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中事后监管建议(共6篇)
1.事中事后监管建议 篇一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财政支出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提高财政资金支出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二)资金使用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滞留、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执行预算绩效评价、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四)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监管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出事
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财政支出调查、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财政支出监管,重点采取预算源头监管、预算执行跟踪和全过程绩效评价三种方式,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加强预算源头监管,就是在预算编制环节早介入、早审核,早编细编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强化预算执行跟踪,就是在执行中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就是按照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对财政支出各环节进行效果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等,并成立检查组。
(二)实施检查。下达检查通知,告知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资料,对被查单位预决算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表格的填报并签字盖章。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总结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组织检
查单位和领导汇报。
(五)整改落实。根据需要向被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年11月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财政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强化财政票据监管,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涉及领用财政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收费或罚款问题。
(二)是否按规定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的财政票据种类及数量是否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
(三)是否专人负责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财政票据使用记录记载是否齐全。
(四)是否按规定填开财政票据,票面所开金额与收取金额是否一致。
(五)是否存在混用、串用、代开财政票据行为。
(六)是否存在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及时清理、登记、核销、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存根,并妥善保管。
(八)是否存在擅自印制、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销毁财政票据的行为。
(九)是否存在丢失财政票据现象,如有丢失,是否按规定
及时申请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十)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是否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出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抽查。每年对领用财政票据的区直部门、社团和其他组织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面10%以内。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向检查对象询问情况,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运用查询、查账、复核等方法进行检查,经批准可向与检查对象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和对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程序。
对照用票单位所持的《财政票据领购证》核定的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查核销:
1.审核单位已用票据的收入金额和款项性质。
2.确认应缴、已缴、未缴财政专户的国库的资金款项。3.核实票据开具和结存数量。
4.检查票据使用有无违规。
5.检查填开的收入项目和标准是否合法。6.已用票据加盖“已核销”戳记。
7.结报核销的空白票据,剪去收据联上的“监制章”字样。8.核定票据购领数量。
(二)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程序。
1.检查(抽查)准备阶段:明确检查任务,配置检查力量,制定检查方案,下达检查通知书。
2.检查实施阶段:调查基本情况,检查内部制度,审阅会计资料并核查资产,收集检查证据,填制检查工作底稿。
3.检查处理阶段:提交检查报告征求检查对象意见,审理检查报告,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跟踪执行结果,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4.采用重点抽查措施的,抽查面一般每年不大于10%。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财政部令第7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政府外债和清洁发展委托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和加强对我区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赠)款、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更加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外国政府贷(赠)款、清洁发展机制基金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情况。
(二)设备采购的到货和运营情况。
(三)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偿还和支付情况。
(四)项目机构变更及实施内容调整情况。
(五)完工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情况。
(六)项目目标的实现情况。
(七)财务会计核算的合规性。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日常检查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相关财政部门、项目办及项目单位等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的经常性检查。
(二)重点检查。是指由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的全面、深入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日常检查主要针对在建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职责分
工及时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报告、工程进度报告、竣工报告、招投标文件、商务合作、提款申请、支付指令等各类材料,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确保项目实施符合各项规定。财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有选择性地进行专项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申核会计账目、核查原始凭证、现场盘点清查、分析性复核、外部延伸检查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检查通常与世行等到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检查一并开展。
(二)重点检查通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专项检查。
(三)对检查内容、范围、安排等以文件形式下发给检查对象。
(四)财政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一起赴项目实施点进行现场检查等。
(五)形成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将报告按时报送省财政厅。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2006年7月财政部令第3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政府投资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县发展改革局对建设项目是否立项;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是否批复。
(二)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标底)是否进行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是否规范。
(五)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变更清单和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要求。
(六)工程款拨付是否符合规定;资金审批手续是否齐全;资金与进度是否匹配;资金渠道是否合理。
(七)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是否符合规定;财务核算是否规范。
(八)竣工结算审计是否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审批。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督检查。结合预算、会计等管理工作对财政支
出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全年抽查不少于2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建设单位申拨资金时提供资料的进行检查,对工程变更现场踏勘,对建设单位每月上报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资料,检查会计核算凭证、会计报表。
(二)实地踏勘检查。
(三)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员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纪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了加强会计代理记账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会计代理记账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和终止的情况。
(三)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的情况。
(四)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书面资料检查。
1.代理记账机构上一工作情况报告(主要包括机构保持设立条件情况、业务开展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
2.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3.代理记账机构全部从业人员情况表。
4.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6.代理记账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7.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二)实地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听取汇报,调取、查阅、复制监管对象有关内部财务管理的资料,核查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备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二)按相关要求核查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并制定现场检查记录由当事代理记账机构签字。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需上报的检查资料。
(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财政部令第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采购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评审专家。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行为;评标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的情况;评审意见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供应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是否存在通过恶意串通谋取中标的情况;是否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与合同履约有关的行为;是否存在通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结合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事项实施日常财政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政府采购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专项检查每年进行1次。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财政支出调查、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公开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求政府采购当事人将政府采购需求、采购文件、采购预算、评审结果、采购合同和履约验收的全流程信息公开,将采购人、采购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承担的主体责任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采购机构进行检查。积极开展采购机构检查工作,配合做好上级财政部门部署的对采购机构的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其他的针对采购机构的检查。主要包括:采购机构自查、监管部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等。
(三)受理投诉举报。通过对投诉、举报和复议处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逐步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并依法将查处的违规、违纪行为向社会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监督检查实施。
(四)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五)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修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国务院令第658号)以及《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3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等法律、法规及地方规章,作出相应处理。
(七)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加强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监管体系,推进规范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督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制定以下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县属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使用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执行情况。3.企业向财政部门报送月度、财务报告情况。4.企业按规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5.企业收到财政资金的使用和财务处理情况。
