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民事案件

2024-11-09

模拟法庭民事案件(共10篇)

1.模拟法庭民事案件 篇一

民事案件模拟法庭心得

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已经结束了,这次的模拟法庭使我对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们组这一次的民事案件是采用的一个离婚案件,夫妻双方围绕房产及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展开争夺和辩论。有了刑事案件的经验,在这次的民事案件中相关的庭审程序以及所需要的案件资料等我们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因此,民事案件的进行的相对比较的顺利。

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毕竟有很大的不同,在庭审的质证及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发挥了很大的积极性,代理人的角色所起的作用并没有那么大。另外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比较简单、更加注重双方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时间短效率高是我对此次模拟法庭的整体评价。经过紧张的准备,我们组在模拟开庭中双方说情说理,根据争论焦点,不断挖掘对方的漏洞,完善自己的论证论据。庭审中基本上双方各个代表的积极性都被调动起来。

当然缺点也是免不了的。首先,准备不够充分,对于抚养费的问题上原告没有提到具体的诉讼数额,但在判决的时候法院做出了具体判决。再就是庭审中在某些地方衔接上没有那么的自然流畅,这也告诉我们并不是最终的庭审过程重要,庭审之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也是相当重要的。

我这次担任的角色是被告的诉讼代理人,使我对代理人的角色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其始终代表的被搞得合法权益,用用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被告的利益。同时也要和被告进行充分的沟通,要与被告的言辞一致,不能让原告的抓住任何把柄。我对于代理词、答辩状的认识及写作格式也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掌握。

总的来说,模拟法庭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全新的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与法律相关的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通过参加模拟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通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今后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以前总是看电视中看到法庭的严肃与法律的庄严。通过模拟法庭,令我收获最大的是,对法庭的庭审程序有了自己的亲身体会。以前,觉得庭审从审判人员入庭到审判长宣布判决书,一系列的活动都是那么自然,感觉整个过程都是顺理成章的。所以,看时如走马观花一般,看一遍就过去了,从来没有自己从头到尾地想一想。本以为自己已经都懂了,而实际上还远远没有掌握。只是觉得一切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着,但是这其中一步步的变化却不知道什么时候发生的。直到参加了模拟法庭后,自己才算是真正找到了一种实实在在的感觉。而且这次活动从案例到法条的准备、整个庭审的过程,所有的书面

材料与证言的书写都是我们组自己写出来的,我感觉参加这个活动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实践能力。

这次模拟法庭活动,我深刻的了解到法院民事庭审时所必需的程序步骤,将实体法第一次运用与实践中;我同时也熟悉了一些法庭辩论的技巧和诉讼的方法;我们的综合能力如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等得到进一步的进步;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也得到相应的进步。更重要的是,我们的实践能力得到了加强,跟好的理解了团队合作的意义。在案例讨论分析中,不仅是我们知识能力的提高,我们也更加了解了彼此,在有些时候,团队的力量永远比一个人的力量强大。最后不得不所说,实践是检验我们所学知识的好方法,以后希望能有更多的这类实践活动,使我们所学的知识真正的到运用,使我们对于所学的知识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2.民事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篇二

篇一:模拟法庭原告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本学期即将结束,同时也就宣告我对两年的专科学业接近尾声。临近毕业有些许的兴奋和不舍,可是老师提醒了我们一句:“你们别高兴的太早,还有模拟法庭要参加呢”。是啊,差点就忽略了这一点。在模拟法庭老师的指导下以及各位同学的努力学习下,于2015年1月25日作为原告的我顺利地参与刘三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模拟法庭的现场考核。这是一个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当老师在监考席上坐下后宣布:“请同学们安静,等待开庭”。模拟法庭的第一幕正式搬上了“银幕”,当我走进了模拟法庭的现场。首先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布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询问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此案事实较为清楚,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庭上公诉人的我和辩护人进行激烈的辩论。时间飞逝,一个小时过去了,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这时才意识到我们不过是在模拟法庭而已……

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从庭前准备到庭审结束,整个实践过程学到了教科书上许多没有的知识,不过我真的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多么渴望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大家庭,我要向世人宣导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

