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授权(共6篇)
1.银行信贷授权 篇一
商业银行支行2014年12月份自查报告
农商行会计结算部:
按照总部要求,为加强支行内控制度建设,全面排查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点及薄弱环节,增强识别、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依据《自查方案》等有关规定,我支行进行了全面的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自查组织
组 长 : xx 成 员 : xx xx xx
二、自查情况
1、营业前自查发现情况。
(1).自查没有发现柜员代客户保管重要物品的现象。能够遵守《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第三条“办理具体柜台业务方面,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四)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和支付设备;
(五)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存折、有价单证等重要物品”的规定。
(2).重要性档案资料全部随款箱上缴大库,重要空白凭证放入保险柜并双锁双封。能够遵守《会计基础规范》第六十二条“各种会计资料按制度要求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入库保管”的规定。
(3).档案柜全部上锁管理。每天的传票及时整理并放入档案柜内上锁,坚持2天一移交,最迟3天必须移交。能够遵守《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期间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暂行)》第八条“营业终了,将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业务印章、编压机等入库保管„„”的规定。
(4).存放监控设备的柜机未上锁。因支行监控机柜的锁具已损坏,无法上锁。需要更换机柜。
(5).营业室内和大厅能够坚持每天下班前清理打扫,柜面整洁,大厅洁净。
2、现金管理方面
(1)我支行建立了库存现金及卷别登记簿。坚持日终核对,库存超限,次日及时缴款。
(2)我支行严格遵守总部设定的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库存超限额时,能够
做到及时缴款。
(3)柜员尾箱凭证大部分时间能够按规定核对,执行“双锁双封”的规定,但自查时发现有几次因业务繁忙,未能执行此规定。
(4)每月三次查库能够坚持并认真核查。我支行能够遵守每月三次查库的规定,并在监控下核对所有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能够遵守 “建立查库制度。行社总部和机构负责人要按照查库制度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库存、尾箱现金,并登记查库情况”的规定。
(5)查库登记规范。我支行查库有记录,并由主管和被查综合柜员签字。
(6)查库认真全面,查库时对有价物品、抵押品进行检查。我支行查库时检查现金库存都并将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作为必查内容。
(7)柜员现金管理。营业用款全部入箱保管,营业终了入库保管,账款、账账、帐表、账实换人复核,确保相符,无白条抵库、空库或挪用库款现象;库存现金超限额时能够及时缴款,一般为每周两次缴款;能够合理生成柜员尾箱,并限定尾箱中现金限额;柜员休假时按照要求规范办理尾箱交接并将现金箱全额上缴;不存在柜员离岗后钱箱未加锁或虽加锁但钥匙未妥善保管现象;款箱能做到双人双锁;
(8)现金调拨管理。柜员间尾箱现金调拨、上缴、领用时,严格按规定办理;柜员之间现金调剂必须通过库管员进行;综合柜员不存在柜员间擅自调剂现金现象。不存在逆程序办理款项调拨现象;账务柜员之间办理交接合规,能够做到对交接的凭证及现金认真核对;交接时由主管柜员监交。
(9)查库管理。查库人员能履行职责,无代查代登现象,查库次数为每月三次复核要求,查库时全部盘查有价单证;营业终了,支行负责人能认真复点核查柜员款箱,并做到复点“三核对”(系统尾箱、柜员现金、库存登记簿),不存在非带班人员代查现象。
(10)有价单证及抵质押物品管理。有价单证账实、账账、帐表相符,全部入库保管,并纳入表外核算;建立了有价单证登记簿并按规定登记。
(11)应付账款方面。能做到将正常业务引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列支;不存在截留的收入、利润等隐藏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列账正确、内容真实;无非营业资金长期占用而没有清理;对无法支取的其他应付款能查明原因,并转入营业外收入;
3、档案管理方面
支行所有重要资料均放进保险柜和铁皮柜内保管,传票及时送交后督中心。各种会计资料按制度能够按照要求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专人入库保管。
库管员按规定设立了《库存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库登记簿》,并每日登记。日终批处理流水、凭证、清单能及时打印,各种账表、凭证能及时装订,每日坚持逐笔勾对账务柜员的现金收付流水;档案按年归档,会计档案的登记、保管、使用、调阅、移交和销毁符合制度规定;
4、印押证卡管理方面
(1).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重要空白凭证账实、账表、账簿相符,纳入表外核算;执行“印证分管、印押分管”的原则;入库保管;按顺序使用,不存在跳号使用现象;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能随当日传票装订,金农卡作废全部上缴。柜员间不存在擅自调剂凭证现象。金农卡、“金农易贷福农”卡、usbkey 客户数字证书、支付密码器等一律视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领用、保管、发卡、销卡、换卡、废卡收回等按规定处理。