(二)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1.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2.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各项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
3.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
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
4.资金使用有无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滞留、虚报冒领以及挤占挪用等问题。
5.执行预算绩效、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监督等等支出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6.其他需要监管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配合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检查。主动配合做好专项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结合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三)对机关单位采取财务数据监控、督促、审核等方法,做到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监管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管对象有关内部财务管理的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结合会计报告编报工作,对监管对象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结合国有资本收益核定和预算执行工作,对监管对象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检查决定和检查报告。
(六)督促整改落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财政部令第41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财政部令第69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县级部门和单位预决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县级部门和单位预算执行和决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和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县级部门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是否按规定组织收入,是否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应缴未缴、拖延缴库等问题。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支出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三)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和违规调整用途问题。
(四)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是否到位。
(五)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银行账户设置及现金管理是否规范,有无私设“小金库”问题;资产的购置、报废、处置等是否符合规定等。
(六)单位会计账簿与决算报表是否一致,决算编报范围与预算编报范围是否一致。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问题。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对预算执行进行动态监控,强化日常监管。
(二)检查。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
(二)将被查单位的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中相关数据进行核对检查。
(三)与被查单位负责部门决算的人员进行交流沟通,了解掌握单位决算数据填报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等,并成立检查组。
(二)实施检查。下达检查通知,告知被查单位检查内容和有关要求。通过听取汇报,核查单位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资料,对被查单位预决算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表格的填报并签字盖章。
(三)检查反馈。检查组向被查单位及主管部门反馈存在的问题。
(四)汇总报告。总结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向组织检
查单位和领导汇报。
(五)整改落实。根据需要向被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要求被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2008年11月通过)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行为,提高非税收入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滞留、截留、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是否擅自扩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
(三)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入过渡账户或者将单位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作为收入过渡账户征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及时缴入人行国库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隐瞒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不按规定科目上缴人行国库的情况。
(五)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是否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报表。
(七)隶属部门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规定;是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缴管理程序;是否及时上报非
税收入报表和相关统计分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落实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稽查和检查。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联合物价、审计等部门做好专项稽查和检查各项准备工作。
(二)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一般一年一次,每年选择有代表性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特定地区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根据有关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财政局会同物价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执收单位采取上报相关报表、实地调阅会计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落实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稽查和检查。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主动配合好专项督导检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督导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将落实整改情况反馈上级有关部门。
(二)专项监督检查。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成立检查小组,并将相关检查通知印发检查组和被检查对象。
2.实施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管理制度、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相关会计资料,了解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
意见。
3.整改落实。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检查小组。
4.汇总总结。将检查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汇总,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建议,形成检查报告。
5.有关检查材料存档备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内容,组成相关调查小组,到相关单位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2月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
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地方金融企业,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一般财务监管。包括建立地方金融企业风险预警和控制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报告制度、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分析报告制度、重要财务事项报告制度、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报告制度、绩效评价基础资料报告制度,以及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管理、抵债资产管理、处置不良资产、呆账核销等情况。
(二)国有金融企业监管。包括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监缴国有资本收益、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变更、核销)、监管产权转让和评估事项、制定负责人薪酬和履职待遇管理办法、审核长期股权激励和利润分配方案、指导并监督金融企业引入市场机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监管。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执行进行动态监控,强化日常监管。
(二)专项检查。制定财政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和内容,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重点监管。充分利用审计等部门监督工作成果,对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预算执行情况检查结论,作为重要依据实施重点监管。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配合上级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以及每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日常财务监管。通过地方金融企业财务季报和决算,定期调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隐患,每季度向县政府报告金融财务信息。
(三)专项财务检查。根据上级规定,结合日常财务监管,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执行情况等问题实施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对地方金融企业实施绩效评价,颁发绩效评价等级证书,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党委、政府和金融业主管部门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配合省财政厅、市财政局专项检查。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安排和工作要求,及时通知相关地方金融机构,做好准备工作。按照检查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反馈上级财政部门。
(二)开展专项检查。
1.根据工作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方案。2.选取检查和评价单位,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和评价。
3.检查和评价结束后向金融企业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4.监督金融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12月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1月财政部令第43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财政部令第47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3月财政部令第5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彩票市场和彩票资金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彩票管理,规范彩票市场发展,维护彩票市场秩序,保护彩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门、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彩票公益金的使用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执行,是否挤占挪用彩票公益金,是否改变彩票公益金使用范围。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每年下半年对彩票公益金、发行费使用项目的资金情况进行调度监督。
(二)每年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对彩票公益金项目开工、竣工、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实地督查。
(三)委托第三方对彩票公益金项目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财政投资评审监督。
(四)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五)督促落实整改。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5月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2年1月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对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监管程序,维护县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处置资产的权属是否清晰,是否经过审核。
(二)资产处置程序是否合规。区分不同情况,检查单位内部管理流程、审核程序合规性,特定资产的处置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有关情况。
(三)资产处置方式是否准确。检查单位是否按批复的方式进行处置。
(四)资产处置收入是否缴入县级国库。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审计检查。委托中介机构进驻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单位资产减少情况进行检查,并跟踪反馈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报经批准、公开处置程序是否合理、已处置资产的收益情况、收益上缴情况等。
(二)常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临时发生的情况,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检查,对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处置程序是否合理、处置收入缴库情况等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处置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合同、账簿、凭证、票据等,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取得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察看资产情况,核实处置结果。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资产处置审批事项监督检查方案。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
(五)下发整改意见。
