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

2024-07-06

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精选8篇)

1.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一

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乙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的保密及竞业限制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秘密信息

乙方承诺,严格保守自己在为甲方工作期间所获得有关甲方及甲方项目的一切秘密的信息。

乙方保证除非为了甲方项目的工作需要交流此种秘密信息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以任何方式,无论口头、书面、还是磁盘、通信网络等介质向任何其他方,包括个人、公司、其他经济组织等泄露秘密信息。

第二条、禁止非法使用秘密信息

乙方保证除非为了甲方项目的工作需要而使用此种秘密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以任何方式,自行使用秘密信息,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许可或协助他人使用秘密信息。

第三条、秘密信息的停止使用

在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停止使用所有的秘密信息,而且只要此种秘密信息尚未依法进入公众领域,乙方就不得继续使用,也不得向任何个人、公司、其他经济组织等披露此种秘密信息。

在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后,一旦甲方要求,乙方应随时将从甲方及甲方项目获得的一切资料文件及其复制件归还甲方或进行销毁。

第四条、保密期限

双方同意本协议规定的保密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二年内有效。

在保密期限内,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处离职,仍须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和竞业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竞业费。

第五条、竞业限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自己或他人从事与甲方相竞争的商务活动。

乙方离职之后的二年内仍应遵循竞业限制的约定。

第六条、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名誉损失、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以及调查费用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

乙方违约后还应采取各种合理方法挽回泄密造成的影响,尽可能使秘密信息继续处于保密状态;同时,本协议继续有效。

乙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行为均视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无论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

第七条、协议的生效与效力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2.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二

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就是财富。不管是故意窃取还是潜在窃取,雇员跳槽中带来的商业信息转移,都会给原来的企业带来重大的商业损失。对于企业来说,吸引和留住核心员工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统计表明,知识经济时代,雇员转换工作的几率远远高于工业时代。《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进一步降低了员工转换工作的门槛,使得员工转换工作给公司带来的商业损失的风险加大。如何防止这种商业损失,是中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必须面对的课题和挑战。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员工流动的限制只有两条,即“培训补偿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其中,“培训补偿条款”只是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然而仅仅用违约金的方式是很难挽回企业因为流失核心员工而带来的商业损失的,相比而言“竞业限制条款”更能帮助企业有效地提高核心员工转换工作的门槛,防止因为核心员工流失给企业带来的商业损失。

一、竞业限制的理论基础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晓、具有实用性并经所有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能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精神财产,能使得它的所有人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期限内取得竞争优势。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但是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商业秘密泄漏事件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商业秘密极容易随着人才流动而流失。西方商界流传的一句格言:“公司最大的敌人不是竞争者而是公司内部的职员。因为从竞争者那里失去的只是利润,而从不忠的雇员那里你失去的将是真正的财富。”很多企业挖角竞争的员工,看中的往往不是这位员工的才能,而是这位员工手中握有的商业秘密,他们往往会以高薪换取那些员工手中的商业秘密。与传统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不能被员工带走不同,这些商业秘密会随着员工的流失而被员工带走。企业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很多企业会采取挖角这样省时省力省钱的方法,从竞争对手那里挖人才,通过他们带来的原单位的先进技术和商业秘密,最大化地追逐利益。一项对中国企业的调查表明,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原因中,人才流动占到了一半以上。

传统意义上,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法”保护的。各国立法亦偏重于从这一角度入手进行规范,例如《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加拿大统一商业秘密法》、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以及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但是,商业秘密一般都有“易逝性”特征,换句话说,商业秘密一旦失去则难以挽回。而传统的这些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般都是在出现某种侵权后果后,才能采取法律措施,从而无法有效地遏制侵权行为和充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出于事前有效保护商业秘密,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需要,作为针对既有法律的保护缺陷而出现的事先防范措施,竞业限制渐渐出现在了西方国家的政府规制的内容之中。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它是禁止掌握雇主商业秘密的特定雇员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时期内,利用该商业秘密与本单位竞争,从而保护雇主在市场竞争中不会因商业秘密被泄露而遭受损失的一项法律制度。正是由于竞业限制制度,才使企业能在人员流动频繁的情况下有效地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从员工的角度上看,它是一项出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对职员劳动权及择业自由权给予合理限制的法律制度。在拥有商业秘密的公司,它们在与雇员建立雇佣关系时一般与其签订协议,要求雇员在离开该企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潜在竞争对手处任职。

