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心得体会

2024-07-19

违法违规心得体会(7篇)

1.违法违规心得体会 篇一

制止违法违规用地违法建设有关规定

1、城乡规划主要依据的是哪部法律?

答:主要依据的是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2010年12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2、哪些建设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

答:在城市、乡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4、临时建筑是指哪些?临时建筑要不要办理相关手续,如何办理?

答:临时建筑是指因生产、生活需要临时建造使用而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如铁皮房、油毡房、窝棚、遮阳棚等。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最长两年)内自行拆除。

5、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会面临哪些后果?

答: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二)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6、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对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

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

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7、对举报违法建筑的,有什么奖励?

答:凡对违法建设进行举报的协管员和社会其他人员,经区综合执法局确认属实的,每起奖励100元。

2.违法违规心得体会 篇二

关键词:违法违规煤矿,审查,合法性,完善

0 引言

煤矿的能源问题和安全问题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这一文件目标是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以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为基本思路, 以发改委关于违法违规煤矿的惩戒的两个文件为基础, 展开对“违法违规煤矿”的认定与法律完善的探讨。

1 对“违法违规煤矿”认定的依据

根据我国的各省市的实践, 分析我国法律法规, 综合现有多部门的规定, 违法和违规的具体内涵主要体现在能源秩序和安全秩序两个方面。有三个层次, 一是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一是违反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 一是违反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首先, 煤矿企业作为集合煤炭和矿山两种资源的特殊企业, 在开采中涉及环境保护、水利使用等, 必须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水利法》的法律规定。二是是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炭安全培训规定》、《矿山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三是违反了有关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如《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 (发改电[2014]226号) 、《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 (国能煤炭[2015]120号) , 再如近期的、《关于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15]784号) ;《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煤矿安监局共同下发《关于落实违法违规煤矿煤炭相关治理措施的通知》等。

其中《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等意见和通知在我国行政法上既不属于行政法规也不属于行政规章, 应当是属于政策性文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此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指向性非常明确, 针对性强。目前在我国行政部门间的效力是等同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 即具体实践中, 此类文件的效力会及与各部门的具体行政执法中。

2“违法违规”的煤矿的认定范围及标准的合法性及完善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煤矿的开采、生产、经营监管一般采用的是“依法依规”的监管办法, 因此在法律、法规中采取的是“应当”、“必须”、“不得”等肯定性法律措辞, 在实践认定中, 这种肯定性表述会给行政执法实践带来一定的裁量空间和执法困惑。

2.1 执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违法违规”的范围和标准

目前, 对“违法违规”的煤矿的认定范围及标准主要是两个依据:一是发改办运行[2015]784号文件。相关部门在对煤矿建设生产情况核查中, 将核实确定的违法违规建设煤矿、超能力生产煤矿、不安全生产煤矿统称违法违规煤矿;一是依据发改运行[2015]1631号文件。十二部门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 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依据“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名单表 (公告格式) ”的具体操作, 违法违规煤矿包括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和违法违规情形。其中, 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是指未核准已建设的煤矿项目。违法违规情形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 (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未取得用地预审、未划定矿区范围、未取得矿业权设置方案审批、未取得探矿权、未取得采矿权许可证、未按规定取得用地批准、未取得环评审批文件、未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未取得取水许可、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文件、未取得水土保持审批文件、未取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文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超能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

这种列举式的方式一改法律中的概括式表述, 较清晰地将非法、违规的情形展现, 并采用公告清单的方式明确违法违规企业被认定后的不利效果。但是列举式的认定标准所依据的两个文件在法律上并不具备可审查性和可诉性。看似清晰的认定范围和认定标准在具体执法中会产生于法律、法规之间的交叉, 产生漏洞, 并衍生出权力寻租的空间;会产生对行政相对人不利, 却无救济的事实。

2.2“违法违规”认定范围和标准的合法性完善

根据不同省市的具体做法, 结合打击非法专项行动中的做法, 非法 (违法) 的情形还可以包括非法采矿的;已经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标准实施关闭的;证照不全或过期、停产整顿未经复产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以掘代采的;私自采购、储存和使用非法火工品的;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等情形。从以上表述来看, 均是非法 (违法) 的表述, 但是认定的范围和内容有着明显的区别。

2.2.1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和备案的完善

根据我国最新的立法相关规定和我国依法治国的精神, 规范性文件不得存在超越法规权限限定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 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又或者增加行政机关权力减少其法定职责等情形。因此, 此类规定政府职能部门制定, 包括“红头文件”在内的与职能、法规等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应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

