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2024-08-24

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制度(共11篇)

1.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篇一

范围

为加强****在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大额资金审批程序、审批权限、资金投放、使用与开支行为,保障资金安全、稳定、高效、有序的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术语

本标准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参与企业生产运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活动支付的单笔支付资金在100万以上的资金。

4管理职能

4.1大额资金管理委员会与资金管理委员会人员相同,资金管理委员会是大额资金管理的最高机构。

4.2大额资金管理委员会的职权:负责审查批准各项支付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款项,监督各项资金的运用和使用效果。

4.3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总经理是大额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大额资金的安全与运作效益负责;公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或财务主管)协助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管理大额资金。

4.4财务部是公司大额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财务工作副总经理或总会计师领导下,对大额资金运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的管理部门。

4.5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综合平衡、安全与效益并重的原则。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大额资金管理和运作

5.1.1公司生产、基建、技改等各项资金的收支都必须纳入预算管理并列入公司综合计划,公司的资金预算由公司各业务部门在每年10月中旬提出建议收支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计划经营部、财务部综合平衡,提出预算报告,经资金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审批。批准的预算严格执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报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委员会和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批准。

5.1.2大额资金管理委员会每月初召开大额资金审批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等,会议决策由集体通过,并报送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审批。

5.1.3大额资金的管理与运作需服从公司资金管理要求。支付金额大于1000万元的结算业务为特大交易,公司进行特大交易须由上级公司进行特大额支付授权,且须与公司电话落实付款事项。

5.1.5公司财务部要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检查资金结算情况,并做好对帐工作。对大额款项的支付要进行检查、跟踪,并向总经理专题汇报。

5.1.6公司财务部对本公司项目投资的每笔大额支款、汇款应严格依据投资合同和经过批准的用款计划审查办理。

5.2其他

QG/HDWD — 04 40-2008

5.2.1财务部加强对资金帐户的管理工作,定期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做好对账工作,确保资金账户安全,防范财务风险。

6检查与考核

未执行本标准所制定管理任务,按各岗位工作标准进行考核。

7附加说明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批:

批准:

本标准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2.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篇二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福建省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流网络, 重点关注各城市间的资金往来信息。因此本文对大额支付系统的交易数据进行处理, 将其按行政区划重新组织, 以便从城市的角度研究福建省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流。重新组织后的交易数据将以福建省各城市为节点, 各城市间的资金流量为边的权值, 资金流向为边的方向, 从而形成一张有向加权网络。因数据来源等问题, 本文构建的网络模型有以下4点说明。

一是支付系统中的交易信息包括交易金额和交易笔数两个方面, 因此本文将以福建省各城市为顶点、先后以各城市的交易金额和交易笔数为边, 建立福建省大额支付系统交易金额复杂网络模型和交易笔数复杂网络模型。

二是因支付管理信息系统的自身设计缺陷, 无法获得福州地区各县、市、区间的大额支付系统资金往来明细, 故本文所构建的网络模型中城市顶点数目仅有59个。

三是本文主要关注城市间的资金流网络, 不考虑城市内部的资金流转, 故本文构建的网络模型均是无环网络。

四是从支付系统中获得的城市间资金流动数据是双向的, 为了把要研究的问题简单化并尽量保持原有数据信息, 本文保留了城市间资金流动的净额和方向, 去除了双向信息, 使得连接两个节点的边只有一个方向。如果两个城市间往来的业务量恰好相等, 则这两个节点间没有边。

二、福建省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流网络模型结构

网络模型结构图是对抽象网络模型的直观展现。本文对大额支付系统的业务数据进行处理后, 以2011年各城市间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构建了两个网络结构图, 如图1和图2所示。

数据来源:福建省支付管理信息系统

数据来源:福建省支付管理信息系统

图中边的粗细均表示边的权重大小, 也就是两个城市间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的大小, 交易笔数越大、交易金额越高则边越粗。从两图中可以看出, 除了极少数两个节点间没有连线外, 其他节点几乎两两连线, 也就说这个网络模型几乎就是一个完全网络。这说明了大额支付系统覆盖范围广, 参与者已经覆盖了福建省各行政区域, 各行政区域之间或多或少都有资金往来业务。

(一) 交易笔数网络结构

交易笔数网络结构图是以城市间交易笔数为基础构建的网络模型, 为了更直观地显示交易笔数网络结构图的内部结构, 可以对图中的边设置阈值。当边的权值小于该阈值时, 则不显示;反之, 则显示。设置阈值后的2007-2011年间福建省城市间大额支付系统交易笔数网络结构如图3所示。

