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二孩政策宣传资料

2024-07-05

单独二孩政策宣传资料(通用7篇)

1.单独二孩政策宣传资料 篇一

【河郭乡】召开单独两孩政策学习培训会

为迅速推行河北省单独两孩政策,按照市人口与计生委工作要求,8月15日下午,河郭乡召开“单独两孩”政策学习培训会,各村计生专值、以及全体计生协会会员参加此次培训会。

会上,有关负责人传达了市“单独两孩”政策实施业务培训会精神,详细讲解了2014年5月30日正式启动实施的《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等有关问题的解释,从启动实施单独两孩的目的意义、修改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独生子女的认定、时间节点以及“单独两孩”生育的办理流程和要求等,进行了一一解读。

单独两孩政策解读

首先是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妻再生育,实行再生育审批,申请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地申请再生育。符合在我省申领生育证的单独夫妇,应按《河北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县级或市级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为了保证“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的公开透明,省卫生计生委制定了严格的监督流程。对拟批准再生育的单独家庭,在单位、村(居)委会公示10天并逐

级公布监督电话,群众可通过举报电话监督。省级举报电话为87046044,也可直拨12356计生热线举报。

适用范围和对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或者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即夫妻只生育(含收养)一个子女或生育(含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现只存活一个子女。

3、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即本人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依法收养的独生子女视为独生子女(依法收养以县级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为依据,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前形成收养事实的以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为依据);非法生育或收养的独生子女,依法征费并已发给《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的,也视为独生子女。

办理再生育手续应提供基本材料

1、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籍登记卡、结婚证;

2、已生育(包括收养)子女户籍登记卡;

3、第一个子女生育证件或乡级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第一个子女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应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结论证》);

4、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由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新政策将带来三大利好

首先,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据测算,在现行生育政策下,全省劳动年龄人口持续减少,到2025年全省劳动人口将下降到5140万人,总人口占比将由

2010年的74.63%降至66.82%。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保持合理劳动力规模,延缓老龄化进程,增强经济发展活力。

其次,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可以在政策上减少“独二代”家庭出现,改善家庭代际结构,提升家庭抵御风险和养老照料能力,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也有利于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

第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一是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减缓出生人口在达到峰值后过快下降的势头,起到调峰填谷作用,避免大起大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二是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可缓解人口老龄化程度,降低人口负担系数,改善人口年龄结构。

将采取系列措施科学应对

为实施好“单独两孩”政策,省卫生计生委日前组织开展了独生子女家庭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显示:全省目前有单独一孩家庭63.15万户,其中确定生育二孩的家庭有20.49万户,占32.44%。我省将采取系列措施科学应对。

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一定程度上会集中释放生育潜能,可能会出现出生人口增加。预计未来3—5年全省每年新增6.5万人,之后新增出生人口将减少至4万人左右。全省政策内总和生育率将进一步升高,短期内全省总和生育率将升高至1.85左右。

我省将采取系列措施科学应对: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和配置卫生、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促进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出生人口变动情况调查,建立

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正确判断政策的影响和未来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加大计划生育工作力度,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政策外多胎生育。

此外,还将加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儿科服务设施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开展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加强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开展孕产期保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补服叶酸、产前筛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治等工作,全面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好孕产妇和婴幼儿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咨询指导,积极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筛查管理,加快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的建设,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转诊、会诊网络,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有效,切实保障母婴安全。

2.单独二孩政策宣传资料 篇二

通过过去40年来实行的计划生育国策看来, 近年来人口出生率一直维持在极低水平, 而我国在世纪初已进入老龄化国家, 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岁以上人口约占14%, 即人口构成模型向“倒金字塔”转变。故2013年12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六次会议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决议》, 该决议表示, 父母之间只要有一方是独生子女, 该夫妇即可生育两个孩子。依据该政策, 至2014单独二孩政策在20多个省实施。旨在通过该政策的实施来调整我国的人口构成, 缓解因老龄化带来问题。

二、1960年代来我国人口政策的变迁

纵观我国人口和生育政策的发展, 大致可分为70年代前和70年代后两个阶段。70年代前我国的人口和生育政策并不明确, 处于初步探索阶段。70年代后我国的人口和生育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逐渐更新和完善。

70年代前, 由于生产发展的需要, 我国人口迅速增长。该发展趋势一直延续到60年代初期。直到大跃进失败, 我国人口过多的严峻形式已经不容置否, 且迫于三年困难时期结束后我国经济发展的缓慢, 控制人口和节制生育的计划逐渐被提上政府议程。随即颁布《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的公告, 在部分省县号召计划生育, 但由于当时的政治环境使得计划生育的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我国的人口发展又处于了盲目发展的状态。

而70年代后, 先是70~80年代我国逐渐形成了限制人口增长的“晚、稀、少”政策。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动乱, 我国的经济逐渐下降, 人口的数量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本来尖锐的社会问题更加显著。随后集中在整个70年代, 该政策被提到议程上, 进行了不断地丰富, 对控制人口增长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 人口惯性依然存在, 80年代后, 我国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总和生育率都有一定的增长。因此, 独生子女”政策, 即紧缩的一胎化政策在全国开始推行。

进入90年代, 标志着我国的生育政策逐渐多样化和人性化。1991年5月, 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现实的生育状况和人口数量提出了《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并对具体的人口数量做了预测。2001年12月29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使得原来的政策性规定更加法律化和规范化。2013年11月15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被公布, 该《决定》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意义和进一步完善做了具体的分析和规定。[4]该《决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生育政策在21世纪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对我国今后的政策调整和完善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影响人口政策变迁的因素