2.2.2 以法律为依据确定清单列举边界

联合惩戒中对“违法违规煤矿”的列举事项虽清晰但缺少边界性说明。即为何如“证照不全或过期、已经吊销证照并确定关闭但尚未按标准实施关闭的”等情形未被列入, 而只有文件列举事项被认定为违法违规须进行联合惩戒?而这些被认定列举的不同的情形在法律、法规中的范围是否能列举穷尽, 是否完整?因此, 在此清单发布之时, 应由专门的部门按照一定的行政程序、在一定的期限内清晰地将清单设立的相关的立法目的发布, 以保证并明确列举清单的合法性。

2.2.3 以“行政处罚”清单作为“列举”的合法节点

作为十二部门联合惩戒, 依据政策性文件或行政规范性文件, 除了政策性和经济上的限制, 最终对相对人进行惩戒的行为仍是会落脚到具体行政机关, 相对人受到的是不利的行政处罚和惩戒。因此, 在认定的范围和标准上应该有明确的权力清单和标准, 而非根据各省市自己的办法和标准进行认定。为了加强文件认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证法律的权威。有效地将政策性文件和我国的法律紧密连接, 这其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点, 就是行政处罚。在两个文件中提及违法违规建设煤矿、超能力生产煤矿、不安全生产煤矿, 依据我国的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等, 在有关部门监督、查处过程中均需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因此, 以是否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书) 作为“违法、违规煤矿”认定的重要标准这点非常重要, 既避免了认定的随意性, 又能保证认定的标准和范围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3 对“违法违规煤矿”认定的主体和程序的完善

我国法律法规中未直接明确认定“违法、违规煤矿”的范围和主体, 依据发改运行[2015]1631号文件中的规定, 省级有关部门 (机构) 负责将违法违规建设生产和未核准建设煤矿项目名单公告和上报, 国家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名单的汇总、转载和转送等工作。从此部分可以看出对违法违规煤矿认定的主体是省级有关部门或机构。

根据文件的“操作程序”部分, “违法违规煤矿”认定的主体和程序是这样的如图1。

另外, 动态的管理模式是认定中的不可或缺的程序。即各有关部门 (机构) 应加强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的动态管理, 对已取得各项审批要件、通过核准, 或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的, 应在核实无误后, 及时将名单通过省级有关部门 (机构) 政府网站专栏予以公告, 并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名单中予以撤除。

(1) 从认定的主体来看, 各级别的各部门依据法定职责进行处罚、处理和上报, 最终汇总并上报于国家发改委, 由国家发改委最终进行确定名单转载并回发各部门。图表中的名单从文件下发之时由A部门到E部门之间, 这其中是否有删减和补增企业的权力, 是汇总至发改委后统一进行监督查漏补缺或是在职权范围内, 各部门均有权进行监督。因此为保证名单与立法目的、文件指向的一致性, 保证名单从A到E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必须要进行有效的动态的监督, 并建立合理的程序在一定期限内完成。

(2) 从认定为“违法违规煤矿”的结果上看, 从D部门转送参与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 (单位) A和省级经济运行部门E, 并由A进行具体惩戒措施即行政处罚。这一程序与“违法违规煤矿”的认定标准和和依据上有冲突。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书) 作为“违法、违规煤矿”认定的重要标准在名单确定前应作为合法性的节点和依据之一, 若由各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后列入违法违规煤矿的范围, 后又被行政处罚, 违法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能进行处罚的只能是在进行名单核查中发现之前未被处罚的企业, 在本次“违法违规煤矿”的认定中一并进行处罚。

(3) 从被认定的“违法违规”煤矿的范围来看, 应有三分之一多是不安全煤矿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能力生产、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等) , 在认定的主体上a、b、c'、c″主要就不安全因素进行核查并列出名单。这一认定主体从行业的角度来说是可以的, 但是就不安全煤矿和安全生产方面, 应在认定的主体和尤其是认定的程序中加入安监总局, 使其充分发挥在在此部分的认定职能, 以更好地体现职能的专项性和联合性。另外, 国务院关于安委会职责分工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家发改委与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实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等工作, 依据这一最新的文件规定, 应从各方面明确并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在此方面的统领和监管作用, 并就此展开相关的工作, 将监督工作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曾祥华.论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J].河北法学, 2015 (9) .

[2]倪士重.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化的建议[J].中国煤炭, 2015 (1) .