(六)督促落实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发现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对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对会计从业资格人员的监管,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的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情况;
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3、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4、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单位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做作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持证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及考试情况。
核实取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真实的进行会计核算。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学时。
2、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组织专项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薄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附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做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
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十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财政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财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真正实现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特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
二、标准规范
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将《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贯彻实施上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要求,对《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
裁量权指导标准》、《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抓好贯彻落实,在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严格按照其确定的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执法。
(二)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着眼于构建规范完善的自由裁量基准体系,在执行上级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基础上,本着有章可循、综合裁量、规范操作的原则,完善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相关制度。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及山东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临沂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予以认定。
2.事中事后监管建议 篇二
目前,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仍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传统贸易规则相比发生了变化,贸易环境相对过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 一) 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仍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积极的作用。现在我国的对外投资快速发展,而且在量上超过外商投资,且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外商投资占整个中国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与20 世纪80 年代相比降低的比率较大。有人认为,外商投资不太重要了。但国家的有关政策取向非常明确: 在新形势下,仍然要看到,外商投资将对我国改革发展,发挥重要积极的作用。
当然,应该注重通过引入外商投资,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和先进的技术。2015 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数增长6. 4% ,达到了1623 亿美元,在全球贸易投资相对低迷的情况下,还是保持了增长态势。从结构上来说,2015 年投入中国服务业的外商投资达到772 亿美元,同比增长17. 3% ,比外商投资总量增幅6. 4% 快得多。服务业2015 年占中国外商投资比重上升到61. 1% ,六成多是外资。外商投资,特别是发达国家也认为,其比较优势是在服务业,其中包括金融业。
在这样一个形势和格局下,既要发挥好外资的积极作用,深化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改革,又要使事中事后的监管能够科学、高效、透明、公开,这是在今后的工作推进中需要花大力量的。
( 二) 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传统贸易规则相比发生了变化
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在外商投资作用日趋重要的前提下,其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从全球来看,现在全球新一轮的贸易投资规则正在形成,像TPP、TTIP、TSA,新的贸易规则与传统的贸易规则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平交易。以前追求WTO框架下的自由贸易。一个国家能和另一个国家进行自由的通商、自由的贸易,这是追求的目标。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加入WTO,在国际贸易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些国家认为国内在环境保护、劳工成本方面有些标准过低,低于谈判国家,所以,现在越来越强调公平贸易规则。
第二,要有公平贸易规则。很多的程序、规则、约束都会从 “准入前”放到 “准入后”,在边界内进行设定。
第三,在国际国民待遇方面,全球已经签订了3200 多个投资贸易方面的协定,其中大部分协定都是准入后国民待遇。这两年提的贸易投资规则程序主要的是以准入前国民待遇为标准的。
( 三) 贸易环境相对过去发生了很大变化
国际贸易的规则发生变化,一方面,有中国的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主要因素是,现在的贸易环境相比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交通便利、信息发达,全球化的程度在加深。中国进入新常态,增长速度呈中高速增长,产业发展向中高端产业发展,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个产业链的改革,从供给到需求,最终落实到政府层面还是加强监管。如果放开监管的话,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监管能不能跟上,如果监管不到位,改革可能就很难有大的突破。另一方面,现在的投资也发生了大的结构性变化,过去是以吸引外资为主。从近两年来看,现在走出去的步伐在加快。尤其2014 年,从 “走出去” 的投资量、吸收的投资量来看,我们成为资本输出国家。我国在全球进行投资时,可能会遇到阻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和其他国家进行谈判,要放开多一点,他们放开多一点,我们也放开多一点,大家相互进行调整。
我国现在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回顾历史,我国的发展有两个特点。一是属于大陆型的国家,是内生的,与其他国家通过海洋交往进行贸易交流很少,明朝以后基本就断了。二是从外贸看,我国是相对封闭的国家,包括鸦片战争时,贸易顺差特别大,外国人想打开中国的市场。从这个角度来看,现在我国对TPP不必过于担心。过去外国人就想通过战争的方式打开中国市场,而现在面对中国这么大的市场,更不会把我们排斥于这个体系之外。现在用贸易规则进行谈判,我们在规则谈判当中还处于学习的地位。要求中国在国际社会当中,在经济治理规则中承担更大的责任,而我们对国际责任还相对了解不多。
1979 年联合国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当中,当时规定了国家对外商投资有管理监督权,外资转入属于国家经济主权,加入WTO以后,我国明确给予外商准入后的国民待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管理战略。要求在整体上加强对外监管。加强投资的监管,实际也不专门针对外商,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应该是一种系统性的监管。改革开放将近40 年,外商投资对于中国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无论是产业结构调整、外资外贸,还是技术发展,外商投资对我们的带动性是很大的。2015 年1 月底,累计吸收外资超过了1. 6 万亿美元,而我国对外投资的存量刚好超过1 万亿美元,吸收的投资比对外投资多6000 亿美元。
二、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的难点
( 一) 外商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个是垄断性问题。在很多行业隐性或者显性地发现,很多公司、行业实际已经被国外的跨国公司所垄断。随着我国自身技术的发展,外资企业对国内企业技术性的带动和溢出效应正在减弱。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的待遇是超国民待遇。
另一个是结构不合理问题,外资企业当时进来是劳动成本密集型的行业,转移的产业并不是高端产业,而是一些中低端产业。同样地,企业可能把低附加成本的环节转移过来,包括在环境方面有更大的污染。
( 二) 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外商投资的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法律法规来看,外商投资项目当中,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包括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关于外商企业设立运营方面有 “三法”,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立这 “三法”。
第二,是从产业导向政策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经过了几次修订,目前负面清单还没有实施,未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在上海几个自由贸易区试验之后,与负面清单整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负面清单下一步如何进行调整,也是一个重要的难题。在西部大开发当中,为了鼓励、吸引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出台了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近两年来,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改革做了许多大的改进: 一是放宽准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一开始的核准制到大部分的备案制,限制性、禁止性行业比例大大减少,放宽准入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提高透明度方面,现在发改委在制定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时会在网上公开,也会征求企业、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断增加透明度,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对外签订双边协定中进行考量。另一个是通过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验进行试点。
第三,从负面清单来看,2015 年10 月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意见》 中明确提出,2018 年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目前来看,资金是针对自由贸易区试验,自由贸易区范围有限,要扩展到全国,时间比较紧迫,我国作出的承诺力度相当大。负面清单是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包括内资与外资。上海自由贸易区要试验一个 “大” 清单,外资企业要进入,首先要看 “大” 清单, “大”清单里如果没有,再去看 “小”清单,“大”清单就是针对内外资的负面清单。
中美战略对话中焦点问题是负面清单的谈判。对美国来说,可能不需要太大的改革,但对我们来说,要进行负面清单的改进。从一开始的190 多条到现在的122 条,对我们来说是比较难的。因为无论是从监管机构、法律制度。还是从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建设来说,我们远远没有达到那个程度,制度监管层面硬件不健全。美国内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了,尤其国家安全侦察制度,外资进来以后,再通过安全审查来限制和禁止交易,即便有些交易成立了还可以取消。美国是以国内法来保护自己国内经济的发展。
以准入后监管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管理为辅的模式,要求监管中心同以前前项的审批到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的监管,以前监管范围是准入阶段到运营阶段的监管,监管方式严格完备有效的监管体系和风险体系。在加强风险管控机构力量方面进行新的部门、职能机构的设置,包括法律方面,行政执法方面的改革,还需要一套系统的改革。目前来看,我们在监管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从政府的角度来说,30 多年的改革开放,建立了一个平台,好像是政府搭建了一个发展的平台,政府在企业运作中发挥引路人的角色。实际上,要求政府从一个引导企业发展、打造发展的平台,现在要转变为打造一个监管的平台。但是我们现在对事中事后监管不是很熟悉,自由贸易区在试验当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包括专业化的问题,包括人员配备的问题等。
另外,市场管理体制的分散化。在管理方面,很多监管功能、监管机构是分散在不同部门,下一步是否整合,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保险金融方面的监管,尤其是跨境的监管能力需要发挥,资本项下的开放程度也依赖于跨境监管能力的提升。下一步开放的力度越大,需要监管的程度也就越大,如果监管跟不上,开放的力度可能就会受到影响。法律方面也需要完善。
( 三) 开放中需要考虑的几大关系
我们在开放当中要考虑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开放与安全的关系。特别是美国认为,开放与安全是相关的,这是美国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美国作为全球的霸主国家,有一种不安全的意识,在吸引企业投资中会首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二是开放与发展的关系,这是相辅相成的。但是要考虑到一些新生产业是否需要保护,国内产业先发展起来,一定程度上再引进和开放。
三是内资与外资的关系。内资与外资,以后是否还要对内资、外资进行划分,现在还要三法合一,是否用竞争法或者企业法就可以包含,通过行业监管对外资进行限制,是否应该区分内资与外资的关系。
四是考虑开放力度与谈判空间的关系。现在制定的负面清单,尤其2018 年全国执行一个大的负面清单,国际上其他国家谈贸易或者投资协定时,贸易投资协定里的负面清单是不是会受到影响,如果自身开放的力度大,谈判的空间会小一点,这方面可能也要考虑。
( 四) 自由贸易区监管问题
从自由贸易区面临的监管来看有四个问题。
一是自由贸易区受面积的限制的问题。上海自贸区从以前20 多平方千米到现在的120 多平方千米,尽管范围扩大了,但很多产业,即便是在负面清单中的一些行业放开了,但在那个地方也没法做。比如采矿业,那个地方没有煤炭,放开了在那儿也不能做,这样的话在试验方面就会受到影响,试验效果也会打一定的折扣,所以面积对我们有一定的限制。
二是措施不协调。在一定范围内,现在改革牵扯海关、税务、环保部门、安全、金融,这些部门之间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目前也是比较困难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三是专业化问题。比如: 怎么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垄断。因为不同的行业需要不同的背景,在认识上单靠政府部门的监管人员来进行识别还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刚建立,成立两年多的时间,这么短的时间,人才方面、专业化方面可能还跟不上。
四是海量信息的问题。自贸区成立两年多,大量企业涌入。以前是要审批、登记,提供的信息比较完备,现在,在备案过程中,各部门的信息不能达到共享。比如,上海自贸区有8 万~ 9万家企业,海量的信息,如果没有信息方面的协调和识别,进行监管也是非常困难的。
三、美、英两国外资管理体制的实践
以下对美、英两个很有特色的发达国家的外资管理体制实践进行介绍。
( 一) 美国的国家安全监管审查
