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委员会(精选8篇)
1.中国法律思想史委员会 篇一
20021105(颁布时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法协字〔2002〕115号)
发行监管部:
你部关于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我会停止审批职工持股会及工会作为发起人或股东的公司的发行申请主要有两点考虑: 其
一、防止发行人借职工持股会及工会的名义变相发行内部职工股,甚至演变成公开发行前的私募行为。
其二、在民政部门不再接受职工持股会的社团法人登记之后,职工持股会不再具备法人资格,不再具备成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而工会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与其设立和活动的宗旨不符。
二、我部认为,与发行申请人有关的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三种情形,建议分别处理: 1对已上市公司而言,在受理其再融资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存在职工持股会及工会,如存在的,应要求其按照法律部〔2000〕24号文要求规范。
2对拟上市公司而言,受理其发行申请时,应要求发行人的股东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同时,应要求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属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
3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拟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股份的,可以不要求其清理。
法律部
2002年11月5日
2.中国法律思想史委员会 篇二
一、法律信仰的概念
最初从西方引入“法律信仰”的概念是为了解决当时社会中“无法可依”的状态, 为了给予裁判者以指导, 使其根据内在于法律的某种法律确信来进行裁判, 亦为人们提供行动理由。由于没有像西方法律传统那样深受宗教的影响, 故国人对于“法律信仰”找不到可以依靠的社会基础, 因而“法律信仰”的概念众说纷纭。经分析后笔者认为, “法律信仰”是人们基于对法律的信任而产生的一种信任感和归属感, 是一种具备法律意志的对于良法的追求。
二、伯尔曼的法律思想
对于“法律信仰”命题最具贡献性的当属伯尔曼, 其提出了广义的法律概念以及在革命过程中法律“祛魅”所引发的社会性危机[1]。他将“法律”视为一项事业, 融意志与规则、情感与信仰、服从与忠诚于一体。他主张法律与宗教共享以下共同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仪式代表法律的客观性, 传统代表法律的延续性, 权威象征着法律的约束力, 普遍性则代表着法律与真理的一致性。他认为二十世纪西方正在经历一场统整危机, 在经济、政治高速发展的同时, 美国的整个文化正在面临着精神崩溃的危险。这种崩溃包含对于法律的信心丧失。因此伯尔曼呼吁在尊重法律的同时, 关注人们的法律情感, 这种情感是法律信仰的前提。[2]
三、我国语境下的法律信仰
(一) 必要性
首先, 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有利于树立法律权威。依法治国自1999年就成为我国的宪法性原则。法律信仰的构建与培育直接关系着法律权威的形成。我国的法律信仰更强调的是一种对出于正义的法律的信任, 而非以宗教为基础的法律情感。只有当人们普遍对法律有普遍的心理认同和坚守时, 人们对于法律的权威才会予以认可。因此, 在中国进行法律信仰的构建, 有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 促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其次, 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有利于培养成熟的国民。一个国家的真正强大在于成熟的国民。目前我国的经济实力已经在全球范围内有目共睹, 政治影响力也日益增强, 但是整个国家的国民的综合素质尚有待提高。构建法律信仰, 可以使国民更加了解国家各机关的运作, 明晰每项法律规则背后的法理和欲达至的社会目的, 使国民可以更深刻地去思考关涉其生活的各个领域的问题, 从而有利于培养思维成熟的国民。
再次, 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有利于国家的文化繁荣和经济昌盛。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 物质本身带给人们的愉悦感持续的时间逐渐缩短, 基于艺术等文化的享受反倒让人倾心。而法律信仰的构建毫无疑问弥补了我国国民的信仰缺失的问题, 同时借由法律信仰而回归的优秀传统文化就会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所以, 在中国构建法律信仰势必会促进文化事业的繁荣, 进而促进经济发展。
(二) 可操作性
我国各种社会文化交织在一起, 充斥着各种社会矛盾, 法律信仰的构建势必面临着巨大的阻碍。然而, 法律信仰关涉我国整个法律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法律信仰不是对于法律文本的信仰, 而是对其背后的法律精神的信仰。而这种法律精神必须借由法律实践得以实现, 所以法律信仰的构建成功与否主要依靠以下几方面:首先, 国家、各社会团体加强普法宣传。对于人们都不知道的法律, 根本谈不上法律信仰。所以国家应当通过媒体、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加大对于法律的宣传、普及守法意识、加强公民的诉讼意识。受长久以来的强权统治思想的影响, 国民对于法律的惧怕胜过信任, 所以国家需要在无公权力介入的前提下推广法律, 使大家了解到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每一个人的利益。
其次, 国家各机关协调法治, 使法律体系有效运转。在立法阶段, 应当制定良法, 使其更科学化, 以培养国民的法律情感。在司法领域, 应当公正执法, 同案同判, 最大程度的保障判决的可预测性, 为国民信任法律提供实践保障。在执法领域, 要严格依法办事, 不滥用权力, 以期保障法律的权威性的同时促进国民对于国家机关的信任, 进而信任整个法律体系。在法律监督领域, 要协调各机关之间的关系, 确保相互之间权力制衡、彼此监督, 在这个阶段应当尽可能地让公众参与其中, 使国民了解国家机关的运作以促进法律信仰的构建。
再次, 学校强化法律基础教育工作, 使学生加深对于法律的认识, 培养其法律信仰。学校属于社会团体中的一种, 然而由于其特殊的地位, 所以需要对其单独予以说明。法律信仰的构建非一朝一夕之功, 在学生的学习生涯中, 不断灌输法律信仰的知识, 那么在不久的将来, 社会的中坚阶层就会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最后, 个人加强法律素质的培养。这直接关涉个人利益得失, 只有每个人都尊重法律, 那么法律才会发挥最大的效用。否则法律就会形同虚设。人是社会性动物, 我们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 也应当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 这直接决定了个人的法律素养。当每个人的法律素养都达到一定程度时, 那么无形之中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也就形成了。当然, 这并非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需要经历漫长的探索阶段。
摘要: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相当健全, 然而, 诚如休谟的分离命题所阐释的那样, “是”与“应该”是无法划等号的。法律制度的健全不代表整个社会的井然有序, 而法律信仰的构建将促进法律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传统
参考文献
3.中国法律思想史委员会 篇三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制度;礼治
