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信访事项办理规程

2024-11-03

网上信访事项办理规程(精选6篇)

1.网上信访事项办理规程 篇一

湖北省信访局文件

鄂信发〔2017〕26号

湖北省信访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信访事项 网上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信访局,省直有关单位信访处(室):

《湖北省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信访局

2017年4月18日

—1—

湖北省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规范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信息网络、书信、走访、电话等形式,向本省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章 登 记

第四条 通过以信息网络、书信、走访、电话等形式向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不论是否受理,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信访系统)。

第五条 登记时应逐一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2— 信访人数、问题属地、所属系统、内容分类、信访目的、产生信访事项原因等要素,详细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留有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的,应准确录入。初次来信来访提交了信访材料的,应将原信扫描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六条 登记“信访目的”时,应选择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揭发控告或其他。

(一)“申诉”适用于对有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仲裁、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不服,要求改变或纠正的事项。

(二)“求决”适用于请求帮助解决工作、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事项。

(三)“意见建议”适用于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提出主张和意见,表达态度和看法。

(四)“揭发控告”适用于举报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两委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登记时应注明被举报人或单位、地址、级别。

(五)“其他”适用于无法按上述内容进行归类的事项,包括咨询、表扬、感谢、内容不清、无实质性诉求等。

第七条 登记录入信访事项时,应进行判重。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问题属地)、反映的主要内容等与系统中已登记的另一信访事项基本相

—3— 同,可以判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信访事项。

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或者相关人员代信访人反映相同信访事项的,判定为重复信访事项。

判重时,应与已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相同信访事项关联;相同信访事项均未办结的,应与登记准确、办理情况清楚、附件齐全的初次信访事项关联。

第八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应作为初次信访事项登记。

(一)信访人未依法逐级走访,重新采取书信、网上信访等方式反映的;

(二)信访事项不属于有关机关的职责范围,信访人重新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的;

(三)同一信访人反映不同信访事项的。

第九条 信访事项已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但阳光信访系统没有记录的,应按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程序进行补录,并上传相关文书。

第十条 对录入阳光信访系统的信访积案,应标注“积案”;属“三跨三分离”的,应标注“三跨三分离”。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应受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 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四)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或复核期限内的;

(五)其他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职权范围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第(四)项规定的信访事项, 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十三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5—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办理;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作出受理告知书。

对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作出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并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情况和理由;已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应上传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已经或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处理的,应上传法律文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阳光信访系统登记的初次信访事项,不得以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不予(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对依法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救助、技术鉴定、劳动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能够判定适用的具体行政程序的,应提出适用具体行政程序的建议。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组织会商甄别,确定适用的具体行政程序,在15日内向信访人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受理时限少于15日的,从其规定。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应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适用的行政程序。

第十七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 —6— 解决,但尚未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在不影响法定时效、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直接或转交行政机关进行和解、调解,形成和解、调解笔录。达成协议的,将和解、调解协议书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和解、调解意见。

信访人不同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有和解、调解笔录的,应上传阳光信访系统。

第十八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交由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

(一)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存在明显问题的;

(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的;

(三)多人同时反映相同问题且影响较大的;

(四)信访事项到期未处理,或者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五)跨地区、跨部门需协调处理的;

(六)信访积案;

(七)其他需要交办的。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九条 对初次信访事项,应根据信访目的,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作出受理告知书或

—7— 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决定受理的,应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行政处理决定、裁定书;不得直接回复或留存。

(二)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应认真研究论证,直接回复信访人,或者进行受理办理。

(三)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直接回复信访人“请通过纪检监察12388举报网站逐级反映”,或者按纪检监察程序办理。办理过程中,不得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

(四)对其他信访事项,直接回复信访人或留存,或者进行受理办理。

第二十条 适用直接回复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当面回复信访人,不能当面回复的,应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信息网络等方式回复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主要处理意见。