美国将外资的监管放到国家安全的地位来考虑,是以国家安全为核心的外商投资审查。美国建国时,对外资没有限制,很多外国企业都可以进去。“一战”时期,开始对德国进行限制,从那时开始,逐渐加强对外资安全方面的监管。而后,开始不断加强监管程度,把国家安全提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高度。尤其是1975 年,成立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行使管理外国在美国投资、股票投资活动的功能。1988 年,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佛罗里奥修正案,授权美国总统在证据充分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一些外国投资,把权利交给了总统,总统最终需要国会的批准。
总体来看,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有四个特点。
一是强调是否影响到了国家的国防安全、卫生安全和经济安全领域等。从国家整体层面来审查,是否有安全的影响,
二是强调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进行并购,一定要进行审查。不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对于无形资产也进行审查。如果无形资产对美国造成影响,将会受到禁止。如果对生命或者民政信息产生损失的关键资产进行交易,也会受到限制。比如,我国现在对美国有很大的外汇储备,如果改变外汇储备的管理方式,拿出一大部分比例来投资美国实体企业,美国有可能会认为该行为将影响民众的信心,或者对美国产生影响,可以终止交易。
三是通过追溯制度来挽回损失。从国家安全方面对整个国家做了非常严密的保护。即便交易成功,如果发现对国家安全有影响,仍可以通过追溯行为来挽回损失。
四是在外资并购中,美国尤其强调高技术方面的影响。如果并购影响到美国的关键技术领域在世界当中的地位,也会被认为影响到美国的国家安全。
总之,国家安全对外资的限制是美国外资管理体制的核心。金融危机爆发以前,美国有一个规定,外商投资低于10% ,不审查。金融危机以后,这个规定被取消了。从这个角度来讲,任何外资并购在美国都是可以被否决的。
尽管美国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负面清单,看上去似乎任何一个企业、行业都可以进来,但是实质上,美国通过国家安全审查来进行监管。2014 年,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了147 项交易当中,其中有24 项的美国资产收购方是中国投资者。
( 二) 英国的公平竞争反垄断监管审查
英国的外资管理体制与美国相反。英国作为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市场化国家,在过去长达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在制度创新方面确实做了很大的前沿性的安排,很多制度性的安排和框架都是英国提出来的。英国也有国家安全审查,但对于这方面的审查不多。审查的重点放在媒体上。比如,媒体进入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到目前为止,英国还没有任何一项外资并购是因为国家安全而被禁入的。
英国的审查工作重点放在公平竞争方面。以国内的竞争法、企业法为依据,主要审查并购,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均一视同仁。并购如果对英国的市场竞争产生垄断影响,则会责令调整,如果调整不了,就会终止交易或者进行罚款等。监管机构设置上,英国设有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对交易和企业进行监管。还有重点的基础设施行业,包括金融部门,铁路、电力、航空等重点的关系民生的领域,都设有重点的行业监管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综合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和高等法院形成了英国对外资并购的监管体系。行业监管机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到法庭解决。企业可以上诉,上诉到法院解决。欧洲也设有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和法院,如果交易涉及在欧盟内的几个国家,在欧洲法院达成一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
以下提出加强我国事中事后监管的七个建议。
( 一) 完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
2011 年2 月,我国发布了 《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当时确立了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商务部进行操作。2015 年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出台,从法制上对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做出了一些规定。从总体上来看,国家经济安全属于兜底条款,为国家监管部门提供了自由裁量权,东道国的执行国家在安全审查过程中享有充分的灵活性。原来审查的、由商务部具体操作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是否需要进一步升级,设立单独的审查机构,是否应该将安全审查置于更高的高度。在此基础上,是否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机构,我国的弱项是在金融领域可能遇到很大困难。如何保证审查的专业化水平值得思考。英国的反垄断审查每次都要成立一个专家小组,公平和贸易局出一个人,从社会上聘专家,有经济学家、会计师、律师等,有一定的任期,通过专家团队来进行审查。
( 二) 反垄断的专业化
目前反垄断存在多头执法的情况。反垄断机构设置在不同的部门中,上层是反垄断审查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设监管价格方面垄断问题的司,商务部主要是监管企业集中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是做一些企业日常行为的社会监管,看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反垄断部门一般都是相对集中的统一的部门。而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存在各个部门多头执法,信息沟通障碍的问题。有些案件在判断方面,到底属于哪个类型,这方面也有困难,下一步是否进行整合,值得思考。反垄断并不是专门针对外企的,属于行业监管的一部分,而且要做到动态监管、实时管理和定时稽查。
( 三) 防止不正当竞争
1993 年12 月我国颁布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2003 年开始进行修正,2010 年年初步完成了修订稿,但现在一直没有出台。这也说明了改革在监管方面还需要加快步伐。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正当竞争的条件、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打擦边球的现象越来越多,难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完全是针对外资企业的,要向行业监管靠拢,向行业监管转变。过于强调国资、民资、外资的身份限定,对不同企业进行区别待遇,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企业自身的感受上,可能都会有一些歧视。如果还是这种性质的划分,将有悖于市场机制下权利平衡、规则平衡、机会平衡的理念。因此,要改变这种监管的路径依赖,进行系统化、顶层设计,同时要结合创新,以行业监管为主,可以学习英国的经验,在一些重点行业进行监管,上层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 四) 以信息共享为基础
前文提到了海量信息的问题,这方面必须加强信息的共享。上海自贸区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推出了管理办法,深圳前海与中国香港地区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市场共享,推行前海跨境数字丰富和互联应用等。
( 五) 以金融管理体制为核心
要建立市场主体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天津自贸区提出了分类风险的管理制度。有四个类别: 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从信誉角度进行识别。信用好的企业自由度就大一些。上海设立了信用信息综合查询窗口,也提供金融信息查询和公共金融信息的查询。再将竞争部门的市场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结合,尤其现在是网络时代,用户也可以起很好的市场监管作用。建立信息收集、共享披露以及政府多部门的信用联动,惩罚制度放在重要的地位。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企业各部门优势。比如,促进市场秩序。
( 六) 加强依法监管
我们碎片化还比较严重,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准则,如何处理好改革与法制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上海自贸区对负面清单的外商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三部法律,暂时停止了有关规定,时间为三年。下一步2018 年要通过全国的负面清单,这种监管法律需要尽快出台。
( 七) 打造社会多元共治的监管平台
现在的监管不是政府一家,是行业协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大众要共同进行监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监管,建立多部门、多层次、多功能的监管体系。同时要建立专业而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管,国外来看,监管外包也是可行的。
五、需要解决的问题
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需要解决以下六个问题。
一是政府监管的动力问题。从政府层面进行监管,政府监管的动力是什么。以前说政府发展经济自身是有动力的,财政收入会提高,如果让政府在监管方面下大力气,如何提高政府监管的动力,包括其他结构的动力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谁来监督监管者,监管者自身是否需要监管,需要保证公平性。
三是社会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如果让社会的第三方,比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来监管,如何保证它的权威性、可信性。
四是如何提高保障的专业化水平。
五是如何保证监管的协同性。各个部门协同监管,如何达到信息共享,在监管同步方面做更大的尝试。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系统金融风险、消费者权益方面、环境等方面,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划分监管,还是需要进行合并监管。
六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问题。负面清单没有提到的产业可以随便进入。现在,我们生活的时代,每天都会产生很多新的行业和产业,如何进行协调。如优步软件的使用。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法律上来说,不一定合法,在监管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监管外包制度、德国自由贸易港综合监管快速反应机制、中国台湾的分级监管机制等都值得学习。
摘要:对国家的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的难点、外商投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做了介绍,通过对美、英两个很有特色的发达国家的外资管理体制实践的介绍,引出了如何既要推进好负面清单制度,又要维护好国家安全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安全审查机制、更好地执行《反垄断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建设,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使负面清单制度之下的监管更加科学、完善和高效。
关键词:负面清单准入制度,多元共治的监管平台,反垄断专业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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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事中事后监管建议 篇三
事前管理:宣传指导、行政审批、节目报备、机构调研
严格规范管理。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的意见》的要求,上海文广局主动要求市、区两级播出机构扩大科研、人文、纪录片等多类型节目的播出比例,倡导电视节目格调健康、内涵深刻。目前,上海东方卫视每天的新闻节目长达4.25小时,位居全国省级卫视之首;地面频道新闻综合频道每天新闻的播出量(包括重播)达到6.5小时。根据上海国际化大都市的特点,上海文广局一方面鼓励本市播出机构加强与境外机构的合作,支持上海广播电视频道、频率走出去,另一方面加强对本市播出境外节目的管理。在引进境外节目素材的审批方面,上海文广局建立了专家审看制度,加强对境外节目素材的把关。
加强宣传指导。在根据广电总局要求,指导市区两级播出机构做好国家重大节日、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宣传工作的同时,上海文广局结合上海本地宣传工作,指导播出机构做好本市重要活动(如上海国际电影节、上海电视节)、重大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防止对境外重大事件的过度报道。
建立动态备案。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上海文广局要求市、区两级播出机构及数字付费频道及时上报各频道频率的版面架构,以及所有栏目(包括自制、外包、合作、引进)的名称和总体定位、制片人、播出时长、首播及重播时间等信息,全面掌握各播出机构的节目架构、节目类型和节目内容等情况。同时要求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如有节目更名、调整、关停、新增等情况也需及时报备,为加强对本市各频率、频道的宣传管理打下基础。
深入开展调研。上海文广局深入各播出机构,针对频道频率进行调研,了解节目制作流程,熟悉频道频率品牌定位,体察机构发展难点。通过广泛调研,及时掌握上海广播电视发展现状,有助于宣传监管提前化,提高管理的前瞻性。
加强舆情收集。目前,上海文广局初步建立了上海广播电视的舆情监测机制,收集主要报刊媒体、互联网站、论坛微博等针对上海广播电视的新闻评论及舆论动态,关注广播电视行业相关的新闻事件,掌握行业动态,了解社会舆情,及时调整监测策略和重点,有利于节目的跟踪管理,提升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事中管理:优化监听监看机制,
提高监测监管实效
监听监看工作已经成为上海文广局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抓手,在把握正确导向、优化内容结构、维护健康生态、抵制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倾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形成有效的监听监看机制。依据国家和广电总局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播出秩序、节目内容、资质许可、涉外题材等四个方面监测。监测中心依托监测平台,通过聘请监测专家队伍,定期召开研讨会和通气会,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等方式,使监听监看工作的时效性得到有效提高。
监听监看重点突出。监听监看重点关注新闻选材和评点,访谈类节目的选题边缘化、主持引导不当,情感类节目的引导观点、综艺娱乐的健康娱点等情况,重点节目专人监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同时,为提高稿件的说服力,针对本市广播电视节目出现的问题,参照分析中央和外省市同类节目的播出形态和内容编排,善意提请播出机构适度调整,取得一定成效。
关注新栏目新动向。关注频道频率的重点栏目以及改版推出的新栏目新板块,从栏目定位、节目架构、内容选题、主持嘉宾等方面进行跟踪梳理,剖析节目栏目内在问题。聚焦新节目,及时指出节目设置导致偏离定位的问题。梳理分析节目形态,及时发现与专业化定位不符的节目设置,强化频道频率专业性定位,加强重点节目监看。今年以来,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均加大了新闻类节目采制能力和播出总量,上海文广局监测中心加强各频道频率新闻类节目的日常监听监控力度,对重点新闻栏目,实行专人监看、即看即报制度,重要监测信息在节目播出后半个小时内上报局领导。
鼓励优秀品牌节目。以东方卫视品牌栏目《东方直播室》为例,这是一档将电视、网络媒体、短信直播等多种传播手段有机结合的新闻评论类节目。上海文广局的《上海声屏监测》对《东方直播室》点评累计有6篇,有提醒、警示,也有肯定、表扬,旨在提高节目质量,通过导向正确、内涵深刻、知识丰富、制作精良的节目给人以教育、启迪和精神文化的陶冶。对《大爱东方》《梦立方》《劳动最光荣》《1001个真相》等新推出的节目及时跟进,及时点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推动节目良性发展,创新创优,确立品牌优势。
事后管理:交流座谈、诫勉谈话、创新推优
开展交流座谈。通过组织专家集中讨论,召开媒体座谈研究会,加大与一线编播人员的互动交流,深度剖析节目潜在性倾向性问题,分类梳理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提醒,有效拓展了宣传管理的方式和手段。
强化诫勉谈话。近年来,上海文广局强化诫勉谈话制度,对于节目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如导向偏差,低俗恶搞,节目内容偏离定位,嘉宾主持人现场把控不严等,通过诫勉谈话,指出节目存在问题,提出限时整改要求,有效强化了宣传管理效能,取得了较好成效。
鼓励创新推优。结合总局每年的“创先争优”宣传情况及广播电视创新创优节目推选活动,以及由上海市广播电视协会组织的“上海广播电视奖”评选活动,积极鼓励市、区两级播出机构创新节目形态,推送优秀广播电视节目。
