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表(精选8篇)
1.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表 篇一
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
中纪发【2006】17号
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范围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实施时间为:从2007年1月1日起。
二、实施办法
(一)统一津贴补贴标准
全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单位实行统一的津贴补贴标准,发放标准按省正式批准的方案执行。
(二)规范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1、收支脱钩。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现个人收入与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和掌握的行政权力脱钩,对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含经营性收入),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统筹安排。同时,由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各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2、规范来源。各部门、各单位原通过合法合规渠道筹集的、由各单位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全部上缴财政,作为发放津贴补贴的资金来源。
3、专户发放。津贴补贴通过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发放。所有单位都必须按照辽财库〔2006〕360号文件的规定,设立津贴补贴专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发放个人津贴补贴。津贴补贴一律以银行卡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作要求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决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确保规范工作平稳推进。
在国家规范奖励性补贴意见下发之前,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奖励性补贴一律取消。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后,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
四、监督检查
从2007年3月1日起,各单位除了执行新的津贴补贴标准以外,其他现金、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一律停止发放。
区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种顶风违纪行为。凡违反有关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2.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表 篇二
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区委、区政府对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已作出重要部署,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严肃纪律是重要保障。在此,我代表区纪委、区监察局强调四项纪律: 一是严明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政策性强、敏感度高,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政策解释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对一些思想波动较大的干部职工,要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按照统一宣传口径进行宣传引导,不得随意发挥,确保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公务员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
二是严格执行政策,加强各类津贴补贴发放管理。全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区委、区政府有关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突破规定,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区委、区 1
政府统一工资、津贴补贴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严禁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扩大发放范围,严禁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在规范津贴补贴期间,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各种名义突击发放钱物。自7月1日起,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一律停止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待规范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是严格财经纪律,加强津贴补贴资金来源管理。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不得违反规定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违反规定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应当上缴的各项收入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
四是严肃组织纪律,落实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责任。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要切实承担起本部门、本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领导责任。凡违反规定自行新增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扩大发放范围,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组织程序一律先予免职。然后按照2004年11月5日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实施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财经纪律相关条款给予党纪处分。
3.湖南公务员工资标准表 篇三
湖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
一、湖南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的基本原则
(1)适应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
探索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
(2)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强化地方和部门责任,促进形成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3)统筹事业单位人员与相关群体、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各事业单位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4)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
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严肃分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秩序。
(5)以促进公益服务水平提高为导向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单位和工作人员积极性。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
(1)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按70%掌握;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在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的基础上按月发放。
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应予以扣减。同一行政区域内,同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所属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相同职务层次人员一般执行同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财政部门参考本级政府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相应工资系数关系和标准统一制定。
差额预算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由单位自行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可设立岗位津贴和综合目标考核奖励等项目。
(2)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
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引导事业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鼓励技术服务型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开展技术服务。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
(3)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
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三、湖南省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最新的变化
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81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850元,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150元至377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90元至4770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130元至1640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360元至20xx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由现行的每月170元至579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215元至6355元,工人由现行的每月150元至1855元分别提高到每月185元至2047元。
