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土地经营权流转(共9篇)
1.农村个人土地经营权流转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甲方(转出方):镇村组承包户
乙方(转入方):镇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双方约定流转的土地用于。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
五、土地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双方约定:甲方流转土地耕地面积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土地流转费按照元/亩,按年计算,由乙方于每年月前以现金(或者打卡)形式兑付给甲方该年流转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约定期满后收回流转土地。
2、义务。协助乙方按照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协调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的花四溅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无,对流转土地依法进行有效保护,未尽保护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合同终止、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重调整和变化的3、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4、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使用流转土地的5、因不可抗拒使合同无法进行的。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
2.农村个人土地经营权流转 篇二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发展意义,措施,青海同仁
1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意义
1.1 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
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 发展现代农业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农村现行的生产经营模式是一家一户零星分散的模式, 该模式无法优化配置资源、对专业大户进行有效培育、发展高效产业等, 更无法吸引社会优质资源的投资等, 如城镇工商资本等。在保证农民土地承包权稳定的基础上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就是要将过去单家独户小而散的经营方式彻底改变, 聚集配置土地资源与资金、机械等, 实行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发展等, 从而促进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等的显著提升, 最终促进带动能力强、特色鲜明的现代农业产业新格局的形成。
1.2 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大部分农民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发展下, 一方面能够获取一份稳定的土地流转收入, 另一方面能够彻底从土地上解脱出来, 从而有精力和时间做其他方面的工作, 极有利于加速农民分工分业, 使传统农民转变为农业工人或产业工人, 促进农民家庭收入的显著增加, 从而切实实现城乡统筹发展[1]。
1.3 是农业主导产业突破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 同仁县的优质粮、畜牧等产业得到不断发展和壮大, 并逐渐形成规模。但是土地流转进程仍缓慢, 这是由未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缺乏健全的土地流转激励机制等原因造成的。当前同仁县农业主导产业进程中的一个迫切要求就是优化配置土地资源, 促进区域规模优势尽快形成。同时, 广大农村在主导产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涌现出许多龙头企业和产业大户, 小规模的土地严重制约企业和大户的进一步成长和发展, 迫切要求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而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就是一个极为重要的途径。国家实施强农惠农政策的力度越来越强, 从政策上有力地支持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阶段, 同仁县已经具备了土地流转的条件、时机等[2]。全县各乡镇应该积极行动起来, 用先进的思想和不断的创新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尽快实现, 最终实现发展现代农业、持续增加收入的目标。
2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措施
2.1 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经营
同仁县已成立了农牧民专业合作社, 这就对干部的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 促进了管理程序化的形成, 极大增强了透明度及农民的知情权。对农村中大户等经营主体进行积极的鼓励, 让其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将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建立起来, 从而将适度的规模经营开发出来。同时对龙头加工企业进行积极的鼓励, 让其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品对农民进行积极有效的牵头组织, 促使农民积极开展合股、协作等, 从而将原料基地建立起来。给予专业市场、农民经济人等市场主体以充分的支持, 让其对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有效的领办, 将生产经营统一起来, 按股保底分红。对土地流转体制规模试点进行积极的推进, 将合作的新形势探索出来, 对农民进行积极有效的鼓励, 让其资源在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组建中入股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3]。此外, 还应该对合作组织进行有效的支持和鼓励, 让其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中来。
2.2 引导土地集中到优势产业、重点项目
在青海省同仁县, 当地一些农户虽然在外地承包了大面积的土地, 但是并没有得到奖励, 并且一些农户在贷款时很难找到担保人。因此, 政府应该依据相关政策积极安排财政对“三农”的专项资金, 同时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积极的鼓励和引导, 使规模经营主体壮大起来, 从而将优势产业、龙头企业等培育出来。对金融信贷支持进行积极的强化, 对农村信用担保方式进行不断的创新, 对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等进行重点扶持, 将高效规模设施农业连片开发出来。进一步加大奖励土地流转的力度, 促进农民生产积极性的显著提升。充分运用支持政策对农民进行有效的鼓励, 从而极大地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充分补贴农民, 促进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的显著提升, 从而使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发展得到切实的推动[4]。
2.3 解放从土地上解放出来的剩余劳动力
农户在流转出自己的土地之后一时很难解决个人就业问题, 针对这种情况, 可以建议土地规模经营的农户雇佣解放出来的剩余劳动力, 让他们重新回到土地劳动, 这样一方面解决了年龄比较大的农民的工作问题, 另一方面也推动了他们流转自己土地的积极性;既促进了土地流转, 又可以将充足的劳动力提供给当地农业的规模经营[5]。此外, 还增强了农村劳动地转移为非农劳动力的力度。当地政府应该充分利用当地的资源优势, 对农村的第二、三产业进行积极的发展, 让人口在产业的积聚下积聚, 从而使农村劳动力更快更好地转移到非农产业和城镇。
总之,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要以此为契机, 积极采取各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措施和方法,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发展, 为积极响应党的“三农”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加快我国城镇化发展步伐、稳固农业根本、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等做出积极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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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文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对策思考[J].农村工作通讯, 2009 (2) :40-41.
