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文(通用10篇)
1.测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文 篇一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同时为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经营秩序,加强对外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甲、乙双方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维护双方经济利益,特签订本管理协议。
一、双方责任
自乙方签订到甲方厂区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协议后,甲、乙双方必须签订本协议。
甲方责任:
乙方在甲方作业期间,由甲方使用部门专人负责管理: 2.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出示其资质证明);
2.2负责向乙方告知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各种管理要求,安全规定;包括乙方承包或承租岗位(或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相关预防措施和《事故预案》以及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2.3负责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不定期培训教育工作,要求乙方人员遵守甲方的各种规章制度;
2.4负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2.5负责对乙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及时纠正;
2.6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作业场所及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2.7负责监督检查并配合办理相关票证工作。乙方责任:
3.1乙方在甲方施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安全标准,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2乙方在甲方场所作业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出示其资质证明)且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3.3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作业票证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要求,统一办理“公司临时出入证”,出入门应主动出示“公司临时出入证”及有关证件。外协单位对协作期满或离、退人员应及时到公司办理退证手续,并协助公司监督该人员不得再进入公司;
3.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在作业场所必须设立专人负责,负责乙方工作人员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一切事宜:包括各种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培训,并保证在甲方作业期间能出示其资质证明;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杜绝 各类违章操作行为发生;
3.5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讲文明、讲礼貌、服装要整洁(但不能穿甲方的工作服),搞好团结协作,不准打架斗殴;在交叉作业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并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3.6管好工作现场,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和正确使用各种劳保用品;
3.7对单位、个人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用品要严格管理,不准私拿公司的任何物品,不准随意互串工作岗位;负责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发生事故由乙方负责赔偿和处理;
3.8服从甲方指挥,严格执行工作指令,支持和接受甲方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调和检查考核工作;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作业技能;
3.9负责按有关规定为员工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不得用现金或其它物品代替劳保用品;
3.10外协人员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公司内留宿,不准设立办公室、库房;
3.11乙方在工作中未按规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章冒险作业或在甲方生产场所逗留而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及所造成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由此给甲方造成的财产损失按甲方有关规定赔偿; 3.12乙方负责承包项目〈场所〉内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凡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和其它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3.13根据承包项目危险性大小,乙方按工程量比例必须交纳1000~10000元安全保证金。保证金上缴公司。
二、甲方及甲方上级部门有权对乙方现场进行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现场检查。
三、本协议期限与工程项目期限、劳动用工相对应,工程结束、用工终止,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违约责任
甲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及时整改,并严格按甲方管理制度、规定、协议接受甲方管理考核,对逾期不整改或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将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根据人身伤亡事故、财产损失情况,对当事人和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相应罚款,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乙方由此应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由以下单位或部门各保存一份。
甲方:工程项目(内容)名称:
乙方:外协单位全称:
公司负责人(签章): 外协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 篇二
一、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
总包单位(甲方):分包单位(乙方):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省市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施工分项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4.承包方式:
(二)合同执行时间
自年月日起开工至年月日完工。
(三)协议内容
1.协议承包范围
凡乙方承建的工程项目中职工人身安全和生活设施,生产设施,机电设备及施工安全等。
2.目标管理承包内容
(1)坚持实现“五无”即全年无死亡事故,无重大伤害事故,无重大设备事故,无重大生产性火灾事故,无中毒倒塌等事故的发生;
(2)执行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现场自检合格率100%,优良率60%以上,并积极创建安全标准化样板工地。
3.双方责任
(1)甲乙双方不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各项安全法规、标准、条例、规定。
(2)甲乙双方都应有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有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安全坚持和安全教育制度。
(3)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施工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
(4)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系,相互协助检查处理工程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的发生。
(6)乙方在施工期间不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要求进行施工。甲方有(5)施工期间乙方派同志负责本分项工程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处的安全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
改;如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认真
整改。
(7)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
穿戴好防护用品。
(8)乙方在施工现场作业中平均15人必须设立一名义务安全监督员,佩带明显标志,督
促检查施工安全情况,使安全工作不留死角。
(9)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
技术措施计划,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10)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
方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对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
(11)乙方人员对现场施工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及警示牌不得擅自拆
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项目部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任何人员擅自拆除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2)乙方须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试用期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查记录,如不符
