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问题

2024-12-03

执行难问题(共8篇)

1.执行难问题 篇一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

秦洪涛

【学科分类】法院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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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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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上述情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

(七)协助执行人难求

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执行难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这些执行难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

1、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其他各种非法干预未执行的案件。

2、被执行人涉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

3、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的案件。

4、涉及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款的案件。

5、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6、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

7、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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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

8、其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未执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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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一)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

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

(二)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

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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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就目前情况来看,联动机制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例如有的银行在同一系统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四)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

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五)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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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涉及一些设计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六)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

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七)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

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八)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建立与完善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人民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 加强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法院之间的工作互动,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法院应当提前将案件具体情况及工作方案向党委政法委进行通报,并就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商研究。党委政法委发现因执行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法院一起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二)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各级单位要同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制定和实施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具体办法,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直至实施一票否决。对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及实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一票否决。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

要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法律宣教活动,提高公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为执行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四)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

(六)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国土资源、金融、电信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机制,尽快实现本部门信息系统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不得违规收取手续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外,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对拒不履行判决和干扰、阻碍、抗拒执行的党政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予以通报。各新闻单位和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要加强舆论监督,营造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舆论氛围,对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要予以曝光。

公安、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当地公安、检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快速处置,对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酿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强法院自身建设

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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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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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克服执行难问题

1、要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构建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执行积案的长效机制。

2、要进一步健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确定重点措施,确保法院对案件的执行。

3、对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要定期通报,对相关部门的配合要明确责任,实行对领导追究责任制度。

4、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共同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法律手续、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应进行思考和总结,为完善执行工作管理的长效机制作好基础数据准备。

5、要提高标准、严格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思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打好坚实基础。

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必须长期坚持学习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只有这样那个执行难问题才会会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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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秦洪涛,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任职。

【参考文献】

[1]孙小虹,“克服执行难问题是社会系统工程”,载《人民日报》1999年3月10日

[2]贺卫方,“又执行难见”,载《工人日报》1998年7月10日。[3]刘清元,《“执行难”现象的探究》,兰州学刊2000(4)。

[4]梁红照《论我国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载《强制执行与参考》总第10集。

[5]李政、杨惠玲,《从“执行准”透视执行程序之立法不足》,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8)。

[6]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7]张启楣,《执行改革理论与实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9月版。[8]王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遏止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体制改革,2002(1)。

[9]董林华,《关于“执行难”和“执行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思索和探讨》,河北法学2000(4)。

[10]袁法苗、黄辉、黄华,《关于执行工作改革的若干思考》,人民司法2002(3)。

[11]景汉朝、卢子娟,《执行难及其对策》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12]葛行军,《执行工作改革的收获与挑战》,人民司法2002(1)。

2.执行难问题 篇二

1. 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民事执行难问题比较突出,法院“执行难”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较大。当人民法院将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致使应生效的法律文书规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难以实现[1]。现在我国还缺少一部真正意义的《强制执行法》,在法律执行方面的规范与制度还不健全,这就给法律在执行方面造成了很大的压力。虽然在《民事讼诉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讼诉法》等一些程序法和一些单行法规中有些相关的规定,但还不能适应法律具体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目前法律条款还不够全面且缺乏系统性,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具体操作时经常会出现问题。

2. 民事执行难的具体表现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民事案件中的很多生效法律文本得不到执行,这直接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推进以及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现阶段的“执行难”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恶性暴力抗法。当前,在现实法律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遭到当事人及其亲属的殴打、谩骂,执行人员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最后很多暴力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也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由此产生恶性循环,滋长了暴力抗拒执行,加剧了执行难。(2)协助执行人不作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协助执行人的义务,但很多时候协助执行人无视法律的权威地位,拒不配合法院的执行,造成法院执行力不够。(3)委托执行力不强。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日益增大,法律资源浪费巨大,导致执行环境进一步恶化。

3. 执行难的危害性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危害性极大。著名的法学家雅维茨曾经说过:“只要社会中存在法,那么法的实现就一直并将永远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存在的特殊形式,法的实现是法的存在的作用和执行主要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得以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2]民事执行难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使公民的合法权力与私有财产均遭受到严重损害;民事执行难影响我国法院的正面形象,影响政府在百姓中的形象,不仅践踏法治原则,还损害了法律的至上地位,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使民众产生对个别法院执法人员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民事执行难危害社会的稳定与民族的和谐,给社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危害严重。

二、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发生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比较复杂的,笔者认为主要有几下几点:

1. 公民法律意识不强

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在一个成熟的国家里,法律的地位至高无上,只有保证人们尊重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保证法律得到执行。我们国家虽然在社会中极力地进行普法宣传,但人们对法律的了解仍然有限,法治观念仍然不强,社会中法盲仍然存在。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判决的人很有限。很多人无视法律权威,使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法律意识淡薄在中国有很深的历史原因,想要马上改正是不容易的,而且必须要有一个严肃和严厉的处罚机制配套执行。在我国,特权主义、自由主义、利己主义、人情人际关系至上、权大于法等等封建思想仍然影响着这个古老的国度,要建立一个法制环境优秀、人民自觉守法的文明社会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

2. 缺乏完善的民事执行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目前,我国还没有特别完善的民事执行法立法,很多法规、规章对于执行难的问题,其作用显得很是疲软。当前的一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规范民事执行和解决“执行难”问题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民事执行法律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民事执行立法仍然不能形成一个系统的体系,这种情况很突出,亟待解决。

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具体条款仅有二十多条,使得执行工作更是无法可依,这样必然造成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善。民事执行工作当前主要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得少且原则性多,具体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给出翔实具体的规定条文,所以必须加强民事执行立法工作,使民事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 执行人员能力素质不强

执行人员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很多特殊复杂的情况,这就要求执法人员有过硬的素质和较强的法律知识,有时甚至要面对不法分子的暴力抗法行为。如果站在执行人员的角度,考虑他们面对的一些实际问题,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执行难了。此外,有的执行人员法律知识掌握得不熟,遇到特殊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精,这些问题都影响法律执行的效果。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存在执行人员权力过大,有特权嫌疑,执行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另外,大多数基层法院执行力量与设备都不足,执行难度较大的案件,需要的必备设备也得不到配备,这样必然导致执行效率低,在突发事件面前,显得力量单薄,难以招架[3]。

三、民事执行难的解决办法

1. 建立、健全民事执行法律制度

首先,要形成一个法院决策、专门执行机关执行、检察院监督三权分立、高效运行的机制。当前,我国民事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当事人有机可乘,导致生效法律文本无法执行。因此,要改变这种情况必须制定系统、健全、独立、完整、具体的强制执行法,以此来约束和规范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确保执行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此来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4]。