经济学上的“代理成本”理论为竞业限制提供了理论因素。企业管理者的“代理成本”因素,是经济学家们在考察企业内部结构运作效率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现代企业制度中,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再是企业的所有者或者完全所有者。因此,在企业的运行过程中,当管理者为企业努力工作时,管理者只能分享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很小一部分利润。但是,当管理者跳槽到现有企业的竞争对手的一方的时候,因为在原企业的特殊身份和掌握的商业秘密,他能够得到比原企业大得多的收益,而在没有外部法律规制的情况下,他只需要为此付出很少的成本。这种情况下,企业管理者工作的焦点将不再是提升所在的企业的效益,而是在同行业不同企业间不断跳槽,从而使企业利益遭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管理者为企业带来的价值就远远小于企业拥有时给企业带来的价值,这两者之间的差异被称为“代理成本”。

现实中,现代企业制度使得公司的管理者大多不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一旦从事竞业活动,就会损害原代理企业的利益,原企业的代理成本就会上升,企业的价值就会降低。另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活动很难监督,所以如果不对他们的竞业活动加以限制,那么对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将难以避免。

因此,为提高企业内部运作效率,降低经营管理成本,避免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利益的潜在损害,从源头上铲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企业利益的机会,法律需要对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作出规制。

综上竞业限制的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通过增加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促使他们勤恳工作,尽力为出资者赚取利润,防止企业管理人员利用竞业的机会侵犯企业利益,通过竞业限制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实现出资人的利益最大化。第二通过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雇员的竞业限制,弥补其他事后法律补救手段在保护商业秘密上的缺陷。第三是通过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任职企业营业项目相同或者相类似的行业的规定,达到保护企业的用工权,防止员工任意“跳槽”目的。

二、国外企业的竞业限制实践

竞业限制协议首先出现于美国,之后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成为各国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手段。竞业限制条款的实质是提升员工转换工作的门槛,在降低员工主动流动的同时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外泄。近百年来,竞业限制条款已经成了世界先进公司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有力武器。

1919年,柯达公司的一名核心员工跳槽到了柯达的竞争对手———保尔胶卷公司。当时柯达公司刚刚开发了一项有关于胶卷的革命性技术发明。为了保证商业秘密不外泄,柯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禁止该雇员加入保尔公司,法院最终支持了柯达的要求。

1995年,百事可乐加州业务部经理雷蒙德要跳槽到百事的竞争对手快克公司,担任快克公司的“佳得乐”品牌区域管理副总裁。百事可乐随即提起诉讼。经过审理,伊利诺斯州地方法院颁发了禁止雷蒙德接受快克公司的职位并阻止其将百事公司的商业秘密或其他秘密信息披露给他的新雇主的临时禁令。在随后的二审时,美国第七巡回法院认为雷蒙德曾对百事的人事经理和同事撒过谎,由此认定雷蒙德所做的不披露百事的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具有诚信度。随之法院又认定,雷蒙德因为工作关系熟知百事公司未来三年的战略规划,未来一年的市场安排。这样一位员工投入到对手的怀抱,无疑将会给百事带来重大的打击。法院支持了百事公司的请求,认为雷蒙德的工作转换确实将“不可避免”地侵犯其商业秘密;法庭依“竞业限制”规定,禁止雷蒙德在一定时间内加盟快克公司。

作为知识密集型企业,微软关于员工流动不得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也执行的相当严格。在实际工作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的状况,一定追诉到底。2001年,前微软副总裁托德·尼尔森放弃了微软的工作,为了规避竞业限制,尼尔森等到自己与微软签定的协议过一年失效后才正式加入一家网络服务业的后起之秀Crossgain。

