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院个人工作总结

2024-07-18

仲裁院个人工作总结(共7篇)

1.仲裁院个人工作总结 篇一

劳动仲裁院工作总结

今年,我院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在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及局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深入为主”的原则,结合我县的具体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有利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今年度,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530件,已处理结案的518件,结案率为97.7%,有效预防和化解了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树立了良好的政策效益、政治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1、坚持预防为主,注重舆论宣传。深入贯彻“两法一条例”的实施,多方配合、合力组织开展大型劳动普法宣传活动。开展劳资培训,与广大企业和职工面对面,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强大的舆论宣传,不仅使企业领导提高了认识,积极支持工作,广大职工和普通市民也增强了法制观念,增加了自我保护意识。

2、本着深入为主的态度,关注基层民生。仲裁办公室每天来访人员众多,但仲裁员对每一位来访群众和前来咨询的企业劳资人员进行热心、细心、耐心的解答,截至目前,共接待来访人员达几千余人。不仅对来访人员的问题进行解答,也对个别存在疑虑的问题进行请示和沟通,较好的为基层百姓解答了心中的疑惑,宣传了相应的法律政策,使得带有怨气来访的群众满意而归,怀有疑问的企业通晓而走,双方均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使更多的劳资矛盾解决在萌芽、消化在萌芽。

3、立足调解为主,保证仲裁公平。在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时,严格把好政策关,对符合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案件,绝不推诿扯皮。在查明事实、分辨是非的基础上,针对双方存在分歧较大的争议进行前探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开庭前,使争议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解决,使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趋于缓和。在已办结的案件当中,调解及撤诉共计430件,调解结案率为83%。

4、坚持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公开办案程序,杜绝暗箱操作。遵守办案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在案件处理中,弱化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强化案件集体研究、集体决定,以程序公正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争议需裁决的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仲裁院请示汇报,以便更准确、快捷的处理争议。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为努力提高办案能力,我院经常组织仲裁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尤其是针对网络上争议比较大的案件进行理论分析及模拟判决。苦练内功,尽快适应当事人各种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明年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发挥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作用。针对街道虽均成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但因人员调动频繁、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很多镇乡劳动劳动关系调解组织名存实亡,根本没有发挥调解案件、稳定劳动关系的职能的现状,加强对镇乡劳动争议协调组织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挑选一批素质高的协调人员参加仲裁员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乡镇协调组织的调处作用,让其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构建仲裁文书上网制度。一直以来,我仲裁委的仲裁文书除发给当事人之外,其他均保存在我委的卷宗档案里,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很难看到,就算是那些对外公开的仲裁文书,也是有所限制,如果第三人要想查询,则需要持有有关单位的介绍信,而且只允许翻阅,抄录,不允许外带翻印和拍照,公众不能及时对我委审理的案件结果和裁判文书质量进行跟踪监督,仲裁的透明性、公开性大打折扣。实行仲裁裁决文书上网制度,有利于减少舆论压力,提高公众信服力;另外,实行仲裁裁决文书上网制度不仅在市内甚至在省内都是首创。对此,我院将实行仲裁文书上网制度,即在网上系统仲裁中开辟专门仲裁裁决文书一栏,上传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案件的裁决文书,以此加强公众对仲裁工作的监督,提高仲裁公信力。

3、加强与XX县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的业务沟通、联动自XX县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建立以来,它在协调企业与职工劳动争议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使相当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争议发生之初即得到妥善的解决,今后我们将更加注重加强与劳动争议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衔接和联动,形成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合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首页12尾页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总结 篇二

1、坚持预防为主,注重舆论宣传。

深入贯彻“两法一条例”的实施,多方配合、合力组织开展大型劳动普法宣传活动。开展劳资培训,与广大企业和职工面对面,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强大的舆论宣传,不仅使企业领导提高了认识,积极支持工作,广大职工和普通市民也增强了法制观念,增加了自我保护意识。

2、本着深入为主的态度,关注基层民生。

仲裁办公室每天来访人员众多,但仲裁员对每一位来访群众和前来咨询的企业劳资人员进行热心、细心、耐心的解答,截至目前,共接待来访人员达几千余人。不仅对来访人员的问题进行解答,也对个别存在疑虑的问题进行请示和沟通,较好的为基层百姓解答了心中的疑惑,宣传了相应的法律政策,使得带有怨气来访的群众满意而归,怀有疑问的企业通晓而走,双方均能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自觉依法办事,使更多的劳资矛盾解决在萌芽、消化在萌芽。

3、立足调解为主,保证仲裁公平。

在依照法律程序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时,严格把好政策关,对符合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案件,绝不推诿扯皮。在查明事实、分辨是非的基础上,针对双方存在分歧较大的争议进行前探调解,加大调解力度,努力促成双方和解,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开庭前,使争议在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解决,使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趋于缓和。在已办结的案件当中,调解及撤诉共计430件,调解结案率为83%。

4、坚持依法办案,确保案件质量。

公开办案程序,杜绝暗箱操作。遵守办案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在案件处理中,弱化仲裁员的个人作用,强化案件集体研究、集体决定,以程序公正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对重大疑难案件、集体争议需裁决的案件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仲裁院请示汇报,以便更准确、快捷的处理争议。