今年以来,上海广播电视机构涌现出一批优秀节目。上海人民广播电台的《直通990》节目成为上海“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先进典型,今年4月还被授予中国慈善的最高奖——“中华慈善奖”,这也是惟一上榜的媒体项目。东方卫视优化资源创新推出的道德建设栏目《大爱东方》、展现劳动风采的《劳动最光荣》和近期新推出的音乐节目《声动亚洲》相继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肯定。
我们深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一定继续保持清醒头脑,坚决贯彻落实总局相关管理规定,全力推进新闻立台、导向立台和节目创新创优工作,确保宣传管理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积极健康的精神盛宴,为党的十八大召开营造良好舆论气氛。
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事项 篇四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政府部门工作重心从规范市场主体活动资格向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转变、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风险监测、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一)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确保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体制,完善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三)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共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四)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监管主体
市县两级政府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四、监管内容
(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行政相对人从事经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是否符合审批时所确定的条件、标准、范围、方式,以及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行政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及资格资质进行监管。
(二)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主要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社会组织的资质条件、工作质量绩效、收费行为、信息公开、建立内部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以及开展活动情况等进行监管。
(四)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对承接机关(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承接事项的目录编制和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以及建立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等情况进行监督。承接机关要比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监管,委托行政机关要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权限对实施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法加强监管。
五、监管措施
(一)日常监管。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定期抽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网络核查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二)风险监管。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增强检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
(三)信息化监管。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依托政务服务网上平台,实时动态监管,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综合运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平台等现代化网络监管手段,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充分利用移动执法记录、电子案卷等方式,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监督留痕、责任可究”的完整信息链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信用监管。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出入境、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长效机制。
(五)行业自律。发展培育社会组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完善行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行业协会商会自治能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六)社会监督。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方式,建立健全公众举报受理平台,鼓励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反映行政相对人在产品和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设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认真受理、依法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提高行政职权运行的透明度,为行政相对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和利益相关主体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六、保障机制
(一)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要逐项或分类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和措施等,并依法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指导等职能。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监管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法制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管办法进行备案审查,规范行政机关监管执法行为,对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物价)部门牵头负责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规范各类价格和收费行为,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价格垄断行为等。民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会同财政等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规范运作、诚信执业、信息公开、公平竞争、自律保障等机制。财政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执行有关财政法规政策、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对社会组织会计行为进行监督,加强财政预算、财政收支管理、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建立并落实对申请人和审批部门的“双告知”机制。
(二)建立协同监管机制。行政机关之间、上级与下级机关之间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健全横向协调、纵向联通、纵横协管的监管体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结合建立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细化监管责任。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选择涉及公共事务的领域,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降低行政成本。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系。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要及时调整力量加强后续监管工作队伍。探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整合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重心下移,加强市、县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建设。加大执法力度,细化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制度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强化依法监管,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通过制定或修订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权限、程序、方式和手段,规范监管行为;明确相关市场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责任和行为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根据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市场变化情况,对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五)强化责任倒查追究。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绩效管理,强化督查,定期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倒查追究力度。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监管义务或监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行政机关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市、县政府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追、有案必查。
七、组织领导
市县两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监管力量,保障监管经费,提高监管技术水平和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市直各有关行政机关要结合建立权责清单,进一步明确内部分工和监管责任,对行政审批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定期抽查、专项检查、源头追溯、危险隐患排查、重大案件查处等方面的具体监管措施。市发展改革(物价)、经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煤炭、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安监、旅游文物、金融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要根据行政审批工作开展情况,分类制定系统内加强监管的办法或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或措施办法。
泽州县安监局厘清职责 强化监管 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泽州县安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无缝衔接,着力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常发〔201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省委、市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围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1.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强化市和辖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监管责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完善市和辖市(区)之间、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3.突出信用联合惩戒。充分运用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4.实现社会共同监管。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监管内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行业垄断、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有序承接。
(三)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对转移到行业组织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对承接审批事项行业组织的监管,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四)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的事项。重点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宽进严管”。
(五)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纳入政务服务平台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三、监管措施
(一)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管
1.改进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为重点的抽查制度、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考核评价制度以及食品、药品日常监管制度。按照法定抽查比例,采取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抽查。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监督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2.强化信息技术运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利用物联网、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溯源管理制度,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
3.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研判,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
4.严格强制标准执行。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的范围,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
(二)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建立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政府、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探索推进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
2.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守信企业和个人激励机制、失信企业警示制度、失信企业惩戒制度、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异常名录制度,在行政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资金安排、工程建设、评先评优、日常监管和周期性检验、国有资产转让和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应用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等监管机制,按照区域的重要性、行业的风险度、主体的诚信度等不同指标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3.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作假失信者,要综合运用行政监管、司法惩处以及市场竞争、行业淘汰、社会舆论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强化部门配合协作,推进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形成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完善奖惩机制,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秩序。
