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学习制度

2024-10-07

纪检监察学习制度(精选9篇)

1.纪检监察学习制度 篇一

劳动保障监察学习制度

1、制定本地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阶段学习活动计划,劳动保障监察中队依据大队的学习计划,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中队月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做好学习研讨记录、情况汇报、总结和归档、考核等工作。

2、劳动保障监监察中队开展业务学习、技能培训或经验交流活动。劳动保障监察中队应安排每周不少于2个小时的学习研讨例会。

3、学习活动的主要内容有:

(1)政治学习:重点学习各级重要会议精神以及新的重大时事政策,不断提高为民维权的服务理念;

(2)业务学习:重点学习《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等业务规则,学习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知识,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3)法律学习:重点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重要政策,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4)廉政学习:重点学好相关廉政建设规定,切实做好“五承诺、十不准”落实工作。

(5)研讨内容:辖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律、特点、现象、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措施,案例的讨论分析,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施行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等。

4、学习坚持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走出去学和请进来学相结合、参加培训和业务研讨相结合的方式,适当结合交流和检查学习记录,不断强化对所学理论的正确理解和深刻领会,确保提高学习效果。

5、监察中队学习研讨活动的检查、考核,做好学习制度、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和出勤记录的评查验收工作。

2.纪检监察学习制度 篇二

1.1企业内部环境更加复杂

现代企业制度强调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 在这种制度下, 随着企业自主权的扩张, 法人代表的地位和作用就会突显出来, 这样势必会造成上级监管部门与企业个人之间的矛盾, 个别领导干部打着为企业经营的幌子来以权谋私;此外, 企业行为的开放性, 使其与社会的融合越发紧密, 然而随之社会上的某些丑恶现象和消极腐败的东西, 以及各种政治观、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道德观也必将会逐步渗透和反映到企业中来, 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增加了受腐蚀的可能性, 这就使得企业纪检监察工作的环境变得日益复杂, 增加了工作的难度。

1.2纪检监察工作形同虚设

企业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单位实体, 国有企业同样也不例外, 为保证这一目标实现, 纪检监察工作就要充分行使监督、教育、检查、预防、惩处的职能, 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但是在现实中, 很多企业领导把经济利益摆在第一位, 重生产轻思想, 为经济利益不择手段, 把纪检监察工作看作可有可无的工作, 甚至在经营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只要企业有利益可得其它的都是次要的, 这就使企业经营中的腐败问题助纣为虐, 使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不能得到上下各方面的有效支持配合。

1.3对腐败案件打击力度不够

国有企业员工相对稳定导致企业内部姻亲关系蔓联扩展, 人际关系复杂, 这种现象在大型国有企业尤为严重。上述因素, 往往导致对腐败案件的制裁不力, 对一些腐败违纪就采取大而化之、避重就轻的处理方式。由于企业内部经济利益所趋, 一些较大数额罚没及处理就在“内部”进行, 从而把违法变为违纪, 减轻处罚力度, 使违法者受不到应有的制裁, 影响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权威性。

2新时期加强国有企业纪律检查的措施

2.1加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 从理念上转变观念

国有企业经济工作和党的工作的基本目标是追求生产效益的最大化, 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这也是现代国企纪检监察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市场经济在我国正处在发展阶段, 市场机制不健全, 管理体制仍在变革, 因此, 在此过程中企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新情况新问题, 纪检监察工作必须紧紧以生产经营为中心而进行, 围绕企业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来进行, 自觉把各项工作置于发展大局去思考、把握和定位, 围绕生产经营中心确立思路, 制定目标, 落实措施, 严格考核, 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企业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 确保服务中心有作为, 落实工作有成效, 促进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坚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前提下, 推动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以促进经济发展为职责, 推进经济发展观念创新, 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加大打击力度。这样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2.2在企业的各个经营环节, 建立相应的纪律监察配套措施

结合国有企业的经营环节, 以治本为根本出发点, 建立起相应的纪律监察配套约束与监督制度, 做到监督制度与管理制度相结合。通过制订廉洁自律制度, 约束员工与干部的行为, 明确其岗位职责, 哪些应该做, 哪些不应该做, 并制定相应的惩罚奖励措施, 使纪律监察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2.3提高纪律监察人员的素质

企业纪检监察人员作为监督和执行党纪和制度的中坚力量, 提高纪律监察人员的执法素质是纪律监察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 因此, 纪律监察人员要从自身加强修养做起, 做到坚持树立坚定地理想信念, 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坚持求真务实, 保持良好的作风, 真抓实干, 查处一切违法违纪案件, 严厉惩处违法违纪行为, 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乃至社会和谐因素;坚持以生产经营为中心, 自觉把各项工作置于发展大局去思考、把握和定位, 围绕生产经营中心确立思路, 制定目标, 落实措施, 严格考核, 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企业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 确保服务中心有作为, 落实工作有成效, 促进企业的又好又快发展;坚持以人为本, 心系企业职工, 紧紧围绕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从大处着眼, 从小处着手, 把各项工作做好、做细、做实;坚持秉公执纪, 要处以公心, 敢于和善于主持公道, 秉公执纪。只有真正做到六个坚持, 才能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取得员工的信任。

2.4坚持改革创新

纪检监察要适应企业资产管理体制发展大趋势, 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 着力对权力运行有效监督, 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一是查办案件工作方面, 要注意研究新形势下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规律和特点, 不断探办案的新思路, 改进办案方法, 加大办案力度, 提高警惕查办大案和复杂案件的能力;二是结合企业信息化建设, 逐步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过程的动态监督;三是在完善监督体系中形成整体合力。发挥纪检监察的组织优势, 协调各种监督力量, 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督体系, 形成步调协同、手段互补和信息资源共享的整体合力。

