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食品认证知识

2024-08-04

有机食品认证知识(共9篇)

1.有机食品认证知识 篇一

有机食品认证

同样的食品,只要标注“有机”,价格就要贵出一大截。可是,由于监管尚不完善,一些农场、中间商和商家打着“有机”幌子骗钱或个别认证机构“只要花钱就能买认证”的传言不绝于耳。记者了解到,从7月1日开始,有机产品将全面加贴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消费者可以在网络上方便地追溯到手中一袋有机大米的“身世”。

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官方网站上,相关通知明确,实际上从今年3月1日起,该部门已经正式启用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备案管理系统。有机产品生产企业应在销售的有机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含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及其唯一编号(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或者其标识。

今后,消费者可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的“有机码查询”栏目中,输入所持产品上的“有机码”,查询该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所对应的获证产品的基本信息。

2.有机食品认证知识 篇二

1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制度的发展状况

中国的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制度是由国内和国际市场的驱动建立的。首先由生产企业开始尝试有机生产,推动了相关有机标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最终建立了完整的有机认证认可制度。

1.1 制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促进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的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1,2,3]。《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于2005 年4 月1 日开始实施,明确规定了有机产品及有机产品认证的概念、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管、有机产品认证标志[1,2,3,4,5]、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互认、认证机构管理、认证活动实施、有机产品认证价格、认证违法罚款等。

随着有机产品成为部分消费者的热点,个别认证企业与认证机构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同时伴随着我国有机食品进口量逐渐增大,而原《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对于进口有机产品监督缺失。对此,国家认监委在原《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有如下变化:一是统一认证范围,设立《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制度》。二是建立证书编号和有机码制度,统一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三是强化“有机标识”的管理,取消转换标志。四是建立有机产品认证销售证制度,打造诚信链条。五是规范进口有机产品的监督,保护国内市场[1,2,3,6,7,8]。六是增加处罚力度,建立退出机制,淘汰不合格企业。

1.2 制定《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2005 年6 月1 日发布实施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目前为止一共修订过2 次,一次是2011 年,于2012 年3 月1 日起正式实施,与原版相比,内容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内容除包括目的和范围、认证机构要求、认证人员要求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还有一次是2014 年,对2011 年的修订版再次做出了细微调整,更加契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1.3 制定《有机产品(GB/T 19630—2005)》

《有机产品(GB/T 19630—2005)》 由国家认监委组织编写,于2005 年1 月19 日发布,2005 年4 月1 日开始实施。该标准共由《有机产品第1 部分:生产(GB/T19630.1—2005)》《有机产品第2 部分:加工(GB/T19630.2—2005)》《有机产品第3 部分:标识与销售(GB/T19630.3—2005)》《有机产品第4 部分:管理体系(GB/T19630.4—2005)》[9,10,11,12,13]4 部分组成。

2011 年国家认监委组织了对 《有机产品 》国家标准的修订,并于2012 年3 月1 日开始实施,标准号为GB/T19630—2011。与旧版相比,新版标准对有机生产中允许使用的投入物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有机生产基地要求所在地有比较好的环境质量,但并没有提出过高的指标。种植业产地环境要求如下:一是农田灌溉水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GB5084 的规定[1,2,3]。二是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 3095 中二级标准和GB9137 的规定[1,2,3,4]。三是土壤环境质量应符合GB 15618 中的二级标准。

从我国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的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制度是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契合实际的过程,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虽然目前仍有不足之处,但是从整个趋势来看,是不断具体细化的过程。

2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状况

2.1 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监管主要采取“认监委组织专项监管+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管”的模式进行。2014 年4 月1 日,质监总局正式发布实施新的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由原来的46 条增至现在的63 条,设立了认证标志统一编号制度、档案记录制度、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制度,保证获证有机产品具有可追溯性,并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

2.1.1 组织专项监督抽查。 自2008 年开始, 国家认监委连续对有机产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查。截至2013 年12 月31日,6 年实际抽查有机产品数量1 662 个,对应产品类别12类,涉及茶叶、大米、蔬菜、食用菌、水果、杂粮、酒类等产品,抽查产品覆盖27 个省区,6 年抽查覆盖率87.10%,涉及认证机构23 家。结果显示,在1 662 个有机产品中,共有25 个产品不合格,6 年抽查产品的总合格率为98.5%,宏观来看,有机产品认证质量处于较高水平。