自上世纪60年代来我国人口政策的转变, 主要围绕70年代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中心。故主要围绕计划生育政策为主的人口政策为对象, 分析前后影响其变化的因素。

(一) 社会转型的宏观背景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 标志我国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过渡到社会主义革命时期;20世纪70年代后期则逐步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由此可见, 人口政策调整是伴随社会结构的调整而调整变化的。新中国成立初, 人口的增长带来的问题能够被及时提供的就业岗位所掩盖, 而在经历了三年自然灾害之后, 我国人口又一次快速增长, 此时国家人口与资源矛盾突出, 人口的增长不能适应社会的转型, 故在70年代后进行了生育政策的调整。

(二) 人口快速增长对社会经济的滞后影响

建国初, 因生产力的解放, 促使了大批失业人群就业问题得到解决, 这使得当局的政府部门产生了偏差的认知, 认为只要发展生产力就能解决失业问题。对人口形成放任自由的态度, 再加上传统的“多子多福”的概念导致人口增长的第一个高峰。而伴随人口的增加教育住房就业资源等问题频出, 人口快速发展给经济发展带来的滞后的影响, 使得当局国家领导者认识到需要制定相关政策限制人口过快的自然增长, 故在70年代初期, 成立计生领导小组、计生机构等, 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启动。而在80年代推行的独生子女政策, 使得计划生育政策得以完善。

而新世纪来, 伴随我国迈入老龄化国家行列, 自上世纪70年代初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 仅通过实施严厉的计划生育政策, 我国人口发展模式实现了由“三高”向现代型的转变, 实现了世界人口发展的奇迹。但是相同的这样的人口政策带来的结果也具有两面性, 近年来就该政策的实施形成了功绩论和问题论两派。前者认为, 计划生育为经济发展提供了40年的人口红利。[5]而后者认为, 40多年计划生育特别是30多年独生子女政策制造了一系列重大人口安全隐患和经济社会风险问题。[6]于是有了2013年来新出台的“单独二孩”政策对计划生育政策的修订。所以无论是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 曾一度放开的人口政策, 或是在当今社会因面临老龄化社会而重新调整实施的“单独二孩”政策, 都体现出基于人口发展对经济的影响, 而相应需要做出的人口政策调整改革。

(三) 社会变迁带来的生育观念的变化

由传统的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作为物质基础, 儒家传统文化为信念支持, 加之维护统治需要及传统继承制度上形成的“早, 多, 男”生育价值体系, 逐步转变为围绕“晚, 稀, 少”的生育政策, 形成的“晚生晚育, 优生优育”观。

“单独二孩”政策的推出, 正处于传统生育观念转型时期, 传统联合家庭中, 老一代祖辈与当前年轻夫妻生育观发生剧烈碰撞, 如何在这样生育观转变背景下适当调整人口政策是给政府做好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四、社会工作视角下新时期下人口政策改进的政策建议

(一) 基于改变生育观念的一般建议

当前国内研究成果中提到的建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入, 一方面强调依然要坚持国情的推进计划生育的国策。同时, 政策的调整也应结合实际, 不同地区不同条件的处理, 因为我们的人口分布是不均匀的, 因此人口政策不搞“一刀切”。具体又包括完善教育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而针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的养老体制和社会福利制度与完善养老资金投资渠道等。在生育观念方面, 强调加大宣传作用, 从宏观层面营造“男女平等”的观念氛围。禁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提高社会经济水平, 尤其加大对农村地区的经济建设, 通过改善生活物质条件, 来影响原先根存于农村的生育观。

(二) 社会工作宏观方法对人口政策调整的介入

宏观社会工作亦称做社会工作宏观实践, 是指在机构和社区内引导积极的社会变迁的相关专业活动。主要包括社会政策、社会工作行政及社区工作三个方面, 前两者的服务对象是机构而非直接的案主, 又被称作间接工作方法, 而后者的工作项目也来源于社会政策, 同时需要借助社会工作行政的技巧进行实施。

1. 社区工作方法层面

社区教育主要是通过社区家庭教育模式在社区的婚育年龄成员间开展服务活动, 它相信每个人都有学习和提高生活的能力, 在社区中, 工作者完全承担倡导者, 组织者和各种教师的责任。对于新时期提出的人口政策, 同时针对这一婚育群体当前的需求, 包括结婚生子及接下来的教育抚养等, 为了更好的使这一群体的需求在政策范围内得到更好的满足, 社区工作者通过具体的在社区内进行政策教育的倡导, 组织社区内成员进行“单独二孩”等最新人口政策的讲解分析并与社区成员进行分享讨论, 使得适龄婚育的群体能够全面把握政策动态, 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生育, 树立正确生育观。

此外, 在社区教育的过程中, 针对社区成员的“学习反馈”, 社区工作者及时的进行整合, 同时向上级组织反馈社区成员针对政策中的新要求, 以此向外倡导政策的修订与完善, 即实现人口政策与居民需求的充分结合。

2. 社会工作行政层面

是指将社会政策转换为社会服务的过程, 具体到社会工作机构即通过一系列管理活动, 保证机构的高效运转, 输出有效社会服务的过程, 其直接服务对象不是案主个人而是社工机构。

