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商誉会计处理

2024-10-09

浅析国际商誉会计处理(精选7篇)

1.浅析国际商誉会计处理 篇一

美国商誉会计处理的变化论文

Ⅰ、美国有关商誉处理变化的原因

在FAS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新的商誉处理准则以前,美国在购并过程中有关商誉的会计处理主要适用于APB(会计原则委员会)制定的意见书APB16《企业联合》和APB17《无形资产》。在APB16中,企业购并时可以采用权益联营法和购买法,但采用权益联营法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购买法下确认的商誉可以采用摊销与永久保留两种做法。

在APB17中,会计原则委员会关于商誉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1)只有取得商誉的成本才能资本化,维护和商誉的支出应作为期间费用从收益中扣除;

(2)由于很少有无形资产能够永久存在下去,故商誉的成本也必须分摊到人为设定的某一段期限内,并且取消了商誉记作资产永久保留的做法,只允许采用系统摊销法;

(3)摊销期最长不得超过40年,即使已知商誉的年限超过40年,也必须在40年内摊销;

(4)除非公司认为另一种系统更为合适,否则就应采用直线法摊销商誉。 也就是说,在变更以前,企业在购并过程中可以采用权益联营法和购买法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购买法下企业所获得的商誉需要在一定年限内进行摊销。允许企业采用两种不问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反映企业购并活动,使得企业之间的会计报表缺乏可比性;同时,购买法下商誉的摊销年限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观确定的;FASB认为商誉不是一项递耗性资产如果管理运用得当,商誉将是一项增值资产。以上几个缺点引起了人们对商誉会计处理的颇多非议,且随着形势的发展,要求统一对企业购并活动的会计处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这才有FASB一致同意通过了新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141号《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和公报142号《商誉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Ⅱ、美国新的准则公报对有关商誉会计处理的规定

在FASB的新准则公报中,有关商誉会计处理的规定如下:

(1)禁止企业合并时采用权益联营法处理,并要求采用购买法处理时不得摊销商誉。

(2)公司将被要求使用两阶段法,并依据报告单位的公允市价,执行年度商誉价值减损测试。由于公司仅能采用购买法,因此公司必须将商誉认列为财务报表的资产,并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

(3)公司并不需要在期末执行价值减损测试,但是其必须于会计年度开始六个月内,执行价值减损测试的第一步骤。此外,每一个报告单位的公允市价衡量,则可于年度中任何一天选定实施,但前后年度的日期应一致。

(4)除非有迹象显示价值减损,否则公报实行后,公司针对现有商誉并不需要立即作价值减损测试。然而,公司必须在公报实行六个月内,针对所有先前重大的购并,作基准评估,以初次衡量现存商誉的价值。

(5)新准则对于财务报告有一个很重要的启示:合并的公司不用再伤脑筋去创造符合权益联营法的交易。

Ⅲ、商誉会计处理的具体操作步骤

(1)商誉的列示 商誉,是指公司所支付购并成本与被购并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新准则中,FASB规定应以购买法处理企业合并事宜,且公司每年应依照报告单位的公允市价执行商誉价值减损测试。由于公司仅能采用购买法,因此公司必须将商誉在财务报表上作为资产列示,并且单独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同时,商誉不需要也不可以摊销。

(2)如何测试商誉价值减损 在FASl42中,公司应采用两阶段法来执行商誉价值减损测试。 步骤一:财务报表编制者应将报告单位的公允市价与账面价值相比(包括商誉)。如果报告单位的公允市价大于账面价值,商誉价值并未发生减损,公司就不再需要执行任何其他步骤了。当报告单位商誉的隐含公允市价(此指商誉的公允市价隐含在整体报告单位的公允市价中)较账面价值小时,则发生价值减损。在这种情况下,应继续第二步骤。 步骤二:财务报表编制者应将商誉的公允市价与账面价值相比较。如果公允市价较账面价值小,则商誉价值已经减损,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上计列损失。

(3)测试的主体――报告单位 企业进行商誉价值减损测试的主体应为一个报告单位。FA141将报告单位定义为一个营运部门或营运部门的次一层级。一个报告单位,是管理阶层复核及评估营运部门绩效的层级,换句话说,单位可以是可分离的业务线或可依地理位置归类,且可编制独立的财务报表(例如:对母公司报告的四个营运部门)。如果一营运部门的构成要素涉及商业行为,且此商业行为:A.可提供个别财务资讯;B.与营运部门其他构成要素的特性有所不同;C.属商誉利益可实现的层级,则公司也可以营运部门的次一层级作为价值减损测试的报告单位(依公报131号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虽不需要报告部门资讯,仍需在报告单位层级执行商誉价值减损测试)。 为了便于说明,假设一家保险公司在财务报表中报告三个主要业务线:人寿保险业务、房屋保险业务以及汽车保险业务。而公司将这些部门再细分为东区单位以及西区单位(次于营运部门的层级)。最近,这家公司买下了在纽约州经营房屋险的一家。因此,概念上来说,房屋保险部门的东区单位应从此次购并活动中受益,故公司应以房屋保险部门东区单位的层级来评估商誉。

