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024-10-14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通用8篇)

1.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篇一

【对无效民间借贷合同怎么处理】

无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不仅不能实现借贷双方当事人的预期目的,而且还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对于此类合同,应根据不同情形对其财产后果进行处理。

对于无效民间借贷合同处理方式的三种方式

1、返还财产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民间借贷合同是单务实践合同,返还财产是单方返还,亦即借贷人把因无效合同取得的金钱或有价证券返还给出借人。

3、追缴财产

追缴财产是处理无效民事行为中最严厉的一种方式,具有民事制

裁性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追缴的方式适用于故意的违法行为。追缴的内容不仅包括行为人的非法所得,同时也包括履行过程中交付的钱款或有价证券。

2、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间借贷关系中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贷合同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2.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篇二

一、夫妻共同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的确定

( 一) 担保责任的性质

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笔者认为: 保证责任的实质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就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承担责任, 保证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 那么当主债权实现不能时, 保证责任的承担者要以担保合同为约束代替主债务人法律地位。担保责任产生与承担的核心是债。

( 二) 财产法中的共同债务与亲属法中的共同债务认定与担保责任承担的婚姻法依据探析

一般财产法中关于共同债务的体现为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由此产生对某特定的同一债而负有的义务。一般财产法中产生按份债务的情形多于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因其对债务人的权利限制较强, 故而由法律规定产生。只涉及财产法的民间借贷中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 它确定的法律原则和精神一定是以交易安全的保护为核心价值的。亲属法中的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存续期间,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亲属法中共同债务的认定体现了夫妻关系的紧密性和伦理性。因此, 单纯的只涉及婚姻法的担保责任的承担主体, 它确定的法律精神一定是交易安全保护的例外。

当然, 亲属法上的共同债务的产生也具有财产法的共性。夫妻关系是共同共有财产产生的典型。共同共有就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的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的存在以某种特殊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现实生活中夫或妻一方为他人的债务设立担保的情形十分常见, 而对于设立担保的行为能否在条件满足时转化成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担保人就担保合同中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共同债务与共同承担担保责任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未出台之前的界限较为清晰,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其立法精神有保护债权人的倾向。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4 条为案件的审理结果提供了另一种可能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要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对于此法条有学者认为该条以交易安全为最高价值, 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过度保护和对配偶的极度不信任。[2]也有学者提出该法条的适用应配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利。这条司法解释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任何一方都有决定权, 此为家事代理权; 夫或妻若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的重要处理决定, 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 其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法条将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对日常生活得处理, 另一种是对非因日常生活的需要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做的重要处分决定。针对前一种情况, 夫妻一方的行为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效; 针对后一种行为, 需夫妻双方共同实施才对夫妻双方有效, 但其核心仍是保护善意第三人, 夫妻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现代社会的流动性较大, 造成本来具有法定公示效力的婚姻关系也可能因某种关系的存在而被忽略。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夫妻的财产情况更加不容易被察觉, 这为财产法和亲属法的交叉, 两者价值的比较提供了契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 条中关于共同债务的应理解为夫或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就是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处理所形成的债务, 那么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就可以有效的阻止夫妻一方损害另一方权益的发生, 但夫或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却不都是夫或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所形成的。

笔者认为现行立法中出现了夫妻一方大额举债产生的伦理性和财产性的脱节现象[3]。婚姻法24 条是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 那么它就必须接受婚姻法上对其的限制, 且又不违反财产法上对财产的规定。这也是体现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法中的规定因此它必然不能脱离伦理规则和财产规则的双重限制。婚姻法是亲属法, 伦理性是亲属法上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婚姻法也具财产性, 财产性是指为共同债务则其兼具财产法的特性。由于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特征, 而且为了妥善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 维护社会整体的婚姻家庭秩序, 婚姻家庭法律多为强制性规范。[4]因此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整体, 无法简单从财产法原理中衍生出来, 由一般财产法规制,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鲜明的法定性。

无论是亲属法还是财产法, 它们都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的核心精神和基本原则之一是公平。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也应体现民法上的谁受益谁承担原则即公平, 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 而非是伦理性的体现是财产法的体现。伦理法讲究保障伦理关系; 财产法则侧重于保障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的大前提不应是财产法, 而应是亲属法。

( 三) 亲属法与财产法交叉, 担保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共同债务因为共同关系的存在, 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 且往往源自同一原因, 而夫妻共同债务是由法律基于法定的夫妻关系而直接产生, 并不是满足当事人的意志需要[5]。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一般共同债务的概念没有什么差别。而婚姻法上共同债务的人认定的核心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只有在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情况下, 不管是婚前夫妻个人或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都应归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由夫妻双方共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夫妻一方为他人因做无偿担保所负的债务, 明显地并非夫妻共同债务。[6]笔者认为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 出现了很多为他人提供有偿担保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由婚姻法第24 条推定而来的夫妻共同担保责任的承担应当区别对待。

1. 借贷合同纠纷中无偿担保财产的司法问题

实际的司法过程中涉及无偿担保的财产很多不是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而是共同财产。那么, 此时因主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而由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 由法院执行财产的难度增加。债权人依据担保合同起诉时, 若涉及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是否可以将担保人的妻或夫列为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时的的情形并不符合共同被告的规定。不能将担保人的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那么执行有担保人配偶一部分的担保财产时, 又缺乏了执行的依据。

