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薪酬保障制度

2024-09-16

农民工薪酬保障制度(共8篇)

1.农民工薪酬保障制度 篇一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阿房宫

编制部门:西安阿房宫房建项目部财务部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日 期: 房建项目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梁俊丽

倪 静

辛亚飞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

西安阿房宫房建项目部民工

工资发放保障制度

一、目的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立规范的工程款拨付和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程序,维护工程建设主体的合法权益,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劳务纠纷,避免分包队伍负责人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二、范围

适用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西安阿房宫房建项目劳务人员工资的管理工作。

三、工作依据和条件

按照《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签订的分包合同的工资支付条款执行。

四、实施方法

1、准则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或扣克农民工工资问题,有效维护广大农民工工资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

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各级政府与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劳动合同的签订

项目部协作队伍在招用民工时,可通过劳务公司的途径,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

①项目部应制定内部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应根据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 本人,严禁发放给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项目部应建立民工记工考勤卡,编制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

②项目部要落实专人负责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工作,成立民工工资应急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让事态从源头上进行遏制。

4、农民工工资支付流程

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工作流程项目工程管理部项目财务资金部项目相关部门项目经理相关文档开始劳务人员出勤表编制申请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申请表评审劳务人员工资申请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申请表否审批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申请表是监督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备案备案记录表结束备注· 项目相关部门是指项目经营核算部、项目综合办公室、项目物资设备部。

5、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

①项目部及协作队伍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

投诉。

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③ 协作队伍项目经理把民工工资发放给班组长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协作队伍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

④若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项目部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立即派项目部处理拖欠民工工资的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到指定地点处理。已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未结清工账的,当场确定结清工账的期限、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

6、处罚措施

①凡到项目投诉,经协调及时解决的,对该协作队伍承包经理人处于2000元罚款。

②凡发生务工人员上访到上级建设、劳动等主管部门而责成公司进行解决的,对协作队伍承包项目经理人处于20000元罚款。③导致公司被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取消建筑工程施工资格而被清退的,对协作队伍项目承包经理人处于200000元以上的罚款。

7、项目财务资金部备案

项目财务资金部备案工资发放情况,将劳务人员出勤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申请表、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表存档。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安阿房宫房建项目部 2014年5月14日

2.农民工薪酬保障制度 篇二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民工总数达到2.3亿,其中进城务工农民工有1.3亿人。据前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5年的一项调查显示,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这部分人大都在效益较好的外资或大型国企就业,而且工龄较长。那些无雇主的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享有社会保障的数字就更低了。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08年底,全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为2416万人,仅占城镇就业农民工的17%。最新公布的《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调研报告》显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参加医疗保险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生育保险基本未参加。据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对甘肃省13个市政府所在地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工的一项调查显示:农民工没有购买保险的情况居多,94.38%的没有购买养老保险,89.66%没有购买医疗保险,96.74%没有购买失业保险,87.83%的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农民工如果发生工伤,17.06%的农民工所在单位提供全部医疗费用,14.70%的人所在单位提供大部分费用,12.52%的人所在单位提供小部分费用,24.86%的人所在单位不提供费用,还有30.85%的人不知道发生工伤时所在单位要提供医疗费用。除社会保险外,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也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农民工由于没有在输入地落户,享受不到最低生活保障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救助,在因失业、疾病、意外伤害生活陷入困境时,往往孤立无助。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成因分析

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既有体制缺位的问题,也有农民工自身就业特殊性的客观因素。

一是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导致参保困难。农民工大多数没有稳定工作。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农民工在一个单位工作1年以上的只占20%~30%。由于技能不高,又面对工资低、劳动强度大,且受到不平等对待,为寻找更好工作机会,多数人频繁流动。这一方面使社保经办的工作量倍增,另一方面使我国劳动力持续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处于绝对买方市场,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资本,农民工能够找到工作已经不容易,更谈不上社会保障要求。此外,高流动性还导致单位和本人都缺乏参保积极性,也给劳动保障部门缴费基数核定及监察执法等工作带来困难。

二是制度不健全。农民工“亦农亦工,非农非工”的特点致使其游离于现行的二元保障体系之外,一方面由于脱离了土地保障不能完全享受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另一方面又因为户籍身份的差异而不能完全融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此外,当前的社会保障系统门槛高、转移难,导致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影响了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三是用人单位怕参保增加人工成本,地方政府担心推进农民工参保会影响本地投资环境等因素,也迟滞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设。

四是法律法规因素。现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不完善,关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险的专门规则只有地方性和政策性规定,在全国性的立法中缺乏相应的明确规定。现行的农民工劳动管理法规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不能涵盖所有形式的农民工,致使许多用工单位钻了法律的空子,加大了农民工维权的难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归根结底是在新形势下重新调整国家、企业和农民工个人三者之间利益关系的重大问题,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应及早加以研究解决。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改革实践与启示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殊群体,由于身份的特殊(户籍在农村)造成了同工不同利、同城不同权的窘境,尤其在社会保障权益上难以融入当地社会主流,权利无处主张。近年来,随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得到了社会的重视,在一些地区出现了有益的探索。比较典型的模式有:

(一)综合保险型模式

是指将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多种风险放在一个制度框架下统一承办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比较典型的有上海、成都模式。上海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对农民工实行“一险三代”,即把农民工的工伤、养老、医疗作为一揽子保险进行统一保障;规定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按本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12.5%的缴费比率缴纳综合保险费,其中5%用于养老补贴;农民工连续缴费满一年,即可获得一份老年补助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5%;在男子60岁,女子50岁时,可凭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商业保险公司约定的机构领取老年补贴。