3.纪检监察学习制度 篇三

关键词:国有企业 现代企业制度 纪检监察

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纪检监察工作不论从思想观念、工作机制和运行模式还是工作方式方法上都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只有理清纪检监察与现代企业制度中监督的关系,找准工作的着力点,才能在国有企业走向现代企业制度的道路上,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有效快速转变。

一、现代企业制度下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政企分开”、“党企分开”,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运作需要遵照市场价值规律,因此,在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上参照这种理念,在国有资产的监管上也需要借鉴已有公司的监管经验。我们国有企业参照国际上一些公司改制重组的做法,改制的核心是确定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香港称作公司管制),以实现公司的有效监管,达到权、责、利的明确。[1]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投资体制的改革及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在企业内部及其所属单位中将出现资本结构的新变化、管理方式的新问题,原来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定位需要进一步的变革。纪检监察工作将需要根据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新形势,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下运用多种监管途径和方法,加强对全资、控股、参股公司监管,促进建立并完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执行机构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体制、机制、制度的保证。虽然国有资产作为一种投资资本参与到市场经济的洪流中,但是它仍然不能失去本质的归属——国有,因此,资产的价值最终需要体现在对人民有益的基础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进行效能监察,保证生产效益的最大化,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证党的政策方针的贯彻执行,使企业经济工作和企业党的工作的基本目标,将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与企业效益追求的目标统一起来,才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2]在现代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在这种价值取向的定位下,其职能定位就明确性了。

二、结构设置与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改制,意味着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体制转换、体制融合和体制创新的三个过程,面临着“新三会”与“老三会”的融合过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属于其监督部门,需要放到企业的组织机构框架中进行恰当的定位,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强化内部管理中建立、完善自己的工作机制,为其纪检监察工作提供组织保证。按照当今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它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它既是出资人(或股东)的代表,对出资人负责;又对企业的经营进行决策,并对管理层予以授权和问责,同时进行监管。国外公司和我国一些按国际惯例运作的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值得借鉴。[3]在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以后,其与监事会均实行监督职能,积极的一面可以追求“双保险”监督,消极的一面是不可避免的监督成本增加和监督职能的交叉和冲突。

在企业改制后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组成由于其企业的产权配置不同亦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的转变就是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尽量形成多元化的产权结构,根据产权的不同形式纪检监察工作运用不同的结构设置与运作模式。

三、运行模式与现代企业制度

当前我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仍然十分混乱,传统的东西和现代的东西混在一起,使法人治理结构很不规范。在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多样性的影响下,治理结构更是复杂多样,运行模式也不清晰。[4]有些企业即使建立了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但各管理层的任命不符合基本规范,各层之间无法进行有效的领导、制约,最终使企业无法有效运作。

只有建立了国有企业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纪检监察工作才能够正常有效地发挥其作用。同时,在现代国有企业的规范过程中,纪检监察不能等待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而需要在把握这一过渡过程抓紧转变自己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模式。

首先,实现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创新。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实施有效监督,构建合理有效的监督体制,必须通过体制创新构建科学的监督领导体制。

其次,交叉任职,“寓纪检监察于中心工作之中”,实现有效监督。纪检监察工作由兼任党委副书记的纪委书记领导,出(列)席企业党委会、董事会和经理行政会议,可以保证纪检监察工作切实、方便地介入企业的决策、运行过程管理当中,使纪检监察工作减少了监督的信息不对称,推行内部控制与过程控制也更加顺利有效。

再次,引入外部监督机制,形成内部监控与外部监督双重监督模式。[5]在现代国企内部治理结构中,资产管理部门扮演股东的角色,但并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他们在目标函数、行为方式等方面与真正的所有者不一致或至少不完全一致,也可能更多地关心自身的政绩与仕途,对于内部资产的监督可能不重视,导致纪检监察的效力削弱,甚至在监控和监管方面形成“缺位”。因此,为防止内部监控系统中监督的“缺位”,需要有一个外部监控系统的制约。通过内部纪检监察约束机制来约束和管理经营者的行为在内部监控,依据法律、法规分清公司董事會决策权、监事会监督权、经理层决策权的工作界面。

任何治理制度都需要放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洗礼并能留存下来,才能证明它是富有效率的,这也正是西方公司治理研究中流行着的一种达尔文式见解。纪检监察的结构设置、运行模式不仅需要理论的支持与指导,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把它放到市场经济中去运用、检验,以改进与创新。而且历史一再表明,大浪淘沙的市场也会在不经意间带给我们意外的惊喜。

参考文献:

[1]现代企业制度. 北京: 中国人事出版社[M].1999年版, 第一卷.

[2]李修军.关于当代集团建立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提案[J].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M].第126条.

[4]周小川.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R].周小川2001年5月底在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研讨会上的讲话.

