦政府, 都可能受到美国环保部门或者司法部门的巨额罚款。如2011年3月, 根据《清洁空气法》、《资源保护和回收法》以及《综合环境反应法》等, 美国政府向通用汽车公司罚款5 100万美元。而中国的大气污染事故很少有受到重罚的, 以2009年福建仙游血铅污染案造成多达203人血铅超标的情况下, 罚金总额也才2 750万元人民币[4]。

(二) 采取多种市场手段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最早就是在空气污染防治领域实施的。20世纪70年代美国为控制酸雨、降低空气污染又不影响发展经济, 首创了泡泡政策、容量结余、银行储备、排放抵销等, 取得了良好的制度绩效, 成为各国争相借鉴的典范。排污权交易可以提高污染防治资源的使用效率, 给由于技术改进等方法而超量减排的厂商以出售剩余的排污权的激励, 而治理污染成本较高的企业, 也可以通过从市场上购买排污权指标达到降低污染排放的目标。欧盟为减缓全球气候变暖而实行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是另一个经实践证明比较成功的环境经济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原理正是借鉴了排污权交易制度。除此以外, 欧美还广泛实行种类繁多、功能各异的空气污染税, 通过市场价格杠杆控制污染的排放。

(三) 公众普遍能够参与大气污染防治

首先, 欧美立法赋予公众有大气环境治理的参与权, 如美国《清洁空气法》建立了“公民诉讼”制度, 赋予任何公民可以就空气污染向任何“人”, 包括厂商、州县、联邦政府等起诉的权利;欧盟制定的《奥尔胡斯公约》 (《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公约》) 明确赋予各国民众与NGO团体对未履行公约的政府机构可提出控诉;其次, 实行广泛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以保证公众能够获得环境监管所需要的信息。美国有《信息公开法》、《国家环境政策法》、《行政程序法》等;欧盟颁布了《情报开放指令》、德国有《环境信息法》、英国有《信息公开法》等。再次, 欧美国家政府支持和发展了数量庞大的环境NGO, 这些环境团体以其专业性强、组织周密、财力雄厚等优势, 成为公众参与的主力军。

三、完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 完善中国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管手段

在中国这样一个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市场程度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 对大气污染的基本防治手段仍然是行政监管, 应该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监管制度和方法,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刑峻法。一是加重大气污染的处罚力度。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对污染者实行重罚, 迫使污染者不敢违法, 从思想上主动杜绝靠污染转嫁和降低成本的苗头;二是实行多样化的行政监管方法。不断完善现场检查、限期治理、环境标准、行政指导、环境监测、突发性大气污染应急处理等命令—控制手段, 不断优化和提高监管指标水平, 完善监管配套技术法规;三是加大监督力度。把负有大气污染防治职责官员的履责情况同其职位变动挂钩, 实行严格的环境行政监管问责制, 对行政不作为和不当作为的官员要依法追究其渎职等法律责任。

(二) 注重构建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市场诱导手段

市场诱导手段是大气污染防治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 要不断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市场机制, 引诱大气污染企事业单位主动积极地预防和治理大气污染。一是构建广泛的大气污染税费制度, 逐步建立主要污染气体税收制度, 如二氧化硫税, 二氧化碳税等;二是不断完善大气污染排污收费和排污权交易制度, 在大气污染总量控制的基础上, 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大气污染产权市场交易制度;三是构建和完善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绿色信贷制度、绿色消费制度、环境保险制度、绿色产品制度、绿色证券制度等。

(三) 强化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制度建设

一是强化空气环境信息公开。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方法, 可采取在环保部门网站主动公示, 接受公民申请告知, 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公布等多种方式发布环境信息。除了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外, 相关环境信息都应该依法公开;二是支持和促进环境NGO的设立和发展。特别是降低和简化环境草根社团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完善环境NGO的组织建设, 形成民主决策的体制和机制, 强化其公益性、专业性;三是构建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国已经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宣告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但对于哪些组织和机关享有环境公益诉权还没有明确, 需要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

参考文献

[1]郄建荣.PM2.5监测方法标准规范欠缺环保部拟发6项新标[EB/OL].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fzjd/20121112125311.htm, 2012-11-12.

[2]张式军, 曹甜.略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不足及其完善[C].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 2004.

[3]洪奕宜, 岳岩.拖延信息公开引不满“80后”环保爱好者状告环保局[N].南方日报, 2013-01-19.