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积极配合整改,整改合格后乙方方可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线短路造成的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3)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执行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
物的详细交底的要求。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
施。
(14)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及工具等均由乙方自备,如有特殊原因需甲方提
供的机械,乙方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并做好移交手续,移交的机械由乙方负责保管
及维修保养。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原因或使用
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15)乙方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
查证件。中、小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并持证上岗;起重吊
装作业人员必须严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
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气、机械设备。
(16)乙方在施工中如需要甲方提供脚手架、电气设备,必须在使用前甲乙方共同验收合格,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
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4.其他未尽事宜:
5.本协议所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与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不符合的,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本协议经立协双方单位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近,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
7.本协议与工程合同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签订地点: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 篇三
协议书
宁波天元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2O11年月日
安全管理协议书
甲 方:宁波天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和双方利益,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就乙方承揽甲方2010安排给的工程签订本安全文明施工协议。
第一条: 双方履行的安全职责
(一)甲方安全职责
1、审查乙方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乙方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数量与有效证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网络体系、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
2、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施工工作条件和安全作业场所。
3、有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权利。甲方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的对乙方作业现场及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程的事情,有权予以纠正,并按本协议的处理标准进行处罚,对危机甲方安全与利益的施工作业有权停止。
4、乙方发生工伤事故时,甲方积极协助抢救,并提供其它便利条件。
(二)乙方安全职责
1、施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下列手续:
(1)持工程承包《施工合同书》、乙方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特殊工种操作证、施工人员名单、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每项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按照工程管理部门确定的缴纳标准足额缴纳(伍仟元人民币)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证金办理相关手续。
(2)按施工人员名单,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并将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存档。必须在施工现场指定一名戴有安全标记的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安全施工操作规程:
(1)施工前准备阶段的安全技术措施:
①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应有针对性强而又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②应检查周围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不安全的隐患必须排除,否则不能进行施工作业。③ 认真搞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④ 施工方法的选用、施工进度的安排,机器设备的选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应遵守“三不伤
害”原则,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2)正确使用安全劳保用品;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扣好帽带。
(3)非电气操作人员均不准乱动电气设备。所有从事电气安装、维修人员,均应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准从事电工工作。电工应持证上岗。
(4)在垂直吊运管子时,应注意不要与任何电线相碰。尤其在使用吊车时,应注意周围的高压电线,以免发生触电事故。在金属容器内或黑暗潮湿的场所工作时,照明灯的电压应为12V。环境较干燥时,也不能超过24V。
(5)开挖沟槽时,应对开槽范围的地上、地下障碍物进行现场核查。注意保护地下的其它管线及设施。
(6)开挖沟槽应按规定进行放坡,在地下水位高于槽底的地段应采取降水措施,应随时注意沟槽壁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如有应及时用档扳支撑,并挂警告牌。
(7)在进行顶管作业时,两侧操作坑必须支撑。管道的顶进,必须按操作规程施工,随挖随顶,切忌挖进过深、过大,防止土方塌落及以后路面塌陷。
(8)装运管道及下管时,切忌野蛮装卸,不得损伤管道的保温层,保温管道要注意防火。管道装运的高度不得高于汽车箱板高度,以防管道下滑。
(9)施工现场应随工程的进度添加安全防护栏和悬挂安全警示牌。在居民生活区,闹市区土方开挖后,必须按需要设置临时道路、槽边护栏、夜间照明灯及指示灯等警示设施。
(10)现场临时电源线走线正规、标准,不得任意拉扯、吊挂,各种开关盖必须完好,杜绝带电体裸露。
(11)电动工具和电动机械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有漏电现象。机具发生事故时,应及时修理。
(12)砂轮切割机的砂轮片必须用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80m/s。砂轮片上必须有能遮盖180°以上的保护罩,配用的电缆与插头应具有加强绝缘性能,并不得任意更换;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件面保持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向摆动。操作时应慢慢吃力,切勿使其突然吃力和受冲击力。使用磨光机工作时,必须带绝缘手套。
(13)用链条葫芦(倒链)起重时,不能超出其起重能力。在任何方向使用时,拉链方向应与链轮方向相同,注意防止手拉链脱槽。用链条葫芦
吊起阀门或组装件时,升降要平稳,如需在起吊物下作业,应将链条打结保险,并必须用道木或支架等将部件垫稳。
(14)凡在离地面1.8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严禁酒后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高空作业现场,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高空作业时,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
登高作业。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应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电焊工在1.8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消防措施,配备消防灭火器材;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
(15)电气焊作业必须按公安部印发的《电、气焊割防火安全要求》进行,焊接工人应有劳动部门颁发的通过年审的焊工证。施工人员在操作时,必须穿戴好各种劳保用品,如工作服、工作帽、绝缘手套、绝缘鞋及脚盖等;工作服不应束在裤腰里,脚盖应捆在裤脚筒里。在焊接和切割工作场所,必须有必要的防火设备,如消防栓、灭火器、砂箱以及装满水的水桶等。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谨防触电,注意不被弧光和金属飞溅伤害,预防爆炸及其它伤害事故发生。当焊接或切割工作结束后,要仔细检查焊接场地周围,确认没有起火危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16)使用焊机前,应检查焊机接线正确、电流范围符合要求、外壳接地可靠、焊机内无异物后,方可合闸工作。调节电流时应在空载状态下进行。焊机工作时,应严格按照焊机铭牌上标的数据使用焊机,不得超载使用,不允许有长时间短路;工作时,焊机铁心不应有强烈震动,压紧铁心的螺丝应拧紧;工作中焊机及电流调节器的温度不应超过60 ℃。加强维护保养工作,保持焊机内外清洁,保证焊机和焊接软线绝缘良好,若有破损或烧伤应立即修好。焊机电路的技术状况及焊机各处的绝缘性能应定期交由电工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17)氧气、乙炔气瓶的涂漆标示要清晰正确,不得涂改(氧气瓶瓶体为天蓝色,并标黑色“氧气”字样。乙炔气瓶瓶体为白包,并标注红色“乙炔”字样),瓶阀、接管螺丝和减压阀等附件完好齐全,无漏气、滑丝、表针松动等危险情况。气瓶在贮存、使用时必须直立放置,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气瓶应放置在通风、阴凉、无腐蚀的专用场所,防止雨淋和日光曝晒,不应接触有电流通过的导体。气瓶严禁靠近火源、热源和电气设备,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气瓶及瓶阀周围严禁沾染油脂,不得用沾有油脂及油污的手套、工具去接触氧气瓶。气瓶瓶阀、管路不得漏气,试漏时可用肥皂水,严禁用明火试漏。气瓶在搬运中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装卸时禁止抛、掷、摔及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撞击的方法。不得将瓶内之残留的液体倒出,以防挥发引起爆炸。气瓶须定期检验,不得超期使用。氧气瓶、乙炔气瓶的检验周期为3年。