(2).柜员(卡)管理方面
柜员卡管理符合要求,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不存在一人多卡或一卡多人现象;柜员离柜(岗)时做签退;
柜员模式的设置符合省联社规定的五种模式;综合业务系统无虚拟柜员存在;柜员离岗时进行签退处理,不存在他人代为办理业务现象;柜员不存在自己为自己办理业务现象;不存在异地日结现象。修改客户信息符合制度规定;
(3)柜员密码管理。柜员密码能坚持定期、不定期更换;柜员输入密码时其他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4)印章管理方面。营业用印章按柜员设置、编号控制;柜员临时离岗,印章入箱加锁,营业终了入库保管;柜员离岗时印章进行交接和登记,交接经主管柜员或主任监交;印、押、证分管分用,执行人离章锁;已停用、作废的印章封存上缴。
5、存款业务方面
(1).账户管理方面。个人账户、对公账户开户资料、手续等齐全,符合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按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签订相关结算协议。结算账户使用符合规定,单位结算账户为能按进行年检,资料不能及时更新;存款的开户、提前支取及大额支取、挂失、查询、控制、冻结及扣划等要求客户及有权方提供有效证件并履行相关手续;无违规办理存款人
死亡后或所有权有争议的存款过户、支付业务;
(2).存取款方面。不存在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转入长期不动户盗取客户存款现象;存款账户无透支、空收、空付,虚存虚支现象;无虚存实取套取现金的现象,无为完成任务而虚开存款的现象。没有建立《双热线联系查证登记簿》和《大额资金支取预约登记簿》;对客户风险等评定及时、准确、规范;大额现金存取业务联网核查客户身份证件、执行授权制度、按照规定登记审批,不存在分笔办理业务逃避授权现象,大额现金支取、可疑支付按制度审批登记上报;发现反洗钱或可疑支付按要求及时上报;按要求及时登录反洗钱系统进行填报。客户办理修改支控条,修改通兑标识,修改客户账户信息,重置客户密码等存款模块特殊业务时,填写特殊业务申请书,认真审核并经主管授权后办理。通过检查非账务流水和传票,打印资料等方式查看未发现柜员擅自修改客户信息,盗取客户资金现象;不存在通过储蓄单折换新,当日冲正、一记双讫,单边记账等交易侵占客户存款或盗取客户资金现象。
(3).挂失处理方面。挂失资料完整,委托挂失时被委托人提供其身份证明;挂失业务有书面挂失申请书办理挂失手续,代理人能提供存款人和本人身份证件办理代理挂失手续;挂失补发、密码重置或办理解挂时严格要求本人办理;无冒用客户名义办理存单、折挂失,盗用客户资金、套取支行利息现象。
(4)支票业务方面。对印鉴卡片的管理合规;无违规受理、使用支票,受理超期、远期等作废无效支票,现金支票做转账交易现象;无盗窃、借用他人空白支票,利用伪造的印章进行诈骗现象;无对支票要素审核不严,出现差错,未对支票进行折角验印,导致客户资金被盗现象。
(5)账户管理方面。支行综合柜员能够按规定对客户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对公存款账户未按规定执行年检。银星支行5户对公账户未按规定执行年检。此5户均为久悬户,长期不发生业务,一时难以联系到开户单位,下部我支行将积极协调争取为其销户。
支行综合柜员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时坚持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的规定。
我支行对挂失处理登记薄进行自查未发现未登记、漏登记现象。
我支行业务办理手续规范。所有存取款凭条都能按照要求填写券别。
6、安全保卫及内控方面
支行负责人与每位综合柜员都签订了《案件防控、安全保卫、消防目标责
任书》,明确了工作中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和目标。
支行每月组织全行员工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学习,有相关记录,并结合支行年初制定的安全学习计划进行安全防范、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等知识的培训,与总部共同开展了各项演练。从而让员工掌握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基本防范技能、正确的操作规范和程序,以及发生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分工、动作要领,各种自卫武器、报警监控装置的操作使用,并使员工较熟练地掌握了突发性事件及遇险的应急方法,有效地提高了全员安全防范的能力。
营业网点坚持双人临柜,通往柜台的通勤门能够按照规定即开即锁;自卫器具放于随手可取的隐蔽处;监控设备能24小时正常运行,且录像能保持90天以上;能够坚持在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下班时关闭营业厅电源;严格执行非临柜人员进出柜台的相关制度。在款箱交接、资金解缴均能款箱均置于监控下完成,交接登记完整、清楚;
三、存在的不足
我行2014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总行要求和自己的目标计划还有相当差距,也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以下不足:
(一)思想意识有待改变。员工思想固化在总行设定的岗位职责之内,部分员工意识中只要去做本职工作,缺少主人翁意识和奉献精神;存在不适合自己口味的制度就从心里反对,缺乏服从意识,对制度执行不力;
(二)业务能力有待加强。员工日常工作不善总结,大大影响了工作效率;由于年龄因素,个别综合柜员办理业务差错率高,工作效率低;
以上为我支行的自查情况,如有不妥请领导批评指正!