3.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 篇三

关键词: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大气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目前,我国有约六成的人民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大气污染损害。在我国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空气中PM2.5含量大,已经远远高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这说明我国大气污染情况已经非常严重,相关的防治法律体系以及措施制度发挥作用不明显。为了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改善,必须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一、大气污染的成因

大气污染主要是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各种活动所引起的,比如说燃料的燃烧、汽车的尾气排放等等。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力度比较小,对环境的破坏程度没有超过自然环境的自我修复力度。这都导致了自然环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能够保持稳定。但是,进入工业革命之后,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的破坏程度大大增加,逐渐超过了自然环境的自我修复力度,各种化工生产和资源开采导致自然环境被破坏、资源逐渐枯竭,大气污染就是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大气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三种:首先是各种工业燃料的燃烧。在化工生产的过程中,经常会需要各种燃料的燃烧来提供工业设备所需的能量,比如火力发电、钢铁冶炼、水泥生产、化工合成等等。这些燃料如果没有经过完全燃烧,就会产生一些污染气体,比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对大气造成污染和破坏。其次是各种交通运输工具排放的尾气。在现代社会当中,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提高,私家汽车的数量大大增加。这些汽车排放的尾气当中包括了碳氢化合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等[1]。这些气体不仅会对大气造成污染破坏,同时也是酸雨等环境问题的诱发因素。最后就是一些生活中的污染物。比如北方居民在冬天烧煤取暖,会产生一些颗粒悬浮物、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到大气当中造成污染。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总量控制不完善

我国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修订之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进行了明文规定,并且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局进行了部署和规划[2]。这是由于以往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存在着缺失,只是针对了部分重点污染源和污染单位,总量控制不够全面,对于一些含量比较小的污染物,没有指定排放控制标准。

(二)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有问题

排污许可证制度,就是环保部门对向空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经由环保部门批准之后才能够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的制度。但是,由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针对性明显,管辖范围往往是在地区范围之内。而大气污染具有扩散性,对周边地区的大气环境也会产生影响。这是我国在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时所没有考虑到的。

(三)环境标准体系不完整

大气环境的质量标准包括三方面: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3]。目前,这三方面的质量标准仍然不够完善。例如,空气质量标准当中没有对空气中PM2.5的含量标准进行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覆盖得污染物种类不齐全,环境监测标准所依赖的设备设施严重不足等。

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总量控制

在我国实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当中,对大气污染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规定,并且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系统性地大气污染防治,包括PM2.5以及能够转化为PM2.5的各类污染物。另外,对污染源和污染单位的覆盖范围也大大拓宽,总量控制力度大大加强了。

(二)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

我国要对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根据各个地区的历史排污状况和地区经济条件、环境条件来分配排放指标。环保部门要谨慎发放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法律步骤审核单位的规模、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硬件设施状况。另外,还要建立环保部门和企业之外的第三方监督制度,让污染物的排放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给予社会民众环境保护的参与权。

(三)建立完整的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要对环境标准的体系进行完善,参考国际通用的环境卫生标准,直接引用或者适当进行数值上的调整。比如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空气质量准则》当中,对于PM2.5的含量要求低于每立方米25微克。这是我国空气质量体系当中所缺乏的条款。另外,对于一些环境标准的附加条件,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也要进行参考,不能够予以忽视。

四、结论

大气污染是现代社会当中最为严重的环境问题类型之一,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还有所缺失,存在一些不足。我国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控制,进一步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体系,为人民的生活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

参考文献:

[1]蔡文灿.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失灵及其解决对策——以诺斯的制度变迁理论为分析框架[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4:115-124.

[2]李显锋.《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背景、问题及建议[J].理论月刊,2015,04:102-106.

[3]于钧泓,高桂林.完善我國农村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思考[J].环境保护,2016,05:51-53.