成都模式。在参保对象上,综合保险将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农民工都纳入了保障范围中,实现了对农民工的全覆盖。在费率上,综合保险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分别按农民工收入的14.5%、5.5%缴纳,该费率低于成都市城镇职工相应险种费率。综合保险费基,成都市实行费基选择:单位可根据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按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200%八个档次就近靠档。同时,政府还给予参保用人单位全年缴费基数总额4.5%的补贴。在待遇上,实行“一项交费享受五项待遇”,比较全面地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农民工可享受老年补贴、工伤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医疗个人账户和女职工生育补贴等待遇。工伤补偿按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按照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但报销基数与个人缴费基数挂钩。老年补贴,综合保险按缴费基数的8%为农民工建立老年补贴个人账户,与城镇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规模一致,并实行完全积累制。参保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一次性计发老年补贴。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保险关系还可转移接续。在综合保险的实际管理过程中,成都市引入商业保险运作方式,即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住院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二)独立型模式

是指将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等多种风险单独承办的一种社会保障方式。如北京,建立了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共同缴纳,以上一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用人单位缴纳19%,农民工本人缴纳7%至8%;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一定比例也记入个人账户,最终实现个人账户11%的比率;当农民工达到国家规定的养老年龄时可以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当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办理接续、转移手续,也可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企业)同意,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同时,从2004年9月1日起,把农民工纳入了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它规定:外地农民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按月缴纳保险金,其中1.8%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2%划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但是,农民工不建立个人账户,不计缴费年限,只有缴费才能享受相关待遇,即农民工离京,或用人单位停止了缴费,就不能享受北京市的医疗保险待遇。

从上述几个地方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是无论综合保险型还是独立型模式都将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对待,没能实质性地将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虽然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但目前农民工的保障依托的还是城市社会保障体系,一旦离开,所获保障大部分将停止)。因此,增强和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二是强制性是促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完善的必要手段。在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做得最好,究其原因是政府强制所有类型的企业都要无条件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强制所有的企业必须为所有的劳动者(包括农民工)缴纳法定的工伤保险费,无论综合保险型还是独立型模式都包括这一项目。可见,在社会保障还没有成为社会各界自觉行为时,一定的强制是必要的。

三是无论综合保险型还是独立型模式对农民工社保在不同地区间的续转做的都不够好。一方面是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强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于现有制度安排不当造成的。从实践探索来看,成都市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运转,部分解决了农民工社会保障转移难的问题,但社会保险采用商业化方式运作,只能是社会经济转型期的权宜之策,割裂了其与基本社会保险的关系,也影响社会保险的整体运行。上海市为农民工建立老年补贴个人账户,并实行完全积累制,打消了农民工的顾虑,在目前情况下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

四是农民工社会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土地保障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使农民工社会保障缺乏一定经济基础,进不能以土地保障换取城镇社会保障,退不能将已享受的城镇社会保障置换成农村社会保障。

五是无论综合保险型还是独立型模式,农民工保险费率都低于同城城镇职工相应险种费率,这在实践中照顾了各方利益且行之有效,在今后制度设计中应当允许各地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四、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建议

农民工社保难问题日益凸显。其中既有农民工就业状态不稳定造成参保难等客观原因,也有现行制度设计中“门槛高、难转移”等问题引发农民工对参保的信任危机,还有来自用人单位和地方政府等主观原因。而解决这一问题是一个与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都密切关联的长期的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现阶段应针对现有农民工群体内部的不同特征,分层次地建立适合农民工群体特点的、满足不同类型农民工需求的、易于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带有过渡性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待到时机成熟时再构建城乡统筹的一元化社会保障体系。

(一)规范和优化农民工的就业环境

这虽然不是直接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却是农民工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保障得以实现的基础。一是要严格执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的劳动关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监督,这是保障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前提。二是尽快建立农民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既是保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也增强了农民工抵御风险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社会保障的压力。三是尽量消除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政府相关部门自身应当废除对农民工不合理的就业限制,并积极倡导和监督企业取消对农民工不合理的就业限制,给农民工一个公平的就业机会。四是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积极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立法工作,依法加大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各种工资支付行为加以规范,研究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欠薪保障制度等。

(二)尽快实现工伤保险的全覆盖

农民工大多从事脏、累、险、重的工作,工伤发生率高。虽然政府强制所有企业都参加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工伤保险参加率并不高,农民工一旦发生工伤而没有参加保险将会立刻陷入困境。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尽快得到确立。建议将工伤保险不分城乡进行全国统筹,一是由于它缴费率低,企业可以承受;二是操作简单,全国统筹不存在技术问题。此外,要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在现实经济运行中找到低成本并切实可行的职业病鉴定和救助方式,杜绝类似农民工“开胸验肺”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为农民工提供可选择的医疗保障制度

一是农民工可选择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一方面是因为部分地区要求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工要考虑家庭的整体参保;另一方面部分农民工在生大病时也愿意回原籍医治。二是对工作相对稳定、有固定住所并将长期在城市工作的部分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的各种基本医疗保险。三是为不稳定就业农民工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在现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框架内,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水平低的特点,开展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着重保当期住院医疗;只建立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农民工一个年度内累计工作半年以上的,由用人单位缴费,农民工本人不缴费,费率一般控制在2%以下;没有单位或更换工作频繁的农民工可自己交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四是建立农民工社会医疗救助制度。由就业地政府出资,建立农民工社会救助基金。当农民工遭遇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风险而使生活陷入困境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性、一次性的应急救助。

(四)针对农民工所从事职业的特点及流动程度的差异,有区别地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

一是有雇主、职业相对稳定且有固定收入、流动性不大的农民工,可直接纳入当地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其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可以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执行。二是对无固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以设计过渡性的方案。实行统账结合,先建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费率要低于城镇标准(50%左右),缴费全部进入农民工个人账户,待时机成熟后再开展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可供查询,但不能提前支取,可异地续接。三是对进入城市从事经营性职业的自雇农民工则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保障制度安排。

目前,推进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关键是要建立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平台,使农民工能够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参加城镇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在条件转变时能够自由的转换。建议提高制度的统筹层次,尽早建立一个全国社保机构统一的业务操作平台,为全国性的账户转移提供制度支撑;对于跨区域转移的地方利益问题,由国家财政通过补贴的方式解决。同时,对转入城保或由城保退回农保的农民工,应该规定相应折算的具体办法。

摘要: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乏引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一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成因和改革实践的分析,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思考

参考文献

〔1〕陈洪权.我国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与政策选择〔J〕.中国集体经济,2007(2).