同学们缓缓步出模拟法庭的庭审现场,纷纷谈论着这次庭审的优缺点。通过本次模拟法庭庭审考核,体现了教师的教学质量的优良化,教学体制的完善化。

一、教学实践方向正确。

教学的灵活性及实践的空间都得到了无限的延伸,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充分应用到实践中,但由于学生对所学知识运用不够灵活,所以老师所传授的经验及知识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教学模式开放、灵活、实用。

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虚拟接近生活,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但第一次参与到这样一个环境中来,的确也显露出了我们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庭审的准备阶段。

二、庭审调查阶段。

三、法庭辩论阶段。

由于案件条款明确,案情属实,所以争议不大。不过在双方进行辩论的时候,语气有些低落,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而各执一词的激烈争辩,反而有点讲和的味道,让整个庭审过程中最为激烈、振奋人心的一幕变成了一场调解会,没有把握好庭审的节奏感,也没有完全进入状态中。

四、对于我个人的帮助。

作为原告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让我们真正的感受到了法庭紧张严肃的气氛和法律的公正与权威。真的很感谢学校组织这样的实践活动,让我们锻炼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和现场反应能力,增强我们

对未来社会的适应能力及提高法学班同学的实战能力。

对于自己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一次实地检验。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辞典式的知法者。在自己学习历程中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让我们共同为我们的教师和校园歌唱吧,预祝明天更美好 篇二: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本学期即将结束,同时也就宣告我们两年的专科学业接近尾声了。临近毕业有些许的兴奋和不舍,可是老师提醒了我们一句:你们别高兴的太早,还有模拟法庭要参加呢,是啊,差点就忽略了这一点。在模拟法庭老师的指导下以及各位同学的努力学习下,我们于xx年5月10日顺利地参加了这次模拟法庭的现场考核,我们所模拟的是一个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当老师在监考席上坐下后宣布:请同学们安静,等待开庭。模拟法庭的第一幕正式搬上了银幕,我们都走进了模拟法庭的现场,首先书记员沉稳的走向书记员台,宣布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询问确认到庭情况,然后宣布法庭纪律,接着是审判组法官出庭并宣布庭审开始,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法定程序。此案事实较为清楚,不过我们没有任何一个人把它当作是一个简单的案件来看待,大家都很认真,积极地在尽力地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进行激烈的辩论。时间飞快的流逝,一个小时过去了,最后,法庭宣布由合议庭合议产生的判决书,模拟法庭的庭审就此划上了句号,这时我才意识到我们不过是在模拟法庭而已,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从庭前准备到庭审结束,整个实践过程学到了教科书上许多没有的知识

,不过我真的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多么渴望有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大家庭,我要向世人宣导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遵守法律。我们缓步走出了模拟法庭的庭审现场,同学们纷纷谈论着这次庭审的优缺点,通过本次模拟法庭庭审考核,体现了教师的教学质量的优良化,教学体制的完善化。

一、教学实践方向正确。教学的灵活性及实践的空间都得到了无限的延伸,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充分应用到实践中,但由于学生对所学知识运用不够灵活,所以老师所传授的经验及知识没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教学模式开放、灵活、实用。具有极强的吸引力,虚拟接近生活,让同学们真正感受到了作为一个法学者,肩上的责任极其重大。但第一次参与到这样一个环境中来,的确也显露出了我们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庭审的准备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有的同学对该阶段的部分程序理解不够,在部分细节上拿捏不到位,显得庭审程序有些脱节或者气氛不够好。但经过指导教师的演练和指导,都能及时纠正。

二、庭审调查阶段。在演练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对证据的处理上,依照庭审程序,公诉人应在出示证本文共分为:第一页 第二页 据的时候对证据做出一定的讲解,但到了实际考核的时候同学们却忽略了这一点,在审判长宣布由公诉人出示指证证据的时候,法警依程序呈上了指证证据,但公诉人却没有对此做出陈述,这说明我们还没有对整个庭审的过程完全理解,这就还需要我们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的生活中,并从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所学的知识,进一步改善今日模拟法庭中出现的不足。