[3]林彦.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监督依法行政——以执法检查为对象的考察[J].法学家, 2015 (2) .

[4]林彦.从自我创设, 到政治惯例, 到法定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权的确立过程[J].清华法学, 2009 (03) .

3.首付贷被定性“违法违规” 篇三

点评

首付贷是否违规的问题,一度争议颇大。也正因如此,在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央行、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中央七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中,“首付贷”已被确认为违法违规金融产品,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此类产品或服务,不得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

4.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 篇四

4.1.1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及其法律责任 1.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

2.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特征

(1)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若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丈 式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则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亦构成变引

公开发行股票。

(3)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经证监会核准,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超过20

人的,亦构成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7 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瑁 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催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1.2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的犯罪构成、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1.犯罪构成(】)客体要件

ooooo中国电信4G 2308@害24%匡一!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圜

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

国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静

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市

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屋 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了 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费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

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蔓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们 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妾 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迠

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2.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进

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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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 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其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引 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贝,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荖 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 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天

兀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暮 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登 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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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4.1.3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1.犯罪构成(1)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鲩 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珂 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k 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动 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込 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柴 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钳 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41 法集资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4)犯罪客观方面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l 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应

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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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oo中国电信4G 2309@害23%匡一!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息或给予其他回报。2.立案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7 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1生 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珊 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犯集资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7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7 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互 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贴 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柞

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四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颐

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社

吸收公众存款100户以上的。

四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右 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U 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ooooo中国电信4G 2309@害23%匡一!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也 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8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本罪的规痘

处罚。

(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国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四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圆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圆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囤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囤造成恶劣影响的。

量刑标准

国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置

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圉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到开 事追究

国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园造成恶劣影响的。

ooooo中国电信4G 2309@害23%匡一!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量刑标准

冗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勇 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1.4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贵任的认定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庢 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爷 为

],犯罪构成

川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司 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多 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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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oo中国电信4G 2309@害24%匡一!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2.法律责任

(】)发生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负有1 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行迫 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没有过错的除外。

(2)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人员可以提交公司章程,载明职责分工和职登

履行情况的材料,相关会议纪要或者会议记录以及其他证据来证明自身没有逛 错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惺 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实际承担或者履行董事、监事或者茌

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直接导至 信息披露违法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伯 人员。

(4)有证据证明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未按照邦

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实际招 制人的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法歹 的,其负责人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厘 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人 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5)信息披露违法责任人员的责任大小,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责任人员与劈

件中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的关医召国综合I 主菜单

ooooo中国电信4G 2309@害24%匡一!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析认定影响因素。

囤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四知情程度和态度

圆职务、具体职责及履行职责情况 圆专业背景。

(6)认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虑情形

国未直接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曾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及时主动要求公司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向五

券监管机构报告。

自在获悉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后,向公司有关主管人员或者公司上级主管提H

质疑并采取了适当措施。

@配合证券监管机构调查且有立功表现。囤受他人胁迫参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囤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7)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考虑情形

囤当事人对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事项提出具体异议记载于董事会、监事会、公司办公会会议记录等,并在上述会议中投反对票的。

@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笔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

曾对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歹 ooooo中国电信4G 2309@害24%匡一!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发生后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的。

@其他需要考虑的情形。

(8)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 四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

四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圆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

@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囤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夕)下列情形认定为应当从重处罚情形

囤不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监管,或者拒绝、阻碍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b

法,基至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干扰执法。

四在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变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提供伪证,妨碍i【

@两次以上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信息披露上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记人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囤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拐 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歹 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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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荖 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伯 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4.1.5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法律责任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浒 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41

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I 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f

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2证券二级市场

4.2.1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刑事责任的认定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么 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催 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骈 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0oooo中国电信4G 2309@害24%匡一!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利

其他投资者的利益。(2)客观要件

国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I

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行为人的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变造、销毁3

易记录,诱骗投资者的行为造成了实际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即俏 有上述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或者虽有实际损害后果但不是严重的圧 果,都不能构成本罪。(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登 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k

工作人员及单位,才能构成本罪。非上述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而成为本司 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为虚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百 吞、期货交易记录仍决意伪造、变造或者销毁,并且具有诱骗投资者买卖立

吞、期货合约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2.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构成本罪,否则,即使行为)

实施了前述行为,也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情况追究民事责任或行政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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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此外,司法实践中也必须将本罪与预测错误区分开来。

