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报告评论(共7篇)
1.两高报告评论 篇一
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的发言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齐
奇
(2010年3月12日上午)
我赞同王胜俊院长和曹建明检察长代表“两院”所作的报告。这里,我着重就法院工作报告谈点体会和建议。我认为王胜俊院长的报告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既突出重点,又兼顾全面,也符合浙江实际。特别是报告较充分地反映了法院如何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所做的成效和亮点。
二、内容实事求是,语言平实。注意到回避使用一些难懂的法律术语,坚持用事实和数据说话,一共用了140多个统计数据,还附上了图表和用语说明,便于代表理解、审议,增强说服力。同时,在报告成绩时,也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存在的5个方面的问题。
三、报告对今后法院工作提出5个方面的要求,目标和任务明确,对各地法院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很强,会议后我们浙江法院要很好地推进落实。
下面,我想结合各地法院、包括浙江法院实际,谈几点建议。第一,法院工作要更加重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发展。要关注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比较突出的是融资需求问题。国家4万亿投资计划中,中小企业得到的实惠不多,有些已经出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还难以落实到位,很多 中小企业不得不深度介入民间借贷,他们的融资成本明显高于大的企业。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有效担保不足。因此,司法方面要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方式的创新。要在法律框架内,扩大有效抵押物的覆盖范围,比如允许中小企业以仓库提单、大宗原材料、在建船舶在建工程等设施、商铺使用权、捕捞证、应收账款等进行抵押,还要支持中小企业“抱团担保”,还可以探索让政府介入中小企业再担保行业,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来供给。
从全国范围看,浙江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生态环境还是比较好的。浙江法院在审理涉及企业借贷案件中,就比较注重倡导银企合作的理念。浙江银监会也正在制定“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的监管体系,我们很支持这个政策,它体现了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我们还要依法支持保险机构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办法,支持利用创业板推出的有利条件促进中小企业上市。总之,要千方百计多途径地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今年5月左右,浙江法院将在前一个阶段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以进一步配合国务院“29条”和省政府“40条”实施意见的落实。简要地说,要做好以下七项工作:
1.转变司法理念和作风。法官要真正确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保护好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对涉案中小企业尽可能使用快捷程序,影响企业生存发展。3.依法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他们参与国企改革,以及自身的资产重组改制。
4.通过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规范它们的公司化治理。同时,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财产保护的力度,依法制裁各种侵占、挪用中小企业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5.充分发挥司法判例的引领作用。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引金融创新,引导构建广覆盖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保护它们的信贷融资的权益,缓解融资困难。
6.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中的推动作用。依法支持它们加大研发投入,创新自主品牌,加快技术进步。
7.加强民事执行工作对中小企业利益的保护。确保它们打官司的胜诉成果,能够切实转化为推动企业继续发展的现实利益。
总之,司法要更加关注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使我省经济发展做到“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培育建设”与“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两者并重并举。
第二,不宜过度提倡司法创新。对司法的属性、司法的规律,我们要十分尊重。司法的基本含义,就是要运用国家赋予的裁判强制力,严格执行好现行立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需要的是既符合立法精神,又解决实际问题的创新,是敢于担当,敢于破解诉讼难题的创新。不要小看我们应对案多人少,在加强审判管理层面上的小改小革,不要小看我们统一司法尺度的规范指导,不要小看我们纠正带倾向性的执法偏差,不要小看我们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所提出的符合浙江实际的司法政策,这些才 是真正的司法创新,体现了合法、管用,体现了完善司法、尊重司法规律的创新。建议最高院加强这方面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值得反思。涉诉上访问题,各级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去年“两会”我说过这个问题,今年还想提一下。信访制度不能成为解决个案纠纷的主渠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理性看待信访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改革完善信访制度,发挥司法和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渠道作用,使信访归位于群众陈情联系政府的本原。
第四,建议加强“侵权责任法”实施的司法解释和法官培养。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一样,是一项民事基本法,7月1日即将实施,里面有不少亮点和新规定,比如事故赔偿的“同命同价”问题,网络侵权问题,医患纠纷问题,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都有了新的规定。但有的仍比较原则,需要细化,才便于法官具体适用和操作,对此,最高院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重视侵权责任法的学习贯彻。同时,我认为有关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谋划制定和法官业务培训也刻不容缓。