(4)测试时间 公司并不需要在期末执行价值减损测试,但是其必须于年度开始六个月内,执行价值减损测试的第一步骤。此外,每一个报告单位的公允市价衡量,则可于年度中任何一天选定实施,只需前后年度的日期一致。公司当然也可以针对不同的报告单位选择不同的衡量日期。准则中也规定,在两个年度测试日之间,如环境变迁(例:市场衰退、诉讼、新的竞争者或重要职员离职)可能使得报告单位的.公平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则应执行期中商誉价值减损测试。

(5)公允市价的衡量 一般认为,企业的现行股价可以代表企业的公允市价,然而许多财务经理人相信,公司现行股价并不代表公司的公允市价;相反,股票价值要么被低估,甚至偶尔被高估,因此现时股票的价格并不是公司价值的理想替代。然而,以会计目的而言,现行股价在估计公允市价上是相当理想的衡量指标,因为其客观并可验证且人们不必作出一些繁杂的假设。当报告单位是公司整体,则现行股价就代表着公司的公允市价。 但是企业并不喜欢关于报告单位的规定,因为他们很难决定部门的公允市价。在上面提及的保险公司的例子中,从相关财经期刊中可以找到整个公司的股票价值,然而家庭财产保险部门下的东部经营区价值如何确定,公司不得不一些价值模型如累计折现现金流模型或者剩余收益模型来衡量它。公允价值计量是很困难的且代价很高的,常常CFO们需要聘请价值专家来进行价值计量。

Ⅳ、新准则公报的

“权益联营法的取消是近年来最重要和最根本的会计处理调整之一”。新准则的实行将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尽管我们现在还无法准确预测,但可以肯定的是,这种影响将是巨大的。根据笔者的估计,兹分叙如下: 对企业购并活动的影响。在以前,企业如果用购买法来记录购并活动,将会存在一笔较大的商誉资产,摊销商誉将会增加一笔不需付现的费用,就会降低公司报告的每股收益。由于大多数企业价值评估专家,总是专注于报告的每股盈利,一般来说,公司不希望摊销商誉以致歪曲收益从而导致负的收益效应,因此将会导致每股盈利稀释的购并即使有很好的战略合理性也将被废弃。同时权益联营法的取消也会使即将购并的公司不用再伤脑筋去创造符合权益联营法的交易,这些都将大大加快企业购并活动的步伐。 然而,权益联营法即将被废止的消息并没有促使企业匆忙合并。Bean认为有两个原因使得企业合并的步伐放慢了。首先,能够采用联营法并不能成为企业购并的正当理由,战略合理性才是企业购并时考虑的首要因素;其次2000年下半年和2001年上半年衰退也对企业的购并决策有较大的影响。

「参考文献」

1.Say Goodbye to Pooling and Goodwill Amortization.2001/09.JOURNAL OF ACCOUNTANCY.STEPHENR.MOEHRLE

2.阎红玉著。商誉会计,经济出版社1999出版

3.David Henry.A Goodwill Gesture from FASB.Business Week;New York;February 5,2001;

4.Rick Wayman.New Accounting Ruldes Could Roil the Markets.Research Stock.com November 28th,2001

2.浅析国际商誉会计处理 篇二

(一)购买日的商誉会计处理

我国会计准则采用的是部分商誉法。在购买日,购买方合并成本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在合并报表中确认为商誉。在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 少数股东权益的价值按照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不确认少数股东权益相对应的商誉。 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采用的是完全商誉法。在购买日,被购买方的公允价值与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作为商誉, 列示在合并报表中。在这里,商誉既包括母公司的商誉,也包括非控制性权益的商誉。 对于两者的区别, 下面可以通过一个例子进行说明。

例1:A公司是一家 从事家具 制造的上市公司。 2012年12月31日,A公司以24 000万元的价格从非关联方处购买B公司60%的股权 , 购买日,B公司资产负债表如右表所示。

假设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在购买日,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合并报表中确认的商誉 是24 000-32 600×60%= 4 440(万元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合并报表中确认的商誉是24 000÷0.6-32 600=7 400(万元 )。 由此看见,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确认的商誉价值明显高于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确认的价值。

(二)母公司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的会计处理

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控制以后, 再增加对子公司的持股份额的,我国、 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做法是相同的。 把母公司和子公司少数股东的交易看成是权益交易。 母公司购买少数股东拥有的子公司股权所支付的对价与按照购买日持续计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的差额, 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沿用例1, 假设2014年1月1日,A公司又出资1 000万元购买了B公司20%的股权,当日B公司按照购买日持续计算的被投资公司可辨认净资产40 000万元,此时按照购买日持续计算的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 份额800万元与1 000万元的差额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不调整商誉的价值。此时,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做法,A虽然持有B公司80% 的股权, 但合并报表中仍然反映的是60%的股权所对应的商誉。

(三)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的会计处理

母公司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子公司股权,我国、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做法也是相同的。 把母公司的处置行为看成是权益交易,不确认处置相关的损益。母公司处置股权收到的价款与按照购买日持续计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的差额,作为资产公积,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二、我国部分商誉法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理论界大多数学者认为部分商誉是合理的。 理由是少数股东并不具有控制权, 并不能享有被购买企业的超额收益, 所以不应该确认商誉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部分。另外,少数股东可能将其股权作为金融资产管理,以赚取差价为主要投资目的,并不会影响被购买方的生产经营决策从而获得超额利润。但是,根据文章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 我国商誉的处理在合并日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的做法不一样,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确认的商誉价值明显高于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确认的价值。 我国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 选择了部分商誉法。但在后续处理的时候,又借鉴了国际通常的做法, 不对商誉进行调整, 这种方法本身以及前后的不一致,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部分确认商誉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