作者简介: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篇四

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特制定《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一、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生产建设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公司负责人是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全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向前发展。

三、设立以企业法人为首、各部门领导组成的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司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和协调。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四、安环部是污染防治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相关责任单位。

五、按照“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生产部对本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各车间、科室必须把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管理工作中。

六、公司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公司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稳定生产装置长周期生产,减少生产过程中废物排放。

七、各生产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要求;积积参加与公司有关的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并在业务上接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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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废物。

2、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3、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废物识别标志。

九、公司应当制定废物污染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发生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公司应当按照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十、根据化工生产实际情况,安全环保部在装置开、停车和处理紧急事故过程中,密切配合生产单位,安全、有效地处理好废物的回收与排放,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一、对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公司应严格遵循 “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最新颁布的相关规定,严格把关,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十二、建立健全公司环境保护档案,专人负责各类环境保护统计工作,承担资料、档案收集和整理,以良好的管理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依照国家节能减排相关政策及要求,公司对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一、总经理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l、总经理负责公司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没,指导和监督公司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并根据公司环境保护现状,审查和批准公司废物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其实施;审查、批准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2、主持公司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对公司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作出决策,确保公司生产建设与废物污染防治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参加重大污染事故处理,处理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者;表彰废物污染防治保护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安环部主管领导工作职责

1、在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主持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日常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公司职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2、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污染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总经理汇报,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控制污染,发展生产。组织开展公司日常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全档案、台帐。

3、编制和修定公司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4、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

5、组织废物污染事故调查,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6、组织开展公司废物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保护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废物污染防治素质。

三、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1、全面学习和掌握国家、地方废物污染防治保护法律、法规;在管辖工作范围内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法规、上级有关保护规定和公司废物污染

防治管理制度。

2、了解和掌握管辖工作范围的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现状及其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建立相应的档案、台帐。

3、参加编制和修订公司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4、管辖工作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会审,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监督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贯彻执行情况,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防止新污染源产生。

5、参加污染事故调查处理,提出处理意见。

6、参加业务技术培训和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和技术交流,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负责对员工开展业务、技术培训,监督和指导其工作。

四、监测人员环境工作职责

1、按照环境监测计划,采用国家环境监测标准方法,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和安全卫生分析。

2、参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装置考核测试和污染事故调查,配合地区性环境监测调查。

3、按照规定的标准方法采样、分析、数据计算和填写监测分析原始记录,执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监测人员要对监测数据承担相关责任。

4、做好化学药品领用、保存和使用管理,防止泄漏和逸散而引起中毒和环境污染。分析化验余样、化学试剂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5、监测人员必须熟知环境监测规程,熟练掌握采样、分析方法和分析测定技能,能够独立承担不同的环境监测和安全卫生分析任务。各类监测数据报经站长审查后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

五、各生产部门主管环境保护负责人工作职责

1、对本部门的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对公司总经理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2、组织本部门职工学习和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

管理 制度,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3、把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轨道,做到环境保护管理与生产管理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使环境保护和生产经营同步发展。

4、组织学习公司的有关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5、参加本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及设计审查,监督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防止新污染。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三同时”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

6、主持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污染物治理工作,负责本单位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公司环境保护部门。

十、各生产班组、员工作职责

1、在班组长领导下,负责本班组日常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环保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2、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3、监督管辖范围内环境保护设施和主体装置同步运行。督促生产操作人员精心调控,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不得乱排乱放而造成超标排放和环境污染事故;督促设备检修人员做好设备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所管理设施泄漏和污染物流失。

4、参加本班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

部门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制

一、安环部

1、主持公司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工作。建立管理网络、档案、台帐,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监督各生产经营单位的污染物防治情况;

2、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和抽查全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3、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新、扩、改建项目试生产报审工作;

4、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污染事故调查;

5、编制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及时考核;

6、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文件、条例和决议,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二、生产部

1、把污染防治纳入生产管理、控制过程。对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运行,必须与主体设施同时调度安排;

2、对生产系统开、停车和事故状态下的污染物排放要采取有效防范、应急措施,避免污染环境;当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生产安排要服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把没有污染防治措施的工序或产品转移给其它企业。

3、废物污染防治处理设施纳入生产设备管理程序,制定相应的、与动力、运行设备指标一致的考核指标,严格监督执行,减少跑、冒、滴、漏;对各类设备检修、大修,要确保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检修质量,为生产经营服务。

4、确保污染物治理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做到达标排放;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要求 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

三、化验室

1、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和规范,开展环境监测和安全卫生分析;

2、编制各类监测周报、季报、年报,并对监测分析结果作出是否超标、达标等级、危害程度等结论性的意见,及时准确地报告公司环境保护部门和主管领导;

3、监测、分析全过程有统一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按规定填写分析原始记录,监测人员要对监测数据相应承担责任;

4、化学试剂、分析化验余样必须妥善保管、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四、计财部

1、会同安环部编制公司废物污染防治计划、规划,统筹安排实施,使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2、编制和审批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检查环境保护计划、规划执况情况。