2.两高报告评论 篇二
3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坚持司法为民,努力滿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部分提到,进一步推广陕西省富县“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工作经验,积极参与基层治理。此外,在黑龙江、江苏、陕西等10个省区市50个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报告中多次提及陕西经验和陕西改革试点,让人印象深刻。
628名人民陪审员全部上岗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院院长阎庆文接受记者专访时,详细阐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富县“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工作机制。新选任628名人民陪审员已全部上岗。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落实人民主权原则、保障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如何选好陪审员是关键。阎庆文说,作为西北地区唯一的试点省份,陕西法院系统的渭南市中级法院、华阴市法院、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安康市汉滨区法院、岐山县法院5家法院,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截至目前,我们采取了随机抽选的方式,新选任628名人民陪审员已全部培训上岗。实行法律审和事实审相分离的方式,审结案件近千件,可以说效果还是很好的。”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到陕西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督查,给予了充分肯定。”阎庆文说,下一步将按照中央的统一要求,结合陕西法院实际,把试点的工作进一步做好。
“群众说事、法官说法”
早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推广富县人民法院“群众说事、法官说法”便民联动工作机制。这次也是陕西省富县“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工作经验第二次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去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就在工作报告中有“总结推广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群众说事、法官说法’便民工作经验,参与县域治理”的表述。
那么什么是“群众说事、法官说法”呢?阎庆文解释说,当地各村镇推行“群众说事”制度,遇到矛盾纠纷,让群众摆事实、讲道理,通过公开评议促进纠纷解决;法院组织开展“法官说法”,由法官针对“群众说事”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有针对性地讲解法律规定,开展法制宣传,参与调处纠纷,基本实现了矛盾不出村,探索了人民法院参与县域、乡村治理新途径。
“假如说让群众自己解决他还不信服,你说你的理,我说我的理,那么通过法官说法,就能够解决他们的这种疑团,解决了他们的矛盾,也拉近了我们法官和群众之间的距离。”阎庆文说,截至目前,我们陕西省通过这种模式已经解决了群众纠纷2.6万件,效果显著。“我们要在省委的领导下,把这种机制,把这个载体进一步地推广下去,让经验不仅仅在延安推广,而且要在全省推广。”
3.社会调查报告评论 篇三
----对《泰州市公共医疗服务城乡一体化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评论作者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泰州市城乡医疗服务,深入了解和分析该地区公共医疗服务城乡的异同及现状产生的社会背景,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措施建议。该文很明显的是应用性调查报告。
首先看调查报告的标题,作者采用了陈述式,即直接在标题中陈述了调查的对象----泰州市公共医疗服务和调查的问题----是否一体化。而且该标题与其文章内容对应一致。再看导言部分。显然该文的导言部分不是很成功。导言部分只说明了调查的目的而且调查目的并不清晰,而其他的调查情况并没有给出。
再看调查的主体部分。在该部分作者主要写了四个部分:泰州市公共医疗服务城乡一体化政策发展和改革成效,泰州市城乡医疗服务城乡一体化的社会调查情况,泰州市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与管理一体化现状的社会背景及渊源,关于推进泰州市公共医疗服务城乡一体化的想法。首先我认为此处的结构不是很合理,社会调查情况应该放在第一部分,然后是调查结果的分析社会背景及渊源,最后以对该问题的解决方案即关于推进泰州市公共医疗服务城乡一体化的想法作为小结结尾。而政策发展和改革成效则是多余。
文章在调查情况中对调查得来的数据和结果安排的很合理,结构很清晰。先是城乡之间的相同点,再是不同点。
文章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调查情况与对调查问题的解决方案之间没直接联系。调查情况只说明了泰州市公共医疗服务需要改进城乡之间尚有不足。而对调查问题的解决方案则是基于对泰州市公共医疗服务一体化的社会背景及渊源得出的。
4.两高商业贿赂案件意见答记者问 篇四
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这是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好转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为帮助广大读者深入理解和掌握《意见》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商业贿赂在一些领域和行业滋生繁衍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危害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危害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中央审时度势,决定部署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的必然要求,也是预防与惩治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条款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为司法机关及时有效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商业贿赂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实践中因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而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对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商业贿赂犯罪的严重危害,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非常关注,迫切希望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要求,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意见》。