(18)气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①氧气瓶在安装减压阀前,先将阀门慢慢打开吹掉接口内外的灰尘和金属物质。开启阀门时,操作者应站在与气瓶成垂直方向的位置,以免气流射伤人体。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并用时,须保持8米的安全距离;两个气瓶的减压阀不能成相对状态,以免气流射出时冲击另一支气瓶的压力表,造
成爆炸事故。夏季室外作业时,需要用隔热物质遮盖气瓶,以免阳光曝晒。不准把氧气瓶 代替压缩空气或把氧气作通风使用。氧气、乙炔瓶不得混放。卧放时必须固定,瓶头朝向一边。氧气瓶应装有防震胶圈。
② 乙炔气瓶的瓶阀在使用过程中必须全部打开或全部关死,否则容易造成漏气。乙炔气瓶的减压阀和瓶阀的连接处必须可靠、严密。乙炔气瓶必须安装专用减压阀和回火防止器。开启时,操作者要站在阀口的侧后方,动作要轻缓。严禁使用铜、银、汞等制品的工具与乙炔气瓶接触。
(19)施工用电应配备完整可靠的配电箱,内装电表及漏电保护装置,未安装漏电保护措施的配电箱,禁止使用。
(20)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① 闪电、打雷、暴雨;② 六级以上大风;③ 钢管上雨水未干;④ 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21)及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例会 ;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遵守甲方的所有安全管理制度。
(22)遵守一切国家、省、市颁布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条例。
(三)共同责任和义务
1、存有争议和不可预见的问题时,双方主动协商解决。
2、由于一方的原因造成了对方的事故或经济损失,在双方对责任有争议时,请市安委会仲裁。
第二条:甲方对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违反本规定处理标准
一、未履行以上安全职责条款之一,发现一项视情节扣罚安全施工保证金50---200元。
二、违犯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人身伤害责任事故的,除按国家有关处理外,再扣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1000元。
三、违犯安全操作规程,发生人身死亡责任事故的,除按国家有关处理外,再扣罚全部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四、无视本规定酿成事故,影响临朐恒顺热力有限公司正常生产秩序的单位和个人,除按上级有关规定、承包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外,还要扣罚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500-3000元。
五、施工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甲方工程、安全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如有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出现一次处罚500元。
六、因施工作业未按规定施工,在上级部门现场检查中,出现的各类罚款,有施工违规单位承担,从安全保证金扣除。
七、以上所有罚款,通过甲方工程及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实施。合同到期后,施工单位凭“安全保证金收据”到甲方安全监督检查部门办理退款手续。
八、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等有关人员,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协调及联系工作,创造良好作业条件,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三条: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施工作业发生事故的处理规定
(一)在本公司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由施工单位(乙方)独立承担行使民事责任,负责对事故统计、按时限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发生重伤及伤亡以上事故,施工单位(乙方)在负责按时限上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同时抄送甲方安全部门备案。
(三)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施工作业中由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制度规定而造成的事故和自身损失,自己独立承担全部责任。
(四)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施工作业中,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受伤或生产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包赔全部经济损失。
第四条:其它事项
(一)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在签订时根据具体情况补充完善,但不得违背协议书规定原则,因违反本协议规定出现事故有违反方独立承担责任。
(二)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项目部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负责人:负责人:
电话:电话:
经办人:经办人:
电话:电话:
4.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 篇四
总包方 :中国十七冶集团公司南京紫金(江宁)工程项目部。分包方 :
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
财产,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关于建
筑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双方就本工程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地址及工程分包内容:
工程名称: 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孵化器(二期)工程工程地址: 双龙大道以西,秣周路以南接口处。工程分包内容: 2栋20层面积:33905、2平方,有达成公司承包。3栋20层:64276、8平方;有振达公司承包。
二、总包方、分包方责任
1、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先将现场负责人、施工人数
(包括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和委托书等复印件的报送总包方,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进场。
对于无证和失效证件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2、分包单位在施工单位区域内施工,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
要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操作规程。遵守总包方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总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总包方安全员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单、技术部门下达的安全措施交底,分包方必须严格执行。
3、分包单位进场前,必须对新员工做好三级安全教育,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现场现状各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教育率达到100%,并将考核成绩单汇总表由分包单位盖章后报送总包单位。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总包方有权签发隐患通知单,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不按期整改的,总包方有权停止分包方作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方负责。
5、分包方自行搭设的固定式脚手架,移动式工具脚手架,电梯井内架子,用电线路及配电等设施,必须严格按国家各项规范要求去做,自带的机具、电器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安全性能指标,检测合格方可进场使用。
6、分包单位需要使用脚手架及防护设施,须经双方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分包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故均与总包方无关。现场各种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改,尤其是洞口防护需要打开时,分包单位应事先向总分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打开,施工中除设明显标志外,还应派专人看守,完工后或下班收工时应及时封闭好。
7、分包单位需要使用电力,向总包方申请,总包方核准用电功率,并在指定的开关箱接入。分包方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用电安全规定,严禁私拉、乱接超负荷用电。施工用电本着有偿使用原则,谁用电,谁付费。分包人应注重施工现场安全用电,因作业需要,需临时接入总包人已有安全用电系统的产品,如漏电保护器、电焊机二次线保护器、配电箱、五芯电缆等,应为合格产品且符合额定使用要求,在接入前,应通过总包人的安