数据来源:福建省支付管理信息系统

合适的阈值能够抛弃原图中权重较小的边, 突显其主体结构。经过多次尝试, 图3系列中的阈值均被设为10 000, 即两个城市间的净业务往来若低于10 000笔, 在图中对应的两个节点间就没有边。从阈值限制后的网络结构图中可以看出, 福建省大额支付系统的交易笔数网络形成了以福州为中心面向全省辐射的结构, 而且这种辐射结构在相同阈值条件下随着支付系统业务量的逐年增长变得逐渐清晰。这就证明了福州是福建省资金流动的龙头。

交易笔数网络结构图还从两个方面显示出大额支付系统交易笔数逐年增长的趋势。一个方面是网络中边的数量在明显增多。从2007-2011年, 网络结构图的阈值是不变的, 而网络中边的数量明显增多, 节点间的联系更密切, 网络变得更密集。这说明随着大额支付系统总体业务量的增大, 原本没有达到阈值条件的两个城市间的交易笔数已逐渐超过了阈值条件, 这是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比如2008年与2007年相比, 图中就增加了福州到龙海以及福州到安溪两条边, 2009年与2008年相比, 又增加了福州到沙县、福州到永春等边。

另一方面是网络中原有的边明显变粗, 这是一个从弱到强的过程。因为阈值是一样的, 所以边变粗说明边的权重在增大, 两个城市间的业务量在增加。这一点在福州和泉州之间表现得十分明显。2007年福州和泉州间的连线还不是很突出, 但到了2008年, 这条边已经变得较为醒目, 且不断变粗, 到了2011年, 这条边已经十分显眼。随着边的变粗, 原先不易发现的结构细节也逐渐清晰起来。如从2007-2011年, 福州、泉州和晋江这三座城市的边逐渐形成了一个明显的三角形。

(二) 交易金额网络结构

交易金额网络结构图是以城市间交易金额为基础构建的网络模型。同样地, 研究对图中的边设置了阈值。设置阈值后的2007-2011年间福建省城市间大额支付系统交易金额网络结构如图4所示。

图4系列中的阈值均被设置为两个城市间净资金流量若低于十亿元, 在图中对应的两个节点间就没有边。从图4中可以看出, 福建省大额支付系统的交易金额网络也形成了以福州为中心面向全省辐射的结构, 而且这种辐射结构在相同阈值条件下随着支付系统业务量的逐年增长变得逐渐清晰。这再次验证了福州是福建省资金流动的龙头。

数据来源:福建省支付管理信息系统

与交易笔数网络结构图一样, 交易金额网络结构图也从两个方面显示出大额支付系统交易金额逐年增长的趋势。一方面是网络中边的数量在明显地增多, 另一方面是网络中原有的边不断变粗。

三、福建省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流网络参数研究

(一) 网络平均路径长度和平均度

复杂网络的平均路径长度定义为任意两个节点之间距离的平均值。本文构建的有向网络的节点度等于出度和入度之和。出度指从该节点指向其他节点的边的数目, 入度指其他节点指向该节点的边的数目。有向网络的平均度等于各节点度之和除以两倍的节点数目。通过计算网络平均路径长度和平均度可以反映出网络的一些特性。2007-2011年交易笔数和交易金额网络平均路径长度和节点度统计表见表1和表2所列。

从表1和2中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一是2007-2011年两个网络的平均路径长度都在1.5左右。这意味着任意两个节点间几乎都有一条边, 网络模型近乎完全网络。从资金流的角度来看, 这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非现金结算业务的推广, 福建省任意两个城市间几乎都有资金往来。

二是本文构建的网络模型共59个节点, 那么一个节点最多只能有58条边, 节点度的最大值是58, 网络平均度的最大值是29。这五年来两个网络模型的平均度都很接近最大值29, 这再次说明了网络中边的数量很多, 网络模型接近完全网络, 每座城市几乎与所有其余城市都有资金往来, 不存在自成一体的孤城。