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作出延期办理告知书,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写明延期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审查后,应作出申请复查(复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受理的,应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并上传阳光信访 —8— 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主要复查(复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的,应依照法定时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裁定,告知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裁定的法定救济途径和期限。行政处理决定、裁定书应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主要意见。行政程序法定办理期限超过60日的,在受理60日内先上传办理进度报告,办结后再上传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复信访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告知不予(不再)受理。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原则上只办理、告知其中1件,其余判重后留存;已告知过不予(不再)受理,而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反映的,判重后留存。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需要退回的,应说明退回理由。转送、交办机关应及时审核,不同意退回的,原接收机关应继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交办信访事项,接收单位自行承办的,除按本规则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外,应报送办结报告,并上传阳光信访系统。接收单位将该信访事项转交的,由承办单位报送办结报告,接收单位审核是否同意结案;同意结案的,报送审核报告,上传阳光信访系统时,并在“办理意见”一栏填写审核报告的主要意见;不同意结案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9— 办结报告、审核报告由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加盖公章)、经办人及联系电话、附件组成。

第五章 送达

第二十七条 除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由信访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外,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应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或有权处理(复查、复核)行政机关向信访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并将送达情况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二十九条 信访文书应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签收;信访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收。信访人拒绝接受信访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现场留置,在信访文书回单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信访人留有详细通信地址的,可通过邮寄送达信访文书。经信访人同意,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应将凭证上传阳光信访系统。

第六章 简易办理

—10— 第三十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应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三)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阳光信访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即告知信访人。

除信访人要求作出纸质受理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告知情况应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三十四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即作出处理意见。

—11— 除信访人要求作出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三十五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应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公开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应在网上及时向信访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实现信访事项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工作机构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责任单位转交日期,有权处理责任单位作出的受理告知书及日期、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日期、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三十七条 评价。满意度评价的范围是通过阳光阳光信访系统第一次登记且信访目的为申诉、求决、意见建议的信访事项。信访人自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可对信访工作机构评价;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可对有权处理机关评价,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超过60日未收到处理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延期办理、超过90 —12— 日未收到处理意见书,均可对有权处理机关评价。

信访人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超过30日未作评价,或者信访人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超过90日未作评价,或者信访事项延期办理、超过120日未作评价,视为“超期未评价”。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已经或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作出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

第三十八条 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信访事项,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应及时联系信访人,积极 引导其客观评价。

第八章 督查督办

第三十九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应通过阳光信访系统及时检查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按照“谁首次办理、谁跟踪督办”的原则,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日常督查督办责任人。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督办:

(一)未及时、准确登记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信访事项,或未出具受理告知书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包括转送或交办不及时、不准确,办理主体不适格,延期办理但未出具延期办理

—13— 告知书等;

(四)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包括未按期出具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格式不规范,处理意见未正面回应来信人诉求,未将办理意见、办结报告审核等录入阳光信访系统等;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处理不到位,群众评价不满意的;

(六)未履行送达职责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通过电话、发函、约谈、实地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信访事项,不包含涉密内容的信访事项,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湖北省信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4—

附件:1.不予受理告知书(11种)

2.不再受理告知书(4种)

3.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受理告知书

4.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

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6.申请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2种)

7.申请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2种)

8.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9.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10.纳入满意度评价信访事项的查询码告知书

—15— 附件1-①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16— 附件1-②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属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17— 附件1-③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属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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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18— 附件1-④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依法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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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19— 附件1-⑤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依法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仲裁机构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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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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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附件1-⑥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依法应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行政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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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1— 附件1-⑦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行政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2— 附件1-⑧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采用走访形式反映问题(信访件编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请您向***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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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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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附件1-⑨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正在办理中。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您在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不予重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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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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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附件1-⑩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已有处理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予另行受理。您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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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附件1-⑾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已有复查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予另行受理。您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6— 附件2-①

不再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信访事项,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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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附件2-②

不再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8— 附件2-③

不再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29— 附件2-④

不再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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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附件3

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年**月**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1— 附件4

延期办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至**月**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2— 附件5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反映***(信访人反映问题概述,应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诉求、意见建议等要素)。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3— 附件6-①

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对****年**月**日收到的***(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申请,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年**月**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4— 附件6-②

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对****年**月**日收到的***(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申请,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年**月**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5—

附件7-①

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对****年**月**日收到的***(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申请,由于***(具体原因),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我们决定不予受理,请您在30日内向***(注:应明确告知机关名称)提出复查申请。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6— 附件7-②

申请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对****年**月**日收到的 ***(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申请,由于***(具体原因),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我们决定不予受理,请您在30日内向***(注:应明确告知机关名称)提出复核申请。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7— 附件8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对***政府(单位)的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申请,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复查,***(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复查意见)。