5、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综合素质。

为努力提高办案能力,我院经常组织仲裁员进行业务学习和交流,尤其是针对网络上争议比较大的案件进行理论分析及模拟判决。苦练内功,尽快适应当事人各种劳动争议的需要。

(二)明年工作打算:

1、进一步加强、发挥乡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作用。

针对街道虽均成立了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但因人员调动频繁、责任划分不明确等原因,很多镇乡劳动劳动关系调解组织名存实亡,根本没有发挥调解案件、稳定劳动关系的职能的现状,加强对镇乡劳动争议协调组织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挑选一批素质高

的协调人员参加仲裁员培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乡镇协调组织的调处作用,让其在知法、懂法的前提下,更好的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构建仲裁文书上网制度。

一直以来,我仲裁委的仲裁文书除发给当事人之外,其他均保存在我委的卷宗档案里,一般情况下第三人很难看到,就算是那些对外公开的仲裁文书,也是有所限制,如果第三人要想查询,则需要持有有关单位的介绍信,而且只允许翻阅,抄录,不允许外带翻印和拍照,公众不能及时对我委审理的案件结果和裁判文书质量进行跟踪监督,仲裁的透明性、公开性大打折扣。实行仲裁裁决文书上网制度,有利于减少舆论压力,提高公众信服力;另外,实行仲裁裁决文书上网制度不仅在市内甚至在省内都是首创。对此,我院将实行仲裁文书上网制度,即在网上系统仲裁中开辟专门仲裁裁决文书一栏,上传除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案件的裁决文书,以此加强公众对仲裁工作的监督,提高仲裁公信力。

3、加强与XX县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的业务沟通。

联动自XX县劳动争议联合调解中心建立以来,它在协调企业与职工劳动争议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使相当部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争议发生之初即得到妥善的解决,今后我们将更加注重加强与劳动争议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衔接和联动,形成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合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

3.仲裁院个人工作总结 篇三

作总结

上半年,我部门根据局党委的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水平和监督方式。通过落实调解仲裁运行机制保证目标任务完成,进一步推进争创工作开展,强化质量和时效确保日常工作得到有效提升,圆满完成了“双过半”目标。现将我部门上半年的党风廉政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完善五项工作机制。

我们根据年初签订的廉政责任书的要求,以落实五项工作机制为抓手,积极打造党风廉政建设的示范效果,保证年初各项指标序时完成:一是落实难易案件分类处理机制,确保高效办案。二是落实导诉调解机制,确保通过调解撤诉案结事了。三是完善阳光仲裁服务机制,确保仲裁服务质量。四是落实办案责任机制,确保规范高效办案。五是落实案情合议和裁审对接机制,确保不办错案。

今年以来,区仲裁院共收到仲裁申请123件,符合条件并受理的114件,受理案件涉案金额XX万元,涉及补缴社会保险费XX个月,其中,集体争议占2件,涉及35人。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9%(目标数为98%);工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9%(目标数为95%),均已完成全年任务。

二、加强学习改进效能,保障争创工作全面推进。

(一)加强我院党员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深入开展“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主动加强与团区委、团市委的工作对接,推进创建活动开展。制定落实《“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实施方案》,以开展结对共学共建、创建优质服务窗口、打造XX工作室品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重点,积极开展了每月读一本好书活动、业务技能提升培训活动、与区环卫所结对共学共建活动、“XX春风行动”青年志愿者政策法规咨询活动、“五一节”润州广场送法志愿服务活动、“青年文明号”优质窗口服务承诺活动,通过活动开展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倡导职业文明,规范窗口服务,学习先进典型,推进劳动综合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落实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要求,深化“XX工作室”服务品牌内涵。将“XX工作室”延伸到各基层调解中心,设立巡回调解仲裁庭,深入一线进行争议案件的调处,快速回应涉案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开通“XX工作室”公众服务微信号,推送劳动法律法规知识,在线接受公众咨询,进一步扩大了工作室的服务范围和社会影响,该做法受到近日来我区调研的省厅仲裁处领导和市局领导的肯定和赞许。5月26日,全市调解仲裁工作推进会在我区召开,孙局长到会致辞,这是市局对我局重视调解仲裁工作和所取得工作成绩的肯定和激励。会上,戴局长对我局打造“XX工作室”的做法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反响很好。

(三)突出思想阵地的建设,强化宣传深厚创建氛围。积极围绕“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和“XX工作室”品牌打造开展信息宣传,在各类媒体发布录用信息22条次,其中被《中国劳动保障报》“仲裁时空”录用一篇,被《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录用六篇,被《镇江日报》录用三篇,在市人社网和中国润州录用12篇,完成任务的95%。同时借助省人省厅来镇江调研的时机,联系省、市仲裁条口的领导于5月18日下午到我院参观调研,通过此次活动,达到了宣传润州仲裁的效果。

三、加强窗口服务责任意识,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维权大厅是我院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我院深入贯彻落实区人社局《润州区人社局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窗口规范化服务建设,完善窗口服务设施,优化窗口服务环境,规范窗口服务言行,在窗口推行党员挂牌、戴党徽上岗,设立党员责任区、示范区、先锋岗等,发挥党员的示范引领作用,半年以来窗口党建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养老退休工作:到五月底,共办理退休645人(其中企业正常退休311人,病退10人,特殊工种退休3人,征地农民退休321人)。

