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精选10篇)
1.某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篇一
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两个基地,一个中心”建设,加快全面建设运城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文件
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年终考核与半年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实行分值制,主要依据指标任务、招商项目、日常工作、指标基数等情况。
第二章考核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各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各单位和服务于招
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非考核单位(是指市委、市政府未下达任务的单位)能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类同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于年底前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第四条考核内容
已签定合同或协议的从市境外引进的项目、资金、技术及对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对等方法,全
面准确地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步骤
一、组成考核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确定一名副秘书长牵头,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具体承办,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
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抽调公道正派、懂业务的人员组成若干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人员要相对稳定,并接受相关知识
和业务培训。
二、填写表格。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填写招商引资有关表格及汇总表,并由考核组组长及
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评分标准
招商引资考核实行分值制和项目考核相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分值制,招商引资指标任务(75分)、各项工作落实(5分)、当年招商引资任务基数(20分);市
直单位同上并结合项目考核(见附件)。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八条依据招商引资考核评分结果,由高分到低分评选先进单位和确定先进个人名额。
一、13个县(市、区)中评选先进单位4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奖金依照排名顺序分别为40、30、20、10万元;个人表彰(市委、市政府表彰、评模、记功等形式,下同)名额依照排名顺序分别为12、10、8、6名(表彰人员由被表彰单位确定,上报表彰人员时需平衡处级、科级、一般人员的不
同比例;记功等级一、二、三等功各占上报人员的1/3,下同)。二、三个省级开发区、空港开发区评选先进单位1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奖金20万元;表彰人员为4名。
三、市直评选先进单位6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依照排名顺序,奖金分别为10、9、8、7、6、5万元;表彰人员各2
名(一等功、二等功各一名,下同)。
未完成招商项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四、评选优质服务单位3个,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奖牌,奖金
各10万元,表彰人员各2名。
五、已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但未获表彰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单位个人表彰
名额各5、2、1名。
第九条招商引资的工作奖金、考核费用、会议经费等由市财政局从招商引资发展基金中列支,划入运城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算中心专户,按市委、市政府表彰文件及时兑付。
第十条未能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在运城《招商引资简报》上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项考评中取消评优资格;对连续二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在运城市招商引资表彰大会上黄牌警告,并进行戒勉谈话。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哪个环节出错,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玩忽职守,把关不严,造成考核对象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
批评并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在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招商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而造成损失的,由市招商引资监督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与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有关资料的,提出批评;拒不改正的,不予考核,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四、对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虚假招商引资材料而得到奖励的,一经发现,除撤销其奖励
外,交由市招商引资监督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由运城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说明
一、招商引资考核实行分值制,具体计分办法:
(一)完成招商引资任务(75分)
以下达任务为基数,完成任务计75分,超额或未完成任务的按相应比例计算分值,上
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市直机关考核实行项目与指标相结合,未完成项目个数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对下达多个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其中一项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视
为该单位完成多个项目。
(三)招商引资各项工作情况(5分)
及时反映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落实月报制度(1分),定期给招商引资简报投稿(1分),积极参加全市组织的各项招商活动(1分),财政列支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
分)。
(四)招商引资任务基数(20分)
为了基本平衡不同单位的任务基数,搭建一个比较公正的计分平台,每完成1000万元
任务计0.2分,最高计分不超过各单位下达的任务基数乘以0.2的分值。
二、认定范围
