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共10篇)
1.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篇一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99号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七年九
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利废,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墙体材料研发、生产、销售、使用和管理,及其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的非粘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新型建筑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用的管理工作,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可委托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新材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
第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广。
鼓励生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使用空心粘土制品,逐步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瓦)。
第二章 鼓励与扶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工作,促体材料的发展。对在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研发,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工技术规范、规程。
第九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与应用,解决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补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当年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在计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或者在无形资产成本中予以摊销。
第十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生产企业依法享受减半征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鼓励利用矿产尾砂、工业废渣和废弃物、建筑垃圾及江、河、湖、海的淤泥等替代资源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企业利用废弃资源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并达到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且资源综合利用率达定要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后可依法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对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锅炉炉渣、冶铁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增值税;
(二)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墙体完工后、打底粉刷前向新构申报;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派员到现场核实,并出具核实凭证。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凭核实凭料,向原预收基金的新材管理机构申请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予以核实,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返退条件有关规定退还其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返退,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
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示范工程、新农村试点建筑工程、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新材管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工程竣工验收后,其设计使用、实际施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理机构可对该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引导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新材管理机构可以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给予奖励;按规定停产、关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妥善安置职工,并可以给予补助。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规划,合理调整墙体材料产业结构、产使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使用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技术进步、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鼓励、限制、淘汰生产和使用的墙体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使用的指导,做好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
培育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协会,发挥其在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推广和使用过程中的作用,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销售新型墙体材料应当提供该产品检验合格证和产品说明书。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有关规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工程设计、施工单位选用粘土制品。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设计使用体材料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规程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对施工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进行监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墙体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现有的实心粘土砖(瓦)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尚未转产的,不得异地搬迁生产,生将
其现有生产规模书面告知新材管理机构。
在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2009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实心粘土2013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其他区域禁止生产粘土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况确定。
第二十三条 现有粘土制品生产企业取土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禁止以毁田、毁堤等方式生产粘土制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空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取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为。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按下列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确认为价值的古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缮,或者经有关部门确认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确需使用粘土制品的除外:
(一)设区的市城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分期分批实心粘土砖(瓦);
(二)设区的市城市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11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自201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空心粘土制品;
(四)其他区域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时限,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
前款
(一)、(二)、(三)项规定区域内,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砌筑围墙和构筑临时建筑,但使用已建建设工程拆除的(瓦)除外。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逐步减少使用粘土制品。
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开工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六条 新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征收、解缴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及时全额缴入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减免、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扩大征收范围,不得改变征收标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举报制度,接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处理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对违法生产、使用墙体材料行为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并在5日内移送有门;决定受理的,20内作出处理决定,但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派员调查处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
(一)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瓦)生产项目;