4.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培育和规范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
1.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合理细化并及时公开企业有关从业条件,加强企业设立起步前端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和降低风险。对作业场所不合规定、设备与器材不合标准、劳动组织混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以及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推动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办公场所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
3.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加快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4.加强行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行业组织接受第三方审计监督,有效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加快推进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增强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四)完善社会监督体制,促进社会共管共治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公开的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责履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优化“12345”政务服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各种方式,反映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经营问题,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建立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使各类市场行为广泛接受监督,更好维护市场秩序。
3.强化社会舆论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强新闻媒体职业道德建设,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形成舆论压力,制约违法违规行为。
四、保障机制
(一)明确监管工作责任。各辖市(区)和市级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督促落实责任,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各职能部门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转移后,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责并未取消,指导和监管的职能不能削弱,应切实增强主动监管意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二)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投资管理、信用管理、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加强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关键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要制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办法,其他部门针对本部门的取消下放转移事项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梳理取消下放转移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涉及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有权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严格按照法定受案范围开展行政诉讼,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方面的功能。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改革监管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动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整合规范监管执法主体,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综合设置执法队伍,相对集中执法权。优化执法层级,市区两级政府同一执法职责原则上只在一个层级设置执法队伍。在辖市(区)层面积极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健全监管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有关监管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将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对信息实行分类,可公开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依法全面公开,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和事中事后监管。
《方案》规定: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原则,行政许可承办部门和行政处罚作出部门在作出行政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在“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丹徒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坚决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并对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按照主动公开、阳光透明的原则,主动将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目前,公开事项主要包括特殊工时审批的相关信息、105项行政处罚事项的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其它相关秘密,《方案》还规定了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为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含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含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其他依法不予公开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单位认为不应当公示的信息,不予公示。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让市场活力更大释放。其中,会议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修改,并增加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规定。在外界看来,这是在继续释放强烈支持市场活力积极信号的同时,对外传递出政府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也将有所发力的政策新动向。
就此,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简政放权意味着主管部门必须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向“轻审批重监管”过渡,其目标指向正是要持续释放市场活力,然而,这须建立在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即政府必须时刻把依法行政,构建服务型政府摆在首位。只有如此,才能不断完善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以及社会民众提供更加科学、高效的参与环境。
厘清边界需法律制度清晰界定
简政放权,一直被视为深化改革所必须推进和落实的重点任务之一,特别是本届政府以来,更是为简政放权赋予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的重要定位。而作为本届政府的开门“第一件大事”,实现“任期内至少要取消、下放现有1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三分之一”的允诺早已提前完成,可见其决心之大。
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今,国务院已相继取消和下放9批共798项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提前完成取消和下放三分之一以上审批事项的预定目标。正所谓政府管得多,市场活力就会一直被压制。因此,简政放权不仅是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的关键,更是释放市场活力的必然选择。
这一点,从一组数据上即可明了。数据显示,仅在2015年前三季度,全国新登记市场主体1065.5万户,注册资本(金)2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8%和40.9%,平均每天新登记企业达1.16万户。这充分证明了简政放权在带动创新创业热潮以及释放市场活力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协同推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是今后深化简政放权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思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研究员周宏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近两年来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改革成效,也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简政放权措施仍有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之处,这也为新时期加快简政放权改革、释放改革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留下了空间。
其中,最为关键的地方正是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清晰界定并勾勒出简政放权意在实现的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的难点。周宏春认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对于市场和政府而言,一方面要放得开,另一方面又要管得住,这就必须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款和有关制度加以明确,比如明确事中事后监管的标准、程序规定,以及对查出的问题如何处罚,等等。
此次会议明确对66部行政法规相关条款进行一揽子修改,并增加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规定,足可见相关内容之庞杂、任务之繁琐。值得注意的是,尽快启动并充分完善相关法规工作显得十分迫切,但只要按照既定改革方向加以修订,积极解决并敢于打破固有利益格局,想必可以顺利推进,但更为重要的是,如何确保各行为主体依法而为,或将是摆在决策者面前更为迫切的难题。
完善监管必须明确建立权责清单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李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简政放权要求主管部门必须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向“轻审批重监管”过渡,这要求政府必须时刻把依法行政,构建服务型政府摆在首位。只有如此,才能不断完善市场环境,为市场主体以及社会民众提供更加科学、高效的参与环境。
对于如何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际上在学术界早有论调,即呼吁通过参照正面清单管理明确政府部门必须做什么。李拓表示,政府要避免在掌舵市场发展方向的同时肩负划桨重任。“政府要避免既掌舵又划桨。不该干的事情不能插手,不能又当裁判又当运动员。”他认为,如同划桨赋予行船动力,能够让市场乃至社会进一步获取持久行进动力的来源应该是市场本身。为此,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眼,促进政府部门在既定轨道上行进,以实现政府、市场各归各位。
第一,通过增加相关规定,清晰界定政府权责清单。“这显然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李拓认为,这实际上为在以前的思维惯式下容易形成的政府不作为加上了紧箍咒,所谓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应、有责必究,才能真正让政府的手不到处乱伸,真正厘清政府和市场边界。前提是,必须按照权责相应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形成公开、透明、常态化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李拓认为,既然客观环境需要我们向“轻审批重监管”过渡,那么事中事后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所谓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放和管同样重要,只有在标准清晰明确、程序严谨规范的监管环境下,才能确保“宽进严管”。其中,必须确保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防止出现个别人员或部门利用职务之便,滋生新的腐败温床。毕竟,完善的制度保障和约束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充分必要条件。
第三,相关监管法制环境必须跟进。这正是此次会议对66部法规进行一揽子修改的要义所在。李拓认为,通过修改或废止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行法律法规,适用于发展的方方面面。对于强化和规范政府监管行为而言,法制环境的跟进和完善必不可少。
在李拓看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多方面改革步入深水区,对利益格局的触动就会越强烈,阻力同样也会成倍增长。因此,我们期待改革红利进一步释放,必须要在明确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思路的前提下,兑现所有改革承诺,如此才能确保和维护改革成果,杜绝出现反弹。
日印发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立了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四项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体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加强组织实施等具体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组织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指导性、操作性很强的一个文件。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首次将信用约束机制列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并围绕该原则明确了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加强对企业信息采用、共享和使用的分类管理的监管思路;构建了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提出了“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的严管目标。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加强信用约束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是监管信息化的重要体现,也是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形式和手段,更是对此前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高度回应。
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意见》指出,工商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督促市场主体履行公示信息义务;地方政府应归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各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并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对比机制等方式把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措施有效贯通,有效形成工作合力,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提供有效支撑。