招商引资考核认定范围是指从运城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项目或资金,不包括运城市行政区域内从甲县(市、区)到乙县(市、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或资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引进或接受捐赠的无偿资金,是指从运城行政区域外引进或接受捐赠的用于地方
生产经营性或社会公益性(包括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实物。
(二)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注册并缴纳流转税(增值税25%部分)及所得税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为其配
套的办公、生活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是指外来投资者以货币资金
购买置换企业产权,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的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属地方管理的水利、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引进用于地方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医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公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社会事
业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引进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的投资。
(七)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或
购入价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价值。
(八)有偿资金是指项目单位从运城市行政区域外的金融机构、组织或个人引进的资金,使用期在6个月以上的可以纳入招商引资考核指标。
(九)引进上级政府行为的资金,包括国外政府贷款,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只计任务,不计奖金(指有该项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
(十)招商引资单位分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多个部门协作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只能由项目落地单位和第一引荐人所在单位共同商定分解引资额比例,不得重复计算。项目个数
只能计入一个被考核单位。
三、提交材料
1、汇报材料一式五份。
2、招商引资考核的有关表格,加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或被考核单位公章。
3、引资合同(协议)。
4、受资单位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及银行汇款的原始凭证等。
5、引进政府行为资金及亚行、世行、国外政府贷款的下达资金批文。
6、引进国外资金的外汇管理局证明。
7、引进国外实物资产的国家商检局价值鉴定报告。
8、无形资产(发明、专利等)证明材料(证书),资产评估报告书。
9、受资企业验资报告书。
10、引进实物的资产清单。
11、接受捐赠的资产清单。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检查要点
(一)经营性项目的引资
1、查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并与企业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原始凭证仔细核对,检查是否和引资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投资人、投资额及款项用途相一致。
2、查阅验资报告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商检局价值鉴定书等,核对投资额是否到位。
3、查阅发明、专利证书或高科技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情况是否属实。
4、查阅有关帐户,确认是否存在抽逃资金情况。
(二)非经营性项目的引资
查阅相关项目的会计资料,包括对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
1、检查从境外引进的货币资金,要重点核对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①查阅银行存款增加的依据,核对原始凭证(银行收款单据)的付款人、款项用途、金
额等是否与合同(协议)一致。
②查阅往来款项是否存在虚假引资或抽逃资金的现象。
2、检查从境外引进的实物资产,要重点核对引进实物清单,盘查实物是否属实,价值的确认以资产评估报告书或商检局价值鉴定报告书为依据。
2.某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篇二
发布时间:2011-12-07 文章来源:本站浏览次数:854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山南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山南地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是指具有能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引荐人),从山南地区以外(以下称域外)为山南地区成功引进的资金、项目和技术。
第三条为山南地区成功引进资金(含设备)、项目、技术(含人才)给予以下奖励:
(一)引进资金的奖励。引进域外无偿资金,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10%(国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引进的政府财政资金和发生自然灾害域外援助、捐赠除外);引进港澳台和国外(以下称境外)无偿资金,一次性奖励引进额的15%(按引进币制计奖)。
(二)引进项目的奖励。招商引资奖励重点为工业企业项目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引进的其他项目酌情奖励。
1、引进域外工业企业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合资、合作项目),按域外投资者实际投入资金总额计奖。投入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按投资总额的0.5%计奖;投入资金总额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投资总额的0.8%计奖;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1%计奖。
合资、合作项目以机器、设备、材料等投入的,可合理折算成投资额,按本款同等比例计奖。引进教育文化卫生等其他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奖标准与本条款等同。引进境外项目和在错那、措美、浪卡子、洛扎四县落户的项目,计奖标准在本条款基础上适当提高。属于跨项目,待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
2、引进域外投资者独资租赁山南地区国有企业场地、厂房、固定资产的项目。租赁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在付清租赁金的情况下,按第一年租金标准的30%一次性计奖。
3、引进域外投资者购买山南地区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或收购破产企业的,按购买总额和收购破产企业实际出资额1%一次性计奖。
4、从域外引进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济适用房开发除外),按其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1%计奖。