3.农村个人土地经营权流转 篇三
关键词:河南;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中图分类号:F321.1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5-0009-04
农业是否能持续发展,农村能否稳定,农民能否增收,这三个问题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当前,无可回避的一个事实是:在农村,土地仍是我国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合理的土地制度及其良好的运行状况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引导好农户承包地合理配置和有序流转,能有效解决土地利用制度与农业产业化合规模经营矛盾。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基本概念界定
我国《物权法》第125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借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理解为: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或国家所有的,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土地流转的一种类型。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指的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状态下,流出方依法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从该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耕作经营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它是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有偿、有期限的流动使用。
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受政府宏观调控的,不能完全由市场来支配,因为这在我国当前的情况还无法实现市场对土地资源的自由配置,即便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土地经营权脱离政府的管理而完全自由的流转,那也是未可实现的。在政府的引导下,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能缓解农村日益紧张的人地矛盾,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市场化配置,同时对推动解决三农问题也有着重要意义。
二、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
(一)河南土地资源现状
河南现有17个省辖市、1个省直管市,21个县级市、89个县、48个市辖区,2123个乡镇。全省土地面积16.7万平方公里,以占全国1.74%的土地,养育着占全国7.5%的人口,可见土地资源数量有限。截至2007年底,全省总人口中,农业人口6480万人,非农业人口3 389万人;人口密度为591人/每平方公里。由于人口基数大,增长绝对数量多,人多地少的状况日趋严重。又由于她是全国最古老的农业开发区之一,土地开发利用程度高,目前全省未利用的土地面积为167万亩,可利用的后备土地资源,特别是后备耕地资源严重不足,农村人口富余劳动力数量巨大。
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他们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最主要的社会保障,而且一直以来,农民就在改良农田和土地的基本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保持农村的稳定,就要让农民进退有路,让农民有块承包地,心中有保障。那么,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整体状况如何?
(二)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特征
近年来,河南在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了对土地流转方法的探索和完善。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
总的来看,全省农村土地流转速度较其他省份快。据河南统计部门的统计资料表明,2001年,河南农户家庭承包地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根底总面积的1.7%,到2007年,则占到了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4.8%,年均增加47.3万亩,促进了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初步形成并初具规模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从农村涌向城市,河南籍农民工遍及全国各地及世界40多个国家和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总量稳居全国首位。目前,河南省内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供给和需求双方都在日益增多。
从信阳、焦作、济源等市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调查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出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已初具规模:“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的信阳市,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109万亩,占耕地面积的13.5%;焦作市农村土地流转总面积达到10.2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4%;济源市累计流转耕地面积(不包括三荒面积)2.86万亩,占耕地总面积(不含三荒)的6.1%;沁阳市土地流转面积32163亩,占全市耕地的7.66%。
3.土地流转以农户自行转包为主,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
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体多元,流转方式多样。从组织方式看有农户自行流转,乡村集体统一组织流转(如村集体收回土地另行转包、集体返租转包等)以及其他流转方式(如种养大户承包);从土地权属变化关系看,有转包、转让、租赁、互换、参股或股份合作等形式。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在鄢陵县和济源市的一项调查表明:一些农户因举家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二、三产业,与亲戚、朋友或邻居约定,将自己承包的土地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一并转交给新承包方。至2004年5月,济源市通过这种形式流转的耕地面积占流转面积的37.1%;种养大户承包占28.9;集体仅租转包占17.1%;参股或股份合作占1.1%。村集体收回土地为行转包占15.8%。
4.基层政府、乡村集体组织积极参与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经营权和所有权的转移受限性比较大,土地的供给弹性小,土地市场有一定的垄断性,凭市场“看不见的手”来控制,很难做到均衡和有效配置,政府的干预能有效地休整市场信息,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有序进行;乡村集体组织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能消减农民个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疑虑,从而能推动土地流转,打开适度规模经营的局面。河南沁阳西万村,2007年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流转,由一家一户的“单独干”,改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沁阳市维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集约化经营”后,年均亩效益1600元,是原种地收入的3倍。焦作市现有农村专业合作社293个,入社成员20390户,辐射带动农户10.1万余户。孟州市河雍街道办事处东田丈村的“孟香果蔬专业合作社”,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蔬菜大棚经营,将原来3个村民小组、130户农民的300
余亩集中连片,建成半地下式“四位一体”蔬菜种植大棚62座,每亩土地收益由过去的不到1000元增长到1.5万元左右。
三、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加速农村发展的集结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农业发展,扶助农民增收,减轻农民负担的新政策。河南作为全国的第一农业大省,粮食产量已连续三年稳定在1000亿斤以上,连续5年创历史新高,连续9年稳居全国首位;农副产品加工到全国第一粮食加工转化大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人地矛盾、社会资本介入难以及土地流转不规范。
(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河南不仅是一个农业大省,而且是一个人口大省,人多地少,人地之争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通过调查发现,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撂荒现象越来越少,而且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依然很强:田间道路、公路边坡以及渠坡等很多都被农作物挤占,同时,自发开垦的荒坡、荒滩等面积也在不断增加,多数农民认为一旦丧失土地——他们仅有的生活资料或土地权益、基本生存都成为一个严峻的问题。因此,河南省内一些地市的土地流转交易的零散化程度加剧,希望以规模经营带来的效益便无从谈起。
(二)农村金融缺口大,“资本下乡”难
城市发展是依靠资本、知识、技术、管理以及人力资源等要素的参与。而目前中国农村基本上还是靠土地与劳动力,因此农村要发展,就需要吸引更多的生产要素,特别是资本的参与,因为作为核心资源的资金投入到农村生产经营中,将带来知识、技术等其他生产要素的参与,以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范围内得以流转,但这并未给“资本下乡”铺平了道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差,虽然河南一些省市的农村建设发展较快,近两年大力推进了新农村建设,水、电、路等方面都有了提升,但和城市相比还是有差距;另外,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土地市场化流转不成熟,不稳定,同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这也是“资本下乡”难的一个症结所在。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一规定,虽然对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积极作用,但不管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规定,还是当前河南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本身都存在诸多的不足,这似乎是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常犯的通病。