(2)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的界限。诱骗投资者买勇 证券、期货合约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都包含着提供虚银 信息的内容,同时都有可能诱使相关投资者在不知真相的情况下进行证券、货交易,从而遭受经济损失,并且两者都是有关妨害证券、期货信息真实公f 的行为。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妾 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证券期货监督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之所以会提供虚假惺 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往往是因为收受他人贿赂,或者为了豆 污、挪用、侵占、盗窃单位或有关投资人的资金。在这些情况下,行为人的爷 为往往构成数罪。因此,我们在认定本罪时,还应查清行为人实施该行为的@ 因后果,以便一并予以惩处其他相关犯罪行为。

3.处罚

(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从Y 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造、变造或者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取消从业资格,并处以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岳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天 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司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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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厏

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依照规定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鳄

国库。

4.2.2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法律责任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全【

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当 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浒 公开川言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町 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暮

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应予立案追诉(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

(4)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崖 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村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崖 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园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翔図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州音以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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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 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li 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搪

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4.2.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41 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荖 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携

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乏

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多 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月 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百 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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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P.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包括以下几类

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隹

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总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圆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

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李

他人员

囤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回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4 罪

2.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X 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程 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li ooooo中国电信4G 2310@害24%匡一!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2 所得州音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球 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洪 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州吝以上5倍以刁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刁 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1 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4.2.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法律责任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登

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川 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与 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戛 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1.犯罪构成 田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

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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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3)犯罪的客体

本罪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W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苣

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自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多

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2.法律责任

(1)任何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荖 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八音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速 究刑事责任。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芒 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k

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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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歹 行为之一,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i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二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囤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姜

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园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登

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园以自己为交易财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圆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的。

固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的。

单位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女

予纪律处分,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猩 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男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k 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4.2.5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法律责任 1.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类型

虚假陈述的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分为多种类型,按证券发行、交垣 ooooo中国电信4G 2310@害25%匡二二!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的程序和信息公开制度的阶段性要求可以分为一级市场中的虚假陈述和二级计 场中的虚假陈述,根据信息公开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针对公众的虚假陈述利 针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虚假陈述,根据行为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自然人的底 假陈述和法人的虚假陈述等。

2.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鲟 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谚 导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外,还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4.2.6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犯罪构成、刑事追诉标准及其法律责任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萼

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1.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1 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枥 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荟 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刑法制裁。

(2)客观要件

国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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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oooo中国电信4G 2310@害25%匡二二!手 〈返回未来学院一WebApp 〈返回考点速记 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四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白 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挺 的具体约定义务。

园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2

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盏 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多 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轰 金等。

(3)主体要件

囤犯罪主体最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岁

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园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贴 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翊 主体是单位。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2.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团

规定(一)》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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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翊

主体是单位。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2.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洪 规定(一)》的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登

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多 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引 的财产,或者擅自运用多个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登 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多 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焚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豆 者拘役,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过 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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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篇五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公安部、司法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关于在部分城市先行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2018〕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8月中旬起至12月底,在全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为抓手,通过行业管理和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企业违规发布虚假广告,打击投机炒房、骗取购房资格、提供“首付贷”以及变相提供首付融资和分期支付购房首付行为,整治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提供居间代理和“群租房”居间服务,取缔无照无证房地产经营企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整治重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以营销渠道的形式捆绑销售,坐地起价,垄断房源,操纵

-1- 房价;

2.进入销售环节后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拟信息;以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6.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售后包租、返利的宣传以及经营行为;

7.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求不正当利益; 8.规避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过程中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群体买卖房屋。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的信息;

2.就同意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3.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又不退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4.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

-2-5.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6.采取威胁、恐吓、胁迫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承租房屋保证金或预定金;

7.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

8.与客户无委托关系发布房源信息,违规提供房源信息挂牌服务;

9.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捆绑收取担保费(贷款服务费)、超额收取评估费;

10.房地产租赁机构以高价收进房屋托管、低价出租的非正常经营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定、排号、售卡、银行预存资金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行为;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实行一房一价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购房首付款超出购房人应付首付款数额)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或恶意增加购房人负担的行为;

3.由于限购政策的限制,在明知购房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却诱使当事人签订购房合同,在当事人购房意愿达不成时又不退购房定金而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4.为购房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虚假材料和便利的行为; 5.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

-3- 款;

6.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7.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用地、囤地炒地,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四)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行为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社会保险等事项;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6.发布虚假、谐音的广告用语(如:X城追捧、“涨”声不断),混淆视听、诱导消费。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8月底前)。各市、区住建部门根据本次专项行动治理重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征集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引导公众参与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同时,加强对面上情况的组织与控制,做好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和指导,于8月3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产业处。