2015年1月3日篇二: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银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为规范我行人民币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和账户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支付结算管理和支付系统运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我部组织会出人员学习文件精神,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对我部所有存量账户及支付结算、票据业务、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部共有开户客户数量39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94个,其中,基本账户10个、一般账户28个、专用账户54个、临时账户1个、单位定期存款账户1个。至2011年4月1日以来,我部共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2笔,共计48600万元,贴现14笔,共计5924万元。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我部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确定一名人员进行审查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
2、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卷专夹保管,开户资料基本完整。
3、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均经过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登记证或开户核准通知书。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银行结算账户资金使用管理符合要求,无收购资金转入个人
银行卡、个人结算账户的现象。
2、严格审核客户身份资料信息。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审查其授权书,与其身份证件或其他证明文件核对一致,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其身份进行核查。
3、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申请核准或报备。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具有合法依据。
4、严格一般存款户取现管理,一般存款账户在综合业务系统中均设臵为不可取现,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5、及时准确向账户系统报备信息。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3日后方可输付款业务。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6、按照规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票据业务自查情况
1、严密审核、受理支票业务,同城票据的提出、提入及退票均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我部结算收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均参照总、分行相关收费标准,及时纠正错误的收费标准。
3、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贴现时,对资料严格审查,对票据
查验执行经办行初查,市分行复查的双线查验制度,并向省分行进行资料的报备。
(四)、支付系统自查情况
1、大额往账业务均由主管在行内系统授权后及时在人行前臵机上授权,处理时间控制在十分钟之内。
2、及时接收当日他行来账业务及查询业务,查询业务一般当日进行回复。
3、小额定期借记业务均进行及时回执,无借记业务包处于“已超期”的现象。
总之,通过这次自查,使我部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请指正。篇三:银行个人自查报告
个人工作自查报告
为改善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工作中的失误,杜绝不良行为,从而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的力度,联社开展了这次个人工作自查。本人对照制度执行情况和操作规范性进行自查,从思想道德上、岗位职责上、业务流程上、制度机制上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查漏补缺。下面是我对本职工作进行的总结及反思。
一、思想道德方面
本人能够自觉地学习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法规与联社下发的文件精神,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思想防线。自入社以来通过深入学习有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廉政文化培训了解了廉政风险防控的必要性;经案例防范实务学习,以典型案件为反面教材也充分认识到案件的严重危害性。
二、岗位职责方面
能够服从领导工作安排,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待工作有责任心和全局意识,同时在工作中也注重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努力工作,自觉杜绝自由散漫。对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任务,能按时、按质完成;同时能够自觉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业务和技术水平,不停地进行知识更新,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三、业务流程方面
在工作中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好电脑,保管好柜员卡及密码,坚持当时记帐、按日轧帐、总分核对。办理存取款、转帐业务时,能按规定进行查询操作;对领取大额现金时,要求出示证件,并及时登记,大额的按权限审批;在办理开、销户、挂失定期存款未到期支取等业务能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实行双人复核、双人轧帐、双人临柜等制度,坚守岗位,不脱岗;实行印、证分管,管理好重要空白凭证,及时清点,认真核销;临时离岗时,印、证入箱,营业终了,认真核对帐务,重要空白凭证入库保管。
四、制度机制方面
能够按照国家金融法令,有关法规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具体办理现金、有价单证的收付和调拨工作,正确办理残破币的兑换,严格库存限额,即使调拨和上解现金;能够自觉加强柜面监督,严格审查凭证要素,做好反假工作;正确使用有关登记薄,做到帐、簿、款相符;严格按规定处理长短款,发现差错及时汇报;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柜员权限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好柜员卡和密码,做到保管严密,操作合规。
五、廉政风险防控措施
加强银行员工的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定期参加培训。加强制度基础建设,完善会计内控制度。基层行应根据总行的规章制度,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现有业务制度进行清理,在全面综合考虑各项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标准的柜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操作流程。对每项业务的每一个步骤和环节都进行标准化设
计,并通过授权和制约机制在操作上落实。例如,加强不同岗位、不同部门、不同机构间的人员交换与交流。对同一个客户的业务服务,不可以长期由固定人员经办。
自查人:
二〇一二年
月 日篇四:银行案防自查报告
成都成华支行2012年上半年案防自查报告
