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重大会审制度

2024-08-25

企业内部重大会审制度(精选4篇)

1.企业内部重大会审制度 篇一

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拆、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等在内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按照公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该等信息很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负责人和/或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事件、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经营管理方面的事项向总经理办公室汇报并交由总经理办公室处理,涉及董事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须予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公司总经理并向董事长汇报后安排披露工作;需要披露的事项根据《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凡公开披露的公告应在披露时同时报送董事会、监事会阅知。第六条 报告人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法人股股东单位(含本公司关联单位)应在以下事项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工作机构预报本单位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经过工商年检时;

2、单位名称、注册地址、营业范围、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

3、单位将持有本公司股票进行抵押或被司法冻结时;

4、单位拟就持有的本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协商或谈判时;

5、单位实际控制人和控股子公司发生变化时;

6、单位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案件时;

7、应监管部门要求所需报告的其他专项事宜。

上述3-6款仅适用于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

第八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报告:

1、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

2、召开监事会并作出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开设股票帐户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变动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其它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变动情况。

6、公司发生以下交易:(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技术及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等交易;(10)可能被公司上市地交易所认定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交易,如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6)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7、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本条第6款规定的交易事项;(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3)销售产品、商品;(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等,如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与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与公司的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证券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标准。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

“关联人”的范围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之规定。

8、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但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9.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10、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11、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2、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或员工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3、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帐准备;

14、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16、发生与保险经营相关的重大人寿保险合同、重大分保合同、重大赔付事项、重大退保事项等重大合同或事项;

1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8、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时;

19、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20、会计师发表有保留意见报告;

21、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22、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2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4、法院裁定禁止公司大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25、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26、公司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27、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 5 电话等相关事项;

28、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发生变更;

29、重大宣传事项(含网络、报纸、广播、电视及其他传媒); 30、偿付能力不足;

31、设立、撤销、合并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一级的分支机构,设立、撤销、合并国外分支机构;

3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和/或分支机构出具有关监管处罚意见;

33、以上事项未曾列出,但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34、依据境内外上市地监管规则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发生的本条所述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程序及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责任人,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收集公司内部关于重大事项的各种报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负责进行对外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 责任人,负责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控股股东负责人是所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负责将发生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重大事件、信息及时向总公司相关部门书面汇报。总公司各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总经理室汇报,可能构成披露条件的,同时抄报给董事会秘书。

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将各部门发生的重大事件、信息及时向总经理室汇报,可能构成披露条件的,同时抄报董事会秘书。

控股股东负责人负责将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件、信息及时向总经理室汇报,可能构成披露条件的,同时抄报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应指定专人为信息联络人,信息联络人是所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二责任人,负责收集、整理并向所在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股东负责人呈报发生的重大事项,并第一时间向总经理室、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披露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3、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时可暂缓报告,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提请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七条 如果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公开披露重大事项,报告人还应当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报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的,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相关联系人应及时报告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并提供已签署的意向书或协议文本;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报告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该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报告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该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该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该重大事项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报告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相应处罚。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2、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3、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4、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5、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不时修订而修订完善,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地监管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深圳市A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2.企业内部重大会审制度 篇二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财务制度财务管理创新

0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在传统的财务管理体制下运行,实行双层管理体制:第一层次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宏观财务管理体制,主要是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第二层次是以企业为主体的微观财务管理体制。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下,这种传统的财务管理体制已经明显表现出与现代企业制度不相适应的现象。主要体现在财务管理权责与财务主体错位,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与税收的征管权混为一体,国家集多种职能于一身,对企业的行政干预严重地削弱了企业经营的自主权;其次这种双层管理体制模糊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使得企业过于依赖国家制定的财会法律法规,缺乏根据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来制定自身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也使得企业的财务风险防范意识比较薄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求企业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这是我国现代企业改革的方向。“然而,根据笔者的实际咨询经验,很多企业几乎没有自己成文的、系统的财务制度,大多数企业套用国家通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体系,缺乏创新。有些企业仅仅制定了费用报销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等,这种现状距离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差距很大。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是指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政府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的,用来规范和优化企业内部财务行为、处理内部财务关系的具体规则,这种规则能将企业内部理财活动的组织机构、财务战略与政策、业务流程、内部控制等规范化、文件化,进而据以指导和处理企业理财工作的过程。它是整个财务制度体系中操作性、基础性的财务制度。

1现代企业制度下,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应当由“国家法律法规体系一投资者对重大财务问题的决策——企业内部财务制度”构成的管理体制

①国家法律体系:国家通过《公司法》、《税法》、《金融法》、《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来约束企业的财务行为,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财务状况实施强制性的粗线条约束。②投资者对重大财务问题决策: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由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决策。③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选择的范围内,自己选择财务管理方法,自主选择财务管理,并制定企业的目标、战略、政策和方法内部财务制度,形成自主性的理财行动指南和规则,以塑造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破产风险机制,并能够充分体现企业组织结构特点和投资者的利益目标。由此可见,国家财税法规以及经济发展状况,是企业设计内部财务制度的基本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是财务制度设计的前提和基础;而企业的根本利益和财务管理目标,是财务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归宿。此外,企业在设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时,必须搞清楚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体系、税法、会计制度等概念的关系。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企业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这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它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是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会计的深刻意义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也是企业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就企业整个财务活动来说,会计准则体系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因而,会计更为重要的功能就是承担了资本存量与增量之间的分割功能,由此建立起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会计准则体系也是处理和协调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经济利益关系的内在稳定器。税收就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量的分配。然而,就目前会计准则体系现状来说,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账户的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账户对应关系、账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在我国企业的运行实践中,很有必要制定一些有关账户设立与记录的规定,这就成为会计制度的内容。