有学者提出可以将担保人的配偶列为第三人。民诉法对于第三人的规定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是指对于他人争议的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 无独立请求权是指虽然对争议的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但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就目前的法律来看, 并没有对于共同共有人在起诉时的法律地位有所规定。且将共同共有人列为第三人不符合民诉法对于第三人的规定。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查封规定[7]指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后可以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是由共同财产的性质决定的。共同财产的存在因共同共有的关系而产生。对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采取同样的保护标准显然是不合适的, 不利于对共同共有人的保护。共同共有财产的执行要突破共有关系, 由其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时。因此现行的法律对于财产的执行需要分类构建, 以此减少执行纠纷, 为执行财产提供依据。

二、小结

民间借贷中出现担保, 那么担保是为了保护民间借贷中财产的安全, 即民间借贷中的担保一定是以交易安全为保护对象的, 但当涉及到夫妻关系, 这种重要的亲属法关系, 其价值是否要退居二线是由当前我国的经济情况决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 社会主体承担风险的能力增强, 未来亲属法与财产法的交叉可能会有新的发展。

参考文献

[1]201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的规定.

[2]朱凡.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的缺陷与完善[A].陈苇.家事法研究 (2007卷) [C].北京:群众出版社, 2008.69.

[5]张弛, 翟蒄慧.我国夫妻共同的界定与清偿论[J].西南大学学报, 2011 (5) :143.

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篇三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杨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0年6月22日、7月28日和2011年3月1日三次向自己借款,共计25万元整。因多次催讨无效,原告赵某诉至法庭,出示了该3份借条。

在庭审中,被告杨某答辩这钱并非正常借贷,而是赌债。为此,被告杨某申请两名证人出庭,证明原被告两人是参赌认识的,因为赌博被告杨某欠了原告赵某赌债。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曾有多次共同参与赌博的行为。而原告赵某也在明知被告杨某因赌博的情况下,多次向其出借资金,对此,被告杨某向原告赵某出具上述借条3张。

另外,根据法院调查,2010年7、8月份期间,原告赵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杨某等人聚众赌博6场,抽头、放资获利共计60000元;2011年2、3月份期间,案外人通过原告赵某介绍,纠集原、被告等人聚众赌博。基于以上聚众赌博事实,原告赵某于2012年2月1日被萧山法院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庭审还查明:原告赵某因赌博从1995年11月24日起多次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确认原被告为赌债,对原告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评析]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被告的借贷欠条(合同)无效的依据有两个:1、借款人借款用途是用于赌博、嫖娼、吸毒、走私、洗钱、买卖枪支等非法活动,借款人为归还赌债而借款也属于非法活动,即借款目的非法。2、出借人对借款人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明知的,却故意借贷,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规定的无效借款合同行为。所以,原被告之间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是恰当的。

点评:子君

4.民间借贷合同 篇四

贷款方:

借款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用途:(需合法用途)

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多少元整)

第三条

借款利息:(最高为银行同期利息的四倍)

第四条

借款期限:年月日 还款期限:年月日

第五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汽车(牌号:,发动机号:,大架号:)做质押(需要交付质押物啊!);同时,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行驶证正副本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汽车钥匙1把。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质押品物。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质押物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和利息,贷款方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2、经双方协商一致,违约金为借款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条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某某某法院管辖。(选择一个对你有利的基层法院,最好在里面认识人)

第八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贷款方、借款方各执一份。贷款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身份证号码:地址:

5.民间借贷担保合同 篇五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1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 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201条;《担保法》第2章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精神,经 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诸条款,供 方保证遵守履行,终不反悔。

一、甲方将权属归已的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借贷给乙方作 使用,利率为 ‰,于 年 月 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 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 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

借贷人 :

担保人:

年月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2

出借人: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市区身份证号码(下称甲方)

借款人: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市区身份证号码(下称乙方)

担保方: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市区身份证号码(下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用于_______________。),丙方对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并与乙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月。借款的实际出借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息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结息(付息),月利率%。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超出期限则按日双倍计息。

第五条: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偿还。

第六条: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若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不利于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3

编号:_________________安民借字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号

甲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王军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用于________________。乙方委托丙方对本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借款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止,共计_______________月。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_________________借款利息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结息(付息),月利率__________‰。

第四条:_________________(如乙方提前还款,应据实按月结算利息。)

第五条: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超出期限则按日双倍计息。甲方委托丙方代转本息。

第六条: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若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不利于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

第八条: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城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_________________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共同债务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_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4

甲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丙方”)

(担保人):

身份证号:

丁方(居间人):(以下简称“丁方”)

本合同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贷条款

第一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之借款必须合法使用): 资金周转。

第二条 借款金额:

借款金额为¥ 元,大写为人民币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 20xx 年 月 日之日起到 20xx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

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天利息为,周利息为,月利息为,按月提前五天结付利息。

第五条 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偿还对甲方的借款及利息。甲方在乙方该笔借款还款期限届满提前十天告知乙方,乙方应明确回应还款准备情况。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合同规定的款项后,甲方将借据交给乙方。

第六条 如出现下列情形,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1、乙方将所借款项用于非法活动。

2、担保物毁损或灭失,不足以实现本合同担保之目的,乙方和丙方不能提供甲方可予接受的其他担保的。

3、乙方或丙方的资信出现危机,有可能导致甲方无法收回借款的。

第七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和其他材料,并接受甲方、丁方的监督和检查;

2、保证本借款不用于非法活动;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借款本金,并按时偿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借款人支付借款;

3、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借款本金和利息,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对违约部分加收罚息。有权按照约定行使担保追索权。