部分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后,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和初期工资标准。提高后的月标准为:初中毕业生1285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61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755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196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2165元;适当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月工资待遇为:初中毕业生128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132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15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1610元;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按调整后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
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
由于等级不同而有着不同的收入待遇。我国公务员具体收入及差距情况有其国情特点。仅从工资收入上看,我国高低级公务员的差距似乎并不大,而且后几次工资调整与前几次工资调整的差距趋势在逐步缩小,由1985年的10.2倍缩小到目前的6.6倍。但是房改后,高低级公务员的实际收入却在扩大。目前,在全国10多个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中,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排名处于中下位次。
就机关分类来讲可以分三等:一等为部分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电信、电力、有线电视等垄断行业的人员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应该在3000元以上。他们都不是公务员。二等为管钱的机关部门:国税、地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应该在20xx元左右。三等为普通党政机关:包括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党委序列部门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大约1000元左右。按地区来分,以普通党政机关,本科学历,公务员科员,工龄3年以内为标准。
一等:上海、北京、深圳、广东、江苏、浙江这些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省平均月收入应该在3000元以上。
二等:辽宁、海南、吉林、黑龙江、甘肃、新疆、青海、陕西、湖北这些经济较发达省或者国家给边疆补贴、西部开发补贴的省份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800元左右。
三等:河北、湖南、云南、山西、福建、河南、湖南等省份,这些省虽然经济不是太发达,但每次涨工资,国家都给予拨款帮助,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200元左右。
4.发放津贴补贴情况自查报告 篇四
按照县教育局的统一部署,我校高度重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开展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自查工作,在自查工作中,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情况,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工作顺利开展,我校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校教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同时从校务成员和教职工中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自查小组,对我校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补贴、奖金的行为进行清理和自查,明确了责任要求,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依法依规,严格执行
根据文件精神,我校认真对照《规定》的总体要求,对我校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我校自执行绩效工资制度,严格按校教育局的相关规定正常发放津贴补贴,无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无自行提高其他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情况,无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发放有价证券、实物或报销相关费用等。
2、我单位无 “小金库”、非税收入现象;无利用“小金库”和非税收入发放津贴补贴情况。
3、我单位人员津贴补贴严格按照批复的相应职级津贴补贴标准执行。
4、对已发放的属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执行,无违规情况。
三、提高认识,确保长效
我校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上,始终认真贯彻落实我县规范津贴补贴的各项政策,杜绝了利用公用经费、“小金库”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现象,取消了以各种名目滥发奖励性补贴、通讯补贴和节日补贴。
通过此次规范津贴补贴自检自查工作,我校在今后的工作中会不断严肃财经纪律,巩固现有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成果,确保津贴补贴规范长效有序,并将我校津贴补贴工作机制同党风廉政建设和校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保证财务支出公开上墙,接受我校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创造条件,确保规范工作继续顺利向前。
周宁四中
5.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自查报告 篇五
一是组织全体教职工深入学习领会伍家岗区《关于学校宣传贯彻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的通知》文件精神。
二是按照“分组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以来发放各种补贴、资金的项目和数额进行认真清理和自查。
三是通过自查,我校没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上交自查报告。
6.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 篇六
第一条 为维护收入分配秩序,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第三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第五条 将执收执罚工作与津贴补贴挂钩,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变相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 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并以发放津贴补贴的形式合伙私分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执行津贴补贴政策中不负责任,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不制止、不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由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本规定所列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违纪情节,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7.规范发放津贴补贴情况自查报告 篇七
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身素养的今天,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语言要准确、简洁。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规范发放津贴补贴情况自查报告,欢迎阅读与收藏。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地区和我县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发放的政策规定,防止津贴补贴乱发现象的发生,打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基础,根据《xxxx 县开展规范发放津贴补贴专项整治工作方案》(xx 纪发[20xx]xx 号)文件精神,我院迅速行动起来,针对院内津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细致、彻底地自查,现将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
院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规范发放津贴补贴专项整治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办理并负责反馈。为扎实抓好这项工作,还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思想、责任和要求,确保自查自纠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查内容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xx〕17 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
12、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况。
三、自查结果
8.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表 篇八
元
时事政治: 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公务员工资标准表一直是在职公务员关注的焦点,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为广大考生提供公务员工资改革最新消息之加快健全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上海市提出要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加快建立公务员与企业相当人员薪酬水平调查比较制度,加快健全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更多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信息欢迎访问江苏中公教育网。
记者从重庆市发改委获悉,《重庆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日前正式实施,重庆各级党政机关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将取消一般公务用车,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中央和国家机关车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厅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重庆的车改方案规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原则上执行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130%、艰苦边远
地区原则上不高于150%。由此测算,重庆厅局级、处级、科级及以下干部每月交通补贴最高分别为1950元、1200元和750元。
根据改革方案,重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暂不纳入改革;党政机关只能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和其他车辆;达到使用年限的车辆报废处理;其余车辆公开拍卖处置。改革后,全市整体节支率、市本级节支率、各区县节支率都必须达到7%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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