全确认。临时布线应尽量采取架空绝缘固定设置方式,不得采用花绞线、塑胶芯线、护套线等不符合临时用电要求的线缆;配电箱做到“一箱一闸一保险”,具有可靠保护措施;插座应采用安全合格产品,不得直接用裸线插入插座插孔连接。临时用电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临时接线。手持照明灯应采用36V低压电源,特殊作业区域更应采用12V低压安全电源。
8、总包方为了便于现场安全管理,按施工工程面积大小,分包
方必须向总包方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若不发生任何事故,待工程结束后如数返还分包单位,如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出现隐患或违章以不及时整改被处罚,罚金从抵押金或分包管理费中扣除。
9、总包人是工程施工的总执行和组织人,其除了完成自己承担的施工任务外,还应负责组织和管理分包人的施工,并为分包人提供和创造必要的施工条件。总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根据总包人与发包人“工程施工合同”要求,向分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已有设施,并确保安全、有效、合格。总包人向分包人承诺,总包人可根据分包人请求,在现有基础上加固、补充已有设施。其所产生的费用,总包人酌情向分包人收取。
三、分包方施工人员职责
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正确佩带好安全帽,两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挂好安全带。未经申请和总包方同意,禁止私自拆改现场的任何安全防护、机械防护和临电防护设施。
2、现场禁止交叉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严禁将工具、配件及各种物体从高处往下抛掷,楼内作业人员严禁将垃圾和任何物体从窗口或临边往外扔,防止物体打击伤人。
3、施工用电不得乱拉乱接,需要接电时,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并在总包方电工的统一安排下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人员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责令分包单位予以辞退。
4、文明施工做到活完场清,材料码放整齐,严禁乱扔乱抛,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环境污染。
5、保管好分包方施工人员自己的材料及工具,以防丢失。
6、分包方施工人员进出大门必须遵守总包方项目部的规章制度,凭员工胸卡进出,进出货物必须要接受门卫保安的检查。
7、分包方如需使用总包方的材料或工具,必须提出申请,总包
方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将给予处罚。
8、施工过程中分包方使用塔吊及物料提升机等机械设备,必须
服从总包方的安排。
9、分包方员工施工作业必须服从总包方安全管理,否则视情节
轻重给予处罚或责令分包方予以辞退。
10、分包人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省、市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消防、治安管理规定及条例,并严格按总包人消防保卫制度以及总包人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接受总包人的安全检查。对总包人所签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分包人应在总包人指定的期限内立即整改完毕,逾期不改或整改不符合总包人的要求,总包人有权按规定对分包人进行经济处罚。分包人须配备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保卫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保卫工作。分包人由于施工需要,须在总包人承包范围内动用明火的,须向总包人办理动火申请,并对拟动火作业区域的安全隐患进行清除及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动火,在得到总包人书面批准同意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主要包括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安全看护、清除动火现场的易燃物品及严格执行安全防火操作规程等,凡由于分包人自身管理、防范措施不力或分包人员工责任造成的治安案件、火灾等事故,其经济、法律责任及事故的善后处理均由分包人独自承担,因此给总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分包人负责赔偿。总包人还可对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四、事故处理
1、分包方必须严格十七冶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由于分包方或分包方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设备设施不完善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由分包方参照国家现行规定和项目部奖惩条例规定负责处理,并负责伤、残、亡个人及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和善后处理,对总包方的一切损失负责赔偿,并接受处罚。
2、由于其他施工单位造成分包方人员、材料损伤的,在执行事故处理规定的同时,并参照国家现行政策,由责任方一次性给予分包方经济补偿,其善后事宜由分包方处理。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总包方、分包方、监理单位各执一份。
六、此协议自签定即日起到竣工验收止。
七、补充条款 :
总包方签章:分包方签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5.测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文 篇五
发包单位:昆钢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总包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承包单位: 昆明江南蓝天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1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甲乙双方在项目承包工作中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生产经营中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2本协议书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5《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6 昆钢控安[2006]92号《外委工作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3承包内容(范围):
4承包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5甲方责任和权利
5.1要求乙方提交承揽该项目应具备的相关资质复印件备查。
5.2要求乙方提供承包工作安全措施方案、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事故应急预案、安全规程、安全管理负责人名单及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及安全使用许可证、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合格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的复印件备查。
5.3向乙方提供昆钢公司及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管理考核办法,按照昆钢公司劳务用工安全教育培训要求,负责组织对功能承包单位用工人员进页 第 1 页共
行安全教育培训,取得昆钢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根据各个具体的施工项目,组
织对乙方人员进行入场前的安全交底教育,告知乙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基本
情况、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提供作业范围地下、上方
和相邻关系可能影响施工安全的资料,向乙方提出安全管理要求。
5.4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甲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乙方依法履行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
5.5对乙方所制定的安全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备案,便于协助支持乙方
执行。对无方案、无措施和措施未落实的有权停止生产作业,限期整改,并根据
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5.6对乙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隐患、问
题向乙方提出指令性整改意见。对不按期完成隐患整改的,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
规定进行处罚。对违章行为有权制止,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进行处罚。
5.7甲方发现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场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
生产条件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生产作业,撤离现场作业人员,待隐患整改
完毕,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才能恢复生产。
5.8甲方按其监管职责配合地方政府、上级部门对乙方在合同约定作业区域
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督促乙方按调查组要求落实整改工作,未经调查组批准,不得同意乙方恢复生产。
5.9甲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其他承包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互助协作关系。
5.10 甲方不得对乙方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
求,不得要求乙方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行生产作业。
5.11 甲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乙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