三、法庭辩论阶段。由于案件条款明确,案情属实,所以争议不大。不过在双方进行辩论的时候,语气有些低落,为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而各执一词的激烈争辩,反而有点讲和的味道,让整个庭审过程中最为激烈、振奋人心的一幕变成了一场调解会,没有把握好庭审的节奏感,也没有完全进入状态中。

四、对于我个人的帮助。担任审判长一角色参加庭审,使我对庭审程序和量刑、判刑有了一个更明确的认识,不再像以前脑海中的那种模糊概念,通过本次实践,对自己两年来的学习有了一个考核,原以为我学的很棒,可现在才明白学的是最浅薄的东西,要想在实践中发挥出自己的潜力,我还得一直努力地学下去,学无止境古人总结出来的这一点我在此刻理解是最深刻的。本次模拟法庭存在遗憾,但同时也给了我弥补的机会,我会不断地学下去,因为我还年轻,我有着强大的生命力,我会对新生事物不断的追求,会不断的去发现。在此,我非常感谢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泉州分校永春工作站为我们提供了这么好的一个平台,让我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实践的最佳场所,真实的检验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认知水平、理解程度、运用能力。本次模拟法庭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通过本次庭审实践,我初步掌握了审案的大致过程,对法律法规的应用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也充分体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对于自己两年多来学习法律知识的成果进行了一次实地检验。这对今后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方向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在汲取法律知识时,要从法理入手,从应用着眼,做到有的放矢,不能成为只了解相关法条的辞典式的知法者。在自己学习历程中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让我们共同为我们的教师和校园歌唱吧,预祝明天更美好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2):

按照电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我们以张丽医疗事故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在本案的审理中,我的身份是合议庭笔录员,被害人王灿死亡的原因是本案的焦点,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张丽,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本人就举证责任倒置这一问题谈一下心得体会。

一、在举证责任倒置中,反对的一方应当就某种事由的存在或不存在负担举证责任。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这些要件事实的存在也构成了决定原告是否胜诉的关键。但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原告不必要就这些因素的存在与否都负担举证责任,而应当由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与否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指证明责任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特定分配的现象,同时还意味着反对一方所证明的事由在法律上作出严格的限定,即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反对的一方究竟应该反证证明什么,必须要由法律规定。通常,由被告方证明的事实是由实体未能加以明确限定的,其证明人后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二是对不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在某些情况下,对这两个事实的证明通常是结合在一起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不仅表明被告没有过错,而且同时也表明损害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这两个问题有可能也是相互分离的。例如,被告证明损害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可以表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从而应当被免除责任。

二、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证明某种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其无法就此加以证明,则承担败诉的后果。举证责任倒置表面上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实际上是就某种事实负有证明其存在或不存在的责任的倒置,是证明责任在当事人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然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仅是对事实证明责任的分配,更重要的是,对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常常直接影响到诉讼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之所在,乃胜诉之所在。因为一旦倒置以后,举证责任被倒置的一方负担了较重的证明义务,如果其不能够就法定事由进行举证,便推定提出主张的一方就该事实的主张成立,这就会从整体上影响到诉讼的结果。败诉后果的承担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解决的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败诉风险的承担问题。在实体法上,对被告方对此要举证证明也有相当的难度。例如,在高度危险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证明危险是由原告的故意造成的才能免责,倘被告无法就此举证则可能要败诉。这样,举证责任倒置通常是和严格责任联系在一起的,由此也进一步表明了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转换的区别。举证责任的转换与严格责任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任何类型的案件在诉讼中都可能出现举证责任转换的现象,它不涉及抽象的实体法规范,只是当事人在具体诉讼过程中相互活动。

三、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发动诉讼的原告一方,也应当对部分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而应由被告证明一切?我认为,即使依据实体法的规定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也要承担就一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在适用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对于过错、因果关系等,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证明,从而免除了受害人对此事实的举证的责任,而将该责任倒置给加害人一方,由其承担无未能举证时的败诉风险。