第二部分 担保条款

第九条 担保人:为确保乙方正当履行还款义务,乙丙方自愿以其所有并有处分权的全部财产(含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给甲方,作为乙方归还借款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担保财产为: 担保人名下(担保人夫妻双方名下)所有财产。

丙方保证:所担保的自有财产满足担保条件,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丙方所承担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条 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时,无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它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部分 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下列情况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丙方提供的证件、证明等有虚假、非法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及相应利息,也有权依法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

2、乙方在还款期限届满时,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严重违约,应另行向甲方按日支付全部贷款本金 3% 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等)。

3、丙方因隐瞒担保物存有共有、争议、被查封、已担保或者已出租等情况,或故意隐瞒其自身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经不具备担保能力的,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借条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原告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笔借款的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月___日,从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果乙方到期不还款,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未付款项。乙方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在签订本合同前,合同各方已完全理解并接受本合同的内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均真实有效。合同自各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本合同终止。

3、本合同如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合同。

第四部分 居间服务费收取标准及方式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须支付丁方居间及贷后管理服务费,居间及贷后管理服务费的标准为借款金额每月的 %,即每月¥ 元(大写: 元)。

(出借人)甲方(签字或盖章):

电话:

(借款人)乙方(签字或盖章):

电话:

电话:

(担保人)丙方(签字或盖章):

电话:

丙方(签字或盖章):

电话:

(居间人)丁方: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5

债权人______简称甲方,连带保证人______简称乙方。

兹为将来债务保证经双方同意订立本契约如下:

第一条乙方对主债务人______与甲方间已于________年__月__日所订契约,主债务人向甲方以本金人民币____元整为限度透支借款,乙立自愿应甲方的要求与主债务人负连带保证责任是实。

第二条乙方应担保主债务人将来所负首开限额的票据上债务的清偿,及其利息迟延违约金实行担保物权费用。以及因债务不履行而行的全部损害赔偿。

第三条甲方如未经乙方的同意,纵对主债务人为超过第一条所约定、限度的、透支借贷时,乙方就超过额仍应负责任。

第四条甲方经同意主债务人将债权担保物件之一部分先行解而抛弃抵押(质押)权,或调换其一部分或全部时,乙方的连带保证责任并不因此而变更,仍应负责不得借口以担保物权中途变更而主张免除其责任。

第五条主债务人如不含有约履行债务时,不拘担保物件的多寡,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即将主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全部代为清偿,并愿意抛弃先诉抗辩权。

第六条乙方的保证债务履行地约定为甲方所在地。

第七条乙方不依约履行责任时,其诉讼法院管辖悉听甲方指定,乙方决无异议。前项诉讼费用乙方应我连带赔偿决不推诿。

第八条乙方同意甲方得将对主债务人所有债权之一部分或全部,以及其担保物权一并转让与他人。本契约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为凭。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统一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6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用于出借人债权担保的形式有三种:保证、抵押和质押。不管是哪一种担保形式,担保人与权利人都应当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属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性质、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等:

1、明确担保的性质。即明确是上述保证、抵押、质押中的哪一种,因为不同的担保形式其生效方式、效力强弱、实现方式都有所不同,具体不同之处在下文中详述。

2、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与主借款合同相对应,是针对某一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还是针对一段时间内某几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因为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可能会因为主合同的效力瑕疵导致担保合同的效力出现瑕疵,所以明确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使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对应起来,能够减少在出现纠纷时,合同效力认定和担保的债权数额认定上的麻烦。

3、明确担保的`范围。此担保的范围与2中担保的债权数额略有不同,因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时,必然会出现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是违约金、诉讼费、律师费等的产生,都可以约定在担保范围之内。所以,明确担保范围,尽量将可能出现的合理合法的损失都约定在担保的范围之内,最大程度地实现担保的作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当然,不同的担保形式所需注意的点也有所不同,下面一一详述:

一、保证形式担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保证人以其资产信誉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的担保形式,需要着重考量保证人的资产状况,其是否具备代主债务债务人履约的能力。正是这个特点,使得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1、确保保证人的主体适格。因为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产信誉作为担保,所以并非所有的机构、组织都是适格的保证人。《担保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取得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等,不得为保证人。

2、明确保证方式。保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除特别情形外,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更强也更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在合同中不约定保证方式,在争讼时,法院也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所以,债权人尽量不要在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为自己实现债权增加麻烦。

3、明确保证期间。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否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是一般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应当十分注意保证期间的时间节点。

二、抵押形式担保:

抵押是指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并不转移该财产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在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中最常用的担保形式,它以确定的足额的财产为担保,所以相对来讲,也是对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保障性最强的担保形式。基于这个特点,在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1、确保抵押人是抵押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财产的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查看抵押人是否是该财产的所有人,该财产是否有其他的权利瑕疵,譬如是否设立过其他的抵押,是否存在和他人间的权利争议等。

2、确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对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3、争取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对于《担保法》第四十二天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对于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无此强制要求,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建议尽量争取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登记才有公示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在同一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确保一定程度的受偿优先权,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4、明确抵押物是否办理保险。为防止抵押物灭失的带来的损失,应当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

5、明确办理抵押及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问题。因抵押登记产生的费用、因财产评估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因抵押财产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等等,都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

6、保底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若抵押物因存在未披露的他项权利或与他人的权利争议,导致抵押权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赔偿损失;并明确在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的,是否由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等。

三、质押形式担保:

质押也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其与抵押相比区别在于质押物是动产或财产权利,且需要转移占有,即需要将质押物交付于质押权人。质押形式在民间借贷中不常见,需要注意的是其以质押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特殊的财产权利质押,如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生效。