2. 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民事执行难和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是分不开的,所以要不断加强执法队伍的素质,包括他们的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使整个执法队伍的素质得到提高。此外,要建立新的与时俱进的执法标准,研究新形势下执法工作的规律,就以人为本,始终把执行、落实好法院裁定的文件为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使得这支队伍规范化、执法专业化,才能够使得全社会对执行工作予以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强大动力。

3.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法治意识

执法队伍要始终把宣传作为自己的一项坚持不懈的工作来抓,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不定期组织法院干警为人民群众解答有关执行工作的疑难问题。这就要广大法律工作者充分利用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履行的良好执行环境。要通过典型的执行案例,让广大公民树立起遵守法律、敬畏法律、有法必依的观念,同时,加大力度宣传,使社会成员摈弃那些损人利己主义、自利自私主义、官僚特权主义、官本位至上主义的恶习,这样才能够使得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才能够保证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推向前进,才能够真正地以人为本,推动社会进步。

四、结语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摆在广大法律工作者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也是一项必须完成好的任务。因为它关乎整个社会的稳定、关乎我们社会主义建设的和谐环境。通过本文的阐述,不难看出法律执行的关键在于强制执行法立法的完善,只要真正做好执行法的立法工作、做好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做好法律的宣传工作,转变“重审轻执”的观念,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价值,那么我们就一定能够很好地解决民事执行难的老大难问题,为我国文明法治环境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明童,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谭秋桂.民事执行原理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方蓅芳.民事诉讼收费考[J].中国社会科学,1999,(3).

3.错案赔偿执行难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错案赔偿;执行;法治中国

中图分类号:D92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111-02

我国自1995年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制度进入了初始发展阶段。此后在全国上下的关注下国家赔偿制度逐渐完善,分别在2010年和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正,经过不断地修订和制定司法解释等途径使国家赔偿制度在众多方面都取得了进展。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2013年11月12日在北京胜利闭幕,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总体目标,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因此刑事错案国家赔偿实践执行的问题必然会有所改善,这样才能真正使立法者修订《国家赔偿法》的设想在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实现。

一、国家赔偿法执行难问题的原因

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对促进行政活动公开公正,监督、制约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具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然而在其具体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难以执行的问题,“法律白条”一直为公众所诟病,国家赔偿执行不力已成为众矢之的。

(一)典型错案赔偿执行难

在司法实践中,赔偿难的案例常有发生。轰动全国的湖北佘祥林杀妻案,因其被误认为杀害了妻子而蒙冤入狱长达11年之久,后因其妻回来他才被重判无罪。他向国家提出1000万的赔偿,最后却是以撤回赔偿请求为条件与法院签定和解协议而告终[1]。农民胥敬祥蒙冤入狱13年,出狱后踏上漫长寻求国家赔偿的道路,历时4年多才足额拿到国家赔偿款[2]。昆明的杜培武被非法拘押、逼取口供,违心承认杀人行为。他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后,远远超过了法定的答复期限却没有任何结果。2013年,轰动全国的浙江张辉、张高平叔侄案,最后分获国家赔偿金约110万元,而两人对赔偿结果并不满意。实际上,作为普通民众的我们更多的是在为叔侄两人打抱不平,我们并不关心官方冠冕堂皇的托辞,我们更关心的是遭受如此巨大冤屈的叔侄二人的利益该如何保护,他们到底经历些什么,明明白白的冤案为什么久拖不决。

(二)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国家赔偿执行难是一个陈旧但却令每个法律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一直是中国司法难以承受之痛,执行难也一直是我们在法制建设过程中努力改革以求完善的问题。

1.受中国传统观念及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水平的影响

由于中国几千年来的历史积淀,家国一体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认为国家对侵害的个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再者,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错案的发生本身就是有关执法部门的失误,但对于一直高高在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来说,承认错误、支付赔偿费用是一件有损尊严的事情。

除此之外,刑事错案的赔偿机构无非就是公检法三大机关,而整个赔偿程序也始终是在这三个机关之间进行,最后在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结案。各机关都处于一个大系统中,都是上下级的“亲兄弟”,他们之间会基于某些利害关系互相袒护。

2.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

《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很关键的一点就是执法者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正确认识国家赔偿立法的目的,缺乏纠正自身工作中出现的、被依法确认的错误的勇气,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持消极态度,存在着“积极不够,慎重有余,能拖就拖”的消极心理[3]。

一些部门对国家赔偿案件的性质和法律规定并不十分了解,他们错误地认为,一旦承担起国家赔偿责任,是需要付出巨大的代价的。在他们看来,履行赔偿责任就意味着承认错误,就会在公众面前丢脸,还会在上级领导心中留下工作不力等不好的印象,进而会影响到个人的仕途。因此他们宁肯逃避责任也不愿去承担责任。

3.私了成为解决国家赔偿问题的简易途径

通常,在刑事司法赔偿的实践中,司法机关和错案受害人都会为了避开繁琐复杂的司法程序而选择私了的办法。双方基于从简的想法进行商讨,从而把赔偿问题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错案受害人为什么选择“私了”?作为相对弱势的当事人,在经历了牢狱之灾后根本再没有时间、精力和胆量再去和国家公权力对抗,因此他们才会无奈接受“赔偿款国家给多少俺就拿多少”[4]。

二、解决错案赔偿难问题的意义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曾说过:“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法律是维系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准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今天,如果法律不被信赖,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又该如何实现?

自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人权正式入宪以后,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问题就成为我国各项工作开展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也把人权保障写入报告中。《国家赔偿法》作为宪法相关法、权利救济法,应当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捍卫人的主体性和人性光辉[5]。

能够使刑事错案赔偿得到切实落实,是遵守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表现,是缓和民众因错案所带来的敌对情绪、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尊重人权的必然要求。

错案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却四处碰壁、迟迟得不到赔偿款,这等于他们再次受到了伤害,同时,这也是有违法律公正原则的。提高错案执行能力能使当事人已遭受侵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能帮助我国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升其依法行使职权的水平,也有助于减少和防止国家侵权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情况的发生。endprint

三、错案赔偿执行机制完善的具体措施

党的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所做的法治改革的决定给法治建设提供了强大动力和保障。我们要始终贯彻全会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改革。在有关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制定与实践上,要更加关注如何在司法过程中保护人权、维护公正,给予受权力侵害的当事人更多的公平与尊严。

(一)增强司法服务意识

在有关错案赔偿的实践中,有些法院的做法是值得推广与借鉴的。他们在对因刑事错案无辜服刑多年的当事人二审改判无罪后,在法庭上直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还指导帮助错案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的申请,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一定要设身处地从错案受害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树立一种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帮助他们的理念,这样才有利于化解受害人与法院和其它司法机关的对立情绪,更有利于案结事了[6]。