三是两个网络模型的平均路径长度基本上在逐年减少、平均度在逐年提高, 这说明了五年来福建省各城市间资金往来愈加频繁, 经济联系愈加紧密。

四是按出度从大到小的排序结果中, 福州和厦门常年位居前两名, 几乎与其余每座城市都有边连接, 这说明福州和厦门无论是交易笔数还是交易资金的流出量都大于流入量, 且流往全省各座城市。按入度从大到小的排序结果中, 惠安县、连城县等城市多次进入前三名, 说明这些城市的交易业务流入量大于流出量。

(二) 特征向量中心度

复杂网络中的特征向量中心度是在网络总体结构中最居于核心的节点, 在计算时把与该节点相连的其他节点的中心度考虑进来, 进而度量该节点的中心度。在本文构建的资金流网络中, 特征向量中心度表现为该节点作为网络中心节点、资金流转中心的重要程度。

研究显示, 无论是交易笔数还是交易金额网络, 这五年来福州市都是名列第一。这就再次验证了福州是福建省资金流动龙头的结论, 显示了福州作为福建省金融中心的价值和实力。五年来厦门市也多次名列第二, 表明厦门市是福建省内资金流动的重要中转点, 适合作为福建省的金融次中心, 与福州市形成南北金融双中心效应。

四、结论

一是资金流网络模型形成了以福州为中心向全省辐射的结构, 且该结构在相同阈值条件下随着支付系统业务量的逐年增长变得逐渐清晰。同时资金流网络模型显示出大额支付系统交易笔数逐年增长的趋势。

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非现金结算业务的推广, 福建省任意两个城市间几乎都有资金往来, 不存在经济发展的孤岛。同时, 五年来福建省各城市间资金往来愈加频繁, 经济联系愈加紧密。

3.20大额资金联签制度 篇三

大西铁计财〔2010〕20号

关于印发《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

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

为确保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依法建设、规范管理,根据铁道部有关规定,结合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和项目特点,制定《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

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为加强资金管理,防范大额资金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根据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的若干意见》(铁办〔2005〕10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建设期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期大额资金使用联签制度。

一、大额资金使用联签是指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和财务负责人等各联签制度责任人,必须对本公司大额资金使用共同签字批准方为有效的制度。

二、大额资金联签制度的具体体现形式,表现为经过一定程序,由联签制度的责任人分别签注意见后书面格式的规范文本。其基本项目和要求包括:

1.联签事项申请日期、事项名称、支付金额;

2.收款单位名称;

3.动用资金的列支渠道、基本事由;

4.联签制度各责任人的意见;

三、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在公司投资计划内,动用公司建管费各项资金每笔50万元及以上、拨付工程预付款、结算款等10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活动。

四、计财部门必须根据大额资金联签制度规定的手续齐全的批件及有符合财务支付条件的完备依据,方可办理资金的支付手续,否则不得支付。大额资金联签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大额资金联签制度的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以便及时采取中止、规避等必要的应对措施。

五、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财务经办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对合法、合规的大额资金联签手续的完备性负责。凡不符合规范手续的必须拒绝办理。凡是发现不符合规范手续、没有拒绝办理、造成大额资金使用把关不严形成资金风险的,将按照《会计法》的规定,给予吊销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调离财会岗位、免除现任职务等组织处理,同时将按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责任行为处罚处分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西铁计财〔2009〕33号同时废止。

七、本规定由公司计财部负责解释。

主题词:财务资金制度通知

抄送:太原铁路局财务处。

4.村镇银行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条 大额资金的支付是指在我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单位或个人以提交的大额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业务委托书、网上银行支付指令等形式要求银行对外付款的业务。

第二条 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信贷资金流向审批制度,对信贷资金的支付,须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后再经会计主管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是否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内容、签批是否符合分行相关规定,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支付。

第三条 营业网点须严格执行大额支付热线查证制度,20万元(含)以上的现金支付业务和转账支付业务,以及单户当日累计超过20万的大额转款需查证单位法人或由两名柜员热线查证该单位两名财务人员。

第四条 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制度,对单笔或累计超过审批金额的应当报相应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权限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5万至50万以下由营业部审批

50万至200万由财务部审批

200万以上由分管行长或行长审批

第五条 营业网点必须严格执行大额资金转账审批制度,对单笔或累计超过审批金额的应当报相应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权限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20万至100万以下由营业部审批

100万至1000万由财务部审批

1000万以上由分管行长或行长审批

第六条 营业网点在为客户办理提前还贷、销户等对经营部门有影响的业务前,应通知所属客户经理或所属经营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营业网点对当日单一帐户发生的单笔或累计超过500万(含)的大额支付业务应及时电话告知计划财务部,以保证人行备付金帐户能够足额支付。