(1) 政府层面的社会工作行政

是政府的社会福利主管部门按照社会福利的政策和法律, 在他们的领域的各种技术和策略的使用工作中, 解决、预防和治疗社会问题。在人口政策方面, 各省、市、区政府的民政部门积极落实中央政策的工作内容, 注重因地制宜, 促进各地区的人口政策科学、有效的落实。

(2) 机构层面的社会工作行政

承接政府层面的社会工作行政工作, 就机构所在区域, 明确辖区内符合政策要求的服务对象范畴, 并制定服务方案及服务标准, 进一步组织相关人员对有需求的服务对象群体开展具体微观的社会工作服务, 包括开展互助小组、个案访谈等。

同时, 在针对人口政策的实施方面, 机构本身要注重发展一套计划以建立和维持有效的社区关系, 以促进具体服务的开展。此外在服务开展中要进行预算与设施维护, 以及对服务成效进行总结评估, 以提升服务质量, 给相关部门及利益群体以交代。

3. 社会政策层面

(1) 公共医疗卫生政策方面

具体包括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两个方面, 针对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的夫妻, 在政策方面进行倡导维护其权益, 特别是在生育二胎过程中可能面临的相关医疗服务及生育后“第二孩”的医疗服务两个方面。促使建立新人口政策的配套服务政策。

(2) 公共教育政策方面

同样的, 政府有必要加大公共教育投资力度, 确保新生人口能够接受充分的基础教育, 同时设立完善的高等教育体系, 培养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人才。

(3) 针对专门人群的社会政策体系方面

当代国际上的社会政策体系多以普遍的社会大众作为服务对象, 其中涉及特殊的服务对象又主要是“老幼残妇”等这些群体。而伴随“单独二孩”政策的推出, 选择响应政策生育二胎的这一群体, 可以作为新的“特殊人群”进行社会政策的保护。

五、结语

当前实施的“单独二孩”政策, 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老龄人口的增加及社会成员生育观发生转变等多方因素的作用, 作为实施40多年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一政策作为它的补充, 尝试解决旧的人口政策带来的出生率严重下降、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等社会问题, 其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不足之处。而作为新世纪社会治理领域的新秀, 社会工作在人口政策领域也同样能够发挥不容小觑的作用。

摘要:在计划生育国策40年来影响造就我国人口发展奇迹的光环下, 伴随人口老龄化、男女性别比严重失衡等社会问题, “单独二孩”政策酝酿而出。文章通过大量文献阅读参考的形式, 对自建国至今的人口政策进行回顾, 并从社会结构变迁、人口对经济影响及生育观念转变三个主要角度分析了政策演变的原因, 并基于此, 引入社会工作的三大宏观方法对现行的人口政策如何更好的与社会成员需求结合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人口政策演变,社会工作宏观方法,生育观念

参考文献

[1]张翼.中国人口控制政策的历史变化与改革趋势[J].广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08) .

[2]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文献汇编 (1981~1991) [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2.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 (2013-11-15)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11/15/c_118164235.htm.

[4]《人口与经济》编辑部.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为新机遇和新起点努力开创新时期——全面解读中央《决定》[J].人口与计划生育, 2007 (02) .

[5]徐俊, 风笑天.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责任与风险[J].人口与发展, 2012 (05) .

[6]朱秋莲.建国以来党的人口生育政策变迁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 2013.

3.“单独二孩”政策为何遭冷遇 篇三

研究认为,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单独二孩”政策落地实施,已经一年了。在这一年里,并没有出现官方预期的“婴儿潮”。在新的生育政策实施之初,国家卫计委曾预计,每年将新增人口200万。然而,这一预期却遭遇了“冷淡”的现实。在国家卫计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监督局监察专员赵延配确认,实施单独二孩政策以后,提出生育二孩申请家庭只有70多万,“这确实和预期有一些差距”。

有关社会学家认为,民众对“单独二孩”政策反应平淡并不奇怪。目前,青年人承受的家庭、工作以及社会压力都比较大,生活成本高,生养孩子的成本更高。“没有充足的物质基础做前提,人们往往不会选择生二胎。这既是许多人的理性判断,也是面对社会现状的无奈选择。”

专家认为,单纯依靠放开“单独二孩”政策来提高生育率并不现实。正是因为长期以来在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户籍制度以及医疗、卫生、教育等方面的配套与公众的现实期待有较大差距,使人们难以消除后顾之忧,因此,虽然对“单独二孩”有所期待,但又很纠结。

还有学者认为,申请人数低于官方预期显示中国人的生育观念已改变。《二十年城乡居民生育意愿变迁研究》发现,城市居民的理想子女数呈现出随年代发展而逐渐下降的趋势,在上世纪80年代是以一二孩为主,90年代以后则是以一孩为主。而据2010年的统计,北京市育龄男女中约有10%选择不要孩子,北京、上海、广州等大中城市中已经有60万个“丁克”家庭。

不愿生育致使人口下降的状况,在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很普遍,如欧洲各国及俄罗斯,东亚的韩国、新加坡及台湾地区,政府补贴鼓励生育也扭转不了人口数量降低的大趋势。据日本厚生劳动省2012年的《人口报告》,享受高度现代化生活的日本青年人,有20%将一生不婚不嫁,低生育率将导致日本人口减少三分之一。

我国似乎正在进入这些国家的行列。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令人震惊,总和生育率之低已严重影响到人口正常的代际更替,老龄化加剧,年轻人却越来越少。谁来为社会创造财富?谁又来赡养老人?