1.流转程序不规范和行为不规范
有些地区合同管理不到位,在流转程序、流转方式、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的规范的程序和规定,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流转的操作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另外,一些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严重缺乏:大多数农民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流转方式有哪几种,其法律后果怎样。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有的以农户自行流转为主,不报批,不报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等手续,任意流转;一些地区基层政府机构盲目追求流转规模和速度,忽视农民意愿,不顾及农民利益,由乡、村组织代替农户和土地承包商签订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合同主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有些地区还有随意将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现象。这些不规范的程序和行为极容易产生纠纷,导致矛盾,隐患大。
2.流转“地基”不牢,“农转非”现象时有发生
土地与资本结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资本进入农业领域,如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把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和专业化的经营;另一种即是资本进入农村非农业领域,用于非农生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不改变农业用途的流转。从长远来看,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市场化机制是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
然而,河南农村土地流转由于“地基”不牢,一些地方权益保障并未完全落实,农民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相当一部分农民和基层干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不理解,流转的界限规定不明确,导致土地流转在一些区市走偏,“以租代征”违规越界;有的地方把流转出来的土地用于盖住宅小区、建工业园区、办旅游景点等非农产业的开发,改变耕地的用途和性质,这势必加剧人多地少、人增地减的矛盾,损害粮食生产和现代高效农业的发展。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组织发展滞后
河南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机构不健全,大部分县市区尚未建立专门的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中介服务组织,土地流转信息传递渠道不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供需双方信息不能有效沟通,很大程度上制约土地流转。此外,土地管理的服务缺失,绝大多数村镇没有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因为身兼多职无法履行这方面的管理职能,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于一种无序、近乎失控的状态,镇、村对纠纷的调处能力和效果也较弱。
四、问题根源分析及其解决对策
(一)存在问题的根源分析
“万事皆有因”。从经济和政策两个方面对河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进行分析,可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
经济方面:近些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人口的膨胀、城市化以及工业化对土地需求的快速增长,而导致人地矛盾突出,此外,各行业经济收益不平衡,目前中国农业收益仍较低。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对于农业经营者来说,他们必须获得平均利润才能实现对农业持续稳定的资本投入,农业的收益高,当然投入到农业的资本会相对较多,否则,投入到农业的资本就会相对较少,经营者即会把资本转移到其他部门的经营之中,所以目前中国农业、农村不仅存在“资本下乡”难的问题,“资本难下乡”也是长期存在和亟待解决的。
河南农业比较收益低下主要是由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业技术水平不高和农业规模经济难以实现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从总体上讲,目前由于我国农产品虽然高产出,但由于化肥、农药以及机械劳动费用的支出都比较高,导致生产成本居高不下。从李建国、黎理的《中国“三农”问题的战略思考》研究中知,我国政府对农业的科研投入远远不足,科技在农业领域的运用和贡献率极低,我国科技进步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率低于42%,大大低于发达国家70%~80%的水平,河南农村也不例外,科技对农业经济的增长贡献率也较低。此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尚处于初级阶段,河南农村的土地流转在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市场规模,暂时还无法实现成片的规模经营,农民的技术水平也不高,在第二、三产业河南获得稳定的就业机会和理想收入,在就业中遇到障碍就不得不重操旧业,依靠土地生活。
政治是经济的高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政治
的上层建筑反过来又影响经济基础。我国的土地政策是: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是世界上唯一可以不断调整以适应家庭人口变化的制度安排。土地不断调整,虽可适应家庭人口的变化,但经常性的变动和调整,也会让农民对土地使用权政策缺乏信心。因为土地的调整使得土地变得细碎化,容易引起承包户对土地的预期不足,将严重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发展。由于土地在农户间的单纯转移不会构成效率的损耗,加之流转的程序方便简单,农村熟人文化盛行,所以土地违规私下流转现象频繁发生。
另外,户籍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起着一定的消极作用。户籍制度方面:中国的户籍制度限制了人口的自由流动,占我国人口80%比例的农村人口一直被严格控制在土地上,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从而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改革开放以来,虽有大量农业剩余劳动力源源不断涌向城市,但他们对土地的依附关系无法解除,他们不敢贸然将土地转让出去而是由留守老人或妇女继续在家从事简单而传统的农业耕作,导致土地的利用率迅速降低,农村土地出现了大面积的“隐形荒芜”。农村社保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地区缺乏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的老、弱、残疾以及孤寡人群提供五保,绝大多数农民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其养老、医疗主要依靠自我保障和家庭保障。由于土地可以为农民带来一定的经济收益,其子孙还有继承权,即使被征地,也可以得到一定的补偿,同时土地还具有一定的就业保障以及社会保障功能,所以农民是不会轻易放弃拥有使用土地的经营权。这必将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供给,也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二)解决对策
1.发展非农产业,减弱农民对土地的依赖
河南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极其宝贵,而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强,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减弱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推进土地流转速度,现阶段的土地经营就必须做到既能保证农户的基本收入和消费支出,让他们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务工所得的收入和保障能替代土地对农民的价值。加强农民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劳务价值,能让农民“走出去”务工,能确保农民工有序流动和顺利增收;发展乡镇企业,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能扩大其就业容量,能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所以,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教育提高其技术技能和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是消减目前农村农民对土地依赖性要做的两件大事。
2.加大土地流转宣传力度
转移农村劳动力,促进土地正常有序流转是河南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各地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转变农村干部群众对土地的传统观念。使广大群众认识到,土地不再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也不应成为是农民就业和生存的唯一手段。在宣传土地流转政策的时,要清晰明了,不能简要概括,不要让农民对相关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必要时,可组织部分乡村干部和土地承包大户赴外地实地参观,学习成功经验。
3.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化建设,建立适合河南土地流转管理机制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要求,按照渐进式改革和可操作性原则,订立实施细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制订适应河南省情的土地流转管理制度,在农户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土地流转,保证土地流转健康有序进行,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害。为土地流转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在政策上积极引导,在经济上给予奖励,在扶持资金、税收政策、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以刺激和调动承包户和流转大户搞好土地流转工作。