在间接控股的条件下, 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确认的商誉只是购买方支付对价的一部分, 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所控制的资源。 假设P公司是整个集团的母公司, 甲公司的股权中P公司占有80%, 同时甲公司拥有乙公司股权的70%, 而乙公司又拥有丙公司60%的股权。 如果乙公司的股权, 是以2 400万元为对价, 从丙公司股东手中购买的,购买前,乙公司和丙公司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 购买日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 000万元,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 乙公司支付的对价中包含1 200万元的商誉。 此时,从P公司的角度来看, 乙公司的权益中其占有的份额是56%,所以乙公司1 200万元的商誉在P公司编制的集团财务报表中只能反映56%即672万元,剩余的528万元属于少数股东购买的商誉, 通常不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 这显然与会计准则中资产的确认条件不相符。 因为从P、甲、乙、丙组成的整个集团来看,1 200万元的商誉中, 间接少数股东支付对价取得的部分, 和母公司支付对价取得的部分,性质是一样的。 按照资产的定义, 它们都是由集团拥有或控制的, 能给整个企业集团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 都应该在集团财务报表中确认。 不能因为其权属不同, 一部分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 一部分却不予确认,排除在外。 这就好比把个别财务报表中少数股东投入到企业的资源排除在个别财务报表之外。

(二)违背可比性原则的要求

商誉按母公司部分来反映不仅与实体理论相违背, 还不符合可比性原则的要求。合并报表中,子公司的其他资产都是按包含少数股东权益的全部价值计量的, 而商誉却是按部分价值计量的, 这样就造成商誉与其他资产缺乏内在的统一性。同时,在不同企业的合并报表中, 由于不同母公司在购买日购买的子公司的比重不同, 商誉就代表了不同比重的价值, 从而造成不同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商誉价值的不可比。

(三)可以通过购买和处置的比例来调节商誉价值的大小,进而调节利润

如果一个母 公司想持 有子公司100% 的股份 , 它可以先购买子公司51%的股权 ,再购买其49%的股权 ,从而达到100%控股,此时商誉反映的是51%股权部分的商誉 ; 它也可以直接购买子公司100%的股权,此时商誉反映的是100%股权的商誉。 最后的结果是,同样是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公司合并报表中的商誉会有巨大的差异。 同理, 如果母公司想持有子公司51% 的股份 , 它可以先 购买子公 司100%的股份 , 再处置49%的股份 ,这样, 商誉仍然反映的是100%股份的商誉;这和它直接购买51%的股份相比,商誉也会有巨大的差异。商誉的巨大差异必然导致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数额的重大差距, 也必然导致以资产总额为基础计算的相关财务比率的重大差距,日后,商誉如果发生减值,必然导致减值损失的巨大差距, 从而影响减值计提当期的利润。同样的公司,同样的持股比例, 仅仅因为购买和出售的先后顺序不同, 就带来了如此重大的差异, 这为母公司操纵报表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综上所述, 尽管有很多学者认为我国现阶段采用部分商誉是合理的, 但笔者认为, 我国应该尽快完善购买日商誉的确认, 由部分商誉改成完全商誉。当然,商誉确认计量其他方面的问题还很多, 完全商誉只是完善商誉确认的一部分, 并不能解决商誉会计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Z

摘要:目前,我国商誉会计处理与国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是否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国际上称作非控制性权益)部分,即部分商誉与完全商誉的区别。本文首先介绍了在购买日商誉的确认以及在不丧失母公司控制权情况下权益变动对商誉的影响,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部分商誉方法存在的问题,从而得出了应借鉴国际做法,确认完全商誉的结论。由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最具典型性,本文的研究以非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的商誉问题为例进行分析。

3.合并商誉会计处理的探讨 篇三

对于商誉,一般认为,据其来源分为自创商誉和外购商誉。自创商誉因其形成过程长,形成成本具有不可验证性,被排除于传统会计计量之外。外购商誉又称合并商誉,其会计处理一直做法各异。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并购事件频繁出现,由并购产生的合并商誉的会计处理也越发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重视。笔者从会计处理的主要内容出发,分析目前国内外对此有关的不同做法,并提出几点看法。

一、对合并商誉的确认

合并商誉是企业合并过程中产生的,合并企业所支付的超过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价值的部分。这个概念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但对于合并商誉的确认目前却有三种不同的模式。

(一)确认为一项永久性资产

此种模式认为,合并商誉是一项可以为控股公司带来未来收益的资产,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这项资产的价值会永远保持下去。所以,合并商誉由控股公司以资本化形式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

(二)确认为一项可摊销资产

此种模式认为,合并商誉作为企业的一项资源,能在合并主体产生未来收入的过程中发挥作用,但其本身的价值也会因此发生损耗。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它应通过系统摊销的方法与未来的合并收入进行配比,以正确计算未来收益。

(三)确认为一项权益的抵消

此种模式认为,合并商誉的价值不能独立于被控股公司而单独存在,在资产负债表上不能将其单独资本化为一项资产,并且其价值的损耗也与一般的资产不同,没有充分的理由将其价值通过系统摊销的方法与未来的合并收入进行配比。所以,合并商誉应直接在控股公司的股东权益中抵消。