如不服本复查意见,可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单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如逾期不申请复核,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8— 附件9

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对***政府(单位)的复查意见提出复核申请,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复核,***(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复核意见)。

如您对本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9— 附件10

查询码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已转送***(有权处理机关)。您可以凭查询码***登陆***(网站)***查询窗口,查询办理情况,并作出评价。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40—

湖北省信访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

—41—

2.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格式 篇二

一、文本格式

(一)标题:关于×××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正文:

第一部分: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包括:(1)收到信访事项交办函的日期、交办机关的名称及交办编号。(2)交办信访事项的具体内容。(3)向信访人送达受理告知单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部分:信访人基本情况及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基本过程。包括:(1)信访人基本情况。(2)调查核实、会议研究、领导审批、确定处理意见等工作过程。

第三部分:对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结论及处理意见。包括:(1)经核实认定的主要事实。(2)作出处理意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3)处理意见。多个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要逐一写明。

第四部分: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向信访人进行答复的情况。包括:(1)书面答复意见的送达方式及日期。(2)信访人对书面答复意见的态度。

(三)落款:包括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名称及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有关要求

(一)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要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用词恰当、言简意赅。

(二)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须经信访事项承办单位的分管领导审核签发,重大信访事项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发,并在文头标明。

(三)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使用A4纸,文头纸使用单位文件纸。落款加盖单位公章,不能盖单位内设处室章。

(四)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作为办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交办机关。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抄送同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样本〗

××市××区××镇人民政府

╳╳×××〔2006〕×号签发人:×××(标明签发人)关于张××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

××市信访局:

你局信(或访)交字(2006)××号《信访事项交办单》,我镇于2006年6月16日收悉。张××于2006年5月20日向×××写信(或到×××部门上访)反映:××××××××××××。根据你局的交办函,我镇于2006年6月26日向张××挂号邮寄了《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该部分写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张××,男,46岁,××镇××村人,现在××镇××站从事××工作。自2003年5月以来,张××多次就××××××××问题向×××部门进行信访。我镇对张××提出的信访事项十分重视,由镇经管办、信访办、司法办进行了联合调查。镇政府于×月×日由副镇长王××主持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确定了处理意见:(该部分写信访人基本情况及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基本过程。)

1.关于××××××××××的问题。张××反映的情况属实,符合×××××××文件规定,镇政府决定××××××××××××。

2.关于×××××××××××问题,张××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信访人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市××区《关于×××××××××的规定》,决定××××××××××××。

3.关于张××与×××××公司合同纠纷的问题,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该问题不属于行政机关信访事项受理范围,我镇已告知其不予受理并建议其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1、2、3部分对信访事项逐一作出是否属实以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认定,并写明处理意见及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镇于2006年7月22日向张××以××方式送达了答复意见书。张××对答复意见表示满意。(该部分写明处理意见的送达方式、送达日期及信访人对答复意见的态度。)

特此报告。

附件:1.《信访事项受理告知单》

2.××市××区××镇人民政府《关于张××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

╳╳××市××区××镇人民政府

3.关于某某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报告 篇三

XX局:

xx字【xx】xx号《xxxxxxxxxx》,我乡于00年00月00日收悉。某某于0000年00月00日向**部门反映:……(如,自己是残疾人,妻子已离异,家中父母均有病在身,小孩只有XX岁,家庭生活凄惨,请政府解决xxxxxxxxx。根据实际情况写。)。根据交办函,我乡于00年00月00日向王立成某某进行了信访受理。并调查,报告如下:

某某,男,00岁,xx乡xx村人,离异,现在xx地方从XXXX工作;SS,男,某某之子,00岁;YY,男,00岁,某某的父亲,现在XX乡XX村务农;……。00年00月00日,某某就要求XXXXXXXXXXXXXXXX问题向XX相关部门进行信访。我乡对某某提出的信访事项十分重视,由乡领导牵头,民政所、信访办、大调解办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某某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了联合调查; 00年00月00日乡民政所同志陪同市、区残联调查人员到XX乡XX村进行了再联合调查。乡政府由副书记XXX主持召开会议进行了研究,确定了处理意见:

1.关于请求政府解决XXXXXXXXXX的问题。……符合……条例规定,乡政府决定将某某之子纳入……保障。

2.关于某某请求解决就业问题,某某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事实是某某属于听力三级残疾,家中有可以耕种的土地,而某某在……经营……工作。……。出发访人已经从业,故决定在某某在本村种植、养殖等提供农业支持,在其他就业问题上提供就业信息。