4.建立服务机构,培养流转市场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农民之间私下流转进行交易,既没有法律保障,又缺乏相应的市场规范和监督机构规范,会导致不公平交易和高成本交易。从交易范围来看,这样的交易局限于本村、小组这样的小范围内,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发性流转所形成的流转关系很不稳定,制约了土地长期有序的流转,无法形成适度的土地规模经营和优化配置。因此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有效解决流转信息不畅,空间过小的问题,强化土地流转中间组织的服务功能。继续发挥村级组织的行政推动作用、沟通协调功能,是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减少矛盾纠纷,提升流转速度的重要措施。
5.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从河南的省情和现实经济发展条件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曾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省内各地城区规模的扩张和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推进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市场要素功能,明确农民利益,不能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完善农村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各种社会保障机制,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民,应制定统一的、非歧视的劳动就业制度,把农民工逐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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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篇四
(五)其他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的,双方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市(州)人民政府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解决:
(一)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向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 所: 住 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文三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租赁)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其承包的位于 镇 村 组的 亩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从事早、晚水稻生产经营。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甲方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号为 。
土地转包(租赁)期限为 壹 年,自 月 日起至 月 日止。
三、转包(租赁)价格与支付方式
租赁价款按每亩每年支付人民币 元,共 元(大写: )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后,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向发包方承担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有权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并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从乙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租赁土地,制止乙方损坏租赁土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
5、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臵权和产品收益权。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随意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4、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5、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6、租赁到期时,及时向甲方交还租赁的土地或者协商继续租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荒芜土地,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
(3)逾期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七、违约责任
1、因变更或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2、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3、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将合同报发包方、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乙方对土地进行再流转,需经得甲方书面同意。
2、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对土地进行投入提高地力的,及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能拆除而不影响流转土地生产的,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拆除会降低或破坏流转土地生产的,不得拆除,通过协商折价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选择以下第贰 方式解决纠纷:(1)提交土地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2)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经协商,决定鉴证。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合同一式伍份,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鉴证单位一份。
甲方(签字):身份证号:20 月 日 鉴证单位:(签章)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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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浅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篇五
摘要: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后,农村土地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在中国现实的国情下,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客体在物权制度的设计中也遇到了很多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本文就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类型在权利的创设性继受取得中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浅的阐述。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分析
学界曾提出的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1.应然的物权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主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制成为规范的物权,从而保护农民的利益,激发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排他性与绝对性。2.实然的债权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承包合同为基础构建的,属债权性质,理由是有: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发包方对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土地握有相当大的支配权,承包人若达不到“承包指标”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甚至被发包方收回土地承包权。其次,从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再次,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是发包方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在土地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取得的权利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该权利性质为物权,显然违背一般物权法原理。总之“联产承包合同,属于债权关系,基于联产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属于债权性质”。3.物权改造无用说,“用物权、债权等纯粹大陆民法的概念和分类来分析这一纯粹中国土生土长的制度就必然会发生混乱和不合标准的问题”。“农村土地使用权属于物权还是债权,从这一角度看并无很大差别。而且,现实中侵犯农地使用权的主要是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为政府对农地的不合理征用,村集体擅自解除承包合同等,而这些侵权问题并非简单地通过物权化就可以克服。即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物权,只要农村的法制环境得不到改善,农民的权益照样会受到侵害。唯一的区别是,原来农民被侵害的是债权,在农民被侵害的是物权”。应然的物权说和实然的债权说,尽管它们观点相异,所切入的角度也不同,但是却殊途同归,两者都已经认识到了现实中承包经营权制度债权性质存在的不足,因此都主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制成为规范的物权,从而保护农民的利益,激发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物权改造无用论虽然看到了目前我国法
治环境下对承包经营权保护不周的根源所在,即“中国农村地权的问题的根子出在农民与政府力量对比的关系上。农民太弱小,政府太强大,农民既无法使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更无法在政府侵犯法律界定的权利时去捍卫权利”。但是,这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无任何积极意义,将会使司法对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失去应有法理基础。