(二)在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的区域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三)异地搬迁生产实心粘土砖(瓦)。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禁止使用粘土制品的区域内使用粘土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逾期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金额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额不得超过3万元。
建设单位逾期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可按国家规定加收滞纳金,收取的滞纳金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新材管理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材行政主管部门及新材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2.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篇二
1.1 传统墙体材料的发展瓶颈
传统墙体材料实心黏土砖作为资源消耗型产品, 生产过程破坏了大量土地。目前, 我国以实心粘上砖为主的砖瓦企业12万个, 占地500多万亩, 每年烧砖近7000亿块, 取土14亿m3, 相当于毁田120万亩, 据统计, 建国以来因烧制粘土砖瓦毁坏的耕地已达14万公顷。
我国粘土砖生产能耗平均为发达国家的2倍以上, 但是作为围护结构, 它的外墙保温隔热性能相差4~5倍。据统计, 目前国内墙体材料生产能耗和建筑采暖能耗近一亿五千万吨标煤, 约占我国全年能耗总量15%左右。建材工业是一个耗能大户, 每年消耗的能源折合标准煤2.3亿吨。另外, 粘土砖生产中还要排放大量的烟气和粉尘, 每年仅CO2排放量就达1.7亿吨。污染环境[1]。
因此, 大力发展节能、节地的保温隔热新型墙材, 逐步替代实心黏土砖, 不但提高住房质量和施工效率, 满足住宅产业现代化的需要, 还能达到节约能源、保护土地、综合治理环境污染的目的, 是实施我国可持续战略的一大举措。
1.2 新型墙体材料的评价标准
(1) 节约天然原材料, 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
(2) 利用工业废渣代替天然原材料。
(3) 少排放或不排放有害的废渣、废气、废水。
(4) 墙体材料要有高质量、多功能性和较长的使用寿命。
(5) 墙体材料使用寿命终结后, 可循环利用。
2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现状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范围和用量呈逐年增长趋势[2].其发展方向不再是取代传统红砖, 而是以节省资源为最大特点, 新型墙体材料采用工业废料、生产过程中做到低能耗、低污染, 并且可以满足建筑结构体系发展的需求, 提高建筑施工效率。
2.1 砖类新型墙体材料
近年来, 实心粘土砖和空心粘土砖已被逐渐取代, 而是以工业废渣为原材料的免烧砖、烧结砖取而代之。比如, 蒸压粉煤灰砖、蒸压灰砂砖、烧结煤矸石砖、烧结页岩砖、煤渣砖、淤泥烧结砖等都在实际工程中得到了很好的应用。
2.2 混凝土砌块
砌块类主要有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等。
加气混凝土砌块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块类墙体材料之一。加气混凝土砌块是以钙质材料和硅质材料为基本原料;以铝粉为发泡剂, 经配料、搅拌、浇注成型、切割和蒸压养护而成的一种多孔轻质墙体材料[3]。加气混凝土砌块可以显著地降低建筑物自重、提高强度, 降低生产能耗和使用能耗, 还可以利用工业废料, 如粉煤灰、矿渣等, 且生产工艺和设备的自动化程度逐渐提高, 符合发展循环经济战略。目前我国框架结构建筑的围护墙体也多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但加气混凝土砌块最大的缺点就是体积稳定性差, 吸水性大, 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2.3 石膏砌块
石膏砌块是以建筑石膏为原料, 经料浆拌合, 浇筑成型, 自然干燥或烘干而制成的轻质块状墙体材料。利用磷石膏、脱硫石膏、氟石膏等工业副产石膏作为原材料来生产石膏砌块, 可以达到利废环保, 降低成本的目的。还可以用高墙石膏粉或部分水泥代替建筑石膏, 并掺加粉煤灰生产石膏砌块。
2.4 轻质复合墙板
轻质复合墙板具有承重、防火、防潮、隔音、隔热等功能, 是目前大力发展的一类新型墙体板材。水泥/粉煤灰复合夹芯内墙板是众多新型轻质复合墙板中的一种。它是以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为芯材, 以粉煤灰、水泥、增强纤维和外加剂为面层材料, 复合制成的轻质墙体板材。水泥/粉煤灰复合夹芯墙板的两个面层, 由纤维网格布及无纺布增强, 使得制品强度高, 芯材选用阻燃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 使得具有良好的保温隔热能力, 该板材可以实现机械化生产, 是良好的内隔墙板材[4]。
GRC轻质多孔条板, 又名“GRC空心条板”, 是以耐碱玻璃纤维为增强材料, 以硫铝酸盐水泥轻质砂浆为基材制成的具有若干个圆孔的条形板。但是生产GRC轻质多孔条板的企业生产规模小, 机械化水平低, 其制作技术和装备正处于改进和发展阶段。最初GRC轻质多孔条板只限用于用作非承重的内隔墙, 现已开始用作公共建设, 主宅建筑和工业建筑的外围护墙体。
3 新型墙体材料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前景
墙体材料以实心粘土砖为主的状况还未根本改变, 目前, 我国实心黏土砖的年产量还有5, 400多亿块, 绝大部分是由生产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大量浪费能源和污染环境的企业生产的。因此而毁坏和占用的耕地达到95万亩, 替代性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与建筑市场的需求还有很大差距。
新型墙体材料施工工艺要求高, 生产与应用脱节的问题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施工技术人员缺乏, 砌筑质量不易保证, 墙面易引起裂缝、渗漏、水电管线预埋难, 对市场和应用技术的研究滞后, 一些产品没有列入工程建设标准, 不能顺利地进入建筑应用领域, 使新型墙材的使用范围, 应用数量受到了限制[5]。
随着国内建筑业的发展以及国家对建材料标准的提高, 我国建筑业对新型墙材的需求越来越大。目前, 根据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趋势, 我们应在进一步改善企业资源状况以及合理组织这些资源在整个产业中的配置的基础上, 加大政策法规的调控力度、创造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推进新型墙体材料企业标准化建设, 真正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在我国的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黄勇.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山西建筑, 2001 (9) :180-181.
[2]卢康道, 王爱勤, 张莹等.高掺量粉煤灰新型轻质墙体材料的制备与研究[J].混凝土与水泥制品, 1998 (3) :48-50.
[3]陈福广, 沈荣熹.新型墙体材料手册[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2001.
[4]张玉祥.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问题之探讨[C].全国砌体结构设计及墙体材料应用技术论文集, 2003.
3.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0〕12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征收、返退、使用的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财政局是专项基金预算管理的主管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各区县建委负责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返退、使用工作。
第四条 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随部门预算一同向同级财政部门上报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的下一专项基金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再进行调整。如有个别项目确需调整,需由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意见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批准实施。
第二部分 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上缴
第五条 专项基金由市和各区县(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下
同)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在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在各区县建委审批开工的工程,由各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收缴。专项基金应按有关规定收缴,不得减免、坐支、截留、挪用。其中采用现浇、预制混凝土结构,完全不用其他承重和填充材料的建筑工程,经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审核,办理专项基金免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建筑节能墙改专项基金的缴纳程序为:
一、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执收标准填开《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收费缴款通知书》(见附件1)和“一般缴款书”后,交缴款单位。
二、缴款单位持“一般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缴费。
三、缴款单位到银行缴费后,凭“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到征收机关办理有关事项。
第三部分 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返退
第七条 市建委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建筑节能标准与墙改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核查,并根据规定的标准(见附件2)提出专项基金的返退意见。各区县建委批准开工的建设工程,由各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进行核查,并提出专项基金的返退意见。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根据核查情况填写《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验表》(见附件3)、《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见附件4)。其中,按本文第五条规定免缴专项基金的工程,开工后修改设计,使用了其他墙体材料的工程,按规定追缴专项基金。
第八条 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将返退意见(附返退申请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将返退资金直接划拨到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在银行开设的返退款专用帐户,由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用于对缴款单位的返退。市、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同级财政及建委财务报送季度报表(见附件