面对这样的现状,我们必须引起警惕。应在开放单独二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我国人口政策的步子是否可以迈得更大一些,让我国的人口结构能够更加合理。

4.军队最新单独二孩政策 篇四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精神,结合军队实际,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军队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军队人员,包括现役军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配偶是农村居民,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

第二款修改为:“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分别向所在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女方户籍所在地的规定取得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并经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方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三款修改为:“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接到育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后,应当在30天内予以批复。”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生育子女的时间间隔,应当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再婚家庭双方再婚前累计已有两个子女,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符合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并取得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证明或者生育服务证,经师(旅)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报军级单位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批准,方可再怀孕生育一个子女。”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军队建立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基础设施和技术手段建设,开展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出生缺陷干预、不孕不育症治疗等工作,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五、第十九条修改为:“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研究,有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育龄夫妻享有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和安全保障权。提倡无生育第二个子女意愿或者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

七、第三十条修改为:“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晚育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时,除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90天。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产假的规定执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女军人、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女文职人员、女非现役公勤人员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规定享受98天产假。”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男方为军队人员,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八、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女方户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所在单位应当收回其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发给的全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并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降职(级)或者降衔(级)以上处分;当事人是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本决定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5.四川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宣传资料 篇五

政策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

(二)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

(三)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

实施时间

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将《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删去第十四条第三、四、八项,标志着我省启动施行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政策,即我省 “单独两孩”政策自2014年3月20日起正式施行。

办证流程及须知

一、网上申请:请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正确选择申办地(女方户籍地为准,否则申请将被退回并要求重新选择申办地)。

二、审核确认:对直接现场申请办理的,录入相关信息下载 “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后,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审核确认。对网上预约申请办理的,请在接到预约受理短信后,进入“预约查询”下载并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申请再生育审批表”后,先到男女双方户籍地村(居)委会、男方户籍地乡(镇、街道)签字盖章,然后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审核确认。

现场审核确认所需资料:

符合第一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自愿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符合第二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乡镇(街道)关于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的证明1 份;

符合第三种情形的需提供男女双方身份证(现役军人提供士兵证或军官证)、男女双方户口薄、双方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法定机构出具的《收养证》复印件1份;

现场确认时请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申请人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三、公示上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在收到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并上报县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审批。

四、审批发证:县人口计生(卫生计生)部门经集体讨论,在7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再生育的结论。对批准再生育的,直接打印《生育证》,由乡(镇、街道)统一领取后再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批准再生育的,由乡(镇、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

特别说明:办理时限以申请人到现场审核确认后,乡(镇、街道)正式受理时间起开始计算。

网络预约申请办证网址:12356.scpip.cn

怎样预约申请办证?

符合生育单独两孩的夫妇,可以通过两种方式预约报名:在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报名和登录“四川省计生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单独两孩政策预约审批子系统”网站报名,网址为12356.scpip.cn。

打开单独两孩政策预约审批子系统,主页面显示为3个选项框:政策咨询、预约申请、预约查询。点击“预约申请”栏,按照网上预约系统的提示,将信息一步一步录入后,点击确认提交,申请人的手机就会收到一条预约成功的短信,上面注明了预约号,待资格审核通过后,由系统短信息通知申请人到现场交纸质材料。

通过网络预约报名的申请人,在预约受理后,需要打印审批表,由村(居)签字盖章,然后携带相关材料到乡镇计 生办现场办理,工作人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查,公示完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申请人进行预约报名时,需要填写4项资料,包括女方信息、男方信息、子女信息以及申请材料。另外,申请人可以在该系统的“预约查询”一栏里随时查看办证进度。

《通知》解读

2014年3月20日省计生委下发了《关于做好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14]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办证程序、审批时限和申请办理地点。优化办证程序

在新政策中,省人口计生委制定了“本人申请、村(居)证明、乡镇(街道)审查上报、县(区、市)审批发证”的简易工作程序,并全面推行单独家庭申请再生育网上预约,实现申请、核查、审批、发证全程网络化。为了提高办证效率,我省再生育审批程序实行“一改、三减少、四取消”。

“一改”,即将原来的只能书面申请改为可网上申请(预约),也可以现场申请和预约;

“三减少”,即减少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减少计生部门的审批时限;减少公示时间;

“四取消”,即在清楚申请人状况的情况下,取消乡镇(街道)计生机构对申请人作调查笔录的程序;取消对批准后的申请人下达“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和送达“批准再生 育决定书”的程序;取消对《生育证》有效的规定;取消基层附加的不合理的再生育审批程序。

四川省计生网上便民服务平台———单独两孩政策预约审批子系统已正式启动运行,符合条件的夫妻可通过网络,填写女方信息、男方信息、子女信息、审核资料等信息进行预约申请办证(网址:12356.scpip.cn)。网上预约审批主要包括“网上申请、审核确认、公示上报、审批发证、动态监测”等5大流程。

在户籍地居住夫妇通过网络预约申请办证后,可随时查询办证进度。流动人口也可通过网络异地向户籍地申请,委托他人到户籍地办理。

网上预约审批时限缩减为22工作日

《通知》对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时限作了进一步说明。审批时限从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间,即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受理日起计算(不是从网上预约日起算),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不得超过22个工作日。也就是说单独两孩的再生育审批时间期限由原来的90天缩短为22个工作日。