担保合同其实质还是一份民事合同,约束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行为,所以除了上述需要注意的细节外,其他如送达条款等需要在合同订立时注意的细节问题同样适用。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7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 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xx 20xx年xx月xx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 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 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 借贷人 : 担保人:

20xx年xx月xx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8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姓名 籍贯 身份证号: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

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201条;《担保法》第2章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精神,经

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诸条款,供 方保证遵守履行,终不反悔。

一、甲方将权属归已的人民币(大写)元整(元整)借贷给乙方作 使用,利率为 ‰,于 年 月 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担保法》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担保法》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 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 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 借贷人 : 担保人: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9

债权人(甲方)_________

保证人(乙方)_________

第一条 为确保甲方与_________(以下简称借款人)签订的_________年_________字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保证,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乙方保证范围为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向甲方借用的贷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及其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或逾期还款所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三条 本合同保证的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自借款人不履行债务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

第五条 乙方承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上始终保留相当于借款人借款余额的_________%的款项作为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金。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_________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开立的账户中扣收。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甲方在借款人逾期未偿还贷款本息时,有权依第五条规定的方式直接要求乙方履行义务。

第七条 乙方保证如发生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情况时,借款人又不及时还款的,乙方立即开始履行保证义务。

第八条 乙方保证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并不因乙方受到的任何指令、乙方财力状况的改变、乙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而免除其所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受甲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其资产状况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如再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十一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一方需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征得乙方同意;未经乙方同意的,乙方只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范围和期限内承担责任。但甲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而执行新利率的,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担保余额的________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

2._________.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第十七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债权人住所:_________ 基本账户开户行: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10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

住所: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

住所: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

住所:

乙方因 的需要,向甲方借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乙方可提前全部或部分归还甲方借款。

三、借款利率为月息,利息每 天付一次,结息日为每 天后的对应日(相对于借款日)。

四、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乙方应当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 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 从每期利息起算日计算,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如乙方未能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乙方应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未足额归还部分基数按每日万分之 从 年 月 日起计算。

五、担保条款:

1、为保证本合同各条款的履行,乙方承诺: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履行义务,乙方愿意将其所有的位于

抵押给甲方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甲方可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由丙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 年。若乙方违反本协议,则由乙方和丙方一起向甲方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

六、若三方应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由 市人民法院管辖。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丙方:

联系电话: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11

借款人:(甲)出借人:(乙)

借贷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二、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天。

三、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如下:;

四、未经出借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五、借款利率为月息‰(年息%)。

六、计息方法:利息从上述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之日起计算。利息在还款日连同本金一并结清。

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就此款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八、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省海宁市。

九、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之日起为止。本合同一式二份,借款人、出借人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借款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出借人:

见证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12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姓名;贯;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

借贷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姓名;籍贯: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_____姓名;籍贯: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列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依据《民法典》第201条;《民法典》第2章2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精神,经方充分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民间借贷担保合同诸条款,供方保证遵守履行,终不反悔。

一、甲方将权属归已的人民币(大写)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整)借贷给乙方作使用,利率为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准时一次性以人民币结清本息金。

二、乙方若在还贷日不能全部归还贷款者,甲方有权向丙方如数追偿乙方的上述贷款,丙方无条件的有义务按《民法典》第2章21条规定,向甲方还贷。

三、丙方在本合同中的担保责任为连带责任担保,适应《民法典》第26条规定。

四、乙方或者丙方在担保期内,若不能如期偿还借款时,可将权属归己的实物作抵押物,甲方可以将抵押物折价清偿乙方的借款,不足部分,可另行向方追偿。

五、违约金支付方式:_____方不按合同诸条款约定偿还贷款者,若超过一天者,每日除按本金的2℅承担违约金外,还必须承担如下责任:

1、损害赔偿金。即:追款误工费、交通费。

2、实现债权的起诉费,交通食宿费,聘请律师费及其他鉴定等费用,由违者承担。

六、上述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产生约束力,至甲方收清贷款日止失效。

七、该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平等协商,协商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若合同发生争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出借人:_____借贷人:_____担保人: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13

担 保 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借 款 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 份证 号:

地 址:

电 话:

乙方因,特请求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其向(以下简称“贷款人”)

提供保证担保。鉴于乙方保证全面、严格遵守合同各项义务,甲方经研究决定同意为其提供贷款担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充分协商,并本着最大诚信原则,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所称贷款担保是指甲方向贷款人保证,当乙方不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由甲方代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第二条 担保的主债务、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及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2.1 甲方担保的主债务为:依据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确定的数额。

2.2 甲方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为: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包函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为准。

2.3 甲方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

2.4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以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或包函等法律文书确定的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为准。

第三条 担保费及支付方式

3.1 担保费率根据担保额、担保期限、风险等因素确定。

3.2 双方确定的担保费为

3.3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担保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此项费用自贷款人向乙方发放贷款后不予退还。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

4.1 为保证本合同及借款合同条款的全面完整履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 元(大写:)。

4.2 履约保证金待乙方依约全面、严格、完整地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的各项约定后予以退还。

第五条 关于办理抵押的约定

5.1

乙方应在与贷款人签署借款合同为抵押物、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由甲方或通过甲方交贷款人执管。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申明并保证:乙方对抵押物享有合法并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之上没

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但乙方已获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乙方承诺在签署借款合同前将书面许可交由甲方或通过甲方交贷款人保存。