2、信访和提案办理工作:共办理信访和网络舆情回复11次,全部在时限内完成,当事人回复情况基本满意。完成政协提案答复一件,于5月21日上门向提案人叶国勤委员当面答复,叶委员对结果表示满意。

3、企业薪酬调查工作:完成XX企业薪酬、最低工资政策实施效果、企业紧缺岗位需求“三合一”调查。在劳动监察大队的协助下,共调查企业23家,所有调查数据于5月22日报市局并一次性审核通过。

4、权力阳光统建平台建设:依照区政府办,局党委要求,我部门于四月前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权力库的运行维护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特殊工时审批和企业经济性裁员备案进行了录入核查,初步保证了我部门工作得到合法监督,有序开展。

四、突出重点抓好下一步工作落实,确保全年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一是进一步加强我部门党风制度的完善和廉政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为契机,认真落实好省、市实施意见和调解仲裁工作推进会的精神,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提高工作的质效,确保指标任务的完成。

二是深化特色打造亮点。以“党的群众路线”的要求为出发点,进一步强化服务举措,优化窗口接待和法律服务,突出弱势群体和集体争议案件的调处,用好公众微信服务平台,提升仲裁服务的水平。同时,对接区妇联建立协作机制,进一步发挥“XX工作室”维护女职工权益的作用;开展“法润润州,构建和谐”送法进企业和“助力大众创业”劳动关系管理指导服务活动,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依法指导劳动关系管理,用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为大众创业护航。

4.仲裁院个人工作总结 篇四

作者:user2

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以来所实施的仲裁规则及其修订,论述了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独特特征。作者还结合我国法院的涉外审判实践,论述了为什么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就意味着该协议项下的争议只能由该院仲裁的理由。

关键词: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一、国际商会与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1919年成立的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巴黎。其会员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国家会员,即每个国家的商会可申请成为该会的国家会员,组成国家委员会,如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94年成为该会会员后,即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目前该会具有60多个国家会员,在这些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第二是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这些商业组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多数会员为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第三是个人会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教授等,只要愿意遵守该组织的章程,缴纳会费,也可成为该会会员。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通过加强国际商业交往,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下设的机构,成立于1922年,其宗旨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1998年更名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为仲裁院)。仲裁院成立近80多年来,办理了一万多起仲裁案件。目前,每年经办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和仲裁员都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案件由仲裁庭负责审查实体问题并作出终局裁决,每年大约都在40多个国家开庭审理,涉及不同的法律、经济、文化和语文。

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对仲裁庭的工作实施监督。仲裁院在行使其职权时,完全独立于国际商会及其他相关机构。

仲裁院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及成员和候补成员组成,具体工作有秘书处协助。仲裁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根据仲裁院授权,就秘书处提交的问题作出决定,包括就仲裁规则的修订提出建议,经仲裁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际商会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根据国际商事仲裁的实际情况修订,按照国际商会的章程,有权制订并修订仲裁规则的是国际商会理事会。

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修订

1.仲裁规则的制定与修改

按照国际商会的章程,有权制订并修订仲裁规则的是国际商会理事会。国际商会仲裁院的第一个仲裁与调解规则是在1922年制定并用英文和法文公布的。此后,又分别于1927、1931、1933、1939、1947、1955、1975和1988年进行了修订。该院的仲裁规则,对于各国的仲裁规则,均起到了示范作用。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后在1955年和1975年进行的修订。在1955年修订的规则中,首次引入了仲裁庭有权对其所受理的案件的管辖权做出决定的“仲裁庭自裁管辖说”(the doctrine of competence-competence),而在1975年的仲裁规则中,首次规定当事人和仲裁庭得以自由地决定仲裁程序,而不必提及任何国家的程序法。当然,此项适用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1988年的仲裁规则对1975年的规则进行了有限的修订,主要是对一些不确定的因素进一步明确,包括仲裁员的指定及替代仲裁员的指定、时效的计算、仲裁费用的预付等。

现就国际商会做出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修订规则,即1955年、1975年和1998年仲裁规则,作一简要概述。从这些重大修订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时期内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及其所依据的理论的形成与发展的进程。

2.1955年仲裁规则与仲裁庭自裁管辖原则

当事人之间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能否就其管辖权做出决定,是仲裁机构受理仲裁争议后首先遇到的问题。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无论是在各国有关仲裁立法中,还是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产生这样的情况:当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将该协议项下争议提交仲裁时,另一方当事人同时将该争议提交法院解决。鉴于法院根据本国有关法律对当事人提交法院审理的思索案件具有不可剥夺的管辖权,因而只有法院才能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做出裁定,仲裁庭则无此项权力。

国际商会在其所修订的1955年仲裁规则中,率先将仲裁庭有权对其管辖权做出

决定的条款列入该会仲裁规则之中。国际商会1955年的仲裁规则第6条(2)款明确地规定了仲裁庭有权就当事人对仲裁庭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作出决定,进而打破了以往只由法院有权对仲裁协议有效性作出决定的状况,开创了仲裁机构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决定的先河。