2005年,掌握了微软核心搜索技术的李开复离开微软加盟Google。微软选择了诉讼,指控李开复违反了他与微软公司签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并且同时控告Google在明知李开复与微软存在以上协议的情况下“有意协助”李开复完成背叛行动。微软起诉李开复和Google后,负责审理此案的史蒂文法官应微软公司的请求,发布临时禁令,禁止李开复从事与中国的计算机搜索市场相关的搜索技术、经营战略、规划或开发工作、以及他在微软曾经从事的其他工作领域。Google和李开复被禁止披露或盗用李开复在微软工作期间获得的任何商业秘密,这一裁决还禁止李开复鼓动微软的其他员工跳槽至Google。后来,美国金县高等法院虽然判决李开复可以立即为Google工作,但工作范围不能涉及他以前在微软参与开发的产品、服务和项目。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对之道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背景下,为了防止员工转换工作给企业带来的商业损失,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建立严格的知识管理系统,依托数据库的分级授权机制,对不同的员工开放不同的权限,限制他们对于公司核心内容的了解,减少因为员工离职而流失的企业商业情报。

第二,利用《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的第二十四条,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规定严格的竞业限制条款,提高员工转换工作的门槛。即使员工转换工作,但是由于“竞业限制条款”,他们在一定时间内,也不能跳槽与本公司处在同一行业的竞争对手的公司,从而降低企业因为核心员工跳槽到竞争对手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第三,完善企业离职员工管理工作。除了通过员工离职面谈机制,了解员工离职原因,改进企业管理之外,还要对员工的离职后的动向给予监督,一旦发现员工流动到竞争对手哪里,立即诉诸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

第四,要运用关键事件法管理员工诚信,建立员工诚信档案。在前述的百事诉讼雷蒙德一案中,美国第七巡回法院认定雷蒙德败诉的原因中,很重要的一条是雷蒙德曾对百事的人事经理和同事撒过谎。这使得法庭认定雷蒙德所做的不披露百事的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具有诚信度。可见,在法律诉讼中,员工的诚信档案将成为说服法官的重要武器。

《劳动合同法》使得员工转换工作变得更加容易,而企业对于员工转换工作的限制越来越小。面对这种局面,企业的人力资源调整应着眼于通过“竞业限制条款”规范员工流动,防止因为某些核心员工离职给企业知识产权造成巨大损害。

摘要: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就是财富。雇员跳槽中带来的商业信息转移,会给原来的企业带来重大的商业损失。而劳动合同法使得员工跳槽的成本进一步降低。西方企业的成功实践告诉我们,中国企业在这一背景下,需要善用《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关键词: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员工流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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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竞业限制之诉 篇三

在竞业限制诉讼中,原告公司证明被告雇员在同业竞争的公司投资或任职,比较容易。但要证明被告不当利用公司商业秘密,却不简单。例如,北京海淀区法院2007年审理的一宗涉及不当利用前雇主客户信息的案件,原告连被告公司的销售发票都搜集到了,但仍然没能形成一个可信的证据链条。原告指控被告(原销售经理)在离职后违反一年内不竞业的义务,投资设立同业公司并抢夺其客户。主要证据有两个:第一,被告离职前曾向原告的某职员索取全部客户名单。这一点由该职员与被告的往来电子邮件证实,并经法官现场勘验确认为证据。第二,原告提交了被告公司开具给内蒙古某公司的发票,证实被告向原告的客户销售同类设备。对第二份证据,被告承认其真实性,但指出该内蒙古公司不在原告的客户名单内,不是原告独有的客户。原告又称,内蒙古公司虽不在其客户名单内,但确曾与原告有经济往来。显然,这个理由缺乏说服力。法院最终没有认定被告利用原告客户信息从事不正当竞争。

即便法院认定被告违反协议,原告又能获得怎样的司法救济呢?竞业限制协议是一种合同,违反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

原告总是主张自己损失巨大甚至“难以估量”,但往往难以证明实际的损失数额。“难以估量的损失”常因缺乏足够证据而不被法庭认可。实际上,对于违反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的被告,法院判决的赔偿额通常等于公司已支付给被告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双方未明确约定补偿金额而法院又认定被告薪酬中包含补偿的话,法院会酌定补偿数额,并以此作为被告应赔偿原告的金额。