2.1.2 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疫机构除配合国家认监委完成转型监督抽查外,还要对认证机构、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工作,其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013 年, 地方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共派出13 590 人次, 投入经费573 万元, 发现违规行业立案调查177 起。

2.2 认证监管存在的问题

2.2.1 执法力度需加强。 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约束,加强诚信自律的培训,做到有机产品可追溯、上市销售能控制、防范措施能跟上[1,2]。

2.2.2 防伪标志的超范围、超期使用。具体表现为上年度防伪标志未使用完下年度继续使用;不严格按照所申请包装规格加贴,常常超出监管系统自动审核所允许的订购产量[1,2,3];外购普通产品冒充有机产品。

2.2.3 防伪标识容易仿造。 因有机码在有机标志备案查询系统中可多次查询,没有预警措施[1,2],给不法企业提供假造防伪标志的可乘之机。目前,市场上已出现加贴防伪标志的假有机产品,对有机产业造成信誉损害。

3 结语

3.有机产品认证知识等 篇三

吉林省埃索质量认证咨询中心供稿

什么是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不同于“无公害食品”,更高于“绿色食品”。所谓有机产品就是通过有机农业生产体系生产出来的产品。而有机农业的特征是:不使用人工合成物质如化学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生产遵循自然规律,与自然保持和谐一致,采用一系列与生态和环境友好的技术,维持一种可持续稳定发展的农业生产过程;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也就是说,在具备这些特征的农业体系中生产出来的产品才可以申请有机产品认证。

申报有机产品的条件和要求

有机产品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原料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最小;高水平的咨询师的专业指导;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

有机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分为两层:一层是生产基本要求,第二层是加工和贸易基本要求。一)生产基本要求: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禁用物质;种子或种苗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污染;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二)加工和贸易基本要求:原料来自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和野生(天然)产品;获得有机认证的原料在最终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少于95%;只允许使用天然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有机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不允许使用人工合成的添加剂;有机产品在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应避免污染;加工和贸易全过程必需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包括相应的票据。

有机农业与人类健康

有机农业生产过程保证拒绝人为投入化学合成的物质,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各种污染的残留。现代各种肿瘤、心血管、早熟、畸形等疾病,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长期食用了高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残留的农产品,以及大量使用激素、防腐剂、人工合成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而生产的农副食品,经常食用有机食品,可以减少这些原因造成的疾病,现在西方流行的食物疗方法,应用的就是食用有机食品,逐渐减少人体内的毒素积累,起到治疗的效果。

什么是良好農业规范(GAP)

吉林省埃索质量认证咨询中心供稿

从广义上讲,良好农业规范作为一种适用方法和体系,通过经济的、环境的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措施,来保障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良好农业规范还有其它定义,如:GAP作为公认的术语用于与降低或防止食品污染的行为规范有关的国际法规框架。另外,该术语还有自愿、非法规性的意义,目前已广泛地被政府、社会组织和私人行业作为规范而采用,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包括农业生产者在内的食品供应链的特定要求。良好农业规范受到寻求食品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质量、生产效率、环境保护等各相关方,包括政府、食品加工业、食品零售业、种植业、养殖业和消费者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并在各国以政府和行业规范的形式得到建立和发展。

企业如何准备GAP产品认证

1.熟悉标准,认真阅读《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和良好农业规范系列标准,了解标准中的要求;

2.企业管理者、基地负责人和内部检查员应参加培训,以便更多了解CHINAGAP的要求和相关知识;

3.生产操作过程符合CHINAGAP控制点的遵守标准,遵循本国和出口目标国的法律法规,将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威胁的风险降到最低。并保存CHINAGAP操作过程中完整的农事活动书面记录。

4. 申请者在接受独立认证机构的检查之前,要积极配合认证机构提供有关的文字材料,并在检查地点、设施以及人员等方面给予配合。包括文件准备、地点和设施的准备、人员的准备。