(二)切实贯彻人权保障制度

《国家赔偿法》作为宪法相关法、权利救济法,应当兑现“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承诺,捍卫人的主体性和人性光辉[7]。因此在错案赔偿机制中,司法机关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切实从保护每一个当事人的人权出发,站在每一个当事人的立场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正确的认识到自己的错判给赔偿申请人的人生所带来的巨大伤害,从而积极主动地为索赔提供法律支持,确保公民的权利、自由受到国家公权力侵害时能够借用救济的手段予以复原。只有秉持着这样一种积极主动作为的精神,才能切实保障每一个当事人的人权,体现国家纠错的决心及对公民的关怀与体恤[8]。

(三)建立健全司法赔偿的追偿及处罚制度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对于怠于履行职责做出任何规定,因此,在错案赔偿法律实践中消极怠工请况发生就难以避免。对于受冤屈的当事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的申请,各个机关相互推脱,致使申请人的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

“徒法不足以自行”,仅靠督促、协商,必然遭遇司法赔偿制度的尴尬。若对不自觉履行的部门采取一定惩罚措施,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严厉性,赔偿义务机关必定会认真对待。所以,对于拒不履行赔偿决定的情况,应明确其法律责任后果,同时确立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方法。

(四)多途径加强执行监督

良法在于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国家机关之间要形成一种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关系,要建立多元化监督机制,不仅对同机关上下级进行监督,也要对不同机关进行平行监督。要保障国家赔偿法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鼓励媒体和社会对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对每一起冤假错案的刑事赔偿案件,从立案之日起就跟踪报导,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了解赔偿案件的真实状况,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解决刑事错案赔偿执行难的问题并非一日之功,因此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执行者都要转变观念,使司法赔偿执行更符合人权保障的需要,真正保护受到冤屈的国家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公民权和司法权的平衡和双赢。正如有学者所说,中国的执法虽然饱受诟病,司法的公信力更是不符社会期待,但如存壮士断腕之志,破釜沉舟大力改革则定有浴火重生的可能。相信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错案国家赔偿的执行问题定能得到有效解决。

参考文献:

〔1〕燕林,木月.佘祥林申请国家赔偿案和解 获赔46万[DB/OL].http://old.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76068,2005-9-2.

〔2〕赵国勤,汪海.冤狱十三年申请国家赔偿四年半 胥敬祥足额拿到国家赔偿款近53万元[DB/OL].http://news.jcrb.com/xwjj/200912/t20091218_293918.html,2009-12-18.

〔3〕顾欣.刑事赔偿执行中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J].人民检察,2003,(3).

〔4〕孙金燕,徐平.胥敬祥迟到的赔偿究竟还要等多久》[DB/OL].http://www.mzyfz.com/news/mag/r/20091229/1455 35_2.shtml,2009-12-29.

〔5〕杨临萍,杨磊.无救济即无权利——论国家赔偿法的首要宗旨及其适用[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2,(22).

〔6〕江必新.转变司法理念和审判方式 开创国家赔偿审判工作的新境界[J].人民司法,2010,(4).

〔7〕杨临萍,杨磊.无救济即无权利——论国家赔偿法的首要宗旨及其适用[J].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2,(22).

〔8〕陈春龙.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六项建议[J].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7-21,(6).

4.关于执行难问题的调查报告 篇四

执行难是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一问题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其中被执行下落不明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下面我对法院执行案件中的这一情况作一简要调查、分析。

某人民法院是基层法院,每年的执行案件受按量在黑龙江省同级法院中位于中等水平,在所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未能及时执结的有很大一部分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无法全部或部分不能执行。寻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成为法院工作的一大难点,主要原因为;

一、被执行人普遍存在侥幸逃避责任的心理,对于履行法院的裁判,能逃则逃,能躲则躲。被执行人逃避责任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但为了逃避执行,变更住址。这种情况多见于公司等靠租赁场所经营的被执行人。二是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鉴于对法院执行部门或申请人的畏惧远走他乡打工生活,这多见于一些农村村民或城市无固定工作和收入的被执行人。三是被执行人在外打工或躲避法院执行偶尔回家,法院执行人员并不能长期蹲守一个被执行人,所以在法院得到消息后,被执行人又逃之夭夭。

二、人口流动加剧,企业、公司变更频繁。近年来,城市和农村人口流动都在不断加剧,公司、企业大量产生,又不断注销。一些公司、企业因为商机等原因也在不断变换住所。这种变化一方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往往因为找不到被执行人,而使案件得不到执行。

有关部门对于目前的人口流动或者公司住所随意变更缺乏有力的监管,往往农民一旦走出村庄,就成了社会“散户”,没有组织可以尽到监管义务,公司在工商部门的住所登记也往往名不副实。

三、社会征信制度不完善。目前,社会征信制度还不完善,被执行人的逃避债务的行为并不能通过社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布,也不会对被执行人的日常生产、经营、社会活动造成制度上的威胁,社会上的很多个人、团体、机关并不能通过社会征信系统了解某个人、某个单位的诚信状况,所以这些人在逃避债务后还能够正常的工作或经营。随着新《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这种状况将有望有所改变。

四、对逃避债务行为法律监督与制裁措施缺失。对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的行为,对被执行人的逃避的后果,法律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裁。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在玩捉迷藏的游戏,但是却没有相应的游戏规则,只要法院找不到,被执行人就可以逃避履行债务。这样的情况下,被执行人用较小的代价就成功的逃脱了本该承担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人选择了逃避债务。

五、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一词的认识模糊。“下落不明”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民法中对“下落不明”有明确的时间、概念界定。但是在执行实践中,“下落不明”的概念比较模糊,被执行人经几次查找或几次传唤不到庭就往往被认为是“下落不明”,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和规范,因而被执行人处心积虑的逃脱而无法执行的案件增多。

对如何改变“被执行人难找”这一困境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进一步加大法院的执行力度和执行效率。要不断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投入,壮大执行队伍,加大执行软件、硬件建设,提高执行效率。法院可以通过加快执行效率,加快反应速度,通过不同的方式寻找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安排专人长期“关注”,增加找到被执行的机率,从而减少此类案件的数量。

二、通过多种威慑渠道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度。建议通过征信系统,与法院、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的信息系统的接轨,制约某些被执行人的逃债随意性。如果在法院系统执行中存在不良记录的,可以相应的反应在其他的系统上,其他部门以此为依据考察被执行人,给被执行人将来的就业、信贷等带来障碍,那么被执行人的逃避债务的不良记录将公之于众,曝光于社会公众面前。