一、早期儒家思想和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的产生与发展是与中国古代奴隶制封建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奴隶制的夏王朝开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也是从早期刑罚制度,监狱制度的独立发展,形成中华法系这一世界法制史上最耀眼的明珠。
中国儒家思想产生于东周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国法制史的早期,也就是从夏朝到战国,体现的是古代法律制度对儒家文化形成的影响,尤为显著的是在西周。神权法思想由统治阶级地位到后来的夏商之后就不再占统治地位,但其利用宗教意识来强化司法镇压使臣民屈于君主的统治的思想在后世儒家思想中有很大影响。
二、汉朝法律制度与儒家的融合
汉朝经过初期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儒家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得到武帝充分肯定。以此为开端封建法律儒家化也正式拉开序幕。汉代儒家思想的发展使封建皇权思想进一步扩大影响和范围。上请原则由最初的高祖刘邦时“郎中有罪耐而上,請之”到东汉时不满六百石的官吏都可以享受。从徒刑二年到死刑都可以适用。汉朝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可以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作证。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此条源于儒家“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的思想。这个适用原则对后世封建王朝影响深远,一直沿用至清末。司法制度上“春秋决狱”为核心的审判制度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对汉代法制的指导和影响。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这一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根据尤其一些是一些疑难案件的根据。其中论心定罪原则就是以犯罪者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也即“至善而违于法者”免,“至恶而合于法者”诛。在刑罚的执行上“秋冬行刑”也是董仲舒天人感应等儒家学说的精髓“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应施行,清讼狱”。
究其原因,汉初法制儒家化和封建统治的需要是分不开的。经历春秋战国百家争鸣,中国诸子百家理论各有所长,各种理论哲学思想派系碰撞出丰富多彩的理论学说,为统治者治国理政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经历东周诸侯乱战,秦末纷争,统治者更注重自己封建王朝的稳定,强调封建中央集权于帝王一身,注重治下臣民是否拥护帝王统治。所以这种需要与儒家纲常理论完美契合,统治者以儒家纲常理论确立了中央集权统治正式确立了皇帝制度,制定了对危害中央集权,拒不执行皇帝命令的一些重罪。维护汉王朝的统治当然也需要“仁政,爱民”的思想,孔子的“仁”“德”思想,“礼”的思想,无不宣扬一种仁爱之心,“施以仁政,以德服人”的施政理想和尊尊亲亲的道德伦理规范。孟子“兼爱,非攻”的仁政思想也是一重要施政理论。这些施政理论都是统治者需要的维护社会底层秩序稳定,富民强国,俘获民心的重要法宝。
三、唐朝法制儒家化的正式形成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巅峰,也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的最盛时代,是中华法系形成的重要时期。唐朝立法指导思想充分地反映了儒家文化对法治建设的指导作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思想充分揭示了唐朝法律强调以儒家理论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法镇压为辅助手段的理论。唐朝法律是真正的实现了“礼法合一”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式,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的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正如唐太宗所言“失礼之禁,着在刑节”把封建道德伦理的精神力量与国家统治力量紧密结合在了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力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阶级统治。
刑事法律制度建设方面,隋唐沿袭了前朝“十恶重罪”,创立封建五刑,完善了“八议”“官当”制度,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特权。并且总体上唐律刑事制度比前朝各代都轻,死刑流刑数量减少,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其适用刑法以从轻为度,刑法加减原则上也直接体现了从轻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意德教为主,道德是社会调整的重要手段,法律是次要手段,是道德的辅助。
唐朝的婚姻成立强调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也就是尊长的意志凌驾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之上。即使卑幼在外地,已自行订婚的只要尚未结婚,也必须服从尊长的意思,如违者杖一百。唐朝对缔结婚姻的限制也有“非同性但有血缘关系尊卑间不得为婚,违者,以奸论”“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处以刑罚”婚姻的解除方面唐朝规定以“七处”“三不去”“义绝”为要件。据唐律疏议户婚“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姨妹。”为义绝。因此,唐朝的婚姻制度无论结婚还是婚姻的解除都以家长制为中心,为了维护封建伦理纲常观念和家庭秩序而设。继承制度上,唐朝区分了宗祧继承和对财产继承的区分,财产继承上以兄弟均分为基本原则,诸子均分制。这些制度充分体现了儒家中庸,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将财产均衡宗庙传承作为维系家庭伦理和谐稳定的方式。对于维护社会财富分配平衡,秩序和谐,维护封建统治位和支配权力维护嫡长宗家长制至高无上的地位有显著效果和重大意义。
隋唐之后各朝各代都以唐律作为国家立法的规范,国制,法律公务员制等,甚至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统一中国的封建王朝都在立法思想上“附会汉法”。纵观中国古代家国观无不体现了中国人仁爱,忠信,尊长,敬师的优良传统,无不体现儒家经典文化对中国人深刻影响。家即血缘关系宗祧继承的纽带和载体,家长制和封建伦理纲常。礼教是家族成员的守则,甚至代替了法律的作用来惩罚那些违法乱纪破坏公序良俗的成员,即所谓的家法伺候。在如今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虽然已经抛弃了儒家思想作为法制指导思想。但儒家思想作为中国传统道德理论的精华部分无时无刻不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各种社会关系,无时无刻不在指导着我们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二十一世纪的好公民。
参考文献:
[1]张大纯.《唐代刑事法制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2.
[2]王彬.《清末民律修订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09.
[3]宋廷亮.《中国传统法制的伦理性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2010.