5.在接受正式的独立检查之前,企业应该使用《CHINAGAP检查表》进行一次自我检查,验证是否符合了CHINAGAP的所有控制点(特别是一级控制点和二级控制点),并对不符合的地方进行记录和改进。

6.内部检查员应该对注册的地块上CHINAGAP操作体系的执行情况每年进行至少一次内部检查(自我检查)。重点是操作中的不符合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检查员的报告格式可以参考使用《CHINAGAP检查表》。

GAP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程序

1.适用范围:获得认证的农场/农场组织在获证后对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应依据本文件的原则。

2.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签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和认证机构的标识;认可该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获得认可);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农场名称和地址。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的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成员/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认证选项、认证级别;注册号;证书号;认证产品范围;对果蔬类如未经处理,应声明;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号;发证时间;证书有效期。

3.认证标志式样

4.申请有机食品认证企业 篇四

申请有机食品认证企业(单位),须按《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涵盖

如下内容的管理体系:

(一)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是阐述企业质量管理方针目标、质量体系和质量活动的纲领指导性文件,对质量管理体系作出了恰当的描述,是质量体系建立和实施中所应用的主要文件,即是质量

管理体系运行中长期遵循的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概况

(2)开始有机食品生产的原因、生产管理措施

(3)企业的质量方针

(4)企业的目标质量计划

(5)为了有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土地管理的措施

(6)生产过程管理人员、内部检查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7)组织机构图、企业章程等

(二)操作规程

所有的操作规程都是为了将《质量保证手册》具体化的程序和方法的文件,必须经过企

业内部的共同讨论通过并切实地实行。

1)作物栽培部分

(1)作物栽培部分操作规程

①种子和种苗的选定及处理方法

②田地的准备方法

③播种及育苗的方法

④基肥和追肥的制作方法

⑤基肥和追肥的施肥管理方法

⑥病、虫、草害防除的方法

⑦包括豆科作物在内的轮作制度

⑧对来自水源及周边的污染的防范和处理方法

⑨异常和办理发生时的处理或报告方法

⑩收获的方法(包括防止与普通农产品混合的措施和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2)原料收获的管理规程

①收获方法

②有机原料识别批次号编号方法

③从收获到出货的各道工序的批次号编号管理方法

(3)收获后的各道工序的规程

①从田地到加工厂的运送方法

②加工厂的接货检查程序

③筛选、加工、清洗的作业程序

④临时保管方法(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方法、有机标志等)

⑤包装程序

⑥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方法

(4)出货规程

①保管方法

②出货的程序(如何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方法)

③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5)机械、设备的维修、清扫规程

①使用前的清洗方法

②维修方法

③灭菌消毒方法

(6)客户投诉的处理

①投诉的处理方法

②投诉处理记录的完成方法

③投诉原因的调查、改正及预防措施

(7)给认证机构的报告及接受检查规程

①认证机构的检查计划

②年度栽培计划、实际栽培结果、收获累计、生产损耗及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分客户的

销售业绩

(8)记录管理规程

①完成和修订各种规程及文本数据的方法

②完成、修订后的新文本的使用方法

(9)内部检查规程

①内部检查的实施计划

②内部检查的责任和权限

③发现问题时的纠正措施

④改正措施效果的验证方法

⑤生产过程的检查实施程序

(10)教育、培训规程

①必要的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目的

②认证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的参加情况

2)生产加工部分

(1)有机食品的年度生产计划

①有机食品的年生产计划的制定

(何时、何地、谁、怎样决定了什么计划)

②计划变更的程序

(2)原材料的入库及保管

①原料入库时确认内容

②品质检查的方法和合格与否的判断标准

③不合格原料的处理

④合格原料的识别及保管方法

⑤记录的名称和方法

(3)机械设备的维修及清洗

①使用前后的清扫、清洗方法

②机械和器具的维修方法

③消毒方法及消毒后处理、对其效果的确认

④使用药剂的清单

⑤记录的名称和方法

(4)批号管理

①有机识别用的货物的批次号编号方法

②从原料到产品出货的各道工序的货物批次号编号管理方法

(5)出货

①产品的检查方法及标准

②不合格产品的处理

③合格产品的保管方法

④出货程序(与普通农产品的区分、向运输人员的交货)