三、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建立有效的查找被执行人途径。鉴于目前人口流动,公司住址变动频繁的现状,单靠法院执行部门的寻找力量是不够的,我们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时,可以协调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查询系统、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记录等进行寻找。因为被执行人不会生活在真空中,他们要参加社会活动,就会在不同的部门留下记录。如果我们能够充分的利用这些记录,执行工作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5.执行难问题 篇五

----秦洪涛

关键词: 法院 执行 执行难 解决对策

内容提要: 法院执行难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执行难已成为阻碍法院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的障碍,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因此研究和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切实保障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本文紧密结合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总结法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成功经验,破解影响制约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方式方法,为法院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正文】

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

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1]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

(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1

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

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

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3]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

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有些案件的被执行人甚至在诉讼乃至仲裁阶段就开始转移、隐匿财产,一旦进入执行阶段,早已是人去楼空,财产踪影难觅。[4]

(五)执行财产难动

一方面,一旦查找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各种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不少涉及不动产的案件,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局限而不能实施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由此,许多案件因难以执行而被拖延积压。

(六)立法滞后 [2] 2

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制度不健全,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限制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国家还没有专门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涉及执行程序的条文远远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现行的法律条文,赋予法院执行的措施少、手段弱,无法对付恶意赖债、逃债者的形形色色的转移和隐藏财产状况没有有力的制裁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和单位妨碍和抗拒执行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方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力度不够,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缺乏应有的保障。上述情况限制了执行人员的执行力度,使得执行工作非常被动。[5]

(七)协助执行人难求

受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协助执行人不愿自觉、及时地协助法院执行的现象司空见惯,并往往导致执行战机贻误,执行案件难结。

近几年,通过积极主动争取党委、人大等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队伍建设,加大执行力度,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执行难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这些执行难案件类型各异,执行难度非常高。其中,以下几类案件的执行尤为困难:

1、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及其他各种非法干预未执行的案件。

2、被执行人涉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军队、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案件。

3、申请执行人为困难群体的案件。

4、涉及农民工工资、建筑工程款的案件。

5、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肇事者和被告人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致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尤其是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的案件,执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6、涉及房屋土地为标的案件。一些农村宅基地房屋以及权证不齐的房产买卖纠纷,因法律规定的局限性而使房产变现的可能性很小。

7、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逃避执行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根本就无从下手。执行难问题的存在,使当事人对执行工作不断进行投诉、上访。

8、其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未执行的案件。[6]

三、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一)司法执行制度不健全,司法权威缺失

目前法院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一是法律法规;二是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宪法对司法强制执行仅作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如执行案件的执结期限。执行工作立法的滞后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司法权威缺失,执行工作的随意性概率大大增加,被执行人往往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或躲避履行义务,或公然暴力抗拒执行。[7]

(二)市场主体风险意识薄弱,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形成

市场交易活动中,不少市场主体对经济活动中蕴藏风险的认识相当不足,认为产生了纠纷,反正由法院最后一道防线进行救济和解决。实际上,相当部分的案件无法执行,其实是市场风险的延伸。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好比一个病人送进医院时已死亡,医院只能查明死因,却无法起死回生。法院对当事人权利予以救济的途径和手段是有限的,当其穷尽办法仍于事无补的时候,当事人把交易风险带来的执行不能归咎于执行不力,到处投诉、上访显然有失公允。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尚处萌芽状态,制度的缺失与漏洞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等种种诚信缺失行为尚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而社会舆论及其公众又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致使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行社会管理体制对执行工作的制约

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有些地方、部门往往从维护本地方、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干扰执行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个别党政领导以行政思维方式对待法院执行工作,直接告知暂缓执行某起案件或暂缓进入执行程序,客观上也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金融、工商、劳动、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中介机构等各方的配合,但现有社会管理体制的弊端也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就目前情况来看,联动机制确实起到了一些效果和作用,但各联动部门本身管理制度的缺陷,以及相互紧密配合还未真正形成,还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与改进。例如有的银行在同一系统间具有联网查询的功能,但银行不愿提供联网查询功能,致使法院执行人员只能一家家地跑。工商、劳动等部门管理

制度完善与否,中介机构工作效率的高低也必然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效率。

(四)公众法制意识薄弱,社会保障救助功能不足

不少当事人视生效判决为白纸一张,对法院的传唤不理不睬,甚至到处逃避,再小的执行标的也要让执行法官来回奔波。有的被执行人一旦被司法拘留,还觉得冤枉,认为自己一不偷、二不抢,没有羞耻的感觉。从现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来看,保障范围过窄,对于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农民,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偿付因交通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巨额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款,就显得尤为困难;因此,这些案件大都陷入了无法执行或中止执行的状态。

(五)突破疑难案件的方法不多

面对涉及一些设计政府部门利益的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土地为标的案件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等诸多疑难复杂的案件,执行人员存有畏难情绪,办法不多,难以取得有效突破。

(六)审判和执行兼顾没有协调好

审判和执行是法院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中两个重要的环节,执行必须以生效的裁判文书为依据,审判必须虑及执行的可操作性。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法官忽视了审判、执行紧密关联的关系,调解力度不够,作出的裁判文书不严密,致使实行执行中碰到困难。

(七)执行流程管理规范落实到各个具体环节上存在差距

流程管理规范对执行人员在各个环节中的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个别执行人员未能尽职尽责,所做工作在卷宗材料中难以明确反映,个别案件中止、终结的理由尚不充分等。

(八)少数执行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个别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过硬,难以提出有效的执行方案,对一些应列为被执行人的案外人不敢追加为被执行人,致使案件的执行标的难以到位;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工作责任心,处理案件时综合协调能力不强,片面强调工作忙而错过执行时机;有的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生硬,作风粗糙,执行方法简单,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四、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一)建立与完善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人民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

[8]

加强党委政法委、各级组织与法院之间的工作互动,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法院应当提前将案件具体情况及工作方案向党委政法委进行通报,并就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商研究。党委政法委发现因执行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与法院沟通,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法院一起迅速采取措施,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二)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

各级单位要同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制定和实施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的具体办法,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直至实施一票否决。对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及实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予以纠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一票否决。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立宣传教育机制、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

要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法律宣教活动,提高公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教育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为执行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司法行政部门应将民事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法院也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组织基层相关人员举办各类法律知识培训班,利用电视等宣传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扩大宣传效果。要通过各种途径,增强市场主体的市场风险意识,同时完善各类交易活动的制度,防止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也要加强诉讼风险教育,使诉讼主体认识到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诉讼风险,从而减少纠纷,减少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

(四)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要建立并明确信息征用、公开、失信行为的处罚等一系列规定,增强全社会的诚信意识。要鼓励法人、组织、自然人保持良好的信用,同时对诚信不良的市 6