我认为,利用物权制度独具的优势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制度改革,对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调整农村土地利用关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有利于遏止发包方的非法干预,充分保护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发包方对承包权人的干预和侵犯,确保承包权人在土地承包关系中与发包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一个主要目标。其次,农村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效益的最大化。依法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的效力,不仅保证承包经营权人自身拥有使用土地获得收益的权利,还充分保障土地能够朝着最佳的使用方向合理流转,确保作为物的土地在流动中发挥其最佳的效益。与此同时,物权化中蕴涵的土地承包权期限法定化要求,使得承包经营权人具有了向土地中进行长期投入的动力,这不仅有助于土地地力的逐步改善,同时也有助于承包经营权人获得更大的土地收益。最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有利于土地所有者与承包权人双重利益的兼顾和平衡,达到双赢的效果。
目前,从已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民法(草案)》和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主任顾昂然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还有《物权法建议稿》和《物权法》草案来分析,已经都将农村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来设计,用益物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其取得方式不仅和其他民事权利具有一定的共性,还记有它的个性。
二、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
任何一种制度的设定都有着深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需要。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展、变革的过程中,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冲击、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成熟、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小城镇的建设,孕育了农户对经营权处分的必要;这种必要反映到国家制度构造上,就必然地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
具体的讲,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有利于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顺利转移,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是农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深化的需要。
1.农业规模化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基础
一九七八年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极大地调动了我国农村生产积极性,调和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不协调,促进了农户对土地的投入,制度上的刺激功效得到了全面发挥。但农村改革实行的第二步,即通过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和合作经济还显不够。仅仅将土地承包经营再延长三十年不能从根本上刺激促进生产力发展,也不能适应农村发展的需要。创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可以为农户提供土地经营扩大再生产主要条件,刺激农户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在农户解决温饱的基础上向更高层次跨越。
2.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我国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现实途径之一
个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市场竞争力低下,很容易挫伤农户种植的积极性,加上农产品储存期短,加剧了买方市场的特点,使得农户个体经营势单力薄。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生产经营的社会化组织方式,其实质就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龙头,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使企业与农户形成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随着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进程也在逐步推进。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为农业生产的深层次发展提供了充足空间。
3.促进农村小城镇建设
农村发展、变革改变了农户的未来发展方向,将使相当数量的农户脱离他们祖祖辈辈依附的土地,成为新生的生产力。但是现在许多地方的农村劳力依然是外出打短工,土地还是他们最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家庭其他成员不放弃低水平的土地种植。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户籍管理之外,更主要的还在于农户粮田的限制,农田收入还是农户最基本的生活必要保障,农户一旦离开了农村就丧失了集体土地的那部分份额,断却了后退之路,这限制了农户迈出农村;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国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创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允许农户在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取得收益并保留土地份额,减去了农户的后顾之忧。
4.完善我国土地使用权的全面流转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出让或承租等形式获得,而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严格限制流转造成了我国土地市场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完善。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完善将刺激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成熟。
我国目前实行的家庭承包责任制,是通过农户家庭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使农户获得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在这一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过程中,承包合同表现为一种债权关系,而农户基于这一合同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也便具有了债权的属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律对农户行使使用权设立了诸多限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7月8日起施行)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1994年1月2日施行)第十二条规定:“承包方的权利义务:„„(三)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可以依法把自己承包的项目和权利、义务的部分或全部转包、转让给第三人、原合同仍然原效”。这种法律上的“非经同意,不得怎样”的规定,极大的对抗了物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在对农户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法律保护时,也只能以债权的方式进行保护,而未能予以物权属性的保护。但是,对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加以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农户获得的承包土地并因此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是一种地上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它具有物权的诸多特征。对这种权利以债权保护显然背离了物权法的规则。在现实生活中,发包方任意处置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而发包方之所以敢于且能够撕毁承包合同,破坏合同关系,主要是因为双方建立的只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物权关系、农户获得的只是债权而非物权之故,而债权的对抗与排它的效力远不及物权强。《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方式,实质上赋予了农户的土地的用益权,而这种用益权的行使相对摆脱了发包方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从法律制度上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了物权保护,这有利于促进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断完善和发展,保障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稳定发展。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制度探讨
(一)修改相关法规,对农民土地权益进行彻底的物权保护
《物权法》确立了~整套农村土地权利体系,肯定了《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以耕地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但《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同时《物权法》的大量授权性规范也有待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落实。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对《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以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序
(二)科学界定农村土地产权的内涵
1.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