⑤记录的名称及方法

(6)卫生管理

①工厂内外及相关设施的防虫防鼠方法

②对外委托单位的选择标准

③使用药剂的清单

④记录的名称和方法

(7)投诉的处理

①接到投诉时的对策

②投诉原因的调查、改正及预防措施

③记录的名称及方法

(8)给认证机构的报告

①同意接受注册认证机构的检查

②年度栽培计划、实际栽培结果、收获累计、生产损耗及不合格产品的数量、分客户的

销售业绩

(9)记录管理

①各种规程及文本数据的完成、修改方法

②完成、修改后的新版文本的使用方法

③记录名称

(10)内部检查

①内部检查的实施计划

②内部检查员的责任和权限

③发现问题及时改正措施

④改正措施效果的验证

⑤记录的名称

(11)合同内容的确认

①合同及定货要求事项的确认方法

②要求事项的传达及通知事项

③合同内容及定货要求发生变化时的措施

④记录的名称

(12)教育、培训

①必要的教育、培训内容和目的

②认证机构举办的培训班的参加情况

(三)记录的完成和保存

文本及数据、数据类文件的管理规程(保存时间3年以上)。

(四)内部检查

1、内部检查监督方法规程

2、对操作规程进行定期重新审阅、修订的规程

3、对生产进行检查和确认并提出改进意见的规程

4、对各类记录进行确认、签字认可规程

(五)合同内容的确认

为了确认和履行合同及定单要求的规程。

(六)教育和培训

对本企业参与有机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成员进行的必要的教育和培训规程。

二、生产过程控制体系

遵循《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企业生产过程控制体系:

1、产品必须来自己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方式采集的野

生天然品;

2、加工产品所用原料必须来自己建立的或正在建立的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采用有机

方式采集的野生天然产品;

3、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

准:

(1)有机食品在其生产加工过程中绝对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抗生

素、食品添加剂等,而普通食品则允许有限制地使用这些物质;

(2)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的产物及其衍生物;

(3)有机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跟踪管理体系,因此一般需要有一个

转换期。

4、有机食品在整个生产、加工和消费过程中更强调环境的安全性,突出人类、自然和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在整个生产过程采用积极、有效的生产措施手段,使生产活动对

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追综体系

(一)追踪体系的概念

追踪体系作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Codex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对可追综系统的定义表述“食品生产、加工、贸易各个阶段的信息流的连续性保障体系”。可追踪系统能够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追踪检查产品,有利于监测任何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通俗地说,该系统就是利用现代化信息管理技术给每件商品标上号码、保存相关的管理记录,从而

可以进行追踪的系统。

有机食品的可追踪是指对从最终产品到原材料以及从原料到产品的整个过程,根据生产日期、生产及加工记录、原料到货记录、仓库保管记录、出货记录等各种记录和票据必须是

可以追踪调查的。

1、追踪体系是一个记录保存系统,可以跟踪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销售全过程。

2、是有机生产的证据。

3、是检查员评估是否符合有机标准的重要依据。

4、是生产者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5、对于同时进行常规生产和有机生产的生产者,追踪体系尤其重要。

6、参考有机认证中心建议生产基地农事活动记录表,建立跟踪审查系统。

(二)追踪体系的好处

追踪体系的确立能带来如下的好处:

1、最终产品出现违反准则的情况时,能方便对违规事项的原因查找。

2、原因找到后,使需要回收货物的量最小。

3、消减回收费用。

4、因为能清楚地掌握原材料的出处,所以能分析、辨别所用原材料的风险度。

5、能在记录上使最终产品的品质保证成为可能。

6、符合ISO9000系列及HACCP的要求。

反之,如果产品未确立追踪体系时,一旦其最终产品发生问题就会遭受很大的损失。

(三)追踪体系的因素(种植业部分)