5.3 乙方申明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押、设定抵押或其他担保、虚假交易、虚增交易价格等情况。

5.4

乙方应妥善保管、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甲方及其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5.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出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5.6

在借款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乙方义务未获得完全履行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任何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灭失或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并为甲方及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乙方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贷款人行使抵押权。

5.7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通知甲方。

第六条 反担保

7.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动产质押反担保,由双方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7.2 乙方同时指定为甲方提供反担保,由甲方与反担保人另行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七条 甲方的追偿权

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或因其他原因代乙方偿还贷款后,即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乙方另外应支付甲方代偿资金占用费,并按上述代偿款项的%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第八条 个人信息授权

乙方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授权:在本合同及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前,甲方有权对乙方经济状况、家庭状况、资信情况及抵押物的状况等进行跟踪调查。乙方保证配合甲方,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 乙方陈述与保证

9.1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9.2 乙方保证将甲方指定的手续材料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由甲方转交给贷款人。

9.3

乙方保证自己为抵押物的实际占有人,在本合同及借款合同履行终结前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权利处置和设定,包括赠与、转让、再次抵押、出租、质押等。向甲方进行权利处置和设定除外。

9.4 乙方保证积极、按时履行偿还贷款义务,不拖欠、不逾期。

9.5

乙方保证:当乙方及反担保人住所、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以及发生可能影响乙方及反担保人经济状况或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承担重大负债等,乙方应及时(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且乙方有义务提供新的反担保。

9.6 乙方保证若与其他人就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和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义务。

9.7 乙方保证并承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发生违约时,乙方保证积极、主动承担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9.8 本担保合同项下乙方义务是连续性责任和义务,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论、索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乙方保证不因此而中止、中断履行清偿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配合乙方及时从贷款人贷款,协助乙方办理抵押、公证等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10.2 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经济状况、家庭状况、资信情况等,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跟踪监督。

10.3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在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乙方经营状况、经济状况严重恶化;乙方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未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足以影响乙方履行债务的意愿或能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乙方履行债务能力和履行意愿的其他情形。

10.4 乙方逾期超过个月(包括个月),甲方有权直接向贷款人申请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后,甲方享有抵押物的处置权。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一)当乙方出现下列事件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本合同项下违约,甲方有权将乙方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对待处理,予以扣收不予返还:

11.1 乙方违反第十条第9.2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不向甲方提交手续材料或提交的手续材料缺失、不全、不及时等。

11.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9.3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权利设置或者设定的。

11.5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5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未履行关于乙方及反担保人资信状况、经济状况、联系信息及其它信息告知义务。

11.6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5款的陈述与保证的约定,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反担保。11.7

乙方因与他人就抵押物的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并以此为由不履行本合同及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

11.8 乙方违反第九条第9.8款陈述与保证的约定而中止、中断履行清偿义务的。

(二)乙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每出现逾期一期,除应及时向贷款人偿还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外,另应向甲方支付累计拖欠额

10%的违约金。

(三)因乙方未按时偿还贷款导致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拖欠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条的约定分别支付违约金。

乙方并应按七条的约定支付代偿资金占用费。

(四)乙方除因违约支付甲方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等外,乙方还应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差旅费、邮寄送达费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1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12.2

贷款人将对乙方的债权(包括抵押权)转让给甲方时,甲方或贷款人按照乙方提供的地址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即使出现无法送达、无人接收的情形,也视为已经送达,乙方不得以未接到通知为由对债权转让效力进行抗辩。

12.3

乙方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包括视为送达),应在15日内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还款、承担违约责任;如到期未履行或部分履行,乙方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可委托中介机构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而无须另行办理委托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

12.4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甲、乙双方另行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因本合同引起纠纷,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4.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4.2 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相关材料均应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凭证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解除等均需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14.4 本合同自乙方履行完毕借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和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之日起终止。

第十五条 特点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已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

甲方已提请乙方特别注意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甲方已经应乙方要求对上述条款作出相应的说明和解释。

第十七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配偶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14

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4保证担保方式: 向甲方提供担保。

1.6 甲方进账方式:出借人甲方按借款人乙方要求于 年 月 日通过账户(账号 :、开户银行:)转账人民币 万元至乙方指定的以下账户中:户名:

;账号:;开户银行: 支行。

2.还款方式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3.担保

3.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3.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3.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3.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债务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3.5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6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7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乙方权利、义务

4.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4.2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4.3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4.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5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5.违约责任

5.1 甲方应按约定日支付借款,否则乙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支付的违约金。

5.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不变。

5.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3.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5.3.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5.3.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5.3.4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债权遭受严重损失的;

5.3.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5.4

乙方逾期不归还借款本金和不足额支付利息的,或者丙方接通知后,拒绝履行担保责任的,则甲方有权选择按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加未付利息的总额以每日1‰计收逾期罚息,或者选择按未归还的借款本金加未付利息总额的30%计收违约金,直至乙方或者丙方承担完全部偿还责任为止。

6.合同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6.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6.2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人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离婚、失业、死亡、失踪及担保人名下财产涉及法律纠纷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情形),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

6.3 本合同经三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订新的补充协议方可变更,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本合同。

7.争议解决

7.1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任一方均可通过诉讼解决。

7.2

发生争议是通过诉讼或者其他非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则乙、丙方除要承担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的赔偿责任外,还须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必然产生的文印费、差旅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文印费、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三方约定按300元/天计算支付;律师费按律师事务所收费开具的票据为依据承担支付。

