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司法解释全文

2024-08-10

民法总则司法解释全文(共8篇)

1.民法总则司法解释全文 篇一

第七章 代 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2.民法总则新规定 篇二

重要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溯及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可能会制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解释未公布前,可以作为参考的是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对此前《技术合同法》(已被《合同法》废止)中关于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作出延长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所确立的溯及力原则。《技术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就此确立的原则是,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参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需要引起关注的是,虽然《民法总则》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两年标准为确定诉讼时效,切勿因此延误主张权利而导致诉讼时效经过。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重要性:★★★★★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

《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相关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重要性:★★★★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通则》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人身关系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但《民法通则解释》第37条就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确立了原则恢复、例外不恢复的规则。《民法总则》大体吸收了该条文的规定,但差别在于,如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则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在法律上赋予配偶选择是否恢复婚姻关系的权利。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解释》37.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四、胎儿民事利益的保护

重要性:★★★★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从法律规则的角度而言,关于胎儿的继承问题,《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的规定并无变化,所增加的规则是涉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五、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重要性:★★★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关于诉讼时效制度,除《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颁布了《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时效起算点,《民法总则》吸收了该解释的许多规定。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民法总则》与该解释相比则有较大创新,《诉讼时效解释》将适用范围限制在债权请求权,《民法通则》该条文虽然是排除部分请求权的适用,但从其规定来看,并未像《诉讼时效解释》那样将物权请求权完全排除在诉讼时效客体之外,而是区分类型,对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适用,对于物权请求权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除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应当予以适用。

六、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由十岁降低为八岁

重要性:★★★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由十岁调整为八岁,在全国人大讨论《民法总则(草案)》时引起了较大关注,并由原草案中的六岁修改为八岁,但在司法实务中较少涉及此问题,只需概念性了解即可。

七、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推定规则的改变

重要性:★★★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民法通则》对该问题并未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后文简称《民法通则解释》)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民法总则》改变了户籍和出生证明对出生时间的证明力规则,《民法通则解释》户籍的证明力优于出生证明,《民法总则》中出生证明优于户籍证明。

八、诉讼时效的特殊起算点

重要性:★★★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该条文为《民法总则》新增加的一项法律规则,根据立法者对《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确定该特殊起算点,是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九、法人清算义务人的改变

重要性:★★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确立的清算组的组成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股东。而《民法总则》所确立的规则与《公司法》存在较大差异,是以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虽然《民法总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还是应当按照《公司法》确定,但对其他法人,需要引起注意,《民法总则》确立的原则已与《公司法》不同。

十、沉默的法律效力

重要性:★★

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在民法原理中,沉默一般不能视为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也广泛得到认可,但对此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民法总则》首次用明确的法律条文确立了这一法律规则,今后在司法实务中可以直接援引该规定。

3.2018年《民法总则》高频考点 篇三

1、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1、2、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3、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5、(一)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七十六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二)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特别法人。《民法总则》第九十六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6、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将民事法律行为按其效力分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民法总则司法解释全文 篇四

1、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二年延长为三年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二年延长为三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是我们最熟悉的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个规定从《民法通则》生效就一直适用,我们已经习惯了二年的规定。但是《民法总则》对其进行了重大修改,从二年延长至三年。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民法总则》虽然已经公布,但施行日期为今年的10月1日,在此之前,仍以二年为标准确定诉讼时效。学弟学妹们如果在2018年专业课真题中遇到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定要先判断行为发生时间,如果行为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前,就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行为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就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2)删除了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方面,《民法总则》没有规定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法硕考试之前的真题中比较容易考查上述这四种情况的诉讼时效,考查大家对于短期诉讼时效的了解。但是《民法总则》没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发生在2017年10月1日之后的上述四种情况,也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学弟学妹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不要习惯性的选择一年的诉讼时效。(3)增加的新规定

a.《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b.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两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大家要记住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还有一些规定是将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的,或者对原来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的,对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原则性的改变。比如《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该条规定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进行了明确和完善。这些规定对法硕考试没有根本影响。

2、民事行为能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由十岁降低为八岁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此项规定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最低年龄由十岁调整为八岁,且在法律中明确纯获利益的行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是有效行为。此项规定此前是在司法解释中进行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进行了修改,同时意味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上限进行了修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上限为“不满八周岁”。(2)保护胎儿的民事权益

《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只是规定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没有明确给予胎儿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扩大了胎儿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除了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情况也包括在内,且明确此种情况下,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3)改变自然人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的证明文件