1、地块分布图、地块图

清楚地显示出地块的大小和方位、边界、缓冲区及相邻土地的状况,显示作物、建筑、

树木、溪流、排灌系统及明显标示等。

2、产地历史记录

1)产地历史记录能详细列举过去的作物种植和投入物的使用。通常包含地块号、面积、

有机种植或常规种植,作物品种和每年的投入物,投入物使用的数量和日期。

2)新购买或租借土地的生产者应要求得到原所有者签署的记录以前种植过程的陈述文

件(3年内)。

3)有机种植者全部名单。

3、农事活动记录

全部有机种植者、农事活动记录是实际生产过程发生事件的评细记录,如施肥、除草、防治病虫害、收获的日期的形式、投入物记录、天气条件、遇到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4、投入物记录

1)投入物记录详细记录了外来投入物的购买,包括种类、来源、数量、使用量、日期

和地块号的信息。

2)这些信息可记录在上面所说的产地历史记录和农事活动记录中,也可记在专用的投

放物记录表上。

3)记录应和地块号相关联,可以从收据和标签上加以区别。

5、收获记录

1)收获记录应显示地块号、收获日期、数量、等级等。

2)收获记录可以包含在农事活动记录中,也可单独记录。

6、贮藏记录

1)贮藏记录包括贮藏场地、方法、数量及地块号。

2)批次号可以在贮藏时产生。

3)贮藏记录应反映贮藏场清洁卫生条件。

7、销售记录

1)销售记录包括发票、收据、定单等等。显示销售日期、等级、批次、数量和购买者。

2)销售记录应指示哪些产品是经过有机认证的,证书号、销售者的地址。

8、批次号

1)次号是与生产地联系起来的代码。

2)批次号在有机食品的鉴别中,起着重要作用。

3)批次号的确定没有特定的标准,但一经确定就应连续使用。

4)批次号应指明地块号、收获日期等要素。

9、经认证的投入物

所有在产地中使用的投入物,必须经认证中心须认可或得到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

(四)追踪体系的要素(加工部分)

1、有机原料的收购、运输和储存。

2、加工过程。

1)是否和其他原料混合。

2)必须熟悉从原料到产品的整个加工过程。工艺流程包括原料来源及处理加工方法和

包装。

3)加工者和申请者要递交工艺流程图,检查员就是通过流程图核实产品的相关信息,

以及批次号。

4)包装。

3、仓储。

4、产品的销售。

5、批次号

1)批次号在有机产品加工中起着重要作用,加工者把批次号作为质量控制(QC)的目

的。一旦发生了质量问题,制造者就能把发生问题的产品分离出来,以便管理。

2)批次号一般由生产的日期等要素组成。加工者的批次号编号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

但应建立统一的批次号编号规则。

3)批次重新组合,就应分配新的批次号,并和前一次的批次号一起记入记录文件中,

以便保证跟踪的完整性。

7、装箱单(B/L)

装箱单是产品从一处转运到另一处的文件,包括了装载日期、原地点、目的地(接受者的姓名、地址)、产品描述、数量、批次号、运输工具、装卸者姓名。并在B/L上注明是经

过“有机认证”的。

(五)有害物质控制及卫生管理

1、加工常规产品的加工者在进行有害物质控制和卫生管理时,应以文件的形式记录应

采取的附加措施,以保证有机产品在存储和加工时不会受到污染。

2、在检查生产记录时,应同时检查与同一生产进程式相关的有害物控制卫生管理文件。

以确认跟踪记录与有机成品的一致性。

要注意“记录和记忆的区别”:

记录必须是在某一事实结束后尽快地将该事实记载下来,在实际工作结束后过了一个星期的就不叫记录,那只是记忆了。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变化,有可能搀杂进新的信息。

这就是失去了记录的意义。为了保证确保作为证据的能力,也需要尽快地作记录。

5.有机鱼认证流程 篇五

有机鱼认证流程

有机认证是有机农产品认证的简称。有机认证是目前一些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认可并大力推广的一种农产品认证形式,也是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认证形式之一。推行有机产品认证的目的,是推动和加快有机产业的发展,保证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的质量,满足消费者对有机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减少和防止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物质和农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

按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三位一体、整体推进”的战略部署,有机食品认证程序及有机食品标志已正式启用。

以下为大家介绍有机鱼认证程序

1、申请

申请者向中心(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申请者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书,领取检查合同、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有机食品认证的基本要求、有机认证书面资料清单、申请者承诺书等文件。申请者按《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