7.3

若乙方在借款期间或者债务偿清前突发疾病或遭遇交通事故、地震、海啸等意外事故而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等导致丧失赔款能力的,则甲方可不受借款期限的限制,随时收回借款本息并可直接向保证人丙方主张要求其全额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一切应当由乙方承担的还本付息及违约金的偿付责任,也可直接起诉丙方主张上述债权,丙方自愿承担偿付责任无异议;若丙方在借款期间或者债务偿清前突发疾病或遭遇交

通事故、地震、海啸等意外事故而受伤、失踪或者死亡等导致丧失担保能力的,则甲方可立即要求乙方重新提供担保人或者提供其他担保方式,以确保甲方债权的安全。否则,甲方可不受借款期限的限制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利息、罚息、违约金等计算至收回借款当日止。

7.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相互之间对本合同债务负连带担保责任。

8.其他

本合同一式叁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捺印):

乙方(签字捺印):

丙方(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民间借贷担保合同15

出借人:,住 市 区 身份证号码(下称甲方)

借款人:,住 市 区 身份证号码(下称乙方)

担保方:住 市 区 身份证号码(下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经充分协商,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借款__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用于_______________。),丙方对该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丙方并与乙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共计______月。借款的实际出借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借款利息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结息(付息),月利率 %。

第四条:乙方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如超出期限则按日双倍计息。

第五条: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偿还。

第六条: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若乙方发现甲方出现不利于偿还借款的情况时,乙方可要求甲方提前偿还借款。

第八条: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第九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6.民间借贷买卖合同 篇六

在竞拍的过程中,双方之间发生了歧义,竞拍结束后,兴化某公司于当天立刻联系某公司,请求对其操作失误进行修改,但某公司却发出相应的买卖合同协议书一份,要求兴化某公司按照65010元的竞标价购买相应货物约3吨。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2010年12月1日,兴化某公司诉至法院,以显失公平与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竞拍行为。

这桩案例纠纷比较小,也是比较容易化解的。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兴化某公司以每吨8000元的价格向某公司购棉花下脚料3吨。

调解可以说是最好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但也要分情况来看。合同的订立及内容设定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否则,当事人一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本案中,“6510”和“65010”一“0”之差,产生了高于市场价近10倍的“天价下脚料”,此显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依法以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竞拍行为自在情理之中。本案以调解方式化解也为“天价下脚料”纠纷的解决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7.民间借贷“阳光化” 篇七

由于正规融资机构在处理民间借贷时的“惜贷”举动以及手续办理程序的繁冗复杂, 使商业银行主力军的作用渐渐隐退, 随之而来的是各种自行创立、缺乏规范的草根融资机构暗潮汹涌。

事实上, 民间信贷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 其对解决民间多方面的资金需求, 弥补金融机构信贷不足, 转移和分散银行信贷风险, 加速社会资金总量的扩充、流动等, 起到了拾遗补缺的积极作用。因此, 民间信贷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 特别是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后, 不少企业资金链紧张甚至断裂, 更为民间融资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 民间信贷比较松散、缺乏法律规范, 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 大量资金体外循环, 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 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甚至酿成大规模金融风险, 袭扰正规信贷市场, 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因此, 官方对于民间信贷一直采取打压策略, 但这又反过来促使“地下钱庄”等非法金融组织萌生, 双方玩起了“跷跷板”游戏。

针对这一现象, 国务院提出当前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除了稳步有序推进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大型银行的改革之外, 还要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 降低准入门槛, 建立适合农村需求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 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 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贷款公司作为满足农村地区融资需求的重要机构, 为解决民间借贷自身存在的矛盾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只贷不存”是贷款公司的特殊之处, 资金主要来源于股东缴纳、捐赠资金, 以及单一来源的融入资金, 不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大大规避了广大中小存款者的风险, 保护了其切身利益, 同时也降低了股东借用贷款公司作为非法集资的工具进行违规操作的可能性。而在资金运用方面, 主要经营各项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 而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可见这对一直面临资金来源瓶颈的农村金融、小企业贷款等问题无疑是雪中送炭。同时,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可以疏导、吸收民间资本, 规范民间信贷, 压缩地下金融的生存空间。因为地下钱庄利率最低也要高于银行利率四倍以上, 而小额贷款公司利率的上限是央行法定利率的四倍, 通过资金的价格优势吸引大量民间资本归队, 无形中造成地下钱庄萎缩, 实现民间信贷和正规金融的接轨。此外, 从安全性方面分析, 地下钱庄的资金来源、风险控制、信用记录等都呈现封闭状态, 存贷行为完全靠信誉维系, 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缺乏信用体系管理、抵押担保等种种保险机制, 高利润带来的是更高风险。而相较之下, 贷款公司则更为规范, 作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在外部监管以及内部控制机制的约束下, 经营操作、风险管理都要比地下钱庄更令人“放心”。小额贷款公司的“开闸”, 为民间借贷松绑, 可使地下钱庄、非法集资活动减少, 更好地规范民间资金。

和银行相比, 小额贷款公司同样具有自身优势。对银行来说, 本来就存在政策协调上的困境, 再加上由于不够贴近基层, 对贷款企业认识不足, 信息不对称, 所以信用调查成本较高, 而一般小额贷款的单笔贷款又都比较少, 因此在高运作成本、高风险和低收益回报之间相比, 开展业务的动力自然不足。相形之下, 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较低、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放款速度较快, 具有无抵押、免担保等优势, 并且对小额贷款需求者的了解深入, 利于控制小额贷款的业务风险。这样一来, 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自然显现出来, 弥补了商业银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空隙。