我国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在合并当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应当确认为商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应当相互抵消,同时抵消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

从以上新规定看,我国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的是购买法。权益结合法下对于商誉,也就是合并过程中合并企业支付的超过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值记入了资本公积,作为一项权益的抵消项目。购买法下把商誉作为一项独立的资产确认,既不同于前面提到的永久性资产,价值永远保持下去,也不同于可摊销资产,商誉被认定必须进行减值测试,但并没有提到进行摊销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的旧准则对于有关问题的规定造成股权投资差额、合并价差和合并商誉三者关系错综复杂,而且股权投资差额摊销,合并价差却不摊销,实质上这三者无论在数量还是性质上都有交错结合的部分。也就是说,旧准则对于此问题的规定是矛盾和混乱的。新准则对商誉的定性有一定的趋向性,但仍有矛盾之处。权益结合法把商誉部分的金额记入资本公积作为了权益的抵消项目,购买法下商誉被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认定。鉴于采用权益联合法会迅速增加企业的利润,所报告的净资产回报率较高,编制的合并报表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较差,美国取消了权益结合法,其他少数允许使用该法的国家(如英国、加拿大等国)也很少使用这种方法,我国也应鼓励企业使用购买法,将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这样也就避免了企业合并采用不同处理方法带来的矛盾。

二、对合并商誉的计量

(一)初始计量

美国SFAS141号《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商誉的初始计量成本是收购企业所支付的购买成本与购得股权对应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合并》准则中规定:购买成本超过购买方在交易日对所购买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的部分,应作为商誉并确认为一项资产。

我国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应当确认为商誉。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规定:在购买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与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差额,应当在商誉项目列示。

笔者认为,从世界范围来看,对合并商誉的初始计量差异不大。应从合并商誉的定义出发,把合并日合并企业支付的超过被合并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作为商誉的初始金额入账。这也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保持了我国会计处理与国际的接轨。我国的新会计准则虽对商誉的内涵界定较国际惯例更小,但满足条件下的商誉确认后,金额的确定也是要求将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

(二)后续计量

合并商誉的后续计量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合并商誉是否应予以摊销,二是合并商誉是否要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国际上对于有关问题的处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摊销。这种模式应用相当广泛,加拿大、日本、英国、法国等均采用这种模式。除加拿大是40年外,其他国家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其理由在于,合并商誉同其他资产一样,作为企业的一项能获取未来超额收益的资源,其能力不可能保持不变,会随着科学发展和技术更新而日益减少,应该合理摊销;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它应通过系统摊销方法与未来实现的收入实现配比,以正确计算未来收益。

2.不摊销但进行减值测试。2001年6月FASB公布了第142号公告,该公告规定,合并商誉不必进行摊销,但每年必须在报告单元层次上进行减值测试。委员会在发布公告时解释停止使用系统摊销法的原因:“相信不是所有的商誉的价值都下降,并且即使下降也很少会是直线基础下降,因为诸多被调查者认为商誉在一个人为的主观期限内以直线法摊销不能反映经济实质,也不能提供有用的信息”。

3.既摊销又进行减值测试。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商誉应在其使用年限内系统摊销,这里存在一个允许推翻的假定,自初始确认起,商誉的使用年限不超过20年,如果这一假定不成立,企业应在最佳估计的使用年限内摊销商誉,并至少每年估计一次商誉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是否发生了减值损失。”其理由是,并非所有商誉都是消耗性的资产,需要按年限摊销,会计上可能只需要进行减值测试。由于无法真正区分商誉的类别及其价值,故当存在这种情况时,单纯的摊销和减值测试可能都不合理。因此,在摊销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减值测试,可能是一种更科学的模式。

我国最新的会计准则对合并商誉有了初步的界定,但是都只提到了进行减值测试而没有摊销。笔者认为,对合并商誉进行系统摊销并不合理。因为,商誉的消耗并不同于普通资产,其消耗一般不会呈直线型,完全与企业收益成线性配比关系;而且给摊销人为规定一个摊销期限,掺杂了主观因素,就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但是,商誉的价值也可能是不断变化的,因为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企业不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又可能会造成虚增资产,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错误决策。所以,对合并商誉定期进行减值测试是必要的。只要减值测试的结果表明商誉的账面价值高于其公允价值,则确认商誉减值损失,记入当期损益,一经确认,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4.商誉会计 篇四

商誉是企业经营过程中长期积累,受多种因素影响而形成的,也有的是外购的。

本文认为,只要当商誉有客观的计价依据时,无论其自身形成还是外购都应当确认。

关键词:商誉会计思考

一、商誉的涵义、特点及形成因素

商誉通常指企业在一定条件下,能获得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的价值。

是由于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的优势,或由于经营效率高、掌握了先进技术、管理基础好、生产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及广告宣传等多种原因,能比同行业企业获得更高的超额利润。

商誉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其特点是商誉与作为整体的企业有关,不能单独存在,也不能与其他各种可辨认的资产分开来单独出售;有助于商誉形成的个别因素,不能用任何方式或公式进行单独的计价。