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12 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在甲方区域内施工工作中需用的风、水、电、汽等
动力能源,并负责指定接点。
5.13 乙方人员在该项目承包工作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甲方负有责任的,按
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划分的责任范围,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6乙方责任和权利
6.1乙方的主要负责人是乙方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6.2乙方对承包期内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设计、管理、资金、技术、设备、设施和人员)实行自主管理,对生产现场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6.3乙方负责将相关安全资质证照复印件交甲方备案,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保证从甲方承揽的工程项目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
6.4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围绕本工程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标准。
6.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6.6乙方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7乙方必须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6.8乙方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6.8乙方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在高危行业岗位或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6.9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对所属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建立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备查。对所属从业人员经常性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教育,进行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本作业区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及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6.10乙方必须为所属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劳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和自救器材,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职业卫生标准。
6.11乙方必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所属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依法对用工职业危害后果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费由乙方承担。
6.12乙方必须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管。
6.13乙方必须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
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将评审发布的应急预案交甲方备案,便于配合救援。
6.14乙方必须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并向甲方相关部门报告隐患情况及措施落实情况。
6.15乙方负责对所属区域内的各级危险源点的日常控制和管理。
6.16乙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生产现场前进行查验,确保符合作业安全要求。
6.17乙方投入现场所使用的各种特种设备,必须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定期监督检验合格,并将《检验报告》和《安全使用许可证》复印件送甲方备查。
6.18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作业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进行控制和管理,杜绝“三违”行为。
6.19乙方必须在作业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溜井口、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根据作业要求安排相关管理责任人进行管理。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20乙方必须根据具体施工项目、不同生产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定期对生产现场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防范措施,作为本协议附件报甲方备案。生产现场暂时停止生产作业的,乙方必须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1施工中需要使用到甲方的风、水、电、汽等动力能源,必须到甲方指定地点搭接,保持规范,不得到指定点以外的其它地点随意私拉乱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乱动自己所承担项目范围以外的设备、工具及设施。
6.22乙方指派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与甲方协调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23乙方必须接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甲方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6.24乙方工作需要外协时,必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按照本协议5.1和5.2条的规定对外协方的相应资质进行审核合格后,必须与外
协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后,方可进行。在协助工作开始和完成之前,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6.25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甲方报告。事故发生后,乙方应根据事故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级别,立即抢救伤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作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不得隐瞒不报或迟报、谎报。
6.26乙方人员在该项目承包工作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划分的责任范围,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7安全工作考核
7.1甲方向乙方收取5000元的安全保证金作为对乙方违反昆钢公司和甲方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考核的费用。如发生考核,乙方应在被考核后补足保证金数额,确保在协议有效期限内安全保证金数额不变。协议有效期满后,甲方全额返还保证金。
7.2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昆钢公司和甲方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7.3乙方出现“三违”行为的,按昆钢公司和甲方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8协议效力
8.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改动或终止。
8.2本协议与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期限与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一致。
9其他:本协议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昆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执一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
昆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审批意见
审核日期:
签订协议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1、本范本条款为功能承包安全管理协议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各单位应结合自身管理需要明确其它应具备的要素。
6.测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文 篇六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界定标准】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1、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
2、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
3、建筑总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
1、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
2、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地下宾馆;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
(三)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
(四)看台座位数量在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五)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六)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
