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认定承诺书(精选8篇)
1.企业认定承诺书 篇一
附件3: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诚信承诺书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我校2011-2012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我已知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愿意在认定工作过程中自觉遵守认定程序及认定要求,现郑重承诺:
一、坚决服从学校以及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自觉遵
守认定程序及认定要求,自觉接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自觉接受全体同学的民主监督。
二、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是真实、准确的,如因个人信息有误、证明材料失真造成的不良后
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所在院系:
所在专业班级:
申请人学号:
申请人身份证号: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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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诚信承诺书
本人自愿申请参加我校2011-2012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我已知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愿意在认定工作过程中自觉遵守认定程序及认定要求,现郑重承诺:
三、坚决服从学校以及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自觉遵
守认定程序及认定要求,自觉接受年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民主评议,自觉接受全体同学的民主监督。
四、本人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
是真实、准确的,如因个人信息有误、证明材料失真造成的不良后
果,责任由本人承担。
所在院系:
所在专业班级:
申请人学号:
申请人身份证号: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注:此承诺书一式两份,院(系)和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各一份。
2.企业认定承诺书 篇二
关于“筹建期”, 百度的解释是, 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 (包括试生产、试营业) 之日的期间。在实际工作中, 关于筹建期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观点:
1. 以工商局营业执照签发日作为筹建期结束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39号) , 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日 (注:该文已废止)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太合理, 主要是取得营业执照时企业的筹建或筹办期大部分情况没有结束, 该事件跨度较短还不能正常的生产、经营。
2. 以试营业期作为筹建期。
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9]第003号) 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1991]第85号) 的规定,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 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 (包括试生产、试营业) 之日止的期间 (注:已废止)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则, 但须对试运行、试营业进行准确界定, 以便于实际操作。
3. 以取得第一笔主营收入作为筹建期结束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5]129号) , 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注:该文已废止) 。这种观点也存在明显不足之处, 不能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期的时间作为筹建或筹办期的结束时间, 两者调控的对象不同。
4. 企业对外经营活动开始作为筹建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 ,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 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第九条规定执行。这种观点存在的不足是, 主管税务机关不易判断或取得判断的证据证明各项资产已经实际运营。
二、对“筹建期”税法规范的建议
正因为税法对“筹建期”定义得不明确, 才给企业办理涉税业务和基层税务机关日常税收管理带来争议。笔者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 统一明确企业筹建期的税收管理规定。
3.企业认定承诺书 篇三
启动
为进一步做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动动漫产业发展,文化部日前发布《关于做好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通报了2013年动漫企业认定有关工作事项。
据了解,本年度申报工作截至4月20日,主要采取纸质申报方式,相关申报材料表格可在文化部官方网站或国家动漫产业网下载。 (立人)
武汉动漫期刊发行量
世界第二
2012年,武汉动漫游戏行业全年实现销售收入40亿元,其中,动漫期刊月出版发行量近千万册,发行量达到中国第一、世界第二。据武汉动漫游戏协会秘书长张敏介绍,2013年,武汉动漫产业除了制作更多精美的动漫作品外,还将大力发展与国际同行的学术及产业交流合作。 (张弘)
招财童子手机游戏
登陆苹果应用商店
招财童子IOS手机游戏《招财童子—pop》震撼登陆苹果手机应用商店App Store。在移动互联网的大发展的趋势下,招财童子团队响应童子粉丝的要求,潜心开发数月之久,经过多次产品修改,终于完成手机游戏《招财童子——pop》的开发,并顺利通过苹果公司的严格评审,强势上线销售。 (立人)
上海九城漫画频道上线
日前,上海九城漫画频道正式上线。用户可以在漫画平台中找到自己钟爱的漫画作品。题材分为爆笑卡通、少年热血、少女纯情、教育百科、生活校园、童趣亲子等等。
据悉,在3月31日之前, 用户可免费阅读漫画频道内的所有内容。4月1日起,该频道正式收费,用户可自由选择单册购买、成套购买和频道包月,包月是15元/月。 (李飞)
重庆开发
首个防震科普动漫游戏
近日,从重庆市地震局开发了重庆市首个以防震科普为主题的动漫游戏——《多多地震历险记》。目前,该游戏的首期“学校避震篇”已通过了验收。不久之后,就可以在网上免费下载这款游戏。 (霍楠)
《泰山》旅游动画系列片
全国首播
3月7日,大型动画片《泰山》在山东广播电视台举行首映式,并在山东电视综艺频道进行全国首播。这部由山东广电呀咔咔动漫产业有限公司策划制作的动画片,是一部致力开发和保护泰山文化、传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长篇系列动画片。 (刘兵)
《西游》一个月豪取12亿票房
4.企业认定承诺书 篇四
法院认定该承诺无效
来源: 中国法院网
时间:2015-07-17 湖南省安乡县某物业公司要求王女士交物业费,王女士以购房时开发商向其承诺可以终身免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王女士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7395.36元。
2005年1月1日,王女士与安乡某房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书,购买安乡县某花园小区的四套房屋。原告系该花园小区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王女士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只交纳一套房屋的物业费,而没有交纳另外三套房屋的物业费。王女士辩称,自己购买的四套房屋,一套用于自家居住,另外三套用于开办幼儿园。因计划开办幼儿园,当时与房产开发商约定按照幼儿园格局建造这三套房屋,且购房价格高于该小区普通房屋价格。因为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书附件中对自己承诺了物业费“四套终身按一套收取”,自己才会决定购买这三套房屋,否则,自己不会购买。由此王女士拒绝交纳另外三套房屋的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合同书附件中“四套终身按一套收取”的约定对物业公司没有约束力,被告王女士不能由此主张免交另外三套房屋的物业费。法院最终判决王女士需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7395.36元。(夏江霞)
■法官说法■
开发商的承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开发商在售房时对业主作出的关于减免物业费的承诺对物业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对此是否需要无条件地执行。
该案承办法官说,房产开发公司与物业公司各自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王女士与房产开发公司之间形成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其与物业公司之间形成的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未获得物业公司授权委托的情形下,房产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处分物业公司权利,无权在购房合同书附件中就物业费收取事项对被告作出承诺,减免物业费的承诺超越了房产开发公司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的应有权利范围,可以理解为房产开发公司在售房时为促使被告成功购房所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手段。该承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形下,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事实上,对于房产开发公司为获取自身利益所作出的越权承诺,如果物业公司需要无条件执行的话,对物业公司而言显失公平。
5.企业认定承诺书 篇五
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原来的25%降为15%,相当于在原来基础上降低了40%。
2、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凭批准文件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办理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更容易获得国家、省、市各级的科研经费支持和财政拨款;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将会是众多政策性如资金扶持等的一个基本门槛。
3、国家级的资质认证硬招牌
高新技术企业是一个难得的国家级的资质认证,对依靠科技立身的企业更是不可或缺的硬招牌,其品牌影响力仅次于中国驰名商标、。
4、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高新认定的企业,能为企业在中提供有力的资质,极大地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无论是广告宣传还是产品招投标工程,都将有非常大的帮助。
5、促进企业科技转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是一项引导政策,目的是引导企业调整产业结构,走自持续主创新创新的发展道路,激发企业自主创新的热情,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6、提高企业市场价值
证明企业在本领域中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高端技术开发能力,有利于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是企业投标时的重要条件。
7、提高企业资本价值