场主体给予严厉的处罚,对其在一定领域内的活动设置种种限制,使其为失信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也使进入司法领域的被执行人不敢以失信行为为代价而逃避、抗拒执行。

(五)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救助机制

要拓展司法救助功能,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应以政府财政为主,同时充分调动民间救助的积极性,扩充救助财力。司法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通过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核、民政部门批准的程序,给予司法救助对象以救济。

(六)建立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协助和配合。工商、税务、城建、公安、国土资源、金融、电信等部门,要配合人民法院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情况反馈和协作配合机制,尽快实现本部门信息系统与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互联共享。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阻碍执行,不得违规收取手续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妨碍执行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外,可以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对拒不履行判决和干扰、阻碍、抗拒执行的党政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视情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并予以通报。

各新闻单位和法制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要加强舆论监督,营造以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舆论氛围,对抗拒、阻碍人民法院执行或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要予以曝光。

公安、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已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对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当地公安、检察机关要紧密配合、快速处置,对因不履行法定职责酿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9]

(七)加强法院自身建设

一是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让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使执行工作更有保障。二是妥善处理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在审判实务中,既要依法裁判,体现判决的公正性,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可操作性。尤其是大量的民事诉讼案件,审判法官既要裁判严密,又要多做一些艰苦的法庭调解工作,尽可能地减少后续执行的难度。三是不断深化执行工作改革。要继续抓好案件流程管理、执行公开、裁执分离等改革措施,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要继续完善执行工作考核机制,将执行结案率、标的到位率同执行法

[10]官的考评、奖惩紧密挂钩。四是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要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操作性强、富有成效的执行方法,着力提高执行案件的结案率和执行款的到位率,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努力改善执行装备、执行条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的办案效率。五是进一步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着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改进思想工作作风,严守执行纪律,保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杜绝懈怠执行现象,杜绝 “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要努力加强业务建设,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法院执行人员的办案水平和工作能力。[11]

(八)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上克服执行难问题

1、要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构建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执行积案的长效机制。

2、要进一步健全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确定重点

措施,确保法院对案件的执行。

3、对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要定期通报,对相关部门的 配合要明确责任,实行对领导追究责任制度。

4、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以法院为主,各部门共同

关心和支持执行工作,对于工作中发现的法律手续、程序等方面的问题应进行思考和总结,为完善执行工作管理的长效机制作好基础数据准备。

5、要提高标准、严格要求,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思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打好坚实基础。

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看,执行难无疑是法治建设进程中某一阶段的特有历史现象。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思想意识、道德水准、文化传统以及体制、机制等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理念先行,必须长期坚持学习实践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有利于实现建设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的法治理念,摒弃与法治目标相悖、短期、近视的行为,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必须找准突破口,从解决体制、制度、机制等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根本性问题入手,依法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必须使法院系统内外的力量积极联动,形成合力,明确目标,坚定信心,坚持不懈。只有这样那个执行难问题才会会得到妥善解决。[12]

注释: [1] 孙小虹,“克服执行难问题是社会系统工程”,载《人 民日报》1999年3月10日.[2] 贺卫方,“又执行难见”,载《工人日报》1998年7月10日.[3] 刘清元,《“执行难”现象的探究》,兰州学刊2000(4).[4] 梁红照 《论我国强制执行财产调查制度的建立和完 善》载《强制执行与参考》总第10集.[5]李政、杨惠玲,《从“执行准”透视执行程序之立法

6.执行难问题 篇六

【内容摘要】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然而,法院执行难却一直困扰着司法界,其危害是巨大的。基于上述情况,本文旨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一些探讨。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而且有些案件由于长期得不到执行,一方面给申请人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人民法院人、财、物的消耗,给人民法院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究其原因,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主观因素,也有法院外部的客观因素。

【关键词】民事执行现状危害性原因解决方法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一般来说,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其自觉执行案件在整个民事执行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应越大。然而,就我国目前的民事执行现状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另一方面,国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损害。

(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对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低下而受到损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四,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

(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自然人或法人的经济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债权人,又可能

是债务人。如果他作为债权人的 权利得不到保护,就很难指望他会心悦诚服的承担债务人的义务,于是赖债就会向传染病一样很快蔓延,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一)执行立法滞后

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开展。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条文仅有三十多条,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导致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规定的少且原则性的多,确定性的内容少,对一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对执行当事人,协助执行人和执行程序一些环节上缺乏法律约束力,对干涉、阻挠、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处罚措施,对执行措施,执行方式,执行期限,申请人举证,执行协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完善。

总的来说,现行的执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没有认识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关的执行规范还不能满足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较完善的强制执行法!而多年来,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程序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执行规范的完善。尽管现在有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仍未改变内容过于概括,原则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状况,立法滞后是造成执行难的不可忽视的原因。

(二)法律意识单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

突出表现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采取拖、赖、躲、逃等手段违法阻碍、抗拒执行;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无视法律尊严,有的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对执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毁损执行公务车辆等。

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

我国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法治自古弱于人治。而且地方党政机关为了提高自己的政绩,对那些属于地方政府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的骨干企业给予重点保护,所以常常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预司法执行工作。

(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当前我国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法院隶属于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直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在用人方面应经其核准同意,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直接拨与,在财物上受制约,地方法院还不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执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确实很难摆脱地方和部门的干扰。而且区域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当地的经济状况与其利益直接相关,也与当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当地领导也自然要维护当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于是不可能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案件的执行直接涉及财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门缺乏全全局观念,往往为了避免损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从维护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出发,对法院执行工作设置种种障碍,这些都阻挠执行工作的正常发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1、执行体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执行工作

发展之始,就没有形成一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体制。其内部没有形成分权制约机制,外部没有形成整体合力,执行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行难现象的发生。具体表现在:第一,执行机构和审判机构权责划分不明确而相互扯皮、引起争端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还存在“重审轻执”的现象;第二,执行机构内部的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三种权能,往往是由同一执行员统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第三,横向的同级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协调不够,相互牵制的情况经常发生;第四,纵向的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监督制约乏力、集中统一不够。

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审判,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案件堆积,少数执行人员无暇顾及,当事人权利迟迟得不到法院的强制保护。同时在执行工作岗位上,执行人员法律知识不熟,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往往简单地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账,这是一种普遍的错误观念。执行干警综合素质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客观要求,也造成了当今的执行难。

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

众所周知,法院办案大量的时间集中在审理,执行的期限应当比审理的期限短,当事人才没有失落感。而现在,许多案件法院都是采用简易程序的,采用三个月(简易程序)审理完毕的案件,却需要六个月才会执行完毕,明显加重了当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方法