4.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篇四

(经年月日审议通过)

一、管理检查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和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政策、法规、决定和公司中心工作的贯彻落实。

二、协助党委、公司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治乱工作。

三、维护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党的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准则》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案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真实查处公司党员领导干部和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

四、根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同级党委和它的成员实行职能监督,受理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审定、审核党员,监察对象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对公司纪检监察组织领导人员的考核调配工作。

六、领导和指导基层纪检部门纪检监察组织的工作,组织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和培训。

七、负责协助公司研究制定公司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

5.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提高监督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统称“企业”)。第三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接受企业党政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对企业党组织(纪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章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主要职能是:监督、教育、惩处、保护。

第四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政纪,以及企业的相关制度,对工作对象开展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 纪检监察工作对象

第五条 纪检监察的工作对象:

(一)企业党组织;

(二)企业所属职能部门;

(三)企业投资企业及其领导人员;

(四)企业广大党员和群众。

直接管理钱、财、物及管理工程的部门和人员是纪检监察的重点对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负责检查企业党组织、领导人员及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情况,实施党章和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党内监督与行政监察,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七条 协助领导班子做好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承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协助党委抓好党风建设,对党风状况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和分析,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提出加强党风建设的建议。

第九条 制定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廉洁经营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十条 负责党员党性、党风、党纪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政纪教育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重点抓好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企业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和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情况;参与对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对重大经营事项的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受理企业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及反映;认真查办和处理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对涉案中的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的处分建议。

第十三条 执行“党内监督五项制度”,协助企业党政班子搞好对管理人员的考核、选拔与任用,建立和管理人员廉洁档案。

第十四条 根据效能监察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并指导 本企业投资企业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第十五条 做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和履职后的效果情况进行效能监察或专项检查。

第十七条 会同有关部门,畅通职工诉求通道,积极做好企业的信访维稳工作。

第十八条 完成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企业党政交办的专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主要工作职权是:监督权、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参与权、处分权。

第二十条 监督权、检查权:

(一)有权通过工作调研、个别谈话、调阅资料和召开会议等形式对工作对象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责令工作对象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企业、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调查权、建议权:

(一)有权对工作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按审批程序立案调查;

(二)有权向被调查或立案的单位和个人调阅、复印、索取有关文件、资料以及证据、证物;

(三)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暂扣、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的文件、资料、物品和非法所得;

(四)有权在案件调查中,对知情不举,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提供证据和阻挠、破坏调查的单位及个人,追究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有权对不执行或未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与决定决议的工作对象,发出纪检监察文书,促其限期整改;

(六)有权根据对工作对象的有关检查或调查结果,向企业主要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任免建议;

(七)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业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以及控告、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有权向企业主要领导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八)对立案调查的工作对象,根据违纪违规情节,有权建议停止其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第二十二条 参与权、处分权:

(一)纪检监察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企业及其投资企业党政班子的有关会议;

(二)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参与对工作对象的考核、评议和民主测评;

(三)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的工作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同意和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下达处分(或处理)决定。

第五章 纪检监察会议

第二十三条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每年召开会议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会议由党组织的纪检负责人(纪检委员)或其指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需要纪检监察全体成员参加:

(一)传达中央、省、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研究讨论上级纪检监察工作安排和其他重大问题;

(三)研究讨论企业纪检监察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领导人员、党员、管理人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检举、控告的情况;

(五)研究讨论企业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党员领导人员、党员、管理人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及其他涉及党风的问题;

(六)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并报党组织任免;

(七)研究决定对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党员领导人员进行警示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二十六条 会议需决定的事项实行表决制,表决的事项需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研究的重大决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要经企业主要领导授权;

(三)严格遵守经济纪律,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 务的馈赠与宴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外泄单位未公开的经济类信息;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正确行使职权,依法依规办事,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勤奋工作,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服从指挥,坚持原则;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该知道的事不打听,只能自己知道的事不外传,群众举报的问题和未公开未结论的信访案件不议论、不传播;

(六)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对人事任免情况,不私下议论或擅自透露组织未公开的事项;

(七)严格遵守信访办案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执纪执法,依法办案,依规办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八)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努力加强自身作风建设,清正廉洁,勤奋工作,不得到基层单位报销各种因私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6.纪检监察员制度 篇六

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制度的若干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办法>的通知》,促进我院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结合我庭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审判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保障司法廉洁。

第三条 实行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制度在院纪检组和监察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负责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工作管理,各位干警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选任条件

第四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选任条件为:

1、已担任部门领导职务,中共党员;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自觉服从大局,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公道正派,群众威信较高;

3、热爱纪检监察工作,责任心强,自身清正廉洁,在群众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4、能努力学习纪检监察业务,有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选任程序

第五条 本部门从符合条件的人选中推荐一名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经纪检监察部门研究,报院党组同意后由纪检监察部门行文公布。

第六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因故调离本部门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改选的,应及时按条件补充选任新的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组织落实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抓好审判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的落实,确保院党组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负责本部门的党风廉政教育,配合本院纪检监察室和党务部门抓好本部门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廉洁勤政教育,强化干警的宗旨意识和廉政意识。第九条 配合纪检监察室开展纪检监察业务,对涉及本部门的有关来信来访配合进行初核,对有违法违纪苗头或轻微违法违纪情节的干警进行廉政谈话,对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全面把握本部门干警思想动态,加强对干警的纪律监督,有效预防、及时发现并跟进解决违反工作纪律和廉政制度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同时主动向纪检监察室报告。

第十一条 紧密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抓好惩防体系有关分解任务的完成,搞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各项制度建设,积极做好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

第十二条 督促做好本部门干警廉政档案及其他纪检监察报表的填报工作。

第十三条 及时了解全国、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和工作重点,把握本部门的工作动态,认真总结廉洁勤政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并上报院纪检监察室。

第十四条 积极参加纪检监察室组织的教育培训等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认真完成纪检监察室安排的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要不定期向院纪检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本部门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并就下一步如何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十六条 每季度要组织本部门人员召开一次有关廉政建设方面的例会,可选择如下内容:

1、学习有关反腐倡廉方面的时事材料,进行廉政勤政教育;

2、查找本部门在廉政方面可能存在的隐患并进行预防;