5、引进非产业导向且投资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项目如高档大型餐饮、商场、娱乐等,视其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奖励,奖励标准按经营的第一年上缴税收总额的20%一次性计奖。
(三)引进技术的奖励。凡为山南地区引进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域外管理经营人员到山南地区各类企业从事经营管理,其佣金和奖金由双方商定。
第四条为鼓励外来客商“以外引外”,第三条款项中内容均适用于前来山南地区兴办企业的外来客商。
第五条引荐人引进的资金、项目、技术,应由受益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向地
区招商引资局申报登记,经审批确认后,由地区招商引资局下发招商引资中介奖励确认书,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引荐成功但未申报的,经调查审核确认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在补办相关手续后,也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六条对引荐人的奖励,遵循“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单位进行奖励。受益单位接到地区招商引资局奖励确认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奖励。奖励原则上以现金形式兑付。属于引进域外无偿资金,奖金从引进的资金中支付;引进的工业企业项目、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性项目、第三产业项目,有明确受益单位,由受益单位支付,无法确定收益单位的,从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中支付;引进收购破产企业或租赁场地、厂房、固定资产的,奖金从资产变现和租赁资金中支付;引进新技术、新工艺等科技成果的,奖金由受益企业支付。
第七条地区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基金由地区财政先期注入100万元人民币,以后每年按财政总收入0.5%安排。基金当年节余部分转下年继续使用;当年奖励基金不足部分,经行署同意后,可适当追加。
第八条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禁止挪作他用,专项用作招商引资奖励。地区招商引资局负责审查和提出基金使用意见,地区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管理及划拨。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对象是第一引荐人,同一外来资金或项目有多个引荐人,应明确一个引荐人申请奖励。引荐人有争议的,应自行解决争议问题。引荐奖金的分配,由引荐人自己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分成进行。
第十条对属于履行职务而引进域外资金或项目的国家工作人员,奖金总额的40%奖给引荐者个人,60%用于单位补偿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非法骗取奖金的,由奖励单位追回全部奖金,取消其获得荣誉称号和记功奖励,并提请有关部门直接追究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初地区对各县和地直各部门下达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年终进行目标考核。完成目标任务的,由地委、行署进行表彰。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特别是招商引资工作成效非常显著的,除给予2-4万元以上特别贡献奖外,还可进行相应记功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并作为评先、评优和晋职重要依据。没有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要进行处罚。连续两年完不成任务的,地委、行署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直至劝其离岗。第十三条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如有推诿扯皮、吃拿卡要、弄虚作假、刁难投资者、不执行优惠政策等损害山南地区声誉的行为,由地区招商引资局会同地区纪检监察部门组织查证,情况属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晋职资格。一年内被连续通报两次的单位和个人,个人引咎辞职,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追究相关的责任。涉及中直、区直单位的,由地委、行署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处分。构成违纪违法的,由地区纪检、监察和检察系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地区直接承担服务职能部门的民主评议和测评,由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企业进行。对满意率前两名的,分别给予单位2—3万元奖励,受奖单位可根据贡献大小奖励到个人,对满意率后两名的,给予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就地免职。在民主评议和测评中,涉及中
直、区直单位的,由地委、行署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部门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地直服务部门的测评,由地区监察局牵头,地区招商引资局配合,进行测评(具体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打分办法由地区监察局商地区招商引资局另行制定),并根据测评结果拟定奖惩办法,报地委、行署批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南地区行署负责解释。
3.某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工作质量,有效调动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积极性,惩处社区矫正对象服刑期间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教育、监督、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第三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奖惩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事求是、准确及时的原则,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核、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的内容分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两部分。思想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改、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政治学习、参加思想教育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劳动改造,主要考核社区矫正对象在从业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劳动过程中的劳动态度、劳动质量、文明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奖惩考核以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采取记分考核和行政奖惩两种形式。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月的考核基础分为10分。记分考核按月进行,违反基本要求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奖)分;加(奖)、扣分值尚不足以体现奖罚原则的,应予以行政奖惩。