第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5.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篇五

大额资金划付与客户预留联系人热线联系查证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客户大额资金划付业务的监督,本着为客户资金安全着想的原则,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大额资金划付业务是指江源联社辖内营业网点通过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开户单位办理下列现金支取和款项划转业务:

1、开户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在一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人民币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现金;

2、开户单位一次性划转或在一个工作日内累计划转人民币50万(含50万)以上的转账业务;

3、开户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在一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现金;

4、开户单位一次性划转或在一个工作日内累计划转人民币200万(含200万)以上的转账业务;

第三条营业网点在为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预留法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主管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应包括办公室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两种,以便大额资金划转业务发生时查证使用。

第四条营业网点在受理本制度第二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金额业务之前,在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审批签字的时候,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依照单位开户时预留的财务主管电话进行查证,查证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五条营业网点在受理本制度第二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金额业务之前,在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审批签字的时候,由内勤主任或会计主管依照单位开户时预留的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电话进行查证,查证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六条对于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的查证电话只能是开户单位在开户时预留的电话,不得临时更改或者有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临时提供。

第七条对于查证后的业务要在大额资金划付与客户预留联系人热线联系查证登记簿上进行登记以备查。

第八条签订三方协议办理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业务或者依据税务机关出具的税票进行缴税业务的转账业务,出现本制度第二条所规定金额的业务情况可以不进行查证。

第九条在有权查询扣划机关对开户单位结算账户资金进行查询、冻结、扣划业务时营业网点负有保密义务的不进行查证。

6.学校大额资金使用申请流程 篇六

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需要使用大额资金时应使用支票或银行转账两种途径,申请流程如下 :

1、使用前申请人先填写“上音实验附中大额资金使用(支票、银行转账)申请表”。

2、申请人使用支票的,持分管领导审核签名、校长审核签名后的申请表去学校出纳处打印支票。申请人持申请表及支票去保障部主任处加盖学校财务章,并持申请表及支票去学校法人章保管员处加盖学校法人章。申请表存档。

3、如果支票开具有问题而作废时,申请人持支票去学校出纳处加盖作废章后,然后凭作废支票由出纳开具正确支票,申请人凭作废支票去保障部主任处盖学校财务章,凭作废支票去学校法人章保管员处盖学校法人章。作废支票交出纳存档。

4、申请人使用银行转账的,持分管领导、校长审核签名后的申请表交与学校出纳,由学校出纳持申请表及银行贷记凭证去保障部主任处盖学校财务章,并持申请表及银行贷记凭证去学校法人章保管员处盖学校法人章。申请表存档。

7.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篇七

1.目的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经营风险,加强对大额资金使用的监控,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各分公司、项目部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及责任追究。

3.职责

公司财务部是本程序的主管部门,对全公司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4.工作程序

4.1责任追究项目

4.1.1工程投标保证金或抵押金在5万元以上。

4.1.2以现金形式进行工程垫资在10万元以上。;

4.1.3支付单位工程承揽信息费在10万元以上。

4.1.4购置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

4.1.5 1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

4.2责任追究程序

4.2.1承揽工程支付的投标保证金或工程抵押金等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支付单位集体研究决定,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公司领导审批。

4.2.2以现金形式进行工程垫资在10万元以下的,由支付单位集体研究决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公司领导审批。

4.2.3支付工程承揽信息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支付单位集体研

究决定,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公司领导审批。

4.2.4购置5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逐级报公司审批。

4.2.5非生产性开支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集体研究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4.3责任追究标准

4.3.1因工作失职,违背集体领导原则或越权行事,支付工程投标保证金或抵押金收不回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处以损失金额3%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4.3.2未对建设单位所建项目资金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而垫支施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经集体研究的处以决策者损失额3%的罚款,未经研究个人擅自决定的,由责任人负责收回垫支款,收不回的由责任人全额赔偿。

4.3.3在跟踪信息、承揽任务等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向对方支付信息费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经集体研究的处以决策者损失额3%的罚款,未经研究个人擅自决定的,由责任人赔偿全部损失。

4.3.4对超越审批权限大额资金购置固定资产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购置费的10%对单位罚款,•同时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处以2%的罚款。

4.3.5非生产性开支在1万元以上的未经集体研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4.4责任追究审批程序