5、附件6)。
第四部分 建筑节能与墙改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基金除按规定返退外,主要用于扶持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与建筑节能墙改有关产品的生产技术改造和建筑节能墙改办的业务经费三个方面。
第十条 建筑节能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包括:
(一)应用技术方面的调查研究;
(二)编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
(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究与开发、中间试验、试点示范工程。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基金进行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当年专项基金使用计划;
(二)项目实施单位具备相应的科技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区县企事业单位申请使用专项基金进行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向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申请。区县专项基金资金不足,或者该项目应当在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立项的,经所在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上报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可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负责人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证明);
(二)科研人员和设备设施情况;
(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项目,由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报市或区县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批准后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专项基金支出帐户。
第十四条 由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与资金使用人订立科技开发书面合同,约定项目实施目标与进度、资金拨付的时间和科技成果归属。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应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所拨付资金没有用于科研与开发,停止继续拨付资金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立即偿还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鉴定或验收,并将研究开发报告及验收鉴定资料建档管理。使用的资金不再偿还,研究开发成果的归属按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与建筑节能墙改有关的产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包括:
(一)符合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
(二)符合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发展规划和政策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围护结构与采暖供热系统设备、器具、产品的生产项目。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专项基金支持的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
(二)完成基本建设或技改立项与可行性报告审批;
(三)实施单位具有实施该项目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使用专项基金支持技术改造,区县企业向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申请,或者经所在区县建委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上报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其他企业可向市建筑节能墙改办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有效职务证件;
(三)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五)金融管理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支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贴息的方式。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项目须列入市或区县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技改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技改计划)。每年的三季度编制下一的技改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设计生产能力、项目实施时间、总投资额、自有资金额、使用商业贷款额、申请专项基金贴息额。计划由市或区县两级建委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使用专项基金贴息额列入市或区县专项基金支出预算计划。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的技术改造项目,分别列入市或区县的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技改项目计划后,凭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开据的技改计划项目证明,向本市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并将商业银行向该项目提供专项贷款的有关证明资料送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项目实施后,由实施单位在每年四季度将实施进度报告和贷款付息凭证报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审查后,提出贴息实施意见,经同级建委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准后将贴息资金划拨到市或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由建筑节能墙改办对实施单位贴息。
第二十二条 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时间为该项目的建设期,最多不超过三年,所贴息的贷款额为技改计划中核定并实际发生的贷款额,贴息比例为50%或100%。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建筑节能墙改办对使用专项基金贴息的技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达到技改计划预期目标的项目,专项基金的贴息不再偿还。项目未按原批准的计划实施,贴息资金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应予追回。项目完成后应对项目实施效益进行核查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建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并采用高新技术现代化示范生产线,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组织专家论证,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批准,给予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10-30%的资金补助。项目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的,补助资金不再偿还。项目未按原批准的计划实施,补助资金予以追回。项目完成后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对项目实施效益进行核查验收,并将有关资料建档管理。
建筑节能墙改办的业务经费根据部门预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包括原委托银行贷款的手续费和专项奖励及宣传、调研等专项业务经费。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算内管理之前对技改项目的贷款,继续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本收息,并按规定计提手续费。
对建筑节能墙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由市建筑节能墙改办经市建委审核同意后专项报市财政局批准后统一实施(办法另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收费缴款通知单
(№)__________:
你单位建设的_____工程的立项与规划设计已经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建筑结构为_____,收费标准:_____。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文件的通知》和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专项用费”标准的通知》,应缴纳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大写)__________。
请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上述资金缴入市/所在区(县)财政金库。市或区(县)建委将依据财政部门确认的缴款凭证再办理该工程的开工审批手续。
****年**月**日
附件2:专项基金返退标准:
一、2002年5月1日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
1、未按经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要求施工的建筑工程,一律不予反退;
2、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低于75%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75%以上(含75%)至85%以下的建筑工程,返退缴款额的50%;
3、使用新型墙体材料85%以上(含85%)至95%以下的建筑工程,返退缴款额的70%;
4、使用新型墙体材料95%以上(含95%)的建筑工程,返退缴款额的90%。
附件3:北京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验表
附件4: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汇总表(季报)
附件5: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季报)
4.新型墙体材料如何发展循环经济 篇四