《意见》的制定和实施顺应了社会发展要求,适应了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有利于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意见》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二是在明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范围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三是明确了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医生“开单提成”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贿赂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四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五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六是区分了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七是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处理依据。问:如何理解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
答: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之初,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存在不同认识,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及其效果。从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业贿赂犯罪并不局限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规定的全部八种贿赂犯罪。因此,《意见》对此予以明确,有利于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及良好效果的实现。
问:如何认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答:《刑法修正案(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从而使“其他单位”的认定问题成为认定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基础性问题。一般意义上讲,单位是相对于自然人的组织体,但并非所有的组织体都属于刑法中的单位。从司法实践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中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临时性的组织。这里的单位不包括从事非正当活动的组织。据此,《意见》第二条对“其他单位”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虽然都有一定的职务,具有职务上的便利,但所从事的事务并非全都属于公务,其职务便利有履行公务的职务便利和非履行公务的职务便利之分,因而就其主体身份而言,国有单位中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意见》第四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从文义上讲,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会团体等单位。
问:当前,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比较突出,群众反映强烈,《意见》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答:当前,在一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领域,如医疗、教育、招投标等领域,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商业贿赂犯罪较为突出,如医生“开单提成”,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学校中教师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采购中收受回扣,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标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等,群众反映强烈。依法严惩这些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是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发生在这些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犯罪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相关责任人员的主体身份,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认识。针对这些情况,《意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规定。特别是针对实践中分歧较大的问题,明确了医务人员、教师、评标委员会等组成人员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问:如何理解贿赂的范围及其数额的认定?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贿赂的手法呈现出不断翻新的趋势。一些人为了规避法律,采用货币、物品之外的方式贿赂对方,有的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服务等,有的通过虚设债权、减免债务等方式增加对方的财产价值等。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用设立债权、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晋职招工、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对这样一些案件特别是采用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能否认定贿赂犯罪,理论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不同认识。为适应新形势下惩治贿赂犯罪的客观需要,参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操作的实效性,《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问:如何认定行贿犯罪中的“不正当利益”?答:1999年“两高”在《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作了规定。这为司法实践正确认定“不正当利益”以打击行贿犯罪提供了依据。但是,由于社会背景的原因,该通知所规定的“不正当利益”的范围相对较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不能全面反映有关领域中的实际情况,有些谋取与该通知规定的利益本质相同同样具有不正当性的利益的行为不能得到正确的认定与处理,实践中对此反映较为强烈。为适应惩治贿赂犯罪的客观需要,有必要对不正当利益的范围做适当的调整,即在该通知认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属于不正当利益之外,增加规定谋取违反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亦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意见》还特别增加规定,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问:如何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的界限?