成都成华支行自2012年3月21日开业以来,在分行各级领导的带领和指导下,严格按照银监局各项文件和规章制度进行案防风险管理,结合我行目前情况,针对柜员十严禁、授权柜员十严禁、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严禁、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严禁、对公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严禁、借记卡源头风险管理、票据贴现业务重点环节风险、支付密码器风险隐患、电话银行柜面签约风险等重点环节进行了严密复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1、针对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我行目前各项系统采用的是账号+指纹和账号+密码两种方式,现金柜员执行上四天休两天,非现金柜员执行上五天休两天的的轮休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作交接并建立各项工作交接登记薄,以及详细的工作日志记录,尚未涉及上门收款业务以及代发工资业务。(1)营业柜员未存在共用账号、密码以及持有非本人账号和密码;(2)未存在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账号、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3)未存在没有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钥匙、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4)未存在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5)未存在办理本人业务和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6)未存在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保管银行卡和折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7)未存在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8)未存在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9)未存在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10)未存在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2、针对授权人员十严禁
我行目前采用的是综合柜员授权和会计主管授权两种授权制度,综合柜员授权权限为现金5万以下,转账20万以下。(1)授权人员未存在在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的情况下授权、编押、签章;(2)未存在使用他人名章、账号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3)未存在将账号密码交他人授权;(4)未存在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5)对已调离、停用柜员的柜员号进行了注销;(6)按规定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对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碰库锁箱,每周查库至少一次涉及每个柜员现金箱重空箱、主出纳大库、重空箱、自助设备现金箱并建立查库登记薄备查;(7)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理;(8)未存在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9)未存在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10)无案件发生,未存在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3、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严禁
(1)未存在负责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派驻会计主管独立履行职责;(2)未存在使用其他柜员名章、账号密码办理业务;(3)未存在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协助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4)未存在个人名章、账号密码交给他人使用;(5)按规定的频率和方法查库,每月查库至少一次涉及每个柜员现金箱重空箱、主出纳大库、重空箱、自助
设备现金箱;(6)未存在违规揽存;(7)未存在泄漏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8)未存在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9)未存在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10)未存在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4、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严禁 我行现有集中管理模式的现金自助设备共计2台,暂无分散管理模式的自助设备,严格按照银监局相关文件,将每台现金自助设备均作为机器柜员录入在核心系统内来进行管理,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分离管理,密码管理员、钥匙管理员每五日进行一次岗位轮换。对于吞卡吞钞情况,我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退卡、上账的制度并建立自助设备吞没卡、吞钞登记薄,从开业至今,设备于2012年4月13日吞卡一张,尚未出现吞钞情况,吞卡卡号:622***40166,属于他行卡,我行吞卡代保管时限为3个工作日,已于2012年4月18日剪角上缴分行个金部;我行卡的吞卡代保管时限是20个工作日。(1)所有的现金类自助设备均安装视频监控上线对外投入运行;(2)未存在单人办理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手续;(3)同一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由双人分别保管,钥匙、密码坚持平行交接和交接后密码更改;(4)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均在视频监控之下;(5)未存在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将钥匙入库(柜)保管;(6)每周对自助设备钞箱进行查库;(7)清、装钞后与系统内的会计账务核对现金情况是否一致;(8)加钞完成后经测试正常才可对外营业;(9)未存在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料进行调阅;(10)对自助设备服务商维修人员进场前需要其提供工作证和身份证来核实身份,并全程监督控制其使用存储设备。
5、对公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严禁
我行现有对公开户 户,其中基本户 户,一般户 户,保证金专用账户 户,(1)受理开户、法定代表人变更、挂失补办印鉴以及更换法人预留印鉴时不仅要求企业按照我行相关规定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原件、复印件,还通过了 “四川企业信用网”、“成都企业信用网”核查营业执照信息打印并专夹留存,通过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对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经办人以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并打印专夹留存;(2)受理单位新开户时均由双人上门核实,查看是否与开户单位提供的资料相符,在新开户的账户档案中还需留存银行核实人员与申请开户单位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电子信息档案和文本资料;(3)未存在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4)针对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空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必须以密码进行验证,未存在员工代客户领取或保管重空、支付密码器和网银k等情况;(5)未存在一般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办理支付结算;(6)设立专人负责对账管理,建立按季度对账制度,尚无单位到对账期,未存在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进行对账;(7)未存在不按要求审核对账回执及验印;(8)未存在银行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反馈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9)未存在违规办理账户冻结、解冻、扣划;(10)关注没有使用支付密码的账户,并列为风险账户管理,现无上门收款账户。