3、负责环境保护资金及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负责排污费缴纳工作;参加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支付污染赔款和罚款。

五、供销部

1、负责环保设备,仪器、药品和备件等物资的供应工作,做好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理,防止在运输、贮存和发放时逸散泄漏污染环境;

2、完成回收物资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运输、销售工作;

5.土壤污染防治规章制度 篇五

1.目的

对本公司主要大气污染源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对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即使消除故障隐患并努力降低其发生频次,确保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达到并优于国家标准,降低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染,对臭氧层消耗物质、汽车尾气等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严格控制。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相关部门对全厂内所有锅炉除尘等治理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对粉尘无组织排放源和臭氧层消耗物质、车辆使用进行管理的过程。

3.职责

a.生产部负责除尘器的设备监督管理工作。b.各车间负责所辖除尘器的日常维护、检修、管理。c.生产部及相关部室负责粉尘无组织排放源的管理。d.生产技术部负责消防器材使用的管理。e.综合管理部负责行政车辆的维护保养。4.管理内容

4.1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要求

4.2.公司内粉尘无组织排放源主要在卸料区、堆存区、成品存放区等。

4.3公司内自氧层消耗物质的使用主要包括:办公及辅助生产场所空调维护管理由后勤部负责;消防灭火器维护管理由生产部负责。

4.4.公司行政车辆维护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生产用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维护管理由所用部门或车间负责,保证车辆尾气达标。4.5.出现异常善导致超标排放,或者故障状态超过1小时,生产部提出整改意见

4.6.生产技术部负责消防设施的定期测试、保养、更换,消防 设施牌良好状态。

4.7锅炉除尘器管理

a.锅炉人员应按照《锅炉安全运行作业指导书》 的规定,保证除尘器的正常运行,应经常检查除尘系统及传动部位是否正常,及时清理沉淀池内的生物质,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处理。

b.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锅炉安全运行作业指导书》规定进行操作,尽量保证生物质完全烧并处于最佳状态,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4.8粉尘无组织排放源管理

a.无组织排放管理主要包括以下点位:原燃材 料堆场、成品存放区及相关的装卸过程。

b.生产部应按照《不幸保护管理规程》中相关规定要示,对原燃材料露天堆场、卸车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c.堆场负责原燃材料露天堆放的日常管理。4.9汽车尾气排放管理

a.综合管理部负责行政车辆的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机动及特种车辆的管理,减少尾气污染。b.车辆用油必须使用优质达标汽(柴)油,应选择有信誉保证的加油站。

c.公司在用车辆应严格遵守报废规定,对于必须超期使用的车辆,应按照交管部门和不保部门的规定,每6个月进尾气排放、发动机功率、安全技术性能方面的检测,达标后才可继续使用。

5.0监督管理

a.污染源监测根据《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监测控制程序》,为保证实现与大气污染排放相关的目标与指标要求,生部应按照《环境保护管理规程》中相关规定要求,委托环保监测站对重点污染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时行定期监测(每年1-2次),对超标排放的污染源,应按照《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要求,对超标排放的现象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对车间下发《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单》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

6.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篇六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加快推进立法进程,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着力推进安全利用,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严控工矿污染,控制农业污染,减少生活污染。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推动

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强化政府主导,发挥市场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开展宣传教育。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7.土壤污染防治规章制度 篇七

关键词:农产品污染,监管体系

一、农产品污染问题突出

为了防治病虫害, 人们向作物生存的自然环境投入了大量的化学农药, 其中不少是剧毒农药。目前, 世界作为商标注册和专利保护的农药品种有1200种, 药剂类型愈6万。我国农药用量、生产量均居世界前列, 农药品种常用的有150-169种, 年生产农药 (有效成分) 20多万吨, 可加工制剂80-100万吨。然而使用农药防治病虫草时, 施于农田的农药击中防治对象的仅占极少部分, 其余都扩散到农业环境中, 造成了污染。农产品的农药污染主要表现于农药残留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

建国以来, 全国累计施用“六六六”农药400万吨, “DDT”农药50万吨, 用药量大, 使用范围广。然而一般农药的有效利用率仅为30%, 其余70%却溢散到环境中。施用农药后, 不可避免的会有部分农药附着或残留在植物体表面, 有的还可渗透到植物表面的腊层中或组织内部。具有内吸作用的农药, 被植物吸收后, 会转运到植物内的其他部分。那些残留在植物体外的农药, 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风吹、日晒、雨淋等外界环境的影响及植物体内酶的代谢作用, 不断降解, 但在农副产品中仍会残留些低量农药或其他有害的代谢产物。