第六条 在考核、奖惩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 考 核
第一节 考核的组织和方法
第八条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本乡镇(街道)考核工作,处理考核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九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实行“日记载,周小结,月评议”的考核制度。
考核人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进行记分考核,有需奖惩的行为,当日填报《加(扣)分审批单》。
司法所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结合当月的加(扣)分等考核结果,对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综合表现进行评议,作出月考核鉴定和评价等级,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表》。
社区矫正对象的月度矫正表现考核评价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社区矫正对象当月无扣分且当月累计加分在3分以上的,为优秀等级;当月无扣分的,为良好等级;当月累计扣分在3分以下的,为一般等级;当月累计扣分在5分以上的,为差等级。
第十条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听取一次司法所对考核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考核中的疑难问题,审核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奖惩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司法所应当及时汇报。
第十一条 司法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考核、评比情况连同《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评议情况登记表》、《社区矫正对象月度加(扣)分情况一览表》、《奖惩审批表》,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司法所应当及时存入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社区矫正档案。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对象范围。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自规定期限届满第二日起司法所开始对其考核。
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而生活不能自理及患严重疾病的社区矫正对象,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 每次加(扣)分均需填写《加(扣)分审批单》。一次性加(扣)5分以上或月累计加分10分以上的,应当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每次对社区矫正对象加(扣)分后,司法所应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其本人。社区矫正对象对加(扣)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告知后的3日内向司法所或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辩。司法所或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及时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确属加(扣)分不当的,应予以纠正。
社区矫正对象对司法所或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向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或向县(区、市)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十五条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社区矫正对象月人均限额加分为10分(加、扣分不得折抵),由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平衡控制。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奖20分。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每年评选一次,评选资格条件如下:
(一)一级宽管处遇且全年无扣分;
(二)遵纪守法,认罪悔改,全年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认真学习,接受矫正教育,思想改造有明显进步;
(四)有劳动能力的能积极劳动,自食其力;
(五)家庭邻里关系和睦,适应社会生活,获得社区群众好评;
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评选应掌握一定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当年社区矫正对象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或依法被治安管理处罚的,自宣布警告或治安管理处罚之日起,原积分无效;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自决定生效之日起,原积分无效。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住院治疗、请假外出期间仍列入考核。
第十九条 被减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积分从本次减刑的考核分截止的次月起重新计算。
第二节 加(扣)分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加分:
(一)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连续2个月月考核为优秀或连续3个月月考核为良好以上的,加3分。
(二)在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受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加1—3分。
(三)认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学校、有关部门奖励,或者取得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加1—3分。
(四)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或者助人为乐有突出事迹的,加1—3分。
(五)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表现突出的,加5—8分。
(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加5—8分。
(七)在抗御自然灾害、排除重大事故或者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加5—10分。
(八)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5—10分。
第二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扣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迁居的,一次性扣10分。
(二)未经请假离开规定区域的,一次扣2分;外出返回后未及时销假的,一次扣1分。
(三)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管理规定,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的,一次扣2分。