3、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的落实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4、其他与廉政建设有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定期或不定期向纪检监察室报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以及廉政方面的好人好事。定期为每半年书面报告一次,不定期则视工作需要,可随时进行口头或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应定期或不定期找本部门干警进行谈话,通过谈话了解掌握每位干警在廉政方面思想动态,发现掌握廉政工作信息,对有不良苗头和不良倾向问题的干警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每年廉政谈话干警人数不少于部门在编干警总人数的50%,对有不良苗头的干警可以反复谈话,根据工作需要,可找非在编干警进行谈话。

第二十条 召开例会、找干警谈话、收到干警上交的礼品礼金等,应做好相应的登记工作,登记要及时、全面、准确、客观。登记材料在年终送监察室备案。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纪检监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每季度将组织人员到各个部门对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并把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与年终综合考核挂钩,将“考绩”与“考廉”结合起来。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室做好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平时履职尽责情况的收集掌握工作,将其作为年终评“优秀兼职纪检监察员(廉政监察员)”的依据。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法庭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7.唐代监察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篇七

中国封建社会政治体制的特点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 皇帝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 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支配一切的权力。但是无数的历史事实又证明, 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 权力的滥用又会导致权力的丧失, 最终惩罚滥用权力者。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 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整体利益, 维护封建王朝的长治久安, 监察制度因而产生。监察制度主要是对下的, 然而也有对上的一面。唐代的监察制度在建立对皇权的制约机制方面有一套措施和规定。唐代谏官谏诤的内容十分广泛, 从国家的大政方针到皇帝的个人生活都在谏诤之列。

贞观元年 (627年) , 岭南诸州上奏说, 高州少数民族酋帅冯盎、谈殿等反叛。唐太宗下诏派将军蔺谟发江南道、岭南道几十个州的军队前往讨伐。谏议大夫魏征谏止说:“中国初定, 疮痍未复, 岭表瘴疠, 山川阻深, 兵远难继, 疾疫或起, 若不如意, 悔不可追……今若遣使, 分明晓谕, 必不劳师旅, 自致阙庭。”唐太宗听从了他的意见, 派使者前往晓谕, 不费一兵一卒, 南方得以安定。终唐一朝, 中央政府与岭南少数民族始终保持友好关系, 谏官魏征的谏言对于唐政府的南方少数民族政策的决策可说是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贞观五年 (631年) , 唐太宗想要修洛阳宫, 谏议大夫戴胄上表进谏说:“七月已来, 霖潦过度, 河南、河北, 厥田跨下, 时丰岁稔, 犹未可量。加以军国所须, 皆资府库, 绢布所出, 岁过百万。丁既役尽, 赋调不减, 费用不止, 帑藏其虚。且洛阳宫殿, 足蔽风雨, 数年功毕, 亦谓非晚, 若顿修营, 恐伤劳扰。”太宗看到表奏后, 接受谏言, 下诏罢修”。谏议大夫谏止皇帝的劳民工程。

对皇帝的个人生活, 谏官也不放过。贞观二年 (628年) , 隋通事舍人郑仁基的女儿年方十六七, 姿色绝代, 唐太宗准备将她选聘入宫, 封为充华。诏书已经发出, 魏征获知这女子已经许配给陆家, 急忙进宫规谏太宗作罢。可是女家说没有订亲之事, 大臣也都认为诏书既已发出, 不应撤回, 独有魏征反对。太宗最后采纳魏征的意见, 发出新的诏令:“今闻郑氏之女, 先已受人礼聘, 前出文书之日, 事不详审, 此乃朕之不是, 亦为有司之过。授充华者宜停。”由于谏官的谏止, 皇帝收回成命, 并承认自己的过错。

不仅如此, 除了对于皇帝的决策, 私生活进行劝谏, 谏官们甚至还能够对于已经发布的皇帝诏令有拒绝执行的权力。唐高祖武德初年, 李素立为监察御史。时有犯法但不至于判死刑的, 高祖特命杀之。李素立说:“三尺之法, 与天下共之, 法一动摇, 则人无所措手足。陛下甫创鸿业, 遐荒尚阻, 奈何辇毂之下, 便弃刑书, 臣忝法司, 不敢奉旨。”在唐王朝刚建立的时候, 就有监察御史对于皇帝处死刑的命令“不敢奉旨”。由于李素立说得有理, 高祖从之, 并且以后屡承恩顾。

武则天时, 也有御史对皇帝的命令“不敢奉制”的事发生。著名的如御史中丞宋王景连续三次“请不奉制”、拒受武则天的诏命。《大唐新语》卷二载:“宋王景, 则天朝以频论得失, 内不能容, 而惮其公正, 乃敕王景往扬州推按。奏曰:‘臣以不才, 叨居宪府, 按州县乃监察御史事耳, 今非意差臣, 不识其所由, 请不奉制。’无何, 复令按幽州都督屈突仲翔。王景复奏曰:‘御史中丞, 非军国大事不当出使。且仲翔所犯赃污耳, 今高品有侍御史, 卑品有监察御史, 今敕臣, 恐非陛下之意, 当有危臣, 请不奉制。’月余, 优诏令副李峤使蜀。峤喜, 召王景曰:‘叨奉渥恩, 与公同谢。’王景曰:‘恩制示礼数, 不以礼遣王景, 王景不当行, 谨不谢。’乃上言曰:‘臣以宪司, 位居独坐。今陇蜀无变, 不测圣意令臣副峤, 何也, 恐乘朝廷故事, 请不奉制。’”

唐代在近三百年时间里, 建立了一个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的严整体系。从这个体系来看, 中央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行政监督, 一个是司法监督。

尽管在职能上, 唐代司法与行政有一定分工, 但在当时并不存在司法独立。因此, 地方司法活动也就与其他行政活动一样, 被纳入行政监控之下。唐代对地方官员活动的行政监控主要有监察和考课两种方式。