〔2〕杨翠迎,郭金丰.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运作的困境及其理论诠释〔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3).

〔3〕都阳,屈小博.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的模式及其理论评述.http://www.ccrs.org.cn.

〔4〕卢海元,卢敏.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做法、经验和制度前景.http://www.ngocn.org.

〔5〕曹阳.中国农村非农产业群体社会保障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 篇三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前言

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过程中,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日渐突出。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来到城市往往从事的是最辛苦、最劳累的工作,由于收入的有限,他们面对健康问题往往采用“小病靠抗,大病靠拖”,存在很多病看不起,药吃不起,院住不起的现象。在农村有农民可以参加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城镇有居民可以参加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和职工参加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但农民工由于户籍条件的限制的原因享受不到城镇的医疗保障,由于距离家乡太远享受不到新农合带来的优惠,农民工处在一种两不管的尴尬地带。因此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要如何将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到每一个个体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概述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概念与价值

研究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首先要对农民工与医疗保障制度的概念有所了解。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功成认为:“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的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①曾宪义、王利明认为:“医疗保障制度是指人们因生病或因公负伤需要治疗时,由国家或社会为其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及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②

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这一特殊的群体是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国情背景下涌现的。大量的农民工进入城市中从事着平凡而又伟大的工作,但却很难享受到这座城市主人的待遇。在务工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遭受健康问题的困扰,然而面对疾病,他们却很难和城镇居民一样具有医疗保障。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曾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③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利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理应得到政府和社会的保障。医疗保障制度具有保障和促进全体国民的健康状况,切实维护人们的健康利益的作用。医疗保障制度可以满足农民工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以及减轻因为个人经济困难等原因而造成的“看病贵”、“看病难”等社会问题。

(二)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进程

1.我国医疗保障四大体系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包括以下四种,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全国范围进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城镇职工得到了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但是城镇非从业居民却被排除在保障体系之外。国务院于2007年逐步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城镇形成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998年,农村医疗制度也进行改革,由原来的合作医疗制度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向改革發展。2003年起农村开始实施农村医疗救助制度,2005年开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行探索和试点。那些因为疾病而更加困难的低收入人群和本就生活艰辛的贫穷者,无力进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无法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对于这部分人去可以得到医疗救助

2.各大城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展

从本质上来说,农民工是属于新农合的参保范围的,但是由于农民工其特殊性,各地因地制宜,针对农民工有不同的做法。

(1)成都

2003年,在成都有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保险制度对农民工进行医疗保障。虽然具有缴费低,覆盖广的优点,但是其也有众多的不足,因此这种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就要被淘汰掉。

成都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于2010年11月出台《关于全域成都城乡同意户籍实现居民自由迁徙的意见》,这标志着成都向打破二元制的户籍限制,实现城乡医疗服务均等化目标迈出一大步。为了进一步维护农民工医疗保障权益,成都市后又出台了《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改革为全国各省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2)上海

2002年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极具地方特色的上海农民工综合保险模式的诞生。在上海农民工属于外来从业人员,可以得到综合保险的保障。“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由三部分组成其分别是住院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老年补贴保险”④。

2011年7月1日,随着上海市《社会保险法》的正式实施,以往的上海模式—上海市外来人员从业综合保险被新政策所取代。也就是说,上海市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并入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与上海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都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从单独针对农民工群体的外来从业人员保险到加入当地城镇职工保险,这说明上海市关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3)北京

2004年,北京市出台《北京市外地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将在北京市外地农民工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截止2006年底,约有26.2万外地农民工参加了北京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⑤此办法采用“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农民工的日常小病门诊不能优惠报销,农民工再此制度上得到的福利并不高。

北京市2012年也出台法律政策,将北京市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轨,这意味着在北京工作的农民工也可以享受和城镇职工同样的医保待遇。

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说明对于农民工群体的重视,就各地法律文件的陆续出台说明将农民工综合保险并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成为大的趋势。保障农民工进城后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保险待遇对于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各地政府出台新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总体是好的,说明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中,但要真正解决生活困苦的农民工医疗问题,还需厘清和有效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一)制度覆盖的范围

在上海、深圳、厦门、北京等大部分城市,农民工只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才能得到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保护。在上海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期间,允许无雇佣单位人员参保,这算覆盖面比较广的了。虽然如此,但是家政服务人员和按人才引进的人员依然被排除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之外。由此可见,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普及率还有待提高。

在上海的《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中指出参加“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这一规定使得农民工在享受到医疗保障时受到限制,农民工只有在医院门诊和一些定点的医药零售店才可以报销一部分医药费。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较长,工作强度较大,因此在受到一些疾病困扰的时候,往往都是自己熬熬就过去了。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在覆盖范围上不全面,在医疗保障的具体措施上也应该多方面进行实施。

(二)医保之间缺乏衔接制度

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可以参加新农合,但是农民工外出务工后,距离家乡路途遥远,如果产生健康问题再回家就医,很显然这是不现实的,因此只好加入当地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比如北京、上海、成都等)。如果农民工在家乡加入新农合,还在城市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双重参保加重农民工经济负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属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卫生行政系统,两者不属于统一管理体系。两者之间缺乏衔接和统筹机制,对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的农民工一旦转换身份回家从事农业活动,那么将不能将参加保险的年限转化到新农合中,造成其利益受损。而两面参保也有可能造成农民工城市、农村都领取保障金,造成不公平现象的产生。现在我国对于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制度,各个地方有其自己的法律政策,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障主体、筹资方式、缴费金额等都不尽相同。农民工离开这些城市到别的城市工作,那么农民工的医保无法继续,各城市缺乏衔接。

(三)农民工参保意识低

“据2007《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显示,中国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35岁以下在城务工的农民占到了农民工群体的79.1%。”⑥可见大部分的农民工外出务工时期处于人生的黄金时期,年轻力壮,大病住院率低。农民工缴纳较高的医疗保险费用却很受到这一制度的惠泽,这使得农民工产生不如不加入医疗保险制度的心里想法。农民工多从事一些劳动强度大基础性的体力劳动,缺乏法律知识,对于企业没有为自己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也很难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社会上也存在这一部分企业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规定,不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对于这种情况,多数农民工因为保住工作的原因而放弃了参保的诉求。对于这些法律知识缺乏的农民工以及处于过渡期的农民工可能不会参保,部分农民工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失。