(四)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擅自会客的,一次扣1分。
(五)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登记接受社区矫正的,扣3分。
(六)每月未当面到司法所报到的,一次扣1分。
(七)每半月未按规定电话报到的,一次扣0.5分。
(八)每月未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的,一次扣1分。
(九)对待思想汇报敷衍了事、态度不认真的,扣1分。
(十)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各项活动的,扣1分。
(十一)不遵守学习和活动现场纪律的,扣1分。
(十二)参加学习、活动后未按要求上交作业或感想的,扣0.5分。
(十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公益劳动的,扣2分。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劳动分工的,扣1分。
(十五)故意损坏设备、工具的,扣2分。
(十六)违章作业的,扣1分;造成损失或事故的,加扣1—3分。
(十七)每月累计参加公益劳动的时间不足2个工作日的,每缺1小时扣1分。
(十八)其他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1—5分。
第二十二条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有确需加(扣)分而本办法又无明文规定的事项,由司法所提出加(扣)分理由和处理意见,在每月召开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研究审定。
第三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被判处管制、被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对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缩减缓刑考验期限。
(一)“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被判处管制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达到以下减刑起报分值的:矫正期在一年以下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00分、矫正期在一年以上的日常考核累计积分超过150分的,可以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予以假释。
第二十五条 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的起始时间、幅度、间隔等,参照《浙江省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纪要》(浙高法[2002]188号)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惩处分为:警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据日常考核结果,社区矫正对象当月累计扣10分以上或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价等级为差、或半累计扣分30分以上、或本内累计扣分50分以上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监外执行收监执行:
(一)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二)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三)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逃避监督管理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或者被发现有余、漏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奖惩结果应当向社区矫正对象公开。社区矫正对象对奖惩结果有意见,可以在3日内向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复审,在5日内作出复审意见告诉当事人。社区矫正对象对街道(乡镇)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县(区、市)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县(区、市)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四章 奖惩的审批及程序
第三十一条 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审批,应当由司法所会同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二条 呈报社区矫正对象减刑、假释,应当由司法所会商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及县(市、区)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查,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核,由市级公安机关提请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其中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减刑(假释)奖励,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将有关材料转递社区矫正对象原执行机关,原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三十三条 对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应当由司法所提出意见,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因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需要收监执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收监必要的,应当由司法所会商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依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有必要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司法所会商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见,经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区)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提请有关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或假释后,由公安机关送原关押监狱(看守所)执行。
第五章 分级管理及处遇
第三十六条 依据考核奖惩情况对所有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分级管理、分类教育。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四等,即严管、普管和二级宽管、一级宽管。不同管理等级的,司法所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定为普管级;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在月度考核评议中连续获得两次优秀或连续获得三次良好以上等级的,升为二级宽管;二级宽管的社区矫正对象自定为二级宽管之月起在月度考核评议中连续获得两次优秀或连续获得三次良好以上等级的,升为一级宽管;普管级的社区矫正对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直接升为一级宽管。
社区矫正对象在宽管期间,如出现当月累计扣3分以上的情况,降一级管理。