[4]房丽.《汉唐婚姻制度比较研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4期.
作者简介:
池魁(1991.10~)男,汉族,河南周口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法律硕士2014级研究生。
4.中国法律思想史演讲稿 篇四
明朝之所以没能好好的治理,是从朱元璋废除丞相制度开始的。
2.“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是故养士为学校之一事,而学校不仅为养士而设也”
天子认为正确的不一定是正确的,天子认为错误的不一定是错误的,即便天子也不能把自己的是非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在学校公议事情的是非。
对于学校功能、作用的看法,是黄宗羲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他说:“学校,所以养士也。然古之圣王,其意不仅此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而后设学校之意始备。非谓班朝,布令,养老,恤孤,讯馘,大师旅则会将士,大狱讼则期吏民,大祭祀则享始祖,行之自辟雍也。盖使朝廷之上,闾阎之细,渐摩濡染,莫不有诗书宽大之气;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学校。是故养士为学校之一事,而学校不仅为养士而设也。”(《明夷待访录·学校》,以下只注篇名)这就把学校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说得十分清楚了。学校不仅是养士的地方,还要让“治天下之具”都出于学校。天下的大是大非,不是天子说了算,而是公之于学校。两者的意见相冲突时,以学校的意见为准。
3.“东汉太学三万人,危言深论,不隐豪强,公卿避其贬议;宋诸生伏阙槌鼓,请起李纲。” 东汉的时候,全国有大学生三万人。他们议论国事既尖锐又深刻,不替既得利益集团开脱。当时的高干们都很怕被他们议论。宋代的时候,大学生们跪在国务院门前,击鼓请愿,要求正直的李纲同志出来主持工作。
4.“太学祭酒,推择当世大儒,其重与宰相等,或宰相退处为之。每朔日,天子临幸太学,宰相、六卿、谏议皆从之。祭酒南面讲学,天子亦就弟子之列。政有缺失,祭酒直言无讳。” 太学祭酒,即国家最高学府的校长,由货真价实、数一数二的学者而不是靠抄袭论文评上教授职称的“学术混混”担任,其地位和宰相同等,每月初一,他都要给包括皇帝在内的中央领导举办一场专题讲座,同时对政府的失误提出批评,切实履行参政议政、舆论监督的职责。需要说明的是,赋予学校一定的政治功能,不等于学校“政治化”,这是截然不同的两件事情。粗略地说,学校“政治化”有两种情形:一是荒废学业,天天搞运动,学校沦为政治斗争的场所和工具。其二,运动是不搞了,但没有学术自由,一切按“最高指示”办,用黄宗羲的话来说,就是“天下之是非一出于朝廷”,知识分子丧失了独立的人格,丧失了对权力说不的勇气,学术沦为政治的附庸和婢女。
5.“一方之财,自供一方”;“一方之兵,自供一方”
目的是将中央的财权和军权分派于地方,用扩大地方权力的措施,减少中央集权之弊。
6.“出而仕也,为天下,非为君也;为万民,非为一姓也”
我们出来做官,是为天下百姓服务,而不是为君主一人服务;是为万民苍生工作,不是为一姓一朝工作。
7.“臣不与子并称乎?曰:非也。”
有的人说:“臣子难道不应该与人子一样吗?”“不是的8.“夫治天下犹曳大木然,前者唱邪,后者唱许。君与臣,共曳木之人也。”
治理天下,就像牵拉大木头一样,前面的人出力喊“耶”,后面的人就要跟着出力喊“许”,君主和臣子,就是一起拉木头的人啊!如果手不拉紧绳索,脚不踏稳地面,在前面带路的人(指君主)只是在嬉戏,而在后面跟随的人(指臣子)还认为是对的,那么就会荒废了牵拉木头的工作。
9.“出而仕於君也,不以天下为事,则君之仆妾也;以天下为事,则君之师友也。”
如果出仕成为了君王的臣子的人,却不能以天下大道为行事准则,那么也不过是君主的仆妾罢了;但如果是能够以天下大道为行事准则,那就可以算是君王的帝师挚友了。
10“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
其实天下的安定混乱,关键不是在于皇室一姓的兴亡,而是在于千万百姓的忧患安乐。
11.“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
“三代之法”是“天下之法”,所谓“天下之法”,是为天下人民谋利防乱的公平之法,而 “一家之法”,则是专为帝王一家谋私利的专制之法。
黄宗羲所谓 “藏天下于天下者”,一方面包含着天下是人民之天下,应由人民共同治理的民治思想,另一方面则包含了治理天下之法为万民之公法的思想。
由于立法是为天下之人而不是为君王自己,法并不是君王拿来对付老百姓的,而是协调百姓之间的关系,共求大利,所以不须将法律弄得十分细密严苛,只需简约明了即可。这一法治环境就显得十分宽松和谐,因为它不是建立在君民对立的基础上,而是体现了两者根本利益的一致。
12.“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三代以下之法,一言以蔽之,是一个私字,是为帝王一家立法。法是君王拿来维护自己一家的利益、对付臣下和百姓的工具,因此,越是细密严苛,对君王就越有利。但这一做法只是君王自己的一厢情愿。因为这个一家之法是建立在君民对立、为君王一家牟利、损害百姓和天下之大利的基础上,其法越是细密严苛,这种对立状况就越是剧烈,所以黄宗羲说,天下之乱就生于这一非法之法中。一家之法乃非法之法、是乱世之源的说法,是对传统法家思想的彻底摒弃。
13.“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故曰有冶法而后有治人。”
考“治人”“治法”之说,倡自荀子。《荀子》书称:“有治人无治法。”② 论者以为,荀子的这一论断与黄宗羲的“有治法而后有治人”恰好构成反命题,二人的观点是对立的。事实上并非如此。
何谓“治法”?何谓“治人”?荀子称:“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③ 又说:“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④ 可见,“治法”,即“良法”。具体所指,便是荀子、黄宗羲所津津乐道的“先王之法”、“三代之法”、“天下之法”。“治人”,即“君子”,或者说,指有德有能有位的人,亦即黄宗羲所说的“能治之人”。⑤荀子之世,去古不远。他总结三代至战国的历史经验,认为三代有圣人创制之“治法”,又有“治人”来实施这种“治法”,故而天下大治。战国之世,天下大乱,问题不在于没有“治法”,而在于缺少“治人”。所以,他说:“三代虽亡,治法犹存。”⑥ 因而,致治之方,不是“急得其势”,重新立法,而应急得其人,充分发挥像他那样的“大儒”、“治人”的作用,切实贯彻执行三代之“治法”。
黄宗羲意识到,他生活的时代与荀子之世已完全不同:“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⑦ 他的结论是:“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⑧ 这里的“无法”指无“治法”,或曰无“先王之法”、“天下之法”,有的只是专制君主的“一家之法”,这是一种“非法之法”。他指出,在“非法之法”的桎梏下,即便有“能治人之人”,也难以有所作为。因此,黄宗羲疾呼,当务之急是恢复先王之“治法”。
荀子在“治法犹存”的时代重视“治人”,黄宗羲在“治法”“荡然无具”的情况下强调恢复“治法”。这两位相隔1800年左右的思想家从思路到结论都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和发展的。
首先,他们在治国先应有“治法”这一点上相同,只是荀子认为,三代“治法”在他的时代原本就存在着,黄宗羲则看到他的时代全无“治法”,须先一一恢复之。
其次,他们关于“治法”的价值标准是一致的,都推崇三代“先王之法”。
最后,他们还都认为,“治法”须得“治人”才能发挥作用。黄宗羲说,有了“治法”之
后,“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反害天下。”⑨“其人是也”的“人”,指“治人”。有了“治人”,“治法”才“可以无不行之意”,达到良好的实施状态。荀子也曾说,“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⑩ 两人说的是一样的意思。