因此,商誉的价值只有在将企业作为整体看待时才能按总额加以确定;在企业合并时可以确认的商誉的未来经济效益,与商誉建立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没有直接联系,商誉的存在并不一定有为其建立而发生的成本;商誉本身不是单独的、能产生收益的无形资产,而是超过企业可确指的各单项资产价值之和的价值;商誉是企业长期积累的一项价值。

商誉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所形成的企业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具备独立的存在形态,只能依附企业的整体而存在。

形成商誉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地缘因素、人缘因素、质量因素、技术因素、组织因素等。

所谓地缘因素,是指因所处地理位置的优越性而能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超额利润,如地处城市繁华地段、当地资源丰富、交通便利等;人缘因素,主要是指由于拥有优质的服务、和谐的劳工关系和良好的公共关系而拥有更多的客户,由此带来的超额收益;质量因素,是指由于产品质量明显高于同行业同类产品而带来的超额收益;技术因素是指由于技术人员的专业技能,操作人员的经验及熟练程度,先进的制造工艺及机器的良好性能给企业带来的超额利润;组织因素是指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较好的组织经验及较好的组织才能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利润。

企业商誉的形成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综合过程,除上述因素外,还有多种因素可能导致形成商誉,如规模效应、垄断、矿藏的品位质量等。

企业商誉的存在没有法定的时间限制,只要企业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持质量和技术的先进性,其商誉就可能持续下去。

在影响和决定商誉的各种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企业能否获得超额利润,取决于企业员工能否利用有利条件创造明显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收益。

二、商誉的确认

商誉有的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也有的是外购的,但按照各国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只有当一个企业合并另一个企业时,所支付的价款超过取得的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才能作为商誉入账。

企业自行形成的商誉不得入账,企业自行形成商誉所支付的各种款项,应在支付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因为外购商誉价值虽然本身也是由收购企业与被收购企业的主观估计而形成的,但其通过某一特定时点的产权交易而加以证实,具有可验证性;而企业自行形成的商誉,其存在和价值并没有通过市场交易加以证实,缺乏可验证性,因而不予确认。

企业自行形成的商誉是由各种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难以确定为了发展商誉而发生的支出,也不易确定该笔支出创造的商誉的大小,以及这些支出的受益期的长短,因此,将这些有助于商誉形成的支出都作为当期费用处理符合谨慎原则。

而企业购买商誉支出是为了获得超额利润,如果此项超额利润在未来得以实现,对商誉购买者而言,只是投资成本的收回,而不是投资获得的收益,因此,外购商誉的价值应予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处理。

笔者认为,企业自身形成的商誉普遍存在,同样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特别在一些具有悠久历史的知名企业,商誉带来巨额超额利润,其作用并不低于外购商誉。

因此,现行会计准则只对外购商誉确认有失偏颇,应当商誉有客观的计价依据时,无论其自身形成还是外购的商誉都应当予以确认。

如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时可以确认商誉;对于上市公司,由于其资产可按市场交易价确定,因此也应当确认商誉。

商誉确认具有正确评价企业经营成果和业绩的作用。

商誉确认的过程实际是企业未来超额收益确认并予以资本化的过程。

因此,商誉确认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和业绩进行评价;商誉确认有助于企业了解自身形象,进一步激励企业重视自身声誉,激励和教育企业员工敬业乐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商誉确认有维护产权交易主体和企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资产的流动、转让、重组日益频繁,维护产权主体和企业资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也愈显重要。

三、商誉会计处理

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只有在企业的产权主体或经营主体发生变动,需要对企业的整体投资进行评估时,才按其购得成本或发生成本入账,即只有在企业合并时才对商誉进行会计处理。

将企业的合并视为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净资产的行为,依此观念进行会计核算的方法称之为购买法。

采用购买法进行核算,需要确定商誉并据以入账,其会计处理程序是:首先,对所购企业的资产进行确认和评估。

对各项资产重新进行估价并确定其公允价值,一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其次,确定购买成本。

一般由购买企业和被购买企业谈判,以决定被购买企业产权的转让价格。

购买企业应当根据产权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确定购买成本,如果购买企业以现金购买,其购买成本即为其实际支付的价款;如果购买企业以增发股票换取被购买企业的股权,则其购买成本为其增发股票的公允价值;如果购买企业以其发行的债券来支付,则其取得成本为债券的面值。

购买企业发生的与合并有关的其他直接费用,如法律费用、佣金等,也应当计入购买成本。

最后,比较其购买成本和被购买成本企业的公允价值。

如果购买成本大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其差额即为商誉;如果购买成本小于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其差额就是负商誉,对于商誉应专门设置“商誉”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外购商誉应否摊销,有分期摊销和无需摊销两种,但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对商誉采用直线法予以摊销。

在现行会计实务中,如果企业合并合同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按合同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平均摊销;合同中没有规定受益年限的,可按不超过十年的期限摊销。

负商誉普遍存在于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但企业即使存在负商誉,若不经过交易,也不反映在账上和资产负债表上。

对于负商誉,通常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第一种是直接冲减非流动资产的公允价值。

流动资产中的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帐款等,其价值是确定的,一般不应当冲减;非流动资产中的长期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也有其客观的市场价格,因而也不应当冲减;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等通常没有客观的市场价格,其评估价格通常带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可对其进行冲减。