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处分或治安管理处罚或连续3个月累计扣分15分以上的,定为严管级。被定为严管级的,须连续3个月月度考核评议在一般等级以上的方可升为普管级。
第三十八条 严管级处遇为:
(一)每半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二)每周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三)司法所每半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四)必须参加司法所指定的学习、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
(五)严格限定其活动区域。
第三十九条 普管级处遇为:
(一)每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二)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三)每半月电话报到一次;
(四)司法所每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第四十条 二级宽管处遇为:
(一)每两个月交思想汇报一次;
(二)每一个半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三)司法所每两月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第四十一条 一级宽管处遇为:
(一)每季度交思想汇报一次;
(二)每两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
(三)司法所可酌情减免其参加集体学习或活动的次数和时间;
(四)司法所每季度家访和走访群众考察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县(市、区)级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乡镇(街道)考核、奖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4.某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篇四
一、考核对象
各[-http:///]村、镇直单位和镇政府在编干部和职工,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招商引资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二、目标任务
原则上正科级500万元,副科级300万元,股级100万元,一般工作人员50万元。具体责任目标附后。
三、考核范围
1、引进区外国有、集体、私营经济、个体户以及其他经济类型组织来我镇独资或合资兴办各类工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商业、旅游、房地产开发、公益事业、生活及各项社会事业的投入资金(含实物投资)。
2、引进的工业项目落户在区工业园区并被区认定为我镇的招商引资项目。
4、为盘活存量资产购并、租赁、承包(租赁承包期在三年以上)我镇企业所付费用和启动生产投资。
5、引进区外单位或个人来我镇进行与本地企业联合,外方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
6、区外企业搬迁到我镇的固定资产部分。
7、2006年以前招商引资工业企业追加固定投资部分。
8、利用国外资金、实际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的部分。
四、考核办法
由镇招商引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具体办法:
1、引进的第一、二产项目(包括新建、购置或迁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在50万元以上,三产项目必须在300百万元以上方可申报考核。考核结果按原始发票、工程决算或资产评估资料计算实绩。
2、项目确认落户本镇后,由项目第一引荐人向招商引资办公室提交项目引荐人表和招商引资项目认定需要的所有材料(投资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及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证明等)。项目建设中,引荐人需全程跟踪,随时向招商引资办公室对接情况,并于每月20日前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证明,以便确认招商引资额
3、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招商引资任务的第一责任人,对招商引资任务负总责,确保完成本内分配的招商引资任务。
4、年终对各单位所有年内引进项目进行累计考核,对在考核时已经流失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依据的项目不计实绩。
5、对招商引资工作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度验收并通报结果,半年总结,年终总评。
六、奖励和处罚
1、凡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且招商引资项目创税的,按不同比例奖励给项目引进人,资金由镇财政列支,具体为:
(1)、对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或引荐人给予的表彰。完成分配任务的,按认定引资额的万分之二进行奖励;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超额部分的奖金按万分之四进行奖励。
(2)、凡引进无偿资金的,按其实际到位资金的2倍冲抵其所分配的招商引资任务。
(3)、引资项目,当年入库税收在5万元以下的,按实际入库税收数的1奖励;入库税收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按入库税收数的2奖励;入库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按实际入库税收数的3奖励。
2、对未能按序时进度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个人,实施以下处罚措施:
(1)上半年未完成全年任务50的,对具体责任人罚款100元;9月底未完成全年任务75的,具体责任人离岗招商;个人年终未能完成全年招商引资总额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并离岗招商一年,离岗期间只发生活费。
(2)年终评选各类先进时,个人未能完成全年引资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
(3)每村支部书记拿出500元,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拿出200元;股级干部每人拿出300元;副科级以上干部每人拿出500元工资作为招商引资保证金,年终未完成引资任务的扣除全部保证金。
七、本办法由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5.某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篇五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考核标准及奖惩
办法
一、为了推进全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强化责任落实,严格城乡环境工作考核,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活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被考评对象:各村组、乡域单位及乡各部门。
三、组织实施考评:由乡党委、政府组织人员考评。
四、对城乡环境实施考核采取现场查看,量化打分和定期不定期检查相结的办法进行。
五、对各村组、机关各部门的考核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实行分类指导。
六、检查的具体内容:
场集: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区域内日常保洁、机动车辆停放,卫生死角清理,建筑秩序治理;
村委会:通组、硬化道路的维护、保洁和水沟畅通,村民房前屋后日常保洁、柴草堆码、干部责任落实,城乡环境治理工作的宣传教育。