工业废物循环利用是最为行之有效的革新手段,在国内工业生产中每年还要排放大量的工业废弃物。不仅占用大量土地,而且严重污染环境,成为突出的环境隐患。以这些工业废渣为原料制作新型墙体材料就是一件利国利民、一举多得的好事,例如:轻质隔墙板这一防火、隔音、防潮的新型材料,所以当新型墙体材料得到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带出了循环经济,何谓循环经济:它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资源循环经济的简称。那么,我们应该从哪些方面结合利用这些工业废渣的循环利用。
一、材的发展与建筑节能综合考虑
建筑能耗在世界各国总能耗中所占的比重不同,我国目前建筑用能源消耗占全社会终端能源消费量的比重为27%左右。由于对建筑轻质节能板材影响最大的因素是墙体围护结构,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外墙的保温隔热措施,普遍采用高效的绝热材料复合在外墙上面,并且规定了严格的节能标准要求。
二、树立工业废渣资源化的概念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工业行业的数据量庞大,在提倡工业废渣处理的同时,也标志这新型墙材的资源开始逐步增大,那么不仅促进了新型墙材的发展,也将废物循环利用,利于生态。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的核心内容是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那么循环经济体制中,引领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方向是什么呢?首先了解新型墙体材料的现状:
现状:
1、墙材用量大,对资源、能源、环境破坏严重,应成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的问题。
2、重视墙材质量
解决办法
1、制定适合地方的墙材体系发展思路;
2、政府加大力度研究新型材料;
5.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篇五
关于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合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益,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生活条件,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5〕86号)以及渭南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和生产实心粘土砖,推广节能建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县墙体材料改革和建筑节能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粘土实心砖生产规模得到了有效控制,新型墙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逐年递增。但是,建筑工程的墙体材料以粘土实心砖为主的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改变,烧砖毁田、破坏耕地、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现象仍然比较严重。截止目前,全县生产各类新型墙体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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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的企业仅9家,且规模小、产量低,新型墙体材料在我县建筑中的应用比例达不到20%;而全县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就有55家,年产粘土实心砖约3.5亿块,烧砖耗用粘土约65万立方米,相当于毁田200多亩,同时烧砖耗煤约7万吨,排放有害气体约3.3万吨。如果继续沿用粘土实心砖作为墙体材料,将使我县土地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压力进一步加大。省、市要求我县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最后时限是2010年10月底。因此,此项工作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各乡镇、部门、单位一定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土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心协力,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
二、明确禁止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以及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重点
根据省、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时间要求,经县政府研究,我县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本着先城区、后乡镇,先公共建筑、后个人自建建筑的原则,分三步实施:
第一步:从2010年9月1日起,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所有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个人自建的涉及公共利益的营业及住宿建筑(不含农民自建自住房)±0.00以上部分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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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从2011年9月1日起,乡镇一级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工程±0.00以上部分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三步:从2012年9月1日起,全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的建设工程,包括农民自建自用的低层建筑±0.00以上部分应当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凡全县各级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等,必须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逐步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比例。到2011年,使新型墙体材料的产量占我县墙体材料总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的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
当前,我县应优先发展能够替代粘土实心砖的承重类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以粘土多孔砖、混凝土多孔砖为主;其次是发展非承重类产品,主要有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加气混凝土砌块、免烧蒸养砖(高强度的也可承重),通过不懈努力,使以上两类产品成为我县新型墙体材料的主导产品。
三、采取强有力的工作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一)履行职责,发挥职能,逐步限制和取缔粘土实心砖的生产,促进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
1.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计划、国土、—3—
环保、工商、安监等有关部门一律停止审批新、改、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项目,停止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国土局要加强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侵占耕地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的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筑建砖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
2.由县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计划、国土、安监、环保、建设等单位参与,在各有关乡镇政府的配合下,9至10月份,对全县现有的粘土实心砖厂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许可证等合法经营手续的砖厂,责令其制定出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计划,限期进行转产,逾期不能转产的,予以关闭取缔;对于未取得工商、采矿等相关证照违法经营的砖厂,责令其停止生产,有条件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按程序审批,无力转产的予以关闭取缔。对关停砖厂所占用的土地,由国土局负责督促有关乡镇政府和村组限期复耕。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县墙改办要将清理整顿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县政府。
3.建设局要把好新型节能墙体材料的应用关。一是把好规划和施工许可关。凡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不合格的、未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不予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二是严把施工现场关。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和监理,质量监督机构要—4—
对工程建筑节能设计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三是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凡未取得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书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投入使用;四是严把执法检查关。把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建筑市场的管理范围,开展经常性的执法大检查,对擅自变更建筑工程节能设计的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展。
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一是要取得行业准入,立项、土地、采矿、环保、工商、劳动用工、安全等各项手续齐全;二是项目要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禁止上马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工艺设备。三是产品必须符合《陕西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的规定,经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经省建设厅登记备案。对达不到以上要求的新型墙材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其产品不得进入建筑市场。
(三)充分发挥政策调控和引导作用。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为推动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而采取的一项重要调控措施,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缓、免征专项基金。