6、借记卡源头风险管理
我行按照银监局各项文件和规章制度结合自身情况进行借记卡源头风险管理,对开户、激活、挂失补卡、密码重置、办理电子银行等业务均要求柜面“三
亲见”即亲见客户本人、亲见本人身份证原件、亲见本人签字,同时需要通过人行居民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进行联网身份核查并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专夹留存。核查姓名与身份证号码是否一致且存在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出现无照片和照片有明显差别的,需要客户出示驾照等辅助证件判断是否为客户本人办理并复印专夹留存,授权人员进行核实后授权开户。我行开业至今办理借记卡开户共计 户,均严格按照银监局相关文件进行防范借记卡源头风险。
7、我行暂未开通票据贴现业务。
8、支付密码器风险隐患
我行按照银监局各项文件和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四川银监局关于支付密码器存在的系统性风险专题的会议精神,及时向总行进行了专题报告,并采取措施严防风险隐患。对单位客户进行账户结算和购买重要空白凭证时,必须使用支付密码器进行密码验证并打印密码相符字样的页面留存附传票,并由会计主管和一名其他经办人员双人进行柜面热线验证填制热线验证单确认。热线验证单内注明客户名称、账号、办理业务内容,热线验证时间,单位联系人等信息,并录音留存,严格防范支付密码器风险隐患。
9、我行暂未开通电话银行柜面签约。
以上为我行的自查情况,请领导指示。篇五:某某银行征信业务自查报告 征信业务自查报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提高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水平,根据xx文件要求,我行迅速成立以行长xx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检查小组。依据xx规定,在x月xx日至x月xx日,对我行相关征信业务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行在使用个人征信查询系统,不管是那种贷款类型,我行都在客户授权情况下办理征信业务,对每位贷款客户信用情况进行查询,根据调查报告及实际情况确定发放贷款额度。
二、在查询过程中,按照审慎和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原则,对每一笔被查询者,由被查询者当面签订查询授权书,按照被查询者的授权的查询原因,进行授权内查询,做到无越权查询。并且对每一笔查询结果,做到保密制度,切实维护被查询者的个人隐私。
三、我行被查询者为借款人,对其符合发放贷款的被查询者,查询报告都做为贷款资料保存,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户,我行对被查询者的信息绝不对外宣传,保证其查询信
四、我行严格管理客户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向外泄露客户征信信息。从开业至今,我行未发生将客户信息与第三方
机构或个人交易的情况;也为发生向客户违规提供信息或违规查询获得客户信用报告的情况。
五、无篡改、毁损、非法使用个人征信信息;无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恶意串通,向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虚假信用信息。同时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电脑没有连接互联网等外网。
2.银行信贷授权 篇二
70%:截至2015 年底,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总量为15 552 件, 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超过申请总量的70%。
3 年3 个月:2016 年, 将进一步优化审查流程, 开通网上申请系统, 努力将平均授权时间由2015 年底的3 年6 个月缩短至3 年3 个月, 达到国际平均水平。
近日, 记者从农业部获悉, 2015 年,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突破2 000 件大关, 达到2 069 件, 同比增长17%, 创历史新高, 连续两年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第二位, 仅次于欧盟, 按国别为全球第一。2015 年, 公告授权1 413 件, 同比增长71%, 比历史最高年份2009 年的941 件增长50%以上。
据了解, 截至2015 年底,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总量为15 552 件。 水稻、玉米、小麦三大粮食作物仍是申请品种权的主体, 超过申请总量的70%, 但花卉、蔬菜、果树等非主要农作物申请量增长明显, 申请作物结构不断优化。 2015 年来自海外申请184 件, 同比增长133%, 占我国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海外申请量的近两成。
“十二五”期间, 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呈现申请量持续增长、 企业超过科研单位成为申请主体、申请作物结构逐步多元化等特点。申请量由2010 年的1 206 件上升到2015 年的2 069 件, “ 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率超过11%, “十二五”比“十一五”申请总量增长63%。 “十二五”期间, 企业申请总量3 638 件、科研单位2 760 件, 企业申请量“十二五”期间比“十一五”增长139%, 远高于科研单位25%的增长量。 一批企业不断加大品种权申请, 2015年中种集团品种权申请量达64 件, 占该企业16 年来申请总量的一半以上; 金色农华品种权申请量达62 件。 “十二五”期间, 非主要农作物申请量较“十一五”增长80%, 主要农作物增长59%。
随着申请量的增加, 迫切要求植物新品种审查效率的提升。 一年来, 通过创新工作机制、增加审查人员、优化审查流程、集中清理积案等措施, 有效提升了审查效率, 加快了授权速度, 取得了显著成效, 使授权数量大幅增加。目前, 农业植物新品种平均授权时间由2014 年末的近4 年缩短至2015 底的3 年6个月, 授权时间接近国际平均水平。
据介绍, 一方面加速清理历史积案。 对2010 年之前申请的772 件积案进行清理, 达到授权条件的尽快授权, 应当驳回的立即驳回, 长期不提供繁殖材料的进行劝退, 目前除25 件申请因存在权属纠纷等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审查外, 其余全部结案, 结案率达99.7%。另一方面是多措施并举, 审查速度明显加快。通过制定品种权审查工作手册、 提高审查员业务能力、优化审查流程、集中解决疑难案件、审查完成一批上报一批等措施, 全年完成3 批2 167 件申请的授权准备工作, 同比增长1.5 倍。
审查、授权效率的显著提升, 进一步激发了育种人申请品种权保护的热情, 植物新品种审查推进行动得到社会认可。 2015 年10 月, 全国多家种子企业和科研院所反映:“授权慢是近几年来申请品种保护最大的困扰, 今年明显感到审查、授权速度加快, 我们对申请新品种保护更有积极性了! ”
2016 年, 将进一步优化审查流程, 开通网上申请系统, 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加快授权速度, 努力将平均授权时间由2015 年底的3 年6 个月缩短至3 年3 个月, 达到国际平均水平。
3.关于商业银行远程授权业务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商业银行;远程授权;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潮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竞争压力之下,商业银行在近几年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不管是在风险控制、产品创新还是在客户服务上都有了质的提升。银行有比较丰富的防控手段应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而对于操作风险,其防控手段正处在发展阶段,远程授权便是近几年开始被各大银行采用的防范操作风险的措施之一。授权包括远程授权和现场授权,现场授权指拥有審核权限的现场工作人员对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现场审核,远程授权则是将业务办理的相关资料传输至远程后台,由授权人员在远程集中授权终端机上对业务进行审核的运行模式,其基本流程如下:
首先,客户发起业务办理请求,柜面工作人员搜集办理业务需要的相关客户资料,如果客户所办理的业务具有一定风险,则要求授权。有些高风险业务需要先经过现场授权,审核通过之后再提交远程授权,部分业务可直接拍摄并提交相关影像资料,发起远程授权请求,如果授权通过,则可进行下一步操作,如果授权拒绝,则需要重新发起授权或终止业务办理。远程集中授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1.远程集中授权可以降低银行的金融风险,其实质是通过限制柜面工作人员对于风险业务的操作权限,降低其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差错率。同时,授权中心是独立于网点的业务处理场所,与传统的网点现场授权模式相比,远程授权减少了网点工作人员之间串通作案的可能性,尤其是对于某些高风险业务而言,远程授权无疑是一道双重保障。此外,这种模式通过对业务实行实时监测,改变了传统授权模式下的事后监督的弊端,使得问题可以被及时发现。
2.远程授权模式的运用能减少人力成本,提高人力资源利用率。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授权人员对业务进行统一化、集中化的处理,既提高了效率,也降低了风险。在传统的现场授权模式中,不同地点不同工作人员对同样的业务的风险点审核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但远程授权解决了这个问题,由于授权业务由授权中心统一负责,对授权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容易实现统一的审核标准。
3.远程授权模式能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满足银行业在转型过程中对人力资源结构调整的需求。远程授权其实也是一个将前台工作逐步推向后台的过程,我们不难想象,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人脸识别技术和互联网金融的不断推进,人口结构的优化以及全民受教育程度的提高,银行业在未来很有可能进入真正的远程时代:即大部分业务都不需要经过前台工作人员而直接由远程中心处理,比如客户可以自己在智能机具上将业务办理的相关影像资料扫描上传,全程通过远程办理业务,客户甚至不需要到营业网点,自己在家里通过手机银行或者网上银行办理业务即可。所以远程授权模式的推进将节省柜面业务所占用的人力资本,银行可以把省下来的人员转向营销、市场开拓、科研等能为银行创造更高效益的岗位,这也是在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时代下银行转型发展的大势所趋。
其次,当前的远程授权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性。
1.远程授权涉及到客户填写相关资料,工作人员拍摄并上传资料,等待授权等环节,流程比较繁琐,当客户办理的业务比较复杂的时候,等待授权的时间也会变长,尤其是如果发生了远程授权拒绝,柜面工作人员需要查明原因后重新传送资料申请授权,使得客户等待时间过长,容易导致客户积压,造成客户服务体验下降。
2.与现场授权相比,远程授权在对业务真实性进行识别方面发挥的作用较小。远程授权人员无法通过与客户的现场实时沟通、意愿核实、证照核对等方法判定业务的真实性。虽然有些业务需要先经过现场审核授权通过后再提交远程授权,但是有些时候,现场审核人员可能会因为思维惯性或过度依赖远程授权等原因使得现场审核流于形式,在这种情况下,远程授权人员仅依靠网点工作人员提供的相关影像资料无法确保业务的真实性。
为了克服远程授权模式的以上局限性,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措施:
1.从技术角度降低风险。充分运用先进的科技成果,将指纹验证、人脸识别、视频沟通、电子签名等技术结合到远程授权过程中,作为对纸质资料的补充证明材料,使得高风险业务实现线上可追踪。此外还可以运用大数据分析,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异常交易等提供实时预警,降低审批环节的风险。
2.配备充足的远程授权人员,加强对授权人员的培训,以确保每一笔授权业务的处理速度,从而降低柜面授权等待时间,提高后台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
3.强化工作人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现场审核的有效性,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加强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互相分享风险防范的措施和经验,学习有关远程授权的风险事件案例,同时根据每一个环节的风险点制定明确的责任划分制度,将每一个授权环节的风险责任落实到具体每一个人,使工作人员自觉履职,规避风险。还可以制定系统的考核指标以及奖惩机制,激励每一个环节的工作人员提高操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 马胜蓝,王道春,周赓昊,林婉霞. 银行转型中远程授权业务的发展与思考[J] .中国金融电脑,2016,(6).
[2] 何鑫.银行远程授权模式优势[J].风险与防控建议,财经界,2016,(21).
作者简介:
4.银行授权委托书 篇四
重庆XXXX银行:
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情况说明如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姓名:▁▁▁▁▁▁▁▁证件号码▁▁▁▁▁▁▁▁▁▁▁▁▁
一、兹委托上述受托人全权办理本单位与你行之间银行存款账户事宜,授权范围如下(可同时选择,选择时请在项目前□中打“√”)
□ 到你行接洽办理本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变更、撤销的相关手续; □ 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权,有权代表本单位签署你行与本单位之间银行存款账户相关的法律文书;
□ 其他事项:
▁▁▁▁▁▁▁▁▁▁▁▁▁▁▁▁▁▁▁▁▁▁▁▁▁▁▁▁▁▁▁▁▁▁ ▁▁▁▁▁▁▁▁▁▁▁▁▁▁▁▁▁▁▁▁▁▁▁▁▁▁▁▁▁▁▁▁▁▁
本授权委托有效期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二、预留印鉴中的个人名章为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请填写此项; □ 授权▁▁▁▁▁▁▁▁(姓名)签章,作为我单位预留你行的预留印鉴。
三、本单位保证本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且我单位对受托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我单位确认其签字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委托人(签字)
单位公章:
5.完善我国税收授权立法 篇五
我国制定税法的程序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税收议案的提出、立法机关审议和通过议案、税法的公布。从程序上讲, 应该说是比较严格的, 但立法效果并不理想, 问题的关键在于税收立法权的归属是否清晰, 即立法的组织者应该是立法机关, 还是行政执法部门。
一、税收性的授权立法与税收法定主义
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张, 以授权立法为本质的行政立法得到了迅猛发展。行政立法一方面可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多变性;另一方面也可克服立法机关在时间、立法技术和立法程序等方面的局限。洛克也认为, “为了社会之利益, 有些事务必须由行政机关自由处理。行政机关在立法机关能制定出法律以前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运用其特权”, 这种“行政特权”可以认为包括了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然而, 授权立法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 也是以侵害民主、威胁自由和降低合理性为代价的, 授权立法是否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违背?是否背离了税收法定主义所揭示的同意的基本价值?