自裁管辖原则(the doctrine of competence and competence)的核心是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有权就其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管辖权作出裁定,其理论基础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据此原则,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将其争议交由仲裁解决时,就意味着将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包括对该协议的效力的异议,交由仲裁解决。可见,当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时,如果一方当事人将此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依照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即可取得对该项争议的管辖权,并就该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因此,由于该仲裁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的管辖权,也可以由仲裁机构决定。

在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这一理论已经被普遍地地确立在各国有关仲裁的立法与实践中。例如,已经为许多国际的立法机构所采纳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16条(1)款规定:“仲裁庭可以对他自己的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决定。为此目的,构成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以外的一项协议。仲裁庭作出的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无效。”就是那些未将示范法采纳为本国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国家,在其制定仲裁法的过程中,也都在其各自的仲裁立法中,规定了仲裁庭有权就其管辖权作出决定的规定。例如,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58条的规定,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已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法院应当拒绝对该仲裁协议项下争议的管辖。即便仲裁庭尚未受理该项争议,法院也应拒绝管辖,除非该仲裁协议明显无效。”甚至在以保守而著称的英国,也允许仲裁庭就其管辖权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作出决定。中国仲裁法第20条对此问题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定。此外,许多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1994年仲裁规则第36条、美国仲裁协会2001年国际仲裁规则第15条、伦敦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23条等,以及联合国贸法会1976年仲裁规则第21条,也都对仲裁庭的管辖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证明,1955年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率先作出的“仲裁庭有权对其管辖权作出决定”规定,对此后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所具有重大理论与实践意义。

3.1975年仲裁规则与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1975年的仲裁规则的重大修订,首次提出了当事人和仲裁庭可以自由地决定仲裁程序规则的适用,而不必提及任何国家的程序法,特别是仲裁地的程序法。例如,国际商事仲裁在甲国进行,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约定适用乙国的仲裁法,即可以不适用仲裁地国的法律。

该项规定体现了在仲裁程序问题上适用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根据1975年6月1日起生效的《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11条的规定,“仲裁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应遵照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时可依当事人约定的规则(当事人未有约定时,可由仲裁员确定),可参照也可不参照仲裁所适用的某一国的程序法。”这就是说,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时,该院仲裁规则应当予以适用。当该院规则对某一特定的程序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此也没有约定,则由仲裁庭决定应当适用的程序规则。而仲裁庭在作出此项决定时,不必考虑适用仲裁地的程序法,而适用仲裁庭认为最为适当的法律规则,这样的法律规则可以是仲裁地法,也可以是仲裁地以外的国家的法律规则。该会仲裁规则的修订与上二十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出现的“非内国仲裁”的理论,遥相呼应。

4.1998年仲裁规则与一般法律规则的适用

(1)1998年仲裁规则的修订背景

该仲裁规则的修订始于1995年4月20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委员会在巴黎召开的会议,国际仲裁委员会是国际商会的咨询机构,由各国家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独立于仲裁院,但仲裁院的代表也参加该委员会的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委员们提出,为了适应国际商事交易的发展需要,迫切需要有一个高效、稳定的仲裁规则,这次会议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工作组对现有的规则进行修订。由仲裁院院长牵头,有来自英、美、土耳其、墨西哥、意大利、巴西、希腊、法国、阿根廷、荷兰等十几个国家的专家组成。

1995年10月,专家组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和建议,他们打算按照实务工作者在未来至少十年内的需要对仲裁规则做出修订,作为一个信誉卓著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不应频繁地修订。这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在保留原有仲裁规则的总体框架和基本特点的情况下,使仲裁规则进一步完善,减少延误和不可预见性,使收取的费用更加合理。1996年12月,工作组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完整的修订稿,经委员会讨论后又进行了修订,1997年2月,委员会批准了该修订的规则,1997年4月8日,国际商会执委会和理事会在上海批准了该规则。

(2)1998年仲裁规则的修订要点

与以往的仲裁规则相比,1998年的仲裁规则主要就加快仲裁程序和涉及的一些实体问题等方面作了修订。

在加快程序方面的修订包括:(1)授予秘书长确认对仲裁员的权力(第9条(2)款),而在以往的仲裁规则中,此项权力由仲裁院行使。(2)秘书长在受到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时,即可要求申请人预付一定金额的仲裁费(第30条)的权力。(3)仲裁庭不必在审理事项中就其所审理的各种事项作出定义,以便减少争议双方在此问题上产生新的争议;此外还要求仲裁庭提出审理案件的时间表和提交裁决书草稿的时间。