(七)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
(八)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
1、总容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炼油厂;总容积在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或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场所;
2、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企业,总储量在5吨以上的易燃固体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总储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供应、销售企业;总储量在2吨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的供应、销售企业。
(九)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生产车间内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且人员密度大于0.2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
(十一)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十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场所。
(十三)省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申报程序】 符合界定标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对申报的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并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调整、公告,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告、备案文件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
第四条【基本义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防火检查】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落实更加严格的日常管理措施:
(一)应当采用电子寻更设备开展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次;
(二)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内部防火检查;
(三)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及时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四)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员疏散演练,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第六条【组织架构】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组织:
(一)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
(二)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管理队伍;
(三)建立由员工组成的志愿消防队,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七条【例会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定期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消防安全例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
第八条【人员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5%。
第九条【灭火力量】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其消防装备、器材和灭火力量应当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
专职消防队应当向辖区公安消防队每年至少报告一次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 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每年度12月10日前,火灾高危单位要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单位具备消防安全评估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等相关事项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应用】 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汇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纳入信用评级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审查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对评估结果未达到“好”等次的,应当上调保费费率。
第十二条【自动消防设施管理】 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周至少对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巡检,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检测。对巡检、检测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户籍化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户籍化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更新单位基本情况、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工作情况;
(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三)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并于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第十四条【重点部位】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域;
(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
(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避难层(间);
(六)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电梯;
(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
(八)医院高压氧舱室、手术室;
(九)防火分隔设施的开口部位;
(十)容易发生火灾以及发生火灾将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部位。
第十五条 【体育场馆】临时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群众性活动时,体育场(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活动期间,配电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安排专人值班;
(三)对参加活动人数进行控制,防止参加活动人员超过场所核定容纳人数和疏散能力。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超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共同制定并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在其使用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超高层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对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产权人、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约定装修过程中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超高层建筑每幢楼应当配备至少一名通过国家职业鉴定的建(构)筑物消防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单位】 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性能化设计、评估、施工、监理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手册,至少包括项目概述、专家评审会纪要、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分析与解决方案、消防安全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
(二)项目室内装修时,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性能化设计的技术措施和专家评审纪要的要求,不得破坏防火分隔,不得缩减疏散通道数量、宽度、距离,不得扩大防火分区面积,不得擅自改变场所使用功能和装修材料。
(三)按照要求设置可供救援人员进入的施救窗口,窗口内部通道畅通,并有明显的标志。不得设置妨碍灭火救援行动的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安全检查,督促有关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消防安全条件
第二十条 【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一)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超过15秒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二)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三)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第二十一条【安全疏散】医院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设置连续性蓄光型指示标线),标志间距不应大于7米。公共娱乐场所和设置在地下的公众聚集场所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4米。