在出现负商誉时,按比例冲减这类资产的价值,直至将其价值冲减为零。

如仍不足以抵消负商誉,则将剩余部分列作递延资产,并按一定的期限分摊计入各期

损益。

第二种是对购进的各项资产仍按公允价值计价,不进行调整,而将全部负商誉都列作递延资产,在一定期限内分摊。

四、商誉的计量

商誉的计量取决于人们对商誉性质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商誉是潜在超额利润的价值,商誉的价值应按直接法计算;另一种观点认为,商誉是净资产的购买价与其现行价值的差额,商誉的价值的计算应按间接法计算。

(一)直接法商誉价值计算的直接法是指根据企业的超额利润直接计算出商誉价值的方法。

计算商誉价值时所采用的超额利润的数据,理论上应是企业未来的超额利润,即按未来利润折算为现值来确定商誉的价值,但未来的利润具有不确定性,实际计算时也可以采用过去若干年的利润作为计算商誉的依据。

因此,计算商誉价值时按根据历史资料还是未来的预测数据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根据历史超额利润资料计算商誉价值。

根据历史超额利润资料计算商誉价值时,首先确定以往若干年企业实现利润额,该利润额应很据以往若干年企业实现利润的账面利润额,剔除营业外收支等所有非正常项目和可预期利润关系不大的项目后的余额;其次确定各年的正常利润,正常利润可根据企业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乘以同行业平均的净资产报酬率求得;然后计算各年的超额利润,超额利润等于企业的实际利润减去正常利润;最后根据确定的各年超额利润计算商誉价值。

具体的方法:按过去若干年超额利润合计数计算,商誉=∑超额利润=∑(年实际利润―正常利润);按过去若干年平均超额利润的―定倍数计算,商誉=(平均利润―正常利润)×倍数;按过去若干年平均超额利润的本金化金额计算,商誉=平均超额利润÷约定的超额利润率;按过去若干年平均利润的本金化金额减去净资产总额计算,商誉:平均利润的本金化金额―净资产总额=平均利润÷同行业平均的净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总额。

二是根据未来超额利润预测资料计算商誉价值。

以未来超额利润数据计算商誉价值时,应对未来超额利润作出合理的预测,并确定企业取得超额利润的持续年数,这一持续年数一般以三至六年为宜,同时选择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率可以选择同行业净资产报酬率,其计算公式为:商誉=未来超额利润×按一定折现率计算的折现系数

(二)间接法商誉计算的间接法是指将购买企业的收购价减去被购买企业净资产的现行价值作为商誉价值的一种计算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先将有形资产和负债项目,以及可辨认的无形资产项目,都用现行价值计算,通常可采用资产评估确定的价值;然后,以购买企业的价格和净资产的现行价值比较后的差额,作为商誉的价值,计算公式为:商誉=购买价格―净资产的现行价值(评估价值)。

(三)商誉计算方法比较商誉价值计算的上述两种方法各有利弊。

直接法的优点在于直接以超额利润为依据来计算,其结果不受买卖双方谈判能力的影响;缺点在于该方法的整个计算过程包含许多人为的假设因素,计算结果往往要受这些因素的影响,而且也缺乏可验证性。

间接法的优点在于计算结果具有可验证性,即通过收购价格倒算出其中隐含的商誉价值,而收购价值是买卖双方交涉的结果,能体现买卖双方不同经济利益主体对企业整个价值的判断;缺点在于收购价值并不完全取决于企业的实际价值,要受双方谈判能力的影响。

并且用间接法计算商誉,取决于对企业资产和负债项目的现行价值估计的可靠性,如果估计的可靠性较小,也不能合理地计算出商誉的价值。

笔者认为,在商誉计价时,在可能的条件下尽可能的采用间接法,因为它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来相互验证,从而使评估结果较为客观。

(四)商誉计价需要注意的问题商誉本身的特点决定了商誉计价的困难性。

商誉计价的理论和操作办法争议较大,很多问题尚难定论,商誉的计价应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

在商誉的评估和计价中,下列问题应予注意:一是合理确定商誉计价中的基本参数。

在采取直接法确定商誉的价值时,需确定企业超额利润期限、预期收益和折现率等基本参数。

商誉是企业作为整体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企业消失则商誉就不存在。

运用间接法评估商誉的价值必须先确定企业的剩余经济寿命。

即持续经营尚可维持的年数。

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期限受固定资产使用寿命、主要产品生命周期、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5.商誉减值及其会计处理探讨 篇五

商誉是指企业具有获得超过同行业一般利润水平的能力而形成的一种价值, 它是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能力, 是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定义的商誉概念是:“商誉是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去的被购买方各项确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期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 不具有可辨认性, 不属于本准则所规范的无形资产”。

二、商誉初始确认的会计处理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应当确认为商誉。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1]A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取得B公司30%的股权, 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000万元。如A公司能够对B公司施加重大影响, 则A公司应进行的会计处理为:

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1000-3000×30%=100 (万元) , 且商誉体现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

三、商誉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

商誉在确认以后, 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 每一会计年度期末,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价值进行测试, 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 对于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 即提减值准备, 有关减值准备在计提之后, 不能够转回。对商誉减值的处理是按照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减值的处理原则来进行的, 为了资产减值测试的目的,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 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 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 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如下: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贷记“商誉减值准备”。