许多竞业限制协议或保密协议都约定了违约金,有的简直堪称“天价”。但法院不会无条件执行当事人任意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法也授权法院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予以调整。例如无锡市南长区法院2009年宣判的一个案件,保密协议约定:公司每年向被告支付保密费3000元,被告违约金按上年度总收入的2倍计算(即13万元)。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任职期间实际取得的补偿金累计不足1万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却高达13万元,实属过高,最后酌减为1.8万元。判决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如何调整,法院拥有裁量权,通常会考虑被告获得补偿的数额、原告遭受的损失、被告的履行能力等方面因素。

有些案件,原告最关心的是法院能否制止被告的不当竞争行为,即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依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应以继续履行债务为原则,以赔偿替代履行为例外。可免于继续履行的例外情形是: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或者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公布的2001年以来的判决表明,原告胜诉的话,法院通常会判决被告在协议约定的特定时间内不得在某种或某个同业竞争的公司工作。但是,这种判决并不容易执行。而如果判决作出之时,协议约定的限制期间已经届满,那么,法院通常不会再判被告不得在特定公司工作了。

例如中国法院网报道的一个案件:被告曾是原告公司的高级产品经理。双方约定,被告从原告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受雇于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电信运营商指定的系统集成商及与其有密切关联的企业。2004 年8月,被告离职后受雇于亚信公司,该公司与原告均为电信运营商指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商。法院认定被告违反协议,判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协议约定的义务期满;但又同时指出,被告是否脱离亚信公司应取决于被告与亚信公司的意愿,不属于法院的裁判范围。有人认为这个判决自相矛盾: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又不责令其离开同业公司。其实,本案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是一年,到2005年8月就到期了,而法院在2007年才宣判的。如果法院判决被告不得在亚信公司工作,实际上等于延长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间。显然,除非有极强的理由,法院不应延长雇员就业限制的时间。

4.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四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作为甲方或甲方的全资子公司、合作公司和关联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公司”)的员工,鉴于乙方已经(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的原则,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竞业限制协议。

第一条 名词解释

竞争业务: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相同、相近或相竞争的其他业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的业务。

竞争对手:除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外,从事竞争业务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合资企业、独资企业或其他实体。

区域: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从事或计划从事其各自业务的地理范围为界,作为履行本协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期限:乙方受聘于甲方公司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2年的时间。

关联公司: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与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有竞争关系: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第二条 乙方竞业限制内容和范围

1、乙方在期限内,非经甲方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不得自己经营与公司有直接竞争的业务。

2、在期限和区域内不直接或间接地以个人名义或以一个企业的所有者、许可人、被许可人、本人、代理人、雇员、独立承包商、业主、合伙人、出租人、股东、董事、管理人员、顾问等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义:

(1)投资或从事公司业务之外的竞争业务,或成立从事竞争业务的组织。(2)向竞争对手提供任何服务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3、乙方在期限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说、引诱、鼓励或以其他方式促使甲方公司:

(1)任何管理人员或雇员终止该等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聘用关系。

(2)任何客户、供应商、被许可人、许可人或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有实际或潜在业务关系的其他人或实体(包括任何潜在的客户、供应商或被许可人等)终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业务关系。

(3)在期限内不得抢夺日前甲方在册客户,也不将甲方的客户介绍给其它单位及个人,损害甲方的利益。

4、在期限内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或报道;未签订过且不会签订任何与本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书面或口头合同。

5、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非职务成果并可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的,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认为确属职务成果并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的,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6、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属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7、乙方在完成具体工作过程中知悉或应当知悉自己工作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甲方主管领导。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时,若甲方或乙方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8、乙方离职以后,若利用原来在甲方任职期间掌握或接触到的秘密研制、创作出新的成果,在拟予实施或投入使用前,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并需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未征得甲方同意或无证据表明有关内容为乙方自行创作的成果,甲方保留追究当事人及当事人新任职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经济责任的权力。

9、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相关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保密期限依据各技术项目、资料的保密期限而定。