《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此前《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民法总则》改变了户籍和出生证明对出生时间的证明力规则,《民通意见》户籍的证明力优于出生证明,《民法总则》中出生证明优于户籍证明,且《民法总则》给予其他证据的最优先效力。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出生证明或者户籍的,以其他证据为准。

其他方面,《民法总则》明确了申请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组织的范围,该知识点可能考查单选题或多选题。对住所的确定规则进行了明确,该知识点可能考查单选题。3.法人

《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中对于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特别法人是《民法总则》新增加的内容。

在法人部分,《民法总则》增加了一些内容,但内容本身并不是新规定,而是为了与其他民事单行法相协调,以便形成统一的民法体系。比如《民法总则》规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项规定与《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进行了衔接,保证了整个民法体系的一致性。比如《民法总则》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此项规定是为了与《公司法》进行衔接。此次《民法总则》法人部分增加了不少内容,都是与《公司法》相关的,但是法硕考试不考《公司法》,因此不需要对《公司法》进行深入研究,了解《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即可。

《民法总则》专门为非法人组织规定一章,且明确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4.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方面的规定存在冲突,此次《民法通则》修改了《民法通则》的规定,总体而言与《合同法》的规定保持一致。《民法总则》明确了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学弟学妹们在进行复习时,要以《民法总则》的规定为准。撤销权方面,《民法总则》将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一般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还是一年,只有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除斥期间是三个月。5.宣告死亡

《民法总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民通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民法总则》大体吸收了《民通意见》的规定,但规定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在法律上赋予配偶选择是否恢复婚姻关系的权利。6.监护

《民法总则》在监护部分比《民法通则》增加了很多内容,也对一些规定进行了完善,但原则性修改的地方不多,唯一的一处是对监护人的范围进行了修改,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人的范围除了近亲属以外,还可以是“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民法总则》规定“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都可以当监护人,只要经过“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民法总则》增加了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的方式,也明确规定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还规定成年人可以事先以书面的形式确定监护人。学弟学妹们要关注新增加的内容,监护内容的增加,有利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7.其他新增内容

《民法总则》新增了不少内容,这些内容受到学者和媒体的关注,也进行了广泛报道,赋予很多象征意义。但是对于法硕考试而言,有多大的重要性,目前还不得而知,因为教材还未对这些新增知识点进行详细阐述,直接以法条进行考查的话,更多的可能是考查客观题。新增加的内容中比较重要的有: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增加绿色原则,强调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民事权利中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民事责任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试图以此规定来减轻助人者的心理负担;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何谓“英雄烈士”,还有待细化,而且此项规定是否有违公平原则,法学界也存在争议。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对法硕考试的影响,取决于2018年《考试大纲》和《考试分析》对其的阐述。学弟学妹们在备考时,要以《考试分析》的官方阐述为准。以上均为我的浅见,仅供参考。

5.民法总则司法解释全文 篇五

民法被称为是“万法之母”,因此学习法律应当或者必须从研习民法开始。众所周知,民法学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有着庞大而琐碎、完整而严密的理论体系。学习起来有一定的难度,这就要求我们在民法学习过程中应当掌握一些有效的学习方法,更好的对民法知识融会贯通,领会民法学的真谛。

对于民法学的学习方法,曾有诸多的民法学者撰文论述,本文试从借鉴和比较的角度,并结合自己学习民法的实际感受和收获来对学习民法的方法进行粗浅的介绍。

一 兴趣第一,注重培养对民法学习的兴趣

兴趣是第一动力,认识和学习任何一种学科都应当建立在兴趣之上,民法学习也是如此,只有对民法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才能在学习过程中一直保持学习激情和热情,才可能有动力去对某个具体知识点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很多人在论述民法学习方法时注重强调如何思维等方面,其忽略了兴趣这一大前提,没有兴趣是学不好或者说是学不“专”民法的。因此我们在开始学习民法时就要努力培养自己对该学科的兴趣。那么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培养学习兴趣呢?以下几方面可以参考:如像本文开始的那段笑话一样,把现实生活中一些大家熟知的现象想象成民法中的名词和原理,这样,一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法中一些名词的基本含义,更能使我们加深记忆,从而有兴趣对这些知识深入学习;还可以通过对一件大家所熟知的事来进行小组讨论或者辩论赛的形式来培养学习的兴趣;此外可以介绍一些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了解他们的求学经历、毕业院校、学术成就等方面的情况,或许发现其中有自己的校友,这样也会对民法学习兴趣的培养产生一定刺激和促进作用。