[例2]某公司在A、B、C三地拥有三家分公司, 其中, C分公司是上年吸收合并的公司。这三家分公司的经营活动由一个总部负责运作。由于A、B、C三家分公司均能产生独立于其他分公司的现金流入, 所以该公司将这三家分公司确定为三个资产组。2008年12月1日, 企业经营所处的技术环境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 出现减值迹象, 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假设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20万元, 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方式分摊, A分公司资产的使用寿命为10年, B和C分公司和总部资产的使用寿命为15年。减值测试时, A、B、C三个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00万元、120万元和160万元 (其中合并商誉为10万元) 。该公司计算得出A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10万元, B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270万元, C分公司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351万元。假定将总部资产分摊到各资产组时, 根据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剩余使用寿命加权平均计算的账面价值分摊比例进行分摊。

要求:判断总部资产和各资产组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 若计提减值准备, 计算减值准备的金额。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首先, 将总部资产分配至各资产组:

资产组A应分摊的金额=[100×10/ (100×10+120×15+160×15) ]×520=100 (万元) ;

资产组B应分摊的金额=[120×15/ (100×10+120×15+160×15) ]×520=180 (万元) ;

资产组C应分摊的金额=[160×15/ (100×10+120×15+160×15) ]×520=240 (万元) 。

分配后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资产组A的账面价值=100+100=200 (万元) ;

资产组B的账面价值=120+180=300 (万元) ;资产组C的账面价值=160+240=400 (万元) 。

其次, 进行减值测试:资产组A的账面价值=200万元, 可收回金额为210万元, 没有发生减值, 资产组B的账面价值=300万元, 可收回金额为270万元, 发生减值30万元, 资产组C的账面价值=400万元, 可收回金额为351万元, 发生减值49万元。

最后, 将各资产组的减值额在总部资产和各资产组之间分配:

资产组B减值额分配给总部资产的数额=30÷300×180=18 (万元) , 分配给资产组B本身的数额=30÷300×120=12 (万元) ;

资产组C中的减值额先冲减商誉10万元, 余下39万元的分配给总部和资产组C (不含商誉部分) ;

分配给总部的资产减值数额=39÷ (150+240) ×240=24 (万元) , 分配给资产组C (不含商誉部分) 的数额=39÷ (150+240) ×150=15 (万元) 。综上所述, 总部资产减值=18+24=42 (万元) ;资产组A没有减值;资产组B减值12万元;资产组C中的商誉减值10万元, 其他资产减值15万元。

参考文献

[1]倪红霞:《对商誉会计处理的理论新探索》, 《会计研究》2010年第7期。

6.浅析国际商誉会计处理 篇六

关键词:国际会计准则;中小型企业

[中图分类号]F2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7-0024-02

中小型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社会和经济活动中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资料显示,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中小型企业在确保国民经济适度增长、缓解就业压力、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扮演者不可替代的角色。而在中国会计准则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今天,探讨中小型企业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会计处理具有深远的意义。本文在此展开分析。

在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下,处理与中小型企业相关的会计事项是一件略显复杂的事情。这是因为国际上暂不存在统一的关于中小型企业的定义。没有一个单独的定义可以概括不同国家下的中小型企业的发展程度。总体说来,各国一般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形式、融资方式等,量的指标则主要包括雇员人数、实收资本等。不同国家对中小型企业的定义存在差异。例如,美国规定雇佣人员不超过500人为中小型企业。而英国对中小型企业的定义则更加复杂,对公司的管理经营制度,市场份额,销售收入等都有要求。定义尚未统一,无疑增加了跨国中小型企业的财务的对比难度。此外,中小型企业还存在这会计准则的使用不具备连续性的问题,一旦中小型企业想上市,需要从自身使用的会计准则转换到IFRS体系下的会计准则,同时要修订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工程。

中小型企业与上市公司在经营特点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区别。IFRS FOR SMEs(IFRS体系下关于中小型企业会计准则)与FULL IFRS(完整的IFRS体系,主要与上市公司会计准则有关)之间存在着什么异同呢?这要从IFRS FOR SMEs的构建方法来谈。IFRS在发展关于中小型企业的会计处理准则时,主要采取了一下四种方法:第一,采用GAAP FOR SMEs的会计准则,在国家与国家之间逐步发展趋同。IFRS则专注于对上市公司会计准则的研究与发展。第二,主流IFRS的准则中,列出所有中小型企业不要遵守的准则并归纳成为目录;第三,重新引进一套体系,里面包括所有FULL IFRS中关于中小型企业会计处理准则;第四,由于IFRS FOR SMEs是建立在FULL IFRS之上,是FULL IFRS体系的一个简化。所以可选取在FULL IFRS体系下,中小型企业报表使用者关心的话题,以话题为指引来构建IFRS FOR SMEs的体系。除了框架体系外,IFRS FOR SMEs中具体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以下与FULL IFRS不同之处。

1.相较于FULL IFRS,IFRS FOR SMEs对其报表事项披露的要求减少。由于中小型企业报表使用者往往不要求过细的财务分析。同时,中小型企业的战略目标也与上市公司有区别。它们偏向于是自己的公司能够存活和稳定发展下去,而不是上市公司偏向的追逐股东财富最大化。再者,因为中小型企业不是现代管理理论下的公司,一些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代理理论”问题在中小型企业的经营过程中不明显。这系列原因也是导致下面我将分析到的中小型企业的准则差异。