高新技术企业是吸引地方政府、行业组织对企业实施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的重要条件,也更具有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实力,从而推动企业快速投入到产业化经营中去。
6.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条件 篇六
(一)企业负责人一般应是科技人员,并且是企业专职人员;(二)企业中从事科学研究、科技新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和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管理人员占企业固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三)企业每年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投入不低于当年技工贸收入的2%;
(四)企业技术性收入和科技产品销售收入二项占全年总收入的30%以上;
(五)企业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二、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程序
(一)填写“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二)向认定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主要专职人员(含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证明和职称资格证明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上资产负债和损益表(新办企业除外);
5、专利或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状况证明。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由认定机关颁发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三: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
企业向其所辖县区科技局、经开区科技办递交申报材料,各县区科技局和经开区科技办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函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市直企业直接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7.企业认定承诺书 篇七
一、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调整的背景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开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 为了建立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 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授权原国家科委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并配套制定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一系列优惠政策。1999年再次修订了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截至2007年底, 依据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全国认定高新技术企业56 047家, 陕西省认定高新技术企业1 874户。
多年来,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对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实现经济增长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对原高新技术企业政策进行调整。一是原认定办法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国际科技竞争的日益激烈, 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 在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 而我国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起步较晚, 受到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 企业普遍处于产业的低端, 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当前制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升级发展的瓶颈问题;二是原认定标准较低, 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作用不明显。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为依据, 只要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内的产品, 就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不强调企业持续研发和拥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 对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不明显。据统计, 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 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 大中型企业为0.76%, 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 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这表明整体上我国企业研发机构少, 研发投入强度低, 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贯彻落实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大力提升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实现产业升级发展, 2008年, 在总结以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基础上, 制定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总体目标是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指引下, 通过鼓励创新的政策导向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的引导功能, 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总体思路是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操作程序、改革管理体制、加强政策协调, 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把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
(一)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演变
1991年, 国务院发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国发[1991]12号) , 初次出台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 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 经税务机关核定, 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企业申请, 税务机关批准, 从投产年度起, 2年内免征所得税;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 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 经企业申请, 税务机关批准, 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 前2年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 纳税确有困难的, 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2006年, 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企业自主研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 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为:
自2006年1月1日起,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 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重新出台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与促进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关系
为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一个纳税年度内,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加计扣除50%。
3、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 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 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对国家需要重点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之一, 它与前4项政策共同构成了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体系。前4项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和非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以享受, 但能享受减按15%税率优惠政策的则只能是高新技术企业。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与原办法相比, 认定标准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将原办法以产品是否为高新技术产品为认定原则修改为以企业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为核心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二是明确了研究开发费用等关键认定指标的测度依据, 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做出了明确规定, 避免了认定工作的随意性。三是将原办法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为范围指引认定工作, 修改为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域》指导认定工作, 避免了局限性。四是新办法还调整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五是取消了区域界限, 不分区内区外, 统一认定。
(一) 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 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 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 (不包括港、澳、台地区) 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包括以下4层意思:
1、在规定的范围内。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具体讲就是属于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这八大领域, 且是这八大领域的技术前沿;