三、农民工医疗保障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是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一方面由于农民工主体特殊性及其行业的流动性,另一方面也是制度缺失,相关立法不完善及缺乏制度保障造成的。

(一)农民工缺乏保障权

在经济发展中,农村和城市已经存在很大的差距,在医疗保障水平,政府财政支出,保障力度,卫生资源等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城乡二元结构将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一级市场,另外一部分是二级市场。农民工进入城市由于户籍身份和观念上的原因,大多数都进入二级市场,二级劳动力市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不多,此时何谈医疗保障权益。农民工因为二元社会结构很难享受到相关社会保障。各地方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原則也是“低水平,广覆盖”,体现了农民工医疗保障的起点极低,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二)工作流动性导致参保难

农民工的工作经常变动,充满了不稳定性,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调查,在一个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农民工只占20%~30%。农民工因为没有一技之长,技能有限,对于一些劳动量大,工资不高还可能面对不公平对待的工作,自然想要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这样许多农民工就处于不断的流动状态。我国的劳动力资源丰富,供大于求,农民工也没有与用人单位讨价还价的资本,农民工找到工作就很不容易了,很难再有勇气去和单位谈社会保障的要求。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也导致其对于参保热情不高,导致自己的权益很难维护。

(三)相关制度不完善

现在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规则只有政策性和地方性的法律规定,在全国性的法律中并没有相对应的明确规定。地方性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覆盖面窄不能涵盖所有的农民工且保障水平较低。在具体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在法律空白地方大做文章,打法律擦边球,侵害农民工权益,也加大了农民工维权的难度。法律政策的不完善还体现在,没有根据农民工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在缴费、医疗消费上区别对待。同样的病情治疗在城市和在乡村医疗费用的花费差距悬殊。在城市较高的医疗费用使农民工能不去医院就不去医院,间接损害了农民工的保障权。目前,专门针对农民工优惠的医疗政策过少,农民工从偏远的农村进入城市务工,收入大多数低于城市职工平均收入,因此在医院医疗消费时很难承受起。“有59.3%的人没有选择花钱治病,而是选择凭借年纪轻而硬挺着。”⑦因此,尽快出台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四、健全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建议

我国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农民工主体的特殊性,在实际中面临一定问题,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健全。

(一)建立医疗保障的对接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相信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各自为政的法律规定会很快走向统一。近两年一些试点城市关于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方向都是将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并轨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这种做法也不是毫无理由的,这些新的法律政策具有过渡性质,符合农民工的特点与需求,为接下来各地方新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方向和借鉴意义,也为下阶段能够形成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提供了经验。

现阶段各地方应该既要思考已经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农民工返回农村如何与新农合制度的对接,也要考虑到不同城镇之间农民工转移伴随着医疗保障金的转移和医保时间的续接问题。对于这两个问题,我认为可以有劳动保障部门主导专门针对农民工建立一个农民工医疗保障信息库。信息库中有农民工的参保年限、参保城市、缴纳金额等信息,这个信息库各城市可以共享。不仅城市间可以互相转换,不同的医保之间也可以互相对接,这样农民工就可以自由的流动,保障了农民工的权益。

(二)推行不同种类的医疗保障制度

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劳动力也有其特殊性,每一类农民工的需求也不一样。对于那些有固定工作,在城市有稳定居所和稳定的工作收入的农民工就应该加入现在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而不能搞一些临时的医疗保险,加大医疗成本。对于那些在农忙时间从事农业活动,只在农闲时间才进入城市务工,仍以农村为生活重心的农民工应加入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这样在受到健康问题困扰时可以免除后顾之忧,还可以增加收入,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而那些在流动性强的农民工,在城市之间飘荡,没有固定的工作、住所、收入,本身就处于一个弱势地位。若没有一套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保护,一旦遇到疾病困扰会造成很严重的后果。对于这部分农民工我们认为可以建立一个流动医保制度,就是在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另外开设一个医保账户,这个账户只能存钱不能取钱。这个帐号可以跟随农民工转移,随着工作的转变,城市的变化,帐号也随着农民工移动。到了另外一座城市,可以继续参加该城市的医疗保障,相关主体继续缴费,可以保障医疗保障的不间断。这样极大的便利了农民工換新工作,到新城市,还省去了频繁参保退保的繁琐手续。

(三)建立农民工医疗定点服务机构

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高,尽管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但是如果医疗单位的医疗服务过高,保险保障水平有限,将会直接降低农民工的参保积极性。政府可以根据农民工的分布情况选取几家医院作为农民工定点服务机构。这样可以有效便利农民工的看病问题,使农民工有病可以得到及时的医治,并将医药费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轻了农民工看病贵的经济负担。政府也可以加大对这部分医院的资金投入,也便于进行管理监督。这种做法也可以合理的引导农民工就医流向,增强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思,加大农民工保障力度。在上海的安国医院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上海安国医院是河南农民工在上海直接报销人数最多的一家医院,这家医院是非营利性质的医院。这家医院的存在为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方面提供了很好的解决方向,农民工可以在类似医院进行治疗并且直接报销。有利于解决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权益,有利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五、结语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⑧因此我国应该以上海、广州、成都等地区将农民工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做法为借鉴,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文件,在全国范围内使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医疗保障权有法可依,为农民工医疗保障提供法律支持。

尽管现在我国的医疗保障制度的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但我相信在各方的努力下,不断的探索和研究,最终会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的社会”。

注释:

①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和社会保障》,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2年第8期,第22页

②曾宪义,王利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23页

③美国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信春鹰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第l页

④刘传江,徐建玲.《中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23页

⑤刘骏.《2009年北京市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⑥李文坛.《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出路和问题研究》,载于《法治与社会》,2009年7月版,第62页

⑦燕生.《社会保障的起源、发展与道路选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7l页

参考文献:

[1]曾宪义,王利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2]李文坛.《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出路及问题研究》,载于《法治与社会》,2009年7月

[3]郑功成,鲁全.《农民工疾病与医疗保障》,www.china.com.cn,2007年6月

[4]杜静静.《农民工大病统筹医疗保险政策分析—以济南市为例》,载于甘肃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9月

[5]张莉,裴劲松.《加强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载于《生产力研究》,2009年08月

[6]康彩霞,王宏.《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探讨》,载于《价值工程》,2010年11月

[7]秦麒瑞.《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的完善》,载于《农村经济》,2011年6月

[8]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北京言实出版社,2006年4月

[11]洪学英.《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载于《经济合作与科技》,2006年6月

[12]李林霞.《新医改背景下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衔接》,载于《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

作者简介:

冯洋,嘉兴学院文法学院10级法学学生,现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指导教师:刘锦城,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4.农民工薪酬保障制度 篇四

一、为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办法使用于福海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施工单位。

三、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为防止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由建设施工单位按一定比例预先向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减少、免、缓缴工资保证金,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或挪作他用。

四、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已支付工程款。

五、施工单位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今后,仍应按标准正常致富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已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在用工期间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经公路执行办调查确认并批准后,方可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六、在工程建设期间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农村公路执行办查实,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2、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3、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4、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5、其他情形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

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合同款的5%-10%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八、施工单位每季度向农村公路执行办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告表。

九、工程项目竣工前,由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持工资支付报告表和竣工备案报告,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

证金申请。项目执行办去人无拖欠后出具相关证明,银行季候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十、施工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你连带经济责任。

十二、农民工工资按以下办法支付:

1、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发放并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2、农民工用工不足一个月的,用工结束后应及时结付工资。

十三、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先发生活费,工程结算后再付工资的违法支付方式。

5.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篇五

华南农业大学 黄振超

《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一书是由重庆科技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教师、民建重庆市九龙坡区会员陈亚东历时3年完成的巨著。

众所周知,最近几年的时政热点一直聚焦在“农”身上,这让我们这些农业大学的学生情何以堪。而这本书以我国西部唯一的直辖市——重庆为背景,针对近年来农民失地严重的现象进行专题研究。

回溯国际资本主义历史,结合马克思对“圈地运动”的评价,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离不开土地农转非和人口农转非,但我们值得沉思的是,农转非就一定要以伤害农民的利益为代价吗? 我们完全没有必要像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以野蛮暴力的方式强制剥夺农民土地,必须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最近在各地出现的强拆事件一再对我们提出警告:伤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做法是铤而走险的。

从本书的观点来看,失地农民的大量产生,必然会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进而危害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快城市化建设,维护失地农民利益。从古至今,中国农民最大的愿望就是拥有自己的土地,然而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却并未明确什么人才是属于农民集体,一直严重挫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陈老师在此书说到,我们应立法明确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回归中国几千年来历代统治者实行的土地私有制,或许我们可以避免“公地悲剧”的上演。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为加快工业化进程,一度伤害农民利益以支持工业发展。如今国家工业迅速发展,农业却止步不前,并且大量失地农民涌现。因此我们应完善土地补偿制度,给予失地农民“充分、及时、有效”的土地补偿。在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中,必须重点做好社会保障的核心——社会养老保险。另一方面,中国农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一旦他们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便也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因此,必须加强对有劳动能力的部分失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城市文明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同时,政府应重点关注失地农民再就业,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农民工法律咨询所等。

6.土地利用制度改革与农民权益保障 篇六

马晓河

在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民的土地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农民没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权、收益权。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民的大量土地“被交易”和收益“被分配”了。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保障农民对土地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

从60年农村制度变迁看,我国土地利用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一是在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实行了土地改革,通过“打土豪分田地”,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土地个人私有制;二是20世纪50年代中期,通过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将农民土地个人私有制改造为土地集体所有制;三是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将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给农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体制。

谨防出现“三无”农民

同第二次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相比,改革开放以来的土地制度变迁基本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促进了农村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在现有的土地制度安排下,农民的土地权利仍然不能得到充分体现,农民还没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权、收益权。在土地的征占用方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通过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后才能进入一级市场,农民虽然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由于土地的集体所有权被虚化,农民人人都是所有者,但人人实际上都不是所有者。在此情况下,农民和农村集体组织不是农村集体土地市场交易的主体,根本无法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因此,土地卖给谁,价格是多少,收益如何分配,完全不由农民说了算。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农民的大量土地“被交易”和收益“被分配”了。在土地的征占用过程中,国家征地范围过宽,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对失地农

民安置人数过少,土地收益大部分流入各级政府和开发商手中,农民所得只有很少一部分;另外,由于土地开发增值利益的极大诱惑,许多地方还出现了先占后批、少批多占、不批乱占土地的现象。这样的结果是,大量农民失地后,一方面在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阻碍下难以顺利转化为市民,另一方面又难以获得应有的土地损失补偿,导致这部分人变成真正的“三无农民”(“三无”是指无地、无业、无社会保障)。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宅基地及地上资产不能跨社区交易,承包地以及宅基地也不能抵押,一些地方乡镇政府和村集体组织违背农民意愿,随意变更甚至撤销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为了招商引资还强制推行土地流转。在近几年的“增减挂钩”试点中,一些地区任意扩大试点范围,超额使用“增减挂钩”试点面积,还有的地区忽视农民意愿,以损害农民权益搞“增减挂钩”。所有这些都侵害了农民应有的土地权利。

不同的改革主张

面对当前农村土地征占用和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各界提出了不同的改革主张:有国有化主张的,有私有化主张的,也有主张保持现有土地集体所有产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

不少主张国有化的研究者认为,土地所有权收归国有,并使土地所有权纯粹形式化,在此产权架构下实行“国有民营”,明确界定土地所有者和土地经营者的不同权益。他们认为,实行土地国有民营,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兼并,使耕者有其田;还可以为国土统一整治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在土地国有民营制度下,只要土地租赁期限长,经营者就不会因为没有土地所有权而在经营上受到限制。主张土地私有化的人认为,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私有制在世界历史上并没有影响工业化和国家现代化建设,也没有造成农村的动荡。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都是实行了土地私有化的国家,而恰恰是曾经实行土