4.4.1项目达标检查小组人员填写责任追究审批报告,并经被检单位责任人签字。

4.4.2例会研究,报公司分管生产经营的领导或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8.公司资金管理制度(推荐)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中所指资金管理包括公司及下属单位在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中形成的所有资金收入、支出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华世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单位)。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财务独立核算的,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管理货币资金,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保管、登记、统计业务。应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章 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五条 库存现金的管理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下属单位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备用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三天内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

第六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每日下班前结余现金必须放入保险箱。库存限额不足时可向公司财务管理中心申请从银行存款账户中提取。

第三章 资金收支管理

第七条 资金收入管理

(一)现金收入管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现金收入。1.现金收入必须在取得当日由出纳员送存指定银行帐户内,当日送存有困难的应妥善安保措施,并于次日送存。

2.大额现金收入执行报告制度。出纳员应报告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及下属单位负责人。大额现金收取出纳员可采取与客户共同护送存入指定银行帐户的方法,共同护送不便的时,由公司或下属单位组织专人护送存入指定银行帐户内。

3.公司、下属单位的现金收入公司统一规定不得坐支。

4.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现金收入的资金性质、用途,开立指定银行存款帐户;严禁任何下属单位、个人截留、转移、私设“小金库”。5.收取现金时,出纳员应逐张查验真伪。

(二)转帐收入的管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转帐收入。

1.财务管理及人员编制建全的,可由出纳员将有效转帐票据于取得当日送存指定银行帐户内。

2.财务管理及人员编制不建全的,由出纳员将有效转帐票据送交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并送存银行指定帐户内。

3.出纳员应在取得转帐票据时,查验票据日期、金额、用途、密码等是否填写规范与正确,印章齐全清楚,并在有效期限内。

第八条 资金支出管理

(一)公司资金支出通过预算管理,实现统一的调控。

(二)公司及下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分月编制上报资金用款计划,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及财务管理中心备案。

(三)公司及下属单位要严格按照公司资金审批管理规定支付预算内资金。

(四)凡是未纳入预算内的支出,未经公司董事长的特殊批准,出纳员不准予以付款。

第九条 资金收付的日常管理

(一)现金支出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向个人购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7.支付各单位间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9.企业与其他单位的经济业务,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进行现金结算外,都要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二)现金收付业务的日常管理 1.公司现金收付由出纳人员负责。

2.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合法的凭证由出纳人员认真核对后办理。对于违反规定的收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3.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全、数字有误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误;遇有伪造、涂改凭证等虚报冒领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4.收付完毕,出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

5.现金收入应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6.不得坐支现金。公司支付现金,只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收支的现金必须及时入账。7.申请提取现金,应注明用途,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提取。

8.不准挪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套取库存现金,不准保留账外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9.出纳人员进行现金收付时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经稽核人员审核的有效记账凭证收付款,并按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业务终了,应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当日余额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10.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应定期将总账的现金账户余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11.为了及时发现和防止现金收付差额,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每月终了必须会同出纳人员盘点库存现金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发现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盘点库存现金。

12.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人)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收款部门(人)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人)内。

13.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14.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人)填写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交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签批后,按审批程序办理。

15。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账的,按照公司规定报销时间,由经办部门(人)填写支出凭单,写明用途,按审批程序办理。

16。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人)提出书面申请,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17.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七天内报账,对过期未报的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下属财务部通知报账或追回现金。公司及下属单位试用期内人员不许借款,由该部门负责人代借。

第十条 银行存款和账户的日常管理

(一)公司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严格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办理各种收支结算业务。

(三)在办理银行业务时,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付款票据;严格控制加盖银行预留印签的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的使用,确需使用空白支票和付款票据时,要写明收款人和使用限额;不准出借本单位银行账户为外单位代收、代转款项。

第四章 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完善资金管理及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定期对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货币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管理中心、下属单位负责人、财务部是主要负责人,负有重要职责。财务管理中心要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建立印鉴印章的保管、使用、监督、制约制度,印鉴印章和各种付款票据、有价证券、银行存单要分岗分人管理,出纳员开具的各种付款票据必须经过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签字,经银行印鉴印章管理人员核准登记后方可加盖印鉴印章。

第十三条 借调人员、见习人员、实习人员不得担任出纳岗位工作。

9.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参考 篇九

1 总则

1.1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1.2公司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纳入公司账内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公款私存。