2、具有持续的自主研究开发能力,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自主研发能力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就是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 因此必须有持续的研发能力, 而不是短期行为, 是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而不是外观及其它知识产权;
3、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没有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或单纯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必须是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不能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 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体系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由中央级、省级、中介机构和专家构成三级认定体系。
1、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其主要职责为:一是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 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是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是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 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是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 提出整改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二是接受企业提出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三是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四是选择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中介机构和专家的职责:一是中介机构接受企业委托, 依据有关规定, 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出具审计报告。二是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
(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 注册的企业, 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 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 对其主要产品 (服务) 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 (服务) 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 (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 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 (服务) 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 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5、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四、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情况
2008年以来, 陕西省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一是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共同成立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技术处。二是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补充办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结合工作实际, 研究制定陕西省实施方案, 颁布了《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办法》, 确定实行“随时受理、集中办理”的工作原则, 进一步细化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等。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培训, 确保认定工作有序规范进行。四是严格认定标准, 积极开展认定工作。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8.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政策解读 篇八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5月15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七)已认定为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
(八)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已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税务部门每年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是否存在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具体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从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一年。
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一年(从发布停止享受优惠政策公告之日算起)。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含分中心)根据《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007]第44号令),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异地分支机构需满足有关条件,并经核准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科技部通过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专项计划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资金支持,以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加强自主创新,促进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每年要填报《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并于每年2月15日前报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各主管部门及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月底前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信技〔2015〕214号)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组织,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以及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分为国家级、市级和区(县)级三个层级。
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评价、日常管理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培育等工作。
各区(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等工作。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处于龙头地位,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属于当年度《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及能效指南》中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企业,不得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品牌,具有完备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体系;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四)企业决策层高度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工作,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自申请截止日起前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区(县)所属企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被认定为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两年以上;市属企业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须由所属控股(集团)公司推荐申报;中央在沪企业可直接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
(一)企业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低于2亿元),或者企业新增投资2亿元以上,并且承担国家、本市重点项目;
(二)企业上一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占上一年度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农业、服务业及石油、煤炭、交通、建筑、烟草、电力、电信等行业企业不低于1%);
(三)企业上一年度拥有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四)企业上一年度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60人;
(五)申请年度前的三个年度内,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获取的知识产权不少于6件(含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同时上一年度必须有发明专利申请。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按照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
经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鼓励各区(县)政府对各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推动区(县)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29日。原《上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沪经技(2008)291号〕同时废止。
(上海中小企业风险管理研究所姜怡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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