地公有制的国家,经济社会都曾经出现过动荡。回顾中国历史,土地私有制也是中国社会发展的主流。土地私有化会加剧贫富分化、造成社会不安定的说法是不合解决学逻辑的。如果土地私有化了,农民将成为自由民,若农民要弃农进城或从事他业,可以卖掉土地,不但是一笔收入,而且也是一笔资本,因此他进城时就是有钱人,而不是盲流。土地私有化不但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而且对减少社会纠纷、安定社会、稳定地方财政也有重要意义。

主张保持现有土地集体所有产权不变的人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已经实行了很长时间,若改为私有,不仅受到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刚性制约,而且即使实行了土地私有,也无法有效解决当前土地经营中存在的诸多难题。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土地改革必须进一步强化农民的土地权利,赋予农民明确的、永久的、完整的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利用制度改革重点

作者持有另外一种观点,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保障农民对土地享有更加充分的权利。尽管现有法律法规和文件政策对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了许多改进,但在土地征占用、土地流转、宅基地及其房产等方面还留下需要改革探索的空间。今后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土地利用制度改革应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展开:

一是改革土地征占用办法。严格界定、区分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用地界限,一方面要不断缩小公益性征地范围,将那些本该是非公益性并具有明显盈利性质的土地坚决划出剔除公益性范围;另一方面公益性征地也要尊重农民意愿,按市场价格补偿农民。不能打着公益性用地的旗号,人为压低土地补偿价格,以牺牲弱势群体——农民的利益搞建设。为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应初步放开土地交易市场,培育多元化的市场主体,要将农民逐渐培育为土地市场交易的重要主体之

一。积极探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参与土地市场交易的办法,农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并不必须都要变更为国有土地,经批准农业用地也可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城镇土地交易市场。无论是公益性还是非公益性土地交易产生的收益应按市场原则进行分配。要充分尊重农民对土地的收益权,不管是农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还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城镇土地市场参与交易,必须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机制。

二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流转政策。随着农村劳动力和人口大量流向城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既要允许也应鼓励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在完善荒地、林地使用权抵押制度的基础上,还要探索耕地、草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办法,允许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将极大地提高农村土地的价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获得银行贷款,能增加对土地的长期投资,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要严禁一些地区利用各种形式强迫农民流转土地,并侵蚀土地流转收益。即使是已经进城落户的农民工,也不能强制收回他们的承包土地,一定要按市场办法在自愿原则下鼓励他们转让出承包土地。

三是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随着农村人口的减少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对农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的基础上,可考虑从法律上实行农村宅基地私有化,并允许农村宅基地及其建筑物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出租、互换、继承、抵押等,使农村宅基地及其建筑物真正市场化。实现农村宅基地及其建筑物的市场化,如果农民进城就业,就可以依法将自己的房产及其宅基地卖掉,获得一笔资金,将其作为进城的资本,在城市购买房产,拉动城市经济发展。当前各地正在进行的土地“增减挂钩”和“并村上楼”,实质上是地方政府借用公共权力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一种变相侵蚀,其目的就是牺牲农村集体利益和农民利益,以保证地方政府在“增减挂钩”中利益最大化。

7.农民工薪酬保障制度 篇七

1 广东模式分析

1.1 主要特点

(1) 不另设专门的制度, 而是将外来劳务人员直接纳入基本社会保险体系, 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三项基本社会保险, 但不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2) 在具体项目的缴费率、缴费基数和待遇享受上与城镇职工有差别。以郑州市为例, 在养老保险方面, 就业的农民工将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 享受同等待遇的养老保险。目前国有、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的缴费比例为31%, 其中单位缴 23%, 个人缴 8%;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为18%, 其中单位缴 10%, 个人缴 8%。

(3) 允许农民工享受养老待遇, 并且针对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 出台了个人帐户的可转移性和一次性提取的相关规定。农民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缴费未满15年的农民工,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 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资金全部转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 一次性退给本人。

(4) 缴费周期为 1 个月。单位和被保险人必须按规定的缴费工资和缴费比例, 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1.2 对广东模式的评价

(1) 广东模式的优点。

①广东模式中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有利于加快我国的城乡一体化进程, 有助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统一。

②用人单位雇用本地员工和外地员工时的社会保险负担相差不大, 既有利于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也有利于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③外来劳务工辞工返乡时, 其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金全部转回其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当地没有社保机构的, 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退给本人, 但只转移或退还个人账户部分。

(2) 广东模式的弊端。

①费率偏高, 加重了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的负担。

以郑州市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为例, 企业要为农民工每人每年缴纳330元医疗保险费用。企业为农民工社会保险缴费总额高达职工工资的 34%以上;根据广州市的社保政策, 企业每个月需为每位职工缴纳 200 多元的保费, 职工个人每月缴纳的各项保费之和达 100 多元, 这对于很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农民工个人来说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②社会保障项目不全。

在广东模式中, 和城镇职工可以享受5项保险相比, 农民工只可以享受到工伤、疾病和养老三项保险待遇, 而养老保险的领取也要以15年的缴纳期限作为基础, 让农民工很难知道自己有多少权益, 能享受多少待遇, 因此, 农民工对自己能否真正享受社会保障缺乏信任。

③较长的缴费期与农民工的高频率流动之间存在矛盾, 退保情况比较突出。

农民工频繁的流动很难累计打工 15年之久, 农民工离开打工地之后, 大多选择退保。以深圳市为例, 深圳市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外来工总数大概 50 万左右, 每年退保的人数则高达 12 万以上, 深圳宝安区沙井社保站曾出现过一天有 600 多名农民工排队退保的场面。

2 上海模式分析

2.1 主要特征

(1) 上海市为外来从业人员建立了专门的综合保险制度, 而不是让其直接参加上海户籍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2002年7月, 上海市发布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又对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在实际操作中, 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和支付。大病医疗和工伤保险委托平安公司承办, 老年补贴则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理。