但其他要件事实,如加害人、损害事实等,则还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由该事实的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中,至少原告要证明危险是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非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其连诉讼主体的被告一方都不能明确,怎么诉讼?对谁诉讼?再如,在医疗事故的举证责任倒置中,作为被告的医院一方,应当就其行为的科学性、及时性、没有过错的事实承担举证的责任,而患者应当就被告行为的危害后果事实、危害后果与被告的行为间有关联的事实等,承担举证的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情形下,原告方也承担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的原因是:从实体法角度言,任何人主张权利都应当提出证据证明其权利的存在;从证据法的角度看,主张的一方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即使法律从特定的目的出发,为加强对一些处于举证遇到障碍的特定当事人的保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是将特定的证明事项倒置给被告一方承担,这并不是说,将所有的诉讼证明事项甚至释明事项,都交给被告承担。从性质上看,举证责任倒置实质上基于法律规定,由原告证明a事实的存在,但应当由被告承担b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被告不能证明的,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通过实践,对法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和理解。篇三: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按照学校培养法律硕士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们以模拟法庭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实践出真知”这是不变的真理,这是对于本次我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我的最大感受,从接到通知,到公演完毕,在这当中,我们经历了寻了实践出真知的道理。

我们以王勇上诉案为案例,具体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活动。

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模拟法庭一直是我们法学院的一个特色课程,是我院实践教学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内容。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教学活动,以前只是在观看,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在这次活动中,我作为审判员,在开庭的过程中,虽然并没有说多少内容,但是却体会了整个开庭审理的经过。虽然我们的程序还是有所欠缺,但是我认为我们的准备还是很完全的,在我们的能力范围内,我们都做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整个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首先最大的体会就是做个审判员真的很不容易,原本以为审判员只是配合审判长工作,但做过之后才知道审判员的任务也是很艰巨的,也是很累的。实践中的法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作为审判员就必须掌握好各种情况的应对方法和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审判过程中,对审判人员的体力也是个很大的考验,有些案件审理的时间很长,审判员在体力消耗的情况下对案件审理的进展也会有一定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审判员掌握着当事人的命运。所以,能不能时刻以清醒的头脑去审理案件也是很关键的。因此,我觉得审判员是一个又费神又费力的工作。

其次,感受颇深的是在我们准备审判材料的时候,我们发现在实践中运用的知识与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的有很大差距。虽然很多知识拿到试卷上我可以毫不犹豫地写出,但到了实践中却有些手忙脚乱、不知所措的感觉,我想这也是 现在法律实务教育上的一个缺陷。

最后,在参加模拟法庭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程序对于保护当事人权利的重要性,程序公正对于限制审判人员的任意裁判也有积极的作用。

我们常常说要学以致用,在现在这个阶段最直接有效、锻炼实践我们知识技能的方式就是参加模拟法庭的活动。在活动中我们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能力,自己找案子,自己写诉状,自己找证据,自己练程序等等,这所有的自己做,让我感到了现实法庭审判工作的繁重和当事人寻求法律帮助的艰辛。法官要秉公执法,不偏不倚,当事人要寻找一切有利证据,维护自己的权利,丝毫不是我们在课堂学习上停留在书中的那些理论知识所能简单阐述的。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活动,我深刻感受到了自己法律知识的欠缺,它更加使我明确了自己要努力的方向。

3.民事模拟法庭实训报告 篇三

模拟法庭实训报告

一、实训时间:2016年6月20日—6月24日

二、实训地点:教学楼多媒体教室

三、实训目的:通过形式生动的实操演练,提高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兴趣,进而锻炼处理法律关系中各种冲突的能力,提高自身职场竞争力。

四、实训内容:

第一天,主要先进行分组,经过投票决议,我有幸担任此次实训的组长。紧接着我们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学习以及案例的商选。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主要有:模拟法庭的目的,模拟法庭的组成,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程序。理论知识的学习之后,我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有了较为清楚地了解。

之后,我们小组成员进行任务的讨论、分工,形成工作方案,小组成员查找案件资料,形成素材汇总,最终确定了模拟法庭的剧本为民事经济类纠纷的类型。然后我们进行了角色的分配,以及案例PPT的制作。通过PPT的展示,是我们更加清楚地把握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到此案件中的精髓和一些与我们实际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有利于接下来模拟法庭的演练。一)作为组长:

在此次的模拟法庭中,我的角色是审判员,虽然审判员说的话比较少,但作为组长,在这次的演练中我也要起到统筹全局的作用。在多次的剧本彩排中,细心倾听与观察,发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及时改正,不断完善我们的剧本。一位组织领导者不仅仅需具备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更需要一份心态。有幸在担任组长的期间,更多给与其他学员难以深切体会的经历。上下协调工作、庭审准备安排,法庭道具等等,虽然琐碎,但更多的是细心,耐心与责任心。领导并非是高居者,实则是为人服务。二)个人感想:

通过此次实训,我受益良多。首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是我最大的收获。对于那些诉讼程序:庭审准备、公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看起来特别抽象,难以理解。但通过这次具体的审判操作后,我比较感性地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抽象的程序。并且每个程序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一一攻克,我更深刻地了解了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是在课堂上学不到的,它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其次,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种坚定的信仰。在法庭上,那种庄重、严肃的气氛告诉了人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三)关于对模拟法庭的建议:

虽然课程为集中面授、分组指导,但是授课教师同学生的学习交流空间受限,时间也紧迫。再次,学员并非乃人人主动、授课老师并未面面俱到,这使得教学和实际也会造成脱轨相离。在这里我提出以下拙见:理论知识的授课比重可增加;教学时间可适当增加。

五、结语:

4.模拟法庭民事案件 篇四

申请人:李大虎男汉族1989年3月30日生

籍贯:广西贵港

家庭住址: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平安街313号

被申请人:李小龙男汉族1990年5月2日生

籍贯:广西贵港

家庭住址:广西贵港市平南县朝阳大道123号

下落不明事实:我与李小龙系亲兄弟关系,我弟弟于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13日下午与几位网友自发组织前往汶川参加救援行动。于14日下午到达绵阳市,并于当晚与另外8人徒步赶往汶川县.。凌晨两点左右,汶川又发生6级余震,造成大量山体滑坡。自此,与我弟弟完全失去联系。当地有关部门曾多次组织搜救行动,均未发现我弟弟的行踪。至今,没有任何我弟弟还生存的迹象。

申请人请求:我弟弟李小龙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已满2年;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因我俩人父母早逝,我弟弟未婚,亦没有其他兄弟姐妹,故由我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希望法院依法审理判决。

现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交法院审查

1.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2.平南县公安局出具本人与李小龙关系证明材料一份

3.平南县民政局出具李小龙前往汶川参加救援行动证明材料一份

4.绵阳市公安局出具我弟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证明我弟弟不可能生存的证明材料一份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2010年5月20日

平南县人民法院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二、庭审过程

时间:2010年5月25日

地点:平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

审判员:黄振楠

书记员:邓惠文

申请人:李大虎男汉族1989年3月30日生

籍贯:广西贵港

家庭住址:广西贵港市平南县平安街313号

被申请人:李小龙 男 汉族 1990年5月2日生

籍贯:广西贵港

家庭住址:广西贵港市平南县朝阳大道123号

案由:宣告公民死亡

案情梗概: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

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申请人身份。申请人,你的姓名、年龄、住址?有无代理人?

申请人:我叫李大虎,1989年3月生,住本县平安街313号。没有委托代理人。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平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申请人李大虎与被申请人李小龙宣告死亡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黄振楠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邓惠文担任记录。有关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及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申请人: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申请人陈述事实。

申请人:我与李小龙系亲兄弟关系,我弟弟于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13日下午与几位网友自发组织前往汶川参加救援行动。于14日下午到达绵阳市,并于当晚与另外8人徒步赶往汶川县.。凌晨两点左右,汶川又发生6级余震,造成大量山体滑坡。自此,与我弟弟完全失去联系。当地有关部门曾多次组织搜救行动,均未发现我弟弟的行踪。至今,没有任何我弟弟还生存的迹象。主审法官:申请人有无其他请求

申请人:我弟弟李小龙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已满2年;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因我俩人父母早逝,我弟弟未婚,亦没有其他兄弟姐妹,故由我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希望法院依法审查宣判。

主审法官:申请人有无证据提交

申请人:现提交以下证明材料,交法院审查

1.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2.平南县公安局出具本人与李小龙关系证明材料一份

3.平南县民政局出具李小龙前往汶川参加救援行动证明材料一份

4.绵阳市公安局出具我弟弟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证明我弟弟不可能生存的证明材料一份