1.3公司的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全过程不能仅由一人办理。业务审批原则上遵循“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经办会计——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的审批程序规定。业务涉及一个以上主管单位的需要进行相应的审批,所有业务必须经过“经办会计”审核后才能进行后续审批。

1.4资金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

2 资金的管理原则

2.1公司的货币资金由财务部归口管理,统一调配,有效使用,货币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严格实行职责分工、实施内部稽核、实施定期轮岗制度的原则。

2.2公司应按照国家《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等有关现金使用规定和结算纪律办理公司货币资金收支的各项业务。

2.3公司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实行多级授权审批制度。审批人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审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不得超越权限。

2.4经办人员只能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审批人超审批权限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2.5公司资金审批权限按《资金审批权限管理制度》办理和执行。

3 现金的管理

3.1公司收支的各种款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

3.1.1现金只能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奖金、劳务费、保健、降温费、烤火费、医疗费、差旅费、福利补贴、转账金额在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以及其他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款项。

3.1.2公司大额现金支出、特殊情况下的现金支付,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支付。

3.2库存现金应控制在银行核定的限额内。

3.3现金必须日清月结,每日清点库存,做到账账、账实相符。若有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

3.4现金由财务机构的出纳人员专管,出纳人员不准挪用现金,不能以白条抵库。

3.5必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现金盘库制度,以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

3.5.1财务部每月不少于一次的不定期现金盘点,并做好记录。

3.5.2财务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3.6库存现金限额规定为元(含2000元),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公司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超过时必须立即送存银行。

3.7不能坐支现金,每日在上午和下午下班时核对准确后存放。

3.8到银行提取现金,不准一个人去提取,提取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必须由公司派保卫人员参加护送。

3.9为确保公司资金安全,需要现金支付的款项于每周礼拜三前告知财务部,每周礼拜四为员工办理现金报销日,无特殊情况除礼拜四外均不办理。

4银行存款的管理

4.1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等结算。

4.2严格遵守银行的结算纪律,不出租、出借账户,不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无理拒付款项、占用他人资金,不套取银行信用,不多头开结算户。

4.2.1公司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根据业务的需要公司可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临时存款账户。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可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4.2.2公司如因采购等需在外地办理临时结算时,可以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但须报财务经理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

4.2.3不准以个人名义开立公司的任何存款、结算账户。

4.2.4公司银行账户只能用于结算和办理公司的业务,公司的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4.2.5非本公司资金不得从公司账户上经过。

4.3支付规定

4.3.1从公司账户上支付资金,出纳人员必须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记账凭证支付款项,未填制记账凭证一律不准办理付款业务。需由网上银行支付的,必须严格按下列权限办理支付事宜。

4.3.2网上银行支付权限规定

4.3.1从公司账户上支付资金,出纳人员必须根据相关的支付审批程序和记账凭证支付。

4.3.2公司由网上银行支付资金,必须设定支付权限,严格按权限办理支付事宜。妥善保管网银授权卡及密码,录入人员与授权人员用卡须分别保管,不得遗失和泄露。

4.3.3银行付款票据按规定进行管理:

4.3.3.1空白银行付款票据由出纳人员妥善保管。

4.3.3.2空白银行付款票据在签发或填制使用前不得预盖印鉴。

4.3.3.3因公申请借用转账支票的,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能借出,并作好登记,内容包括:支票号码、用途、预计金额、借用人姓名(签字)、借用日期等。所借支票应于借用之日起5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书面向财务部说明原因,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4.3.3.4支票借用者必须按申请的用途和预计金额范围使用支票,并对借用支票的安全负全部责任,若遗失所借支票应及时向开户银行挂失,同时报告财务部。若因遗失支票而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支票借用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4.4账务核对规定

4.4.1银行日记账应按时逐笔登记,序时核算,做到账账相符。

4.4.2月末必须与银行核对,按规定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4.5财务机构在银行的预留印鉴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印章,预留印鉴的印章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别保管。

5附则

5.1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为准。

10.公司流动资金的管理制度 篇十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财务部负责对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2、对现金收入的管理。A、公司规定各营业点收银员每日下班后需把当班的营业收入,按表内容要求(附“营业收入日报表”)如实填报,报送财务部主管。原则上要求收银员把当班的现金及时上缴财务部出纳员,最迟于次日上午9点前如数交到财务部。B、公司规定财务部出纳对于每天资金的收、付情况按表内容要求(附“资金日报表”)于当天下班前报财务主管,最迟于次日上午9点半前报财务主管。C、收款部门对于收入现金,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使用。如发现有挪用公款的。处挪用金额2倍罚款或者报总经理处置。D、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必须填“借款申请单”,写明借款的用途、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名,经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出纳才可付款。E、月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发现有挪用公款的。处挪用金额2倍罚款或者报总经理处置。