(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

当事人可以通过公开悬赏的方式,借助社会的力量,通过合法的途径使判决确定的权利得到实现。具体方法有以下两种:第一,悬赏他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第二,悬赏他人居中进行调解,说服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挥霍财物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和9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提出或申请,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做出强制性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做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去申请执行及收取执行款。根据《试行规定》第18条和22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别人代为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及代为其收取执行款。这样当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琐、复杂的执行程序。当事人可借助司法机关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绳之于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和《刑法》第313条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发觉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机而拒不执行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对已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立案侦查,并给予刑罚处置。

(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

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无论是法院内的因素,还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规范层次上都有反映。要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从立法的理念上去考虑。强制执行立法的滞后已经引起了理论界、司法实际部门与国家立法机关的重视。强制执行法的改革完善应当以解决实践中的“执行难”为其出发点。

我国应制定一部统一的强制执行法,规定审执分立,对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法律地位、执行机构体制的建立、执行原则、执行范围、执行管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费用的负担、协助执行义务以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着重从下两个方面人手:第一,不断加强执行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提高干

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摈弃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构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开、强化监督、严格规范”的要求进行执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新的动力。完善执行立法,加快强制执行法的出台,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现行的执行立法已落后于执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应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为执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

依现行执行制度,执行案件没有期限,而在实务中,案件在一个人手里办,短则数月,长则数年,决定执行时间长短往往取决于外在因素的干预,也许领导过问或当事人反映就能及时执结,何种案件何时结案没有统一的标准,为了杜绝这一现象,执行程序必须对执行的过程规定明确的时限。

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执行难”也暴露出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为此,应建立执行工作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机制。我国目前的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在监督力度、标准、程序等方面规定都不具体、明确。如执行监督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依法监督,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但是立法上并没有对错误的种类、性质、怎样纠正已发生的错误等有关问题,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无权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这无疑是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部分人员和领导发生腐败,进而影响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须加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执行权的制约和监督。强制执行更接近行政行为,执行程序由于其强制性的特征而较少受到来自另一种公权力的干预,因此必须以强制执行救济制度来保护公民的权利。它不仅是受侵害人的一种权利,更是对执行机关的监督。

严密的内部制约机制也相当重要。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对执法队伍进行科学管理,严肃执行纪律,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将执行权分立行使,改变了过去执行权集于执行员一人的手中,易于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乱执行的行为。

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

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完善。由此看出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是密切联系的,充分运用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正确引导债权人主张权利,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给以后的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避免重复劳动,有效遏制各种逃债、躲债行为,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然而,现实是:在审判阶段,该做疏导工作的不做;该保全的不保全;该先予执行的不先予执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执行是下一阶段另一部门的任务为由,把案子甩在一边,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权威,从而错过了案件圆满解决的良好时机。

(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

审判方式改革取得丰硕成果,在举证的方式和责任分配方面,通过审判人员的指导得到较好发挥,对自己的主张,都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在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举证,有的当事人不理解,认为通过诉讼程序,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认,人民法院应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法律文书,强制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不再负有举证责任。认为执行中的调查取证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

走出不承担举证责任的误区,使其明确执行中的举证是一项重要义务,是实现自己权利的有力保障。

线人举报制,是针对那些人难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由法院在其经常活动的场所和知情人中发展线人,要求线人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状况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视其情况给予线人一定数量金钱奖励的制度。

执行公开可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执行权的运行过程有透明度。执行程序应该对这些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增加执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别是通过对敏感环节的公开,减少当事人因为对法院的不信任所产生的不接受执行结果、进而抱怨法院“空调白判”、“打法律白条”的情况,使当事人能及时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所遇到的困难以及法官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争取得到当事人乃至全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树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所谓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是指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报其所有的财产状况,包括动产、不动产、各种债权和其它财产权及其抵押情况等。

(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

多发挥私力救济的优势,完善诉讼保障制度,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保障当事人的基本合法权益。而我们知道,在民事案件当中,当事人采用诉讼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是基于对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但在现实当中法院并没有很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执行并不到位,判决书就成了一纸白条,得不到有效的执行。胜诉方不但为诉讼花去了大量的金钱,还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终落了个判决执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丧失殆尽。其实在现实当中,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但是为了获得程序上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为了获得实体上的权益。另一方面,应当完善我国诉讼费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诉讼费用保障制度。当前我国诉讼费用一般都在案件审判前收取,执行费用在法院施行执行程序前收取。且费用收取又按诉讼标的收取,这是相当不合理的。我认为国家应该减少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收取或应在当事人的权益确实取得保障之后收取诉讼费用和执行费用。

五、结语

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关键则在于强制执行程序的完善与健全。只要我们根本转变“重审轻执”的观念,正确认识执行程序的价值,加强执行立法,健全执行机制,相信我们一定能够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执行工作必定会走出困境。总之,要克服执行难,必须处理好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充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建立和完善以“执行线人制度”为代表的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从而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江伟 《民事诉讼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2江伟 《民事诉讼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齐树结 马昌明 《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若干问题的探索》 高等教育出版社

4吴明童 田平安 《民事诉讼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执行难问题 篇七

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 一) 交通事故中双方都有过失, 都是受害人, 但车主或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较大

事故一旦致残致死, 判决赔偿数额少则二三十万, 多则五六十万。绝大部分判决确定的义务, 造成义务人客观上难以按判决履行且易造成双方当事人的对立, 义务人对法院判决和权利人充满不安、不满、对立和抵触, 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一些案件的赔偿标的大大超过被执行人的承受范围, 使其产生无法全部履行的消极心理, 不积极履行义务, 消极面对执行。

( 二) 一次事故, 终身赔偿, 隐匿行踪, 逃避执行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 一部分被执行人为实际的车辆所有人, 另一部分被执行人则是车主雇佣的司机等。事故发生后, 申请执行方与被执行方往往都造成了不同程度损伤, 双方均有人身损害, 车辆或其他财产亦均有毁损。往往被执行人既是致害人也是受害人, 而法院的判决基于客观法律事实, 依据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 注重法律效果, 而并不受当事人主观意愿的左右。一次过失发生交通事故, 对他人造成伤害且面临巨额赔偿, 导致自己成为终身赔偿的奴隶, 想到最终结果, 义务人干脆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方法, 干脆躲到外地打工, 逃避执行; 很多客运公司, 物流公司出事后特别是出大的交通事故后, 法定代表人四处流动, 只安排少数接待人员在公司应付, 有工作只是靠电话单线联系, 对权利人和执行人员一概谢绝造访。而法院穷尽了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法律手段后, 又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遇到这种情况, 法院很难或根本就无法执行下去。