2、认证中心核定费用预算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项目情况,估算检查时间,一般需要2次检查:生产过程一次、加工一次,并据此估算认证费用和制定初步检查计划。

3、签订认证检查合同

申请者与认证中心签订认证检查合同,一式三份; 交纳估算认证费用的50%;

填写有关情况调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指定内部检查员(生产、加工各1人);

所有材料均使用文件、电子文档各一份,寄或E-mail给分中心。

4、初审

中国有机农业网

分中心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初审; 对申请者进行综合审查;

分中心将初审意见反馈认证中心;

分中心将申请者提交的电子文档E-mail至认证中心。

5、实地检查评估

认证中心在确认申请者交纳颁证所需的各项费用; 派出经认证中心认可的检查员;

检查员从分中心取得申请者相关资料,依据《有机食品认证技术准则》,对申请者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必要时需对土壤、产品取样检测。

6、编写检查报告

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该报告在检查完成2周内将文档、电子文本交认证中心; 分中心将申请者文本资料交认证中心。

7、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认证中心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调查表、相关材料和检查员的检查报告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提出评估意见提交颁证委员会审议。

8、颁证委员会决议

颁证委员会定期召开颁证委员会工作会议,对申请者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是否颁发有机证书的决定。

9、颁发证书

根据颁证委员会决议,向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证书。申请者交纳认证费剩余部分,认证中心向获证申请者颁发证书;获有条件颁证申请者要按认证中心提出的意见进行改进做出 中国有机农业网

6.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全文 篇六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 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有效跟踪检查,以保证认证结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十五条 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应当在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方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

第三章 有机产品进口

第十七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主管机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评估申请,国家认监委受理其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

评估可以采取文件审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向中国出口有机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机产品认证体系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的,国家认监委可以与其主管部门签署相关备忘录。

该国家或者地区出口至中国的有机产品,依照相关备忘录的规定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未与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产品,拟作为有机产品向中国出口时,应当符合中国有机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条 需要获得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的进口产品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统称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委托。

第二十一条 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和文件,其中申请书、调查表、加工工艺流程、产品配方和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投入品等认证申请材料、文件,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版本。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不予受理其认证委托。

认证机构从事进口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认证检查记录和检查报告等应当有中文版本。

第二十二条 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第二十三条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入境验证,查验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作为有机产品入境。

必要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对申报的进口有机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验,验证其产品质量是否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

(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获证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四)认证证书和检查报告复印件(中外文版本);

(五)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格式、编号规则和认证标志的式样、编号规则。

第二十六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七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

(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

(四)认证类别;

(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认证证书进行变更:

(一)认证委托人或者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名称或者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产品种类和数量减少的;

(三)其他需要变更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30日内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四)其他需要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15日内暂停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为1至3个月,并对外公布: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

(二)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或者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且经认证机构评估在暂停期限内能够能采取有效纠正或者纠正措施的;

(三)其他需要暂停认证证书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在7日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强制要求或者被检出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禁用物质的;

7.有机茶的资格认证都有哪些 篇七

近些年,有机茶可谓在茶叶市场异常的火爆,有很多的人都开始选择和这种纯天然种植的健康茶叶。

而有机茶的资格认证也是非常严格的,可以说是是需要重重地认证,才能够最终被标上有机茶的资格。

有机茶的生产资格把关也非常严格,生产许可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年必须重新评审合格后方可颁证。

目前有机茶国际、国内主要的认证机构如下:

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IFOAM)认证

日本有机食品认证协会(JONA)JAS认证

美国国际有机食品标准(NOP)认证

欧盟国际生态认证中心(ECOCERT)认证

国际有机作物改良协会(OCIA)认证

瑞士生态市场研究所(IMO)认证

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OFDC)认证

杭州中农质量认证中心(OTRDC)认证

正因为近乎苛刻的要求,虽然有机茶在中国的发展已经10多年,发展依然缓慢。目前我国有机茶产量5万担,不足全国茶叶总产量的2%。有机茶面积45万亩,占全国茶园总面积的1.6%。

8.宁夏清真食品认证规范 篇八

发表日期:2011年9月16日 【编辑录入:base】 共有 279 位读者

1.目的:为保障宁夏清真食品认证工作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国家计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国际认证通则》,特制定《宁夏清真食品国际认证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加工、销售出入境清真食品企业及其产品认证申请、受理、专家评审、审查、决定、发证和监督等工作。