二 点面结合,宏观上把握民法的完整体系,微观上掌握民法的具体知识点

民法是法学的“老大哥”,其理论体系是经过长时间发展和完善的,是否能准确的把握民法的理论体系,对于我们能否把民法“学会”、“学精”、“学专”起着关键重要的作用。民法体系虽庞大,琐碎的知识也很多,但真正把握起来并没有那么困难。孟德斯鸠曾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睛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通过这句名言。我们可以看出民法的权利本位,即民法主要关注对于个人利益的调整和保护,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也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了解了民法的出发点,接下来对于其性质、基本原则等方面的理解就简单多了:既然保护的是个人利益,那么其私法性就不言而喻;既然“每个人可以成为自己利益的国王”,那么其必然要遵守平等、公平、诚信等原则。自然人要进行交往,那么必然会产生对某些事情的约定或者会对别人造成一些侵害,那么民法体系中自然会有合同、侵权之类的内容,这样看来对于物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内容就不难理解了。其实仔细分析,对于民法的理论体系,都是可以遵循着“保障个人合法利益为本位”的这条基线来一步步推导出来。把握了民法的基本体系,接下来就要求我们对体系中每部分的具体内容或知识点加以学习和掌握,就像盖房子一样,大致的框架弄完后,再开始对于房内布局进行完善和补充。这样我们的知识才是系统的,才是具有生命力的。对于每个知识点的学习,一定要把其“理解透”、“掌握熟”、“运用巧”,不懂就问,勤于巩固。这样我们所建的“房子”才会更耐用,更稳固,我们的理论基础才会更扎实,更充分,对以后的学习和研究也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促进作用。

三 民法学习要坚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

“人生处处皆民法”,民法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早上买菜做饭会形成买卖关系,吃完饭坐车上班会产生运输合同,下车不小心被狗咬会产生动物侵权问题,去医院路上交话费不小心交到其他的号码上产生不当得利问题......其实也正是因为有民法的存在,我们的生活才会变得和谐,变得稳定。我们学习民法不能单单只从书本上的文字知识出发,还要结合现实生活来学习。我们要善于发现生活中的民法原理,在实际生活中感受民法的价值,此外我们还要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生活中的问题。即所谓民法学习要“从生活中来,到生活中去”。民法知识只有能够被运用,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才会被我们所热衷;同时实践活动也对我们的理论知识的巩固和创新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民法学习过程中,要注重联系实践,并在实际生活中丰富理论知识。这样,也会更好的激起我们学习民法的兴趣,更好的“以我所学,服务社会”。这样的学习才是有成效的,才是有意义的。

四 多读书,读好书

民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只把知识面局限在教材范围内是远远不够的,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民法理论也在不断的发展完善和创新,对同一问题也难免会有不同或反对的观点。这就要求我们在夯实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培养阅读的良好习惯。所阅读的书籍不一定仅仅限定在法学领域范围,可以或者应当拓展到哲学、伦理学、医学等其他学科领域。这样可以整合思维,拓展学习的广度,强化理论的深度,对我们的民法学习一定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读书时要特别注意选择,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比较,提高自己的理论见解能力和独立分析能力。至于如何选择书籍,著名学者巴比达给了我们答案:“每个有知识的人,应该在自己的一生中,好好读上8-10本书。究竟该读哪些书?若想了解这点,那至少得读上15000本才行”。

小结

6.民法总则司法解释全文 篇六

【民法总则草案解读】②

【何为民法典】

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私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

【民法总则又是啥】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民法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原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分11章,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共210条。

6 俺们村委会终于要有合法身份了

故事

宁夏银川兴庆区大兴镇新水桥村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村支书王绍利说,村委会要签的合同,少的几千元,多的几十万元、几百万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果连法人地位都没有,涉及到的很多问题就没办法解决。比如,我们村委会没有法人身份,如果借不到组织机构代码,就没法签合同。希望能给村委会一个法人身份。

画外音

家住农村的朋友可能经历过,大家一起经商致富奔小康,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没有法人身份,法律地位无法确认,没有组织机构代码,常常连合同都没法签订。这不,好消息来了,民法总则草案要给俺们合法身份了。

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亮点

在法人分类中专门增设“特别法人”。

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孙宪忠代表:目前没有法律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形态,这还是一个空白。民法上给予其法人地位,符合实际、时机成熟。