从以英、美为典型实践的确立过程的历史观察来看, 税收法定主义是根源于同意的基本成分。“国民的同意”和“无代议士则不纳税”明确地表达了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性含义。即国家未经社会成员的同意, 不得剥夺其财产。税收作为对个体财产权利的侵犯形式, 其合法性取决于社会成员或其代表的同意。这里的同意是对国家课税权的同意。政府的征税权力来自于社会成员所制定的法律的授予, 社会成员的纳税义务来自于自己制定的法律。通过将税收法律建立于社会成员或其代表的同意之上, 从而为税收的课征投入了合法性装置。因而, 国家设立和实施税收制度必须取得社会成员的理解, 使其直接或间接参与税收决策, 从而加深对税法的理解和遵从。
根据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 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是完全自由的, 人们共同生活, 以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为, 处理自身的人身和财产, 人人平等, 没有任何人必须服从他人的权威。但是, 自然状态也有一些缺陷, 主要表现在人们所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没有保障。为了结束在自然状态中产生的混乱和无序, 人们相互缔结契约, 个人都把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利 (包括部分财产权利) 让渡给社会公共权力机关, 于是建立了国家和政府。个人让渡给国家的部分财产权利即是赋税, 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但是, 人们根据契约建立的社会公共权力不能超越“公众福利”的范围。政府是为社会成员而保管和使用这部分财产的, 没有社会成员的同意, 政府没有任何权力处理他们的财产, 否则它就违反了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 主张国家主权应属于人民, 而且永远属于人民。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的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中, 人民的意志是国家一切行为的根源。为了确认、保障主权在民, 国家的课税权、征收权必须体现人民承诺的意思, 只有经人民的承诺, 国家方可行使其税收权力。租税的征收必须基于由民意机关制定的税法的规定, 否则属于违反人民意志的行为, 人民无义务服从。
基于以上分析, 依据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立法权应主要由立法机关直接行使, 立法机关在授权的过程中, 也要坚持法律保留原则, 决定征税和确定税额属于立法职能, 立法机关不得将其授出。国家征税所依据的法律指人民行使权力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是经过了人民同意的法律。而授权立法通过了行政机关的部门承诺, 但未经人民承诺, 使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大打折扣, 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纳税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因此, 只有那些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目的、范围进行的授权立法才是有法律依据的。否则, 其他任何不依立法法规定的授权立法, 都将违背税收法定主义, 背离税收法定主义所揭示的同意的基本价值, 造成形式性的税收法治。
二、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现状
(一)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务院之间税收立法权限划分不明确, 国务院实际行使的税收立法权范围过大。
现行宪法规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但对其各自可以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事项范围却都没有明晰的界定。我国《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 表面看来是对授权立法的一种限制, 但何谓“部分事项”, 《立法法》并未明确规定。实际情况是, 国务院的大量税收立法活动, 有些经过了立法机关的授权, 有些则没有经过立法机关授权, 由国务院自行制定。在我国税收领域实践中, 国家立法机关还远远没有体现出税收立法的主要立法者地位, 而国务院则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出在税收立法领域的主导作用:一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制定实施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二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 拟订有关税收条例, 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 待条件成熟后, 再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法律;三是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税收立法议案。此外, 国务院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 自行发布了一些税收暂行条例。改革开放后, 国务院曾两度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授权。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就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1985年全国人大再次授权国务院, 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 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虽然立法机关对授权目的有所限制, 但从授权条文的内容看, 授权的范围明显过大, 几乎包括了除涉外税法和农业税法以外的所有税收实体法, 并且欠缺对法律内容的限制, 有关税种选择、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税率的高低、减免税的裁量等, 国务院拥有不受制约的决定权。
(二) 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重过大。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税收法律规范中, 行政法规占绝大多数。在税收立法方面, 只有《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 加上一个对行政法规作出补充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其他的立法事项均为行政机关所为。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据不完全统计, 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30多个,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90多个, 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立法现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低, 权威性不高, 难免内容重复、繁杂、交叉重叠。特别是没有效力层级高、具有极大权威性的税收法律, 税收法制的统一便难以实现, 在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的驱使下, 法出多门, 极易产生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尽管行政法规、规章可能对税收的种种问题、方方面面已做了规定, 但远没有达到税法体系建立甚至是初步建立的要求。
(三) 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不稳定性, 执法者造法现象严重。