再次,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内部财务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总则。明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目的、性质、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②内部财务管理权责。明确企业和各有关利益主体在财务管理方面的权限和职责,并设计财务主体的具体范围,即要明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级次,明确企业内部各经营单位之间及其与企业财务部门的关系,明确企业与联营单位、投资与被投资单位、内部承包单位的财务关系等。也包括设计制定财务管理与内部责任单位的相互衔接关系包括责任单位的划分、责任核算、责任控制、责任奖惩等。③内部财务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基础工作,包括设计内部财务管理岗位,明确相应责任。企业应结合自身的法人治理结构、生产经营特点和区域分布状况,确定自己的组织机构,做到“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确保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的有效运行。其次,现代企业制度应建立健全财务总监负责制度,由财务总监主持监督内部财务制度的贯彻实施。④内部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包括筹资管理制度、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收益和利润分配制度及财务分析和财务评价制度o⑤内部财务管理单项制度。包括经济合同、对外担保、内部银行、电算化等单项财务管理方法,也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销售收入等的管理内容、办法和程序,以及折旧方法、存贷计价方法、费用提取标准等的选择。⑥内部控制制度。一个健全的企业财务控制体系,实际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以法人治理结构为依托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与控制网络,搞好资金流、物资流、信息流的控制和管理,运用内部牵制、授权管理、不相容职务分离、岗位轮换、回避等有效措施,防范和减少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财务制度设计的核心内容。⑦全面预算制度。通过全面预算管理机制产生的管理效益,是检验现代企业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企业应在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完善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保证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与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3.企业内部重大会审制度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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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09 年7月5日四届一次董事会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信息披露报告制度,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大东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四)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单次损失在100万元以上;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金额达100万元以上;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金额在100万元以上;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8、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

10、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应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合理期限内发出通知,公司各职能部门或各附属企业、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披露定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给董事会秘书,上述资料提供义务人应根据通知要求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提供。如因提供资料不及时或者不准确,导致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或者多次修正,影响公司声誉或股票价格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4.浅谈企业内部会计制度 篇四

一、内部会计制度是一种较综合性的规范

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综合性是由会计在管理中的作用决定的,它是企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从企业内部控制角度看,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主体,会计制度必须全面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尤其是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流程必须满足内部控制的要求。同时,会计工作又具有特定的技术要求,各种会计规范都是以会计技术为基础建立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作为直接约束会计系统运行的规范,具有系统的技术思想,比如要对会计分工中的牵制技术以及编制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技术做出明确说明。可见,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综合了会计管理、会计技术、内部控制等内容,是一个综合性规范。

二、内部会计制度是企业的一种经济政策

根据企业发展理论,企业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会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即使在同一发展时期中,面对不同的市场也会选择不同的经济政策。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起着决策支持作用,为经济政策的实施保驾护航。它作为一种管理制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会像企业经济政策那样有较频繁的变动,但会计制度中会计政策的选择也可以配合不同的经济政策进行。会计系统为企业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信息支持,内部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可用性,它们都属于企业经济政策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三、企业内部会计制度的地位

会计规范是一个综合概念,它几乎包括一切对会计运行有影响的要求,这些要求不仅直接约束会计行为,也可以约束会计人员、会计内部的监控机制等。因此,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去理解会计规范。按其形成和来源方式,可分为实践中自发形成的规范和人们通过一定形式制定的规范;按其制约方式,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内化性规范、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规范等。会计规范作为会计行为的标准,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也是它的一种表现形式。因为它对企业会计工作应达到的标准及应采用的方法、技术和程序等都要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给出明确的规定,企业会计工作应该遵守这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最直接地约束或指导企业的会计实务。所以,企业内部会计制度在会计规范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由于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是企业自身制定的,因此对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能否列入法规体系就有两种认识。一种是,从法规制定的权限看,立法权的最低机关是省人大和省政府以及经国家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市政府,其他机关均没有立法权,因此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不具备法规的身份,不能列入会计法规规范。另一种是,会计法律规范形式包括法律形式和准法律形式。属于会计法律形式的有《宪法》、会计法律、地方性会计法规和规章,这是会计法律规范的基本形式;准法律形式包括国际条约与公约、国际惯例、司法解释、经济协议和单位内部会计制度。

四、内部会计制度是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

对会计工作的内部牵制,往往采用职务分管的控制方法。这种方法不能说没有效果,但是长期从事某一职务,往往会产生麻木不仁、相互串通、死气沉沉等缺点。为克服这些缺点,一般采用职务轮换的方法。

适应会计改革、完善会计规范体系的需要。会计规范即会计工作应遵守的规矩。它是处理各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的准绳。从我国会计改革的方向看,在会计理论、会计规范、会计教育等方面,根据自身的国情结合国际惯例,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现代化制度要求的会计法规体系。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能使会计规范成为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通用性与专业性相结合、宏观指导性与微观操作性相结合的有机统一体。

部分企业未制定内部会计制度。目前国内大部分中、小企业都直接以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作为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工作过于随意性,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质量。企业在设计内部会计制度时,应在国家统一会计规范和有关法规的指导和约束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立符合本企业会计核算要求的内部会计制度。在企业内部会计制度中,应明确选择适合本企业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等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使用的方法和程序,以指导企业会计实践,保证会计工作规范运行。适合本企业的内部会计制度应具有适用范围专一、内容条理清晰、程序方法明确和实际操作方便等特点,以便于加强和规范企业日常会计工作。

(作者单位:牡丹江技师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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