7 见义勇为却流血又流泪,别怕,民法来保护你

故事

女生小李在下班途中不幸遭遇了抢劫,大学生小张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无意造成了实施抢劫的男子以及小李不同程度的受伤,因此遭到了警方的拘留。后因检方不予批捕,警方亦撤销该案,小张被无罪释放。另外,法院也没有让小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画外音

英雄流血又流泪,是不少见义勇为者做了好事却遭遇

第一文库网的尴尬。对于这类让好人寒心的现象,民法总则要出手了。

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亮点

新增紧急救助免责条款。

解读

深圳市司法局原副局长钟晓渝委员:紧急救助往往事发突然、情况复杂,非专业人士很难完全不出差错。这样规定就是为了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免除救助人的后顾之忧。这一条款的确立,有利于通过立法来弘扬社会风气,引领良好的道德风尚,是中国的好心人救助条款。

8 请注意!别因滥用权利而妨碍他人

故事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与被告为楼上楼下邻居关系。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自己的屋后露台上安装彩板屋面、阳光房及不锈钢防盗网。原告认为被告的该行为给在其楼上的原告家庭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另外,由于下雨天雨点打在被告安装的彩板上,发出的声响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家人的休息。为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但均遭被告拒绝。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并无合法依据,且对原告的利益存在影响,故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搭建的构筑物拆除并恢复露台原状。

画外音

保护民事权利是民法的核心。但是,你有民事权利,别人也有民事权利。所以,千万不要滥用自己的民事权利而造成对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

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亮点

首次强调民事权利不得滥用。

解读

孙宪忠: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利益作为目的和方式。因滥用权利给国家、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 一个手机号,哪怕卖一毛钱也构成侵权

故事

,小张参加一个会议,留下了手机号和身份证号。主办方的工作人员把会议参加人的信息贩卖出去而获利,导致小张经常收到骚扰短信和电话,于是小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主办方赔偿损失,法院考虑到小张没有实质性受损,而不予受理。

画外音

一段时间以来,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泛滥,社会危害严重。,电信诈骗的案例屡见报端。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法律该亮出“利剑”了。

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亮点

首次明确个人信息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受保护。

解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信息社会享有的重要权利,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值得一提的是,个人信息作为一项专门权利,在此之前从未在民事法律中出现过。

10 你的彩礼钱受法律保护吗

故事

芳芳经他人介绍,跟小伙儿胡钢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胡钢提出分手。,胡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芳芳返还彩礼。芳芳称,按当地的风俗习惯,男方不要女方则女方家不返还彩礼,反之,女方不要男方,女方家返还彩礼的同时支付同期银行利息。法院依据当地风俗习惯,支持了芳芳的诉求,判决芳芳不返还彩礼。

画外音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民情各异,法律固定性、统一性、滞后性决定了它无法全面、准确地适应纷繁的社会关系而做到面面俱到。针对法律还不能全面替代民间风俗习惯的现实情况,草案特别增加规定,基层审判中可以适用当地的风俗习惯。

民法总则草案这样规定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亮点

法官可以依据习惯判案。

解读

7.民法总则司法解释全文 篇七

点之宣告死亡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考试题库《《民法总则》亮点之宣告死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在《民法总则》(下文称“总则”)第二章的第三节中予以规定,编纂中对宣告死亡制度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宣告死亡的条件以及宣告死亡撤销之后的效力:

第一,宣告死亡的条件。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从中可以看出,宣告死亡的期限条件为:普通期间4年;因意外时间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间2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存在的则可以马上申请,没有期间限制。在《民法通则》(下称“民通”)中只有两类:4年及意外事件2年。因此,总则中将意外事件的情形细分两种,当有公安机关或民航局等机关证明自然人无存活可能时,可以马上去申请宣告死亡,这就使得被申请人的法律关系得到稳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从而保障了相关人员的利益。其次,利害关系人中的任意一个人都可向法院申请,这打破了民通中的申请顺序限制,同时也是对相关人利益保护的体现。例如,张某下落不明满4年,欠李某10万元,其妻子一直不去法院宣告死亡,如果按照民通规定,配偶不去申请,债权人李某不得申请宣告死亡,其债权难以得到实现;但是总则对此进行修改,取消了申请顺序的规定,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张某宣告死亡以实现债权。