(2) 保障项目上, 实行“三险一补”的综合保险政策。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包括工伤 (或者意外伤害) 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老年补贴 (养老保险) 三项目。其次, 在医疗保险项目中补偿有日常医药费补贴待遇。

(3) 单位责任, 低缴费率。与本市居民的社会保险相比, 综合保险是低标准的:保险项目只也括外来从业人员最需要的三个险种 (工伤、医疗和养老) , 没有失业和生育保险;综合保险的缴费基数只有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比本市居民的缴费比例低, 只有12.5%远远低于本市居民45% (养老+医疗+工伤) , 由于缴费比例低, 综合保险中除工伤保险待遇与市民相同外, 养老待遇大大低于本市居民, 医疗待遇只有住院保险待遇, 而且缴费时间短 (1年以内) 的人员其住院保险支付的封顶线要打折扣。

(4) 缴费周期为3个月。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以3个月为一个缴费周期, 每次缴纳三个月的综合保险费。这样, 1 年缴4次即可, 减少了企业缴费的工作量。

(5) 待遇基本上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在鉴定后一次性支付, 医疗待遇出院后一次性支付, 老年补贴在男到达60周岁、女到达50周岁后一次性支付。

2.2 对上海模式的评价

(1) 上海模式的优点。

①低缴费水平有助于降低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的进入障碍。

综合保险三个项目的缴费水平 (12.5%) 大大低于户籍职工三项保险的缴费水平 (45%) , 缴费基数也低一些 (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较低的缴费水平、缴费基数容易吸引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综合保险, 有助于减弱用人单位和个人不愿或逃避参保的动机。

②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

综合保险中的养老补贴采取一年一份的办法计发, 只要缴费满1年就可获得一份养老补贴, 没有像户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那样设置了较长 (15年) 的最低缴费年限, 这样的计发办法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累计缴费年限相对较短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权益。 (可取之处)

③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和运作的效率较高。

商业保险公司管理和运作综合保险, 一方面能够提高保险基金的运营效率, 商业保险公司能够对保险基金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 有利于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公司拥有覆盖全国的机构网络, 农民工达到退休年龄回到家乡, 可以从当地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直接领取养老补贴, 从而能够有效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险转移的难题。

(2) 上海模式的弊端。

①为农民工单独建立一个社会保障制度, 不利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体化。

综合保险中的养老补贴按一年一份计发虽能够保护农民工的保障权益, 但同时却不是合格的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水平低、不能化解长寿风险) , 不能提供可靠的养老保障;住院医疗保险仅保障当期的医疗待遇, 却不承诺其将来年老时的医疗待遇。随着户籍管理的松动, 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长期生活和工作在城市, 成为正式的城市居民, 仅仅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的短期保障问题, 是一种短视的行为。

②养老补贴待遇标准偏低, 一次性支付, 难以防范老年生活风险。

养老补贴标准为职工平均工资的7%, 但仍然只能直接累加计算, 没有长期积累的利息, 几十年之后退休时的养老待遇十分有限。以上海市2005年平均工资26000元计算, 农民工在上海累计工作满15年, 其一次性领取的养老补贴总额仅为16000元, 对15年后的物价和工资水平来说, 这样的养老收入难以为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老年生活提供保障。

③商业化管理引发的信誉和权益分配问题。

虽然实行社会保障基金商业化管理有效率高的优势, 但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综合保险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容易引发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对综合保险的信任危机。综合保险交由保险公司运作, 对保险公司保值增值的收益如何合理分配, 特别是参保人如何参与收益分配却没有明确的说法, 缺乏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 综合保险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龙泉, 李占国.上海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07, (3) .

[2]李静娟.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东北师范大学, 2006.

[3]张敏, 许春荣.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探析[J].商场现代化, 2007.

8.农民工薪酬保障制度 篇八

摘要:针对农民工的自身特点并基于医疗改革实行十周年的背景,围绕农民工的基本状况、工作状况、权利保障情况、社会地位的自我感知和家庭生活状况设计了相关问题,在新农合制度大背景下期望获得一些有关农民工的更接近真实的信息,为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状况作出合理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新农合;医疗保障;山东德州

一、调查目的和调查状况

农民工群体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而出现的特殊现象。在目前的学术界,我们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在身份的界定上存在着二元性,即他们既有农民身份又有工人身份,有工人之实却无工人之名。再加上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很多应有的权利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到目前为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已经推行了十年,在这个具有转折意义的时刻,我们关于新农合制度下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调查研究无疑对该方面的政府决策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和意义。

山东省德州市处在山东省和河北省交界处,承接了大量的农民工,目前,德州市本地农民工184.9万人,外来农民工约有5万人。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德州又承接了将近15万的返乡农民工,所以德州市在维护农民工权益上,特别应针对医疗权益的保障问题有必要做出有效政策。在2012年8月和9月份,我们小组对德州市农民工较为聚集的企业、工地、餐饮点进行了为期大约十五天的调查,由于亲身接触到了农民工群体,所以在问卷回收率和有效率都较高。共分发了150份问卷,其中有效问卷120份,有效回收率达到80%。这一调查虽不足以全面反映我国农民工的整体状况,但整个调研完全是一种纯民间的行为,因此,通过对这些问卷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些有关农民工的更接近真实的信息,从而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上分析出相关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农民工基本状况调查分析

根据有效回收的调查问卷,被调查群体的基本概况如下表:

分析以上数据,可看出,被调查对象既有第一代农民工,也即年龄较大的部分,其年龄一

般在30岁以上。也有新生代的农民工,也即比较年轻的那部分群体,年龄在20岁到30之间。其文化程度也呈现出参差不齐的特点,初高中比例相对较高,占到了总数的75%,小学及以下学历为25%。分析认为,这些拥有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多属于第二代农民工,也即农村里那些初中或者高中毕业后因升学无望而辍学或者家庭贫困亟须补助的年轻一代,他们直接告别乡村,进城进厂打工以挣钱补贴家用或为自己未来积蓄资本。从总体上来说,现代的农民工群体其文化素质是要高于改革开放之初进城的第一代农民工,对新事物、新观念接受能力更强、对一些问题的看法更为开放。从收入角度来看,月收入大多集中在2000元以上,其比例高达40%,收入在1200元以下比例占到了10%。这就反映出仍旧存在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收入水平不高、经济地位较低的现状,但近几年来有扭转的趋势。我们认为,这是由于在第一代农民工逐步退潮之际,新一代农民工大多是刚刚开始在城市的打拼历程,因技术、人脉等各种原因,致使这一代年轻的群体收入水平不会太高,也拉低了农民工群体的总体收入水平。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来看农民工大多从事餐饮服务、建筑业、交通运输等一些劳动力密集型的工作,比例占据了总体的70%,这也是和农民工自身的素质有着密切联系。从外出时间的比例表明,农民工大多是以第二代农民工为主力军,外出务工半年到两年的所占总调查人数50%,而10年以上的群体几乎为零。

三、调查结果及影响因素分析

我们针对农民工的自身特点,立足于农民工自身医疗保险权益的维护,开展了较为细致的调查,主要是从农民工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普及,以及农民工对该制度的期望上做了量化,以方便下一步的分析。其数据统计结果如下表所示:

由参保比例可知,在德州市打工的农民工参保比重较大,高达80%,可在一定的情况反映出大多数农民工用人单位能够较好地落实政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从参险种类上来看,虽然用人单位主要是注重对现阶段从业人员的权益的保障,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所占比重最大,分别高达30%和40%,但是对于养老保险40%和失业保险10%的投保比例可见政府出台相关法规收效甚微。这是因为用人单位,为达到政府的基本规定而做出较为保守的措施,以压低自身的成本投入,但在长期来看,对于农民工失业和养老的过低投入必然会影响到农民工的就业选择,影响到就业导向。所以,政府在引导用人单位的同时也要对农民工做出相应保障力度的深化。

其次从未来的憧憬上看,农民工对自身的身体状况和医保情况表现出不同层次上的担忧。从自身认为重要性上来看,医疗保险占到50%,说明在农民工心中,对自身健康的保障和维护仍旧是最为重要的,但是农民工自身对于以后的发展保障意识不是很强,例如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只分别占了5%,15%。可见对农民工该意识的提高迫在眉睫。对于看病报销机制上,并结合医疗转移重要性,可得出,大约80%的农民工认为实现地区的转移是重要的。从看病报销上来看,调查中50%的农民工在看病中是要求回家报销的,只有30%能够在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报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出我国针对农民工医疗保险报销机制上还存在很大的漏洞和亟须解决的问题。在现实中,农民工所参加的医疗保险大多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范围,也就是其参保的地域仍然是其出生的乡村,这种状况下的医疗保险并不能减轻其在城市的医疗负担。至于工伤保险,参与者也多为第二代农民工,因为相对父辈而言,其风险意识相对较高,但是其参加比例却仍然较低。针对我国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出发,设计问卷中对于保障重大疾病问题上,数据显示调查群体中85%的农民工表示选择重大疾病,在调查询问当中,不少农民工表明平时的小病能够自己承担费用,但是大病、难病就导致自身经济状况难以支持和为继。从医疗费用大小与救治选择的角度来看,倘若医疗费用超过自身经济能力负担水平时,甚至有人即使在重病的情况下放弃治疗,这部分人占到了5%,但是选择借钱继续医治的调查者比例占到了45%,选择回家治疗的占到30%,说明部分农民工在选择就医地点时存在着户籍和地域的不便。由此可见,农民工的生命健康权无疑是处在被忽视的地步,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无法参加城市医疗保障的农民工群体只能在医院高昂的医疗费用面前望而却步。

四、小部分调查群体的分析研究

虽然有80%的调查群体已参加医保,但仍有将近20%没有受益的调查群体。其次还有部分在打工期间应住院而未住院的调查群体,如下表所示:

在未参加医保的调查群众中和可列举的原因中可得出调查对象中的农民工对于维护自身权益中存在很大的缺失,认为自己身体好没必要的占到30%,而单位没有给参保的占到了35%,说明仍旧存在部分用人单位过分压榨员工,违反政府规定。而其他的如“不知道能否参保”和认为“参保手续繁琐”等都占有一定的比例,虽然比例较小,但是仍旧可以反映出我们部分少数农民工对此项政策措施的敏感性不够,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还很缺乏,并且在调查群体部分农民工认为“适用范围小”和“流动性不方便”可以看出农民工对此项政策还是不很熟知,导致了参保意识欠缺。

针对于“打工期间应入院而未入院”的群体中可见农民工在外打工缺少社会和单位的关爱,自身的社会认知感很差。因“无人照顾”而未住院的群体到达40%,可见农民工背井离乡在外拼搏是极其艰辛和不易的。而排到其次的“经济原因”则占到了30%,可见看病的医疗费用的确成为多数农民工无法住院就医的重要原因。除此之外,“工作忙”和“一般不报销”分别占到了14%和16%,可见,农民工的权益维护和用人单位对政策的落实密切相关。

五、小结

1.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处于新农合政策边缘。当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城市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让城市人获得社会医疗保障时,同样身处城市的农民工却被排除在这两项制度之外,农民工却因为身处城市而难以真正被这项医保制度所覆盖,新农合对这个特殊群体意义微乎甚微。

2.地方政策的针对性不是很强收效较小。尽管有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来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但收效甚微。农民工城市化还需要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很难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农民工的医疗保障。此外,这些论著提出的观点很大程度上仍然停留在理论层面,在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和方案上明显局限,就现阶段而言,对于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解决的指导意义不大。

3.农民工长期游走在城乡边缘,缺乏较为稳定的福利政策保障。中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民工医疗保障这一块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制定出一套真正适合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体系是目前解决民生问题的题中之义。我们从新农合的大体系下重新探究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出路问题将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理论意义层面上看,对于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群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政府和各界学者的重视。其中,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尽管如此,目前依然没有一项真正能为农民工提供切实的医疗保障的制度出现。因此,对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并尝试从创新的角度来重新审视这一课题,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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