(二)检查整改(9月1日~10月31日)。各地住建部门联

-4-合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检查,建立台账资料,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曝光典型案例。

(三)双随机检查(11月1日~11月30日)。由市住建局组织在全市10个板块采取双随机方式对检查整改阶段暴露的问题进行交叉检查、汇总结果,处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四)总结督查(12月1日~12月31日)。各市、区住建部门于12月31日前将专项行动总结和查处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做好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进行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做好省住建厅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切实履责。各地要把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作为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上述整治重点的基础上,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整治措施,落实监管职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挥部门合力,全面排查、精准打击(部门职责分工见附件)。各市、区住建部门要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及时上报典型案例。

(二)引导舆论、加强宣传。各市、区住建部门牵头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机制,宣传、公安、司法、工商、物价、税务、银监、公积金等部门积极配合,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通过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震慑,为房地产市场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5-

(三)从严查处,强化问责。对专项行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开展整治行动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为严重的区域,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

(四)标本兼治、长效管理。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通过专项行动的推动,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稳步发展。

附件:专项行动各部门职责分工

-6-

附件

专项行动各部门职责分工

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行动,充分发挥部门合力,结合部门职能,分工如下:

住建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提出专项行动总体思路和实施方案,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和信息发布机制;组织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行动专项检查;负责组织查处开发建设、预(销)售、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宣传部门:参加专项行动;指导媒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稳定市场预期。

公安部门:参加专项行动;按照职能分工。对房地产市场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以“331”专办为基本阵地,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对“群租房”和“三合一”场所的专项整治。

工商部门:参加专项行动;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合同欺诈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住建、物价等部门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司法部门:参加专项行动;协调开展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为专项行动营造法治氛围。

物价部门:参加专项行动;对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

-7- 产开发项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查处销售商品房未按规定或未按规定的方式明码标价、价外加价、高于备案的价格进行销售等价格违法行为;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违规收费。

税务部门:参加专项行动;检查房地产企业税收政策执行和纳税申报情况,负责查处房地产企业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银监部门:参加专项行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洗钱、和“限贷”政策执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积金中心:参加专项行动;协助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6.违法违规心得体会 篇六

违法违规占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滩头镇关于开展违法违规占地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方案近年来,我镇违法违规占地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阻碍了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序推进。为认真贯彻执行土地基本国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深入推进全镇“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规范用地秩序,促进镇域经济社会平衡较快发展。经研究,镇人民政府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为期五个月的违法违规占地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该行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规范用地管理秩序为目标,坚持疏堵结合,专项整治与长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厉查处非法买卖土地、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典型重大违法案件,建立防违、控违、拆违长效机制,切实扭转乱占滥用土地特别是耕地的不良局面,持续稳定耕地面积与质量,促进镇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内容 ㈠村(居)民违法占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建房、乱圈乱占土地修建建(构)筑物的行为; ㈡非法买卖土地行为; ㈢非本村(组)人员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 ㈣以租代征、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 ㈤其他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三、工作原则 ㈠坚持依法整治原则 对已成型的个人违法建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查处,对在建一层以下的个人违法违规建房,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否则,采取有效措施制止。㈡坚持分类处理原则