2.落实税收政策,对符合国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部委以及省建设厅、国税局等部门下发的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规定,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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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征收国税、地税和排污、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各项规费时,严格按适用税率和规定的标准征收。
4.支持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县境内排放废渣单位不得向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搞好舆论宣传,加强组织领导
广泛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宣传我县能源、土地资源的现状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重大意义,引起全社会对此项工作的认识与重视,增强有关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政策规定的自觉性。要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对毁田烧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现象予以曝光,努力营造领导高度重视、部门理解支持、群众拥护监督、建设各方积极执行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决定成立合阳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计划、经发、财政、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建设局局长担任。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明确职责,落实任务,通力协作,促进我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工作规范、有序、快速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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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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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浅析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及应用 篇六
关键词: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我国的建筑规模逐年扩大, 但同时也产生了资源能源过度消耗, 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等问题, 制约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这种背景下, 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成为了解决建筑工程中产生的系列问题的重要举措。新型墙体材料是利用水泥、粉煤灰、煤矸石、建筑垃圾等原料, 通过先进的加工方法, 制成具有轻质、高强、多功能等适合现代化建筑要求的建筑材料。与传统墙体材料相比, 它具有节约资源能源、综合利用废弃物、轻质高强、易于施工等优点, 是建筑材料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 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及应用, 对于建筑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1 新型墙体材料的类型及特点
新型墙体材料是区别于砖瓦、灰砂石等传统墙材的新型墙材, 品种和门类很多, 在财政部、发改委印发的《新型建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将新型墙材分为五类:
(1) 砖类包括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混凝土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烧结多孔砖 (仅限西部地区) 和烧结空心砖 (仅限西部地区) 。
(2) 砌块类包括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烧结空心砌块 (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石膏砌块、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
(3) 板材类包括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石膏空心条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金属面夹芯板 (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 、建筑平板 (纸面石膏板、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
(4) 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杆、建筑垃圾、江河 (湖、海) 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 (烧结实心砖除外) 。
同传统墙体材料相比新型墙体材料存在如下特点:
(1) 节约资源能源。新型墙体材料以煤矸石、粉煤灰等作为主要生产原料, 可以有效节约土地资源, 保护耕地。据测算一块混凝土砌块生产的总能耗还不足一块传统黏土砖耗能的一半;另一方面, 新型墙体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具有良好的隔热保温性能, 满足节能环保的要求。
(2) 轻质高强。新型墙体材料中, 各种砌块容重均低于黏土实心砖, 这样可以减轻建筑自重, 提高建筑抗震性能。 同时, 随着技术进步, 新型墙体材料强度可以达到MU25, 具有良好的抗压强度。
(3) 提高生产效率。由于砌块的自重轻, 体积大, 在砌筑相同面积的墙体时能够减轻劳动强度, 有效提高施工效率。
当然, 新型墙体材料也存在一些不足, 如部分轻型砌体不够坚固, 砌块与粘结材料干缩率不一致, 引起裂缝、渗漏, 还有保温隔热、防潮、隔音、价格偏高等问题。
2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及应用
新型墙体材料通过对传统墙体材料的改进和发展, 可以实现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工程质量高等墙体施工目标。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研究, 有利于更好的认识未来新型墙体材料在我国应用改革的方向。
(1) 砖类
目前, 砖仍然是我国墙体材料的主要产品, 主要品种有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灰砂砖、粉煤灰砖、页岩砖等。
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这两种制品块体较大, 孔洞率大, 代替粘土砖可使建筑物自重减轻30%左右, 节约粘土20%~30%, 节省燃料10%~20%, 墙体施工功效提高40%, 并改善砖的隔热隔声性能。其中多孔砖常用作六层以下的承重砌体, 烧结空心砖自重较轻, 强度较低, 多用于非承重墙, 如多层建筑的内隔墙或框架结构的填充墙等。
灰砂砖、粉煤灰砖等:一般以含硅材料和含钙材料作为主要原料, 再经压制而成的实心砖或多孔砖。生产这类墙体材料不需粘土, 还可将工业废渣等加以利用, 且不需经过高温煅烧, 因此可以节省大量能源及原材料, 是很有市场的新型墙材, 适用于民用及工业建筑的基础、承重墙体。
页岩砖:利用页岩和煤矸石为原料进行高温烧制的砖块。有页岩实心、页岩多孔砖、页岩空心砖等, 具有强度高、保温、隔热、隔音等特点。实心砖和多孔砖多用于承重结构墙体, 空心砖多用于非承重结构墙体, 是粘土砖的理想替代品。
(2) 砌块类
砌块的品种有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石膏砌块等。
加气混凝土砌块:加气混凝土具有轻质、保温隔热、隔音、抗震、易加工等特点, 生产用原材料可利用工业废渣如粉煤灰、炉渣等, 是一种优良的新型墙体材料。适用于各种建筑的填充墙和低层建筑的承重墙。使用这种墙体材料, 可以使整个建筑的自重比普通砖混结构建筑的自重降低40%以上, 能大大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3) 板材类
空心隔墙板:空心隔墙板是我国发展较早的一种新型墙体材料, 主要有水泥空心条板和石膏空心条板。水泥空心条板主要是以玻璃纤维作为增强材料的, 用水泥轻质砂浆为基材制作而成, 具有较多圆孔的条状板材。石膏空心条板是以石膏为主要胶接材料经浇注成型的空心条板。空心隔墙板主要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物的非承重内隔墙和活动房屋等方面, 且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
轻质复合墙板:轻质复合墙板具有承重、防火、防潮、隔音、隔热等功能, 是目前大力发展的一类新型墙体板材。水泥粉煤灰复合夹芯内墙板是众多新型轻质复合墙板中的一种, 其两个面层由纤维网格布及无纺布增强, 芯材选用阻燃型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 使墙板具有较高的强度和良好的保温隔热能力, 是良好的内隔墙板材。
3 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趋势
(1) 资源的综合利用。充分利用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炉渣等工业废弃物资源, 发展蒸压加气混凝土、煤矸石烧结空心砖等新型墙材, 即充分利用了各种废弃物, 又减少了污染;另外, 发展以建筑固体废弃物为骨料的空心砌块, 可以消化建筑垃圾,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农村及小城镇地区资源丰富、农业废弃物多, 住宅可以大力发展秸秆墙材、页岩烧结空心制品、改性石灰制品等, 实现原材料就地供应和农业废弃物资源的综合利用。
(2) 复合性墙体的开发和生产。现代建筑对墙体功能和品质有多样化要求, 对于非承重围护外墙, 可以开发由无机保温材料与有机绝热材料无间隙复合的砌块产品, 实现保温防火两种功能。另外, 开发具有装饰面层的轻质绝热复合板材, 既起到了装饰的效果, 又可达到保温的目的。
4 结论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以及国家对建筑材料标准的提高, 我国对新型墙体材料的需求越来越大, 新型墙体材料不仅能减轻建筑自重, 还能满足灵活的空间分隔, 而且工业化程度高。尤其是新型墙体材料大部分是利用工业废渣或者资源丰富的原材料采用环保、高效的方法加工而成, 而且很多材料都是可再生、可循环使用的。它们的推广应用能有效减少人们对资源能源的消耗和浪费, 在改善人们生活条件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 促进城市建设及建筑产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姜晓波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现状及展望[J].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2013. (4)
[2]沈铮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现状[J].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10. (3)