3.职责: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依法实施宁夏清真食品出入境认证工作。

3.1认证中心所属认证部(以下简称认证部)负责接受清真食品认证的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和送达受理文书,向有关专家组和部门移送申请材料。

3.2认证部负责调派专家评审组,组织实施评审,监督检查评审工作,核查评审书面报告,提出审核意见,报认证中心法定负责人审定,出具送达认证书,对外公示认证登记信息。3.3专家评审组接受认证部的调派,对申请企业进行文件审核和现场审核,做出评审报告。

3.4认证中心的法定负责人,决定是否准予清真食品认证许可。4.认证人员资格:认证检查人员应当具备清真食品生产、安全及认证检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历,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经宁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专业培训取得清真食品认证执业资格证书。

5.认证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6.认证工作程序

6.1办理认证的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组对申请材料的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企业补充材料和企业进行整改的累计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办理认证(受理、审批)的工作时限之内。6.2认证申请 6.2.1

申请人所应具备的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和《清真食品准营证》的企业,对于入境的清真食品企业及其产品应当出具国际相关的HALAL认证文件。

(2)生产、加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宁夏回族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

(3)已按照以上基本认证依据和相关专项技术要求,建立和实施了文件化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一般情况下体系需要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6.2.2

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申请表》,并提供认证所需要的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出申请。6.2.3.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文件材料:

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经营许可证、清真食品准营证(或国外的HALAL认证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编号(如正在报检者,可出具《食品经营卫生许可证》)、企业的人事管理文件、厂区的平面图、产品工艺流程图等与清真食品认证有关的材料。6.3认证受理 6.3.1

认证部接受申请书时,应当向声请人公布以下信息:(1)认证范围;(2)认证工作程序;(3)认证依据;(4)认证书的有效期;(5)认证收费标准。6.3.2

认证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审核人应当当场告知,或填写《认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通知申请人在10日内补齐。申请人逾期未补正材料,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认证部向申请人签发《自动撤回认证申请通知书》。6.3.3

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认证部作出受理决定,向申请人出具《认证申请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专家评审工作期限。申请事项不属于清真食品认证范围的,认证部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认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公章,退回申请材料。6.4专家评审 6.4.1

认证部应在作出受理决定的2个工作日内指定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将评审报告报认证部。6.4.2

专家评审组

(1)专家组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必须是奇数);(2)成员包括伊斯兰教界权威人士、清真食品方面专家、清真食品管理的官方代表。

(3)清真食品方面专家、清真食品管理的官方代表必须有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4)以上人员必须经过清真食品认证的相关培训,经宁夏清真食品认证中心专业培训取得清真食品认证执业资格证书。(5)身体健康,并有健康证明。6.4.3 文件审核

专家评审组应当在接到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核,提出意见。6.4.4 现场评审 6.4.5

.1文件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专家评审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现场评审工作计划,并通过认证部联系申请人进行并完成现场评审。6.4.5

.2专家评审组实施现场评审时,应在申请人企业召开见面会,由专家评审组组长向申请人告知评审项目、依据、范围、方法和评审程序、保密规定及廉政承诺等。6.4.5

.3现场评审结束时,专家评审组应召开总结会,告知现场评审的初步结果。现场评审发现不符合项的,填写《不符合项及跟踪评审报告》,告知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并申请人应当在评审记录和不符合项报告上签字予以确认。6.5跟踪评审

申请人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后,应当向专家评审组提交书面的不符合项报告。专家评审组在收到不符合项整改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不符合项的跟踪评审。6.5.1

评审报告上报

专家评审组在完成现场评审和跟踪评审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实施现场评审的其他材料,提交认证部。6.6审查与决定 6.6.1 审查

认证部接到专家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评审程序、评审记录、评审报告及评审结果等进行书面核查,提出对申请人清真食品认证评审的审查意见,报认证中心法定代表人批准。认证部在报审中心法定代表人前可以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6.6.2 决定

认证中心法定代表人根据认证部提交的报批材料和审查意见,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认证的决定。6.6.3 发证

