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权属问题案例

2024-10-21

幼儿园权属问题案例(通用6篇)

1.幼儿园权属问题案例 篇一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例

国家和城镇集体单位

长期、连续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作为农业用途,土地所有权归国家

所有

一、争议当事人

申请人:甲村

被申请人:乙农场

二、争议的基本情况

争议土地自1951年土改后就属于甲村几十户村民,以其持有的当地县政府于1951年11月签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为凭。该幅土地历经1956年的高级合作社和1958年的人民公社,一直属于该村集体所有并耕种。1962年7月23日,该生产大队因地多人少,把该幅土地赠予了丙大队进行长期自由耕作,合约中单列一条所有权归属问题:“甲方赠送土地所有权给丙方永远所有,甲方是无条件赠送”。而事实上作为受赠方丙大队并没有“长期自由耕作”。因不熟悉水稻生产,经不住蚂蟥叮咬的考验,不到一年便全部撤回老家。1963年,县政府为解决“土劳”矛盾,把该幅土地从“拥军”的角度转交给了当时驻该村某部队,并经营13年之久。1976年2月,部队撤离时,由当时的县革命委员会牵头,又把该幅土地移交给了市乙农场经营。1990年9月19日,经市农经委牵头,乙农场与甲村又签订协议,把该幅土地转包给了

该村经营管理。2002年3月31日,甲村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对该幅土地享有使用权的事实。

三、处理意见及适用法律法规

市国土资源局经多方调查取证认为,根据当地县政府于1951年颁发的土地所有证,该幅土地所有权原来确实属于甲村,但是,由于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丙大队于1962年7月23日签订了赠送土地合约,致使该村丧失了对该幅土地原有的实体权利。丙大队在受赠不到一年时间因不适应耕作,又自动放弃了对该幅土地行使权利。1963年经县政府批准,将该幅土地转让给当地驻军作为农副业用地,部队连续使用土地达13年,1976年因部队调防,经县革委会同意,将该幅土地移交给乙民。1990年9月19日,经市农经委牵头,农场又将该幅土地的经营使用权转包给甲村,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至此,进一步说明该村已经承认该幅土地不为本村所有的事实。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臵劳动力的;

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

6、农民集体所有制文化馆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的。“认定当地驻军1963年使用原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属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情形。因为《六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当时的审查和批准,不能以现在的审批手续为标准。只要有证据证明,当时县政府为解决“土劳”矛盾,出面协调,将土地交给部队,应应当认为部队使用该块土地是经过县政府同意的。乙农场享有对该幅土地的使用权应属无误,故应维持现状,驳回甲村的申请要求。

四、案例评析

本案属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争议案,争议土地经历了“集体-集体-国有”的土地权属变更过程,属于比较典型的安全。本案处理的关键有三点:

(1)甲村与丙大队的土地赠予行为是否有效。本案中甲村和丙大队1962年7月23日签订的赠予合约,双方主体合格,意思自愿,符合一般民事合同要件,并且当时法律(1950年6月28日《土地改革法》、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62年9月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

例修正草案》)也无禁止规定。故应认定该土地赠予行为有效。

(2)丙大队是否放弃了对该幅土地的所有权。本案中,丙大队受赠土地后耕种不到一年即抛荒,以后从未主张过对该幅土地所有权,在本案中也不是争议当事人,故可以认定,该大队放弃对该幅土地所有权的事实。

(3)驻军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及其法律后果。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当时的审查和批准,不能以现在的审批手续为标准,只要有证据证明,当时县政府为解决“土劳”矛盾,出面协调,将土地交给部队,应应当认为驻军使用该块土地是经过县政府同意的,当时县政府的行为就是一种批准行为。根据1995年3月11日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判定国家享有争议土地的所有权是毋庸臵疑的。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在土地各项权能中更重视土地使用权。本案中的争议土地,从1963年起经县级政府批准,由部队和国营农场等国家单位耕种连续使用长达27年,从“轻归属,重使用”原则考虑,建议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修订过程中应明确“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连续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已满二十年的,该土地视为国家所有,原使用者继续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2.幼儿园权属问题案例 篇二

1.1土地权属争议历史问题多,争议时间长,难点集中,焦点突出,调查取证和处理难。

经历土地改革、计划经济等历史时期,土地权属争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土地权属争议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证据收集难度大,特别是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保存下来的一些证据由于当时条件限制,也难以保证真实性。而且土地权属争议往往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常常会把调处人员视为对立面,甚至伪造证据使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难上加难。