乡办公楼:单位办公区域卫生保洁,城乡环境意识教育,城乡环境治理工作人员落实,职工文明卫生习惯,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城乡环境治理工作情况。
七、检查量化标准:
乡场集:
1、门前三包责任落实到位(25分)。发现一户未签,扣2分,社区住户对三包内容不明确扣2分,住户垃圾乱堆一户扣2分。
2、区域内日常保洁(25分)。未安排保洁人员扣5 分,保洁人员未到岗扣3分,保洁工作时间不足扣3分。
3、机动车辆停放(25分)。
二、三轮摩托车未在指定区域内停放一辆扣1分,四轮车未在规定地点长时间停放一辆扣1 分。
4、组建筑秩序治理(25分)。建筑垃圾当天未处理发现一起扣3分,手续不齐乱建房屋一间扣3分;未交规划、安全、卫生保证金和配套费审批的一户扣10分。
乡办公楼:
1、卫生保洁(25分)。办公区内未安排人员清扫扣4
分,办公室保洁不干净扣4分,杂物乱堆一起扣3分,住宿区内公共区域未落实责任人保洁扣3分,保洁不干净扣3分。
2、城乡环境意识教育(25分)。未召开干部会议学习宣传城乡环境治理相关文件扣8 分;无学习会议记录扣5分,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认识不到位扣5分,职工认识不到位扣2分。
3、职工文明卫生习惯(25分)。单位职工乱堆垃圾发现一起扣5分,乱扔垃圾、果皮、塑料袋、烟头发现一人扣5分,单位职工不参加义务爱卫活动一人扣5分。
4、积极配合上级城乡环境治理工作(25分)。未派人参加乡党委、政府召开的专题会议少1次扣6分;通知主要领导未参加或没请假的扣6分;对党委、政府安排的城乡环境治理工作未传达,未安排、未落实的扣8分。
各村委会:
1、硬化道路保洁和水沟畅通(25分)。未组织人员清扫硬化道路扣4分,硬化道路保洁差扣4分,道路两旁可视范围内白色垃圾未清理扣4分,道路水沟不畅扣4分。
2、村民房前屋后日常保洁(25分)。发现一户未清扫垃圾扣1分,发现柴草堆码不规范一户扣1分,牲畜圈舍未打扫一户扣1分。房前屋后水沟堵塞不畅一户扣1分。
3、干部责任落实(25分)。联系村干部未到村召开党员干部大会动员宣传扣5分,村三职干部一个月一次到组督促检查环境治理少一次扣4分,组干部未召开社员大会宣传布置城乡环境治理工作扣5分,村组干部和党员户未起好带头作用发现一户扣2分。
4、村民环境意识和文明生活习惯(25分)。检查发现一户不知道城乡环境工作的扣2分,发现本村村民一人乱扔烟头、果皮、塑料袋等垃圾的扣1分。
八、检查考评结果处理。每年在“五一”、“十一”、春节期间考核三次。
因工作不力,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实行严格问责。考核实行百分制,以片为单位,按得分高低排名三次,考核一次排在末位的,责令立即整改,并扣发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目标奖(或绩效工资)500元,考核二次排在末位的,除责令整改外,责任人在大会上作检讨发言,并扣发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目标奖(或绩效工资)1000元,考核三次排在末位的,采取组织措施,并扣发全年目标奖(或绩效工资)。凡排在末位的干部均取消评优选先资格。
九、本办法从2010年1月20日起实施。
6.绩效工资考核实施细则及奖惩办法 篇六
为努力实现快一拍公司的发展目标,进一步调动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员工规范服务的自觉性,促进各项业务的稳步增长,壮大资金实力,经 月 日公司会各部门负责人讨论决定,在公司各部门实行绩效工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指导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以本绩效工资考核
二、考核对象:公司全体员工
三、考核内容
实行本绩效工资考核以体现工作业绩为主,分工作业绩奖励和职工日常行为处罚二个部分。
工作业绩奖励指:自己的责任领域内是否成功地达到了目标;有些因提高了销售额而受到嘉奖,有些则是因为降低了成本或缩减了不必要的资本性支出而受到嘉奖
职工日常行为处罚分职工违反包括组织纪律、工作责任心、团结协作、工作效率及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所承担的处罚。职工日常行为处罚实行积分制考核,处罚积分每分按10元按月挂钩绩效工资。
四、考核方式
公司内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考核小组负责对考核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实,每月根据检查、核实结果进行绩效工资的分配。
五、考核小组按员工所在部门设立处罚积分档案,扣分标准如下:
1、工作面不整洁,桌椅物品不干净整齐扣1分;
2、办公区域纸篓内杂物不及时清理,地面不洁,扣1分;
3、上班时间内看与工作无关书籍、杂志,上网玩游戏、看电影扣1分;工作时间打牌、下棋、干私活,扣5分;
4、办公时间内,员工间不允许闲聊,违者扣1分;
5、出入公司大门不随手关门,扣1分;
6、员工工作时间饮酒,扣10分;
7、上班时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扣5分;
8、下班时不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电源的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撤设防,扣1分;
9、早7:00——晚10:00时间段,要保持手机开机,违反扣10分;
10、办公用品由行政统一采购,使用办公用品一律到行政登记领用,违反扣20分;
11、因私交通费不予报销,违反扣10分;
12、未经同意不参加公司内各种培训及会议的员工扣5分;
7.某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篇七
为努力实现XX行近三年的发展目标,进一步调动XX岗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员工规范服务的自觉性,促进各项业务的稳步增长,壮大资金实力,经X月X日行务会各部门负责人讨论决定,我社从XX至XX作为全程考核时段,在行内储蓄岗位实行绩效工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指导
原则
坚持按劳分配,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以本绩效工资考核
二、考核对象[文章-http:///]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行内的XX专柜、XX储蓄所及XX储蓄所。
三、考核内容
实行本绩效工资考核以体现工作业绩为主,分工作业绩奖励和职工日常行为处罚二个部分。
工作业绩奖励指按该所柜日均存款较年初净增额的X所计提的奖励工资。
职工日常行为处罚分职工违反包括劳动纪律、服务质量、行风行貌、文档管理、安全保卫以及执行规章制度等方面所承担的处罚。职工日常行为处罚实行积分制考核,处罚积分每分按20元按月挂钩绩效工资。
四、考核方式
行内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XXXXXX
考核小组负责对考核内容进行检查和核实,每月根据检查、核实结果进行绩效工资的分配。
五、考核小组按员工所在单位设立处罚积分档案,扣分标准如下
1、上班时间不穿行服,男、女员工不打领带,不按规定佩戴员工标识牌的扣1分
2、配戴饰物不得体或涂有色指甲扣1分
3、窗口女员工长发未扎起或漂染异色头发扣1分;男员工剃光头扣3分;
4、在办公椅靠背上挂衣物、在操作台上堆放非办公用杂物,扣1分
5、办理业务用机具、赁条、文件、报表资料、安全防卫器具、纸篓等摆放不整齐、办公区域地面不洁,扣1分;
6、营业时间坐姿不端、行为不雅,扣1分;
7、服务时不使用十字文明用语或使用不规范、服务态度不端正,扣1分;
8、员工接听电话时不说‘你好’扣1分;
9、柜员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中途接听电话或处理其他事情,不允许与其他员工闲聊;如必须接听电话,一定要告知客户,请客户稍等。凡在办理为业务中接听电话超过2分钟,扣2分;
10、营业室内有客户时,员工间不允许闲聊,违者扣1分;
11、办理业务效率低下使客户极不满意的,扣1分;
12、除午餐时间外,临柜员工离开操作台时间超过15分钟,扣1分;
1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办公区域吸烟,扣5分;柜台内发现有烟头,每根扣5分;超过三根,扣8分;
14、营业网点员工工作时间饮酒,扣10分;
15、上班时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扣10分;迟到、早退扣2分;
16、储蓄网点员工无故离岗扣10分;
17、工作时间看报纸、吃零食、打瞌睡扣1分;工作时间打牌、下棋、干私活,扣10分;