生育证无时限,生育后将失效

我省全面推行单独两孩申请再生育网上预约,实现申请、核查、审批、发证全程网络化。实行“一改、三减少、四取消”,制定了“本人申请、村(居)证明、乡镇审查上报、县(区、市)审批发证”的简易工作程序。在“四取消”方面,取消了《生育证》的有效规定。《生育证》不规定有效,批准对象生育小孩后自动失效。一方户籍在川也可申请两孩,但需经委托

《通知》明确,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双方均为我省户籍,或女方是我省户籍的,原则上在女方户籍地申请办理再生育手续。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男方为我省户籍、女方为外省(区、市)户籍,且符合我省再生育政策的,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可在我省申请再生育,办理《生育证》。

政策解释

三类“单独家庭”可申请生二孩

根据国家卫计委的相关规定和四川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际情况,以下三种情形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一类:“夫妻一方是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的”情形,这是我省单位独两孩政策的主要人群,是指申请再生育夫妇为独生子女的一方无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值得一是的是,父母即使有合法收养子女,也不影响该唯一亲生子女享受。

第二类:“夫妻一方是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其兄弟姐妹均在生育前死亡的”情形。这类单独家庭的界定,以死亡的兄弟姐妹是否有生育行为为标准。

第三类;“夫妻一方是父母合法收养或由依法设立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的”情形。被养父母收养的子女,即使 养父母有亲生子女,也可以享受。在福利机构长大的,也可以享受。合法收养的认定以民政部门手续为准。政策衔接

为确保政策的严肃性和公平性,四川省人口计生委要求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形,要逐级请示,不得自行放宽或缩紧政策口径。

此外,《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前规定的其它生育政策继续执行。此次修订,生育间隔仍按原规定执行。《条例》中关于生育间隔的规定为“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条例》明确规定“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如果第一个孩子不满4年间隔的“单独家庭”,要生第二个孩子,女方不到30岁的话,还得再等等。否则,将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新政策实施前生育两孩仍属违法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从2014年3月20日起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在拿到“再生育审批证”后生育才是合法生育。在新政策实施前生育两孩的,属于违法生育行为,仍将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政策但不生育继续有奖励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自愿不再生育的家庭,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家庭的奖励政策。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妇,应当在领取《生育证》时退回和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批准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此前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再退还。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合法再生育子女后,对其是否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需要重新进行资格确认。

优生服务

单独家庭如何优生二孩?

为确保单独两孩政策顺利实施,我省将对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且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开展孕前、孕期、分娩全程技术服务,即提供终止现有避孕节育措施、心理咨询、优生指导、生育评估、影响生育力疾病治疗、孕期保健、分娩、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等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高龄夫妇,按照高危妊娠监测标准进行管理。

免费为农村符合政策有再生育意愿的“单独”夫妇提供终止现有避孕节育措施服务,免费为符合政策、一方为农村户口的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城市“单独”夫妇终止现有避孕节育措施费用由社保基金统筹支付。

专家建议

一胎若是剖腹产最好两三年后再怀孕

一胎和二胎间隔时间较长的话,产妇的年龄普遍会比较大,应严密监测产妇的各项指标,要做好孕期保健。高龄产妇剖腹产的比例相对更高。

一胎若是剖腹产,最好2~3年后再怀孕,否则会有子宫破裂的风险,同时第二胎怀孕时需要严密监测胎盘着床的位置,警惕瘢痕处的妊娠导致大出血;生二胎更需要加强监护,科学营养和体重管理尤为重要!

6.二孩生育证办理所需材料(单独) 篇六

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申请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如实申报个人全部婚育情况,恶意隐瞒,不予受理。

应提交材料如下:

(一)生育证办理申请表三份;

(二)双方的身份证(反正面)、户口簿(户主地址页、索引页、个人单页)、结婚证(两本)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凡户籍迁入本街道不满6个月的需原户籍地计生办加开婚育证明,户籍为青岛市外的婚育证明需区、街道、单位或社区三级盖章)

(三)家庭成员(三人)二寸合影红底证件照2张;

(四)(1)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本人婚育证明(出具证明单位

需与投保单位一致),失业人员需提供年审后的失业证复印件一份;

(2)夫妻有离婚复婚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或离婚民事

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丢失可去民政局或法院补办)、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离婚

后再婚前无婚史证明;

(婚育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开,工作单位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需在单位证明后加盖户籍地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公章;失业人员持失业证到户籍地居委会开,加该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公章。所有证明均需由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留单位固定电话)

(五)独生子女一方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光荣证信息需与个人证件信

息一致,不一致需开另开证明说明情况;

以下四种情况,按自身实际情况选择:

⑴ 父母均为初婚的提供双方户口簿(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及结婚证原件复印

件一份;□

⑵ 父母一方或双方属离婚未再婚的提供双方户口簿(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各一份□

⑶ 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需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丧偶未再婚的一方提供户口

簿(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未再婚

证明各一份□

⑷ 夫妻双方父母一方或双方已再婚的提供双方户口簿(户主页、索引页、个人单页)、与原配偶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与现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复印件以及

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再婚前未再婚证明;□

(5)单独一方父母退休前有单位或户籍不在一处的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

证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前为失业的且户籍不在一处的需要提供《独生子女家庭

情况证明》。(单位退休的在原单位开;失业退休的在户籍地居委会开并加盖户籍地

计生办公章。证明均需由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留有联系电话)