监察。唐代的御史台是监控地方司法活动的主要机构, 其对地方司法活动的监控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其一是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官员比如监察御史、黜陟使、按察使、巡察使等巡视各地。他们的职责并不是专职监察地方司法活动, 但地方司法活动又都在他们的监察范围之内。以监察御史为例, 每次出巡都是从六个方面对地方政府进行监察, 其中第四个方面是“察妖猾盗贼, 不事生业, 为私害”, 第六个方面是“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 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 都与司法活动有关。其二是接受各地官民的上访或上诉, 然后据此对违法乱纪者提出弹劾, 或启动对某些案件的再审程序。因为按照规定, 御史台的职责就是“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 与三司诘之。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劾者, 御史言于大夫, 大事则方幅奏弹, 小事则署名而已”。此外, 唐朝后期还在各地固定设立采访使、观察使等, 他们也都对地方司法活动负有监察之责。

考课。唐代在前朝的基础上也建立了一套考核各级政府官员工作绩效的考课制度。按照这套制度, 唐朝每年都要由吏部对各级官员进行考核, 考核的标准有所谓四善二十七最, 四善指“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 是一个笼统的概括性标准;二十七最则是对二十七种职责的具体评价标准, 其中第九最为“推鞫得情, 处断平允, 为法官之最”, 是对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各级政府司法活动的要求。

除了这两种规定的对官员的监察制度外。唐代御史台的监察作用在对于地方官员的监察上也有着重要作用。唐初, “凡中外百僚之事, 应弹劾者, 御史言于大夫, 大事则方幅奏之, 小事则署名”, 由此可见, 御史弹劾官吏, 皆先奏于大夫, 再由大夫上奏皇帝。到武则天统治时发生了变化。监察御史萧至忠, 弹劾宰相苏味道有贪赃行为, 苏味道被贬官。御史大夫李承嘉厉声指责曰:“公等奏事应报承嘉知, 不然, 无妄闻也。”诸御史根本不予理睬, 弹劾仍“悉不享之”。安史之乱后, 御史台属官的弹劾权相对独立开始形成了制度。至德元年, 唐肃宗下诏:“御史弹事, 自今以后不须取大夫同署。”唐德宗时, 又强调“御史得专弹劾, 不复关白于中垂、大夫。”究其御史弹劾制变化的原因, 监察御史萧至忠一语中的“御史, 人君耳目, 俱握雄权, 岂有奏事先咨大夫?台无此例, 设弹中丞, 大夫, 岂得奉咨耶!”“人君之耳目”深刻的揭露出了御史的本质, 不过是依附于封建皇权的工具。从其权力的来源上看, 它是缺乏其独立性的。因此它的变化, 发展只能取决于皇帝之手。在唐初统治较为清明, 尤在唐太宗时期出现了贞观之治, 在这一时期, 整个封建统治秩序是良性循环的, 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采用“以法治之”的常规策略是适应趋势的。

通过上文对唐代监察制度的一些分析, 我们可以看到在辉煌的中华民族历史中, 一些良好的制度能够对王朝的兴衰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如何吸收古人的智慧, 将之转化为当今我们所需要的东西, 让其帮助我们现代社会的发展, 是我们需要去发现研究的。我们在监督制度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学习古人。

在唐代的监察制度中经常性监察和临时性巡察相结合, 有效防止了监察官员与地方官员的相互勾结, 保证了监察工作的的有效性。中国现代的监察方式也应该多样化, 常设监察机关与临时监察机关相结合, 一般性监察机关与专门性监察机关相结合, 特别是要重视发挥临时性监察和专门性监察的有效运用。

通过中国唐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发展全过程可见, 唐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政治制度的产物及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它以强化皇权、维护封建专制为目标, 是封建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其统治秩序的一种工具, 但它在惩治腐败、澄清吏治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和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同时, 在漫长的发展演进过程中,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的选任、监察职权的规定、监察方式的运用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教训, 对中国建立科学合理、完善有效的现代行政监察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因此, 我们应从历史的角度, 分析研究古代监察制度,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使其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摘要:监察制度在维护国家统治、规范官员行为、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历朝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建立、健全监察体制。唐朝建立的一系列监察制度以其御史制度和谏官制度的完善而著称, 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史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它对于当代中国的政治监督有着重要启示。

关键词:唐代,监察制度,御史制度,谏官制度

参考文献

[1]欧阳修, 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 1975.

[2]李林甫, 等.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 1992.

[3]唐会要 (卷61) .御史台[Z].

8.中国古代监察思想和制度探讨 篇八

中国古代监察思想的局限

(一)维护皇权而非民权

监察权是皇权的御用工具,是为维护君权服务的,这是秦汉监察制度的基本特征。秦汉以后,监察机构多有沿革,但这一性质始终不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建立的初衷, 就是要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及封建皇权,行政权力的膨胀会在某种程度上削弱皇权, 进而影响封建专制制度的根基。因此,为了避免在国家政令实施中遇到障碍, 改善官僚体系运转模式以维护封建统治就成为中国古代建立监察制度的基本理念。

(二)“德治”、“人治”重于“法治”

中国的政治形态是伦理型的,从西周的“德配天命”开始,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便通过伦理观念、伦理规范的形式体现出来,成为控制政治组织的基本方式。中国古代认为道德是高于一切的东西,其次是君权,法律只是君主统治的工具,这决定了中国政治必然以人治的形式出现,以道德作为控制权力的基本手段。中国古代监察思想也是基于“人性本善”的预定。孟子认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信,非由外烁我也,我固有之心,弗思耳矣。”。基于人性善的认识,那么无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不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了。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一)监察权来源于、服务于皇权,但受制于皇权