梨洲所抨击的不是倡言“有治人无治法”论的荀子,而是死抱着1800年前的“有治人无治法”这句话不放的与他同时代的“即论者”。用时下的话语来说,这“即论者”就是不折不扣的教条主义者、思想僵化者。其《明夷待访录》之旨,正是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将荀子的“治法”与“治人”思想进行了新的阐释,以解决时代所面临的新的问题。
提出该设想的原因:
封建社会里,充斥着崇拜上帝和皇帝的迷信,维系宗法、强行族权、重视血缘的偏私,讲出身、凭门第、定尊卑的特权
君权是罪恶之源,是祸乱之本。君主自私自利,将天下视为自己的私产,无情的剥削,压榨民众。
黄宗羲认为君主应是为天下人兴利除害,而不为自己谋私利的恢复宰相,以分君权
贤明的宰相,倘若天子之子不贤,尚能以之补救。明太祖废除在想的制度是腐败的开始,宦官控制了入阁大臣,入阁大臣无法起到宰相的作用,宦官攫取了宰相的实权,导致了朝廷黑暗。所以,只有加重相权,才能避免朝廷的黑暗,是国家更加的安定。
学校议政,以限君权
学校不仅是培养人才的场所,也应当是表达民意、议论朝政、帮助天子治理天下的机构。应当继承东汉、北宋时期太学生议论和干预国事的传统,提高学校的政治地位。
君主应定期亲临太学,体察民情、听从劝谏
地方分治,以治集权
分封制不利于中央政教通达与地方;郡县制易造成天下征伐不息
倘若在边境重地设立地方分镇,可以克服分封制与郡县制的弊病,对内可以促进发展,对外足以抵御防患,而且有利于防止君权的过度膨胀只有将两者结合,才能加强地方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君臣共治,以弱君权
天下之大,非君子一人所能治理君臣应当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己任
黄宗羲反对将君臣关系等同于父子关系,反对君主独断专行,强调君与臣应当相互协作,共同向天下人负责。大臣不可以只向君主个人效忠.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的思想本质共同点包括:
1.“经世致用”思想:
主张学以致用,关注现实问题.针对明代八股取士,读书人只知诵读程朱注解,严重脱离社会现实的情况,他们主张为学应求务实,应关乎国计民生,致力于社会变革.主张“工商皆本”.明末商品经济蓬勃发展,工商业地位日渐突出,明末进步思想家提出“工商皆本”的主张.影响:经世致用思潮影响深远.其实事求是,博学考据的治学方法开清代考证学术之风气,而立足现实,学以致用的观念也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2.君主批判思想:
5.中国法律思想史 研究论文 篇五
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秦国依靠法家思想富强称霸,统一六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但是,秦朝也因法家思想走向极权统治,加之奸臣当道,二世而亡。汉朝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将儒家思想确立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然而,汉承秦制,法治理念并没有衰落,反而为各朝沿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传统同时确立。儒法两家都主张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君主归为天子,至高无上。正是儒法两家这种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的主导理念,对官吏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董仲舒提出“君为臣纲”,而法家早也有这样的论述:“吏者,民之本、纲者也”。也就是说,君主相对于臣子的地位,相当于官吏相对于人民的地位,进而可知,君主的一切行为在官吏那里,都可以被复制而施用于人民。
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社会,这种“人治”始于君主,然后在君臣二级分治的体制下,被各种官吏不断复制甚至恶化和滥用。虽然法家有过限制君权的尝试,但是收效甚微,最终不了了之。中国没有限制君权的成功,商鞅之后也不敢有这样的尝试。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地方官吏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复制皇帝的极权专制,中央很难对其采取限制和打击。一般情况下,君臣勾结,互相满足利益,以求“维稳”。追究这种体质性现象的实质,不难发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完成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同时也完成了国家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向土地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的转变。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在于维护私权,但是无论是君主还是臣子,他们对于私权的维护都缺乏明确的限制和约束。虽然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但是他本身不可能将这种统治权贯穿于国家的各个层面,必须通过设置官吏进行管理以维护自己的统治。在这个过程中,君主的地位虽然明显高于臣子,但是相对来说臣子对君主有一定的约束,二者互相牵制。由此,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便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也生发出中国封建社会其他各种问题。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在于君主和臣子对于私权的维护没有明确限制和约束,并且君主和臣子不同程度的相互牵制又相互勾结,从而,中国封建社会从上至下形成了一种自私自利的国民劣性,毫无远见并且刚愎自用。中国各个朝代的法律基本也都是恶法,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刑重罚,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奖励善行,但是在一种“私权至上”的社会环境中,中国人民更多首选自保。中国和西方同样强调“私权至上”,但是中国所走的道路与西方截然不同,中国社会局限于私权之中,而没有从一种更宽广的视野将“私权至上”确立为社会的核心原则,这也是中国古代自然法和宪法发展十分落后的原因所在。但是中国出现这种状况具有客观必然性,从春秋战国后期秦朝开始中国社会由儒法两家思想主导,道墨两家思想一直没有良好的发展环境。儒家的家族主义具有承袭西周宗法制的先天优势,法家的国家主义在战乱纷争的春秋战国时期也具有极大的现实优势,从而形成了秦朝的具体社会形态。秦朝确立了法家思想的主导地位,汉朝董仲舒确立了经过修正的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在此之后法家也较好的进行了儒家化,从此中国社会便由儒法两家主导。改变一种已经具有统治地位的社会主导思想无疑是十分艰难甚至不可能的,虽然秦汉以后各个朝代不同程度都有过对道家思想和墨家思想的重视,但是道家的个人主义和墨家的世界主义还是难以被大众所接受。
6.中国法律思想史委员会 篇六
险法律问题的复函
(保监函[2001]211号 2001年10月31日)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9月27日关于咨询保险法律问题的来函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有两种确定方式,既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出险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仍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二、《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的确定应以保险价值为基础。如果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超过的部分无效。