2.金融工具的确认与处理差异。IFRS FOR SMEs准则取消了FULL IFRS准则中关于持有到期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除不可转化的投资与在公开市场交易的不可回收的普通股和优先股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且公允价值能够可能计量的金融资产之外,其余的金融工具一律用实际利率法按其摊余成本入账,并且定期测试此类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变动损失。

3.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确定。IFPS FOR SMEs规定,一旦商誉和其它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不能可靠计量,统一假设为十年期的使用期限。这一点与FULL IFRS的处理存在着区别。

4.其余的一些差异,如IFRS FOR SMEs不要求中小型企业对EPS进行披露,不要求中小型企业发布中期财务报表与业务细分报告。总体说来,中小型企业可以不遵守90%以上的上市公司必须遵守的IFRS准则,减轻了中小型企业

(下转第27页)

(上接第24页)

的会计负担。但是同时要注意,如果任何一个中小型公司选择了IFRS FOR SMEs与FULL IFRS其中的任意一个,那么整个公司的所有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这个准则框架下的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不能任意在其中转换。

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中对中小型企业的会计准则发展是为了应对来自新兴经济体的呼声,它们急需一个更加严格和统一的会计准则来应用于具有自身经营特点的中小型企业。从未来发展要求来看,IFRS FOR SMEs不仅要提高报表使用者对不同中小型企业报表的可比性,还要增强报表的可靠性,提高报表使用者的信心。同时也要降低报表准备的各项成本,达到其自身发展与生存的目的。

[1]龚丽华.基于国际比较视角探析《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J].黑龙江对外贸易,201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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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刍议商誉的计量及会计处理 篇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 (一) 之规定:) 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 应当确认为商誉。

一、商誉的特点

1. 只有在企业合并时才能确认为商誉。

企业合并, 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时, 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 按照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当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 这部分差额确认为商誉。

2. 商誉可能是企业的一种负债。

企业合并时, 当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 这部分差额即是企业的负债, 也可以称为负商誉。被收购企业之所以会以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 是因为被收购企业存在着某些不利因素, 而这些不利因素可能会导致收购企业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 是收购企业因替被收购企业承担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风险而获得的风险补偿。

3. 商誉形成于企业的生产发展过程。

商誉是能使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各种资源的总额, 存在于企业自创建开始的整个生命周期。企业在生产发展过程中所有的因素都可能影响企业的商誉, 具体因素有:地理位置、管理团队、营销组织、独特的生产工艺、员工能力、国家政策、企业信用、地理位置以及竞争对手的情况等。

二、商誉的会计计量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时方可作价入账。具体方法如下:

1. 间接计量法。

间接计量法也称割差法, 是以购买方 (或合并方) 整个企业的合并成本与被购买方 (或被合并方) 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量为商誉, 即商誉=被合并方的整体价值-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其中被合并方的整体价值=合并方支付的收购价÷合并方收购的股权比例。

间接计量法的最大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另外, 间接计量法是通过可辨认净资产收买价减去公允市价求得商誉价值, 其收买价是实际发生的产权交易价格, 具有客观性、可验证性和公允性。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之规定, 我国的商誉价值计量方法类似于间接计量法。, 但在会计实务中也暴露出直接相关费用的存在影响商誉的计量、公允价值计量存在误差、没有考虑被合并企业已经确认的商誉等问题。

2. 直接计量法。

直接计量法也叫超额收益法, 是指通过估测由于存在商誉而给企业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 并按一定方法推算出商誉价值的一种方法。又分为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直接计量法运用广泛, 一个企业只要证明其具有获取超额利润的能力, 就具有商誉, 但自身的商誉不入账, 不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并取得商誉时, 才进行专门账务处理, 才能确认为商誉。

3. 负商誉的计量方法。

由于负商誉只是代表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流出的一种可能性, 它的折现期间和每年经济利益的净流出量都是未知的, 所以我们无法衡量负商誉的价值。但从成本属性来看, 负商誉的成本就是指企业因承担并购后被收购企业的不利因素而获得的事前补偿, 因此对于负商誉而言, 我们可以采用历史成本法进行确认和计量, 将并购成本小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直接贷记为负商誉的金额。

三、商誉的入账价值的确定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 合并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企业合并有关的商誉入账金额及其确定方法的信息。当企业合并时, 购买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确认为商誉, 小于时确认为负商誉, 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营业外收入) 。

商誉=合并成本 (买价) -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例:A企业以银行存款500万元购买B公司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 , B公司相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为:固定资产120万元 (原值320万元, 累计折旧200万元) , 原材料70万元, 库存商品170万元, 应收账款220万元, 应付账款170万元, 所有者权益410万元。

商誉=500万元-410万元=90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四、商誉的后续计量

根据我国新准则的规定,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 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 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但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 一般在实际发生了减值时才进行减值测试。这种做法可以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合并商誉的期末价值, 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也符合我国会计改革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刘中华.商誉的计量及会计处理探析.铝加工, 2010.03

[2]胡北忠, 王金源.商誉计量及财务处理浅析.贵州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01

[3]王雷.传统商誉计量方法的选择.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04

[4]杨慧真.关于负商誉计量问题的探讨.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03

[5]吴本洲.论我国商誉计量模式的缺陷及其改进.商业时代, 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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