7.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满足建筑工程需要,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2011〕21号)和《关于加快我省墙体材料产业调整升级的工作意见》(皖经信节能〔2011〕5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以下简称产品确认),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规模、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审查和考核并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省墙改办负责本省建筑工程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的组织、评审、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区)墙改办的确认工作;市级墙改办负责本地产品确认的材料审查、企业现场考核和产品质量抽检工作;县(市、区)级墙改办负责本地产品确认的材料初审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产品确认的企业,须向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或合法用地手续的证明文件、项目备案文件或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相关材料: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与规模(附生产工艺流程图),质量管理组织机构、企业内部岗位责任制、质量管理规程、生产操作规程等管理制度,10个批次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记录和产品出厂合格证,产品标准,产品标识(附彩色照片);
(四)市级以上(含)法定检测机构(具备CAL资质)出具的产品抽样型式检验报告;
(五)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出具的生产线产能核定报告;
(六)使用页岩或其它粘土质原材料的烧结类产品还应提供《采矿许可证》、林业《采伐许可证》、所在地墙改主管部门或墙改办出具的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的文件和烧结砖整合改造计划的书面意见等证明材料;
(七)同类产品申报增项的,只需提供达到该产品性能标准要求的市(直管县)级墙改办组织抽检的检验报告;不同类别的产品申报增项,按正常申报程序进行;
(八)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外省产品)。
第五条 申请换发《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的企业,须向所在市、县(市、区)墙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
(二)通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到期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上一确认周期内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记录(复印件)和出厂检验报告(每月不少于一批次);
(五)上一确认周期内市级以上(含)法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样型式检验报告;市或县(市、区)墙改办组织的质量抽查的检验报告(每年不少于二份);
(六)使用页岩或其它粘土质原材料的烧结类产品还应提供《采矿许可证》、林业《采伐许可证》、所在地墙改主管部门或墙改办出具的符合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布点的文件和烧结砖整合改造计划的书面意见等证明材料。
(七)生产地省级新型墙体材料证书等资料(外省产品)。
第六条 产品确认受理时间:
新申请证书的,在每月下旬集中受理,换发证书的,在每季度末月下旬集中受理,省墙改办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条 产品确认的申报程序:
(一)申报产品确认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墙改办申请并填报《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申请表》,提交第四或五条所列材料(一式四份);
(二)当地墙改办初审后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审查,通过审查的,由市(直管县)级墙改办组织相关专家依据《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现场考核办法》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通过考核的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抽样检验;检验合格的,由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省墙改办;
(三)省墙改办对申报材料组织进行审核,对通过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在安徽省墙改办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向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发放《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省墙改办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所属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公示有异议的在公示期满后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和申报企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公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同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申报市(直管县)级墙改办和申报企业;
(四)经现场考核或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允许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企业须用书面形式报市(直管县)级墙改办或省墙改办,市(直管县)级墙改办或省墙改办在接到整改合格报告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超过三个月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须重新申报;
(五)申报确认的企业对初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墙改办提出重新审议申请,上一级墙改办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重新审议的结论。
第八条 烧结类产品的现场考核和质量抽检、节能类产品的质量抽检由省墙改办会同市墙改办进行。
第九条 市、县(市、区)墙改办必须对取得《证书》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必须对取得《证书》的产品进行质量抽查。县(市、区)墙改办每年对所属企业质量抽查不少于一次;市(直管县)级墙改办每年对所属企业质量抽查不少于两次,对所辖县(市、区)属企业质量抽查不少于一次,并将抽样检查结果公布,同时报省墙改办;省墙改办每年对取得《证书》的新型墙体材料进行不定期质量监督抽查。
第十条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需继续确认的,应在有效期终止前三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证书》。
第十一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申请报告,向所在地墙改办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市墙改办提出意见后报省墙改办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持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墙改办注销其《证书》并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证书》的;
(三)虚开、多开新墙材产品销售发票的;
(四)出卖、出租、转借《证书》的;
(五)一个确认周期内两次质量抽查不合格的;
(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七)质量管理混乱,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限期整顿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八)使用国家或省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工艺、设备。
第十三条 被注销《证书》的企业,自处理决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其产品确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和冒用《证书》,一经发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办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工作原则,不得循私舞弊,谋取私利,违者将依法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墙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管理办法》(皖墙办〔2011〕72号)同时废止。
8.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篇八
十几年来, 我国墙体材料革新取得了丰硕成果, 涌现出一大批非粘土的烧结制品和非烧结的砖、块、板等新型墙体材料, 实现了砖瓦行业生产资源的转换。如开发利用页岩、煤矸石、河道淤泥、建筑废弃土和工业尾矿生产烧结砖, 发展了页岩多孔砖 (空心砖) 、煤矸石多孔砖 (模数砖、空心砖) 、污泥保温砖等许多烧结砖新产品, 为替代粘土烧结砖取得了成熟经验, 也为大规模推广使用创造了条件。仙居县属于浙江省经济欠发达县, 辖区总面积为2 000 km2, 其中耕地面积14 708公顷, 林地面积133 108公顷, 内陆水域面积7 204公顷, 属“八山一水一分田”的自然地理环境, 有着丰富的页岩资源。全县总人口为473 944人, 其中非农业人口46 973人。2007年全县实现工业总产值144.05亿元, 财政总收入8.12亿元。城市建筑低层和多层建筑约占到总量的百分之百, 高层建筑比例可以忽略不计, 轻质填充墙材的需求基本没有市场。现有20门以上的烧结砖生产企业十五家、经过屡拆屡建的小立窑还存68座 (门) , 其中, 生产页岩砖的隧道窑和节能环保型轮窑企业各1家、在原有轮窑工艺基础上, 经过技术改造, 将页岩资源替代粘土生产烧结页岩砖的企业13家。我县已顺利地实现制砖生产原料的彻底转换。页岩砖不但质量等级强度高于粘土砖, 而且与烧结粘土砖具有相同的外观色泽, 能满足多层建筑结构体系的承重功能要求, 同时因产品材质稳定、收缩率基本与粘土砖相同、价格实惠等特点, 有很强的竞争力, 深受市场欢迎。
现在出现了一种趋势, 认为非烧结的墙体材料就是新型墙体材料。我国幅员辽阔, 受自然条件的影响, 各地原料资源品种繁多, 笔者认为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能局限在非烧结砖的混凝土砖 (砌块) 、墙板和蒸压免烧产品上, 各地应因地制宜, 根据市场需求、原料储量、气候条件等因素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墙体材料的革新应包括产品的革新和生产工艺的革新。
1 烧结制品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具竞争优势