然而,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正处于起步阶段, 因此其发展必然面临着许多困境, 主要体现在:一是“只贷不存”约束了资金来源。以目前的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社会资金, 由于后续资金不足, 导致无法根据市场需求制定规划, 持续发展或成问题。二是人才难以吸引。金融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服务业, 人才是金融的灵魂。由于业务种类单调, 无法从外界吸引有知识技能的人才, 金融管理水平难以提高, 风险得不到有效控制。三是监督管理亟待加强。尽管已经出台《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规章文件, 但由于贷款公司毕竟是一个新生事物, 在经营运作方面没有经验、模式可循, 因此急需用有效的监督管理来补缺。四是由于地方政府的介入。这些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发展的制约因素。

因此, 为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大发展, 需要内外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要尽快完善能覆盖小额贷款公司的配套法律法规, 让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针对其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和空间。三是要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规范其业务行为, 防范风险。四是要加大力度打击那些具有高利贷性质的地下钱庄, 引导民间资本向合法渠道流动, 顺利实现“招安”。五是积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 建立市场化的运营机制,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只有这样, 才能让民间信贷真正走向合法、健康发展的道路, 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

8.疯狂的民间借贷 篇八

民间借贷乱象频现

自今年4月以来,温州中小企业主“跑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有媒体报道称,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甚至跳楼的温州企业主仅9月以来就高达25人。他们要么借了高利贷,但营业利润抵不上所需偿还的高额利息;或者自己担保的巨额资金连本带息难以收回。据央行温州中心支行数据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到1100亿元,有89%的家庭或个人、59.67%的企业参与。其实不光是温州,民间借贷已呈江浙沿海向内陆地区蔓延之势。全民似乎陷入了一场暴利驱使下的资本狂欢。在内蒙古鄂尔多斯,担保公司已达上千家,有直追温州之势。鄂尔多斯80%的人都在放高利贷,仅地下钱庄资金就有400个亿。江苏泗洪,一个贫困县却因高利贷催生出了“宝马乡”。当地村民在高息诱惑下,出现“家家放高利贷”的状况,甚至一些公职人员也参与其中。高息高收入,一时间,泗洪街头宝马、奔驰车云集。数月后,借贷大户“失踪”,停止付息,高利贷市场随即崩盘。在南北各地“全民借贷”的背后,是借贷利息的水涨船高。月息3分、5分已被视为正常,月息1毛、年化利率100%以上在很多地方已不再新鲜。多地民间借贷的利息已达到历史高值。不断高涨的拆借利息让民间借贷吸来了各路资金,像吹气球一样越吹越大,呈现出加速膨胀的趋势。今年三季度,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估算有3万亿的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向了民间借贷市场;而央行研究局年初的一份报告显示,我国民间借贷资金存量超过2.4万亿元,占借贷市场比重的5.6%。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膨胀,泡沫终将破灭。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坦承,目前放贷的机构、放贷的个人大量潜逃,温州企业接二连三倒闭的迹象,显示当地民间借贷已经处于危机大爆发的前夜。

民间借贷缘何疯狂

钱荒《新京报》2011年10月8日发表题为《温州中小老板称银行贷款难被逼转向民间借贷》的文章。文章说,东信集团董事长王崇焕对该报记者表示,温州中小企业资金链危机波及的范围很广,从东信集团的感受来看,企业最大的压力来自于过高的银行贷款利率。“目前企业实际的贷款利息已经达到了15%-20%,而一个正常企业的回报率在10%左右,这就等于所有的利润都不够给银行的。温州企业主为什么不想做实业了?就是因为做实业总是亏损。”王崇焕称,尽管不难从银行中贷到款,但是如此高的利息却令企业难以承受。他算了一笔账:一个企业若贷款20多亿,按照现在实际的利息算,每年就有3亿左右的利息要交给银行。“企业的资金越来越紧张,我们这些搞实业的信心都不是很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企业主对记者表示,目前他的企业从银行中贷款仍然较难,即使贷到款,企业也没有那么高的利润支付利息。周德文指出,目前大部分企业资金链的断裂主要是由于银行和民间借贷对企业的逼迫。他介绍:“我们有一个会员企业也倒了,他的事例非常典型。这个企业主欠银行5000万元,银行承诺先还钱然后再贷给他。因为没有那么多现金,他就先借了短期民间高利贷来还给银行,结果还款后银行变脸不再贷款给他,民间高利贷又还不上,他只有跑路了。”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主任邱世枝认为,除2008年金融危机余震的影响外,4万亿救市政策对中小企业资金链的断裂亦是不可推卸的影响因素。“4万亿下来后,政府加快投资、银行也不计风险地贷款,有些企业经不住诱惑,贷款几个亿投资房地产和太阳能,现在来看这两个行业都一落千丈,信贷用完了,又不能让企业倒闭,只能转向民间借贷市场,高利贷由此进来,也就是毒药进来了。”

歧视《人民日报》(海外版)2011年7月22日在文章《民间借贷为何火热异常?》中谈到,目前在我国,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他们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和82%的新产品开发,但是他们依然很难获得银行的青睐。在我们现有的金融体系中,商业银行特别是大中型商业银行占据着主导地位,以银行为媒介的间接融资是企业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出于贷款安全性和盈利性的考虑,大中型商业银行盈利的天性就决定了它很难对中小企业融资给予足够的重视。而很多金融服务体系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主体架构仍然是瞄准着大型企业。此外,目前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发展滞后,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专门机构很少,银行常常以中小企业贷款监控成本高、风险大,而不愿意放款。中小企业贷款的不良记录影响了银行的积极性。当前很多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偏小,很难达到直接上市发行股票和债券的要求;管理基础薄弱,普遍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资信度不高,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比较低;基础未做好,就盲目扩张。这些缺点更增加了企业融资的难度。