在我国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也是农民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基层组织,现有农村土地地界划分最清楚的也是村民委员会这一级,能够掌握土地数量、分布。因此,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产权的所有者是可行的。因此应立法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原则上归村民委员会所有,明确禁止县、乡等行政组织凭借行政权利侵犯其土地所有权及其它财产权。
2.赋予农村土地完全的用益物权权能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的权利,但在流转方式上给以限制,因而仍然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对土地进行转包、互换、转让,但并没有规定如何进行土地的抵押、租赁。因此,应该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农民承包土地的权能,真正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完整的用益物权权能。
(三)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性规定
1.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
法律应明确规定流转的决策权和收益权在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土地要不要流转,什么时候流转,以怎样的方式流转,只要法律不禁止,都应让土地承包方完全自主决策,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流转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
2.明确农地所有权人在流转中的地位
由于土地经营权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农村居民的生存利益,因此,在原则上允许自由流转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予以合理的限制是必要的。立法应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的地位是中介者、协调者和监督者,防止转让方与受让方恶意串通,侵害公共利益。
3.取消不适当的条件限制
《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才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客观上阻碍了流转规模的扩大,因此应该取消对转让方进行身份限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和第37条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四荒”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得抵押,这样规定不合理,建议立法规定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
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也应该规定可以继承。为了防止耕地流失和土地撂荒,可以借鉴中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的继承人要优先于非务农的继承人分得农地使用权。
4.科学架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程序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进行重新设计,可以规定为转让、转包、出租、入股、抵押、退包、续期、继承等形式。为了避免纠纷,流转时应明确规定: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有特殊事项的,应在合同中约定。流转行为有委托代理人的,都必须具有农地使用权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后,应由乡镇农经部门进行鉴证。为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和流转安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
四、结语
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 篇六
地址:
电话:
签字时间:
乙方(流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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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电话:
身份证号码:
签字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四川省土地流转有关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精神,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 面积共 亩流转(租赁)给乙方经营。
第二条:流转期限及起至日期: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流转土地用途:种植业。
第四条:土地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合同前五年按每亩每年 元计算;五年后按每亩每年 元计算。支付方式及时间:每年在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当年租金。逾期不付,按每天2‰利息支付租金及利息。
第五条:流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自愿流转本户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2)按照本流转合同约定取得流转土地的收益;
(3)监督乙方依照本流转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4)制止乙方损害流转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5)在流转之前的国家相关惠农政策仍然归甲方所有,流转期内乙方所争取的惠农政策归乙方所有。
(6)在流转期内,乙方如将土地转给第三方经营,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报村社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备案;
(7)在流转期内,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土地占用费和安臵补偿费归甲方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8)流转期满,有权收回流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乙方的流转土地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本流转合同;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甲方的人、畜、禽不得践踏乙方所经营的土地及农作物,不得损坏乙方财产物资及设施;
(4)在土地流转期内,甲方与其他农户之间或者甲方与其他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土地纠纷和其他纠纷与乙方无关,不得由此而影响乙方的生产经营或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享有的权利
(1)依法享有流转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臵产品;
(2)在流转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管理、服务的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其占地不视为非农建设占地,其存续期与本合同的土地经营权年限一致;
(3)在合同期内,对土地经营权依法享有继承、转让、租赁、参股或合伙权;
(4)在合同期内,流转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乙方有权向国家及相关单位部门提出补偿要求;国家及有关单位部门因征用、占用流转土地,对乙方在流转土地上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生产设施及农作物等所给予的补偿,归乙方所有;
(5)合同期满,如甲方愿意继续流转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流转租赁权,续租期限及租金另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支付流转土地租金;
(2)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3)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进行掠夺式经营,不得破坏和污染环境;
(4)乙方用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劳动力,但甲方劳动力必须达到乙方要求的劳动技术水平,并按乙方要求进行操作;
(5)乙方进行土地开发时,若变更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应事先与甲方商议并征得同意,按有关政策法规完善手续后,方可进行;
(6)合同期内,乙方如将土地转给第三方经营,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7)合同期满,如甲方不愿继续流转,乙方必须向甲方交回流转土地使用权;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在土地流转期间,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在流转土地上修建非永久性固定建筑物、生产设施和改土调形改变土地现状的,合同期满若乙方不再租用甲方土地,须由乙方负责复耕交归甲方。若乙方不复耕,交付复耕费500元/亩给甲方复耕。
第七条:在流转期间,乙方因承包土地产生的一切债务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土地流转期满,如甲方不愿意继续出租或乙方不愿续租,乙方投资在流转土地上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生产设施等,在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前提下可由乙方自行处理,也可以经甲乙双方协商议定价格,由甲方一次性补偿给乙方。
第九条:流转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交归甲方,须支付土地界址调整工作经费50元/亩给关河乡政府,由乡政府组织村、社干部调整土地。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约责任
(1)预期30天不支付土地流转(租)金,即视为自动放弃流转土地经营权,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经营权,有权处分乙方投资在流转土地上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生产设施等,且对乙方不予补偿。
(2)在土地流转期内擅自终止本合同,按合同剩余年限租金总额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
(3)对流转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制止,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对乙方予以处罚。