1.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经费无保障。

目前该项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地籍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没有专门的工作机构,由于人员流动性较大,工作量大,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在办案经费上,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不收费,所有办案开支均由国土部门支付,遇到不服处理决定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国土部门还要代表政府出庭应诉,必要时还要聘请专业律师处理涉诉案件,增加了行政成本。

1.3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层级较低,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在程序上主要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土地确权主要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主要依据《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其没有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提出具体措施。上述法律法规难以涵盖实际发生的复杂的土地权属争议情况,致使适用法律困难。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

2.1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导致的历史遗留问题引起争议。

我国土地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经历了几个时期的变迁,在农村,土地政策经历了以实现“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土地改革时期,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上世纪50年代中期,经过初级社、高级社,形成了农村土地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制。在合作化时期,由于受“共产风”、“平调风”的影响,人民公社体制调整,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被打乱,遗留下来的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标志,权利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引起土地权属争议。

2.2法律法规对不同时段的情况区别处理,有关人员掌握困难,工作偏差引起争议。

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的多次修改,到1995年发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央颁布的《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对不同时段的情况区别处理,使有关人员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不同,因工作偏差引起争议。

2.3土地登记法律规定不统一,部门之间难以协调产生争议。

《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法》、《渔业法》、《海洋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了国土、林业、农业、房产等相关部门分别对土地、林地、水面、滩涂、草原等进行登记发证,影响了土地登记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2.4对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把握不准,地方保护和本位主义严重,影响调处工作进度。

如在进行国有农场土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争议调处过程中,少数干部缺乏大局意识,只顾地方局部利益,助长了某些违法侵权行为发生,使得国有农场与农村集体之间关系紧张、矛盾激化,旧的权属争议没有得到解决,又引发新的争议。

2.5土地价值逐年显现,由于征地等使土地权属争议显化。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新增建设用地向集体土地不断扩展,土地价值日益显现。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纷纷要求用地单位对历史上无偿占用的土地进行经济补偿。对利益的要求直接转化为对权利的要求,从而引发土地权属争议。2.6土地登记不规范,地籍信息管理等基础工作薄弱。

早期的土地登记,尤其是初始土地登记边办理、边摸索、边总结,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有的比较粗放,存在着不规范、不完善,甚至错漏等问题。土地无偿划拨时期,用地审批多头管理,无偿占用,少征多用现象非常严重。土地开发、五荒拍卖不规范。地籍信息不统一、不完整,难以满足日常工作需要。3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建议

3.1完善土地确权及争议调处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主要以《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为依据,但这两项规定是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行政许可法》、《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推进两项规定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已显现出来,建议结合近几年土地权属争议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尽快出台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办法》,上升为部门规章、甚至国家法规,以提高解决土地纠纷依据的法律效力层级。

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频出的现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专项政策、程序和操作办法,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明确权利人权利。另外,建设全国土地权属争议典型案件数据库,广泛收集各地典型案例,供网上查阅、交流和借鉴。3.2健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队伍。成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构,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专业队伍。同时建立责任制,设立专人专项负责。

明确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范围和管辖责任,在规定的办案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下达处理决定。

研究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师制度,提高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规范化水平。与人事部门一起,研究设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师职称,组织资格考试,编制教材,培训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人员,规范调处工作行为。3.3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专业素质。

加大业务培训工作力度,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讲解分析案例,交流案件受理和查处经验等;特别是加强新出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培训。不断加强调处实务学习和实践锻炼,研究调处工作方法和技巧,提高协调能力。同时,实行人才引入机制,充实调处队伍,为建立长效机制打好人才基础。

3.4强化沟通协调,创造良好工作氛围。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是一项跨部门、跨系统、涉及多行业的工作,涉及国土、民政、规划、农业、林业、水产,甚至信访、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保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结果的权威性。3.5建立健全规范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管理体系。

3.幼儿园权属问题案例 篇三

来源: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2006-09-16

京建交〔2006〕88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推进全市统一平台的房屋交易权属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房屋交易权属管理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9号令)、《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35号令)、《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关于印发<房屋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

(2005)11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网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0月10日起,凡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申请人)的,需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权属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初始登记后,在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时,单位申请人也需通过权属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各权属登记部门的受理、审核人员需通过政府专网访问权属系统,核对网上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权属登记条件的,予以核准。发证人员通过权属系统打印房屋权属证书后,将申请审核材料归档。

个人申办权属登记的,可直接填写书面申请并携带相关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

二、2006年10月10日前已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应逐步通过政府专网访问权属系统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等业务并打印相关房屋权属证书。

通过权属系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业务的区县,单位申请人也应进行网上申请。

三、单位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权属登记前应先办理用户注册手续。

根据《关于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用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985号)的规定,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市建委行政服务受理大厅102室办理用户注册手续,并领取加密钥匙。