主审法官:申请人有无其他问题补充

申请人:没有

主审法官:申请人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递交宣告李小龙死亡申请书,经本院调查审理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故受理此案。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审理,本庭认为申请人所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条件。对申请人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做出如下决定:(书记员:全体起立)

本庭于今日起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李小龙的公告。本案被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李小龙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下落不明人、等待其出现的期间,也是宣告公民死亡的必经期间,本庭将于公告期满后进行宣判。

(坐 下)

此时,李小龙突然出现......主审法官:肃静!肃静!因被申请人李小龙突然出现,本庭现在决定休庭30分钟。休庭...两兄弟对白......主审法官: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审理,本庭认为申请人所申请事实不符合法定条件。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 全体起立)

5.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篇五

一审法院认为,鳄鱼湖虽然早已停业并设有警示牌,但鳄鱼湖外层防护墙墙体坍塌,内墙最矮处只有0.55米,外人很容易进入,因此两被告对事故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看管不力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刘某父母对孩子监管不力,应承担20%责任;孩子葬身鳄鱼池给原告夫妇造成巨大精神伤害,两被告应赔偿一定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刘家振不服上诉。北海市中级法院审理中,进行调解,最终在20xx年9月5日双方达成协议,鳄鱼管理人与小孩父母达成了赔偿16万元损失的协议。

点评

这个案件可以用“触目惊心”来概括!

在民法上思考,这个案件有两点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有一个类型就是对未成年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说的是,在一个对儿童具有诱惑力的经营或者活动中,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就必须对防范儿童受到损害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起码要做到以下三点中的一点:一是消除这个危险,二是使儿童与该危险隔离,三是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不能发生。没有做到,造成儿童损害,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饲养鳄鱼显然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活动,且对儿童具有特别诱惑力,同时经营者在鳄鱼池周围的防护墙坍塌,儿童很容易爬进来。因此,可以判断经营者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确定其承担侵权责任是公平的。

第二,在本案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就是如何对待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的过失问题。在未成年人受到损害的案件中,未成年受害人更应当予以保护,应当得到比成年受害人得到的赔偿更多才对,但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在这类案件中,并不是增加对未成年受害人的赔偿,而是认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具有监护过失,按照过失相抵规则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就是这样判的。这样判对吗?我认为是不对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加害人一方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受害人一方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加害人的责任。适用这一条款的规定,未成年受害人的监护人的过失当然是一般过失,因而不减轻加害人一方的责任,就能够使未成年受害人的权利得到更好地保护。

另外应当说明的是,在正在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专门规定了“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一章,分别规定了饲养的动物致害责任、饲养烈性犬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以及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本案属于类似于烈性犬之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确定责任。据此,鳄鱼饲养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篇六

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常亮诉至法院,要求前三位房主协助自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查明,涉诉房屋系光的私有财产,1990年以公证的形式无偿赠与秦霞,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秦霞;秦霞又将房屋转让给宋平,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宋平。20xx年,宋平将房屋卖给常亮。

以上转让手续均未办理过户。

法院认为,依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取得、转让,须依房管部门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物权不发生转移,但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20xx年12月,判决该房屋之前的3位房主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协助常亮办理过户手续。

点评

我选择本案进行点评,意图让读者明确不动产买卖的过户登记手续的重要性。

买卖房屋,是在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只有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权属转移的法律后果,否则,即使占有房屋等不动产,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

在本案中,交易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3次,但都没有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因此,常亮即使占有了该房屋,也没有享有其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常亮是聪明的,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怎样依法取得这个权利,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前两任买主是糊涂的,不知道应当怎样才能够保障自己取得权利。

须知,仅仅对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合同进行公证,是不能取得不动产的权利的,只有依法登记,才能够取得不动产权利。法院的判决是对的,前任房主作为不动产产权出让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登记手续,以保证买受人能够买到交易的不动产权利。

7.民间借贷案件法庭询问指南 篇七

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关系异常普遍,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极易引发纠纷。在起草民事诉状的过程中,为免多生枝节,一般将案情经过叙述的相当简单。为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常会对当事人予以提问,有时更是要求当事人本人直接回答,以准备了解全案事实。

法官询问的问题看似细微却有可能关乎案件结果。为让相关当事人能预先了解并作好回答的准备及避免慌乱。现笔者在承办多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基础上,就法院法官在民间借贷案件经常询问的问题作个总结及归纳。

了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的背景,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有助于律师更好地驾驭、承办、处理案件。下述问题基本上有经验的经办法官都会问到,事先准备可以做到有备无患。

1、借款人的身份及职业?