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皇帝拥有最高监察权,这是中国历代封建监察制度的最根本性弊端。中国古代监察官员通称为“御史”,“御”字,即代表最高统治者皇帝个人拥有和占有之意。御史一职早在战国时代出现,主要职责是掌管国王身边事务,后来逐渐演变为监察官员。古代御史的起源便决定了其监察制度的性质是皇帝的耳目和工具。《管子.九守》认为:君主设立专职监察的目的是:“一曰长目,二曰飞耳,三曰权明”。

中国政治和法律体系中发展了相当完备的监察手段,如汉代的御史到清代的督察院、雍正以后的密折举报制度,但是所有这些监察的功能,对于皇帝及其统治权力的监督微乎其微,尤其不能通过法律而形成有效的刚性制度。所以我们看到:在很早的时候,国家监察制度就曾被定义为皇帝的鹰犬。尤其是在宋代以后皇权专制的日益强劲趋势下,通过一系列具体严密的制度手段而加以落实。明代朱元璋更将其明确规定为仰承皇帝个人的耳目以监督百官 。

(二)自上而下、自体监督强,外部监察少而弱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所以强大的原因是由其国家政治制度强构特征决定的:一元集权的结构。在权力的最高层是皇权,也使辅助皇帝治理国家的政府具有了相应的无限权力。随着行政机构的层级设置这种建立于“大行政”体制内的纵向权力制约架构,缺少每一层级的横向权力制衡、制约与监督,往往是软弱的,甚至是完全失效的 。同时,在皇权的淫威下, 社会监督系统从未发育完全。中国的监察与监督制度明显地失重。这就使得统治者对于官吏、对于臣民自上而下的监视不断地强化,而官吏、百姓对于最高统治者自下而上的监督却总是似有还无。昏君、明主、贪官、清官, 百姓都无法干预, 民意均无法表达。

(三)监察权与行政权混淆或异化为工具

中国古代的监察和行政虽有一定的分离倾向,但不是很清晰,监察和行政总是混淆在一起。秦和西汉,御史大夫和司空是以副丞相的面目出现的。监察官除弹劾权外,尚有受公卿凑事权、司法权、考试权、举人权、领兵权及宫廷事务职能,如掌图籍秘书、刻印、斋祀、厩马、护驾等 。而唐朝后期,地方监察官并有行政权和军事权,结果重现了汉代刺史割据的局面。皇帝为了防止君权的旁落和臣下坐大,不断扩大御史的监察权,也赋予御史某些行政、司法、军事方面的特权。

(四)监察机构重叠,监察效率低

机构重叠,察权重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不可克服的通病,历代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官吏的监督和监察机构的控制,采取多元制的监察方式让监察官之间互相监督和牵制。这一弊病在明朝非常突出。明代在中内既设监察百官的都察院,又设同样主司监察的六科给事中,科道两途,互不统属,察权交叉。结果双主争权夺利,党同伐异,演为朋党之祸。明代在地方除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使外,又设督抚,这三类监察官有时聚集在同一地区,用同一方式展开监察,不仅相互牵制,还出现“钦差大臣满天飞”的局面。

(作者單位: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9.过勇:中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研究 篇九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2日 14:24 | 来源: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副主任.腐败已经成为中国发展面临的最严峻挑战之一。层出不穷的腐败案件不仅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合法性,也侵蚀着公众对于反腐败工作的信心。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不可谓不坚决,措施不可谓不严厉,但是成效却难以令人满意。腐败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作为反腐败的核心力量,中国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体系,我们会发现其在人员配置和职责分配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本文提出的问题是,在这样一个包括36万专职纪检监察官员的庞大体系之中,作为派出机构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能否成为体制变革的一个突破口?

向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各级纪委、监察部门派驻的纪检组和监察部门(以下简称派驻机构)是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然而,目前学术界对于中国纪检监察派驻制度的研究还相对比较少。徐喜林对于中国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建立与发展,统一管理改革的背景、实施过程及成效等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1]陈宗海等从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入手,探讨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承担的职责任务及其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初步的建议。[2]潘加军、鞠连和比较了各地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中总结出来的“点派驻”、“片派驻”和“点面结合”三种模式,认为“点面结合”模式代表着统一管理改革未来的方向。[3]朱爱清分析了现有派驻纪检监察管理模式中的不足,提出了强化派驻纪检监察反腐败工作的对策与建议。[4]孟新生对于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势。[5]边学愚对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之上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体制机制、理清职能定位、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加强业务指导力度等四个方面建议。[6]总的来看,这些问题基本上都局限在具体工作层面来探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职责和面临的挑战问题,缺乏理论深度。本文主要围绕派驻机构在中国整个反腐倡廉体系中的定位、作用、工作成效及改革思路展开研讨。2011年9月,作者还对部分中央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基本现状和履行职能情况进行了问卷调查(以下简称对派驻机构问卷调查),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其实际运行的情况。

一、派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1.派驻制度的起源。向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派驻纪检监察部门和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实践中的重要探索和制度创新。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做出了《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和监察委员会直至中央反映情况,检举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规定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各部门,由中央监察委员会直接领导,各地在必要时也可照此办理。这是我党最早提出的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制度安排。[7]

《党章》规定,中央纪委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检查员,在中央纪委直接领导和驻在部门党组指导下进行工作。同地方纪委与上级纪委以及同级党委的关系类似,这种“领导加指导”的格局被称为双重管理模式。1993年5月,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关于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的意见》,明确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所在部门党组、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纪检监察业务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这被称为“双重领导一个为主”的管理模式。