我国生产烧结制品有悠久的历史, 早在公元前4400年~公元前3300年就开始生产烧结粘土实心砖, 公元前1571年~1129年生产了烧结粘土空心砖。几千年来, 随着用户的增加, 产量也在不断增长, 而且成为人们青睐的主体墙体材料。国外众多国家生产烧结制品也有悠久的历史, 近年来发展很快, 特别是欧美和一些亚洲发达国家, 他们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生产烧结装饰普通多孔砖、多孔砖、空心砖、空心砌块, 其中, 空心制品等新型墙体材料占墙材总量的70%以上, 产品具有较高的档次和水平, 成为一些国家墙材的主导产品。特别是在欧美市场, 烧结制品的价格是最贵的, 使用烧结砖建房是富有的象征。所以烧结的空心制品是新型墙体材料的有机组成部分。
2 新型墙体材料不能简单认为就是非烧结制品
目前很多企业在开发新墙材时, 首先想到的是非烧结墙体材料, 如混凝土砖 (砌块) 墙板等以水泥为胶结料的制品, 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也会考虑到蒸压粉煤灰砖等以白灰为胶结料的制品。但是, 由于生产非烧结制品而使我国水泥、白灰产量大增。我国水泥的总产已连续多年居世界第一, 占全球总产量的近一半, 以2004年我国水泥总产量9.7亿t消耗石灰石原料10亿t计, 生成于几亿年前的中生代侏罗纪甚至更早年代的, 我国已探明可开采的250亿t石灰石资源则不到30年将消耗殆尽, 新的制约因素将接踵而至。因此, 大量消耗水泥和白灰生产非烧结制品的现象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3 生产烧结制品资源十分丰富
我国地域辽阔, 生产烧结制品原料十分丰富。 (1) 大量的土丘、土山、荒坡、页岩等都是生产烧结制品的好原料,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 它们不但可生产烧制空心制品等新型墙体材料, 还可以进行低丘缓坡改田造地, 一举多得, 利国利民; (2) 在我国南方, 河泥、湖泥、海涂泥等十分丰富。这些也是生产烧结砖的原料, 不但疏通了河道, 防范洪水灾害, 还有利于水利建设; (3) 我国是产煤大国, 每年排放大量的煤矸、粉煤灰和各种炉渣、尾矿渣等, 这些都是生产烧结制品的原料。利用废渣生产烧结制品, 节土、节能、利废, 保护环境、减少占地, 利国、利民, 为后人造福; (4) 还有大量的建设工程废土可以利用, 否则会造成二次占用和破坏耕地。这就要求我们在发展烧结制品中大力发展节能利废、节约资源的空心制品和装饰多孔砖、普通多孔砖等轻质、高强、保温、隔热、隔音、吸音等多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 实现砖瓦产品的升级换代。现在我国各类的新型墙体材料只占墙体材料总量的46%左右, 与先进发达国家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所以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4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决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 在浙江省政府整治粘土砖业的统一布置下, 坚决淘汰18门以下粘土砖瓦轮窑及土 (立) 窑、无顶轮窑、马蹄窑, 在相对集中产能、提高企业规模的基础上, 通过扶持优势企业, 在形成龙头企业的同时, 科学规划好适度发展非粘土的烧结砖, 做到合理布局, 有序发展。以仙居县为例:三年来, 关闭了18门以下粘土砖轮窑二座;累计拆除小土窑335座 (门) ;根据合理布局原则新批了年生产能力在3 000万块标砖以上的隧道窑和节能环保型轮窑各一座。据有关统计资料, 我国现有烧结砖瓦企业基本分布在农村, 其中大部分企业年产量在1 000~3 000万块标砖以下。而且在原来没有要求统一规划时, 都是以企业自然分布为主, 所以我们整合布局时, 一要尊重历史、尊重现实, 在坚持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轮窑、土窑的前提下, 优胜劣汰, 让企业自行兼并整合;二要充分考虑到烧结砖本身就是廉价商品, 合理的运输半径一般在20 km以内, 是以属地资源开发, 属地销售为主的商品。产品销售范围有限, 所以对技改企业不能强制规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年产量必须达到3 000万块标砖以上, 以防长途运输, 增加生产和建筑成本。
5 强化技术改造 促进生产工艺进步和技术水平提高
现在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以普通轮窑和45/40型及以下的砖机为主要生产线, 它们都是较落后的生产方式而且也生产不出合格的新型墙材。因此, 要实现墙材革新是节约土地资源、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的三大功能。就必须在对普通轮窑企业, 实行强制性的技术改造。只有在农村进行全面的墙体材料革新, 才会有全国新型墙体材料的普及。因此, 我们必须用强制性手段抓好以下二点: (1) 要全面推广隧道窑和节能环保型轮窑。在现有普通轮窑的基础上, 增加投入进行技术改造, 将原来的自然干燥改成回收烟囱余热烘干砖坯技术, 实行一次或二次码烧工艺。这样不仅可以腾出大量原晒砖坯的晒场用于其他工业用地, 而且还可以通过湿砖坯吸收原来直接从烟囱排放的烟尘和废气, 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它既实现了节约土地资源、节能减排、发展了循环经济, 又使企业在一般情况下, 可实行全天候生产, 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 提高生产效率、提高抗自然灾害能力、提产品的质量和产量、提高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仙居县在十三家企业中已有三家普通轮窑企业, 完成了“回收烟囱余热烘干砖坯”的技术改造, 将原来的普通轮窑改造成隧道窑和节能环保型轮窑, 从本质上改变了原来烟囱直接排放污染环境和晒场晒砖坯占用大量耕地的现状, 起到了直接的节能、节地、减排效果, 实现了全天候生产, 使生产企业的废气和粉煤灰的排放基本上符合了环保要求, 同时也盘活了原晒砖坯的场地120余亩 (每家轮窑的晒场占地都在四十亩以上) , 使其转为其他的工业用地, 支援了其他用地企业的发展, 其成果显而易见。其余十家企业也在积极响应按计划推进技改; (2) 将45/40型及以下的砖机更换成50/45型以上大中型真空挤砖机及配套设备。提高机器的挤出压力, 才能生产出优质高强的新型墙体材料。仙居县已有五家企业将原45/40型的砖机更换成50/45型以上的砖机, 增大砖机挤出力, 提高了砖坯密实度、产品等级强度和外观质量;使页岩砖产品质量有了一个质的飞跃、上了一个台阶。
9.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健康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综[2007]7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细则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全区范围内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建立认定制度。凡在全区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均应进行认定。认定通过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发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获得《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享受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优惠政策。
第三条
全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由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对象为区内外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
第五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包括申请税收优惠政策)质量检测由内蒙古自治区墙改办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承担。第六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条件:
(一)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认定产品投入生产满三个月以上;
(三)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必须满足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必备的质量检测设备要求,较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或管理制度;
(四)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质量应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要求;
(五)生产砌块类型墙体材料的企业生产能力不应小于6万立方米/年,生产条型板类墙体材料的企业生产能力不小于5万平方米/年;
(六)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应持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并符合国家或自治区公布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公布目录。
第七条 企业申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管理制度;
(七)近三个月内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
(八)申请认定产品执行标准、检测设备或委托检验合同;
(九)企业生产规模、工艺流程、主要技术配方和生产设备明细表;
(十)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评报告;
(十一)生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报告
(十二)生产页岩、煤矸石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的企业需持地矿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或盟市级以上地质勘察部门的矿产资源开采证明。
第八条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报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盟市墙改办领取并填报《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表》,盟市墙改办自收到认定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通过网络报自治区墙改办认定。
(二)自治区墙改办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外省生产企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进入我区建筑市场享受区域内同等生产企业优惠政策待遇,但应持有 所在地省(市)墙改办出具的有效证明,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
第十条 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与企业名录,自治区墙改办同时登陆信息网络公布。未经认定的墙体保温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凡取得自治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入建筑工程市场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优惠政策;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进入市场必须在产品销售发票上标明《认定证书》编号和批准日期,并向使用方提供《认定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生产(经销)企业行政印章;