在其他一些实体问题上的修订包括:(1)新规则明确了该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它所受理的案件,不一定具有“国际”的性质,只要是“商业”争议,就可以受理。(2)为了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和因特网的普遍应用,将通讯联络的方式扩大到任何可供备案的通讯方式。(3)仲裁申请不必陈述案情,只要写明争议的性质及有关情况和所寻求的补救即可。此外,还就仲裁庭的组成、对仲裁员的异议、仲裁地点和具体开庭审理地点的确定、临时性措施、裁决的解释和更正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1998年仲裁规则所涉及的另一重要的问题是解决争议适用法律的内容及其确定的方法。尽管新规则第17条也和以往的规则一样,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处理争议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但鉴于国际社会越来越多地认可对源于一个以上国家法律的法律规则或跨国法律规则的适用,在第17条中以“法律规则”的术语,代替了以往规则中的“法律”的术语。即当事人约定的适用于解决争议的法律规则,可以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不仅限于某一国家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协议,新规则也授权仲裁庭适用其所认为“适当的”法律规则做出决定,而改变了以往规则所规定的做法:仲裁庭首先应当就其所认定的“适当的冲突规则”做出决定,然后再根据其所认定的“冲突规则”,决定应当适用的特定国家的“法律”。新规则规定,如果当事人未能就解决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直接适用它所认定的“适当的法律规则”。而此项法律规则,显然也不是仅限于一国的法律,它同样可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规则,即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也就是人们所认为的现代商人习惯法:那些具体体现在各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有关的国际组织制订的示范法中的原则和规则,如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原则、违约补偿原则等。

(3)一般法律规则的适用与商人习惯法

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对其仲裁规则所进行的修订情况看,商人习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已经在该会的仲裁规则中得到肯定。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论与实践也已表明,无论是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还是仲裁庭决定应当适用的准据法,都不一定局限于某一国家的法律,仲裁庭在决定适用法律时,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如何规定的,包括就他们之间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和合同应当适用的法律所作的约定。其次,对于争议所涉及的事项是否有该特定行业的惯例,如国际贸易惯例,如有此项惯例,不管当事人是否对此在合同中作出约定,按照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第33条(2)款、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17条(2)款、美国仲裁协会1997年国际仲裁规则第28条(2)款等,仲裁庭均应考虑该特定惯例的适用。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卖双方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关于合同的订立及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就可适用该公约,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公约的适用作出约定。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对其1988至1998年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统计表明,至少在52个案件中的仲裁庭选择将跨国法律规则和原则,即商人习惯法、法律的基本原则、UNIDROIT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或者国际贸易惯例作为适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此外,还有9个案件中的当事人选择上述法律规则作为解决他们之间的合同争议的适用法律。

三、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与其他常设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区别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区别于世界上其他任何常设仲裁机构和联合国贸法会1976年仲裁规则的显著特点有两个:第一,仲裁庭在对仲裁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必须与当事人共同签署一项被称为“审理事项”(terms of reference)的文件;第二,裁决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之前,裁决书草稿须经仲裁院审核。

1.审理事项的签署与审核

仲裁庭收到秘书处移交的案卷后,应当首先起草被称为“审理事项”的文件。根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该审理事项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当事各方的全称和事由;

仲裁过程中的通知和通讯可送达的双方当事人的地址;

简要说明当事人各自的索赔请求和寻求救济的办法,并应尽可能地明确索赔或反诉的金额;

需要解决的问题清单,除非仲裁庭认为不必列出;

仲裁庭全体成员的全名、职业和地址;

仲裁地点;

应予适用的程序规则的细节,以及为此而赋予仲裁庭作为友好公断人及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作出裁决的权利。

上述审理事项的文件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共同签署。仲裁庭应当在案卷移交之日后两个月内向仲裁院提交经其和当事人签署的审理事项。需要延长的须经仲裁庭提出请求后由仲裁院批准。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起草或签署该文件,该文件也应当由仲裁院批准,然后在进入仲裁审理程序。此外,仲裁庭还应提出一项关于进行仲裁的临时日程表的独立文件,并将此文件送交仲裁院和当事各方。日后对此日程表作出的任何修订,均应提交仲裁院和当事各方。

起草审理事项的文件是仲裁庭组成后的首要任务,这也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区别于其它仲裁机构的工作的主要特点之一。审理事项可以是仲裁庭和双方当事人都明确仲裁将要审理的主要问题,为日后的仲裁裁决及其承认与执行铺平了道路。但是,这一做法也遭到一些专业人士的批评,他们认为这样做太浪费时间。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在确保当事人积极参与仲裁程序和以此程序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执行上的好处,与起草审理事项所花费的时间相比,更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尽管仲裁规则几经修改,但审理事项的条款始终被保留了下来。

2.裁决书草案的审核

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在向当事双方发出之前,必须将其草稿提交仲裁院审查,这是ICC国际仲裁院工作区别于其它仲裁机构的另一重要特征。仲裁院对仲裁庭的裁决草案进行审查的目的,在于保障裁决书的质量,使裁决能够得到顺利的执行。仲裁院对裁决的审查内容,主要侧重于对裁决形式的审查,但是对于其中涉及的实体问题,也有权提请仲裁庭注意。根据有关人士对此问题作出的研究,1972年至1975年间,有四项裁决被当地法院撤销,这一数字占同期所作裁决的0·5%;当事人对裁决提出异议的约占6%。因此,仲裁院审查裁决草案的制度,也一直保留至今。

在修订仲裁规则的过程中,曾经有人批评该仲裁规则规定的审理事项和裁决书审核的程序过于繁琐,并建议取消。但是,考虑到该院长期以来的形成的惯常做法的独一无二性,从保证仲裁裁决书的质量及其得到各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观点出发,最终还是在1998年的仲裁规则中保留了该院仲裁规则的上述独特规定。

四、从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及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适用的案件看涉外仲裁协议有效性及其适用法律的认定

1995年,我国海口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涉及对仲裁条款效力如何作出认定的案件。一家中国公司与一家瑞士公司签署的合同中含有如下仲裁条款:由于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按照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最终解决,仲裁地点在伦敦。海口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其理由是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也并不仅为国际商会仲裁院一家使用,因此,该仲裁条款是不明确的,根据中国法律,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海口法院的上述认定的确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当事人约定适用该院规则进行仲裁,是否就必须将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该院仲裁?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是否仅为国际商会仲裁院一家适用?世界上其他仲裁机构是否也可以适用该规则进行仲裁?