此前《条例》颁布后,监管部门通过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等监管手段,加强了对企业的信用管理,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也应看到,各部门在信息采集上分工欠明、在信息互联共享上进展缓慢,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存在碎片化现象,影响了改革的整体效果,而此次《意见》的出台,再次重申了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分工,强调了协同监管机制的建立,为进一步强化信用约束体制奠定了基础。
本次《意见》对于信用约束机制的强化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政府部门在信用归集方面的职能分工。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就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信息进行归集、公示;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就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进行归集、公示。本次《意见》的颁布对上述职能划分进行了重申,指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对企业主体信息的归集职能;而其他政府部门履行对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职能,进一步明确了两者之间的职能分工,有效缓解了因职能分工不明而导致的归集不足或归集重复现象的出现,扩大了信用信息公示的范围和效应。
二是强调了各部门之间的互联共享机制。《意见》改变了以往监管部门各自归集、分别公示的传统工作模式,要求各部门对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企业年报和自主公示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应当依法公示的信息进行全国集中、关联整合和统一公示,一方面减少了企业因配合政府部门信息归集、公示工作而耗费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促进了商业化时代背景下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化工作方式促进了政府监管方式的优化升级,实现了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张力。
以信息公示为手段,完善社会共治制度
《意见》指出,应大力建设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政府工作部门应将所归集采纳的企业主体信息、企业行政许可信息、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等内容全面归于企业名下,并尽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就上述内容向社会公开。
在传统的事前监管模式中,政府的职能和责任被过份强调,而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发挥显著不足。然而,政府的履职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均是有限的,在高速发展的商业社会,其难以对纷繁复杂的企业信息进行全面、细致的甄别和审查,更难以在问题出现的早期发现或解决问题,实践中政府监管不足或选择性监管的现象也屡有发生。此外,现代商业体制下,政府角色逐渐由市场经济的主导者向商业发展的服务者转变,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保持谦抑性,将“好企业”的判断权归于市场,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此次《意见》的出台,着力强调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等信息公示平台的建设,对企业从设立到运营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信息进行了全面公示,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共治制度提供了有力支撑。
首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有效实现了企业信用信息在社会范围内的透明、公开、共享,其将政府部门履职和企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信用信息充分公开,有利于充分调动包括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组织在内的各方力量,以信用评价为中心,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项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进而全面完善了社会共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其次,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奖惩信息均暴露于社会的监督之下,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高生产、优化管理、规范经营提供了动力,有利于加强企业对自身信用的社会评价的重视,促进企业自律;
最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将政府从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领域中撤出,转而依靠社会承担对市场中的不诚信等行为的主要发现、监管责任,促进政府由监管性政府和领导性政府向回应性政府和服务性政府的职能转变,有效地减轻了政府事前监管的压力和成本,而提高了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
以信用监管为中心,建立联合奖惩机制
《意见》指出,对于违法市场主体要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的力度,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罚措施,同时建立跨部门的联动机制与惩戒机制,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各个需要政府许可或批准的领域的审核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对在经营中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限制,使得失信行为的惩戒实现强制力。
这种依托信息网络的联动式信用惩戒机制能够有效弥补传统监管模式的不足。传统的监管虽然也强调对于失信行为的惩戒,但惩戒力度有限,且更多表现为个案性的惩戒,企业刚惩戒完、整改完,又将原有的违法行为改头换脸后故技重施,而其他市场主体对此并不知情而蒙受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破坏了市场秩序。在《意见》执行后,这一现象将出现明显的改观,企业受到的惩戒将通过政府部门间的联动网络而被所有与企业打交道的政府部门所知,并将在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中受到限制,惩戒将对企业造成持续性影响,“老赖”企业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形成 “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逼迫违法企业积极整改不再重犯。此外,在旧有的惩戒机制中,罚款和暂停、吊销执照是最常使用的行政处罚手段,但罚款的惩罚力度不具有持续性,而且其度量难以掌握,容易失之过松或者过松,而暂停吊销执照又直接停止企业的营业,又过于严厉,虽然以前也有黑名单等信用约束机制,但由于信息传播的有限,对于违法主体惩戒又过松,无法形成一个宽严有序的惩罚体系,新机制的建立后大大加强了信用约束的力度,使得存在不影响经营的罚款,限制经营的信用约束,终止/中止经营的营业执照类资格罚能形成一套相互衔接,违法与惩罚的相适应应,符合比例原则的惩戒体系。
综上所述,《意见》的发布明确了信用约束这项基本原则,并围绕该原则建立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了社会共治机制,促进了政府监管模式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的转变以及省会诚信体系的全面建设。(作者供职于中国政法大学)滁州市工商局“六严格六提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严格监管制度和程序,提高监管规范性。一是全面推进法治工商建设,制定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裁量权基准、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二是制定和落实“双告知”、重点检查监管制度,确立分类监管模式,改市场巡查为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完善抽查制度等。三是推进工商登记标准化建设,对各类市场主体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规范登记条件、登记材料,提升工商服务水平和效能。四是科学厘清监管职责,梳理执法依据,明确职能权限,规范执法裁量,建立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五是建立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预防性体系,根据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的数据进行风险监测和评估,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和频次,把工作重心放在市场主体行为引导和案件线索发现上。
——严格运用信用管理手段,提高监管公示性。一是出台《滁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二是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形成信用约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是引导市场主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塑造企业社会信誉,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四是拓展社会公众对市场监管的参与度,鼓励广大消费者对企业行为进行监督。现全市已对企业33489户、个体工商户113864户的基本信息进行录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3675户、个体工商户5176户,行政处罚信息843户。
——严格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提高市场监管力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结果通用、属地监管模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曝光质量不合格商品,确保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效果和打击力度。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制,落实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监测。今年以来,共开展商品质量抽检5次17个品种148个批次商品,依法处理了47个批次不合格商品。
——严格运用工商职能引领手段,提高监管公信力。制定推广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建设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全国、省、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组织创建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通过确立相关领域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标准,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相关产业素质的提升和市场秩序的规范。2014年市政府在财政经费比较紧的情况下,共拿出565万元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
——严格运用社会监督手段,提高监管合力。一是充分运用12315投诉举报热线,加强投诉举报分析,针对投诉举报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卡消费、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等专项行动,加强相关领域市场监管。二是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三是建立与各行业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对接机制,发挥多方面力量和优势解决市场监管热点难点问题。四是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强化地方监管责任,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严格运用执法办案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和治理扰乱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一是重拳出击,组织开展汽车市场、空气和饮用水净化类生活用品、日用品、酒类市场、“红盾护农”行动等“五整治”专项治理行动。二是积极开展2015年“红盾网剑”网络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三是加大违法广告监测和公告力度,建立媒体广告信用发布制度,加大对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四是以电信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水电气供应等为重点,着力查处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以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教育服务等领域为重点,着力整治商业贿赂行为。五是开展“双打”专项行动。今年以来,共依法查办各类违法案件466件,案值288万,罚没入库227万,有效维护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八大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着眼于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对生产、流通、消费全领域监管,丰富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市场安全。
突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三大安全”,实行全过程特殊监管,严守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底线。
综合运用信用管理、规范引领等多种手段,保障市场秩序公平有序。
新一届党中央、国务院把简政放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先手棋,把改革工商登记制度作为改革整个行政审批体制的突破口,有效释放了改革红利,激发了市场活力。简政放权之后如何跟进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考验和挑战。
依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市场监管委“三定方案”,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市场主体准入、市场行为监管、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监督、特种设备监察等多项职能,肩负着特殊监管和一般监管两大类任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市场监管委进行专题研究并落实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正确处理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正确处理特殊监管和一般监管的关系,对事关人民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严格实施全程监管;通过对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产品商品质量等事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市场安全。举措一:规范监管制度和监管程序。市市场监管委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建立健全了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全领域的相关监管制度,规范审查检查程序,严把主体准入门槛。制定并严格落实食品生产领域 “七必查”日常监管制度,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 “十查、十看”巡查规程。制定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流动摊贩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确立了分类监管模式。在药品安全监管方面,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制度。同时,建立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制定风险排查例会暂行办法,定期进行风险排查、风险分析、风险评估,发现案源、解决问题。