医院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二条【逃生器材】医院住院部和公众聚集场所等三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置与场所规模相适应的逃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应急逃生器、逃生绳、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难器材。配备数量和安装、检查、更换、报废方法参照《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GB21976.1-2008)的要求。
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火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第二十三条【商场、商店】商场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米,其它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米;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米,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米。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米,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米。
第二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米;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平方米,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米,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米。
使用人数超过20人的厅、室内应设净宽度不小于1.1米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取固定措施。
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0.50米。第二十五条【体育场馆】体育场(馆)举办活动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6.0米。
展览区域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4.0米,其他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2.0米。疏散走道与展览区之间应在地面设置明显标识。
第二十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每间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
第二十七条【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0米,其他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0.5米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第二十八条
【超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外墙部位;
(二)外保温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当采用不燃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依法履职】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频次和方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
第三十一条【火灾评估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公告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
根据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对评估为差的单位,增加消防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技术机构责任】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测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文 篇七
(长期)
兹有(就业单位名称)、西安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学生学号:实习、见习协议如下:
一、就业单位同意学生在就业单位内实习兼做毕业设计,时间为年月起至年月止,最迟在年月日前返校完成本科教育的最后教学环节。
二、指导教师责任
(1)与就业单位取得联系,明确论文任务、题目、内容。
(2)若就业单位分配给学生的任务与论文要求不符,导师有权拒绝学生到就业单位完成毕业设计。
(3)不定期对学生进行访问。
(4)不定期与就业单位指导教师进行沟通。
三、就业单位责任
(1)就业单位须给学生指派指导教师。
(2)就业单位提供给学生的工作能保证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3)学生在就业单位从事毕业论文期间的人身安全及工作安全由所在单位负责。
(4)实习期间,就业单位为学生提供食宿,学生与就业单位员工支付相同之费用,并享有就业单位员工同等的福利和义务。
(5)在实习期间,就业单位不得辞退学生,如果学生不慎损坏就业单位生产机器,不得向学生收取赔偿费。
四、学生责任
(1)按学校对本科毕业生论文的要求圆满完成毕业设计任务,按期回校答辩。
(2)在就业单位要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否则后果自负。
(3)不定期向学校指导教师进行工作汇报。
(4)保证自身安全。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学生、指导教师、学院及就业单位各持一份。毕业设计学生指导教师就业单位学生工作小组
8.测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文 篇八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为了强化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双方就本工程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
1、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区域内施工,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要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总包单位的一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执法人员提出的隐患通知单、技术部门的安全措施交底。
2、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先将现场负责人、施工人数(包括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和委托书等复印件报送总包单位,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进场施工。
3、分包单位进场前,分包单位必须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岗前教育以及经总包单位现场教育,要求教育面达到100%。
4、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隐患,总包单位有权下达隐患通知单,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并不按期整改的,总包单位有权停止分包单位作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单位负责。
5、分包单位自行搭设的固定式脚手架、移动式工具脚手架、电梯井内架子、用电线路、手持电动工具等设施,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去做,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发生事故时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6、由总包单位提供给分包方单位使用的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设施,须经双方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分包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帮均与总包单位无关。现场各种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改,尤其是洞口防护需要打开时,分包单位应事先向总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除设明显标志外,还应派专人看守监护,完工后或下班时应及时封闭好。
7、分包单位必须熟知地下管线敷设位置、走向,对于不明管线必须报请总包单位待归属地确定、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如不按地下管线会签单施工或发现不明管线未经许可擅自施工造成的地下管线损坏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8、为便于现场管理,按施工工程面积多少,分包单位必须向总包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若不发生任何事故,待工程结束后如数返还分包单位,如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隐患或违章并不及时整改而被处罚,罚金将从抵押金中扣除。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由总包单位从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二、施工人员职责
1、施工从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好安全帽,两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未经申请和总包单位同意,禁止私自拆改现场的安全防护、机械防护和临时用电防护设施。
2、现场禁止交叉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严禁将工具、配件及各种物体从高处往下抛掷,楼内作业人员严禁将垃圾和任何物体从窗口或临边往外扔,防止物体打击伤人。