18、环境很差,柜台内外桌椅物品不干净整齐,客户随地乱扔的烟头、纸屑不及时打扫或在营业场所堆放摩托车、自行车及其他杂物,扣1分;
19、不熟悉安全常识或违反安全制度规定,营业时开封包、调缴款不在监控下双人办理,下班时不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电源的或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撤设防,扣1分;
20、柜员名章、柜员卡、重要单证等不按规定保管的,扣5分;
21、业务检查时发现缺少业务凭条,扣2分;凭证上漏章的,扣1分;
22、未经同意不参加社内各种培训及会议的员工扣1分;
23、网点未按规定使用监控设备或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未按规定及时报修的扣5分;
24、因管理不善导致设备、用品丢失、损坏,扣2分;
25、因服务态度不好或不保证营业时间被客户投诉到上级行,调查属实的,扣5分;
26、因服务质量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影响银行声誉的重大客户投诉事件,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扣25分;
8.班主任工作考核和奖惩办法 篇八
为进一步调动班主任老师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班主任老师创造性地开展班级管理工作,本着优绩优酬原则,特制定班主任津贴和班级管理工作综合奖考核发放办法如下:
考核采用计分制,按月考核,班主任服从学校安排,各项工作达到学校要求可得基本分100分。
一、奖励加分
1、在学校组织的单项检查中(如:卫生大扫除定期、不定期检查、违禁品检查)成绩突出的一次加2分。
2、班级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如:体操比赛、运动会、文娱晚会、朗读比赛)获最高集体奖项的一次加6分,次等奖加4分。
3、如有其他特殊贡献(如临时加派劳动任务、协助学校、老师完成各种事务),由政教处研究后酌情加分。
二、未达标减分
1、班主任出勤率未达到90%的扣10分。
2、所带班级在学校组织的单项检查中(如每天的卫生通报)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扣1分。
3、未按时上交各种计划、总结、论文等德育材料的一次扣1分。
4、工作中疏于管理,出现重大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
5、班级出现“流生”,每人次扣5分。
6、经指出后仍不能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的一次扣6分。
三、考核数据的使用
1、政教处根据每月检查的班主任工作情况,得出月考核结果,并报校办公室。
2、依据考核结果发放班主任津贴(每月人均300元),计算办法:
个人考核分
班主任津贴=-------------------
×班主任津贴总数
全体班主任考核总分
4、考核结果作为申报、评比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
四、未尽事宜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浆水中学政教处
9.武胜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篇九
教育教学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全镇小学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强化质量意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激发教学活力,促进我镇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镇八处定点小学及校长、全体教职工。
二、考核原则
根据我镇小学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并注重考核的方向性与类别性相结合,终结性与发展性相结合,常规要求与重点工作相结合,目标考核与成绩考核相结合,表彰奖励与体现惩罚相结合。
三、奖励项目
对完成下列各奖项的各小学、校长及全体教师,分别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质奖励。
(一)综合奖
在全镇小学综合考核(含学校管理、教学常规管理、教学质量检测)中,取得总分前3名的小学及校长。
(二)单项奖
1、在全镇1-6年级质量检测中所教学科名次位于前1/3的语文、数学学科教师,第一名的常识科教师。
2、在县抽考中:(1)获得本镇排名前50名的学生所在班级.(2)年级平均分在县排名前3名的班级.(3)单科前3名的任课教师。
四、保障措施
1、名次奖:奖金的70%奖县抽考中获本镇排前50名的学生所在班级,并分三个等次:1—5名、6—20名、21—50名,分别获本奖金的1/3.2、人数奖占奖金的30%。
奖金/全乡各班得分之和×本班得分=本班奖金。
3、在县抽考中,年级平均分在县排名前三名的班级分别奖800元、600元、400元;单科前三名的教师分别奖600元、400元、300元。
4、在县抽考中,每缺考1名学生,扣学校量化分5分,并扣所在班级奖金100元,扣完为止。
5、从当年荣获前 3 名综合奖的小学中产生“教书育人先进单位”,该小学校长授予优秀校长称号。分别奖县优秀教师指标一名、乡优秀教师指标一名。获第一名的小学,免交流一名教师。得分后3名的学校扣除县优秀教师指标1名,乡优秀教师指标1名,本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6、对在教育教学中做出特别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颁发特别贡献奖。
7、对综合考核得分连续两次处于后2名的小学,校长诫勉谈话,校委会成员当年不得评先树优。根据局实际安排,进行校长交流。
8、在本校教师中,个人量化分垫底的教师,当年定为交流对象。
五、考核实施细则
(一)学校管理100分,每学期考核一次,详见《学校管理细则》。
(二)教学管理120分
1、教学常规管理40分,每学期考核一次。详见《教学管理细则》、《教职工量化细则》。
2、教学质量检测80分
(1)1-6年级镇抽考成绩30分
本校获奖率÷镇最高学校获奖率×30=该校得分
(2)县抽考成绩50分
①参加县抽考人数15分。本校学生人数的30%为本校应参加县抽考人数,每多参加1名,加1.5分。少参加1名,扣1.5分,扣完为止。
②在县抽考中,本校学生进入本镇前50名者,1-5名,5分;6-20名,3分;21-50名,1分。不封顶。
(三)参加县举办的大型艺体活动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学校,分别加3、2、1分。
武胜桥镇中心学校
10.某县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篇十
社区工作人员绩效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切实提高员工规范服务的自觉性,促进各项业务的稳步增长,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岗位实行绩效工资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如下:
一、指导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以本绩效工资考核为标准。
二、考核对象 :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我院红宝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幸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收费、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门诊医生护理、医技(放射、B超、心电图、化验等)、药剂、口腔科医生等工作人员。
三、考核内容:实行本绩效工资考核以体现工作业绩为主,包括医德医风,占15分、各工作人员考核指标,占85分。(注医德医风、各工作人员考核标准见附表)
四、考核方式:医院内部成立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副组长:人力资源部部长
成员:医院管理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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