借款人与出借人间的关系,包括双方是在何时何地如何认识的。若有担保人,还应尽可能了解担保人的相关情况。

2、借款人借钱的用途。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追究责任。

3、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的资金是否自有?借款之前的资金来源于何处,有否证据证明。

4、出借人在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现金还是转账)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若以现金交付,不妨了解现金面额及具体数量及包装形式等。若以转账形式是否有转账凭证?交付款项时是否有在场见证人?了解见证人相关信息。

5、借款人是否已归还部分本金,归还的数额,何时以何方式归还,是否有收条或转账凭证等证据。

6、双方是否对借款约定利息,具体利率是多少,利息是否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人是否已支付过利息,若支付,有无交付凭证。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出借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但现实中有的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因此,合同法规定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7、借款到期后,出借人是否催收过,催收的具体时间。

借款催收要及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可在合理期限内随时催收。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 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8、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否仍有联系,何时失去联系。

8.模拟法庭民事案件 篇八

目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的现象,一些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本应附带的民事诉讼案件,因为某种原因变为单独的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因为刑事审判的理念和民事审判的理念的不同,对这一现象的出现,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的民事案件起诉,在赔偿范围上有利于被害人的保护,应该允许;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采取“刑民分离”的做法,可能动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根基,同时可能造成刑民裁判上的冲突和矛盾,不应该允许。尽管认识有分歧,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的客观事实在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是不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笔者拟从这一现象的产生原因、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冲击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的产生原因

1.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找到被害人,未告知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或者是告知了被害人,但被害人未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造成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行后,一些被害人及律师认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依据该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失赔偿,而附带民事赔偿是明确不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于是刻意而为,专门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戏称为“钻法律的空子”,且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有逐渐增多的趋势。

3.由于刑事案件要经过公安的侦查、检察院的公诉,其间花费的时间较多,一些被害人在受到人身伤害后,急需用钱医治,所以不愿意等刑事案件到法院后才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及时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可称为“打程序的时间差”。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冲击

1.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起诉,案件一分为二,刑庭审理刑事犯罪,民庭审理损害赔偿。在当前诉讼案件大量增加,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下,这种现象明显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增加法院的案件负担。

2.带来刑民裁判的矛盾。由于刑事审判理念和民事审判理念的不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容易带来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冲突和矛盾,且在刑事量刑时没有充分考虑赔偿的问题,造成案件判决后的“执行难”,形成案结事不了,被害人上访。笔者所在的法院,就曾发生过一起上访案件,起因就是甲地法院判决交通肇事案件时,被害人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被告人判缓刑后,被害人到乙地法院起诉损害赔偿,乙地法院找不到刑事被告人,依法缺席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结果是因为无法执行,当事人到处上访。由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损失带来的示范效应,促成了更多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起诉到法院。

3.不利于调动被告人及其亲属履行赔偿义务的积极性。在目前的刑事政策中,对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一般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起诉,不利于法院以刑事责任为后盾促使被告人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毕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同于单独民事诉讼,被告人承担的责任要依附于刑事责任,且与刑事责任的承担互为影响。

三、针对这一现象应采取的对策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论是79年的刑诉法,还是96年的刑诉法,都对该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陈卫东教授的说法,设立这一制度的初衷是,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方便被害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进而使被害人能够及时地获得赔偿,实现社会稳定,避免刑民裁判上的矛盾和冲突。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的现象,造成“刑民分离”的做法,在现阶段不仅事实上面临诸多困难,而且也未必就能够真正地保护好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尽管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及运行存在一些问题,但不能因有问题,就采取“刑民分离”的做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针对这一现象应采取如下的对策:

1.强化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建议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询问被害人时即告知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并记录在案,不要等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再去找被害人告知此权利,因为人口流动的原因,这个时候就有可能找不到被害人了,等到被害人知道时,刑事案件可能已经审结,不得不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2.正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虽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但是《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已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已经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只是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怕加上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太大无法兑现而没有主张,过分强调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精神抚慰性质,于是形成了附带民事诉讼不主张精神损失的错误认识,被害人或律师便撤分案件,把本应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3.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可以考虑把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由法院内部调整到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去审理,避免不同的审判组织就案件事实和责任作出不同的判决,同时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

4.加强立案的审查。同时在制度设计上考虑,明确禁止被害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前单独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使得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被害人只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假如立案时未发现,进入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发现了,根据刑事优先的原则,也要将民事案件中止审理,然后移送刑庭并案审理。由于附带民事的附带性质,始终依附于刑事案件的原因,在案件管辖上应当与刑事案件一致,避免产生刑事案件由甲地法院管辖,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案件又由乙地法院管辖,两家法院各判各的问题。

9.模拟法庭民事案件 篇九

大兴区法院各法庭民商事案件管辖

1.黄 村 法 庭 黄村清源西里小区(印刷学院对面 原来黄村镇范围(包括大兴工业开发区)除离婚案件外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但民一庭管辖的民事案件除外(承揽、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名誉权类)诉讼标的20万元以下,双方当事人都在北京市辖区的买卖合同(双方为单位)、借款合同(双方为单位)、农业承包合同。60238905 立案时间:周二、周四全天,周五上午

2.红 星 法 庭 瀛海镇人民政府往北300米路东 西红门镇、旧宫镇、亦庄镇、瀛海镇 同上 同上 60238734 立案时间:周一、周三全天、周五上午

3.安 定 法 庭 安定镇 魏善庄镇、安定镇 同上 诉讼标的20万元以下,双方当事人都在北京市辖区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供水、电、气合同、保管合同、非房地产租赁合同(以上双方为单位)、运输合同、农业承包合同。60238756 立案时间:周一周三全天。

4.采 育 法 庭 采育镇 采育镇、长子营镇、凤河营镇、青云店镇 同上 诉讼标的20万元以下,双方当事人都在北京市辖区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供水、电、气合同、保管合同、非房地产租赁合同(以上双方为单位)、运输合同、农业承包合同。60238768 立案时间:周二周四全天

5.庞 各 庄 法 庭 庞各庄镇 庞各庄镇、北臧村镇、天堂河镇、榆垡镇、礼贤镇 同上 诉讼标的20万元以下,双方当事人都在北京市辖区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供水、电、气合同、保管合同、非房地产租赁合同(以上双方为单位)、运输合同、农业承包合同。60238729 立案时间:周一周三全天

6.榆 垡 法 庭

榆垡镇 榆垡镇、礼贤镇 除离婚案件外1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但民一庭管辖的民事案件除外(承揽、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名誉权类)诉讼标的20万元以下,双方当事人都在北京市辖区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供水、电、气合同、保管合同、非房地产租赁合同(以上双方为单位)、运输合同、农业承包合同。60238774 立案时间:周二周四全天

大兴区人民法院本院管辖

民一庭

大兴法院院内

1、原芦城乡、狼垡所有的民事案件;

2、大兴区所有100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

3、不服劳动仲裁提起的各类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

4、大兴区所有的名誉权、名称权、肖像权、商品房买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承揽合同(一方或双方为自然人);

5、使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6、法庭不宜审理,经主管院长批准的民事案件;

7、涉外案件;

8、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60238933

民二庭

大兴法院院内

1、原孙村乡、芦城乡、团和农场所有的经济案件;

2、大兴区内其他所有20万元以上的经济案件; 3、20万元以下派出法庭管辖之外的经济案件;

4、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北京市经济案件。60238859

10.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 篇十

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经过调查证据,认为《西安事变》中三段有关冯钦哉的描写均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历史史实,其中关于冯钦哉向钱大钧行贿一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的名誉,故判决西影厂停播《西安事变》中有关冯钦哉行贿情节,并要求西影厂就行贿情节在全国性报刊为冯钦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

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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