资产保值新华网2011年10月8日发表题为《专家称百姓参与民间放贷为资产保值》的文章。文章指出,中国民间借贷为何会引起如此关注?这与其规模过大有直接关系。“一方面金融机构信贷门槛提高,企业融资难、成本加大;另一方面在通胀压力下,老百姓手中的闲钱缺乏有效保值增值渠道。”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李文溥指出,两方面的需求共同催热了民间借贷行为。一般来说,民间资金拆借大多是企业、个人的应急之举。但随着民间借贷利率越来越高、回报越来越丰厚,资金的流向已经变质,甚至没有人关心钱流向了哪里,只在乎高额利息能否到手。

治理乱象刻不容缓

人民网2011年9月26日的文章《资金链断裂危机四伏,揭秘民间借贷七大谜团》指出,央行2002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显示,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目前处于阶段性活跃时期,民间借贷利率也处于阶段性高位,年综合利率水平为24.4%。

眼下高利贷风行全国,其背后的根源还是在于我国持续紧缩的货币政策严重制约了企业的正常融资需求。高利贷泛滥不单是严重的经济问题。更是严重的社会问题。近来温州等地不断出现老板出逃,每一个出逃

老板的身后,都有数十个甚至上百个参与民间借贷的普通家庭在哭泣。随着越来越多的高利贷链条的断裂,越来越多的高利贷受害者积压已久的怨气最终将会引发一场社会大地震。

同时,由于过往的暴利行业房地产正在遭遇严苛的限购,而且金融管制依旧,投融资体系改革止步不前。于是,在高通胀和行政打压之下,过剩的流动性不得不寻找新的投资标的,而高利贷就成为各路资金自发推高的新一轮超高额利润行业。我们看到,高利贷收益越是高,就会吸引越多的实业家放弃实业,转而投入借贷行业。而高利贷规模越是大,高利贷崩盘越是快,坚守实业经营的企业倒闭也就越快。两相叠加,必然导致中国产业的空心化和失业率的上升。

《中华工商时报》2011年10月8日的《谨防民间借贷债务违约“多米诺效应”》指出,虽然美银美林发表的报告认为无需担心中国会出现自己的“次贷危机”,因为投资者已经对于温州出现的破产和“灰色借贷”失败等状况产生警惕,但现实状况亦令人堪忧。中小企业难做、实体经济难为,使很多企业家把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注意力放到“转行”上来,炒房、炒稀土、炒古董、炒金融衍生品,再到眼下的民间高利贷,什么赚钱炒什么,以至于现在炒出了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这场火爆借贷中的可怕之处就是一旦民间资本借贷出现问题便会像多米诺骨牌一般引发一连串的问题。不少中小企业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就像20多年前的“对缝”一样,一旦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上游下游都会随之出现不良运转。在我国,民营经济占据半壁江山,若不能很好解决民营经济的融资问题,那么中小企业的倒闭潮或会如滚雪球一般越来越大,最终危及我国的实体经济。

民间融资路在何方

《上海金融报》2011年10月8日的文章《给“民间借贷”一个阳光出路》指出,一味靠“堵”不是解决的办法,给民间资本一个合法的出路,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当是根本之策。这就要求我们逐步放开金融市场,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渠道,实现资本要素的自由配置。说白了,也就是打破现有银行的垄断体制。事实上,“新36条”已有类似规定,如“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民间借贷阳光化说起来也不过是“新36条”的具体落实而已。当然。要让民间借贷阳光化,风险监管必不可少。眼下除“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规定外,只有《贷款通则》和若干通知、解释。如何避免“民间借贷阳光化”成为变相鼓励“有钱人都去放高利贷”,监管部门必须深思。

人民网2011年10月10日的文章《要警惕高利贷危机引发产业链断裂》谈到,应对危机隐患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措施,包括:央行要通过降低存准率紧急向货币市场释放流动性,同时适度提高存款利率,以提高存款人信心,遏制银行体系存款大幅度下降的势头;要严厉打击高利贷,尤其是要教育老百姓提高风险意识,不要被高息揽储的蝇头小利所迷惑;银行贷款要适度增加。以保增长为主,对生产最终消费品并有市场潜力的企业要保证贷款,对接近完工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保证贷款,对保障房要严格贷款并专款专用,对新开工项目要紧缩贷款,对暂时可以停工的项目要停止贷款。国家要有意识地停止新的基本建设项目上马,防范基本建设项目摊子铺得太大。

链接——

据央广《中国之声》报道,温州市政府10月9日推出“一揽子”救市措施,防止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农资委副主任、派驻市工商银行联络组组长潘玉花介绍,联络组将全力协助银行机构做好银企融资对接,要求银行不抽资、不压贷,并协助银行了解贷款企业情况,防止中小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新京报》10月8日指出,近期温州越来越多的企业主“跑路”已经引发了高层的关注。10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到温州调查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并明确提出提高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的容忍度以及加大财税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等措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10月12日公布。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政策措施。会议确定,将提高小型企业的公司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适当提高对小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随着政府的最终介入和多项扶持政策出台,中小企业的生存困境或将迎来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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