答: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崇尚礼尚往来,法律并不禁止亲友之间的正当馈赠行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实施贿赂犯罪的时候,借馈赠之名而行贿赂之实,并以馈赠正当为其行为辩解。为正确区分贿赂与亲友正当馈赠,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意见》主要从以下几个因素的结合上进行区分:(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大小;(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问:如何正确认定商业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答:司法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常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特别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时有发生。对于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区分了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三种情形,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5.两高报告评论 篇五
“两高”出台环境污染刑案司法解释 明确14项入刑标准 新规: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要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责,需要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程度,但法律一直未明确何为“严重污染环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入刑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超三吨;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9.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0.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11.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12.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3.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6.两高报告评论 篇六
关键词:司法解释;罪名;刑法修正案摘 要:在我国,具有司法解释权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所作的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对3月2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进行了分析,认为《补充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检法两家在刑法罪名认定上的分歧问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系列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补充和修改而带来的罪名认定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建言。
20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这个规定就刑法颁布以来刑法施行以来检法两家在罪名认定上的分歧问题,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系列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分则的补充和修改而带来的罪名认定问题,一举得以解决,因而它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补充规定》的发布,一举解决了检法两家在罪名总数和部分罪名认定上的分歧
我国现行刑法于19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并在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1997年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条文从192条增加到452条,罪名也从100多个增加到400多个。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对罪名的表述采用的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因而在确定罪名时需要进行分析。1997年刑法通过后,对于刑法分则中到底有多少个罪名,又应当如何称呼,法学家众说纷纭。在1997年一年之内,坊间就出版了各种各样的刑法教材100多部,但对到底有多少个新罪名,如何称呼,却各执一词。弄的读者一头雾水,不知所云;而司法实际部门又不能按照教科书认定的罪名来起诉和定罪。因此,无论是理论学术界还是司法实际部门都迫切希望两高制定司法解释来正确认定刑法分则中的所有罪名。
但是两高对1997年刑法的罪名总数和罪名的名称也存在不同意见,并在没有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采取了各自发布司法解释的办法。1997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在这个“规定”中,认定刑法分则总共有413个罪名[1];同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认定刑法分则总共有414个罪名。[2]这多出的一个罪名,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第397条第2款)。与此同时,高法的《规定》和高检的《意见》对刑法分则渎职罪一章中第399条、第406条的3个罪名的表述也不一致。高法对刑法第399条第1款认定为徇私枉法罪,第2款认定为枉法裁判罪,对第406条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而高检对刑法第399条第1款认定为枉法追诉、裁判罪,第2款认定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对第406条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在我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具有司法解释权,但对罪名的认定不是采取联合而是各自发布司法解释,且对刑法分则罪名的总数和部分罪名的认定又不一致,使学术界甚不理解[3]。