三、目前,我国的保险法中并无关于定值保险的明确规定。定值保险是学理上的概念,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载明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出险后根据该保险价值确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理赔,而不考虑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四、2000年1月14日,保监会颁布实施了《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现正在进行修改。保险公估报告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双方委托人一致认可的情况下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保险公估报告没有公估人员的签名,并不一定影响该公估报告的效力。
7.中国法律思想史委员会 篇七
一、中国梦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必然所在:梦起于实
2006年,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出版。之后,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直在修订完善。作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基础教材, 与时俱进是它理论科学性的内在规定;当前部分大学生理想空场的冰冷现实, 也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出了预警。它提醒我们, 将中国梦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势在必行。
1. 与时俱进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以下简称“基础”课) 作为大学生进校后的第一门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 是帮助大学生开启人生梦、坚定理想信念的启蒙课。为推动党中央最新精神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 自《基础》课教材2006年出版后, 中宣部、教育部组织课题组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 分别 (于2007年、2008、2009年、2010年、2013年、2015年) 进行了六次修订。“中国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 对大学生成长成才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因此如何将“中国梦”融入《基础》课的教学, 找准有效的融入途径, 是摆在高校《基础》课老师面前的全新课题。同时, 将“中国梦”教育融入《基础》课教学中, 使课程内容更贴近时代、贴近当代大学生的热点问题。
2. 势在必行
大学生处于学知识、增才干、塑品德的关键时期, 能否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直接影响着他们的一生。在这个信息迅速迭代、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年代, 大部分学生的理想信念是积极且健康的, 但也有部分学生存在道德滑坡、理想信念模糊等现象。因此, 运用“中国梦”凝聚大学生的思想意识, 通过共同理想武装大学生的政治信仰, 是加强和改善高校思政教育的重要任务。将中国梦教育融入到基础课教学中, 这不仅可以增强大学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 而且可以调动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让大学生深刻理解中国梦的内涵, 从而提升对民族文化的自觉与自信。
二、“中国梦”与大学生个人理想之间的契合:敢于追梦
作为一种理想信念和精神力量, “中国梦”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启蒙课注入新的内容;而作为一种梦想的弘扬, 中国梦教育为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提供良好的契机。
1.“中国梦”是大学生应有的高尚理想
习总书记关于“中国梦”的阐释, 揭示了“中国梦”与当代大学生个人理想信念在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上存在着内在的契合。一方面, “中国梦”是大学生个人追求的高尚理想, 每一个大学生的命运都与中国梦的实现息息相关。“国家好, 民族好, 大家才会好”。习总书记简单的言语道出了个人同祖国、民族之间紧密又深刻的关系。祖国繁荣富强才能为青年大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和发展空间, 青年学生只有将人生理想融入到国家和民族的事业中去, 才能成就自己的一番事业。祖国的繁荣富强与青年学生的发展紧密相关。另一方面, 青年大学生是祖国和民族的希望, 是践行“中国梦”的关键力量, 大学生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是中国梦的一砖一瓦。每个学生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影响着整个群体的组织行为。个人能否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 直接影响着党的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兴衰成败。因此, 必须建立大学生跟中国梦的情感链接、价值感链接和使命感链接, 让大学生从内心深处感知中国梦。
2. 中国梦让大学生敢于追梦
在2012年“梦”被评为中国年度汉字之后, “梦”语言的使用频率有增无减。“梦想还是要有的, 万一实现了呢”等网络段子在大学生中间迅速蹿红。“梦”范式的流行源于习总书记“中国梦”的提出, 这一生动深刻的词汇激荡着无数心灵的共鸣。只要通过自身的努力, 每个人都享有出彩人生的机会, 每个人都能放飞自己的梦想。中国梦对于个人理想的鼓励与肯定, 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大学生积极向上的精神追求, 从而在大学生群体中汇聚成强大的凝聚力。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现象频频出现的时候, “中国梦”的提出, 为大学生精神食粮提供了时代坐标, 让大学生进一步明确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 增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自觉性。只有坚定马克思主义信念,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才能最终实现“中国梦”。这是大学生必须自觉承担的社会责任, 也是为之不懈努力的历史使命。
三、将中国梦融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展开路径:以梦为马
将“中国梦”融入基础课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 教师自身需要结合实际找准关键点, 进而探索新的教学方法和路径。作者认为, 可以将“基础课”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运用专题讲授的方式融入中国梦。
1. 理想信念教育:“中国梦”是每个中国人的共同理想