第二,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1.婚姻效力。民总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发现其配偶再婚、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之后又丧偶的、以及虽未再婚但书面表明不愿恢复的情况,该婚姻关系不得恢复;若其配偶未再婚,则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收养效力。民总第52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因此,子女被其配偶依法送养的,该行为有效,收养关系为法律所保护。

3.财产效力。民总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将申请人分为恶意与善意两种,前者要将取得的财产原数返还或给予补偿;后者不仅要返还财物,还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论善于还是恶意取得财产,若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手段取得,可不用返还,由该申请人补偿或赔偿。

考试中关于宣告失踪的常考题型有:

1.张某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其妻去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限为()。

A.4年 B.3年 C.2年 D.不受限制

【解析】D。根据总则的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故本题答案为D。

2.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后与丙离婚。1年后甲回到家中,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自己的死亡宣告。此时,乙独身一人。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可恢复 D.经甲同意可恢复

【解析】B。根据总则的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乙已经再婚,即使目前离婚独身一人,也不得与甲自行恢复夫妻关系。故本题答案为B。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8.2020民法典全文学习心得收获 篇八

2020民法典全文学习心得收获1

6月16日出版的第12期《求是》杂志将发表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

文章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每一个人追求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和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理念与定位,这就是民法典被视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的原因。民法典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规定在第1条之中;单独设立人格权编,用以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民事权利;增设居住权,用以满足特殊情况下人们对生活居住的需要等。这些都体现了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定位,夯实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法治根基。

法律的灵魂是实施,强化法律宣传,是法律实施的重要手段之一。党的__四中全会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因此,民法典宣传教育过程中,模式的创新和常态化机制的建立尤为重要。关于模式创新,一方面是要线下集中宣讲,让民法典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等,另一方面要借助新媒体新技术开展线上普法,保证普法精准,让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人民心里。”从而确保线上和线下两个渠道双管齐下,因人施策,有针对性地开发宣传教育项目,以多样化的方式使民众学习到民法典的价值理念、规则内容和实务操作等知识。民法典的宣传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更是一项长期任务,完善法律宣传的长效机制、常态机制,是保证民法典走进“寻常百姓家”。

2020民法典全文学习心得收获2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当你看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2020民法典全文学习心得收获3月 28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半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就此诞生,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国人民拥有了一部真正属于自己的民法典。民法典中的“民”字代表着“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用法律武器维护人民权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环节。

“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作为一部“新法”,对现有民事法律进行了梳理、整合、完善,使之更加全面完整,更具系统性、协调性。民法典增加了民事权利种类,确认和保障民事权利,加强对弱动群体的保护,回应了人民群众需求,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党员干部要牢牢把握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了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首先自身要学法法懂法,将法律学习及运用贯彻到工作始终。要自觉通过各种形式学习各方面的法律知识,强化法学理论素养,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及水平,全力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利益,运用法律武器切实保护人民的权益不受到侵犯。

公平正义是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的前提。新时代下,人民在物质生活极大丰富后,必然对公平正义有更高层次的需求。要顺应人民的需求,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民法典确立了法人制度、代理制度、物权制度及合同制度等相关民事法律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党员干部要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守护好社会公平正义。“打铁还需自身硬”,维护公平正义首先要从自身做起,要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一种品德修养、政治情操,要坚持公道正派、公正无私,坚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观念,坚持原则按规矩办事,自觉抵制人情风、关系网,戒行“潜规则”“乱作为”,将公平正义贯穿于工作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人民服务至上,体现于为民办好每一件实事,体现亍为民服务的每一细节。民法典贯穿人民服务至上的立法原则,对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隐私权等诸多方面作了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民安全的守护。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守法律至上、权由法定、依法行权的思想,自觉运用法治思维为人民谋划、发展、推动、完成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范为人民想问题、作决策、干事情、定政策,坚决杜绝发生“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真心真意做好人民的“服务员”。领导干部更要做好模范,深入群众,不群众打成一片,把人民群众的冷暖安危放在心上;带头捍卫法治,依法办事,坚决树立法律权威性,保证人民的并福__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020民法典全文学习心得收获4

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

2020民法典全文学习心得收获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诞生,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民法典的颁布施行,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注入了强大法治力量,必将助推“中国之治”跃上更高境界。学习掌握和贯彻实施民法典,是军队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学习民法典,重在强化法治思维;遵守民法典,重在坚持领导带头;维护民法典,重在尊重法律权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就重在保护私权利,几乎所有的民事活动大到合同签订、公司设立,小到缴纳物业费,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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