(二)甲方违约责任
(1)在土地流转期内,擅自终止本合同,除赔偿乙方在流转土地上的投入外,必须按合同剩余年限的乙方正常经营利润总额向乙方支付经济赔偿。
(2)在土地流转期内,甲方的人、畜、禽践踏乙方所经营的土地及农作物,损坏乙方财产物资及设施;甲方与其他农户之间或甲方与其他组织及个人之间因土地纠纷而影响乙方生产经营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调解解决。
甲乙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地等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均不算违约。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期满前60天内就本合同终止事宜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乡镇农业承包合同委员会鉴证后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和村民委员会、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各执一份,报县农业局备案一份。 甲方(签字):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代表(签字):
鉴证单位(签字盖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楠木村柑橘产业土地承包面积花名册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7.农村个人土地经营权流转 篇七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基本原则
1.1 平等协商, 自愿有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必须是承包农户完全自愿, 不允许违背农民意愿强行要求流转;土地流转的期限、补偿办法、定购任务和承包费的处理等具体问题, 要由流转农户之间协商确定。
1.2 依法流转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要农户自愿提出申请, 经村集体同意, 自愿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并报报发包方和乡 (镇) 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备案。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流转的, 要取得本村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 (镇) 人民政府批准。
1.3 坚持集体所有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
农村土地依照法律属于农村集体所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的流转期限不得逾越土地承包期限进行土地流转。
1.4 坚持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是以家庭经营为前提的要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在土地流转过程中, 不得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承包经营土地的组织和个人, 要严格保护集体土地和资源, 要切实按照土地承包或土地流转合同规定的用途, 科学、合理地使用土地。
1.5 承包方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将承包土地流
转给第三者, 承包方和第三者订立流转合同, 重新明确承包合同中承包方承担义务的履行人, 第三者不许再流转。流转时不得将成片的土地分割流转给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经营关系的第三者。
1.6 在同等条件下,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是农村经济组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后, 在农业生产经营中采用的一种形式。它是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内部组织成员双方, 在生产经营等领域, 为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集体组织成员。
2 影响土地经营权流转进程的主要因素
2.1 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制约着土地流转。
一些农村基层干部片面理解中央的土地承包政策, 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与承包经营权流转完全对立开来, 认为延长土地承包期长久不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障碍, 只有彻底打破家庭经营才能解决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 才能推进农业产业化和规模经营,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形成两种倾向, 一是无所作为, 放任自流, 把土地流转中所必须遵循的农户自愿原则完全看成农民的自主自发行为, 疏于管理和服务, 对土地流转情况胸中无数, 底数不清, 又对土地流转中出现的新问题研究不够, 引导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办法不多, 缺乏必要的推动措施, 从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处于无序状态。二是行政包办代替, 违背农民意愿, 无偿或低价强行推动流转, 热衷于搞政绩, 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2 中介服务滞后, 市场运作机制尚未形成, 限制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虽然各乡镇建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但大部分有名无实, 只在农经部门挂挂牌子, 由农经站抓抓数字统计, 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运作要求, 充当流转服务媒介、履行服务职能, 发挥中介效能的还不多。流转信息畅通、发布功能齐全、中介服务完善、管理规范严密的土地流转市场运作机制尚未完全形成。
2.3 农民的小农经济意识阻碍着土地经营权流转。
绝大多数农民还是把承包地作为自己主要的生产资料和最终的生活保障。尽管目前农产品供求矛盾日益突出, 农业效益比较低下, 农民的种田积极性有所下降, 有部分劳力已开始转向农外产业并获得一定的收入, 但由于劳动力转移的流转性和收益的不确定性, 农户宁愿粗耕粗放, 赔本经营, 也寸土必争, 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土地流转存有戒心, 把土地看成了“保命田”、“退路田”。农民浓厚的恋土情结、保守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进程。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土地流转工作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的生活和农村的稳定, 当前农村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尚有诸多问急需题解决。
3.1 土地流转的农户必须具备土地承包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是在确定土地的基础上, 农户取得合法承包权, 才能将经营权流转。有的农户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 不注意这一点, 容易引起纠纷。
3.2 土地流转中手续必须完备。
有的农户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 对签订的流转合同不重视, 合同上没有标明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 甚至未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 更谈不上乡 (镇) 合同机构管理备案, 导致土地流转承包者中途毁约, 给集体和个人都带来了损失。因此, 为避免这类事件的发生, 必须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手续的管理。
3.3 忌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内容不清晰, 责任不明确。
在签订土地经营权合同时, 合同的内容应该明晰, 责任明确, 权利和义务要分清。土地的流转期限不得逾越土地承包期限进行土地流转, 部分有承包权的农户土流转他人后, 获得经营权的新承包者将土地经营权再转给第三者, 从而造成了权利、义务不明确, 乡村的税费收缴困难, 矛盾纠纷增大。
3.4 把流转土地经营权作为唯一的经济来源。
个别有劳动能力的农户贪图享乐, 好逸恶劳, 把承包的集体土地再流转给第三者, 获得一定收入作为唯一的经济来源, 而不再从事其它的生产劳动, 给集体造成了不良影响。针对这样的农户, 要在其申请签订流转合同时, 对申请都作好调查, 防止不安全事件的发生。
4 对今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不同于一般的土地调整, 不是一项阶段性工作, 要统一认识, 树立长期观念。
4.1 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协调好人地之间的矛盾。
第二次土地承包期长久不变, 农村社会有部分人口减少或丧失劳动力, 有部分新增人口和新增劳动力, 人和地的矛盾也会突出。这样就需要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来缓解这些矛盾。因此, 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 为土地流转问题提供解决方式、方法、这样有利于农村的社会安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4.2 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规范。
农户之间买卖土地经营权已习以为常, 一旦纳入法规化范围, 群众尚有抵触情绪, 所以农民的法律意识亟需提高。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通过签订合同, 明确和规范双方之间及其与发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规范土地流转合同的内容, 使之正确行使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以维护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
4.3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保护农民的利益。
虽然土地经营权流转是遵循农户自愿互利的原则进行的, 但是要保护农民的利益。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新的承包者的目的和经济能力进行审查, 再流转后出现不符合同规定的现象, 或有损于土地的破坏行为, 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 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4.4 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建立切实可行的土地流转机制。