作为基础课教学的第一个专题, 旨在使学生认识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的共同理想是每个中国人的期望, 厘清大学生成长成才与中国梦的关系, 并引导到学生将“中国梦”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的同时, 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坚定马克思主义的崇高信念。面对纷繁复杂的外部世界时, 指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理性判断, 科学地分析现实中面临的困惑, 促使大学生为实现“中国梦”而自我完善。大一新生因角色转换的不及时容易出现理想空窗期, 在课堂教学中除了理论知识的灌输, 可以运用情感体验的教学模式, 使大学生在情感体验中感受到鼓舞, 自觉将中国梦与个人梦相连接。同时, 教师结合专题内容举出典型案例, 通过课堂讨论的形式让大学生更深层次地感知中国梦, 勉励大学生勇于追梦勤于圆梦。
2. 爱国主义教育:坚持实现“中国梦”的中国精神
伟大的梦想需要强大的精神力量做支撑, 在实现中国梦的过程中, 我们必须通过弘扬中国精神凝聚每一颗中国心。这种精神就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 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将中华儿女紧紧团结在一起, 时代精神则鞭策我们与时俱进不断进步。讲述本专题时, 教师应以中华民族的历史进程为切入点, 让学生思考支撑中华民族取得胜利的精神法宝是什么、作为青年学生又能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梦做什么等问题, 启发同学们以振兴中华为己任, 把对祖国和民族的热爱转化为实现中国梦的动力。同时, 高校可以增加实践教学环节, 组织青年大学生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 追寻革命先烈的足迹, 切身感受革命先烈的英雄事迹。
3. 道德品质教育:养成实现“中国梦”的和谐道德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明确指出, “当前部分大学生存在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社会责任感缺乏、诚信意识淡薄等问题”。本专题重点阐释中华民族优秀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标准, 及道德在公共生活、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中的具体要求, 引导大学生的道德自觉性。让学生意识到以“敬业”“诚信”“奉献”为核心的职业道德素质是步入职业殿堂的通行证, 帮助学生处理好理想职业与现实间的矛盾, 当国家利益与个人需求发生矛盾时, 应无条件服从国家需要。
4. 法制基础教育:建成实现“中国梦”的制度基石
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不仅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 也是实现“中国梦”的内在价值诉求。当前, 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交融, 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受到严峻挑战。通过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 将主流的价值观、行文规范及道德规范渗透到法律规范中, 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针对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着重从法律视角答疑解惑, 引导大学生理性认同国家的法律制度。通过教学, 让学生理解蕴含在法律中的自由精神、平等精神和法治精神, 培养学生严谨向上的生活态度, 形成较高的法律素养和坚定的法治信仰。中国梦蕴含了中国人共同的追求———保证人民群众平等参与、平等发展之权利, 实现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自由和尊严之梦想, 即法治的中国梦。
总而言之, 如何使青年大学生深刻理解中国梦的理论内涵, 将其内化于心外践于行, 是摆在《基础》课面前的全新课题。以中国梦来拓展大学生的第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 对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水平, 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及现实意义。如何使大学生具有“感知中国梦、践行中国梦、放飞中国梦”的政治理想和价值追求, 将会成为关乎国家前途与民族复兴的重大战略性政治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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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汪永智, 金素端.中国梦视野下大学生理想教育的实践研究[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 2016, (08) :112-115.
[3]李治邦, 赵正.“中国梦”思想融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途径探讨[J].思想理高教论坛, 2015, (03) :3-5.
8.中国法律思想史委员会 篇八
【关 键 词】儒家化 法律思想 礼 法治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
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
(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 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由于战争连年,政权更迭频繁,社会治安状况较差,统治者更加注重加大立法力度,力图通过完善而严密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社会秩序和镇压人民群众的反抗。同时,由于社会分裂和动荡,统治阶级上层对士族门阀势力的依赖加强,导致这股势力空前膨胀。反应在法律领域,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法律内容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礼法进一步融合。儒家系统的修改法律从曹魏开始,曹魏之后每成立一新的朝代,必制订一套本朝的法律。其法制指导思想,总的发展趋势是沿着汉朝确立的“德主刑辅”思想继续推进法律的儒家化,进一步引礼入律。
(三)法律儒家化之完成:以经立法。隋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历史的顶峰。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它完美的将儒家思想法律化,将法律制度儒家化,使法律制度与儒家思想水乳交融般地合二为一,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独树一帜,自成一统”①。唐初统治者吸取了前代兴亡的经验教训,特别是隋朝后期因为刑法严苛而激起人民的强烈反抗的历史教训,更加注重用“德礼”的教化作用来维护统治秩序和社会安定。据此唐初统治者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原则。在此指导思想下,唐律体现了“一准乎礼”的精神,即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依据。立法宽简,用刑持平。唐律在封建法典中被公认是“得古今之平”的经世之典,关于死刑的条款在封建法典中较之前任何一代都少,死刑条文只有111条。《唐律疏议》的出现,标志着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的终结。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