3、施工用电不得乱接乱拉,需要接电时,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并在总包单位电工的统一安排下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处罚或由总包单位(或甲方)予以辞退。
4、文明施工要做到工完场清,材料码放整齐,废料运到指定地点堆放整齐,严禁乱扔乱抛,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环境污染。
三、事故处理
1、由于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设备、设施不完善造成的伤亡事故,由分包单位参照国家现行规定负责处理,并负责伤、残、亡的人个及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和善后处理,对总包单位的一切损失负责赔偿。
2、由于总包单位或总包单位以外的责任造成分包单位作业人员伤、残、亡事故,在执行事故处理规定的同时,并参照国家现行政策,由责任单位一次性给予分包单位经济补偿,其善后事宜由分包单位处理。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双方各执一份,上报监理部、建设单位(甲方)各一份。
五、此协议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
六、补充条款: 总包单位(签章):
分包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9.住房租赁安全协议范文 篇九
甲方: 金沙县烟草专卖局(分公司)
乙方:
为加强我县烟草系统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固定资产在外租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为了明确责任,经甲乙双方商议,特签订本安全协议:
一、出租范围为:
二、乙方在租用期间,并随时对房屋进行维护维修,不得私自随意改动房屋(库房)主体结构,如需进行线路改造需报金沙县烟草局保卫股审核备案。
三、严禁将所租房屋用作黄、赌、毒等一切违法行为之用。
四、不允许从事污染环境、易燃易爆物的经营活动。
五、乙方配足必备的安全设施,落实好专人管理,保证器材正常使用,随时对灭火器材、电源线路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六、乙方在租用房屋期间严禁超负荷用电和随意动用明火、如需动用明火向县局安全部门办理动火证。
七、甲方履行每年不少于四次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一次罚款200—1000元,不交纳罚款,隐患未按期整改,终止合同。
八、乙方所租赁的房屋产权属甲方所有,严禁用此房屋作债务抵押。
九、乙方承担所租房屋范围内的安全主体责任,在经营活动如因违反安全管理而被政府相关部门给予的一切处罚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在租用期间除自然灾害外所发生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十、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年一签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10.测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范文 篇十
1.总则
1.1编写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桥梁管理单位桥梁安全主体责任,推动桥梁管理单位落实桥梁通航安全措施,提升桥区水域本质安全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指南。
1.2编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3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海事局辖区在建和已建桥梁管理单位推进落实通航安全责任。
1.4名词解释
桥梁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桥梁运营和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包括在建桥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2.概述
2.1编制背景
长江江苏段航运发达,船舶通航密度大,水域通航环境复杂,随着国家“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加速推进,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明显,对通航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长江江苏段跨江桥梁众多,截止2017年底,已有建成投入使用桥梁24座,在建桥梁3座,规划拟建设桥梁多座。已建设的桥梁中,部分桥梁水域航道和水文条件发生改变,船舶大型化发展趋势与原有桥梁防碰撞能力设计不相符合;在建桥梁建设过程中大幅占用通航水域,建设周期长,与通航的交互影响大。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确保桥梁自身和船舶通航安全,2017年,江苏海事局借鉴“特高压”管理理念,创造性地探索提出了桥区水域安全监管工作方法。
2.2工作目标
按照交通强国战略总体部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桥梁安全和通航安全为重点,全面落实桥梁管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桥梁本质安全水平。
2.3管理理念
以江苏海事局“12345”科学安全监管体系为引领,充分运用“四个导向”,紧紧围绕“警”字诀,培树桥梁“不能碰”的“红线意识”、构建桥梁“碰不到”的“防护网”、打造桥墩“不怕碰” 的“安全盾”理念,着眼特高压意识培树、高标准责任落实、系统化综合治理、智能化过程管控,全面落实桥区水域海事监管责任的工作目标,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2.4风险分析
2.4.1 人为因素:部分驾引人员对桥区水域不熟悉,技能和经验不足,存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不安全的驾驶行为。
2.4.2 船舶因素:船舶流量逐年增大,船舶大型化趋势明显,部分船舶技术状况差、失控险情时有发生,船舶碰撞桥梁的概率和危害程度增加。
2.4.3 环境因素:桥区水域通航环境复杂,水文航道条件多变,助航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2.4.4 桥梁因素:跨江桥梁密集,障碍性桥梁对船舶航行安全存在一定的不利影响;当前航运的快速发展对桥梁防撞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3.落实桥梁通航安全主体责任
3.1完善桥梁通航安全责任制
已建桥梁管理单位应将桥梁通航安全责任纳入桥梁安全责任体系并认真组织落实。
在建桥梁建设和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五落实、五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2执行桥梁通航安全标准
3.2.1拟建桥梁应严格执行相关桥梁通航标准规范,优化设 计桥址、桥梁通航孔设置及其尺度,以高标准组织、设计和建设通航安全保障设施。
3.2.2 桥梁建设施工前应按规定开展通航安全评估,取得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对外发布航行通(警)告。建设单位应严格施工单位准入,规范施工单位和施工船舶管理。
桥梁建设和施工单位应认真落实各项评估意见、建议,严格执行安全保障和防污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技能培训和安全宣传。
施工结束后,应申请通航安全核查。通过核查并对外公告后方可投入使用。
3.3做好桥梁通航相关信息发布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跨越长江干线通航水域的桥梁,桥梁管理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应当及时将通航净空尺度向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由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向社会公布。
4.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4.1已建桥梁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
桥梁管理单位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中应充分考虑到桥区水域通航安全因素,有效识别和管控风险,及时排查和消除隐患。
4.2在建桥梁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
在建桥梁管理单位应根据施工方式、施工范围、通航环境和水文气象等特点,系统分析和辨识施工风险,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管控;要建立动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及时排查施工进展 中发现的隐患,按隐患排查治理相关要求建立台账记录,进行隐患定级、挂牌督办和销号,及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资金及相关保障,并对整改效果进行验证。涉及通航安全的较大隐患在整改前,不得进行相关作业。
5.建设通航保障设施
5.1建设桥梁通航保障设施
桥梁管理单位应当保证通航桥孔满足通航标准,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设置桥涵标、桥柱灯等助航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维护保养,保证处于使用状态。
5.2 建立桥梁监控预警系统
为提升桥梁安全防护水平,管理单位应建设监控设施设备,根据需要逐步实现超高预警、船位异常报警等智能监控功能,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5.3建设桥梁防碰撞设施
为保障桥梁自身安全和桥区通航安全,桥梁管理单位应根据桥梁状况、桥区通航情况、水文气象条件等因素,配备满足通航桥孔涉水桥墩安全需要的防碰撞设施和非通航桥孔防误入设施,并保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的墩柱、塔架的防撞能力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6.建立应急反应体系
6.1 完善应急反应预案
6.1.1 已建桥梁管理单位应根据桥区水域应急处置特点,将涉及通航安全方面的应急反应内容纳入总体应急反应预案。6.1.2 在建桥梁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预案应包括应对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水上突发事件等内容。
6.2强化应急值班
桥梁管理单位应完善应急值班制度,强化对桥梁水域的安全监控,发现异常情况时,按应急预案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6.3开展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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