举措二:创新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开发建设了食品生产质量监管系统,组织发布了全国首个食品安全质量指数—天津市加工食品质量指数“FQI”,科学反映本市加工食品质量安全程度。目前,本市FQI为98.5,质量安全状况保持在“好”的区间。建立药品生产企业电子监管码和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探索实施企业承诺制。实行气瓶安全“一瓶一码一阀”电子信息化管理。积极推广电梯故障远程自动报警系统(“电梯卫士”),有效提高了本市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水平。
举措三: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和“放心工程”。在全国率先开展对食品餐饮企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保健食品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推进食品药品安全“5210”工程、“6103”工程。在实施量化分级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放心馒头、放心猪肉、放心奶、放心蔬菜、放心餐馆、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放心药店、放心药房、放心药厂等一系列放心工程,取得了良好成效,规范了食品药品市场秩序,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
举措四:运用信用管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出台《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9月30日正式开通了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建立了信用信息归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该系统目前已归集36个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577万条,1465户企业和910户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了年度报告,网站总访问量207万次,工作日日均访问量6.7万次,社会关注度显著提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政府部门监管、社会公众查询、市场主体信息公示提供了重要平台。
举措五:运用质量监督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质量抽查、检验检测及后处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健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体系,每年制定天津市重点产品质量监督目录,落实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和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产品商品质量监测。
今年以来,共抽查1907家生产企业生产的2253批次产品,合格率为97.91%,比去年高出0.13个百分点。开展商品质量抽检87次1402个批次商品,依法处理了169个批次不合格商品。建立缺陷产品召回、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同时,通过政务网站和本市主要媒体发布抽检公告,曝光质量不合格商品,引导消费,规范经营。
举措六:运用规范引领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推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GMP、GSP认证管理规范,建立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制定推广各行业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评定国家级、市级、区县级文明诚信市场,评选全国、全市“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组织创建中国驰名商标、天津市著名商标、天津名牌产品。通过确立相关领域的市场规则和监管标准,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相关产业素质的提升和市场秩序的规范。
举措七:运用社会监督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整合原工商、质监、食药三局投诉举报热线,实施“一条热线助维权”。加强投诉举报分析,针对投诉举报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卡消费、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等专项行动,加强相关领域市场监管。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作用,逐步建立与各行业协会、相关职能部门及新闻媒体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公安、司法部门的对接机制,发挥多方面力量和优势解决市场监管热点难点问题。
5.贯彻十九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篇五
2013年以来,按照海南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总书记全面深化改革系列讲话精神的要求,省工商局党组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服务全省发展大局,以一天也不耽误的精神,一步一个脚印的抓工作“到位率”。李克强总理2014年4月11日视察省工商局时对创新和改善政府公共服务所做出的重要讲话,为新常态下省工商系统服务海南经济发展,促进市场主体发展指明了方向。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要继续推进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不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在事中事后监管上面狠下功夫。
一、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工商人才队伍建设 夯实基础,筑牢保障,必须全面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工作本领。正确的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的因素。打造一支与商事制度改革要求相契合、与基层综合执法改革相适应的工商和市场监管干部队伍,关键要以加强党的建设为引领,大力抓好法治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的执法水平、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增强全系统的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
二、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推动新型监管机制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2015年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要求在政府管理方式和规范市场执法中,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举措,搭建了连接人民群众与人民政府的桥梁。作为全国唯一省域覆盖的12345热线,省12345平台目前已横向整合28家省直单位热线,纵向整合20个市县分平台,实现全省“一号对外”。在大研讨大行动活动中,省12345平台通过认真查摆问题、聚焦群众诉求,进一步完善了运行管理、工单办理、联络员、联席会议、领导接听轮值等制度。平台运行至今,共接听来电约214万件,形成有效工单约193万件,办结率96.43%回访率达99%。今年7月10日到8月15日,第三方评估平台对全国31个省区市334条12345热线的服务质量进行监测,海南省入选“省(直辖市)总体排行榜”第3名,仅次于北京、上海。
四、典型案例
(一)媒体曝光“瘦身”钢筋后,省工商局迅速组织对全省钢筋市场开展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检查钢材经营户2967家次,覆盖率100%,约谈251家,责令整改52家,立案19宗,结案11宗,罚没款共计103.956万元,没收不合格钢材123.76吨,吊销营业执照6家。督查组先后明察暗访了海口市永万路、海榆西路等媒体报道的“瘦身”钢筋销售聚集区,实地调查核实“瘦身”钢筋的售卖情况,并随机抽查海口市多个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现场查看检测钢筋质量,查验检测报告等。
6.药品生产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篇六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药品生产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药品生产监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本细则对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告》第5项,项目名称:药品生产审批,含药品生产许可证审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审批、药品委托生产审批等4个子项。
一、总体要求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通过对药品的生产采取监督检查、抽样检验、稽查执法等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规范药品生产活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现场检查方案应根据检查企业的类型、生产的剂型、品种制定。检查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检查标准和检查内容、检查组成员及分工等。
2.实施监督检查。检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检查前应出示证明文件,检查采取当场查验、询问企业有关人员等方式,必要时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3.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以现场检查报告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如实记录现场检查全过程的主要内容,并做出综合评定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提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现场检查报告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内容、上次检查缺陷项目整改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建议、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签字等。
4.发现违法行为后依法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5.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公布监管信息。
(二)现场检查。
1.药品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变动是否合法。2.生产的药品是否取得药品批准文号。3.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是否符合药用要求。4.是否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除中药饮片的炮制外)。5.不合格药品被质量公报通告后是否进行整改。
(三)认证后跟踪检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认证后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资格条件。2.药品的生产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3.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主要管理人员以及生产、检验条件的变动是否符合规定。
(四)抽样检验。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1.药品监督检查人员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药品抽样。2.对有掺杂、掺假嫌疑的药品,在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不能检验时,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进行药品检验,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使用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所得出的检验结果,可以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药品质量的依据。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公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的结果。
(五)建立监管档案。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档案。监管档案主要内容包括:1.《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复印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记录页或批件。2.厂区、生产车间平面图。3.企业负责人,生产、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简历及学历证明,生产、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变更情况的备案资料。4.所生产药品汇总表及其注册批件、处方工艺、质量标准资料。5.主要设备、仪器目录,关键生产设施变更的备案资料。6.企业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批件或备案材料。7.监督检查报告、企业整改报告及整改复查报告。8.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材料,质量回顾报告。9.严重不良反应监测情况。10.省内外中标品种情况的备案材料。11.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12.其他应列入药品生产监督档案的资料。
(六)信用监管。
建立完善药品生产企业信用档案,采集、记录日常监管、违法违规、药品质量、举报投诉、表彰奖励等信息。定期评定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对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
(七)协同监管。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省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药品生产监管机制。
三、事后监管
(一)个人和组织发现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违法生产的活动,有权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按照规定兑现奖励。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立案查处案件要严格履行调查取证程序,并通过召开案件审理会等方式来讨论案件、作出决定。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执行。
(三)发现涉嫌药品生产安全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药品生产检验结论、认定意见以及对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协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提供。
(四)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药品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发放药品生产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发放药品生产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日常监管人员的监督,主要是对监管人员是否定期赴现场检查、是否严格监管、是否认真填报检查事项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实施审批查改革,加强监管力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生产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审、批、查”相互分离、相互衔接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进行。
(二)厘清权责边界。针对权力交叉、监管空白等问题,科学划分省市县乡四级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的职能,明确权力范围和责任范围,建立上下联动监管机制。
(三)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药品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监管工作。
(四)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六、主要监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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