2000年9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编办、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组成部分,受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的双重领导,以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为主”。然而,由于上级纪委的领导力度往往没有驻在部门党组的领导力度大,在不少部门实际变成了以驻在部门党组领导为主的局面。“双重领导”的不协调和“一个为主”的错位造成了派驻机构监督乏力,促使中央对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

2.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针对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2001年9月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明确要“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2002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了派出机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会议,并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8个部门进行了试点。

2004年4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监察部出台《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施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中央纪委、监察部全面实行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改革领2 导体制,将派驻机构由中央纪委、监察部与驻在部门双重领导改为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直接领导。实行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实行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中央纪委监察部请示、报告。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仍然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驻在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中纪委、监察部还出台了一系列具体举措保障了统一管理新模式的顺利实施。在干部管理和后勤保障方面,派驻纪检组组长人选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提名并考察,由中央纪委呈报中央任免,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考核或将考核情况向中央组织部备案。《实施意见》还明确,派驻纪检组组长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招考录用、考察任免、考核和奖励、交流任职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然而,由于派驻机构干部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生活福利和社会保障等问题仍然由驻在部门负责管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驻在部门的较大影响。

3.各地方派驻制度实施情况。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各地方陆续贯彻落实了派驻制度,并在2004年之后全面实施了统一管理。目前,在省、市、县三个层面,纪检监察机关都向相应的党政部门和国有企业派驻了纪检组和监察部门。在省和市层面,通常是派驻机构;而在县层面,基本上就是派驻纪检监察人员了。对于大多数非垂直管理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说,纪检组和监察局与省、市、县层面的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只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而不存在隶属关系。省级党政机关的派驻纪检组、监察局归省纪委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组、监察局的工作对象仅限于本级,也不包括本系统各省、市、县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近年来,针对基层派驻机构人员力量分散,监督成效不高等问题,一些地方尝试对现有的派驻制度进行改革,做出了一些尝试。2003年,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率先尝试对纪委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并在2006年推广到全南通市。南通的改革比较彻底,派驻干部的工资福利等也转入纪委监察局机关。派驻干部除工作后勤保障、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党(团)组织关系及退休等事宜仍由驻在部门负责外,不在驻在部门享受其他任何福利。[8]2008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也试点推行分片派驻改革。宝安区将全区原有的10个街道纪工委、监察室的行政编制进行整合,成立7个派驻纪检监察组,由区纪委、监察局垂直管理,在街道实行分片派驻,在区直机关实行按职能部门派驻。[9]通过分片 派驻试点,宝安区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明显得到加强。改革启动前,宝安区10个街道纪工委4年内共查办案件十几宗。改革后,7个派驻组仅半年就处理信访举报69件、立案查处13宗。[10]此外,四川省成都市、河南省三门峡市的改革试点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反响。

二、从中国反腐败战略格局看派驻机构的职能与作用

改革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战略经历了一个逐步调整和完善的过程。2005年1月,《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反腐倡廉战略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完善。我们认为,在《惩防体系实施纲要》中包含着四个层面的战略: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与香港廉政公署的战略格局相比,中国特色反腐倡廉战略体系的最大特点就是将监督放在了一个特别突出的位置。强化监督战略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反腐败体制机制的最大差别。那么,派驻机构在履行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这四项职能方面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或者说在中国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格局中是什么样的地位呢?这是本研究关注的重点问题。

在我们对派驻机构的问卷调查中,受访者在被要求对派驻机构在履行以上四方面职能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排序时,17名受访者总体认为,派驻机构在监督方面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最多,平均得分为1.88分。与此形成反差的的是,受访者在对职能履行效果的评价中,监督的得分却最低,如表1所示。

表1中央派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能情况调查结果

投入时间和精力评分

(得分越低投入越高)职能履行成效评分

(得分越高评分越高)监督 1.88 0.71教育 2.59 0.73惩治 3.06 0.76预防 2.47 0.74

1.监督战略投入最大,但工作成效却最差。2004年4月7日,吴官正同志指出,“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举措”。何勇同志也指出,“派驻机构要把加强监督作为第一位的职责,做好对驻在部门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由此可见,监督是派驻机构最主要的职能。4 然而从我们的问卷调查来看,派驻机构在监督方面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最多,但实际效果最差。究其原因,首先是纪检组和党组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纪检组长作为党组成员当然有利于纪检组长参与集体决策,拥有投票权而不仅仅是列席会议,但是其是否要服从党组的决定是个矛盾。其次是监督的范围。目前,派驻机构的监督对象主要是驻在部门的党组及其成员,那么驻在部门的一般干部谁来监督?在许多部委,机关纪委的人员力量相对薄弱,而且往往是身兼数职,这都会削弱对一般干部的监督。第三,监督手段还相对薄弱。由于派驻机构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等都在还驻在部门,往往难以主动开展专项检查,而仅靠参加一些会议往往难以获得实际情况。

2.教育对象扩大了,但是工作机构和方式没有相应调整。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派驻机构在反腐倡廉教育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特别是以驻在部门的领导干部为重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在开展更进一步的、针对不同行业和人群的反腐倡廉教育方面,派驻机构就会在一定程度上遇到身份定位的困境。从本质上说,派驻机构是中纪委的一部分,是派出机构,其管辖范围仅限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这一级,而不包括各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在的全国范围内的系统。尽管在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中有一条是“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毕竟只是协助的角色。如何在全国本系统内展开有针对性的反腐倡廉教育,这应该也是派驻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