(七)查体报告(正规医院出具近期妇科B超单原件,女方再婚到办证地开具查体单)

7.单独二孩政策宣传资料 篇七

关键词:单独二孩政策;计划生育;出生堆积

中图分类号: 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49(2014)05-0013-10

一、导言

计划生育实行40多年后的今天,中国人口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第一,妇女生育率保持在很低水平。2010年“六普”数据表明,我国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22,即使按20%的出生漏报计算,总和生育率也在1.5左右,远低于更替

水平。第二,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六普”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接近1.78亿,占总人口的13.26%,预计未来30年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生育率的下降是老龄化最直接和最主要的诱因。第三,少年儿童人口比例持续下降。“六普”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0~14岁人口为22246万人,比2000年的28979万人减少了6733万人。0~14岁人口所占比重也由2000年的22.89%下降到2010年的16.60%,10年间下降了6.29个百分点。如果保持现有生育水平,少年儿童人口比例还会下降。少年儿童人口规模和比例的这种变化趋势预示着未来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的变化趋势。第四,独生子女家庭面临风险。近年来,独生子女伤亡时有发生,失独家庭成为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未来一段时间,随着独生子女比例的上升,独生子女家庭的各种风险和隐患还会上升。

鉴于上述现实情况,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以下简称“单独二孩政策”)。调整生育政策是在全面审视我国当前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的正确决策。但人口政策的调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在各地政策调整的具体方案即将出台之时,深入分析政策调整可能带来的影响,并制定应对之策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以湖北省为例探讨政策调整的直接人口学影响以及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的各种特点,寻找应对策略,以期为相关部门的决策和政策执行提供参考。

二、“单独二孩政策”的直接影响人群及对生育数的影响

任何政策的实施或改变,都会带来一定的社会影响。这种影响既有积极的方面,也有消极的方面;既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既有近期的,也有长远的。生育政策的调整也不例外。“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必将对我国人口发展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本文不打算全面分析政策调整引起的方方面面的影响,而是仅就政策调整后最直接的人口学影响——年生育数量的改变及其特点进行分析。

1.“单独二孩政策”的直接影响人群

如前所述,我国生育政策调整的背景是近20年的低生育率。适度放宽对家庭生育数量的限制,其目的就是适度增加出生人口数量,优化人口的年龄性别结构。政策调整的消息一出台,就引起了国内外媒体的广泛关注。大多数人认为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是一大进步,但也有不少人认为政策调整“来得太晚,步子太小”。如果从“单独二孩政策”直接影响的人口群体看,这次的生育政策调整确实“步子”不大。

首先,“单独二孩政策”直接影响的是“单独家庭”,即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对于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双独家庭”)和双方都是非独生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双非家庭”)没有影响。按照我国现有计划生育政策,大多数地方规定“双独家庭”可以生育二孩,而大多数地方规定非“双独家庭”适用“一孩半政策”[1]

其次,“单独二孩政策”对城市和农村单独家庭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我国当前在城市实行的是独生子女政策,“单独二孩政策”对城市所有的单独家庭都有直接的影响。但在大多数农村地区,现行生育政策还是“一孩半政策”,政策调整对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夫妇没有影响,因为政策不调整他们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政策调整只影响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单独家庭。

再次,“单独二孩政策”对不同存活孩子情况的单独家庭影响也不一样。政策调整之初直接影响的是已有1个孩子的单独家庭。如果已有2个孩子(不管是符合政策生育的还是违反政策生育的),单独家庭就不受政策调整的影响。对于尚未生育的单独家庭,政策调整可能影响他们今后的生育决策,但对眼下的生育尚无影响。

综合上述分析,“单独二孩政策”的直接影响人群我们可以用表1表示。

从表1可见,政策调整直接影响的人群,一是“非农”、“单独”且“只有1个孩子”(男孩或女孩)的家庭,二是“农业户口”、“单独”及“只有1个男孩”的家庭,表1中用“√”标示的有三类群体,只占表1中全部组合的12.5%。这样看来,似乎生育政策调整的影响确实不大。但要准确理解政策调整的影响,我们还需要从宏观数量的改变进行分析。

2.“单独二孩政策”对宏观生育数量的影响

其实,分析生育政策调整的影响,不仅要分析政策影响的群体类别,更要分析政策影响的群体规模。由于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已有40多年的时间,这期间可能积累了数量众多的“单独家庭”,在政策调整的最初几年,如果这些积累的“单独家庭”集中安排生育,就会形成较大的出生堆积。因此,分析近期生育数量的变化,以下几个因素不能忽视。

(1)政策调整带来的“生育潜能存量”。“生育潜能存量”是指以“单独二孩政策”实施日期为起点,在政策调整之时,所有被原生育政策限制生育,但按照“单独二孩政策”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数量(或其全部符合政策的可能生育的孩子

即不考虑政策调整后可以生育二孩但放弃生育的情况。)。或者说,“生育潜能存量”是指同时满足下面几个条件的育龄妇女的规模:第一,是“单独”妇女,即自己或丈夫有一方且只有一方是独生子女;第二,已有一个孩子;第三,不符合原有政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但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简单地说,就是表1所列的“单独二孩政策”直接影响的育龄妇女人群。

“生育潜能存量”的大小是决定生育政策调整后“多出生”小孩数量的重要因素。这里之所以用“潜能”二字,是考虑到这部分妇女尽管符合“单独二孩政策”生育条件,但不一定都会在政策调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