二、防治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首先, 概括性、指导性的政策太多, 具体措施很少。农产品污染防治的政策大多数都是指导性的意见、建议, 具有概括性、指导性的特点, 不能很好地指导和解决具体问题。

其次, 落实具体政策的措施不完善。

再次, 未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作用, 未能充分利用市场经济的力量建立农产品污染防治组织体系。

三、河北省农产品污染防治监管体系的构建

(一) 河北省农产品污染防治组织体系的宏观体系构建和运行机制

宏观体系建设包括配套政策的制订, 各级政府的配合执行以及监管环节顺畅。首先, 河北省政府根据中央政府及相关农业部门、环境监察部门、执法部门的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同意部署。重点做好本省的农产品污染防治规章制度的完善, 建立分级管理及效能程度不同、错落有致的规章制度。有了制度的保障, 污染防治工作可以有章可循, 避免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另外, 除了法律法规的规范制定, 河北省还出台了《河北省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从宏观上规范了河北省农产品污染防治组织建设, 确定了组织建设的方向。

其次, 河北省各级政府部门互相配合, 有力地开展了农产品污染防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上级政府统一部署, 认真组织开展了农药市场专项整顿和打假工作。要切实提高认识, 克服盲目乐观和麻痹思想, 加大对农药监管的力度, 要从贯彻实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 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 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把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工作作为当前的一件大事来抓, 认真落实政府领导负责制和部门监管责任制, 坚决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采取有效措施, 把农药监管和控制农产品污染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搞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做好低毒、低残留及生物农药推荐介绍工作, 指导农民严格执行农产品安全采收间隔期和规范作用农药, 切实提高农药经营、使用业户守法的自觉性, 增强广大农民自我保护意识和科学作用农药水平。同时,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对诚信守法的农药经营、使用业户要进行大力宣传, 对违法经营、使用农药的业户, 要进行曝光, 形成全社会人人关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再次, 理顺监督管理环节。河北省重点做好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划分, 增加了环境保护局的执法权限, 减少了其他部门的执法权限。同时在适当时候组成联合执法部门, 避免了权力的交叉使用和权力的互相推诿。

(二) 河北省农产品污染防治组织体系的微观体系构建和运行机制

河北省农产品污染防治组织体系从微观入手, 建立在微观基础上的组织体系, 才能把具体政策做到细致、精细。

从政府层面来说, 河北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农产品污染防治工作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污染的监督管理, 负责农产品污染防治、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了农产品污染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加强农产品污染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编制农产品污染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 并报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河北省设置国家和省级监测点, 监控农产品污染变化动态, 指导农产品污染管理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方法, 发展生态农业。

最后, 超市的出现提供了实行农产品组织内部交易模式的基础。同市场交易模式相比, 组织内部交易模式更加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安全性。虽然组织内部交易模式会使农户失去一定的“自由度”, 使超市企业增加管理成本, 但是农户和超市均可获得经济补偿, 利用经济动力去管理整个供应链, 生产“优质安全”农产品。

参考文献

[1]、廖新福, 谭慧林, 张志东.农药残留对农产品的污染及控制对策[J].农产品加工·学刊, 2006 (2) .

[2]、王丹青.农产品污染问题与对策思考[J].福建热作科技, 2007 (1) .

8.土壤污染防治规章制度 篇八

“水十条”之后向环境污染宣战的又一次国家行动,且它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行动纲领。为全面深入了解出台《土十条》的背景及意义,现摘要刊登国家环境保护部负责人答记者问内容,以飨读者。

问:与水体和大气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哪些特点?

答:一是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一般都比较直观,通过感官就能察觉。而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土壤样品分析、农作物检测,甚至人畜健康的影响研究才能确定。土壤污染从产生到发现危害通常时间较长。二是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与大气和水体相比,污染物更难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污染物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累积。三是土壤污染具有不均匀性。由于土壤性质差异较大,而且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慢,导致土壤中污染物分布不均匀,空间变异性较大。四是土壤污染具有难可逆性。由于重金属难以降解,导致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完全逆转的过程。另外,土壤中的许多有机污染物也需要较长时间才能降解。五是土壤污染治理具有艰巨性。土壤污染一旦发生,仅仅依靠切断污染源的方法则很难恢复。总体来说,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

问:土壤污染物主要有哪些?