( 三) 财产保全工作不及时、不到位

有些案件在审理中没有对义务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进行保全或者保全的方式不能保证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处置; 有的审判人员在审查移送执行案件时未及时将有利的执行线索附卷, 执行人员接到案件后, 只能根据判决书了解案情, 对被执行人的住址、财产情况、收入情况一无所知, 又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重新调查了解。

( 四) 部分肇事车辆无法执行且易贬值, 致使受害者损失难抵偿

相当一部分从事个体运输被执行人的车辆购买方式是分期付款, 出卖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 在订立合同时要求购买人确认车辆所有权在付清购车款之前仍由出卖人保留。一旦法院对肇事车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出卖方为了维护自身利益, 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主张车辆所有权, 导致法院无法对车辆强制执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 残疾车、电动自行车、农用车占有一定的比例。其残存价值本身就很低, 再经过漫长诉讼程序, 才能执行, 期间少则一月, 多则数月, 而被保全的车辆缺少保养, 导致使用价值降低。同时因事故车辆大多长期滞留在停车场, 欠下高额停车费, 导致车辆的实际价值降低, 而一些交通事故在处理时发生的停车费、施救费等费用接近甚至超过其本身实际价值。

( 五) 部分肇事车辆未购买保险

有些肇事车辆有证却无保险, 有的无牌证无保险, 导致受害者损失难向保险公司索赔。一些车辆无牌无证, 没有办理强制保险, 发生交通事故后, 没有三责险可以理赔。还有部分车主由于种种原因, 上一年的保险到期了, 而这一年的保险却未办理, 导致出现了保险空白期, 这些都导致案件无保险公司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 加大了案件执行难度。

( 六) 案多人少, 执行力量不足

近年来执行案件大量增多, 法院呈现案多人少的矛盾, 尤其在执行过程中法警的辅助执行明显不足, 执行法官既要当指挥员又要当战斗员, 影响执行效率。另申请执行人或知情人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线索时, 由于执行用车和执行人员紧缺, 通讯设备落后, 往往无法及时查找与被执行人谈话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延误执行时机, 而且对被执行人妨碍执行, 非法转移财产等行为难以取证, 不利于及时打击抗拒执行犯罪。

二、化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和建议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只有从根本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 才能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促进权利人及时实现权益, 维护社会秩序, 缓和社会矛盾。现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 一) 建议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提升车辆投保率

因通过保险得到赔偿可以很大程度上缓解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减轻赔偿义务方的经济压力, 也能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执行提供一定保障。故建议相关部门采取出台政策、加大宣传等措施, 尽力促进在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同时, 提高附加投保商业险的比例, 减少交通事故只能赔付交强险而加重当事人赔偿压力的风险, 还应采取措施杜绝出现保险空白期。

( 二) 执行中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工作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赔偿项目多、标的大, 而当事人普遍法律知识有限, 当其对法院裁判案件的程序、法律依据不是全面了解, 故常常认为法院判决不公, 但受经济能力等因素影响, 又不行使上诉权, 其自觉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主动性不高。执行法官应积极宣传法律, 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释明, 执行过程中保持公开透明, 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协定履行金额、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执行程序中不受损害。另, 受害方面临巨额赔偿判决, 往往期望较大而忽视了其作为申请执行人有义务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线索, 在执行无进展时, 也会表现对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满, 也需执行法官向其释明法律规定, 使其履行作为申请人的义务。

( 三) 做好双方当事人的引导工作, 尽力促进达成执行和解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方当事人期望快速执行到位, 另一方当事人认为赔偿过重, 千方百计躲避执行, 加之双方互相对立, 执行和解难度较大。在审判执行过程中, 根据案情, 应尽量加大协调力度, 多组织双方沟通, 做好双方的引导工作, 让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 了解各自处境, 促使他们互相体谅, 一方尽量降低赔偿数额, 另一方尽量及时履行义务, 力争缓和双方对立情绪, 争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四) 及时采取财产保全, 确保生效裁判得以执行

法院应不断完善立、审、执兼顾机制, 强化立案、审理、执行各阶段的配合, 立案审判此类案件时一并考虑执行, 使执行工作步入了良性循环, 缓解执行难题。在受案审理时做好做风险告知工作及释明诉讼保全的法律规定, 一方面让当事人运用诉讼保全来维护自己的胜诉后利益; 另一方面法院在审理阶段应注意核查被告的财产状况并对其相关财产及时应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防止赔偿义务人在诉讼中或判决后隐匿、转移财产, 为执行打下基础。审理部门所作判决不仅要考虑法律效果, 还应通过判决分期偿还等方式优先考虑执行效果。

( 五) 参与配合交警部门的安全宣传工作

将典型案例制作成宣传画, 提高驾驶员对交通事故人身危险性和财产损失高额赔偿规定的认识,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放生。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因一方或双方存在违章行为而引发的, 这反映出当事人的安全意识淡薄, 对交通事故危害后果的认识不足。通过宣传, 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使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总量得以控制甚至下降, 以缓解执行压力, 降低执行难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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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季金华.司法权威的结构解析[J].学习与探索, 2002 (5) :41.

[3]孙忠志, 范向阳.执行与审判的界限[J].人民司法, 2005 (9) :91.

[4]沈德咏, 张根大.中国强制执行制度改革——理论研究与实践总结[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8:47.

8.执行网破解执行难 篇八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不再是法院独家独唱,而是全社会齐声合唱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奉贤区人民法院院长席建声的一番话,道出了这几年来奉贤法院从自行“发力”转为向社会“借力”,借用社会力量协助法院执行而取得成效的由衷之情。

让民生案件得到最大力度执结

据奉贤法院分管院长张汇介绍,去年,奉贤区为了强化协助执行工作力量,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网络。

所谓横向,即由区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及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工商局、区劳动保障局、区民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还有各大银行及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所谓纵向,即由各镇、开发区、村(居)委组成,设立协助执行工作网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聘请了全区370多名村(居)委调解主任为协助执行联络员,从而形成了由法院主办,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执行工作大格局。

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协助执行工作网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区内的协助执行工作进行部署、监督、检查,统一协调解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为了确保这项工作持续有效地开展,奉贤区综治委将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的建设纳入了年度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对各成员单位在协助执行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效,通过指标量化,作为该单位社会综合治理工作考核的一块内容。

3年前,家住奉城镇的王某驾车时将人撞成重伤,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王某承担赔偿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10多万元后,王某迟迟不履行,人又失去踪影,申请人只得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奉城司法所了解到,王某经济状况尚可,有一定的收入,其在奉城镇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外,在老家还有一幢住宅。鉴于王某有支付赔偿款能力,法院随即查封了这套商品房,并予以公告,限期将该房进行评估、拍卖。