笔者认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本身,就意味着将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这是由于该仲裁规则在全世界的独一无二性所决定的。

首先,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管辖权,来源于当事人之间业已订立的仲裁协议。按照该会1975年规则和1988年规则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无明确的仲裁协议,或虽有仲裁协议但并未指明由国际商会仲裁,以及如被诉人在第4条(1)款规定的30条内未提出答辩书或拒绝国际商会仲裁时,则应通知申诉人仲裁不能进行。”1998年仲裁规则虽然没有对仲裁院的管辖权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关于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存在的问题规定在第6条中,即由仲裁庭决定其管辖权。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的规则,本案仲裁协议并不属于规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因为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按照该会1975年和1988年规则,即便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并没有约定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并在该会仲裁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将该不明确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该会仲裁院解决,仲裁院仍然可以受理该案并将申诉人的仲裁申请书转交给被诉人,如果被诉人在收到申诉书后30天内以其提出答辩的行为接受了该会管辖,则仲裁院可以继续受理此案。但是,如果被诉方在上述期间未能提出答辩或者明确拒绝该院管辖时,该院则通知申请人仲裁不能进行。而本案当事人并没有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而是提交我国法院解决。从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看,根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并不属于约定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据此条款,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对该案的管辖权,是毫无疑义的。

第二,本案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是:究竟应当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海口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中国法认定该仲裁协议为无效协议,似乎存在着误区。仅从上述规定,我们还不能判断该仲裁条款所依据的主合同中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该合同的适用法律。根据仲裁条款独立原则,即便该仲裁条款所依据的主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的适用法律是中国法,则判断该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也不一定是中国法,因为当事人在该仲裁协议中并没有就该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作出专门约定。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中很少做出上述约定。但是,本案当事人确约定了仲裁地点——伦敦。因此,按照国际私法上普遍适用的决定合同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应当认为仲裁地所在国英国法律与仲裁协议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法院在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时,不应当适用中国法,而应当适用英国法,对该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认定。而按照英国仲裁立法与实践,即便最拙劣的仲裁协议,也必须包括两个方面的规定:说明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和由谁充任仲裁员。英国法院总是尽量满足当事人的意愿,如遇由仲裁条款有明显缺陷时,总是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作出在商业上发挥效益的解释,但该协议须使当事人能够适用这种善意的解释。况且,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和仲裁应当适用的规则作出了极为明确的规定。尽管没有就仲裁机构的名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作出专门规定,但适用该院仲裁规则,显然意味着在该院仲裁。

第三,我们之所以作出适用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及意味着在该院仲裁的结论,就是因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仲裁规则。即仲裁庭在开庭审理案件之前与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关于审理事项的文件和裁决书在正式签署之间必须将草案送交仲裁院审核的程序。我们并不排除世界上的其他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但是此项选择的后果是按该院规则办事,包括审理事项的签署和审查和裁决书草案须提交该院审查。就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而言,还没有哪一个仲裁机构在仲裁庭组成后,在开始进行仲裁审理之前,要求仲裁庭必须与双方当事人签署一项审理事项的文件,而且还必须经过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批准后才能进行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审理。因此,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有权受理该仲裁协议项下争议的机构当然只有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一家。如果其他仲裁机构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则这些仲裁机构作为该特定案件的管理机构几乎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为即便这些机构作为管理该特定案件的仲裁机构,但是由于适用的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因而仲裁程序应按此规则办事:即仲裁庭在进行审理之前须与当事人签署一项关于审理事项的文件,并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审批;此外,仲裁庭在签署裁决书之前,也应当将该裁决书草案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审批。我们不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该案仲裁机构对该案所实施的管理,还有什么实际意义呢?至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所约定的仲裁地点不在国际商会所在地法国巴黎,这也是很正常的。因为国际商会所受理的案件,大约只有三分之一在巴黎仲裁,绝大多数的仲裁地点都在巴黎以外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该院仲裁规则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地点,则在该约定的地点进行仲裁,如无约定,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地点。