与此同时,司法解释上的冲突也给司法实际部门工作人员的操作带来了困难。例如,由于受各自部门的领导,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必须以高检规定的罪名起诉;审判机关在判决时又必须以高法规定的罪名定罪。因此,就会出现这样的难堪情况。即:检察机关如果以枉法追诉、裁判罪起诉,审判机关即使认为检察机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定罪时一定会以徇私枉法罪定罪量刑。再从实际情况看,自两高各自颁布关于罪名认定的司法解释后,从未发生过一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起诉和定罪的情况。有鉴于此,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在这个规定中,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原来的53个罪名减少到52个,其中减少的这个罪名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5]高检这个规定的发布,虽然从实际上说取消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使检法两家在罪名总数的认识上归于一致,但在其他三个罪名的名称认定上仍不一致,司法解释上的冲突依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一举解决了检法两家在罪名总数和部分罪名名称认定上的分歧。《补充规定》正式确认:刑法第397条为两个罪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取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
7.两高报告评论 篇七
(从江县农业办公室)
一、基本思路
立足本地资源,抢抓‚一高一快‛两条快速通道和洛贯产业承接区建设机遇,紧紧围绕我县‚夯实一个基础、扶持两大产业、培植三大支柱、突出四个重点、落实五条措施和 ‚一心、二圈、三带‛的发展思路;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培育支柱产业和主要龙头企业,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努力实现农产品增值、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目标,把我县农业产业建成为高产、优质、高效、低耗、标准化、无公害的生态农业优势主产区。
二、我县农业产业发展现状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结合县情,出台了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衔接产业链条,增加科技含量,加大投入等多项政策和措施,不断加强化‚三农‛工作的力度,坚持以市场经济为主体,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作为主线,农业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初步构筑了我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体系,但由于产业发展起步晚,无论是产业规划还是项目选择都有随风上马的‚瓜田李下‛之嫌,产业发展面临的风险大,发展态势呈波浪型,也就是说有波峰、也有低谷,从全县来说一是零星、分散,二是特色不明显,三是效益欠佳,具体状况为:
1、中药材基地建设
金银花种植面积1500亩,年产量60吨,主要布局于下江、西山、翠里、斗里、光辉、谷坪拥里等乡镇。
2、果品生产基地建设
全县果树商品基地主要以柑橘为主,全县柑橘总面积为6.65万亩,覆盖中东部14个乡镇196个村342个自然寨(含西部宰便镇的引东村等4个村),种植农户2.3万户13万人口,柑橘总产量2.1万吨,产值近4000万元。
3、蔬菜生产基地建设
现有蔬菜生产面积15.31万亩,全年蔬菜生产量13867.7万公斤,年蔬菜上市商品量7268.11万公斤,商品总额9800万元。
4、香猪产业建设
香猪生产主要分布在宰便、加鸠、加榜、光辉、加勉、刚边、秀塘、东朗8个乡镇。年存栏5.72万头,出栏2.4万头。
5、肉牛养殖
肉牛养殖分布在全县21个乡镇。现年牛存栏11.3037万头,年牛出栏0.85万头。
6、山羊养殖
主要分布往洞乡、谷坪乡、西山镇、斗里乡、翠里乡、宰便镇、刚边乡、秀塘乡、加榜乡、加勉乡、光辉乡等12个乡镇。年存栏1.2万只,年出栏0.6万只。
7、从江小香鸡养殖
主在分布在谷坪乡、往洞乡、高增乡、贯洞镇、洛香镇、丙妹镇、雍里乡、西山镇、下江镇、停洞镇、宰便镇等11个乡镇33个村。年存栏60万羽,年出栏80万羽。
8、商品猪生产
分布于全县21个乡镇,商品猪年存栏14.33万头,出栏10.97万头。建设猪养殖小区6个(宰略养殖小区、銮里生猪养殖小区、卡翁生猪养殖小区、高传生猪养殖小区、帮土生猪养殖小区、四寨河水库水产健康养殖小区),发展养殖户223户,种猪存栏461头,育肥猪存栏1630头。
9、稻田养鱼
以农户分散喂养为主,分布在刚边乡、西山镇、丙妹镇、洛香镇、谷坪乡、往洞乡、贯洞镇、高增乡、雍里乡、下江镇等10个乡镇。建有3000亩生态示范养殖,年产商品鱼产90万公斤,产值100万元。
10、劳务输出
全县总人口32.8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30.79万人,占总人口的93.81%,其中劳动力19.03万人,占农业人口的61.8%,劳务输出3万人(次),年经济收入达2.1亿元。
11、民族工艺品加工
民族工艺品加工主要分布在旅游景区,包括小黄、岜沙、银潭、增冲、占里以及县城城区。主要产品有民族民间刺绣、滕编工艺品、竹编工艺品、木工工艺品、民族乐器、雕刻工艺品、岜沙枪手仿制工艺枪、岜沙枪手工艺小刀。
12、农业龙头企业及产品加工
目前我县主要农业龙头企业共有3家,分别为从江香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从江县果树开发公司、从江大昌种猪场。各龙头企业发展态势良好。香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年收购从江香猪仔猪4.6万头,肥猪410头,加工生产白条香猪产品82吨,腊香猪18.3吨,腊肉、香肠、肉脯37吨;大昌种猪场年出栏外‘三元’仔猪860多头,出栏外‘三元’育肥猪600多头,年产值104万元。
三、存在问题
我县农业产业的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主导产业的主导作用不突出。存在面积少、规模小、布局分散、质量差、效益低等问题,特色、优势不明显。
2、农产品价格长期处于低位运行,且不稳定,而农资价格上涨使得农户生产成本上升,利润空间缩小,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
3、缺乏优质高产、高效的新品种和新技术,科技成果少,储备不足,对优势主导产业的巩固和提升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4、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少,带动能力弱,企业管理粗放,成本高,效益低,产业链短,农副产品附加值不高。
5、农村合作组织和专业协会发展缓慢,活力不足。
6、农业基础设施仍然薄弱,抗灾减灾能力不强。
四、结合‚一高一快‛和洛贯产业承接区,我县农业产业调整发展目标
在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确保粮食生产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建设,大力发展特色农业。