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效力层次低, 朝令夕改。有的税收文件在制定起草时就仓促实施, 执行后发现问题, 就慌忙改正, 极大地降低了税法的严肃性, 令人难以信服。200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曾对广告费支出做出了严格的限额扣除规定, 但是由于业界的反对, 国家税务总局在当年就做出了新的变更通知。这使得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没有确定的预期, 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在税收立法中处于支配地位, 起决定作用, 立法的公开化、透明度较差, 缺少公民及其代表的有效监督和制约, 致使行政立法的规范性难以保证。税法中另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下位法经常将上位法的内容加以变通, 甚至是明目张胆地修改, 这样就等于税收执法者在造法, 这不仅有损法律尊严, 也同时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税收授权立法的改革与完善
(一) 在税收立法中严格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及时进行税收立宪。
税收法定原则, 是人民民主和法治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 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税收法定主义最初的本意在于课税必须经被课税者同意。世界各宪法发达的国家无一不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征税要经人民的同意”的内容。例如, 《英国权利法案》申明“国王不经国会同意而任意征税, 即为非法”;《美国宪法》第1条规定, “一切征税议案应首先在众议院提出, 但参议院得以处理其他议案的方式, 表示赞同或提出修正案”;《法国宪法》第34条规定, “征税必须以法律规定”;《日本国宪法》第84条规定, “课征新税及变更现行的税收, 必须依法律确定的条件”;《意大利宪法》第23条规定, ”不根据法律, 不得规定任何个人税或财产税”。这些条款和其他规定人民的法律制定权的条款共同规定了“国家征税要经人民的同意”的内容, 因而使具有这一内容的税收法定原则成为重要的宪法原则。而目前我国宪法关于税收的条款只有一条, 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从税收立宪的起源及其本质来讲, 税收立宪重在规范国家征税权、保护人民的基本财产权和自由权, 而我国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显然是从维护国家权利、保证人民履行义务的角度出发的, 很难说我国已经进行了税收立宪。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宪法中缺失这样一条重要的规范, 导致政出多门, 纷繁复杂, 不能不说是我国宪法的一个重大缺陷。因此, 我国应该在税收立法中严格贯彻税收法定原则, 加快税收立宪的步伐。
(二) 完善我国税收法律体系。
由于税收立法权在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划分不当, 导致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稳定性、权威性、规范性差。我们应确认正式法律形式的地位, 在税收正式法律体系为主的前提下, 界定两者的合理作用区间, 以便两者取长补短, 更好地配合, 形成严密、高效的税收法律体系。首先, 完善宪法, 充实税收立法原则;其次, 制定《税收基本法》, 明确我国税法的立法依据、立法宗旨、定义性规定、立法体制、税权划分原则、标准和程序、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征收管理基本程序等内容;再次, 以《宪法》和《立法法》为指导, 依据《税收基本法》, 提高现行税收行政法规的法律级次。目前我国的税法体系是以税收行政法规为主、税收法律为辅, 这是由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发展形势所决定的, 是我国税法体系的一个突出的阶段性特征。但从长远来看, 我国最终是要构建一个以税收法律为主、税收行政法规为辅的税法体系。
(三) 严格我国税收立法权限法律的界定。
对税收立法权限进行法律界定, 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 严格划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在美国, 立法机关行使固有的立法职能, 行政机关则行使从属的立法职权。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 国家立法机关应当成为税收立法权的主要享有者, 行政机关须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税收行政法规、规章等, 其享有的税收立法权是处于从属地位的。对税收立法权限进行法律安排, 应强化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税收立法职能, 建立健全我国税收基本法。对于确需授权立法的税收条例等可由行政机关制定, 作为基本法的补充。
税收授权立法在我国相当长的时间内还将继续存在。我们应对立法机关可以授出的税收立法事项作出限制, 以保证税收法律主义的原则不因立法机关的频繁授权而受到破坏。对具体的授权条文, 也应在授权条款上加以具体的规定, 授权条款必须明确说明授权的目的和范围, 避免出现空白的概括授权。对行政机关依授权而为的立法行为, 立法机关还要履行一定的监督程序。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 (第1卷) , 法律出版社.
[2]张守文.《税法原理》,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第3版.
[3]刘剑文, 熊伟著.《税法基础理论》,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
[4]李香菊.《我国税收立法现状分析》, 《税务研究》2005年第6期.
6.银行信贷授权 篇六
被誉为“授权界奥斯卡”的亚洲授权业大奖,是亚洲区内唯一的专业授权业大奖,该奖项旨在表彰过往一年亚洲区内卓越的授权项目,以肯定授权公司、授权代理商、广告和市务公司的授权专案、商标及品牌的开发,也确认了授权业在亚洲的成就和重要性。
据悉,本届奖项是历届以来,支持单位阵容最为强大的,其中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分会、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生产力促进局、香港设计中心、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小型企业联合会等17家权威机构。同时,评审委员会由21位来自8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内地、亚太/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韩国、日本、印度、泰国、新加坡)的专家组成,其权威性及公信力日渐强大及国际化。
经过几个月的激烈竞争,评委会最终在100多个来自中国内地、香港、日本、中国台湾、韩国、马来西亚等参赛申请中,严格评选出六大奖项的获奖单位,详情见附表:
亚洲专利授权业协会创会会长陈立迈博士曾提到过,全世界动漫业的主要收入并不是卖片,而是授权业务。2011年全球授权业的零售总额高达2200亿美元,而中国的众多动漫公司,却只占其中的50亿美元不到,也就是不到百分之三。但随着全球经济重点逐步东移,中国内地,乃至整个亚洲地区的授权业正蓬勃发展。至2012年,中国动漫衍生品市场规模年均增长率将维持在30%左右,可见国内动漫衍生品市场潜力之巨大。
在此次大会上,陈立迈博士表示,2013年全球授权总值约为1890亿美元,在亚洲区内,日本是第一大市场,而中国是亚洲区内的第二大授权市场,授权业在中国内地的增长速度十分迅速,其潜力也是最大的,未来10年,中国的授权业零售总额将会超过日本成为亚洲区第一大授权市场。
从近几届的“亚洲授权业大奖”得奖结果可以看出,香港和国内本土企业凭借创新的推广方案及专业的品牌管理意识,打造出了令人印象深刻的品牌形象,由其衍生的产品触角已延伸到了包括玩具、服装、文具、日用品、游戏、食品饮料等各个领域中。对于起步不久的国内动漫授权行业来说,借鉴成功企业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将动漫制作与衍生品开发衔接起来,培养品牌管理意识,打造完善的动漫发展产业链,才能发掘出品牌授权的无限商机,才能真正跻身国际舞台,拥有自己的一片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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