已办理用户注册的单位,由该单位用户管理人员增加权属登记权限。

四、单位申请人网上申请初始登记的程序

1、进行房屋实测面积成果备案

单位申请人应按照《关于规范用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产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京建交〔2005〕1117号)的有关规定,到北京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办理实测成果备案,上传房屋实测数据并领取《测绘成果备案表》。

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楼栋还需通过权属系统建立房屋实预测数据对应关系。

2、网上填写初始登记申请信息

单位申请人登录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点击首页业务办理中的“申请权属登记”窗口,凭用户名、密码、加密钥匙进入系统,在“权属管理”模块中填写房屋权属登记的相关申请信息。

3、网上打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单位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完成后,在线打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申请书》、《房号清单》、《房屋状况附表》,预售房屋的还需在线打印《预售房号和现房房号对照表》。

4、单位申请人持网上打印的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以及所有申请材料拍照或扫

描形成的影像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五、网上申请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的流程

1、单位申请人在办理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时,须通过网上填写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信息,并在线打印相关申请书。

2、单位申请人持网上打印的材料、其他申请登记的相关材料以及所有申请材料拍照或扫描形成的影像材料,到权属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

六、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开发区房地局应当按照《关于实行司法协执通知网上录入的通知》(京建市一〔2004〕579号)的规定,及时将司法部门协助执行通知书录入权属系统的限制模块,并及时标识在楼盘表中。

七、已在网上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售房单位在现房销售前,需按以下流程申请现房销售:

1、申请人登录权属系统后,在“现房销售”模块,填写申请信息,在楼盘表中选择拟销售的房屋并下载打印《现房项目网上签约申请表》;

2、售房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市建委房屋交易市场管理处申请现房销售:

(1)网上打印的《现房项目网上签约申请表》(原件);

(2)授权委托书(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市建委核对网上申请信息后,将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房屋开通签约系统,售房单位可进行现房合同网上签约(含网上认购)。

已通过网上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不再办理补录初始登记信息的确认工作。

八、申请权属登记的单位对其在权属系统中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由于网上信息与纸质材料信息不一致导致办理错误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

九、为保证系统安全和信息安全,所有使用权属系统的申请和审核人员均使用加密钥匙。加密钥匙持有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加密钥匙。如因遗失加密钥匙或密码给权属系统造成损失的,市建委将对遗失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4.幼儿园权属问题案例 篇四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做好房屋面积计算和房屋权属登记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房屋权属证书附图中应注明施测的房产测绘单位名称、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在图上标注尺寸)和房屋分摊的其有建筑面积。

二、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房产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三、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层高

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层高(高度)均应在 2.20 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

(二)外墙墙体

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

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

金属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斜面结构屋顶

5.幼儿园权属问题案例 篇五

京地税地〔2011〕4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部分区县局反映,要求明确法院判决执行房地产权属转移相关涉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人民法院要求税务机关协助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办理纳税手续情况下,房地产承受人应持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缴纳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

房地产承受人为个人的,应持:1.本人合法身份证件;2.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房地产承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持: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合法的主体证明材料;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件;3.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初审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

(三)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资料需提供原件及经过签字确认的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

二、税务机关对法院强制拍卖、法院判决执行房地产权属转移的,不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

三、税务机关依法享有对房地产权属转移涉及应纳税款的追征权。

6.幼儿园权属问题案例 篇六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有关核定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6〕1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稽查一、二分局:

为加强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征收管理,搞好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天津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津政发[1998]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土地契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农[2000]22号),现将土地权属转移契税有关核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权属转移的概念

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出让金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竞价和协议两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二、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契税的计税价格为双方签定的转让价格。

(四)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可依据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综合评定价格或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作为土地契税的计税依据。

三、土地权属转移契税的核定方式

(一)用地单位应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偿协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合同或土地转让合同等有关材料向土地所在地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对提供资料完备的,地税局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定应纳税额,用地单位在核定的期限内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契税。对提供资料不完备的,告之纳税人,补齐相关资料后重新申报核定。

(二)用地单位以协议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各区县地税局要求纳税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偿协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合同,依据第二项第一条计税依据,核定应纳税额;以竞价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第二项第二条计税依据,核定应纳税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要求纳税人提供买卖双方签定的买卖合同、与土地管理部门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及原土地使用者(即卖方)承受该土地时契税完税证明,依据第二项第三条计税依据,核定应纳税额。

(三)用地单位利用自有行政划拨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要求纳税人提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据出让合同载明的土地出让金,核定应纳税额。

三、违章处罚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或逾期不缴、少缴、瞒缴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税发[2001]110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天津市财政局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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