1、农业产业:重点建设优质稻、杂交玉米、香禾、高粱、脱毒马龄薯、蔬菜生产基地,到2010年,全县共建成优质稻生产基地8万亩,年产优质米32000吨;建成杂交玉米生产基地5万亩,年产玉米20000吨;建设优质酿酒工业原料高粱基地40000亩,年产高粱20000吨,建成香禾生产基地2万亩,年产香禾6000吨;蔬菜生产基地5.5万亩,年产蔬菜82500吨;建成朝天辣生产基地2万亩,建成香蒜生产基地2万亩,建成脱毒马铃薯生产基地5万亩。建成山野菜生产基地0.5万亩。
2、柑橘产业:到2010年发展规模10万亩,其中:宽皮桔类发展到3.5万亩,夏橙2万亩,脐橙1.5万亩,柚类1万亩,干果、核果、时令水果2万亩。
3、畜牧产业:到2010年建成12.5万亩人工种草基地;牛存栏数达25.6万头,出栏达7.25万头;生猪存栏数达33.27万头(其中香猪13.35万头),出栏数达35.63万头(其中香猪出栏数为10.39万头); 水产、畜禽产业稳步上升,到2010年畜牧产值要占农业总产值的50%以上。
4、是中药材金银花3万亩。
1、农业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及布局(1)优质稻发展规模及布局
发展规模:到2010年建成8万亩,主要分布在丙妹、高增、贯洞、洛香、庆云、高增、雍里、谷坪、西山、斗里、翠里、下江等10乡镇。
(2)地方特色稻‚香禾糯‛发展规模及布局
发展规模:到2010年建成3万亩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雍里、西山、斗里、翠里、下江、往洞、宰便、庆云等7个乡镇。
(3)杂交玉米发展规模及布局
发展规模:到2010年完成5万亩基地建设,实现20000吨年产量,项目在21个乡、镇实施。
(4)蔬菜生产发展规模及布局
发展规模:到2010年建成10万亩的蔬菜生产基地(反季节蔬菜、26600亩、特色蔬菜7500亩、特色野生蔬菜3000亩、朝天辣16300亩、香蒜20000亩、常规蔬菜26600亩)。项目主要乡镇为西山、雍里、往洞、停洞、东郎。
(5)脱毒马铃薯生产发展规模及布局
发展规模:到2010年建成5万亩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我县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15个乡(镇),引进马铃薯加工企业2家,实现企业+基地+农民的定单农业模式。
(6)高粱生产发展规模及布局
发展规模:到2010年建成40000亩白酒工业高粱原料基地,在中东部13个乡镇重点发展,引进白酒加工企业2个,形成订单原料基地生产。
2、畜牧生产发展规模及布局(1)草地建设:到2010年建成人工种草基地12.5万亩,建青贮氨化池20万立方米。主要分布我县的丙妹镇、高增乡、停洞镇、往洞乡、宰便镇、斗里乡、谷坪乡、西山镇、翠里乡、洛香镇、雍里乡等11个乡(镇)。
(2)从江香猪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规模及布局
发展规模:到2010年建成13.35万头生产基地。主要分布在我县的宰便镇、加鸠乡、加勉乡、加榜乡、光辉乡、刚边乡、秀塘乡、东朗乡等八个乡镇。加大对香猪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龙头企业对产业的带动作用。
(3)商品肉用牛生产规模及布局
发展规模:到2010年建成25.6万头生产基地,商品牛出栏数达10万头。主要分布在中东部13个个乡(镇)。引进肉牛屠宰分割加工企业1家,保证定单生产和销售。
(4)商品猪生产发展规模及布局
发展规模:到2010年建成19.92万头生产基地,生猪出栏数达16.8万头。项目覆盖全县21个乡镇,主要以东部13个乡(镇)为主。引进商品猪屠宰分割加工企业1家,保证定单生产和销售。
3、果树生产发展规模及布局
(1)果树生产发展规模:到2010年建成10万亩的果树生产基地(其中椪柑3.5万亩、夏橙2万亩、脐橙1.5万亩、从江蜜柚1万亩、干果、核果、时令水果2万亩。)主要布局在分布14个乡镇,椪柑生产逐步向海拔350—600米之间的区域发展,中低海拔向时令水果和橙、柚类生产方向发展。
(2)在贯洞、雍里两个乡(镇)分别建设库容量1000吨的果品气调库。
4、金银花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
金银花产业3万亩,主要安排在中东部18个乡镇,2009至2013 年完成3万亩基地建设任务,扶持永久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建成金银花加工生产线,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健康发展。
五、农业产业发展的对策措施
1、建立重点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全面推广先进适用配套技术,推动主要产业的发展。
2、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同时制定扶持农业信贷政策,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3、扶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积极组织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及产业协会;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建立企业、农户‚双赢‛的产业运行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
4、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促进农产品转化升值,提高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增加税源。
5、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保证农产品的卫生安全,提高农产品的经济效益。
6、以特色产业为突破,提高产品质量,打造品牌,拓宽市场销路,提升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做大做强特色产业。
7、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网络,各乡镇农业综合服务部门都要建立农业信息服务站、及时收集提供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信息,引导农业向集约化、科技化、产业化发展。
8、坚持以法治农、依法行政、改善农业发展环境。一是加大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依法治农护农意识,营造良好的农业执法环境。二是加强对坑农、害农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控制假冒伪劣农资及伪劣农产品进入市场,切实保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三是加强农业执法队伍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规范执法,提高农业执法的整体水平。
9、出台奖励、鼓励科技人员、企业、干部带薪带职租赁、承办、领办农业结构调整示范点,积极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多出新技术、新产品,推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持续健康向前发展。
10、鼓励在职干部、职工、科技人员带头承办、领办农副产品加工、农村专业协会、农产品流通等中介媒体、企业,并在资金、技术上给予大力扶持,促进产品与商品转化,为农服务,为农增收,为农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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