3、……

4……

由于某某在做……工作,我乡于0000年00月00日向某某做出答复意。某某对答复意见表示满意。

特此报告。

4.网上信访事项办理规程 篇四

●罗芙蓉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信访工作进一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尤其是对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方面,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推动“事要解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信访事项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是《信访条例》规范信访工作行动,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本人深感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办理程序看,办理机关层级过高。根据《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多数能由直接有权处理的一级机关办理,但也有不少的信访事项初次办理的层级过高,如信访人直接向上级机关提出诉求,或上级机关领导批示的信访事项,往往由直接有权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甚至上二级机关办理,既不利于信访问题的及时、就地解决,也给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增加了困难。2、从办理质量看,有待进一步提高。从我市市级受理的答复、查核信访事项看,部分信访事项办理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事实认定不清,有的回避问题,有的避重就轻,有的对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推了之;二是处理的政策依据不明确,常用“不符合相关政策”等言辞敷衍了事;三是答复问题答非所问,对信访人提出的问题不正面回答,使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造成越级重复上访。、从答复材料看,行文不规范。不少信访事项答复材料,或是没有信访人基本情况和反映主要问题的表述,或是对事实的调查没有说明,或是没有讲清处理问题的政策依据,没有告知信访人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核的渠道,极少数甚至只有一个结论,或是将主送上级机关的办理情况报告直接代替答复意见,缺乏严肃性,加大了复查、复核机关重新调查取证的工作量和难度。4、从办理时效看,工作效率有待提高。《信访条例》对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复查、查核等各个工作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但在信访事项的实际办理工作中,仍有少数事项久拖不决,尤其是在信访事项的复查和复核阶段,由于受理、呈报、转送等环节占用了大量时间,多数信访事项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信访人不满意。、从三级终结效果看,对信访老户强制手段缺失。应当说,凡已三级答复终结的信访事项,均能够做到依据事实,对照政策办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此类信访事项已属各级行政机关和信访机构不再受理范围,但仍有极少数信访人,坚持过高和无理要求,缠访闹访,有的甚至采取过激行为,越级赴省进京上访,出现“事已决、访不息”的现象。从现行政策和法规看,对此类信访人员缺乏有效的处置手段,基层在处理时,感到十分棘手,工作难度大。

二、对策与措施

上述问题的存在带有普遍性,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从主观上看,一是对新颁布的《信访条例》学习、宣传、培训力度不够,部分具体承办人员依法办信访意识不强,缺乏时效观念,不能按照《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信访事项;二是信访机构对基层指导、督促,尤其是对信访事项的审理工作力度不够;三是少数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群众观念淡漠,不能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群众利益的关系,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不予认真解决;四是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存在“三怕”,一怕得罪人,纠正了以前的做法,得罪领导和同事;二怕连锁反应,引发新的矛盾;三怕累,给自己增加麻烦。从客观上看,信访法规和其它法规不配套,给无理纠缠的老上访户创造了生存的空间。

妥善处理上述问题,我认为最重要的有三条,一是要在解决认识问题上下功夫。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到位,才能保证措施落实。因此,各级领导和广大信访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责任感,从认真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二是要在《信访条例》学习、宣传、培训、贯彻工作上下功夫,增强各级领导依法高效处理信访事项的意识,提高基层依据《信访条例》要求办理信访事项的能力。三是要在制度落实尤其是在落实责任追究制上下功夫,规范信访工作行为。

具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加强基层信访业务培训和指导。培训工作要有针对性,解决“干什么、怎么干”的问题,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信访事项受理程序及相关要求、信访事项办理应着重解决的问题及法律政策依据、答复材料的规范要求等等,努力提高初信初访的一次性办结率;指导工作要有实效性,解决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信访部门工作的同志“腿勤、手勤、嘴勤”,不仅要经常动口、动手,还要深入办案第一线,帮助解决基层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更多的信访事项得以首办终结,从源头上减少复查复核的信访量。、科学确定首办单位,降低办理层级。按照多数信访事项在本地终结的工作目标和“属人”、“属事”两个原则,确定办理单位和复查、复核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参与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但原则上不应作为首办单位答复信访人,由下一级出具答复意见,使三级终结层级更加合理清晰。