第三条 乙方确认,遵守本竞业限制协议是获取甲方公司支付的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的必要条件。甲方按照 标准每月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乙方认可,甲方每月在支付乙方工资等报酬时已额外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遵守敬业限制协议需产生的经济损失,故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承认,其违反本合同将给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并且通过任何诉讼获得的金钱赔偿都不足以充分补偿该等损害。乙方同意,甲方公司有权通过临时限制令、禁止令、对本合同条款的实际履行或其他救济措施来防止对本合同的违反。

1、乙方保证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乙方违反任何此等义务,均会给甲方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乙方同意:如果乙方违反任何本协议约定,则应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 的违约金并返还甲方已向乙方支付的所有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还应当向甲方赔偿违约金和实际损失的差额。甲方因调查乙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3、如乙方在甲方公司任职期违反本竞业限制协议,视为乙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乙方应立即终止违约行为,并且甲方公司有权单方根据乙方所造成的后果轻重分别采取即时调离岗位、即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等处理,甲方公司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赔偿。

4、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当在次月按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是否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5、因甲方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而给乙方造成其他方面的直接损失,乙方有权要求获得赔偿。因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而导致的直接损失,以延迟或者未支付的价款加上延迟支付期间每日万分之四的利息来计算。

6、乙方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离职或离职,仍须遵守本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第五条 法律责任

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法的,由甲方公司移送国家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任何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本协议应当视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与该《劳动合同》有任何不一致之处,应以本协议为准。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协议补充、修改时,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或变更协议。

第七条 如果在聘用期内乙方的职务职位、工作地点等发生变化,本协议将持续有效并适用于双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本协议继续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九条 甲乙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经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5.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五

方(公司):

方(员工):

身份证号:

住址:

鉴于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技术开发人员,并向乙方支付相应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应当履行的保密义务,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

1.1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包括甲方所有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其相关的技术、图纸、资料、文件等所有资料。

1.1.1上述“专利技术”系指甲方享有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技术和专利技术(含申请)产品信息及与之相关的图纸、数据、报表等所有资料。

1.1.2上述“技术秘密”系指甲方专有,并且虽未获得专利保护或申请专利 但乙方已经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生产工艺或技术手段(含制造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技术方案、制造方案、工艺流程、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实验及测试结果、技术数据、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说明书等一切有关信息。

1.1.3上述“商业秘密”系指甲方所有的其他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与之相关的数据、资料等。

1.1.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结过程中知悉其他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在有关协议(如技术台同)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1.1.5双方确认:本协议之签订即视为认为甲方已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1.2保密信息除外情形

1.2.1由乙方提供的涉及商业及技术秘密的相关资料;

1.2.2甲方对外发表乙方所传授的技术内容必须征得本人同意。第二条 知识产权归属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乙方应当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甲方可自由将其用于生产经营或向第三方转让。

第三条 乙方的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

3.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任职期间获悉的本协议第—条约定的保密信息。

3.2乙方应当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无论乙方是否因履行职务所需,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泄露、披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提供、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无权知悉该项保密信息的甲方其他员工)知悉保密信息;同时,乙方因履行职务所需使用保密信息的,所使用的保密信息也仅限于必要范围内,除此之外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保密信息。

3.3在任何时候,乙方保证不自己实施或帮助任何第三人实施任何形式的侵犯甲方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行为。

3.4如果乙方发现甲方的保密信息被泄露或者因自己的过失泄露甲方的保密信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

3.5乙方承认甲方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享有所有乙方在任职期间,参与实施、研发或获得、制作的甲方保密信息的所有权,并承诺恪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

3.6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不论其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3.7在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应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并在离职手续办理期间交还其保管的所有有关甲方保密信息资料,不得复制、保留任做文件或文件副本。

3.8鉴于乙方工作涉及甲方的保密信息,因此乙方同意无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在雇佣结束后不长于两年期限内(具体竞业限制期限以本协议第4.4条约定为准,以下统称“竞业限制期”)保证在没有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无论是否有偿,乙方都不会作为雇员、顾问、股东、管理层或以其他身份直接或间接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9本协议竞业限制约定涵盖竞业限制期内乙方将从事业务活动的任一地域范围。

第四条保密及竞业限制期限和相关经济补偿金

4.1本协议自乙方入职或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以在先者为准)。4.2乙方离职后无限期承担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保密信息合法进入公有领域。