3、现金支出的管理。① 对于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交财务主管签批后办理付款。② 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销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公司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名,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主管签字办理。③ 对于大额支出(1000元起点),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财务部,经总经理同意签名后,由财务部协调资金安排付款。④ 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账,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账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公司试用人员不许借款,出现特殊情况可由该部门负责人代借,但必须经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签名。⑤ 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 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除外)。

4、银行结算收入的管理。① 通过银行转来的非支票结算方式的营业收入凭证,财务部转交业务经办部门,由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并附有关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由主管会计办理有关手续,并进行会计处理。② 由银行转来的与其他单位及本公司所属企业的往来款项的单据,收到后交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填写收款说明书,附带结算凭证,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交主管会计处理。③ 业务部门收到外单位开具的支票,连同有关凭证、收款说明书,送交财务部,由稽核员审核,交银行出纳员于当日送交银行并作会计处理。④ 信用证结算按我公司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5、银行结算支出的管理。① 根据合同、协议的规定,由业务部门申办的对外投资、对内贸易等需要银行办理汇票、电汇、银行本票等方式支出时,由经办业务部门填写经费支出报审表,交财务部稽核员按计划项目审核用途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需签报本公司领导的,由财务部签署意见后签报。② 日常采购物资或支出费用领用支票按预算报财务部审批。③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用途、签发日期和规定限额,在银行规定开空白支票范围内才可以开出。④ 专设领用空白支票登记簿,由领用人签字。逾期一周未用的空白转账支票要及时交回财务部。财务部根据空白支票登记簿,对逾期未交的空白支票进行查询。⑤ 一个部门已领用3张支票不按规定时间报账时,财务部书面通知该部门进行查询,一周内仍无反馈的,财务部门停止对该部门签发新的支票。

11.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制度 篇十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反洗钱义务,规范公司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送工作。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及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数据。

(二)审慎性原则。应在分析、审核和判断所筛查出的交易,确实存在洗钱风险的,才予以报告。

(三)保密原则。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相关的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四条 运营保障部负责为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建立反洗钱监控系统,不断完善监控系统。

第五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人通过反洗钱监控系统进行监控。

(三)指定专人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三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标准

第六条 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出现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大额交易报告: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第七条 出现下列交易或者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基金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基金,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八)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九)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都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一)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动犯罪募集或者企图募集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二)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以及恐怖活动犯罪提供或者企图提供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三)怀疑客户为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保存、管理、运作或者企图保存、管理、运作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的。

(四)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是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以及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五)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来源于或者将来源于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的。

(六)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用于或者将用于恐怖融资、恐怖活动犯罪及其他恐怖主义目的,或者怀疑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被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使用的。

(七)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其他形式财产、交易、客户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人员有关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反洗钱系统监测数据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与下列名单相关的,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二)司法机关发布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三)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名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恐怖组织、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单。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如发现以下可疑行为,应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监察稽核部,由监察稽核部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三)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四)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根据本办法进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监察稽核部应当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四条 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经进行分析、识别后,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 收到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出的补正通知,监察稽核部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四章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送流程

第十六条 运营保障部负责采集数据,对可疑交易实施初审后,填写可疑交易报告,报送监察稽核部。可疑交易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客户职业、年龄、收入等基本信息;②客户风险等级;③客户的资金交易情况(包括历史交易情况);④可疑特征;⑤客户间是否存在关联;⑥其他信息。

第十七条 监察稽核部反洗钱人员进行审核。

监察稽核部反洗钱人员每日定时查询可疑交易记录并确认可疑程度。第十八条 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对反洗钱人员提交的可疑记录确认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对监察稽核部认定为“严重可疑”的可疑交易报告,监察稽核部就该笔可疑交易向公司督察长提交报告。公司督察长审议后认为该笔可疑交易涉及的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指示公司反洗钱人员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报告后,并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上报数据

(一)监察稽核部反洗钱人员负责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控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

(二)监察稽核部反洗钱监控人员通过公司反洗钱上报系统查询需要上报的数据,导出数据分析确认后登陆反洗钱监测中心网站进行报送,数据每周报送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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