对少数跨部门、跨地区的信访事项实行联合办访,一次终结。有的信访事项,其内容涉及方方面面,有的跨部门、跨地区,有的涉及上下级政府,既有执行上政策问题,也有解决实际困难的问题,在信访事项办理工作中,靠单一的承办部门难以解决。诸如此类,可以采取协调会、联合调查等多种形式联合办理。对联合办理的信访事项,由于其办理、复查、复核的部门均参与处理,其结果应视同具有“三级终结”的法定效力,不再进入复查、复核程序,实行一次性终结。3、加强对信访事项办理的督办和审理工作。对超时办理、久拖不决的事项,要加大督办力度,力争在《信访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结;对已经办理或已复查答复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要求,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政策法规是否准确”等方面,认真审理,对明显存在问题的办理、复查意见,责令办理、复查机关重新调查处理,确保办理和复查工作的质量。、完善政策法规,努力解决“事已决,访不息”问题。

“事已决,访不息”,是普遍存在和十分棘手的问题,亟待解决。具体表现有以下三种情形:有的是信访人无理缠访,有的是有政策但现实无渠道解决(如企业困难),有的信访事项符合情理,但无政策依据。

解决上述问题,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对无理缠访的,建议制定与《信访条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为强制处置提供法律依据。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各级信访部门要加强与各级人大机关的联系,呼吁和敦促各级人大常委会尽快出台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因受条件限制政策难以执行的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尽最大努力解决;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在不引发新的矛盾的前提下,应予解决,对涉及面广,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各级信访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和参谋助手作用,要注意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为各级行政机关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提供依据,力争早日妥善解决。

5.网上信访事项办理规程 篇五

四川省信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

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属地责任、提高信访工作效能、规范信访秩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推动信访事项及时就地解决,根据《信访条例》《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规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落实《信访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分级受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

第三条 完善民生热线、视频接访、绿色邮政、信访代理等做法,建立和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引导群众更多以书信、电话、传真、视频、电子邮件、网上投诉等形式依法逐级表达诉求,树立通过上述形式也能有效解决问题的导向。

第四条 坚持“立足治本、重在办结”原则,强化首接首办责任制,处理好初信初访,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办理质量,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提高初信初访一次性办结率、息诉息访率。

第五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层级,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1—

第六条 对来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要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来访人。有权处理机关必须向来访人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要指明受理机关。

第七条 对于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受理。

(一)对跨越本级及其上一级有权处理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党政机关不予受理。

(三)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各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党政机关不予受理。

(四)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五)在复查(复核)期限内或无正当理由超期未申请复查(复核),或者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相关机关不予受理。

(六)已经省政府信访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信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机关均不予受理。

第八条 对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要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引导来访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受理权限信访或走访。

第九条 有权处理机关对来访人信息和反映的信访事项要逐一建档登记,并及时将信访事项信息及受理、办理环节各项书面文书统一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程序规范、数据完整、信息共享。

第十条 有权处理机关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信访事项,向来访人出具处理意见书,并告知请求复查(复核)的期限和机关。如需延期办理,应当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来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复查(复

—2—

核)机关应当书面告知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复查(复核)意见书。处理意见书、延期告知书、复查(复核)意见书应当及时送达来访人,并严格履行签收手续。

第十一条 有权处理机关在受理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上访人越级走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六)因处置不当而造成上访人越级走访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信访部门负责督办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对违反前款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信访条例》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十三条 对于“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四条、《国家信访局协调“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工作规范》(国信办发〔2013〕29号)、省联席办《关于协调处理“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信联办〔2012〕16号)和《省内“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办理工作规范》(川信发〔2014〕26号)明确的原则和程序划分责任、受理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来访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逐级走访。

—3—

第十五条 对违法上访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新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处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州)党委、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来访接待部门要依据《信访条例》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信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群众依法逐级走访流程图

6.结婚登记网上预约办理的注意事项 篇六

2、预约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步骤,填写双方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如提供的信息有任何错误或不实之处,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3、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预约工作程序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在约定日期和时间段没有到场的,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受理。

4、对于因自然灾害、电力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等事故,致使预约服务延迟或未能履行的,婚姻登记机关不承担任何责任。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修改、变更预约服务的有关程序和内容,或利用网上预约进行有偿服务,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害后果,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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