4.3甲方在支付乙方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乙方在职和离职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每月支付乙方保密/竞业补偿金元,故甲方无需在乙方离职后另行支付补偿金。

4.4双方同意,对于上述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有权劳动合同终止时决定是否需要乙方承担及需要承担的竞业限制期限,具体以乙方离职前或离职时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4.4.1若届时甲方不要求乙方承担该义务的,将不承担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

4.4.2若届时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该义务的,甲方应在前述规定的竞业限制期内每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甲方应于乙方离职次月起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支付到乙方工资账户或乙方明确指示的其他帐户。

(1)乙方同意,甲方一旦通过银行向乙方工资账户或指定其他帐户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的,即应视为甲方已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义务,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若因乙方原因无法及时收款,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若乙方帐户信息变更,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无法及时收款或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约定补偿金时,应根据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5.1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及甲方追偿经济损失的合理费用。

5.2若乙方违反上述竞业限制义务,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竞业限制期内全部经济补偿金2倍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的支付不应被视为竞业限制义务的终止或解陈,若乙方仍旧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不予及时纠正,除前述违约金外,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因该等违反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5.3若乙方同时违反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合并计算。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办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作为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七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

6.员工离职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六

用人单位(全称):潍坊聚鼎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为顺利开展离职交接工作,并完善离职后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接受乙方的离职申请,并确保及时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

2、乙方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如实认真地与甲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得隐瞒、拖延;

3、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得利用其所能知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在商业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否则,甲方保留要求乙方退回在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密费的权利;

本条款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的(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创作、开发、生产、制作、销售、收集、持有、知悉等)甲方及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的一切商业上、客户交易情况、客户信息所有一切信息、技术上或生产上尚未对外公开或未解除机密性的各项资讯。并不得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的客户进行销户和二次开发,不能把泄露第三方或者其他公司,否则甲方有权要求由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损失的赔偿、严重并由乙方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并不给予发放乙方在甲方的所有保金和离职当月。

4、乙方承诺不从*方处招聘员工;

5、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一条款,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主张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损失的赔偿;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xx所在地法院为争议管辖法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7.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七

未掌握商业秘密, 不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江雯于2009年3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江雯在公司担任仓库保管;鉴于江雯知道各类货物的进出情况, 其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在与公司同类的行业从事工作。2010年4月, 江雯在合同期满后离职, 到当地同行业的另一企业从事相同工作, 公司遂以江雯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 诉请要求江雯支付巨额违约金。

【点评】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而江雯既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 其普通保管的身份也不能涉及或掌握公司秘密, 根本没有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必要, 即使有竞业限制协议, 也不能对其发生效力。

未达成书面协议, 不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2009年4月3日, 孟菲入职一家销售公司, 担任某一片区的销售代理, 劳动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公司章程规定:所有员工离职后的一年内, 不得在其它同行业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或自行从事与原职位相关的活动。因合同期满后, 孟菲离职并进入另外一家企业担任销售代理, 公司便以孟菲违约为由, 诉请要求孟菲履行竞业禁止义务。

【点评】法院并未支持公司的请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对于竞业限制, 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外, 必须要有书面约定。而孟菲不是法律规定的对象, 合同也无此约定。虽然公司章程中有概括性的竞业限制, 且指向所有员工, 但这并不等于写入合同, 不能作为或替代合同条款。

协议条款违反法律, 不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2007年元月起, 李霞在一家公司主管技术开发。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 李霞自离职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2008年元月合同期满后, 公司给了李霞10万元竞业禁止补偿金。因2010年7月, 李霞在另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 公司遂诉请判令李霞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点评】法院最终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鉴于本案约定的三年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故从约定之日起即没有法律约束力。而李霞是在两年后就职, 当然也就不受限制。

未按约定支付补偿, 不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2009年5月1日, 涂芳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由涂芳主管客户开发, 且不得在离职后一年内到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任职, 公司给予涂芳15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因2010年5月, 涂芳离职后, 公司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涂芳遂到公司竞争对手处任职, 并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遂要求涂芳履行竞业禁止协议并赔偿损失。