第四,即便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推荐的标准仲裁条款,也只是规定了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而并未提及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该会推荐的标准仲裁条款的英文文本是:“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esent contract shall be finally settled under the Rules of Arbitra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by one or more arbitrators appoin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Rules.”(所有由于本合同产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当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并按本规则指定的一位或者多位仲裁员解决)。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推荐使用的上述标准仲裁条款之所以未提及争议交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我的理解是:第一,负责仲裁的是仲裁庭而不是仲裁院,仲裁院所行使的只是管理职能,鉴于该院仲裁庭审理仲裁案件的地点位于世界各地,但无论仲裁在那里进行,均应按规则办事,即仲裁庭在审理案件之前,必须与当事人签署审理事项的文件并提交仲裁院审批;第二,裁决草案在向当事人发出之前,必须经仲裁院审查。正是裁决只有经仲裁院批准后,才能经仲裁员签字后向当事人发出。由此可见,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员的仲裁规则,即意味着争议应当由该会仲裁院依照该会仲裁规则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管理职能。2003年9月5至7日英国皇家御准仲裁员协会在京举办的仲裁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笔者特别就上述关于“由于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按照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最终解决,仲裁地点在伦敦”的仲裁条款是否属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机构仲裁条款还是属于临时仲裁条款的问题请教了多年在ICC国际仲裁院办理仲裁案件的与会资深仲裁员,他们异口同声的回答是:当然属于机构仲裁条款。这就是说,当事人约定按照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就意味着同意将仲裁协议项下的争议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解决,而不是由其他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庭仲裁解决。

综上所述,当事人约定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当然应当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鉴于当事人所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的独一无二性,从实践的观点出发,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是世界上唯一的一家适用该规则的仲裁机构。

五、结论

5.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报告 篇五

关于成立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报告

区编委:

2008年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加之受2008年底经融危机的影响,我区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增长,自2009年起突破400件,与2006年相比超400%。随着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还将大幅增加。面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案件,我区目前的处理机构和体制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走实体化道路已迫在眉睫。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关于推进我市劳动仲裁办案机构标准化建设的通知》(合人社秘〔2011〕55号)文件要求,经

局党委研究,拟成立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就成立事宜报告如下:

一、成立仲裁院实体机构

撤销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包河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立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劳动和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二)负责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三)负责全区专、兼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业务培训以及资格证书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五)负责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政策的宣传工作;

(六)参与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应急处理;

(七)承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仲裁院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2个职能庭。

(一)立案庭

1.负责案件的审查和立案工作;

2.负责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

3.负责法律文书的送达、案卷材料的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二)审理庭

1.负责开庭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调解工作;

2.负责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3.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

4.负责法律文书的起草、校对工作。

四、人员编制

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副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5人,其中院长1人由组织任命(可兼职),专职仲裁员5人,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6.仲裁院个人工作总结 篇六

今天我讲七个问题。

一、立案问题

1、独生子女费、奖励金、退休时一次性奖励 深圳不作劳动争议受理和处理。

定性:它们都不是工资、是福利,是计生方面法规规定的,带计划经济特色。可以通过向计生部门投诉的方式救济。

2、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

企业年金的承办机构是平安保险、招商银行。

全市有企业年金的单位不多,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这个。

有企业年金的员工退休时可获额外的、数额巨大的退休费。故,订立企业年金方案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但,履行却可以。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个显然不是劳动争议。但是,在立案时解决、还是庭审时解决? 我们将它简化,在立案时解决。

4、高温津贴

广东省把它的享受条件放宽了,考虑了本省的特殊气候。人人可享受、都是五个月,但仍然有区别、标准不同,高温工作150元/月、是工资性收入;非高温工作100元/月,是福利性收入,仅鼓励而非强制。

故,深圳灵活处理,如果单独提起,不受理;如果多项请求、包括这个,先受理,再个案处理,有证据时也支持。

5、非深圳户籍劳动者未办失业保险的一次性赔偿 这是个法律冲突问题。

省条例未区分户籍、以劳动地为准;市条例进行户籍限制、缴费比例比省低且个人无须交费。

深圳的关外可适用省条例。

6、档案问题

这类纠纷越来越多,主要是影响到退休待遇:工龄、干部身份等。

区别情况。一种是转移档案争议,可受理、可处理;一种是补办档案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7、深圳公司外地分公司

不管在哪里,都喜欢到深圳来申诉。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

1、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而未订

劳动者须举证证明其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不予支持。

2、非过错性解除情形下,单位程序有瑕疵的

有两种情形: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未告知工会的 这两种瑕疵都不会导致实体改变,不严重、不影响解除的效力。

3、裁员情形下,单位程序有瑕疵

未报告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未履行备案手续的,影响解除效力。

4、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

它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它与《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一致,后一法夫此规定。

但我们办案中承认这个东西,因为劳动法也是上位法,两法并不冲突。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主要有:未婚生育的、超生的、二奶等。

是否给其三期待遇?是否可以解除?

我们认为,未婚生育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既如此,结论就很清楚了。

6、员工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单位正常发工资等,仅缺合同)

我们认为,不宜扩大解释。劳动合同法是鼓励签合同,劳动者应主张签合同而不是主张赔偿。

7、员工以未支付二倍工资,或未休年休假工资为由要求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

作狭义理解,未付即应应请求支付,而不是请求解除。三、二倍工资

1、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应发工资,倒推11个月。

2、倒签劳动合同的效力

事实劳动关系,履行了一段时间后,再签劳动合同、从当初签起,谓之倒签。它将影响双倍工资。

员工不能再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你同意倒签,意味着你放弃了此项权利。我们也认为,局面已和谐,不支持请求。