王某获悉后,就到法院和区有关部门大哭大闹,扬言要自杀。为了防止事态恶化,法院及时与奉城司法所联系,要求给予协助执行。奉城司法所对此十分重视,立即启动了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由该所的一名司法员与王某所在村的调解主任负责协助法院执行。他们多次上门找王某及其丈夫谈话,耐心细致地对他们进行利弊分析,明确指出,法院执行是一道严肃的法律程序,强行阻挠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要求王某一家配合法院执行。同时,他们还告诉对方,如果能主动支付赔偿款,就可省去强制执行所需的费用。通过法、理、情三管齐下的反复劝导,王某及家人最终回心转意,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前不久,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有司法员及村调解主任参与,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进行了协商,最后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分期支付赔偿款,一起将激化的纠纷,通过协助执行工作网络成员的及时参与,被及时化解。

在奉贤有一大优势,即率先在全市建立各镇、开发区司法所。

本着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各镇、开发区的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办公室被设立在所在地的司法所,由该所的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司法所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平台,将各村(居)委会的调解主任作为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的联络员,发挥其熟悉当地的风土人情、知悉当地的人和事,了解当地人员财产和社会关系等优势,积极向法院提供线索、协助送达文书,共同缓解“执行难”。

法律的刚性决定了判决是以纠纷状态的法律判断为核心,而不是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为标准,因而造成部分当事人不能“心服口服”。对此,联络员在协助法院执行中善于发挥人民调解功能,通过提早介入、共同参与、案后回访,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法律的刚性相结合,做好当事人劝导说服工作,彻底化解纠纷,使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时得到执行,尤其是涉及当地“三养”案、工资款案、财产纠纷案及邻里纠纷案等民生案件,通过联络员的协助执行工作,能得到最大力度的执结。

快速平息群体性激化事件

民工工资的拖欠一直成为各级政府的一大棘手问题,尤其是临近年末,经营不善的企业关闭,老板卷款不知去向,几十名、上百名职工集体上访讨薪,容易引发群体性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有了这张网,维护一方平安就多了一道保护墙。”奉贤区金汇司法所党支部书记李春国深有体会地介绍说。协助执行工作网络的建立,开辟了执行直达车,能以最快速度尽最大努力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群体性事件得以及时平息。

有一家注册在金汇镇的服装厂,因经营不善,欠下400多万元债务及14多万元职工工资,老板在今年5月突然消失。企业仅剩的一些机器设备因多个案件被其他法院查封,有些机器设备已被债权人哄抢。

80多名职工闻知后,情绪十分激烈,上访要求讨还劳动血汗钱。对此,法院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与区信访办、金汇镇司法所取得联系,研究制定了一套处理方案。

金汇镇司法所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为职工提供了法律援助,帮助他们收集资料,以最快速度办妥了劳动仲裁手续。

区劳动局开辟绿色通道,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迅速做出劳动仲裁裁定。

法院执行庭承办法官唐世奋放弃双休日,连续加班两天,通过金汇镇司法所、信访办同志的通力协助,对服装厂已被多家法院查封的缝纫机等设备进行了异地查封,将被查封的财产妥善安置到了安全地点,有效防止了财产被其他债务人哄抢遗失。

80多名职工的情绪在相关部门有条不紊、快速有效的工作中逐渐稳定下来,案件迅速进入到执行阶段。鉴于异地查封的部分财产,是该服装厂因其他债务纠纷被兄弟法院所查封。为了确保职工工资款优先执行,唐法官及时与兄弟法院进行了沟通,取得了对方理解和支持。随即,唐法官与高院取得联系。在高院的大力支持下,法院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就将评估、拍卖等一系列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使得这笔财产拍卖款很快就到位。80多名职工最终满意地拿到了被拖欠的工资款。

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对年迈体弱、身有残疾的弱势成员,是社会各界所关怀的群体。今年初,奉贤区政府专门下发了一份红头文件,即由区法院、区司法局与区残联联手,为残疾人建立了两大服务机构,开通了三大绿色通道。其中对残疾人申请执行案件,法院规定为上门办理申请执行手续,上门送执行款等。这些特殊规定,意味着涉及弱势群体维权案件,法院及其他有关部门必须畅通绿色通道,尽最大努力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身患多种疾病的王阿婆,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卧床。20多年前,产后的她不幸患上了肾炎,丈夫对她逐渐淡薄,情移她人,夫妻经常大吵大闹,感情日趋恶化。自1997年起,丈夫不念多年夫妻感情,置病妻躺在床上而不顾,在外借住一直不回家。期间,他三次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得以离婚。法院依法将丈夫名下股票账号内的资金余额和股票判给了被告王阿婆。

想到自己病残就被丈夫遗弃,王阿婆伤心及至。在离婚后不久,她病情加重住进了医院。住院治疗一年多后,花去了一大笔钱,病情不见好转。医生告之要换肾,但王阿婆身边已无钱,只有前夫名下的股票。

王阿婆在他人的指点下,将股票全部卖出,现金为14,000多元。当她坐着轮椅来到证券公司欲取钱时,被告之这笔钱只能由法院来办理领取手续,王阿婆便打电话向法院求助。

按法律程序,在法院判决王阿婆与丈夫离婚后的一年内,由其本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前夫名下的股票。不知情的王阿婆以为只要股票资金卡在手中,随时可以取钱,却不知申请执行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王阿婆甚是着急。

鉴于王阿婆年迈体弱,又急等这笔钱治病,奉贤区法院启动了绿色通道程序,决定特事特办,上门为老人办理执行案件。

当顾建春庭长与承办法官沈新章带着有关法律文书来到证券公司落实王阿婆的钱款事宜时,工作人员提出,法院要提取这笔钱,必须有股票资金卡的本人签字。然而,王阿婆的前夫离婚后就消失了,子女们曾多方寻找仍不见踪影。

执行法官急老人所急,主动与证券公司联系,向有关人员阐明法律规定,希望他们积极配合,协助执行。最终得到了这家公司的大力支持,在短短的一小时内工作人员全部办完取款手续。考虑到老人行动不便,执行法官在向分管领导汇报后,作为特例,帮助老人取出现金送到了她的手中。

近三年以来,奉贤区人民院共受理案件37565起,每年以10.9%的幅度递升;申请执行案件12127起,每年以18%的幅度递升,其中一些棘手执行案件更呈上升趋势。从去年下半年至今,法院共执结案件6001起,执结率为84.51% ,与往年同比上升了15.18%。

对此,奉贤区法院院长席建声认为:“这一成效的取得,得益于全区有一张协助执行工作网,各成员单位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使得执行工作取得了有力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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