答:土壤中的污染物来源广、种类多,一般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以重金属为主,如镉、汞、砷、铅、铬、铜、锌、镍,局部地区还有锰、钴、硒、钒、锑、铊、钼等。有机污染物种类繁多,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三氯乙烯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以及多环芳烃、多氯联苯、有机农药类等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问:造成我国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这是造成其周边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尾矿渣、危险废物等各类固体废物堆放等,导致其周边土壤污染。汽车尾气排放导致交通干线两侧土壤铅、锌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污染。二是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重要原因。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都导致耕地土壤污染。三是生活垃圾、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池、废旧灯管等随意丢弃,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也是造成土壤污染的原因。四是自然背景值(在没有或很少受到人类活动影响的情况下,土壤环境中化学元素或化合物的固有含量)高是一些区域和流域土壤重金属超标的原因。

问:为什么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如何组织开展?

答: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是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可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准确掌握污染耕地的地块分布,评估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和人群健康的影响,探明土壤污染成因,了解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获取权威、统一、高精度的土壤环境调查数据,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满足环保、国土、农业和卫生等领域需求,为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科学依据。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编制详查总体方案,积极筹备各项工作。

问:企业防治土壤污染的责任有哪些?

答:企业责任包括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

问:农艺调控包括哪些具体措施?

答: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农艺调控是指利用农艺措施对耕地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进行调控,减少污染物从土壤向作物特别是可食用部分的转移,从而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实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农艺调控措施主要包括种植重金属低积累作物、调节土壤理化性状、科学管理水分、施用功能性肥料等。

问:土壤污染风险主要有哪些?下一步将采取哪些管控措施?

答:土壤污染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是耕地污染影响农产品质量。土壤污染影响农作物生长,造成减产。农作物可能会吸收和富集某些污染物,影响农产品质量,给农业生产带来经济损失;长期食用超标农产品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二是危害人居环境安全。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可能通过口摄入、呼吸吸入和皮肤接触等方式危害人体健康。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就直接开发,会给有关人群造成长期的危害。三是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土壤污染影响植物、动物(如蚯蚓)和微生物(如根瘤菌)的生长和繁衍,危及正常的土壤生态过程和生态服务功能,不利于土壤养分转化和肥力保持,影响土壤的正常功能。土壤中的污染物,可能发生转化和迁移,继而进入地表水、地下水和大气环境,影响其他环境介质,可能会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

下一步采取的管控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对轻中度污染的土壤,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重度污染土壤,严格管控其用途,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二是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供地管理和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化工、石油加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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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怎样界定?

答:《土十条》明确提出,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责任界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问:针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土十条》有何应对措施?

答:《土十条》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污染地块开发利用方面,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一是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前的调查评估制度。二是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的,要划定管控区域,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三是落实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监管责任,将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

在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方面,一是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二是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四是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问:土壤污染了,有办法治理吗?有哪些修复方法?

答:受污染的土壤可以通过修复降低其风险或危害,恢复其功能,但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土壤修复是指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一般包括生物修复、物理修复和化学修复3类方法。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有时需要采用多种技术。

生物修复技术是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特有的分解有毒有害物质的能力,达到去除土壤中污染物的目的,主要包括植物修复技术、微生物修复技术和生物联合修复技术。优点是不破坏土壤有机质,不对土壤结构做大的扰动,成本低;缺点是修复周期长,通常不适宜对高浓度污染土壤的修复。

物理修复是指通过各种物理过程将污染物从土壤中去除或分离的技术。目前常用的技术包括客土法、热脱附、土壤气相抽提、机械通风等。优点是修复效率高、速度快;缺点是成本偏高等。

化学修复是指向土壤中加入化学物质,通过对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氧化还原、螯合或沉淀等化学反应,去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或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或毒性的技术,主要包括土壤固化一稳定化、淋洗、氧化还原等。优点是修复效率较高、速度相对较快;缺点是容易破坏土壤结构,因添加化学药剂易产生二次污染等。

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成本如何?