那么,全国的“生育潜能存量”有多大呢?有学者曾采用随机微观人口仿真模型对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研究结果是:2010年全国单独育龄妇女数量为2936.91万人,占育龄妇女的比重为7.98%,如果生育政策不调整,到2015年这两个数字分别上升到4359.23万人和11.98%[2]。但这里的“单独育龄妇女”与本文“生育潜能存量”有区别:前者只考虑了同时符合“单独”和“育龄”(15~49岁)两个条件的所有妇女人数,而后者则增加了“现有存活子女数”和“是否在原生育政策和调整后生育政策限制继续生育范围内”等限制性条件,因此,前者对应的妇女人数要大于后者。如表1所示,“单独育龄妇女”包括表中“单独”一列对应的8类妇女群体,而“生育潜能存量”只对应政策调整时标有“√”的3类妇女群体。

以湖北省为例,根据湖北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的数据,2013年湖北省“单独育龄妇女”总规模是59.3万人,而“生育潜能存量”是33.3万人,后者是前者的56.13%。考虑到湖北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妇女生育水平等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如果假定湖北省的“生育潜能存量”占“单独育龄妇女”比重能够代表全国的水平,则根据王广州测算的全国“单独育龄妇女”规模,笔者推算出全国在2013年的“生育潜能存量”约为2047.62万人

这里只是大致匡算。其实,全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多样性比湖北省复杂得多。。

(2)“生育潜能存量”释放比例和释放进度。“生育潜能存量”只是政策调整后历年累积的增加生育的可能数或极限数,但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符合“单独二孩政策”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都会实际生育第二胎,她们中的一部分会放弃生育二孩。我们将政策调整直接影响的妇女群体的“意愿二胎递进比”作为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比例”,“生育潜能存量”与其“释放比例”之积就构成了“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总量,也就是政策调整后多生育孩子的主要部分(政策调整后多生育孩子的另一部分来自“生育潜能增量”,后文将讨论相关内容)。

翟振武教授近期牵头组织的一项样本数近万人的调查显示,符合“单独”二胎政策的夫妇中大约50%~60%愿意生育第二个孩子[3]。这一结论与多个门户网站上的调查结果类似[4]。我们可以将翟教授的调查结论分别作为“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比例”的上限和下限。以此为依据预测,可以推算出在生育政策调整后,全国“生育潜能存量”释放总量将为1021.81万人~1226.17万人。

上述“生育潜能存量”释放总量不可能集中在政策调整后的某一年完全释放,而是以不同的比例分布在不同年份进行释放,这就是生育潜能的“释放进度”。出生堆积的严重既取决于“生育潜能存量”释放总量的大小,也取决于“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进度。根据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年对全省2000多名单独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调查,“生育潜能存量”释放最为集中的是在政策调整的第二年,约占释放总量的34%,其次是政策调整的第三年和第四年,分别占26.5%和25.4%,其余年份总共只占约14%。所以,出生堆积最严重的年份将是政策调整的第二年。按照上述生育意愿所反映的释放进度,如果在2014年年初全国同时实行“单独二孩政策”,则“生育潜能存量”在2015年将释放347.4万人~416.9万人,之后释放量会逐渐减少。

(3)政策调整带来的“生育潜能增量”及其释放。“生育潜能增量”是指以“单独二孩政策”公布实施日期为起点,在政策调整之后新出现的,被原生育政策限制生育,但按照“单独二孩政策”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妇女数量。“生育潜能存量”是一个时点指标,它可以计算总量;但“生育潜能增量”是一个时期指标,它只有在确定的时期内才能计算总量,因为政策调整之后的每一年都会有新的“增量”出现。

“生育潜能增量”主要受四个因素的影响:因素一,政策调整之时尚未生育的“单独育龄妇女”的规模;因素二,政策调整之后每年新增的“单独育龄妇女”的规模;因素三,上述两类妇女生育第一胎的时间安排;因素四,这些妇女中原生育政策限制生育二胎而新的生育政策允许生育二胎的妇女比重。

对于“生育潜能增量”的估算是非常复杂的。上述四个因素中,如果说“因素一”可以直接通过相关部门的统计得到,但“因素二”的推算涉及独生子女的年龄性别结构、独生子女婚配的年龄模式、独生子与独生女或独生女与独生子婚配的概率等假设条件。如果将“因素三”和“因素四”考虑进来,情况就更加复杂了。

这里仍以湖北省为例分析其2014年“生育潜能增量”。根据湖北省全员数据库的统计,2013年年底全省有“无子女单独育龄妇女”11.97万人,假定其中的70.2%的妇女在2014年生育第一个孩子

“70.2%”是根据2013年的全员数据库数据计算的结果,这里假定2014年无子女的单独育龄妇女生育一孩的比例保持2013年的水平不变。,并排除其中夫妻双方都是农业户口且生育女孩的妇女人数(这部分人即使在生育政策不调整的情况下也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则全省2014年“生育潜能增量”为6.95万人。这些“生育潜能增量”也会根据“释放比例”和“释放进度”在其后的各年中分别进行释放。