认证中心法人代表在作出准予认证的10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认证的,签发和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对不准予认证的,签发和送达《评审不合格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认证的理由。认证中心负责对外公布获证企业的名称、企业地址、认证产品的类别、认证编号及有效日期等相关信息。6.6.4对认证决定的申诉

申请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诉,该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一个月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6.7监督 6.7.1

监督类型与频次 6.7.1

.1认证中心认证后,要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这些检查监督包括1年一次的定期监督和日常、随机监督。6.7.1

.2获证企业的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认证中心可进行临时检查,并根据情况增加监督频次。6.7.1

.3季节性产品可将定期监督的时间定为生产季节或生产旺季。6.7.2监督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清真食品安全体系的保持和变化情况(2)消费者投诉情况;(3)涉及变更的范围。

(4)对上次审核时提出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纠正措施的审查;(5)适当时,其他选定范围。6.7.3

监督结果的评价

获证企业经监督审核合格的,认证中心应作出保持其认证资格的决定。否则,由认证中心暂停、撤销或注销其认证资格。6.7.4信息通报制度

为确保获证企业清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认证企业必须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部通报以下信息。(1)清真食品企业、人员、产品、工艺、环境等方面变更情况。

(2)消费者投诉和有关部门的检查中发现严重危害清真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

(3)有关清真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

(4)其他影响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重要信息。6.7.5 信息分析

认证中心应对上述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包括增加监督审核频次、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6.8变更

在认证有效期内,变更生产设备、技术流程、厂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生产增项的情况下,凭有效证明文件并填写变更申请表向认证部变更申请。认证中心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经过组织现场审查后,作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作出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对准予变更的,重新签发和送达《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对于不准予变更的,签发和送达《评审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对于已发生影响清真食品文化安全体系变更的,认证中心可收回《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证书》。6.9认证效力和时效 6.9.1

认证效力。

清真食品认定标准权属获得以后,只能由申请企业所有,其分厂和加盟连锁经营者必须重新申请认证。6.9.2

认证的时效 6.9.2

.1认证有效期

企业认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可填写《续认证申请表》办理重新认证手续。认证中心在有效期届满时作出是否准予重新认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视为准予重新申请认证。若不允许重新认证的,要书面说明理由。6.9.2.2年检

在认证有效期内,认证中心实行年检制度,申请人需上报有关材料。年检时间按发征日期计算。6.9.2.3重新认证

连续年检两次以后,申请人必须办理重新认证手续。重新申请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减免现场审核程序。7.认证证书

7.1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7.2认证证书的管理 7.2.1

暂停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企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证中心应当暂停其使用认证证书。

(1)获证企业未按规定使用证书的。

(2)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企业管理体系和产品不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尚不需立即撤销认证证书。(3)获证企业不接受认证部的监督。

(4)企业资质、产品出现变更,没有及时声明、申报的。7.2.2

撤销认证书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其认证资格。(1)监督结果证明获证企业管理体系或产品严重违反《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认证通则》要求,立即撤销其认证证书。(2)认证书暂停使用期间,该企业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3)获证企业出现清真食品安全严重事故的。(4)获证企业坚决不接受认证部对其实施监督的。(5)企业资质存在造假现象的。(6)擅自转让和延伸认证资格的。7.2.3

注销认证证书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部应当注销其认证证书。(1)认证依据变更,获证企业不能满足变更后的要求的。(2)认证证书超过了有效期,获证企业未申请重新认证的;(3)获证企业申请注销的。8.收费

9.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篇九

1.认证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申报绿色食品的书面申请书并提交从中国绿色食品网上下载的企业论证材料,包括《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资料。

2.受理及文审

省绿办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并对申请认证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

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省绿办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首次会议、实地检查、查阅记录、随机访问、总结会五个环节。现场检查合格,检查员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申请人将样品,《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4.环境监测

省绿办对申请认证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进行调查,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出具环境监测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及监测情况表》,报省绿办。

5.产品检测

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对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省绿办。

6.认证审核

产品检测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合格后,省绿办签署审查意见,并连同企业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处。

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

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及时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7.认证评审

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进行全面评审,并做出认证终审结论。

8.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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