(一)在法律观念文化上,强调“礼法合一”,“德主刑辅”,而“礼”作为一种差别性的规则体系,被奉为治国之道。儒家的“礼”在维护君主专制和等级特权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成为封建法律的根据和本源,从而深深影响着法律本身。儒家认为发自内心的道德规范是真实的、美好的、有价值的,因此执行起来就很有效力;而以暴力驱使的法律规范则是不真实不美好片面的,因此效力也十分有限。法律以强迫的方式让人们做什么,禁止什么,并不能让人们真正的从内心弃恶从善,但人们一旦从内心的伦理要求去主动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就能够做到自我约束。伦理高于法、重于法、优于法,是法的最后根据。在法律实践中,从立法、释法、司法各个角度,从定罪、量刑、行刑各个方面,都从伦理规范出发,使法充满伦理的精神和原则。伦理与法律一度高度融合。
“德主刑辅”不是反对刑罚,而是反对唯刑罚至上,其正确理解是:刑罚具有强制作用,但只使人因畏惧惩罚不敢犯罪;而道德的教育作用,却可使人对犯罪产生羞耻感而不愿犯罪。以礼义教化治天下,可以“累子孙数十世”,仅以法令刑罚,就“子孙诛绝”。也就是说在预防违法犯罪方面,道德约束是基础和第一道防线,进而“道德使法律成为可能”。刑罚只能惩治于犯罪之后,而德教却可禁犯罪于未然。另外,在社会控制上,道德教化也比刑罚制裁使用的范围更广。
(二)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强调国家权力本位,皇权至上,权大于法,法律受权力的支配与制约。其表现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为最高法权渊源,在思维方式上,强调整体性、统一性。中国古代史以家庭和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单位和国家政权的社会基础,个人是家族的缩影,国家是家族的放大。法律的功能首先在于确立和维护宗法等级制度,在确认社会总体利益的前提下来规定个人的权利义务,传统法律文化具有鲜明的集体本位主义的特色。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长官兼有司法职权,司法与行政合一。法官的前身包拯,既是开封市的市长、市委书记又是开封市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是司法权与行政权集于一身的化身。最后,在法律结构体系上,表现为公法与私法不分,诉讼法与实体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单一的、封闭的法律体系。
(三)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宁人,平争止讼的法律心理普遍存在。特点:注重人际和谐,轻视法律诉讼;重视道德教化,注重犯罪预防;重视贤人政治,轻视个体权利。
儒家追求的是一个没有纷争的、和谐的“无讼”社会,认为法治只是实现礼制的一个手段。法律制度设立的目就在于“究治违礼”的行为,因此官司的职责不仅仅是明辨曲直,扬善抑恶,更重要的是“教民息讼,使民无讼”,从根本上消灭狱讼之事。在这种价值观的主导下必然使矛盾的调解止于内部或私了,这就大大节约了因形成诉讼而需支付的诉讼费、代理费、调查取证和差旅等开支,大大节约了社会成本。
儒家重视道德的作用,认为统治者如果能“为政以德”,人民就会心悦诚服地接受统治;只有推行“德化”和“礼教”,才能使人民从内心对犯罪感到可耻而安分守己,认为“仁”是最高尚的道德,是最完美的人格。孔子认为“德化”和“礼教”虽然在短期内难见成效,但时间久了,就会克服残暴,免除刑杀。孟子认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犯罪是由于后天受外界影响而造成的,人性可以改变,经过后天的教育,人就能谨慎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所以犯罪完全是可以预防的。在预防手段上,强调经济因素,认为只有满足人民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才能有效预防犯罪。所谓“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因此必须实行富民政策。
孔子还强调“为政在人”,突出了“贤人”在立法、司法中的决定性作用。主张“身正令行”,即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礼法,认为政治是一种上行下效的关系,榜样的力量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统治者的以身作则,是法令贯彻的关键。对于怎样才能治好国家,孔子进一步论证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不同的人使用,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对贤人的道德感召力,孔子十分推崇,他說:“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②。“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③。孟子也说:“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而在高位,是播其恶于众也。”④都把统治者道德品质的好坏,看作是影响民众道德品质的重要因素。
三、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儒家学说中有着非常丰富的法律思想和治国之道。因而我们要用“与时俱进”的眼光来看待儒学的发展及其对法律的影响,以批判继承的科学态度结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际情况,弘扬儒学精神,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做到“以人为本”,使之既符合我国传统道德习惯又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1、“恤刑”思想的价值:儒家认为对于犯了罪的人应该先对其进行道德教化,如果教化不成,再对其实行刑罚。这样确实可以起到减少犯罪的作用,增强法律的权威,并且让人们对法律有感激之情。
封建王朝统治者受儒学影响,在强调慎罚的同时,往往实行恤刑政策,对老幼妇残等社会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照顾。西周时期,即出现对老、幼、愚犯罪实行赦免的规定。西汉时期,受儒家“明德慎罚”思想的影响,法律对老、幼、废、疾犯罪不处罚或从轻处罚作了详细的规定,体现了矜老怜幼、照顾病残的思想。到唐代,这些规定十分详尽并且定型,此后历朝法律亦沿袭了这种规定。此外,中国古代司法重视口供,虽然允许进行刑讯拷问,但对拷讯的对象、次数、身体部位、间隔时间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其中原因,除统治者往往考虑政治、经济诸方面危机之时,需要以此来缓和矛盾外,更多的时候,各朝帝王均认为司法枉滥会造成“灾异”,而身为“民之父母”的统治者此时唯有行大赦,方能宣示其“以民为本”而养民、恤民的仁义之心,才能重新得到上天的庇佑。
“恤刑”体现了人文情怀,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安人定国、抑制暴政、抚恤于民的作用。惩罚犯罪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改造。通过改造使得被破坏的物和社会关系得以弥补,使得公平正义得到兑现。儒家所提倡的“恤刑”对于犯罪的改造来说无疑是正确的。道德教化具有影响的长期性,一个人只要从思想层面修正了自己的错误认知,那么行动也自然会保持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再次冒犯规则的行为只能是偶尔或者意外。“恤刑”体现了政府宽大、宽容的一面,通过给人自新的机会而挽救当事人,这样政府不仅减少了法制成本,树立了法律权威,而且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可以扩大社会稳定因素,弱化人们的敌对范围。