3.惩治方面办案人员投入不足,调查对象权限不清晰。派驻机构在查办腐败案件方面具有一定的职能。然而,由于工作对象仅限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而涉及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件往往由中纪委直接立案调查,派驻机构在查办案件方面的作用有限。对于大多数派驻机构来说,无论是自己立案的案件数还是初核的数量都比较低。何勇同志2006年3月9日在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负责人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比较薄弱。据统计,56个派驻机构2004年收到信访举报38252,比统一管理前的2003年增加了15.5%,2005年收到信访举报36747件,比2003年增加了11%。但是初核件2004年下降了14.3%,2005年下降了11.5%。据统计,56家派驻机构2005年仅立案71件,而且近80%都集中在11家派驻机构。有32家派驻机构该年没有立案,有20家派驻机构连续两年没有立案。如果廉政状况好,确实无案可查,当然是好事。但是在信访举报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很难想象因廉政状况很好而没有案件可查。[11]

4.预防主体不清晰,缺乏有效的腐败风险管理能力。党的十五大以来,预防战略受到了中央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我们对于预防战略的理解往往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派驻机构其实是一支天然的可以在预防腐败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力量。由于中国是单一制国家,腐败机会的行业性特征比地域性特征更加显著,因此预防工作更应该以行业为单位来推进。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派驻机构属于中纪委监察部,对于国家反腐倡廉建设的政策思路掌握清楚,本身也是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同时,他们的工作主要在驻在部门展开,对于该部门的业务工作也有一定的熟悉和了解。这恰好为派驻机构开展预防腐败工作提供了先天的优势。不同行业和部门的差别非常大,这就要求各派驻机构在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之下,要充分结合本行业和部门的特点,特别是腐败风险比较高的环节和部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有效的分析评判工作,并和驻在部门的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来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

三、派驻机构在中国反腐倡廉体系中地位和作用探讨

以上我们对派驻机构履行监督、教育、惩治和预防四项职能的情况进行了分析。然而,反腐败战略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此,还有一条很重要的就是各个反腐败机构的职能分工和相互协调。中国反腐败的机构设置相对复杂,在国家层面上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此外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也扮演一定角色。从中央的派驻机构来看,关键是处理两个关系。一个是派驻机构和中纪委职能部门,特别是第一到第四纪检监察室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内设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我们要从整个反腐倡廉建设的战略格局角度看待派驻机构的职能和作用。

1.中国纪检监察机关的人员投入比较分析。与香港、新加坡等亚洲最为成功的廉洁国家和地区相比,中国在反腐败方面的人员投入并不低。中国大约有36万专职的纪检监察干部,约占公务员总数的5%,占全国总人口的0.23‰;香港廉政公署有1300名工作人员,约占公务员总数的0.72%,占香港地区总人口的0.185‰;新加坡贪污调查局有85名工作人员,约占公务员总数的0.142%,占新加坡全国总人口的0.021‰。当然这么比较需要注意几个问题。一是纪检监察机关并不只有反腐败一项职能,还包括党的其它纪律和党风政风的其它方面。二是中国并不仅有纪检监察机关一支反腐败力量,各级检察院的反腐败局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在反腐败方面也有大量的人力投入。综合以上两个方面因素,我们觉得中国在反腐败方面的人员投入明显高于香港和新加坡。在人力资源配置方面,6 中国纪检监察机关中从事惩治工作的人员比例大约只有10%,明显低于香港和新加坡的70%。

2.如何合理界定派驻机构的职能。在中国的反腐倡廉工作体系中,派驻机构应该主要承担什么样的职能?应该怎么来评价派驻机构的工作绩效?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派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在教育、惩治和预防方面的作用有限。然而,派驻机构在这方面发挥作用明显是陷入制度困境的,主要表现为监督对象范围与本级干部管理权限不一致,监督手段有限,派驻机构的独立性不够等。派驻机构真的能够对驻在部门的党政“一把手”进行有效监督吗?由于其地位的特殊性,派驻机构在行使预防职能,推进制度建设方面应该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然而可惜的是,到目前为止成效十分有限。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更加清晰地界定和评价派驻机构工作的成效?

3.纪委的垂直管理悖论。在监管型政府建设的大背景下,过去一些年不断有学者呼吁在纪检监察机关中也实行垂直管理。应该说这样的提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基本不可行。《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由本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从这种意义上说,纪委是党的一个权力机关,而不是党委的内设部门。上级纪委可以在征得下一级的党委同意的情况下,向下一级纪委派出主要干部,但是下级纪委不可能是上级纪委垂直领导的机构。这与目前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有着本质的区别。

四、结论与公共政策建议

本文运用反腐败战略体系的分析框架,对派驻制度这一中国特色反腐倡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建立派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创新,是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载体。然而,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制度安排,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未来派驻制度向什么方向发展?在此我们提出几个方面的政策建议供参考。首先,进一步完善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制度,强化中纪委的领导。在2004年“统一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深化派驻机构改革,提高派驻机构的独立工作能力,将统一管理全面推进到省、市、县各级。其次,重新界定派驻机构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其在中国反腐倡廉战略体系中的定位。派驻机构在履行中国反腐败工作的四项战略职能中的作用应该有所侧重,要进一步强化其在预防腐败战略实施方面的作用。最后,改革监督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监督工作的有效性。我们要不断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督 7 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对关键领域和重要环节的监督成效,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扩大社会监督。

综上所述,派驻机构是中国反腐倡廉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派驻制度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的重要经验和制度安排。然而,我们现在对派驻制度的研究还远远不够。本文从中国反腐倡廉体系的宏观视角出发,围绕派驻机构的定位和职能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希望对于该领域未来的改革有所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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