3、用工之日起满一个后之后,仍未签合同,是否须继续支付二倍工资? 应当是签与不签而不是二倍。

4、符合签订“无固定合同”条件,单位拒签

中院解释9条12条,都说的是这个,9条描述过程,12条描述结果,都谈的是符合的问题。

但有时效问题,最长一年。

5、新公司筹备期间未签合同的,无二倍工资

新公司可能徘徊成功,可能不成功,此时管理最薄弱、人员、制度均不健全。

6、未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要求20%经济补偿金的,不支持。二倍工资是惩罚性措施,不应套用“拖欠工资”。

四、年休假待遇

1、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含义 年休假是国家规定的重要的福利待遇,有两种理解,一个公司(窄),历史上(宽)。应广义理解。

只要员工能证明其历史上有此经历,即可。

2、员工累计工作年限的举证责任 员工举证

3、未支付年休假工资,劳动要求支付25%补偿金 不支持。

4、职工同意不休假或少休假的,单位的年休假工资支付责任

单位主动告知、员工明确回复不愿意休的,单位可不给,视同员工放弃。

五、福利待遇

1、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省条例、市条例不一致,市是两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省则是三项。

2、未参加社保员工被鉴定为无劳动能力,单位责任是有限还是无限?

与工伤无关,多见因病(如癌症等)

区别两情况

一是医疗期满,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有限,既然法律规定医疗期,就是这道理。但按最高标准给。

二是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能老板是慈善家),医疗期过后,支付工资的问题。单位应按病伤假工资支付,不低于880元/月。

六、终局裁决

怎么裁?各地不一样。

1、分项计算

司法解释三吸收了广东做法。掌握要点:

关联性,如劳动报酬和25%补偿金就作一项。假若劳动者请求都被驳回,是否终局?

2、工伤待遇

调解仲裁法只讲工伤、医疗,实际上扩大为工伤三金。

工伤是社保局定性,不是我们定性,无自由裁量权,不能一裁两审。

3、劳动基准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

七、庭审

1、员工本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不合格等

中止审理?视同撤诉?

我们统一作中止处理,通知员工本人到庭,或另行委托代理人。

2、鉴定费的表述

裁决项?后一部分?

7.院团委个人工作总结 篇七

一个学期即将结束,在学生处及团委领导的带领下,我基本完成了本学期的工作,从中我学习到了大量工作经验,也发现了很多个人问题,在此我做出以下总结。

一、部门工作总结

从大一刚加入一事不懂到现在的稍有几分成熟稳重。我觉得我有了很大的进步,这些进步是加入学生会工作之后的无形中所获得的,是权益部给了我这样一个平台。这个学期中,我们部门通过对校内同学的走访调查,切实了解学校食堂问题,应对问题组织策划了饮食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希望从根本上解决同学饮食问题,并且从中我开始认识权益部的工作中心。随后,应对学校新引进的管道热水问题也展开了调查,发现其中很多问题,如来水时间不稳定、收费太贵等等,热水问题不解决,同学们使用热得快的问题就无法解决。于是我们采集调查了各种资料,总和以后上报了学院,最终热水问题有了很好的改善,同学们使用热得快的现象也明显减少。通过一个学期的权益工作的开展,我从中学习到了无数经验,自己思想觉悟也有了极大的提高,对“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这句话也有了更深的理解。

二、团委工作总结

团委是一家。一个学期下来,除开部门工作以外,我还参与开展了大量院团委活动工作,从中我也得到了大量的锻炼。在学期初始,学校举行了第二届田径运动会,那时的我对大型活动的工作几乎

一窍不通。在副书记杨峰以及各个部门部长的带领下,我还是顺利的完成了校运会期间的执勤工作,并对校内大型活动的管理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并在随后的舞蹈大赛及书法大赛中都有了良好的表现。

到了学期后半期,学校申请了文明高校,校内也刮起了一股文明风,院团委借此为契机,策划开展了一系列文明修身活动。在这次活动中,院团委组织策划了文明修身征文活动以及文明校园摄影活动。通过这两次活动,我基本了解了学校大型活动的策划以及开展,并且同过活动策划,对自己的策划、总结等公文书写作业有了很大的提高。

12月,院团委与各协会共同开展了圣诞舞会,在那次活动中,我们切实的参与了学校大型活动的组织开展,对其工作流程更为了解了。而到了元旦,团委主办的元旦汇演,更是我们全团委共同参与的大型活动。这次活动,我们对大礼堂进行了重新布置,在活动中对每个人每个岗位有做了详细的分工。最终我在活动的圆满结束中,学习到得是无数的工作经验。

三、个人总结

每一个办活动的人都非常清楚,每一个步骤都不是一帆风顺的,也不是完全周密与合理的。计划的再周密也回在活动现场有突发事件。在那一件件的突发事件中,我表现的明显不够成熟,在将来的工作中我将更发努力的去累计自己工作经验。

另外,心态也是一个值得总结的方面,身在这一集体中,个人就代表了集体,集体荣你才荣。也就是说你做事时,代表的是集体,你的一言一行都能反映出一个集体的风貌,所以功利心不能太强,要有

集体荣誉感,将集体中的个人团结起来,才会使整个集体推向顶峰不至于拉到低谷。通过一个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就能看出我们的这个大集体是正朝顶峰前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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