答: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成本因污染物类型、污染程度以及修复技术的不同,其成本差异较大。一般来说,农用地治理与修复成本每亩从几千元到几万元,污染地块土壤治理与修复成本每立方米从几百元到几千元。

(本刊记者整理)

9.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总结 篇九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土壤污染防治计划实施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土壤污染防治详查工作的统一部署,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包括新建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落实。

在市环保局指导下确定疑似污染地块一块,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XX区五菱工业公司塑料厂,已录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有序推进我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工作。

二、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筛选原则》对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进行筛选,目前暂未发现监管范围内有符合筛选原则的企业。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辖区内产生废矿物油、污泥和涂装废物、表面处理废物、磷化渣等危险废物的生产单位严格管理,开展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20xx年未发现擅自处置危险废弃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相关企业均能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要求管理,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交由柳州市百川石油产品有限公司、柳州市金太阳工业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等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对存在台账记录不规范、危废存放点标志牌放置不规范等问题的企业提出整改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三、存在问题、困难及建议

(一)农用地污染详查成果未发布,辖区对污染耕

地的确认工作缺乏依据。建议尽快发布农用地污染详查成果,以便于开展污染耕地管理工作。

(二)城区属地范围内地块的.规划、开发职能均在

市政府层面,城区职能部门获得的规划开发信息较为滞后,无法实现疑似污染地块的联动监管机制。建议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动,确保疑似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安全。

四、评估结论

10.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工作 篇十

一、加强中央生态环境资金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工作

部里计划11月、12月中旬各开展1次土壤项目入库评审,请各分局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和入库储备工作,根据今天的会议精神,全面摸底、认真谋划、积极申报,原则上每个地方今年至少要上报一个。怀宁县要围绕地块风险管控做好项目谋划,迎江区前期申报的项目要组织力量修改完善,确保今年入库。

今天会议精神主要有这么几条:1.鼓励申报为跨支持项目,逐年下达当年所需资金,避免一次下达导致资金执行率低,各地优先支持跨项目,部里核准拟支持清单,也优先核准跨项目。2.支持提标改造项目申报,提标改造资金支持比例不高于总投资的1/3。今天有很多重点监管单位参加,分局要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资金。3.支持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废渣调查项目。4.支持影响农田或灌溉水质的涉镉等重金属无主尾矿库的排查和治理项目,可申报历史遗留污染源整治项目。这项工作要跟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做好衔接。5.关于农用地安全利用项目,不要每个项目申报都要自己做小试、中试,可以用别的地方(相近项目实施条件下,如附近村、省内通过“十三五”项目已认可的技术)做过的小试、中试、以及项目成效评估数据等。6.完善污染地块系统中有关地块的空间矢量数据,也可以报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类项目。7.有主但是没有经济能力的地块,也可以申报项目,需要地方出个证明,说明依据土壤法45条第2款,需要政府部门开展修复。

借这个机会,跟各位企业家说一下重点监管单位的事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按规定时间节点报送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报告,开展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和隐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各分局要加强督促指导,此项工作涉及考核,不能有丝毫马虎。

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近年来,我省宿州、阜阳、铜陵等市接连发生几起建设用地疑似污染和污染地块违规开发利用事件,影响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时刻。省厅近期启动卫星遥感,在我市部分县发现疑似污染地块扰动问题,遥感将常态化开展,大家要引以为戒。各分局要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经信等部门的联动监管,坚决防止污染地块违规开发利用事件发生。

“十四五”将考核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重点建设用地”是指“十四五”期间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一住两公”)的所有地块。“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每年达到 100%,或者达到 95%以上且对存在违规开发利用的地块全部整改到位(即未对人居环境造成风险)的,认定为实现“有效保障”。当前,各地要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摸清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地块底数,按要求做好地块管理。

三、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降低粮食等农产品中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

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用地排查工作涉及我市乡村振兴、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几个重要考核,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高效、系统和精准,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开展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回头看”。各地要依据《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环办土壤(2018)12号),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最新数据,持续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编制整治方案,分批次完成整治。11月底前,桐城要对“十三五”期间整治销号的污染源开展回头看。

二是全面排查本地区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在产〉。12月10日前,各县区以“十三五”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在产)为基础,进一步查漏补缺,排查本地区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在产),包括利用处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 HW48 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等企业,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企业(定义见《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重点排查是否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相应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依规对镉等重金属开展自行监测;对已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查是否依法依规安装、使用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是否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以及无组织排放情况等。根据排查情况,列出整改清单和措施,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将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严格重金属排放监管,无组织排放治理等。请各地及时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排查和整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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