【点评】法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实施竞业限制, 必将影响劳动者的自由择业、经济收入乃至发展, 为此法律才规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正是由于公司明确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决定了涂芳无需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8.保密津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篇八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无形财产,劳动者在职期间依据企业的保密规定和保密协议,应该负有保密义务。为了慎重起见,企业往往在员工入职订立劳动合同或签署保密协议时,对员工在职和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的保密义务进行约定。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补偿做了明确的规定,然而由于一些人对此规定理解的偏差,造成很多人对“保密费”“保密补贴”“保密津贴”“竞业限制补偿”等问题不能达成共识产生纠纷。因此,笔者以案例分析为基础,对保密费及竞业限制补偿费问题给予明确的探讨和分析,以减少大家对保密协议中竞业限制补偿理解的偏差和困惑。

案情简介

李先生于2007年9月进入某软件公司,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从事研发工作,并担任研发经理。在李先生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双方做如下约定:劳动薪酬包括:基本工资3200元、绩效工资2000元、保密费600元以及各项津贴和补贴。公司于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将工资划至李先生个人账户。在工作中,李先生与其几名技术人员一起开发了新产品,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了保证新产品的顺利开发,2008年1月15日公司与李先生等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此外,李先生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约定,李先生无论何种原因从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竞争的行业。2010年8月,李先生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公司为了强化产品开发力度,早已从竞争对手公司挖来了新的研发经理,公司书面通知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李先生只能按期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结算工资时,李先生要求公司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公司表示以后看情况考虑。

后来,李先生迟迟未拿到竞业限制补偿,故将软件公司诉至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已于每月工资中以“保密费”的名义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李先生应当承担解除合同后履行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李先生要求再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

李先生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一个竞业限制的协议,自己遵守协议的同时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公司应当支付补偿金或赔偿经济损失。公司认为:公司与李先生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公司已于每月工资中以“保密津贴”的名义作为竞业限制协议的补偿,李先生应当承担解除合同后履行两年的竞业限制义务,李先生要求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分析

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该限制协议因要支付经济补偿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承担保密义务,签署《保密协议》,企业是否应给予员工“保密费”或“保密补贴”?“保密费”“保密补贴或津贴”等同于“竞业限制补偿”吗?二者可以相互代替吗?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企业与员工通过聘用合同中的专门条款或者采用单独订立合同的形式,约定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其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从业于有竞争业务的公司或者进行竞争性营业活动。竞业限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有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离职后的保密义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义务。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有着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产生方式不同。保密是一种法定义务,不管当事人之间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则是一种约定义务,则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则无义务。(2)期限不同。保密义务的存在没有期限,只要商业秘密存在,义务人的保密义务就永远存在;而竞业限制则存在着不超过两年的一个期限。(3)费用的支付不同。保密可以支付保密费也可以不支付,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保密费是劳动者在职期间发放,而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则是在劳动者离职后发放。

结合本案来看,李先生在职期间,公司向其支付的保密费并非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公司如果要李先生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向其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企业限制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竞争优势。从这个意义上讲,要求员工离职后仍然保守原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为此目的付出的费用称之为“保密费”似乎不无道理。但把竞业限制补偿费当成“保密费”是错误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是对员工的劳动就业权利被限制,经济上遭受损失给予的弥补。离职后员工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的保密义务,有约定的属于明示义务,没有约定的,重要商业秘密部分承担默示义务,该义务的承担,企业不必额外支付对价。员工可以以企业没有支付合理的竞业限制补偿费为由拒绝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不得以企业没有支付“保密费”为由免除自己的保密义务。保密津贴不等同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问情提示

1.劳动权利的被限制与补偿费是一种对价关系。竞业限制对公司是一种权利,对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义务,对于公司来说,权利可以放弃。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竞业限制做了要求,就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法律对竞业限制适用对象、期限及经济补偿做了明确规定:1)竞业限制适用的对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竞业限制的期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我国《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对竞业限制的员工应支付的补偿标准,而只是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散见于一些地方性法规中,且各地规定的标准差别较大。

3.用人单位设计竞业限制制度,应遵循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竞业限制条款不仅应当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违约责任等,还应当包括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等内容。 另外条款应合理、可行,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链条

1.《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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