2、“礼法合治”思想的价值。儒家法文化的“礼法合治”思想主要強调犯罪的综合治理,即将犯罪预防和犯罪控制统一起来。通过发展经济、教化等一系列措施来预防犯罪,使犯罪得到控制;通过对已有犯罪的惩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礼法合治”思想的重要内容——“防患于未然”的法律思想,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仍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当前,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矛盾错综复杂,利益的冲突与矛盾,导致大量犯罪现象的发生。面对着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社会现象,我们应该“以史为鉴”,加强道德教育,减少法律实施的压力和困难,为法治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任何法律的制定及其最终实施,都离不开社会环境中的道德观念,离不开民众的心理的认同。如美国20世纪初颁布的《禁酒令》企图通过国家立法改变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而遭到冷遇。这说明法律并非唯一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生活中存在未有以法的形式而存在的活法,即常识、常情、常理。法律必须得到民众认同,方可发挥其功效,若民众无能力遵守法律,该法律是名存实亡的。因此,在推进法治的进程中,德礼入法的传统是值得借鉴的,法律应密切关注与各个历史时期相伴随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司法也应越来越多地体现人情与人性。再者,通过道德教育不仅可以减少不道德的行为的发生,而且会使法律的实施得到群众道义上的支持,从而减少法律实施上的阻力,并增强法律的权威。如果我们不重视道德教育,则势必加大法律调整的力度,甚至有可能产生罚不胜罚、防不胜防的严重后果。而且儒家传统法律文化对于犯罪问题的解决并不局限于一种手段,而是主张道德、法律、经济手段同时采用。这对于我们探索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社会综合治理,有效地预防和矫治犯罪,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3、“法贵严明”思想的价值。“法贵严明”主要体现在“法贵遵守,天下共之”方面。儒家从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着眼,素来重视圣君贤人率先垂范之作用,强调君臣共同守法的重要性。儒家在人与法的关系上是有着清醒的认识的,并不认为有了善,有了贤人就可以不要法,而是要求法与人兼备。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况则是从人和法律都是统治工具的角度分析,认为二者之中人起着决定法律的作用。所谓的“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⑥。而且围绕选贤任能,儒家人本主义创造出一整套职官管理制度,从官吏的培养、选拔、任用、考核、编制、监察,直至退休,规范祥密,制度完备,其法典化的程度,为世界所少有,这也是中国古代文官制度得以享誉世界的原因。
4、“人伦”思想的价值: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亲属之间有亲情是很自然的事情,互相怜爱、互相隐私亦在情理之中。因此法律绝对不考虑人情合理的成分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我国现行立法中也借鉴了“人伦思想”的合理成分,在立法中适当保护家庭了家庭成员不相举报的权利。
衡量法治现代化最根本的标准就是法律能够保障人性的健康发展。儒家的亲亲相隐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几千年,其根本的理由和基础就是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和满足了人性的根本需求。这种人性的根本需求体现在法律上,就是“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人类的感情首先表现为血缘之爱、亲情之爱,这种出于天性的感情超过了其他因为利害关系形成的感情,是人类不能逾越的最后一道防线。并且,因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亲密感情和重大信任,家庭成员之间几乎是不设防的。亲亲相隐正是满足上述需要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不允许亲属之间相互容隐犯罪,一味地倡导大义灭亲而检举、揭发家庭成员的犯罪行为,无疑是对人类自我保存本能的否定,即对人性的否定。人性的根本需求使维护家庭和睦及稳定成为人们的一项基本的道德义务。并且家庭是社会组成的基本单位,唯有家庭稳定,人们方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5、“无讼”法律思想的当代价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追求秩序的和谐,而“讼”是矛盾的集中体现,无讼才能和谐,所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价值取向上素来是“无讼的价值观”。在封建社会,由于吏治的腐败使百姓对以刑为主的法律望而生畏,“避之惟恐不及”,“终生无讼”便成为生活中的信条。法律在封建社会是一种迫不得已的事情,不到万不得已是不愿选择法律作为事情的了结方式的。在中国传统中人们更相信的是熟人和宗法。找到德高望重或者双方共同相信的第三人,从中斡旋和调和,依靠当地的实际风俗去鉴别事情的性质和处理的方式。这种土办法有它的合理之处,就是大家公认的当地的规则或者叫善良民俗。有些规则可能与法律精神不相符合,但双方都认可,这样就很快的解决了矛盾,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而且也不会引起反复。和解比正义更有价值可以说这是无诉思想的非常积极的一面。
“无讼”与我们提倡的和谐社会有异曲同工之妙,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大和谐、大同社会,人人相敬,人人和睦的没有冲突的社会。“无讼”体现了国人爱和平、求稳定的思想意识。“无讼”不等于说没有诉讼,而是说有诉讼不可怕,关键是双方最好不要诉诸于法律,双方尽量能协商、妥协、相互谅解,从而达成协议,使得问题得到解决。在现代民事类案件中,调解对于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措施,在一些民事或经济案件中,通过调解可以以一种比较温和的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避免因一方败诉而产生心理窘境,同时也可避免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进一步恶化,更重要的是使执行变得容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民法上的“执行难”问题,无形之中也就提高了司法效率。
总之,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昌盛,法治环境和文化是必不可少的。几千年来,儒家思想一直在中国人的意识形态中占据主流,儒家传统法治思想对新中国法治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在大胆去除其糟粕的同时,我们要依据国情,继承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合理因素,博采众长为我所用,以此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注释:
①张晋藩.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68
②论语·颜渊[M].北京:中华书局,1980.
③论语·子路[M].北京:中华书局,1980.
④孟子·离娄篇[M].北京:中华书局,1980.
⑤唐律·断狱[M].北京:中华书局,1983
⑥荀子·君道[M].北京:中华书局,198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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