1、违法用地符合下列情形,可补办用地手续: 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居)规划,权属合法,无矛盾纠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占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⑵土地如涉及公路、交通、林业、水务、电力等部门管辖范围,经相关部门签字同意的;或违法占用的土地在规划范围以内,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补办手续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强制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⑴在镇规划区内采取改正措施不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⑵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村居)规划,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⑶违法占用耕地,且属独立屋场,影响比较恶劣的; ⑷在土地综合治理项目区范围内违法建房的; ⑸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新出现的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 ⑹属其他应依法强制拆除情形的。㈢坚持突出重点原则 本次整治坚持对在违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控制一批、处罚一批、拆除一批,重点是农村村民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严厉查处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和独立屋场建房;严厉打击国家公职人员、村(居)干部参与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占地建房行为。㈣坚持严厉打击原则 对本镇的违法违规建房,需采取强制措施制止的,依法依程序进行,以镇为主组织;对于极个别违法性质严重、占地规模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依法拆除。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㈠为切实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滩头镇违法违规占地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罗运河 副组长:谭邵益 钱国强 庞祥贵 陈高君 邓 新 钱垂华 廖昕炜 颜少江(常务)周述忠 周小龙 成 员:漆恋恋 刘 军 王晓云 彭国顺 刘志强 肖 华 廖秋明 文苏龙 孙东华 刘华云 黄中期 刘小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刘军兼任办公室主任,秦少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办公地点设国土资源中心所,具体负责做好日常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违法违规占地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镇长为国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国土工作的副职、国土所长、行政驻村干部、连片驻村的国土员为直接责任人。各村(居)支部书记该村(居)国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村(居)主任为直接责任人。㈢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逐一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上报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违法建设巡查、制止、报告和拆除工作机制,确保已发生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处置,确保违法建设及时得到发现、制止和依法拆除。㈣国土、城建、派出所、水务、林业等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查处违法用地;纪检监察部门要严厉查处国家公职人员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违规建房;公安机关要严禁打击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财政所要做好专项整治经费保障工作;文体卫站要加强对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大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共分调查摸底、集中整治和整章建制三个阶段。㈠调查摸底阶段(4月30日前)镇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开展违法违规用地排查工作,对本辖区内的所有违法用地逐村、逐户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摸清违法用地性质、数量、面积等,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上报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集中整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㈡集中整治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在整治工作中,镇人民政府从实际出发,认真分析掌握本辖区内违法违规占地及建房现状,结合实际,明确整治重点,遏制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持续保持控违高压态势。组建专门工作班子,安排专门工作经费,严厉查处、打击违法用地行为,有效扭转当前农村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的局面,并妥善处理好违法用地遗留问题,引导用地行为逐步走向规范。㈢整章建制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及时总结本次清理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建立完善日常巡查、举报受理、宣传曝光、违法用地监管等机制,严格审批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整治违法违规占地及建房的长效机制,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村(居)土地管理工作年终绩效考核。

7.违法违规心得体会 篇七

[热点追踪]

截至2009年2月10日,根据公众举报,并经有关部门核实,1911家网站刊登色情和低俗内容,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依法关闭。

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七部门部署开展的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欢迎,广大网民积极支持这一行动。一些网站积极开展清理整治,并向社会公开致歉,但仍有部分网站整治不力,有关部门正在全面清查,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

该负责人强调,打击网络淫秽色情、整治网上低俗之风,是一项长期任务,有关部门将严厉打击传播色情和低俗内容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网站发现一个处理一个,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责任,为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知识链接]

1、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因。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国家的存亡和民族的兴衰(国家生存和民族兴盛的需要);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不成熟,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容易受到侵害(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未成年人犯罪逐渐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减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许多新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2、国家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

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无限关怀,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未成年人设置了四道防线。这种特殊的保护,体现的是一种深深的情、浓浓的爱。

3、青少年应该文明、健康上网。

①青少年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抵制不良网络游戏的诱惑,合理、科学地安排时间。②遵守法律和网络道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③积极同各种损害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为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提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跟踪练习]

一、单项选择

1、国务院新闻办等七部门部署开展的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

( )

A.学校保护 B.社会保护 C同法保护 D.家庭保护

2、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有70%的少年是受互联网色情暴力内容影响而诱发盗窃、抢劫等严重犯罪的,这说明 ()

①不良行为一定会引发违法犯罪②要提高自制能力,自觉抵制身边的不良诱惑③预防违法犯罪,必须从杜绝不良行为做起④要增强法律意识⑤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不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因素⑥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A.①②④⑥B.①②③④⑤c.①②③④⑤⑥D.②③④⑤⑥

3、如果你收到一份宣传色情的低俗读物,你应 ()

①拿到手后仔细阅读②立即将该读物交给老师或父母③事不关己,不予理睬④向当地新闻出版局举报⑤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A.①②④

B.②③④⑤

c.②④⑤

D.①④⑤

二、探究与实践

4、材料一近来,一些格调低俗、歌词怪异的网络歌曲在校园中广泛流传,一些同学很迷恋那些低俗的网络歌曲。2007年10月19日,我国一些音乐界知名人士在北京举行座谈会,号召抵制网络歌曲恶俗之风,推动网络歌曲健康发展。

材料二见上文“热点追踪”部分。

阅读材料,根据所学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1)未成年人浏览色情和低俗内容的危害有哪些?

(2)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有什么重要意义?

(3)列举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可能遇到的不良诱惑。

(4)面对各种不良诱惑,青少年应该怎么做?

参考答案:

一、1.B 2.D 3.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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