8.农村个人土地经营权流转 篇八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流转 研究分析 农村经营 作用价值
引言
土地是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存发展的基础因素,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农村之中的土地不仅仅是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核心环节,同时也是当前大力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点。故在实践的工作之中还应当着重的解决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问题,真正意义上实现农村经营和生产的现代化发展。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改革以及农村的规模化经营之间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工作的改革方向将直接的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发展的程度,故应当在新的发展背景和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将土地经营权流转作为工作的核心项目,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1、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概念分析
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概念和基本的价值内涵等是开展后续各项工作的核心环节,故应当加以重视和深刻的研究分析。土地是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存发展的基础因素,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改革以及农村的规模化经营之间有着相当密切的联系,工作的改革方向将直接的影响到我国经济和社会建设发展的程度,故应当在新的发展背景和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农村土地流转又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体来说是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承包方)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求对土地政策作出适应国家发展的调整,农村土地流转的出现,解放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同时还促进了农业规模经营,提高了农业效益。
2、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
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之中工作的方式较多,常见的有转包、互换以及出租等等,不同方式有着自身不同的使用环境和对象,故在实践的工作之中还应当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制定出健全的政策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水准的增强。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承包方享有收取转包费用的权利,如期交纳承包费用的义务。
互换是指承包方为了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经双方协商,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交换,互换的双方均得到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村规模经营的作用
根据上文针对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概念以及工作开展的基本方式等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可以明确后续改革的重难点。下文将针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对于农村规模化经营所产生的重大效应等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旨在以此为基础更好的实现农村经济的持久平稳发展,促进今后相关事业的改革和完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主要概念。其指的是通过农业技术的改革,使得农业生产的规模不断的扩大,使得相关技术手段得到不断的完善,进而实现农业经营和生产效益的持续增强。Zai9当前农业规模化的经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之中:第一,指的是农业内部的生产规模化,进而很好的实现农业内部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一般情况之下指的是农业作物的种植面积不断提升。第二,则指的是农业生产过程之中外部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进而实现外部经济的不断增强,一般是体现在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这一个层面之中。随着我国当前农业生产结构和相关产业化发展计划的不断调整传统的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和过度,已经成为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当前农业技术生产过程之中应当适时的引进新的技术和新的理念,使得土地经营权流转成为工作之中的核心原则,并且在农业生产原则的改进过程之中应当很好的遵循创新的趋势,不断的增强商业农业市场的综合竞争力,以有益于促进技术、资金以及土地等生产要素不断实现重新组合和配置优化为基本的工作原则,真正意义上实现集约化的生产和经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加强新型技术的推广和使用,并且有针对性的、有计划性的、有原则性的运用新技术和新设备器械,着重的增强农业的经营水准以及生产效益,为节省农业技术成本奠定坚实基础。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之中还应当注重农业区域产业发展,不断的增强农业生产的规模和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发展。所以从整体上加以分析当前土地经营权流转对于农村的规模经营有着重大的价值和深远的意义。
4、结束语
总的来讲在农村的规模化经营过程之中土地经营权流转发挥的作用可谓是相当的显著,故应当对此环节的工作引起高度的重视,加强对工作重难点的分析,正如上文所阐述到的,土地是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生存发展的基础因素,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农村之中的土地不仅仅是城乡一体化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核心环节,同时也是当前大力的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点。综上所述,根据对当前农村规模化经营发展过程之中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大意义以及其深远的价值等进行集中性的研究,从实际的角度着手,对工作的改革方案以及改革的重难点等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旨在以此为基础更好的实现工作的全面创新,为真正意义上发展我国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水准和农业经济奠定坚实基础条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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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郭晓鸣,张克俊.让农民带着“土地财产权”进城[J].农业经济问题.2013(07).
9.农村个人土地经营权流转 篇九
材料
乡镇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汇报材料 加强指导服务规范土地流转 中共镇党委镇人民政府
镇总面积73平方公里,21个行政村、8670户、29260人,劳动力18772个。近年来,镇党委政府坚持“积极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胆探索,形式多样,逐步规范,不断完善“的工作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土地流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目前,全镇共流转土地10006亩,其中耕地流转4950亩,占全镇耕地面积的%。我们的
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舆论宣传 一是成立由镇长任组长,分管农林水的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人员、财政所工作人员、经管站站长、农技站站长、团书记、妇联主任为成员的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加强舆论宣传。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有针对性地宣传建立土地流转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广大群众解放思想,增强发展意识,克服小农意识,消除疑虑,推进流转工作顺利开展。三是加强典型引导。坚持创新方法,通过镇社塘村众鑫农工贸公司土地流转典型,总结推广,用农民身边的典型去教育群众,引导群众,促进土地顺利流转。众鑫农工贸公司流入土地6230亩,大力发展种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实现了公司和农户的“双赢“。
二、引导激励,推进土地快速流转 在推行土地流转过程中,遇到了农民认识不高、连片经营难推进、流转机制不
健全等问题。我们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对比算账引导。通过转出方和承租方两头算账,在利益上达成了一致,能够实现“双赢“,得到了农户的初步认可。二是干部带头引领。我们发动村干部做典型、当标杆,领着群众干,做给群众看,较好地发挥了党员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土地流转升温加速。三是坚持“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尊重农户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意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充分体现有偿使用原则,不搞强迫命令等违反农民意愿的硬性流转。四是坚持“集中、连片、规模“的原则。土地流转实行相对集中,实行集中连片,规模开发,集约经营,发挥规模经营效应。五是坚持“指导、管理、规范“的原则。镇里成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建立了土地转台账,加强对土地流转各个环节的管理指导,保障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规范、有序进行。全年签订规范性土地流转合同1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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