必须注意的是,“生育潜能增量”的释放比例和释放进度与“生育潜能存量”是不一样的。这是因为:第一,二者对应的妇女年龄结构差别明显,而不同年龄的妇女的生育意愿是不同的[5];第二,“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是在原有多年的生育抑制性因素解除之后的较为集中的释放,而“生育潜能增量”则是根据主体生育意愿的自然释放;第三,“生育潜能存量”较少受胎次间隔的影响,但“生育潜能增量”受胎次间隔的影响较大。比如,2014年的“生育潜能增量”就几乎不可能在当年释放,因为妇女在同一年生育二胎的可能性极小,按照现有的胎次间隔特点,在2015年释放的比例也不大。“生育潜能增量”的这种释放特点,也正好对“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起到了“错峰”的作用。

3.“单独二孩政策”实施之后年生育数量的分解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对“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的年生育总数进行如下分解。

第一,“基础生育数”。该部分的计算只考虑育龄妇女的规模和年龄结构变化,不考虑政策调整以及“双独家庭”增加等因素。

第二,“固有增加生育数”。由于大多数省市原有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双独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这样,即使在生育政策没有调整的情况下,由于“双独家庭”数量的增加,即符合生育2个孩子的妇女数量增加,就可能使总的生育数量增加。

第三,“新增生育数”。这部分生育数是与政策调整相关的,即如果没有生育政策的调整,这部分妇女就被限制生育第二胎。政策调整后,她们生育第二胎的政策约束被解除,这样可能导致其多生育。

第四,“扣除生育数”。由于在政策调整之前,少数妇女违反政策生育二胎。这部分生育数量在“基础生育数”和“新增生育数”中被重复考虑了,因此,在计算某年生育总数的时候,应该是将前面所述的三个组成部分相加之后,减去被重复计算的政策外生育数。

政策调整之后年生育数分解的直观表示见图1。

假定2014年年初全国统一开始实施“单独二孩政策”,由于“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存在“政策反应滞后”

政策实施后,符合新政策中生育二胎条件并决定生育二胎的妇女,其从决定怀孕到真正怀孕有一个滞后期,从怀孕到生育又有一个滞后期。,所以生育数量在2014年的增加并不会很明显,而在2015年将会有比较明显的增加。但因为前面所述的原因,“生育潜能增量”在2015年释放的比例会非常小,甚至可以忽略。故因政策调整导致出生堆积最为严重的2015年,全国多出生的人口数就是由“生育潜能存量”在当年的释放形成,约为347.4万人~416.9万人,或者说相当于2012年全国出生人数的21.25%~25.50%。

三、“单独二孩政策”对生育数或生育率影响的特点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很容易进一步推断,生育政策调整对不同地区和不同人群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其直接影响表现出如下特点。

1.对不同生育政策地区的影响不同

表1所列“单独二孩政策”的直接影响对象是针对“一孩半政策”地区的。实际上,对不同生育政策地区,“单独二孩政策”的影响是不同的。

很多西方学者将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称为“独生子女政策”,这可能是对中国的政策不了解或理解有误。其实从全国来看,我国大部分地区实行的是“一孩半”政策,该政策覆盖的人群约占全国总人口的53.6%。独生子女政策所覆盖的人口大致占全国总人口的35.4%,二孩政策覆盖了全国9.7%的人口[6]

生育政策的调整对原有政策规定越严的地区则影响越大,对原有政策越宽松的地区则影响越小。如我国的江苏省、四川省等在农村地区也实行一孩政策,除特殊对象外,原有政策限制了绝大多数人生育二胎。政策调整对“单独”妇女的二胎生育限制解除了,因此,政策调整对这些地区影响就更大。但对原有二孩政策地区(如湖北的恩施州、河北的承德市、甘肃的酒泉市等地的农村)以及计划生育政策更宽松的地区(如没有生育限制的西藏牧区),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对这些地区就没有任何影响。“单独二孩政策”对“一孩半”政策地区的影响程度介于一孩政策地区和二孩政策地区之间。

2.对城乡影响有别

在我国大多数省市中,计划生育政策是城乡有别的:城市往往执行一孩政策,而农村则大多执行“一孩半”政策。这里的“城乡”不是按照普查口径划分,而是按照户籍划分。或者更准确地说是非农户口和农业户口的划分。据统计,我国2012年底全国非农户口人口占总人口比重的35.29%[7]

表1说明,对于非农户口而言,“单独二孩政策”直接影响的对象既包括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育龄妇女,也包括第一个孩子是男孩的育龄妇女。但对农业户口而言,政策调整不影响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育龄妇女。仅从这一点来说,政策调整对城市的影响大于对农村的影响。

前面的分析还表明,生育政策调整对一个地区年出生人口数量的影响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生育潜能存量的释放比例和释放进度、生育潜能增量的释放比例和释放进度。由于在城镇往往实施的是相对更加严格的生育政策,故城镇中的独生子女比例更高,相应的“单独家庭”存量和增量都会更大。从这一角度看,政策调整在城镇中的影响也会相对更大。但政策调整的真实影响还要看生育潜能的释放比例,即政策调整的潜在受益者的生育二孩的意愿。调查表明,我国已婚妇女的生育意愿也是存在城乡差异的。根据2004年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数据中对于2889个已婚妇女生育意愿的计算,其平均意愿生育数为1.73个,其中城镇为1.40个孩子,农村为1.95个孩子[8]。这表明,生育政策调整后,城镇生育潜能存量和增量会大于农村,但城镇生育潜能存量和增量的释放比例小于农村。即生育意愿的城乡差异一定程度上缩小了生育政策调整对城乡影响程度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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