各生产企业在每半年前十天内向当地墙改办报送半年产销统计报表,盟(市)墙改办通过网络报向自治区墙改办。生产企业自取得证书之日起,产品质量应当接受自治区及当地墙改办的指导、监督管理。其企业法人、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发生变更时,须到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备案。对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发证机关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给予注销《认定证书》,企业法人终止经营时,发证单位收回《认定证书》并注销。
第十二条 《认定证书》由自治区墙改办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需继续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 墙体材料必须在《认定证书》到期前三个月重新申请认定。凡不按期申报认定的生产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各级墙改办应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区建立联动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现场抽查和指导
第十四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责令其改正。对未改正的由发证单位注销其《认定证书》,并通过网络予以公布。被注销《认定证书》的企业,三年内不予申请办理产品认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或处理。
(一)在使用过程中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法定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经国家或自治区产品质量机构检验不合格的;
(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真实情况套取《认定证书》;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
(五)对抽查达不到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条件的企业限期三个月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
伪造、涂改、倒卖、租借、转让《认定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墙改管理办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认定建筑 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认定不合条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
(二)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认定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的;
(三)对予不具备认定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企业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给予认定的。
第十六条 全区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投诉。
投诉电话:
10.宁波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 篇十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辽宁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管理规定》业经2002年3月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00二年三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保护耕地,节约能源,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用粘土或者掺粉煤灰等工业固体废物烧结的实心砖以外的具有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的监督管理(省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市、县墙体材料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墙改部门)。计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工作。
第五条 政府应当将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应用。
第六条 省墙改部门应当根据省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市、县墙改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编制本行政区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报上一级墙改部门备案。
第七条 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节能建筑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第八条 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建设项目时,必须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城镇住宅工程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进行设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九条 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有同级墙改部门参加。对不符合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程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法定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施工。
第十条 利用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收取费用;利用经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可以向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收取适当费用。
第十一条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厂。
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固体废物,生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 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或者限产。土源枯竭后不得易地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
第十三条 对城镇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在大中城市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具体禁止、限制时限和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城镇、工矿区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开工前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工程所在地墙改部门缴纳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计划、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立项、开工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主体完工后60日内,向所在地墙改部门申请返还专项基金。所在地墙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其他建筑,按照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和节能效果返还相应的专项基金。
返还的专项基金应当充抵工程成本。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专项基金:
(一)非营利性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二)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建设工程;
(三)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四)环境污染治理和废渣、废水、废气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省政府批准免缴的其他建设工程。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扩大免缴专项基金范围,不得批准减缴、缓缴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符合前条规定免缴专项基金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报所在地墙改部门审查。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依法监督。
专项基金的征收,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刷的专用票据。墙改部门应当将征收的专项基金扣除已退还部分后,按照规定比例上缴上级墙改部门。专项基金的缴纳际准、上缴比例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墙改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向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提供未经加工或者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收取费用的,由墙改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墙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设计单位未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的;
(二)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以及土源枯竭后易地继续生产粘土实心砖的;
(三)城镇建设工程零零线以上的墙体使用粘土实心砖,不符合国家规定禁止、限制时限、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前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基金的,由墙改部门责令补缴专项基金,并自开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行。罚款和收缴罚款,应当按照《辽宁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墙改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墙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墙改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返还相应专项基金的;
(二)擅自免缴、减缴和缓缴专项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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